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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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

论无效婚姻制度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有利于稳固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者申诉。

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根据。

保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二)完善无效婚姻的程序性规定(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论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展过程。

解放后的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

1986年3月15日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的《条例》在此基础上初步显示了我国无效婚姻的雏形,但由于其中的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之中,因此,《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告的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者存在。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由于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民法典解读之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解读之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篇将本条中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 定删除,并新增第 1053 条,规定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方 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这一 修订将婚姻的自 主权交给了本人。
2.一 亲主要指出于同一 祖先,有一 缘关系的亲属,即一 然一 亲;也包括法 律拟制的一 亲,即虽一 一 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一 然一 亲有同等的权利 义务的亲属,一 如,养一 一 与养一 一 ,继一 一 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一 一 。 禁一 结婚的一 亲有两类: (1)直系一 亲。包括一 一 一 一 间,祖一 一 、外祖一 一 与孙一 一 、外孙一 一 间。 (2)三代以内的旁系一 亲。包括:(1)同源于一 一 的兄弟姊妹(含同一 异 一 、同一 异一 的兄弟姊妺)。即同一 一 一 的一 一 之间不能结婚。(2) 不同 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一 )、甥(一 )。
释义: 本条对一 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一 效或者被撤销的 婚姻,一 始没有法律约束一 。 一 一 和财产处理规则相同。一 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在法律后果上是一 致的,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还是有些不同点: (1)一 效婚姻是违反禁一 结婚条件的,当事一 或是已有配偶,或是有不 能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不到法定年龄。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本不一 愿,或者因为受隐瞒重一 疾病使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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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 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 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 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 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典》对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

《民法典》对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

《民法典》对⽆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过错⽅的保护《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效的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始没有法律约束⼒,当事⼈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照顾⽆过错⽅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的财产权益。

当事⼈所⽣的⼦⼥,适⽤本法关于⽗母⼦⼥的规定。

婚姻⽆效或者可撤销的,⽆过错⽅有权请求赔偿。

”⽆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从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条的的规定:“ 民法典第⼀千零五⼗四条所规定的‘⾃始没有法律约束⼒’,是指⽆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始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婚姻⽆效虽然为绝对⽆效,但我国⽴法采取的是宣告⽆效主义,即必须经⼈民法院宣告确认该婚姻⽆效才正式不受法律保护,在⼈民法院宣告之前,该婚姻即使存在⽆效事由,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

可撤销婚姻为相对⽆效,当事⼈如果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撤销权,该婚姻则为有效婚姻并受法律保护;当事⼈在法定期间内⾏使撤销权的,只有在⼈民法院撤销该婚姻后,该婚姻才⾃始不具备法律拘束⼒,在未经⼈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前,该婚姻仍然有效。

婚姻被宣告⽆效或者被撤销的,双⽅当事⼈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关系,既不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也不享有配偶继承权,双⽅在共同⽣活期间为同居期间,相关权利义务⽐照同居法律关系予以处理。

婚姻⽆效或者被撤销的,双⽅当事⼈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先应当尊重当事⼈对⾃⼰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由当事⼈协商处理。

⽆法达成协议的,由⼈民法院按照照顾⽆过错⽅的原则进⾏处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条规定的“ 被确认⽆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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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关于结婚、离婚、抚养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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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第五编婚姻家庭第⼀章⼀般规定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零四⼗⼀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未成年⼈、⽼年⼈、残疾⼈的合法权益。

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千零四⼗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千零四⼗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的原则,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禁⽌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

第⼀千零四⼗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章结婚第⼀千零四⼗六条【结婚⾃愿】结婚应当男⼥双⽅完全⾃愿,禁⽌任何⼀⽅对另⼀⽅加以强迫,禁⽌任何组织或者个⼈加以⼲涉。

第⼀千零四⼗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不得早于⼆⼗周岁。

第⼀千零四⼗⼋条【禁⽌结婚的情形】直系⾎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禁⽌结婚。

第⼀千零四⼗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置,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

