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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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程

幼儿园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程

幼儿园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程1. 引言本规程旨在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有效应对重大安全事故并保障幼儿的身心安全。

2. 安全事故分类和等级2.1 安全事故分为三个等级:轻微、严重和重大。

具体标准如下:- 轻微事故:对幼儿身心安全造成较小损害,能够在短时间内处理;- 严重事故:对幼儿身心安全造成一定损害,需要采取较长时间和较大努力进行处理;- 重大事故:对幼儿身心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

2.2 安全事故的认定由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根据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和划分。

3. 责任追究机制3.1 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

- 幼儿园负责人对整体安全工作负最终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相关教职工对本职工作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3.2 责任追究应根据安全事故等级进行相应的处置:- 轻微事故:相关责任人需进行内部警示教育,完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 严重事故:相关责任人需接受一定的行政处罚,并进行事故评估和改进;- 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全面调查和事故处理。

3.3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巡查和记录制度,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和整改。

4. 救济和赔偿4.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救济和赔偿制度,对因安全事故受伤的幼儿提供相应的救济和赔偿;4.2 救济和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应根据幼儿受伤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4.3 幼儿园应与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保救济和赔偿能够及时、全面地进行。

5. 安全培训和宣传5.1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5.2 幼儿园应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让家长和幼儿了解安全规程和预防措施。

6. 监督和评估6.1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规程的执行和有效性;6.2 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纠正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安全事故。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隶属管理的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第三条教育督导部门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教育督导部门按照《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责任督学。

责任督学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和自治区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前教育各项督导评估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扎实,廉洁守纪,组织协调能力强。

(五)从事学前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工作10年及以上,具有丰富的学前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工作成绩突出。

第五条盟市、旗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经教育督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聘任。

幼儿园责任督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责任督学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情况。

(二)监督指导幼儿园规范办园,实施科学保教活动,提升管理和保教水平,防止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三)监督指导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四)对举报和投诉幼儿园事件的处理及结果进行督查。

(五)监督幼儿园招生、收费、年检等情况。

(六)督促指导幼儿园按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进行自评。

(七)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责任督学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对幼儿园实施督导且有督导记录,每月不得少于1次。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标准(总分100)
评价方法
得分
安全管理与防范50分
校舍管理5分
建立校舍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校内无D级危房;对需要维修的及时申请予以维修并建立检查维修记录;校舍档案建设规范,新建或拆除校舍时,学校按规定报告审批。校园内外邻近有建筑工程的,要求对建筑工地进行有效隔离,并悬挂安全警示语,确保对学生进行安全防护。
人防5分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一支数量足够,业务精良的专职校园保安队伍。2、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情况,增配保安。3、专职保安符合以下要求:男性、专职且年龄在18—50岁之间、身心健康、无违法记录、紧持先培训、后上岗。保安要求统一着装,规范上岗。
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
查阅资料调查了解
物防5分
1、建立防卫器械管理使用制度,加强防卫器械配备和管理,数量种类达到以下要求:钢叉2副、催泪喷雾器4罐、防割手套2副、防刺背心2件、对讲机对、橡胶保安棍数量同保安员人数。2、大门内设立专门满足观察情况需要的安全保卫室,并设置爆闪警示灯;安装与消防、紧急疏散报警装置联动的门禁系统,无条件安装的,应采取其他封闭措施,形成防闯入的第二道防线。3、校园围墙(包括实体、透景墙)高度不低于2米,根据实际安装防攀爬设施。
隐患排查3分
高度重视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重点设施和部位随时检查,排查记录详实;没有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新隐患。
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
查阅资料实地查验
隐患整改2分
建立“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制度,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安全隐患整改及时。隐患整改中整改事项、整改时间、整改结果,责任人等记录详实。重大安全隐患学校幼儿园无力解决的,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情况并存档。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查阅资料

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幼儿园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幼儿的安全,幼儿园将安全教育和管理纳入教学管理和所有教育活动中。

为此,特制订以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界定:1.如果幼儿园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检查或上报,导致幼儿意外伤害事故,负责人应负全责。

如果上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分管领导应负责。

2.如果幼儿在课堂或集体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应负管理不力之责。

如果是班主任负责的集体活动,班主任应负管理不力之责。

如果中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采取了保护措施,但无法抗拒因素出现,需要另行调查。

3.如果幼儿在休息或户外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带班教师应负教育和管理不力之责。

