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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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号关于青岛地区2011年住房配售工作安排的通知

54号关于青岛地区2011年住房配售工作安排的通知

济南铁路局房管处房管改函…2011‟54号关于青岛地区2011年住房配售工作安排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合资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经路局2011年5月30日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自6月份启动2011年度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

为确保本次配售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就青岛地区职工住房配售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本次配售,是路局自2011年至2013年每年配售12000户工作计划中的首次配售,是实现路局三年职工住房建设目标的重要环节,是改善民生、彻底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重大举措。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管理办法》(济铁土房发…2010‟275号)、《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细则》(济铁土房发…2011‟59号)和《关于成立路局处级干部住房分配机构和重新明确局属单位住房配售管辖范围的通知》(济铁土房发…2010‟341号)等规定,加强组织—1—领导,把握政策界限,强化超前预想,严格过程控制,细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确保配售工作顺利进行和职工队伍稳定,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配售房源2011年,青岛地区可供分配房源共6543户,其中:新建住房6402户,既有存量住房青岛141户,可供分配房源明细表已公示在局域网上的住房配售系统中(从路局主页→机关部门→房管处→住房配售管理系统→房源信息)。

其中:因青岛市新疆快速路规划改线,青岛普吉新区12号楼、13号楼、14号楼、15号楼规划微调,共影响房源1378户,待调整规划批复后,这1378户房源将及时上网公布。

三、配售价格配售价格分新建集资建房配售和既有存量房源配售两种。

㈠新建集资建房配售价格1. 住宅配售均价按照路局审批同意的配售均价组织预售,工程竣工后依据审计结果“多退少补”。

①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价格:普吉新区4200元/平方米,兴隆一路四方住宅3800元/平方米。

②12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价格:普吉新区5000元/平方米。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青政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青政发〔2007〕2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加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执政为民,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问题的直接体现。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使低收入家庭能够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为全面实现小康目标奠定基础。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落实、逐步深化”的原则,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重点,逐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整治,多渠道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二)目标任务。

2008年至2010年,我市按现行标准确定各类住房保障制度的收入线标准,保持三年不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10元,经济适用住房为1277元,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为1916元)。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确定,保持三年不变。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正文:
----------------------------------------------------------------------------------------------------------------------------------------------------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1992年5月20日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的报告。

认为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决定,将房改方案(草案)交市民广泛讨论,听取意见,收到了好的效果。

会议认为,我市房改方案符合国务院关于房改的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本次会议提出的意见和群众的建议,充实完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模拟运转后实施。

会议强调,住房制度改革是事关全市人民的大事,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做好宣传工作,取得人民群众对房改的理解和支持。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要积极参加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配合政府实施房改方案,为在本世纪末明显改善我市的居住条件做出贡献。

——结束——。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1〕76号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崂山、城阳、黄岛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界定(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

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四)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二、相关规定(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2);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六)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1-49号(建管局)-GK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1-49号(建管局)-GK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青建管字…2011‟49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工程质量管理,增强保障房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依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保障房项目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落实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义务。

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依法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符合资格的设计人员做好工程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等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图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范围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并按规定对报送的重大设计变更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符合性。

二、切实履行建设程序保障房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鲁政办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广泛覆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增加政府投入。

省级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资金仍有缺口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不留资金缺口。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青岛市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建设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青岛市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建设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青岛市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建设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青政办字[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青岛市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建设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5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3年青岛市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建设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7日2013年青岛市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建设任务责任分解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建设全市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的通知》(青政字〔2012〕32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2013年度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建设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任务按照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建设五年整体推进方案要求,2013年施工面积220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含主体竣工,下同)1100万平方米。

二、各产业2013年目标任务(一)“千万平米”金融中心,施工面积151万平方米以上,竣工面积52万平方米以上。

(二)“千万平米”总部商务区,施工面积274万平方米以上,竣工面积158万平方米以上。

(三)“千万平米”孵化器,施工面积175万平方米以上,竣工面积120万平方米以上。

(四)“千万平米”商贸区,施工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竣工面积110万平方米以上。

(五)“千万平米”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施工面积134万平方米以上,竣工面积51万平方米以上。

(六)“千万平米”物流园区,施工面积75万平方米以上,竣工面积74万平方米以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房源建筹,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畴,努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制定和落实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与管理市场化运作。