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能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之间虽无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父母子女的关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条文理解】一、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应履行法定程序婚姻无效与婚姻被撤销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即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但将其第12条中规定的“自始无效”修改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表述上更加准确。

第一,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从办理结婚登记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依法撤销后,该婚姻溯及至一开始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非自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才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无效婚姻与被撤销婚姻虽然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认定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婚姻,只要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该婚姻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无须任何有权机关宣告或者确认。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或一方不具有结婚登记的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这样的婚姻一般来讲是无效的。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

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自行主张无效。

宣告无效,是说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至终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三、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四、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2

婚姻法2

(二)同居关系 1、同居:同居可分为两种: (1)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法律仅禁止前者,对后者应归道德调整, 法律不予过问。
(三)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况 1、非自愿的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3、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以及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已有配偶的
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1 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 10条申 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10条申 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厉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的无效婚姻之诉, 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 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 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1、仅差两天即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 婚姻 2、表兄妹之间的婚姻 3、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 姻 4、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 结婚形成的婚姻
(二)申请宣告人 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婚姻当事人外, 还包括以下厉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 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 婚龄者的近亲属
2、经济帮助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于适当 帮助,帮助形式可以是金钱、财物,也可 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具体办法双 方协议
六、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情形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可产 生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甲 2、甲之父 3、甲之兄 4、乙之母 (三)无效婚姻之诉 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 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 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婚姻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婚姻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婚姻法复习题(课程代码362122)一、名词解释1、亲等2、家庭3、收养4、婚姻5、拟制血亲6、无效婚姻7、约定夫妻财产制8、转继承二、判断分析题1、男女双方同居满10年,视为事实婚姻,合法有效。

()2、我国的法定婚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1周岁。

()3、养父母与养子女因为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之间是可以结婚的。

()4、丈夫因发明获得的专利转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为成年子女就没有这个义务了。

()7、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8、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发生冲突,应以遗嘱为准。

()9、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是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10、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简答题1、简述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2、什么是代位继承?它和转继承有什么区别?3、简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5、简述协议离婚应符合的条件和程序。

6、简述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7、无配偶的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8、简述收养成立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四、论述题1、试分析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2、试分析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及其意义。

3、试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4、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它的特殊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

”这句话怎么理解?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贯彻一夫一妻制原则?5、遗嘱应具备哪些法定形式和内容?其有效条件是什么?五、案例分析题1、1998年,郭芳在丈夫去世后,带着8岁的儿子张力与梁文一起生活。

2002年,郭芳与梁文生育一女梁丽丽。

2008年,因与梁文产生矛盾,郭芳带着儿子张力独资生活,女儿梁丽丽随梁文生活。

2015年,梁文因病残疾,生活困难。

此时甲已经成年,参加工作,每月收入4000元。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潍坊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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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测试1.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哪些内容?()A: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B:增加“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C:增加离婚冷静期规定D:首次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答案:ABC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间的关系是:()A: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B:婚姻家庭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是由社会属性决定的C:婚姻家庭的属性完全由其社会属性所决定D:婚姻家庭存在自然因素,是人类所特有的现象答案:ABD3.下列关于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陈述中,正确的理解有:()A:婚姻中的人身关系是为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B:婚姻家庭法就本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C: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D: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答案:BCD4.婚姻是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A:对B:错答案:A5.形式意义的婚姻家庭法包含于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中。

()A:对B:错答案:A6.现行的规范婚姻登记的行政法规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A:对B:错答案:B7.2001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A:错B:对答案:B8.1930年12月6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共五编,1225条。

亲属编为:()A:第四编B:第六编C:第五编D:第三编答案:A9.首次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的是:()A:50年婚姻法B:《民法典》C: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D:80年婚姻法答案:C10.疾病婚改可撤销婚姻是在哪部法律:()A:《民法典》B: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C:50年婚姻法D:80年婚姻法答案:A第二章测试1.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

