会计实务: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及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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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不能收汇申报

延期申报、不能收汇申报

(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
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 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期申报
二、办理时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退税部 门(外贸企业到第二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税务局) 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申报
1
2 3
受理范围
不能收 汇申报
办理时间
办理方式
4
办理流程
不能收汇申报
前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关于出口企业申 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的规定,出口 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 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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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服务平台正式申报 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申报退税”→“出口退(免)税申 报”→“电子信息业务申报” →“延期申报数据申报”→“待确认申报 数据” 上传电子数据包进行申报并确认申报。
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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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交纸质资料
数据上传后,出口企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到主管退税部门(外贸企 业到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生产企业到主管税务局)提交延期申请 的纸质资料。 1.《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从系统打印) 2.延期申报具体举证资料
延期申报
1.所属期:建议填写“201812”。 2.序号:本申报批次的第几条数据,如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1、0002……。
3.进货凭证号:进货凭证号码
4.报关单号:申报延期的报关单号。 5.代理证明号:申报延期的代理出口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

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

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在对外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已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称退关退货。

一、已办理,退关退货的处理企业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如果退运的货物已经申报办理的,并分别依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一)如企业将退关退运货物整理,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重新,或将退运货物退给供货企业不再的,企业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企业或供货企业凭证明单冲减当期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企业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的,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内销证明单”,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

二、已申报、未办理、退关退货的处理企业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给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须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其应款在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业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

同时,企业还应填列“货物转内销证明”,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留存机关。

三、未申报,退关退货的处理对企业尚未申报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由于有关原始单据在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字样。

处理情况国税发[2006]102号成文日期:2006-07-12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日常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的规定,结合生产企业办理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的适用范围为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当坚持真实性原则,即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是真实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且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

第四条出口企业日常行为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企业的各项日常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出口企业须设立专职办理出口退税的人员(简称办税员),办税员要求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能掌握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掌握相关会计制度及基本外贸知识,能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按管理程序正确申报。

办税员负责本企业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及各类报表的编报工作,负责退税档案及资料装订和管理,应保证退税申报数据与实际外贸业务事实及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一致。

企业应加强办税员的管理,保证办税人员的稳定。

对确不能胜任退税工作的办税员,要及时更换。

企业变更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上报《出口企业退(免)税办税员备案表》。

第六条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退税账户原则上一个年度中间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企业法人签字确认,银行出具有关证明。

若需变更托管账户的,出口企业应经贷款银行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第二章基本政策规定第七条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的符合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第39号)》规定的属于出口退免税范围)的出口及视同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其他出口货物劳务,分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第39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出口免税和出口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二、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退(免)税,不再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之(3)规定的资料。

(一)付款单位为与成员公司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研发、设计合同约定的境外代付单位;(二)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不再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代理出口证明

代理出口证明

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一、业务概述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1995]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3.出口发票复印件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4)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流程及账务处理流程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流程及账务处理流程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流程及账务处理流程一、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退税方法(一)生产企业即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9号)第4条第1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二)外贸企业即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财税[2022]39号第4条第4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

二、出口退税的申报时间(一)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一般情况来说,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最迟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举例说明:出口日期是2022年6月6日,只要是在2022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就不算超期申报,允许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提示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提示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二)在退税评估中发现有退税异常指标未能排除的,暂缓退税至评估相关处理事项完全结束为止。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
(一)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购货合同、出口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提示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出口企业不能在次年4月申报免抵退税的可在5月申报免税,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征税。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出口业务退(免)税的退税申请书

出口业务退(免)税的退税申请书

出口业务退(免)税的退税申请书国家税务局:我公司成立于—年—月年一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为:法定代表人:—财,注册资本一万元,地址:登记注册类型:―公司,经营范围:—齿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X
公司于—年一月一日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出口企业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登记编码:―O 贵局于一年——月一日对我公司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予以确认。

我公司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正确,能够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缴税额及进出口业务退(免)税额,并能够进行进出口业务退(免)税的申报。

我公司年月日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出口金额美元,人民币元。

年累计出口美元,人民币元。

(详见附表\
因我公司受国际国内环境的影响,销售迟滞,资金紧张,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特申请退税,请予审核。

此致
敬礼!
20__年月日。

退税申请书
兹有有限公司,税号:O20一年销
售收入:元,20—应纳税所得额:元,已缴所得税:一元。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应减免所得税额:一元,实际减免所得税额:__元,应退税额:一元。