2.全市统筹,以区市为主。

市政府主要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区市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因地制宜、规范管理,组织开展本区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量较大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区市,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度,力争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使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逐步得到缓解。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八年八月四日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快解决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保障方式健全覆盖不同群体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在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同时,逐步缓解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

坚持调整完善配建机制,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适度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也可结合实际,采取货币化方式加快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租赁补贴扩大发放范围和标准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二、健全建筹政策(一)完善筹集机制。

除已进入审批程序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2016年,市财政不再直接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确需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区市(含青岛高新区),可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市场化方式,对适合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的存量和在建商品住房,按区域开展分批次集中采购、租赁或者根据需求订购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回购、租赁程序公开透明,房源应户型设计合理、周边配套设施较完善、价位合理。

(二)调整配建政策。

在完成建筹任务的前提下,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提取资金配建模式,即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出让后,从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规定配建比例计提相应资金,纳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1•【字号】青政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6年1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号,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实施“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是“十三五”期间我市谋篇开局的科学依据,是新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定蓝图。

为贯彻《批复》要求,依法科学实施《总体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围绕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定位,以现代化、国际化、特色化为目标,提升、完善城市功能,不断增强中心城区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国内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中心和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增强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优化配置各类空间资源,构筑“一轴、三城、三带、多组团”的城镇空间布局;保护好自然生态资源,传承历史文脉与风貌特色;增强城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构建城市安全防灾体系;适应城市经济转型发展需要,改革创新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推进陆海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将青岛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努力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走在全国前列。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研究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研究

关于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的研究【摘要】随着城市住房向着市场化和商业化迅猛推进,部分城市房价也随之一路飙升,中低收入群体无力购房的状况日益突出,并逐渐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成了当下政府和民众关注的热点。

通过分析青岛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问题及对策。

前言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或租金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它包括城市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及自2009年开始由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对不同困难类型家庭实施住房保障,解决了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青岛作为美丽的海滨城市,适宜的气候和美丽的大海成为了许多人向往居住的地方,特别是2011年青岛胶州湾隧道的开通,更加加快了黄岛区和胶州胶南的发展。

随之带来的就是房价的不断上升,然而当地人们的工资水平却没有明显的上升,高房价成为了许多人的大难题。

因此,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更加成为了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

一、青岛市保障性住房发展历程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

“安居工程”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

安居房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

2006年,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着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重点发展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

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和住房租赁制度。

青岛市自2007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和《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08-2010年)》。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省政府转报国务院的《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文本主要内容摘选:规划指导思想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习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落实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构想,全面实施“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实现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1.全面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

统筹区域发展,实施工业化、现代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城乡发展战略,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道路。

2.坚持海陆统筹,实现蓝色跨越。

大力发展蓝色经济,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腾笼换鸟、凤凰涅槃,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海洋经济示范区。

3.坚持区域协作,实现共赢发展。

立足山东半岛、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和东北亚,不断拓展区域合作领域,增强城市的集聚辐射能力。

4.坚持生态优先,实现可持续发展。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强化生态基底保护,充分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5.坚持城乡统筹,实现协调发展。

优化城镇化布局,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逐步改善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全域城乡一体协调发展。

6.坚持科学布局,实现集约发展。

转变城市治理方式,加强城镇化管理、生态安全管制、城市安全防护,优化城市各类资源要素配置,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妥善处理好新增用地和存量挖潜关系,构建紧凑高效、特色鲜明的组团式、城市群空间布局结构。

城市性质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与蓝色经济领军城市,国际性的港口与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职能1.国际职能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东北亚国际航运物流中心、滨海度假旅游目的地。

2.国家职能国家蓝色经济示范区(海洋科技自主创新领航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陆海统筹发展示范区)、国家海洋科技城、综合交通枢纽。

青岛三年后实现“住有所居”

