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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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整理)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1年整理)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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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人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

特殊困难学生比例8%,困难学生12%,一般困难学生8%。

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遴选办法:(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2.08.23【实施日期】2002.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科教兴市战略实施,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的地方政府贴息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银传〔2002〕7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贴息,向高校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申请贷款学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五条申请贷款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按照国家规定的额度测算确定数额。

第六条各高校要按照自主、就近、方便的原则,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并与其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协议。

在协议中,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批、贷款使用监督、协助催收贷款、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及信息反馈等方面的事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成立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组(以下简称市协调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成员由人行天津分行、市教委、市财政局主管领导组成。

美术学院经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WORD3页)

美术学院经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WORD3页)

美术学院经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财务开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院经费支出,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均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费负责人是指院内各单位负责人、各项目负责人,或受其委托负责本单位、本项目经费支出的人员。

第四条学院经费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体制,由财务处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将应由学院统一核算的款项存放在财务处以外的其他账户内。

第五条学院经费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均需确定财务“一支笔”审批人,并留签字手迹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经费支出的审批第六条人员经费的审批(一)按照国家及学院规定标准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离退休金、退职费、社会保险缴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等,由人事处审核,书面通知财务处执行。

(二)由学院预算经费负担的外聘人员工资,由人事处审核,书面通知财务处执行;由各院系聘用的,工资(劳务费)从院系预算经费中列支的外聘人员,工资(劳务费)支出标准由各院系制定,报人事处备案,财务处执行。

(三)从各院系预算经费支出的课时费,支出标准由各院系制定,报人事处备案,财务处执行。

(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的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制定使用方法。

支出时由学生工作部审核盖章,并经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签后支出。

(五)医疗费支出由医务室审核签字后,会计人员审核办理。

第七条基本经费的审批基本经费指学院按规定拨付各单位的用于其日常基本支出的经费。

主要用于:办公费、交通费、招待费、劳务费(包括课时费、模特费等)、材料费(包括教学材料、办公材料等)、差旅费(包括学生实习费等)、零星修理及其他日常支出等,也可用于购置办公、教学设备。

基本经费由财务处按财务预算批准的数额拨付各预算单位,由各单位在上述细目内安排使用,学院只进行总额管理,不作细目控制。

预算内基本经费支出时,单笔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签批,会计人员审核后予以开支;单笔支出1万元以上(含)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批;单笔支出2万元以上(含)的由财务主管院长签批。

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艺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全面培养”与“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创新能力强的全面高素质艺术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美术学院2004年秋季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均合格的学生,经我院正式录取,方能入学。

第四条:新生应按规定期限凭天津美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交费。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经学校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本院一般不接收转学学生。

个别具有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本院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学学生经我院审查合格后进行转学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经主管院长批准,凭我院转学通知书入学。

转学只在暑假前办理。

第八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助学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生助学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生助学金管理与使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助学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助学金的积极作用,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助学金包括本专科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补助、一般困难补助、少数民族学生补助、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困难补助及直接用于学生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学生助学金经费来源主要由学校每年按预算计划拨款、上级专项拨款和社会捐资助学组成。

学生助学金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本专科生奖学金,按照学校奖学金有关规定每学年评审一次。

各院系初评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统一汇总、审查,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然后将审批结果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审批结果统一发放至各院系,再由院系发放给获奖学生。

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须由各院系填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生直接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奖学金。

第五条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补助,是对少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特殊性补助。

获补助的学生,由各单位填写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凭审批表到计划财务处领取补助。

学校按年度预算计划控制特困生补助开支,社会捐资助学款按捐资总额控制;勤工助学补助按学校规定的岗位数和标准按实列支。

第六条少数民族学生补助,一年补助一次,由各院系将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列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再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将补助发放至各院系。

该项补助按每生每月4元标准控制开支,每年补助10个月。

第七条一般困难补助(指学生开展活动的费用和一般性困难补助),经费指标由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各院系学生人数、规定标准,拨至各院系支配使用。

各院系开支经费须填写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到计划财务处领取。

开支的原始依据由院系保存,并设立帐薄进行登记。

学生活动费按每生每月0.8元标准控制,一般性困难补助按每生每月2.5元标准控制开支,每年补助10个月。

第八条研究生奖学金,按每年招收的博士、硕士公费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范围,由研究生处审定,并通知计划财务处作为发放奖学金依据。

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施行日期】200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2006年11月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科教兴市”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我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做好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成立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主管领导组成。

市教委设立财务管理中心(下设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市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管理我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市协调小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指导、监督、协调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教委主要负责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状况,编制年度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预算,对管理中心进行领导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按国家规定筹措、拨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资金和市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人行天津分行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有关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

(最新版)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版)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X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我校专科生人数确定。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8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档。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申请前一学年无任何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行为发生;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在当年“XX学生资助网”申请贫困生资格成功(最终确定的贫困等级需在A等-C等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每年10月10日前,主管部门和X财政厅、教育厅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我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4)。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各系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为期5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教育厅资助管理部门。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资助对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资助标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金额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3. 学习刻苦,成绩优秀;4. 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5.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六条申请和评审程序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学院(系)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 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确定资助名单;4. 资助名单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5. 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助学金发放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划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八条资金管理学校应设立专项基金账户,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挪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1. 学校应建立助学金管理档案,记录资助学生的详细信息;2. 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助学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3.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助学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按国家政策执行。