4.如果幼儿在接送期间发生事故,带班教师应负全责。

如果在园门口发生事故,值日教师和门卫应负全责,班主任应负教育不力之责。

5.如果幼儿擅自离园,在路上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应负教育不力之责。

6.如果幼儿在节假日期间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应负教育不力之责。

7.如果幼儿在幼儿园食用饭菜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管理人员应负全责,食堂人员应负次要责任。

8.如果幼儿因老师歧视、体罚、讽刺挖苦等行为造成心理障碍,逃学、出走、自杀等,有上述行为的教师应负全责。

9.如果老师未按规定到岗或未认真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应视为本教师工作失职。

10.如果幼儿园在校内或组织的活动中发生重大幼儿伤害事故,或虽发生幼儿轻微伤害事故,但影响较大的,带班教师、幼儿园负责人、安全领导小组分管组长均应负领导责任。

11.如果发现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应立即救治或送幼儿到医院救治。

如果未及时救治造成幼儿伤害加剧或出现严重后果,第一发现人应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处理。

学校安全责任工作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责任工作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责任工作追究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校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三、责任分工1. 校长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是校长的第一责任人。

校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制定保障校园安全的文件,并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及时解决安全事故及问题,确保校园生命财产安全。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1.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制定校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2.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制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整改;4.做好校园排查、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校园稳定和秩序;5.安排保安、巡逻员等人员,保障校园安全。

3. 教师和职工责任教师和职工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责任,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教师和职工应当:1.教育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和安全制度;2.负责班级和工作区域安全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3.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和讲座,提高学生和职工安全意识;4.配合安全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5.对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纠正,并及时上报校方。

4. 学生责任学生作为校园中最脆弱的群体之一,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和规定,负责人财安全、为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学生应当:1.遵守校规校纪,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危险或违法活动;2.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和私人财物,防止违规行为造成损伤;3.不随意攀爬高空或过于危险的地区,不游泳、戏水等危险行为;4.留意周围环境,及时向学校报告异常情况;5.遇到突发事件时,根据校方安排及时向指定地点撤离或采取逃生措施。

四、安全工作追究制度学校实行安全责任工作追究制度,即对于安全责任工作不到位的教师、职工、学生和安全管理人员,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保障孩子们的安全是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了强化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幼儿园安全事故,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幼儿园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活动安全事故、意外伤害事故等。

二、责任认定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的归属。

2、直接责任原则对于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3、领导责任原则幼儿园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如因管理不善、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对象1、直接责任人直接参与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教职员工。

2、相关责任人与事故发生有间接关联的教职员工,如后勤人员、保健医生等。

3、领导责任人幼儿园的园长、副园长等领导班子成员。

四、安全事故的分类及等级1、轻微安全事故未造成幼儿身体伤害,但对幼儿的心理或幼儿园的正常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如幼儿在园内走失但及时找回。

2、一般安全事故导致幼儿受轻伤,需要进行简单治疗,但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事故,如幼儿在活动中轻微擦伤。

3、较大安全事故造成幼儿重伤,需要住院治疗,且对幼儿的身体和心理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如幼儿在园内骨折。

4、重大安全事故导致幼儿死亡或多名幼儿重伤,对幼儿园和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故。

五、责任追究方式1、批评教育对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

2、警告处分对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记录在个人工作档案中。

3、经济处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对责任人进行一定金额的经济处罚,用于赔偿幼儿园或幼儿的损失。

4、降职或撤职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3篇)

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3篇)

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和学习的重要场所,因此保障幼儿园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保证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对于追究责任、惩处不法行为、促进师幼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制度的概念、目的、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度的概念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依法对幼儿园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或事件进行责任追究,建立相应的评估和惩处机制的制度。

该制度对幼儿园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

二、制度的目的1. 加强责任意识: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幼儿园中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增强他们安全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做好安全工作。

2. 保障师幼安全:通过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确保幼儿园师幼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得到有效保障,提高幼儿园整体安全水平。

3. 预防事故发生: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能够切实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幼儿园管理的效能,从根本上预防事故的发生。

三、制度的内容1. 职责明确:制度中应明确幼儿园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包括安全责任的界定、工作职责的明确以及相应的权责和义务。

2. 事故报告:明确幼儿园中发生事故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至有关部门,并按要求陈述、记录事故的情况。

3. 调查评估:对事故的发生进行调查评估,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要求相关人员对事故能够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评价,从而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4. 责任追究:对责任人按照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严肃追究和惩处,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