青岛三年后实现“住有所居”
政府 回购 的经济适 用住房 ,继 续 向符 合条件 的低 收入住 房 困难 家庭 出售 。
单 位 集 资 合 作 建 房 政 策 细 化
第 一 ,单位 集 资合 作建 房 的条 件 :只 能 由距 离 城 区较远 的独 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工矿 企业 和 住房 困难 户较 多的企 业组 织实 施 ;符 合城 市规 划 ,经 城市 人 民政府 批 准 ;利用 自用土 地
组织 实施 ;纳入 当地 经济 适 用住 房供 应 计划 ,其 建 设标 准 、供应 对 象 、产 权 关系 等
均按 照 经济适 用 住房 的有 关 规定执 行 ;在 优 先满 足本 单位 住 房 困难职 工购 买 基础上 房源 仍 有 多余 的 ,由城市 人 民政府 统一 向符 合经 济适 用 住房购 买 条 件 的家庭 出售 ,
青 岛三年 后 实现 “ 有 所居 " 住
今 日 , 青 岛 市 发 布 了 《 岛 市 住 房 保 障 发 展 规 划 ( O 8 2 1 年 ) 》 。 依 据 该 规 划 , 从 青 20 - 00 2 0 - 0 0 , 全 市 将 用 3 时 问 ,通 过 建 设 9 0 套 廉 租 住 房 和 15 套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基 本 保 障 方 0 8 2 1年 年 00 .万
维普资讯
专 家论 坛 l Z U N I L N A H A JA U T N
购 买经济 适用 住房 不满5 ,不 得直 接上 市交 易 ,购 房人 因各种 原 因确需 转让经 年 济适 用住 房 的, 由政府 按照 原价格 并考 虑折 旧和物价 水平等 因素进 行 回购 。
或 以成本价收 购后用 作廉 租住房 。
第二 ,三个不准 :各级 国家机关 一律不得 搞单位 集资合作 建房 ;任何单位不 得新 征用 或新 购买 土 地搞 集 资合 作建 房 ;单位 集 资合 作建 房 不得 向非 经济 适用 住 房供应

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条件

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条件

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条件
青岛市住房保障是指按照《青岛市住房保障条例》的要求,由青岛市政府提供的低收入和特殊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服务,以解决收入低下或特殊困难的家庭住房短缺问题。

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申请青岛市住房保障,青岛市住房保障服务有一些严格的申请条件。

首先,申请青岛市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是本地常住户口,户口连续在本地登记六个月以上,以及家庭主要负责人、全体家庭成员名下房屋无其他居住者。

其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标准值50%,且家庭不得拥有其他住房资产。

同时,家庭经济状况需经过有关部门考核确定。

此外,申请青岛市住房保障服务的家庭,家庭主要负责人经历过重大疾病、重大家庭财务困境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况等特殊困难,需要由相关部门出具认定证明才能符合申请条件。

此外,申请青岛市住房保障服务的家庭,必须满足家庭劳动力素质要求,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有一定就业和安全能力,有正当谋生能力和良好职业品德,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身体健康无其他不适症状,具有尊重社会道德、接受教育和培训、服从工作安排等要求,能够保证配租住房安全性和使用寿命。

此外,家庭申请青岛市住房保障时,应当提供家庭财产及收入证明材料,并经青岛市住房保障申请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确认。

综上所述,青岛市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严格,除了要求申请者具备
低收入或特殊困难,还必须满足家庭劳动力素质要求,有正当谋生能力,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符合住房安全性和使用寿命的要求,并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的证明材料。

以上是青岛市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简介,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当地住房保障申请服务机构,以此来保障更多的受灾家庭得到住房的保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岛市住房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岛市住房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岛市住房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青政字[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岛市住房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青政字〔2010〕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07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广大住房建设工作者,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圆满完成了“两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工作目标,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激励先进,倡导创优,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70个住房建设先进单位和杜本好等113名住房建设工作先进个人(名单附后),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及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作出新的更大成绩。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住房建设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立足岗位,扎实工作,锐意创新,努力进取,以一流的业绩为我市住房建设工作作出新的贡献。