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天津美术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财教[2007]3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我院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资助名额,再对各教学单位进行再分配。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3名,综合测评突出;5.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学工办、院学生资助中心及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领导组成,全面负责本项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学工办负责。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申请和评审流程:1.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

2. 我院学工办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经过各系审核推荐,学工办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及学生填写的《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津政办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59号2006年11月6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简化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提出了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这个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按国家规定筹措、拨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资金和市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将《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统一管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修改为:“统一管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当年实际进入使用年限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支付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支付利息;”。

三、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相应政府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删除第(五)项。

四、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在合作期内,采取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一次申请、具体经办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修改为:“在合作期内,采取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一次申请、具体经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贷款,并一次性划入其所在学校指定账户的办法;对生活费贷款,采取一次申请、分期发放,并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的办法。

天津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制

天津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制

天津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制及经济权限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财经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在经济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严肃财经工作程序,规范校园经济活动秩序,确保学院国有资产的完整,不断增强学院财力,逐步建立健全权利和责任相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院各级领导经济责任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我院实行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主管部门的院级领导、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和各级会计人员的经济责任制。

要做到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和经济权限的内容贯穿于学院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在尊重各部门财务自主权的基础上,提倡服从和服务全院发展的大局意识,努力整合共享现有的教育资源,杜绝浪费和重复投资,支持学院集中财力,兴办事关全院学生、广大教职工根本利益和学院长远发展的大事。

第四条: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统一制定我院财务制度。

学院财经工作、重大经济问题由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决定,日常工作由主管财务副院长负责统一实施。

财务处作为学院财经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全院财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全院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必须实行统一的财经政策,防止政出多门。

第二章院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院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是学院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统一领导和管理学院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对全院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条:院长负责学院办学资金筹措的领导工作,负责审阅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奖金分配使用计划等,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院长负责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四条:院长对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的信贷、基建项目、大型设备的购置、担保等重大、特殊收支或经济事项负责。

第五条:院长负责审批在院年度财务预算内非特定项目的经费范围内一次性支付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内的学院特殊项目的开支,超过三万元标准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办公会讨论通过。

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津财教[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财教〔2010〕55号)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

天津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制及经济权限的规定

天津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制及经济权限的规定

天津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制及经济权限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财经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在经济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严肃财经工作程序,规范校园经济活动秩序,确保学院国有资产的完整,不断增强学院财力,逐步建立健全权利和责任相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院各级领导经济责任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我院实行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主管部门的院级领导、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和各级会计人员的经济责任制。

要做到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和经济权限的内容贯穿于学院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在尊重各部门财务自主权的基础上,提倡服从和服务全院发展的大局意识,努力整合共享现有的教育资源,杜绝浪费和重复投资,支持学院集中财力,兴办事关全院学生、广大教职工根本利益和学院长远发展的大事。

第四条: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统一制定我院财务制度。

学院财经工作、重大经济问题由院长办公会或院党委会决定,日常工作由主管财务副院长负责统一实施。

财务处作为学院财经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全院财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全院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必须实行统一的财经政策,防止政出多门。

第二章院长经济责任及经济权限第一条:院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是学院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统一领导和管理学院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对全院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条:院长负责学院办学资金筹措的领导工作,负责审阅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奖金分配使用计划等,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院长负责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四条:院长对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的信贷、基建项目、大型设备的购置、担保等重大、特殊收支或经济事项负责。

第五条:院长负责审批在院年度财务预算内非特定项目的经费范围内一次性支付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内的学院特殊项目的开支,超过三万元标准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办公会讨论通过。

美术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

美术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

美术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一、综述二、奖学金评定标准1.学业成绩:学院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以课程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

高分者将获得更高的奖学金评定分数。

2.学术成果:学术成果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学院将根据学生在学术研究、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表现,来评定奖学金。

3.创作能力:创作能力是美术学院学生最重要的素养之一、学院将根据学生的作品质量、创意和技术表现来评定奖学金分数。

4.综合考评:学院将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和创作能力,以及学生的综合素养和个人品质等因素,来评定奖学金。

三、奖学金级别和拨发标准1.一等奖学金:根据综合分数排名,每年评定10%的学生为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2.二等奖学金:根据综合分数排名,每年评定20%的学生为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

3.三等奖学金:根据综合分数排名,每年评定30%的学生为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

4.高级优秀奖:根据综合分数排名,每年评定20%的学生为高级优秀奖获得者,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

5.优秀奖:根据综合分数排名,每年评定20%的学生为优秀奖获得者,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四、奖学金申请和评定流程1.学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奖学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创作作品等。

2.学院将根据申请材料,组织评委会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并确定奖学金获得者。

3.学院将公示评审结果,并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4.奖学金将在学期结束后发放,奖学金获得者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进行核验。

五、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1.奖学金可以用于学费、书籍、学习用品、艺术素材和交流活动等方面。

2.奖学金获得者需按照规定使用奖学金,不得挪用或滥用。

3.学院将定期对奖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情况进行处理。

4.奖学金获得者在享受奖学金的同时,还需继续保持学业成绩和学术表现,否则奖学金可能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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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天津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财教[2007]3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我院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资助名额,再对各教学单位进行再分配。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是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资助面
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30%;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30%;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总资助人数的40%。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除去寒暑假,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25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18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120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学工办、院学生资助中心及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领导组成,全面负责本项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学工办负责。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九条申请和评审流程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2.我院学生资助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将名单上报天津市教委。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我院将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学院在院级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的基础上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得到国家资助。

第十二条学院对国家助学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奖励的学生,各级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学工办。

附:
1.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1:
天津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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