A:家庭暴力B:重婚C:通奸D: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答案:B2.下列关于婚姻自由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B: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与社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C:婚姻自由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原则D:婚姻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答案:ABC3.重婚包括:()A:事实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B:事实婚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C:已经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D:已经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答案:AD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婚姻自由原则;B:男女平等原则;C:权益保障原则;D:一夫一妻原则;答案:ABCD5.按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试析无效婚姻法律制度

试析无效婚姻法律制度

关键词 : 无 效婚 姻 ; 成因; 过错 赔偿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 ,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 婚姻有所规定 ,如汉穆拉 比法典将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 ; 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备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 新中 国成立后 ,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规定 : 1 9 5 0年和 1 9 8 0 年 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 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
充分 的立法依据 。《 民法通则》 第6 l 条规定 : ”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 或 被撤 销后 , 当事人 因该行 为取得 的财产 , 应 当返还 给受损 失 的一 方 。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各 婚” , 应 是指 民法上 的重 婚 , 对重 婚概 念 中 的“ 配偶 ” 的解 释 , 不 仅 指登 有过错的一方应 当赔偿对方 因此所受的损失 , 记上的配偶, 还要扩及至一定条件下的事实上的配偶。 这一点从《 解释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 对于造成婚姻无效的 , 过错一方 ( 一) 》 第5 条可以看出, 该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 应 当承 担相应 的损 害赔偿 责任 。 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 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应当 无效婚姻作为欠缺婚姻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 一方面, 需要对其 以规范 人们 的行 为 , 维护 法律 的严 肃性 , 另一方 面 , 无效 婚 区别对待: 1 ) 1 9 9 4 年 2月 1日以前 ,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进行 制裁 , 与 婚姻 家庭 的安定 密切 相关 , 并 涉及 到 的, 按 事实 婚姻处 理 。 2 ) 即婚 姻法上 承认 1 9 9 4 年2 月 1日以前 双方 已 姻作 为一 种既存 的社会 事 实 , 如果 对无 效婚姻 的法 律后果 规定 的过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 , 那么在此婚姻关系存在的前提下 , 一 对无 过错方 和子女 权益 的救 济。 不 利 于婚姻 家庭 的安定 , 也不 利 于对 无过 错方 和 子女 权益 的 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第三人形成了新的此类事实婚姻关 于严 厉 , 必要 保护 。 我们现 行婚姻 法对 待无效 婚姻 的态度 , 似乎侧 重 于制 裁 , 比 系, 也 当属重婚 , 后 一婚 姻关 系无效 。 1 . 2 有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 我 国《 婚姻法》 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 如将 无效 婚姻 和 可撤销 婚姻 规定 为一 律 自始 无效 一 双方 当事 人不是 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由于近亲结婚不利于优生优育 , 故 夫妻, 一方无权继承对方的财产, 一方没有义务扶养一直与他共同生 这一条 规定 是非 常科学 的 。直 系血 亲在我 国婚姻 现状 中存 在极 少 , 三 活并深信他们已婚的另一方 。 这不仅使得对无过错方当事人和子女救 也使得对过错方的制裁显得不够。因为在婚姻无效的几 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尤其是亲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在偏远地 区存在 济显得不足, 种 情形 中, 存在着恶意当事方采取种种手段对善意 当事方欺诈 、 胁迫 较多 , 这主要是受亲上加亲观念 的影响, 凡违反上述规定 的婚姻都应 等现象, 这种情况下 , 婚姻法所规定的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的这种制 当宣告无效 。 1 -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 尚未治愈的。 《 女 昏 姻 裁方式并不能真正达到对恶意方 的制裁 ,反而帮助了恶意方逃脱责 法》 之所以这样规定同样是为了优生优育 , 同时为了避免将来给配偶 任, 而善意方却无辜受害。 综上 ,无效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 内容, 《 婚姻 带来生活、 经济 、 精神上沉重负担。 已经确立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方面 , 但现行立法对无效婚 1 4 未达 法定婚 龄 的 。所谓 法定婚 龄 , 是 指法律 规定 的男女 结婚必 须 法》 存在许多不足 , 望请立法界能予以足够重视 , 在民法典亲属 达到的最低年龄界限。 我国《 婚姻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 结婚年龄 , 男的 姻的规定 , 编 的制订 中 , 结 合 我 国 国情 和世 界 立法 的趋 势 , 对我 国无 效婚 姻 制度 不得早 于 2 2 周岁 , 女 的不得 早于 2 0 周 岁。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无效婚姻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这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研究及完善。