青岛市住房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住房建设工作先进单位(70个)(一)各区市政府、市直单位及下属单位(27个)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物价局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四方区政府李沧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胶南市政府青岛市政府督查室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青岛市公安消防局青岛市住宅产业现代化管理办公室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山东电力集团青岛供电公司(二)基层工作单位(29个)市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市南区住房保障中心市南区云南路街道办事处市南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市南区八大湖街道办事处市北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市北区廉租住房保障中心市北区台东街道办事处市北区宁夏路街道办事处市北区小港街道办事处四方区开发建设局四方区廉租住房保障中心四方区兴隆路街道办事处四方区嘉兴路街道办事处四方区河西街道办事处四方区拆迁服务中心李沧区建设管理局李沧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李沧区廉租住房保障中心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李沧区浮山路街道办事处崂山区拆迁管理局城阳区房地产管理处城阳区拆迁管理办公室黄岛区住宅发展中心即墨市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胶南市房产管理中心胶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三)企业(14个)青岛绿城华川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联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华新园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合东方山水嘉苑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动迁经营中心青岛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分公司青岛恒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青岛建科园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二、住房建设工作先进个人(113名)杜本好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辛永年市南区副区长马继世市北区副区长王波四方区副区长赵晋宝李沧区副区长尚胜利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孙景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调研员殷淙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副处长王汝冰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王筠琪青岛市纪委监察局正科级检查员孟庆海青岛市民政局低保处副处长赵强青岛市财政局基建处副处长李培红青岛市财政局主任科员靳楠青岛市财政局副主任科员李海永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刘玉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设计处处长吕立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信访处处长李洵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杨军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处处长庞兵锋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处副处长毋嘉平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科员张大志青岛市规划局副主任科员曲东明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建管协调办副主任徐耘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计划发展处处长李建林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处副处长钱孝高青岛市统计局主任科员毛亚文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处副处长苏长征青岛市物价局主任科员尹婷青岛市行政审批大厅国土局窗口助理工程师李海波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级工程师刘向勇青岛市地税局主任科员崔方源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任科员于延文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任科员王文晶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任科员李延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处长王振东青岛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处长刘宁波青岛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科员董慧青岛市公安消防局建审科科长李国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工程处处长刘维刚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黄旭东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孙进伟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副局长汪湖海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调研员王学武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综合协调处处长王春增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工程管理处副处长曹天宇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拆迁管理处副处长王新波青岛市住宅产业现代化管理办公室总工程师韩俊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主任刘鹦宁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主任潘奇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副主任任会军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土地储备处副处长刘巍琪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刘生奎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维修基金管理处处长徐志勇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杨景荣青岛市规划局市北分局综合科科长肖志斌青岛市规划局四方分局副局长李修志青岛市供热办公室副科长刘金华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北分局副局长崔咏梅青岛市广播电视台记者袭聪青岛市广播电视台记者于青市南区维稳办副主任魏广联市南区民政局主任科员佟承志市南区开发建设局局长范晓秋市南区开发建设局副局长张卫平市南区开发建设局开发管理科科长丁洁市南区审计局副主任科员丁海涛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八大峡中队中队长管寿果市南区云南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杨克端市南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王凤田市北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局长高宗仁市北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副局长张春国市北区房产管理处处长梁树培市北区房产管理处副处长鲁昌俊市北区即墨路街道办事处书记李守祥市北区敦化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冬市北区房产管理处副科长纪家汉市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宫爱华市北区中央商务区管委会物业拆迁处处长陈宝朋四方区房产管理处处长李华亮四方区开发建设局局长袁涛四方区开发建设局副局长王君基四方区城管执法局局长李守泉四方区拆迁服务中心主任刘忠四方区物业办主任朱元庆四方区水清沟街道党工委书记管延东四方区河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苗江山四方区洛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鹏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任建之李沧区民政局局长陈长育李沧区民政局副局长王海燕李沧区民政局科员XXX 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局长陈殿仁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副主任周诚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局长助理高玉宦李沧区东部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赵利贵李沧区东部建设办公室科员李虎崂山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副局长刘丽华城阳区房地产管理处(房改办)主任邹红黄岛区住宅发展中心主任康新即墨市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主任王洪山胶州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崔福来胶南市房产管理中心主任张伟平度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胡云涛莱西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郑涛青岛市规划建筑服务中心工程师孙翠玲青岛市规划建筑服务中心副主任李飞青岛市规划建筑服务中心助理工程师尹立涛青岛市规划建筑服务中心助理工程师隋同玄青岛日报报业集团主任苏珞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副主任王艳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青岛供电公司经理李元付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城区供电部书记程京木青岛泰能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二○一○年二月五日。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八大关街道办事处、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八大关街道办事处、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八大关街道办事处、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7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八大关街道办事处;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彩星盛业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八大关街道办事处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彩星盛业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八大关街道办事处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彩星盛业贸易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张翠英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王鹏飞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白鹏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翠英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王鹏飞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白鹏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翠英王鹏飞白鹏【代理律所】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八大关街道办事处;青岛彩星盛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社区办公用房应与原审第三人别墅共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将涉案土地使用权情况变更登记为“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上诉人并未进行过相应的涉案土地行政登记程序,且根据现有证据上诉人未提供其已经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的材料,故上诉人认为其社区办公用房应与原审第三人别墅共有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社区办公用房应与原审第三人别墅共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将涉案土地使用权情况变更登记为“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旧厂房改住宅出售居民购房4年没办下房产证