特此申请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退税额:元。

望批准!
申请人:有限公司日期:20一年一月—日。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1. 编号由退税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后编排的流水号或归档编号,新办先不填。

2. 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经营场所/住所填写。

3. 海关代码按照海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码(10位)填写。

4. 拼音助记码可不填5. 住所按照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地址填写。

6. 纳税人识别号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税字号。

7. 纳税信用等级按主管征税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填写,暂未评定的不填。

8. 纳税人类型属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在相应的括号内划√。

9.注册类型按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代码及文字如下: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它联营企业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 其它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50 外国企业 35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352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 353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 354 国际运输收入359 其它 400 个体 410 个体工商户 420 个体合伙 900 其它10.行业归属代码及文字 01-粮油食品 02-土畜产品 03-纺织服装 04-医药保健 05-轻工工艺 06-冶金矿产 07-机电产品 08-石油化工 09-建筑材料 10-体育文化 90-其他;(单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进出口税收管理基础知识简介

进出口税收管理基础知识简介
延期申报 纳税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办税服务厅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
适用范围: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届满前,申请办理延期申报。(1)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的;(3)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的;(4)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的。纳税人逾期不申报的,除特殊情况报经省局批准外,不再受理此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流程及注意 事项
【出口退税基础知识的简要介绍 】
概念 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或免征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 】
违章处理 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刑法》设定的相关罪行有:“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 】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
1、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审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二是对提交的证件、资料进行查验、核对,审查其是否合法、有效。2、文书处理岗:1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3、税源管理岗: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的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核实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场所、法人资格、生产规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所涉及的内容。4、税源管理领导岗: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批,并报县(市、区)局审核、审批。

会计实务: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实务: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货物报关单;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规定: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

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
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出口退税逾期情况说明

出口退税逾期情况说明

出口退税逾期情况说明1. 申请出口退税延期有哪几种状况一、依据国税发[2004]64号,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报关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二、国税发[2004]113号对以上规定作出补充:1、因不行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2、因采纳集中报关等特别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出口单证;3、其他因运营方式特别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单证。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依据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税发[2004]113号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2. 因退税过期向工厂的状况说明怎样写还差1天,抓紧先到外管局办理延期核销申请。

然后抓紧时间整理收汇差额产生的理由材料和证明到外管办理差额核销手续。

你给工厂做的代理是你公司退税后转给工厂还是给工厂开代理出口证明工厂本人退税?建议你以后做代理选择后一种方法。

给工厂写状况说明,就说明代理的过程以及收汇的金额,并说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销差额和时限的相关管理规定,然后再说明核销逾期的缘由就可以了。

你是代理方,客户是工厂本人的,程序上,你应当在外管和税务局规定的时限内乐观督促并关心工厂向客户索汇。

并实时通报结果,以及告知工厂逾期的损害。

3. 出口退税延期问题,请高手赐教办理退税延期状况说明敬重的税务局领导,您好:我公司从上海海关出口了一批商品,出口日期为*年*月*日,申报日期为*年*月*日。

会计实务: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会计实务: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一、业务概述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1995]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3.出口发票复印件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

淡然退税什么是出口退税延期申报?

淡然退税什么是出口退税延期申报?

淡然退税什么是出口退税延期申报?出口退税延期申报因使用的比较少,经常被遗忘,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如符合延期申报的情形应于次年4月份申报期内申报。

出口延期申报是指出口企业未取得申报退税的单据或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报关单。

注意与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区分,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详见:一文搞懂出口退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点开查看)说说延期申报龙图出口退税软件在2017.09.26更新退税软件2.0.9.171001后新增了一个模块叫“延期申报明细录入”,如下图:延期申报并不是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2013年之前政策不再赘述)。

原因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提供资料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①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如接警记录、报案记录复印件;②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邮寄丢失、误递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快递公司(含分子公司)或经营范围具有快递业务的物流公司出具的说明,说明应包括提供邮递物品的单位、时间段、起止地点、丢失或误递原因。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①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②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资料:一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和工资支出证明,二是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原则上还应提供离职人员本人离职情况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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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及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的时限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手续。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手续。

2、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一份);
2、申请延期申报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出口的,应提供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出口协议(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窗口提交延期申请,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口退税窗口当场受理,并于1个工作日内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税源管理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于2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并将资料交还回区(县)局税源管理部门。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对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审批手续。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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