一、制定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背景早在我国古代,无效婚姻就已经存在了。

《黄帝内经》就明确规定:“情不浅而不能结合,就是无缘婚姻,虽然合了婚姻,日久不堪,就是无用之物”。

而在现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无效婚姻制度正式立法化。

无效婚姻制度是在防止伪婚、违法婚姻形式的出现,保护真实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制定并完善的。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关系的认知和需求也在不断改变,因此无效婚姻制度也需要随之更新完善。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1、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章第一节明确了无效婚姻的规定,标准更加严格,无效婚姻的可能场景更加广泛:包括缺乏婚姻自由意志、重婚、婚姻无效、虚假意思表示等。

2、法律适用难度无效婚姻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难度上。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婚姻关系的确难以界定真假,需要法律上的解决。

例如,离异后的夫妻之间再婚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是否构成重婚;还有婚姻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等等。

1、加强婚姻自由意志促进民间教育、婚姻咨询等社会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信息,强化个人对于自己婚姻的自主选择权利,减少强迫婚姻的出现,进一步强化婚姻的真实性。

2、明确婚姻真实性的标准当事人离异后再婚,需要明确判定其婚姻是否属于重婚,应有明确的标准来衡量与判定。

同时还需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中的违法情况,提高公众对婚姻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感。

3、加强司法审查强化司法审查的程序以及标准,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对于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调查,实现优胜劣汰,维护婚姻的真实性。

四、结语无效婚姻制度是维护婚姻关系真实性与保护公序良俗的重要途径。

在民法典的制定背景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将得到更为全面的完善,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究,促进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落地。

法律知识试题及答案

法律知识试题及答案

法律知识试题及答案### 法律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的根本制度是什么?A. 社会主义制度B. 资本主义制度C. 共产主义制度D. 封建主义制度答案:A2.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包括以下哪项?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终身任职权答案:D3. 以下哪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A. 犯罪行为B. 犯罪结果C. 犯罪动机D. 犯罪目的答案:C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种财产不属于个人所有?A. 个人收入B. 个人继承的财产C. 个人购买的住房D. 国家分配给个人的福利房答案:D5.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哪项原则?A. 自由原则B. 公平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以上都是答案:D#### 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哪些情形属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A.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B.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C.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D.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答案:ABCD7. 我国《婚姻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A. 重婚B. 近亲结婚C. 未达到法定婚龄D.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答案:ABCD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B.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C.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其作品D.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答案:ABCD####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预备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10.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立法在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它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对违法婚姻调整的空白,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十年前的无效婚姻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瞬息万变的今天的婚姻关系时已经显示出了它的弊端。

【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违法婚姻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1]无效婚姻制度是对违法婚姻法律后果规范化、制度化的一种表现。

在婚姻法立法史和比较婚姻法的领域里,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不尽相同。

[2]如,法国、俄罗斯、古巴、秘鲁以及《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仅规定了狭义的无效婚姻制度,学界称为“单轨制”;而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则采取了广义的无效婚姻制度(即包括了可撤销婚姻),学界称为“双轨制”。