旧厂房改住宅出售居民购房4年没办下房产证

买了由废旧厂房改造成的住宅,4年来却难以办理落户手续,孩子上学面临一系列难题,四方区阜新路和兴中路的百余户购房者很犯愁。

记者1月25日采访了解到,尽管市内四区的旧厂房盘活工程节省了大量的社会闲置厂房资源,但不少废旧老厂房盘活改造成的住宅却存在办证难的情况。

买房4年仍难落户“4年前我就入住了这个房子,到现在依然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25日上午,家住兴中路20号的贾女士说,她所买的房子原来属一处旧厂房,房屋的权属性质为使用权。

“当时买这个房子主要是考虑它便宜,比周边的商品房每平米大约便宜2000多元钱。

”贾女士说,她的房子30平方米,时总价才14万元多一点。

与贾女士一样,因为便宜而在兴中路买房的还有48户。

这些市民都面临一个难题:无法办理落户手续,孩子上学、缴纳社保都挺困难。

而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四方区阜新路7号3号楼也有70多户居民一直面临落户难题。

用地性质xx办证路贾女士的房子到底是否符合办理落户手续的条件?25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当初负责改造兴中路20号旧厂房项目的琴明房屋策划营销有限经理王培福。

“当初把这些旧厂房改造成住宅,主要是出于盘活旧资源的目的,而且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难题。

”王培福说,旧厂房改造前已经通过了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齐全。

之所以没办下房产证和落户手续,主要是因为这些住宅本来的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或商业办公用地。

记者从市规划局了解到,这些工业用地或商业办公用地改造成住宅的房屋,如果要顺利办出房产证,需要先将土地性质变更为住宅用地,再办理相关的规划手续,才具备办证条件。

建议纳入保障房xx记者从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根据新出台的《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将鼓励通过旧厂房(库)改造或利用生活配套区、厂区空闲土地,建设职工宿舍、集体宿舍,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范畴。

楼市分析人士张百忍认为,如果将废旧的工业厂房或者办公、商业用房改造后的住房纳入保障房的管理范畴,将既可以增加岛城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又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房屋的办证难题。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审核工作,根据《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97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9号)、《山东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鲁民〔2009〕68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146号)和《青岛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青政办字〔2008〕1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审核工作应当坚持部门联动、信息交换,依法客观、公开公正,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资格审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指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各区的相关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申请人房屋状况的具体审核工作。

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金融、保险、证券、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审核、核对工作。

第二章审核方式和途径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六条经济状况审核可按照下列途径组织实施:(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得出;(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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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3年)为提升我市住房保障水平,指导未来3年住房保障工作,继续保持我市住房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满足和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需求为重点,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一)全面覆盖,分类对待。

建立完善覆盖不同收入层次家庭的多层次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支持中等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提升居住品质。

在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基础上,逐步解决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全市统筹,分区实施。

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在市区(七区及高新区,下同)范围内,逐步统一住房保障政策、保障标准、建筹制度、管理方式,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协调推进。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筹指标由各区落实。

二、住房现状《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08-2010年)》(以下简称上一规划)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量和品质,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居民住房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一)住房状况截止2009年末,市区户籍人口275.47万人、92.1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26.71平方米。

按人均居住水平划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约6.6万户;13-20平方米的家庭约10.4万户。

(二)保障状况上一规划期,计划解决的3.5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8539户家庭实现了应保尽保;实物配租配售保障低收入家庭3.1万户,实物保障率为88%。

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 18万平方米,解决了约 1万名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三)住房困难群体状况截止2009年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人均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线(按照2009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计算,月均1864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约3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3平方米低于20平方米,人均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的家庭约7万户。

