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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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 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 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 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 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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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 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 等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以及 固体废物信息公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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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 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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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 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 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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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 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 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 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 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 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 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新《固废法》修订内容
2023年度:新《固废法》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健康权和生态环境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储存、利用、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及有关活动,适用于固体废物的治理和监管。
第三条固体废物应当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四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方针,鼓励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优先采取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措施,依法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
第五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治理产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增强立法、执法、司法的协同配合,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体系和监管体系。
第二章固体废物排放和减量化措施第一节固体废物排放控制第七条污染源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的产生或者降低固体废物的产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排放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安全环保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固体废物。
第九条禁止向公共场所、绿化带、水源地、居住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场所倾倒固体废物或者棄置固体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地点堆存、棄置固体废物。
第十条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安全环保标准进行处理,保证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稳定、可靠、安全运行,确保处置效果符合要求。
第二节固体废物减量化措施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渐进式减量化管理制度,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
第十二条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优先采取物质和能量的有效利用、再利用、循环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推广固体废物减量化技术,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三章固体废物处置第一节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第十四条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固体废物分类投放,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和运输。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 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危险废物第七十四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第七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活动,合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源头管理,开展健康、合理、循环、可持续的固体废物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领导,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废物的限制与禁止第五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数量、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固体废物的限制和禁止名录,并向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禁止进口以下固体废物:(一)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三)其他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七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以下固体废物:(一)放射性废物;(二)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废物;(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标准还未制定的危(wei)险废物;(四)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八条禁止使用以下固体废物作为原材料:(一)世界环境保护组织禁止使用的固体废物;(二)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三)其他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九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外转移以下固体废物:(一)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二)来源于非法采集、运输、处置或者倾倒的固体废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固体废物;(四)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章废物采集、运输和转移第十条废物采集、运输和转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第四章废物处置第十一条废物处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安全、环保为前提,利用的原则,加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再循环、资源化和最终处置率的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工矿企业、社会机构、个人和其他单位、组织在生产、生活、科研、医疗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废弃物、渣土、污泥、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以预防为主,兼顾减量、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倡导循环经济,优先采取减量措施,坚决遏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组织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固体废物最高利用与最严管理第五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明确固体废物在生态环境优先考虑方面的地位。
第六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应当以最高利用为目标。
逐步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七条禁止向环境中随意倾倒或者掩埋固体废物,禁止建造不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要求的堆放场所、填埋场所和垃圾焚烧场所。
第八条固体废物的采集、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管理。
涉及危(wei)险废物的采集、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危(wei)险废物管理规定。
