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H商场租赁合同纠纷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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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JH商场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委托人作为商场商铺的承租人,缴纳了大额的保证金、进场费,市场推广费,顶手费,前期物业费之后进场经营,不料商场生意惨淡,人流稀少,交易甚少,兼之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委托人打算解除合同,但又忌讳商场扣除保证金和缴纳提前解约的违约金,前来咨询本所律师寻求解决方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所律师接案后分析认为,经营不善,物业服务不到位并非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若提起合同解除之诉的话,这些理由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且举证难度过大,委托人的诉讼目的难以达到。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此商场是村委会自行建设的商场,尚未取得政府部门的规划建设许可证,属于违建建筑,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此类租赁合同无效,合同被判定无效之后,委托人依法可以获得被告出租人返还的各种费用。此种方案减少了我方的举证责任,基本满足了委托人的意图,遂提起合同无效之诉。
裁判结果
此案前后经过5次开庭审理才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用于出租的商场尚未申办政府要求的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租赁合同依法无效,被告依此无效合同收取原告的保证金,进
场费,市场推广费,顶手费依法应当退还给原告。因为被告对此商场提供了物业管理,因此前期物业管理费按照政府物价部门的标准计至原告退场之日,多收部分理应予以退还。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服判诉。本所律师的办案思路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