三、规划目标根据我市居民住房现状、住房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在优先解决上一规划期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基础上,确定本规划期保障、改善目标,持续推进住房保障事业发展。

(一)保障目标本规划期,解决3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主要通过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其中: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方式解决9000户(面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配租3000户,面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6000户);以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解决15000户。

通过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旧楼院整治改造等方式解决6000户。

(二)改善目标本规划期,改善3万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线1.5倍以下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主要通过配售限价商品住房方式,支持其增加居住面积、完善住房功能、提升居住环境等改善性需求。

本规划期,通过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改善12000名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三)建设目标1.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15000套,建筑面积约70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3000套,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主要面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配租;建设6000套,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主要面向其他低收入家庭配租;建设6000套,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主要面向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2.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15000套,建筑面积约97.5万平方米。

3.限价商品住房。

建设30000套,建筑面积约225万平方米。

四、资金安排(一)资金需求。

本规划期,市财政需投入保障资金约14.7亿元。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筹补贴资金约13.5亿元。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约需1.2亿元。

(二)资金来源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筹补贴资金和货币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由市财政对各区建筹资金予以补贴,市内四区每平方米按照3000元补贴。

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5%;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

五、保障措施(一)实施办法进一步理顺建设、拆迁、改造、市场等渠道,多措并举,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1.按需建筹保障性住房。

坚持以实物保障方式为主,按照本规划确定的数量建筹保障性住房。

以各区政府为责任主体,根据各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分区一次性落实保障性住房建筹计划。

崂山、城阳、黄岛区及高新区应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2.持续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拆迁改造。

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一并化解其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同时,优化配建制度,在确定旧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时,将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前置条件,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为其他区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房源。

3.结合旧楼院整治改造解决住房困难。

体现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解困思路,对不适宜成片拆迁改造的旧楼院,通过加快进行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主要目标的整治改造,一并化解其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对适宜改建成保障性住房的旧楼院,可以收购、置换等方式改造,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

4.发挥市场有效调节和供给作用。

坚持通过市场解决大部分居民住房问题的基本方向。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满足不同层次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多样化需求。

重视发挥宣传舆论的作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经营,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形成实现住房保障和改善目标的有利氛围。

(二)政策措施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从建设主体、建筹机制、土地供给、提升品质、强化监督等方面确保住房保障和改善目标的实现。

1.鼓励优秀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保障性住房建设在项目或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时,可以在企业所有制性质、资质等级、资金实力、业绩、信誉等方面,设定参与投标或竞买的主体资格条件。

鼓励和引导市、区两级国有投资公司、本地大型国有企业、国内外知名大型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发挥其在规划、建设、管理、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我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水平及建筑品质。

2.调整完善保障性住房建筹机制。

充分利用“建、购、改”等多种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

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建机制,逐步实现分散配建和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

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库,每年实现新开工一批、新规划一批、新储备一批,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序推进。

收购或改建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其所购或改建的住房应产权清晰,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3.保证建设用地供应。

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

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均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承担相应比例的配建指标。

有条件的应积极选择适宜的地块相对集中建设,未配建地块应从其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相应资金,作为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

鼓励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用工单位,通过旧厂房(库)改造或利用生活配套区、厂区空闲土地,建设职工公寓、集体宿舍,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原土地用途可以保持不变。

4.优化保障性住房布局和品质。

本着方便低收入家庭居住、生活的要求,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

按照“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布局,在铁路沿线、城市主干道、地铁出入口等新增住房重点发展区域,配建保障性住房。

改进保障性住房户型布局设计,优化户型、楼层布置,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

创新物业管理模式,在物业服务市场化的框架内,根据保障性住房集中或分散的实际以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能力,依法合理确定对低收入家庭的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

5.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制度建设。

市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统筹规划,区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进一步发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推进规划落实中的作用,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健全市、区、街三级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建立住房状况常态调查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住房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实施的全过程监管。

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

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保证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推动住房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规划衔接上一规划期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优先对符合上一规划期申请条件的家庭供应。

本规划期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照本规划期规定的申请条件配租配售。

本规划期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各项住房保障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保障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七、适用范围本规划适用于市辖七区、高新区。

各区政府应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区住房保障发展实施意见;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政府,应参照本规划制定本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建设、规划、土地、市政、园林、物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本规划目标如期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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