第三章固体废物产生和减量第九条固体废物的产生应当从生产、生活、科研、医疗等过程中源头减量,采取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条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害人类健康或者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产品、材料。
第十一条禁止以任何形式妨碍固体废物减量的行为。
第四章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第十二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当按照最高利用原则进行选择,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新旧固废法比对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பைடு நூலகம்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固体废物的排放、转运、储存、处理和利用,以及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与保护。
本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优化资源循环利用结构。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公益性、公平性、公共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国家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第七条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承担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第九条固体废物的污染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条固体废物环境监测应当建立监测网络,完善数据共享和公开制度。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排放和转运第十一条对于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固体废物的排放规划,并采取措施降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第十二条对于固体废物的转运,应当事先取得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包装、运输和登记等措施。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排放和转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储存和处理第十四条固体废物的储存应当遵循分类存放、密闭、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应当优先采用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方法。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1/ 40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2/ 40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在下面的文章中,将按照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格式进行阐述。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维护员工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第二条公司应制定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措施,通过生产工艺优化、产品设计更新等方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第三条公司应推行循环经济模式,积极开展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公司鼓励员工参与固体废物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活动,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意识。
第三章废物分类与储存第五条公司应根据不同性质的固体废物,制定分类储存方案,并设置相应的废物储存设施。
第六条公司应制定废物分类标识,明确废物类别,避免混淆和误用。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废物储存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废物分类正确,储存设施完好。
第八条公司应制定废物储存时限,避免废物长期滞留。
第四章废物运输和处置第九条公司应制定废物运输方案,确保废物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污染。
第十条公司应与具备资质的废物处理单位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确保废物得到规范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私自将废物转卖或非法转移,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废物处置。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废物处置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废物处置符合规定。
第五章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固体废物来源和排放特点,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按照规定进行运行和维护。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公司应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认知和操作能力。
第六章应急处置第十七条公司应制定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八条公司应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应急处置设施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完好。
第二十条发生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时,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0.10•【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1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章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液态等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的产业化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活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减量化的方针,加强管理,优化布局,提高治理水平。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因素,推行减量化、资源化、恶化的策略,促进绿色发展和循环经济。
第五条国家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分级施策、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科学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增强监督执法能力,完善法律体系。
第七条国家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财政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九条国家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业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产生、经营、处置环节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区域生产、经营固体废物。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接收固体废物的区域运输固体废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资质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转移固体废物。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固体废物投倒到禁止倾倒固体废物的区域。
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制度,实行资源化、循环利用的方针。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标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处置措施,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置资质和证书,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固体废物处置预案,合理布局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和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文本)第一篇最全的范本(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储存、运输、处置和利用的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共同参与、市场运作的方针。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预防污染、治理污染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固体废物按照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以及危害程度、来源等因素,可分为有害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储存、分类处置。
第七条固体废物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危害特性评价和划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害特性进行评价。