5. 改进措施: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确保相同问题不再发生,并对改进措施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制度的实施1. 培训教育:针对幼儿园中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能够有效执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幼儿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幼儿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幼儿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保障幼儿园内幼儿的安全,明确幼儿园中重大事故发生后对责任的追究机制。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环境。

二、事故责任的界定1. 幼儿园中发生的重大事故是指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或其他责任原因导致幼儿受到重大伤害或损失的事件。

2.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3. 主要责任是指直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责任方,次要责任是指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其他相关方。

三、事故责任的追究1. 主要责任的追究:- 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领导,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重大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 幼儿园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于因操作不当导致的重大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

2. 次要责任的追究:- 具有教育责任的教师,在职责范围内对重大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应接受相应的处罚。

- 幼儿园所聘用的其他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重大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应接受相应的处罚。

四、处罚措施1. 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方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对责任较轻的情况给予口头警告。

- 记过:对责任较重的情况给予书面警告。

- 记大过:对严重违规的情况给予严厉警告,并将记录在案。

- 辞退:对严重违纪的情况给予解雇处理,并将记录在案。

- 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况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对次要责任方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 记过- 降级- 解雇五、监督与奖励1.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的安全监督,定期检查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2. 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幼儿园及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存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幼儿园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内容,为保障幼儿园内幼儿的安全,对幼儿园中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责任的明确与追究,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和监督措施。

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小学安全工作,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责任倒查和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追究原则1. 安全责任追究原则是安全工作的根本要求,任何违反安全规定、出现安全事故的行为,都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 依法追究责任,重点调查事故责任人的过失和疏忽行为,并查清责任分工,确保责任的明确和清晰。

3. 追究责任时,要坚持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和适用性原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调查,确保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追究。

三、安全责任追究程序1. 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2. 成立责任追究小组,由学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为成员,全面调查和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责任。

3. 追究责任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4. 小组成员需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程序进行调查和核实工作,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准确。

四、安全责任追究措施1. 安全责任追究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撤职处理等。

2. 直接责任人的追究措施主要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停职检查等。

3. 间接责任人的追究措施主要包括警告、降职、免职等。

4. 领导责任人的追究措施主要包括责令辞职、解聘等。

5. 追究措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执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五、安全责任追究结果公示责任追究结束后,对结果进行公示,包括责任人姓名、违规行为、追究措施等信息,便于学校师生和家长了解并监督。

公示内容需明确、准确,便于广大师生和家长监督责任追究的实施情况。

六、监督和改进1. 学校组织开展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到位。

2. 每学期,学校组织对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和完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领导团队所有。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及事故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及事故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及事故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十堰市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及事故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首遇有责”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好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

民办幼儿园由办园主体负责,乡镇中心学校负责监管,同时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指导。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安全教育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先、明确责任、教管结合”的方针,做好教育、预防、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课程设置要求,开设安全教育课,做到“有教材、有教师、有教案、有作业、有考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五条各学校应结合“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星期一)、“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制定年度和学期安全教育计划,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以上应急演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及自我保护技能。

并将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放假前最后一周作为“安全教育周”,集中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加强法制教育。

学校要聘请法制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对师生进行至少一次法制教育,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

第七条学校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计划,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

第三章安全工作责任第八条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直学校校长是本辖区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校长为本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主要包括: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倒查机制

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倒查机制

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倒查机制
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倒查机制是指针对幼儿园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管理机制。

该机制主要分为三个环节:事后责任倒查、责任人追责和整改措施。

首先,针对安全事件发生后,幼儿园要立即启动事后责任倒查环节。

幼儿园领导层和安全管理部门需要迅速组织调查小组,进行全面调查,并切实保护相关证据。

调查小组要梳理事发经过、查明责任链条,找出问题的主要原因、责任人和责任层级。

其次,在完成调查后,幼儿园要对涉事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按责任层级分工的严肃处理。

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追究政治责任,教职工追究工作责任,包括对监管不力、失职疏忽、管理混乱等问题进行相应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幼儿园还要提出整改措施,以避免类似安全问题再次发生。

根据调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幼儿园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流程,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师生幼儿安全意识,并且要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通过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倒查机制的执行,可以更好地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幼儿园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加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我们建立了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具体责任追究如下:
1.凡是发生意外事故或影响较大的偶发事件,班主任必须在当天以书面形式向园长报告。

