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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房本租赁到期

篇一: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政策解读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房屋价值的不断攀升,人们对公有房屋的热情也在不断的升温,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家庭矛盾也在日益显现并呈上升趋势,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的管理,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增加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办理公证的环节,为进一步配合有关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做好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工作,市司法局先后于201X年、201X年、201X年发文针对其有关办证事项、规范、程序作出规定,以期更全面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公证的申请人的范围。

1、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可以申请过户。

2、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只有一人时,应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书内容要求声明人说明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存亡的具体情况,且本人是符合申请条件的唯一申请人,并保证所声明的事实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其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

4、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可以申请过户。

第二,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公证事项应注意的问题。

1、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由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申请过户;

2、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的,除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的,办

理承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为内容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公证;若过户申请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的,办理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公有住房承租

保证书公证。

3、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三个月后,过户的申请人办理与其所有兄弟姐妹的亲

属关系公证。

4、对于原承租人父母早亡事实无法查证的(70岁以上),应由两个以上无利

害关系的知情人(知情人年龄不宜过小)对其死亡事实办理声明书公证。

第三,办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原承租人死亡证明;

4原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由单位人

事部门或户籍常住地街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并盖章(该表中所涉及的亲属,

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在世的提供户口本、身份证)〕;

5、承租人过世的,其配偶未再婚的需提供未再婚证明(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几点为申请公产房变更承租人相关公证的主要范围、事项和办理公证时应

提交的证明材料。为更明确、立体的了解此项公证,现举一常见案例以示之。

申请人甲于201X年1月10日来到我处,申请过户原由其父亲乙承租的公有住

房(乙于201X年7月去世,时年71岁,生前为天津市手表厂退休职工),乙

的妻子丙(天津户籍)

已于201X年1月1日去世,乙的父母戊、庚均在解放前死亡,乙丙育有三个子女甲(天津户籍)、申(上海户籍)、辛(天津户籍)均健在。辛同意将该房

产过户给甲但因有事在外地无法来津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以上案例所述,首先,应由甲在公证处领取《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

系证明表》,去乙的单位天津市手表厂档案存放部门,根据乙的人事档案填写乙、乙的父亲、乙的母亲、乙的配偶和乙的子女的姓名及其相关信息,加盖天

津市手表厂人事或劳资部门印章。

其次,开具乙、乙的父亲、乙的母亲和乙的配偶的死亡证明,已注销户口的由

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在公证处领取《死亡情况调查表》),未销户的出具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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