第九条对固体废物进行危害特性评价,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十条根据固体废物的危害程度,将固体废物划分为有害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出发点和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推广和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保证处理后的固体废物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五章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固体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采取防止扬尘、防止渗漏等措施,确保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六章危险废物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上海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环境保护条例上海环境保护条例引言环境保护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上海作为中国最具发展活力和国际化水平的大都市之一,环境保护对于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上海市制定了《上海环境保护条例》。
本文将对《上海环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以期加深对于该条例的理解和应用。
第一章总则《上海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主要对该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其中,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用范围包括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综合治理、责任追究等;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上海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主要对上海市的环境质量保护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章节的规定,上海市将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对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同时,对于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上海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主要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
上海市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控制工业和交通源的大气污染排放、加强工业和交通车辆的污染治理、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等。
同时,禁止排放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上海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主要对水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
上海市将加强水污染源头的控制,推动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利用,加强污水处理和排放的监督管理,提高水环境的质量。
第五章噪声与振动控制《上海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主要对噪声与振动控制进行了规定。
上海市将加强对噪声和振动的监测和评估,推动噪声和振动源的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上海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主要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
上海市将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固体废物的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和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多元化防治机制。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
第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防治措施。
第七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第八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
第九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许可。
第十条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和利用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和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优先考虑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和综合利用,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和综合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固体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地处理和利用。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处理和处置方法。
第十七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固体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地处理和处置。
固体废弃物污染与防治研究
固体废弃物污染与防治研究一.关于固体废物的主要分类固体废物通常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按照固体废物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包括:有机类,如瓜果皮、剩菜剩饭;无机类,如废纸、饮料罐、废金属等;有害类,如废电池、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
2.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
工业固体废物如果没有严格按环保标准要求安全处理处置,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会造成严重的污染。
3.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動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主要有:一是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等;二是病理性废物,指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包括手术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4.危险固体废物。
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
从危险废物的特性看,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潜伏着巨大危害,如,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即时)或潜在危害等。
5. 建筑固体废物,一般指在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构筑物包括建筑物、公路、桥梁等。
其构成与区域特定发展阶段的构筑物结构类型、经济发展程度及社会消费水平相关。
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旧城区拆迁改造、新城区建设当中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固体废物,这些固体废物主要破碎混凝土、砖瓦、沥青等惰性物料为主,占到总量的80%以上,给我国城市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严重影响了城镇居民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文释解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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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 垃圾、农业 固体废物等
0 2
第六章危险 废物
0 3
第七章保障 措施
0 4
第八章法律 责任
0 6
附录
0 5
第九章附则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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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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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逐条进行了释义,是学习了解固废法条文的官 方解读读本,其后还附录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法规规章文件、立法资料以及修订前后法律文本的 对照,方便读者查询使用。
目录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生活垃圾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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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说话
0.02
L安W=静1房0间lgW/W0(d0B.0)02
P0 基准声轻压声,耳为语 210-5P0a.0063 I0 基准树声叶落强叶,的1沙0沙-1声2W/m02.0002
人耳刚听到
0.00002
声压级 150 140 100 80 70 60 40 30 20 0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5)噪声在传播过程中的衰减
• 声压随传播距离的衰减
假设点声源,
I=W/(4r2),Lp=Lw-20lgr-11
线声源(无限长 r/l<0.1)
I=W/(2r),Lp=Lw-10lgr - 8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8.1.3环境噪声的来源与危害 (1)来源
(2)危害