“单轨制”重在否认违法婚姻的效力。

不可否认,基于制裁初衷的“单轨制”无效婚姻制度对规范婚姻行为,校正违法婚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但是倘若仍停留在制裁的层面上,忽视对善意一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忽视了婚姻所具有的事实先行的特性,这样必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逐渐发现那些存在瑕疵的违法婚姻,法律虽可以通过制裁的方式予以否认,但是伴随着两性关系的婚姻,在其存续期间往往会生儿育女,法律对这些既成身份关系的处理则显得并不那么的轻松。

于是,法律在做出否定裁决时,也显得愈来愈审慎。

[3]因此,“双轨制”摒弃了“单轨制”对婚姻单纯进行制裁的做法,更加注重对当事人和子女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制裁与救济并重的立法理念。

有鉴于此,我国在2001年婚姻立法时,采取了制裁与救济并重的“双轨制”,体现了实事求是、区别处理的理念,既注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注意保护当事人,尤其是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权益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现代民法注重保护弱者利益的发展趋势。

2019年婚姻无效的规定是怎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2019年婚姻无效的规定是怎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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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的。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一般是指男女双方自由恋爱,达到法定年龄后去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明,正式形成婚姻关系。

婚姻双方都有照顾对方,维持家庭和睦的义务,保护家庭成员不受非法侵犯。

那么,2017年婚姻无效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2017年婚姻无效的规定是怎样的?1、重婚的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如果有重婚行为,就符合成立无效婚姻的条件。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具体来说,是指如下情形:(一)无法矫正的生殖器官畸形,患者婚后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的(二) 患有可能严重危害配偶身体健康的疾病例如,麻风病、性传播疾病未经治愈前不能结婚。

婚后可能导致对方感染疾病,或一旦怀孕对孕妇或后代健康都不利的疾病。

(三)严重遗传病和先天畸形例如,先天性痴呆、精神分裂症等。

这些疾病目前尚无有效治疗,但会把疾病通过不同方式传给后代。

(四)男女双方近亲中都有人患同一遗传病的这主要是指隐性遗传病和某些多基因遗传病。

例如先天性聋哑、全身性白化病等。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似乎并无病态,但很可能都是同遗传病基因携带者,这些人不宜结婚,一旦结婚,子女中发生遗传病的可能性极大。

(五)严重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与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婚姻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婚姻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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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六种,性病、严重的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其他类型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瘫痪、麻风病),婚后尚未治愈; (四)未到法定婚龄。

首先,小编先为您解释什么是婚姻无效,百度百科上是这样解释的,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现在,将为您重点介绍婚姻无效的条件。

一、婚姻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出现以下情景之一的,视为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二、法院怎么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婚姻无效的条件使人们在处理婚姻关系的时候更加方便,新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其用意为改法是处理违法结婚的必要手段。

违法结婚问题,在我国任何时期都存在。

虽然1950年婚姻法以来,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对要求结婚的当事人资格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核与把关,但是由于从事结婚登记工作的人员有限、水平所限,有的当事人有意向登记机关隐瞒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欺骗登记机关获得结婚的现象仍存在,更有相当多人的结婚根本没有去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也就没有人对其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核与把关,因此,违法结婚的情况一直存在,而且相当严重。

婚姻无效阻却情形之重婚剖析

婚姻无效阻却情形之重婚剖析

婚姻无效阻却情形之重婚剖析1. 引言1.1 婚姻无效的定义婚姻无效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于婚姻所涉及的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存在某种法定障碍或缺乏必要的意志,导致婚姻不能生效的情形。

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几种情况下婚姻会被认定为无效,包括有配偶者的情况、近亲结婚、未满18周岁结婚等。

婚姻无效的定义旨在保护婚姻的法定意义和尊严,以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婚姻无效不同于离婚,其效力自始不存在,因此双方在法律上并没有真正建立婚姻关系。