如果班主任隐瞒不报,导致事故没有及时得到处理,将追究其责任。

2.值周、值日导师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导致幼儿发生意外事故,将追究值周和有关老师的责任。

3.如果教师在日常工作中擅离职守,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将追究任课老师的责任。

4.对于体罚、变相体罚等人为造成和教育事帮,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5.如果幼儿在做不正当游戏或追逐打闹或爬高时出现意外事故,由于班级教育不力,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6.未经园长同意,擅自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意外事故,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7.如果因为食堂当日采购人员的原因,导致幼儿饮食中毒事故,将追究其责任。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责任追究制度,让每位教师都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确保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得到有效的保障。

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幼儿教育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因此,每一位幼儿园工作人员都应认识到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和“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从政治和稳定的高度,以对幼儿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一、幼儿园园长和分管领导、幼儿园安全责任区的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员分别为幼儿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

二、幼儿园的各安全管理责任区域应坚持有岗就有职,有职就有责,岗职对应,职责对等的原则。

如果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区域的责任人因公因私请假,幼儿园应安排临时责任人,确保岗位有人,临时责任人应负有该责任区域的所有职责。

三、幼儿园负责人、分管领导、幼儿园安全管理员、各安全管理责任区域的责任人应有高度的大局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查严防,防微杜渐,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全园教职工应高度负责,严守岗位,确保幼儿人身安全,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

如果园内出现各种事故和体罚幼儿情况,应进行分析,作好记录,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得延误。

五、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应纳入幼儿园年度目标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

六、在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奖惩分明。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事故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并给予罚款、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处理:1.擅自脱岗、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2.对安全工作不重视、管理不力、存在麻痹、厌倦、懈怠情况的。

3.安全工作管理职责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对安全事故可预见、可避免而因个人主观原因未能预见、避免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事关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自治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依法治理、分类应对、突出重点的原则。

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为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一)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

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针对性与实效性。

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各学科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中小学课程教学内容;幼儿园每季度、中小学每月组织一次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

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考核。

(二)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校园周边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开设上网服务、娱乐、彩票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加油站、加气站和液化气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幼儿园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幼儿园作为儿童教育的重要环节,其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其重要。

幼儿园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浮现的失职、溺职等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幼儿园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1. 幼儿园园长:作为幼儿园的管理者,园长在职责范围内负有重要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因此对其失职、溺职等行为应进行追究。

2. 幼儿园教师:教师是幼儿园的核心工作人员,对于其在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失职行为,应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3. 幼儿园保育员:保育员是照应和保护幼儿的主要责任人,对于其在照应、保护等方面的失职行为,应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1. 举报与调查:任何人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失职、溺职等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举报通道,接受相关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确保事实真象的查清。

调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3. 追究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对失职、溺职等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处罚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解雇等措施,具体措施由幼儿园根据情况决定。

4. 申诉与复核:责任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幼儿园提出申诉。

幼儿园应设立申诉通道,对申诉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四、责任追究的标准1. 违反法律法规: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追究和处罚。

2. 违反职业道德: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追究和处罚。

3. 工作失职: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能履行职责,导致幼儿受到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受到相应的追究和处罚。

4. 溺职行为: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故意或者无意地对幼儿园的工作进行破坏、伤害或者泄露等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追究和处罚。

五、责任追究的效果1. 维护公平公正:幼儿园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确保对失职、溺职等行为的追究和处理公平公正,维护了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2022年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实施方案

2022年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必须做到对国家财产和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思想上、管理上和制度措施上把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

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起的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浮现的一切后果。

三、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是各年级和教研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室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实验员等的管理。

如因由于___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___者的责任。

四、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___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___者的责任。

五、学校后勤部门必须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做到时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者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教导处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

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团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

体育课、活动课以及以及大拂拭等其他___活动,必须有教师___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浮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___活动教师负责。

值日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认真做好课间、午间、的巡视工作,发现学生危(wei)险活动及时制止。

对于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当日值班教师。

七、加强学校食堂、小卖部的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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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
领导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教育局局长和学校校长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本系统、本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签订责任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安全工作责任要求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条学校对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
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发现危险情况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七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九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
卫生操作规范。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同时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十七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对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与机动车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

对接送的学生建立交接制度和台账。

教育学生不乘坐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第三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
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三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积极参加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八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章奖励与责任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学校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当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并在年度督导评估中实行一票否决;对直接责任人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取消当年晋级评优资格或降级受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学校三年评优争先资格,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当年晋级评优资格或降级受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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