损伤听力 影响睡眠、交谈、思考 影响心理、儿童智力 动物 建筑物 140dB 仪器设备 135dB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 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 发达国家转移至发展中国家 • 越境转移废物往往是危险性最高的废物 • 放大固废污染灾难
• 对危险废物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环境 管理,更体现了“全过程控制”的管理方 式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8.1.4噪声控制 降低噪声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 接受者 (2)声环境综合治理 • 噪声控制标准及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声环境质量标准包括:
①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1993) ②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难 (GB 9660-1988) 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1988)。
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指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以上 污染物的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之外的一般工业团体废物。、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或根据 GB 5086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6.1.3危害
污染土壤
污染水体
占用耕地
固体 废弃物
污染大气
理,如 堆肥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b.热解法
• 适于有机物高温不稳定特性,高温环境下 高分子裂解转化为低分子量组分
• 产物:H2,CH4、HC、CO、焦油、燃料油 、CH3COOH、CH3CHO、固体碳
• 优点:产品为有用、易储存燃料,尾气残 渣少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c.湿式氧化法 适于: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高温300度 尾气:CO2,N2,O2 残液:残留金属盐、为完全反应有机物 优点:无需脱水即可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
声速C: 15oC时 C=340m/s
人耳感受到的声波频率f 20~20000Hz
次声 <20
超声 >20000
相应波长17.0~0.017m
瞬时声压: 瞬时媒介内部单位面积压力变化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有效声压— 迭加声压— 飞机发动机噪声声压20Pa(痛阈声压) ,蚊子
飞过的声压 210-5Pa(听阈声压)
12525—居住19、9文0教) 区
55dB
45dB
住、商、工业混杂区 60dB
50dB
工业区
65dB
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 线道路、内河航道、 铁路主、次干线两侧 区域
70dB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 海洋处置(不主张) 海洋倾倒 充分利用海洋环境容量 考虑许可 远洋焚烧 适于处置易燃性废物
需考虑:生态影响 技术方法和经济 海洋法规
另外,放射性固体废物 桶装废物掷进深水 区和大陆架以外海域。处置区必须远离海 岸、潮汐活动区和水产养殖场。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 陆地处置 土地耕作 无毒、低盐、可生物降解有机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 声强I 声音的强度。垂直于声波传播方向上,单
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的声能量,单位:W/m2。
对于点声源 I=W/4r2 不考虑介质对声音的吸收
置于刚性地面 I=W/2r2
I 、P、C的换算关系 I=P2/0C0
0C0 特性阻抗 常温下415kg/(s.m2)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3)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5条)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4)禁止排放固废和产生原则(33、55) 排放固废是污染行为,禁止排放与资源化
利用,强制处置相结合
(5)集中处置与分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33、54)
集中处置三种形式:1,鼓励开放设施,接受他 人废物:2,建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3,废 物交换
机械噪声、空气动力噪声、电磁噪声 稳态、非稳态 生产噪声、交通噪声、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
声源:点声源、线声源、面声源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8.1.2噪声的物理量
(1)声压、声强、声功率 • 声压P—在声音的传播过程中,空气压力相对于大
气压力的变化。单位:N/m2,微巴ubar 1N/m2 =1帕斯卡,1气压= 10000帕斯卡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防渗透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卫 导排管---渗水井----污水处理厂
生 沼气---燃烧或利用
填 监视井---水样化验
埋 上垫面----绿化
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第八章 物理污染与防治 8.1声学环境保护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 燃料的活动以及最终处置的一种过程。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6.2.2固废处理方法
固体废物处理是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等不同方
法,使固体废物形式转换、资源化利用以及最终
处置的一种过程。
压实
减小体积
(1)预处理
破碎
预
处
理
分选
资源化、减量化
脱水和干燥
泥浆状废物
—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有N%时间的声级超过某声 级LA时,此声级称为~。
如 L10=65dB(A),表示整个测量时间内,有 10%的噪声超过65dB(A)
常见的有 L10 峰值 L50 中值 L90 背景噪声值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4)噪声级的相加 如: 设有两个噪声源,声压级分别为Lp1分贝和
• 声功率 W 单位时间内由声源释放出的总声能
典型环境1
声压
(2)声压级、声强级、声功率级
以1000喷hz汽的式纯飞喷音气为口标附准近 ,计算630
• 声压级 喷气式飞机附近
200
• 声强级
L纺p=织2车0l间gP/P0(dB) 2
公共汽车内
0.2
• 声功率级
L繁I=华10街l道gI/I0(dB) 0.063
8.1.1 概述
噪声定义 a.凡振幅杂乱,断续或统计上无规律的声振动
都称为~。它是一种感觉公害。 b.凡是不需要的,使人厌烦并对人类生活和生
产有妨碍的声音。
声的三要素 声源 介质 受体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1)环境噪声的主要特征
感觉公害,无污染物 暂时性 影响范围局限 声源分布分散
(2)噪声的分类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 防治
2020/11/27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6.1概述
6.1.1概念及特点 • 概念 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
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 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 物质及法律、行政法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 物品、物质(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2)资源化处理技术
1)热化学处理技术 a.焚烧法 高温分解焚烧和深度氧化过电程力,
优点:减量化(体积减少80-90%)
无害化(高温热解杀菌) 资源资源化(热能利用) 缺点:高可化燃成分废筛选物
燃料油 纸、金属、玻璃
二次污染-二噁英
适于:不能安全填埋生物或处不可再利用堆的肥有害废物
Lp2分贝,迭加后的Lp1+2=? • 公式法
若 Lp1=Lp2,Lp1+2=Lp1+3 dB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 查表法
多个噪声源作用于一点,总的声压级应由大到小每 两个声压级逐一相加而得。(表5-1)
如 分别为85、83、82、78 分贝
85
87.1
83
88.2
82
88.6
78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农业废弃物
城市垃圾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 的固体废物。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指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51—1996)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 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之间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时间短、耗热小、尾气清洁、残夜易于生 化处理 缺点:费用高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3)最终处置(固废污染控制的末端环节)
最大限度地将固废与生物圈隔离而采取的措施, 是解决固废的最终归宿问题,对防止固废污染起 关键性的作用
总目标:确保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无论现在或 将来都不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危害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与防治
噪声排放标准包括:
①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l495城-20市0五2)类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② ③《工《铁业建路企筑边区疗高仆施养域级界厂工区宾噪界、馆场高区声噪界级限声限别值标墅声区及准限、其值(G5测昼》0Bd间量B(1G2方(B3法4l22285p》4夜-m201间d3(-96BG—9amB0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