在适用婚姻无效的情形下,双方应当及时解除婚姻关系,以免给家庭、子女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责任。

了解婚姻无效的定义对于维护法律、社会和个人的权益都至关重要。

对于未满足法定条件的婚姻,应当及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字数:208】1.2 重婚的危害重婚是指一个人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再次结婚。

重婚不仅严重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家庭制度,还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不良影响。

重婚会导致家庭关系极度紊乱,造成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

重婚会导致家庭资源的重复消耗和分配不公,影响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发展空间。

重婚也容易导致子女的心理扭曲和行为问题,给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带来负面影响。

重婚还会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破坏社会稳定和道德风尚。

重婚不仅违法违规,更是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负面影响,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防范。

2. 正文2.1 婚姻无效的种类一、存在法定禁止的婚姻关系: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姻亲、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

二、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当事人,婚姻即为无效。

三、受胁迫或欺诈结婚:当事人在遭受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结婚,婚姻也属于无效。

四、患有严重疾病或精神疾病:一方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或精神疾病,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婚姻义务的情况下结婚。

五、存在其他婚姻无效情形:比如重婚、无存续事实、虚假登记等。

国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答案

国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答案

《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一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1、在我国诸法合体的古代,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社会规范,有( B )的特点。

A、重刑轻民B、重礼轻法C、重视宗法D、族规优先2、关于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 A )。

A、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B、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C、 世代计算法D、 宗法计算法3、人类婚姻制度演进的第一个阶段是( C )。

A、血缘群婚制B、 亚血缘群婚制C、杂婚制D、对偶婚制4、我国封建时代的亲属分为哪三种( C )。

A、宗亲、血亲、姻亲B、宗亲、外亲、姻亲C、宗亲、外亲、妻亲D、血亲、姻亲、外亲5、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C )。

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D、人类固有的性本能二、判断题(每题4分,共40分)1、在对偶婚制中,组成对偶的男女双方具有相对稳定性,因而他们的关系不是随意可以解除的。

( 错误)2、与法律不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规范只具有社会性,不具有阶级性。

(错误 )3、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 正确 )4、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5、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 正确 )6、纳妾虽属违法,但不是娶妻,所以在处理上应与重婚有所区别。

( 错误 )7、按照我国的世代计算法,叔伯与侄子女之间属于四亲等。

( 错误 )8、家庭是基于血缘关系,由亲属所组成的。

( 错误 )9、外祖父母与外孙女属于旁系血亲。

( 错误 )10、亲属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亲属之间都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 错误 )三、问答题(每题20分,共40分)1、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一、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三、男女平等原则。

民法典关于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婚姻的规定是什么结为夫妻⾛进婚姻殿堂是⼀件不易的事情,我国在婚姻⽅⾯也有相关的法律。

那么⼤家知道这次《民法典》对婚姻的内容作出了哪些调整吗?店铺⼩编带来最新的婚姻法全⽂,帮助你进⾏了解。

民法典关于婚姻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章⼀般规定第⼀千零四⼗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零四⼗⼀条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未成年⼈和⽼年⼈的合法权益。

第⼀千零四⼗⼆条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千零四⼗三条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千零四⼗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的原则,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禁⽌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

第⼀千零四⼗五条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章结婚第⼀千零四⼗六条结婚应当男⼥双⽅完全⾃愿,禁⽌任何⼀⽅对另⼀⽅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加以⼲涉。

第⼀千零四⼗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不得早于⼆⼗周岁。

第⼀千零四⼗⼋条直系⾎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禁⽌结婚。

第⼀千零四⼗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千零五⼗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双⽅约定,⼥⽅可以成为男⽅家庭的成员,男⽅可以成为⼥⽅家庭的成员。

第⼀千零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重婚;(⼆)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千零五⼗⼆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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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摘要: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进而改变了以前违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状况,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

那么在我国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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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yjt/hyxl/wuxiaohunyin/2015/0318/17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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