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5吴志攀我国金融法制研究——以部门货币为视角(录音资料整
论中国市场上的部门货币及法律问题
论中国市场上的部门货币及法律问题2011-07-05 12:32:37吴志攀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兼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内容提要:2011年3月21日晚,吴志攀教授来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模拟法庭,做客高伟绅博士论坛,带来了题目为《中国市场上的部门货币及法律问题》的主题讲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出席并主持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王军院长表达了北大法学院与我校法学院的学术渊源,并对吴志攀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
吴志攀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党委常委,同时任北京大学亚太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在金融法领域造诣颇深。
首先,吴志攀教授向大家解释了部门货币的概念和它的意义。
部门货币即通过发放有储值、支付、结算功能的储值卡,发卡企业获得的大量集中的资金。
这些储值卡例如公交卡、美容卡、一些小区的水卡,还有学校内使用的卡等等。
而这种并非由银行发行却有这准货币功能的储值卡并没有法律调控和监管机制。
然而部门货币的现象在美国、欧洲、日本都不是很多见,在其他一些国家中,更为普遍存在的是使用信用卡消费。
接下来,吴志攀教授详细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首先,我国垄断部门的垄断程度比外国垄断部门高,导致一些垄断性企业,比如地铁,可以得到百姓的信任继而发放储值卡。
此外是由于我国的信用卡使用不完善。
而使用方便和我国储值卡契约的优势环境是导致我国储值卡可以与银行信用卡并驾齐驱的原因。
这其中的优势环境有很多方面的体现,一方面,通过储值卡集中的资金不会进入银行而是直接进入商业机构,其可选择多种资金安排并保有拥有资金的主动权;另一方面,与银行信用卡的发放相比,储值卡的发放不需要需要受到法律严格的监管,手续也很简单;此外,储值卡不记名、不挂失的特点让它可以作为福利、礼品、酬金等进行转让和馈赠。
关于对部门货币的监管问题,吴志攀教授谈到,许多储值卡即使在生活中出现问题,也多是小问题,因为这些问题诉诸于法律由于很难找到对应的法律制度所以很难胜诉,而即使胜诉,意义也不大。
一枝红杏出墙来——访青年金融法学家吴志攀博士
方 面的 间
。
。
许多 方 面 还 没 有 定 位
。
我 认 为 戒 银 行 法 比 没有 强
早 出 台 比 晚 出 台强
,
第
一
:
步应 先 出 台
,
以 便 有 法 可依
。
其次
,
《 银 行 法 》等 法 规 虽 然 尚未 公 布
。
但 国务 院
,
人 民银 行 等行 政 主 管 机 构 公 布的 金
融规 章 已 经 不 少
:
,
特别 是 专 业 银 行 向 商 业 银 行 转变 是
,
一
项 根本 的
长 期 任务 要健全
,
其 转变
,
应 当 具 备两 个 条件
、
一
第一
、
必 须 有 完 善 的法 律 保 障
,
,
有 关银 行 业 的 法 规
。
《 银 行法 》
《 抵 押 与信 贷法 》
《 票 据 法 》等 银 行 业 的 法 规 应 尽快 出 台
法 》制 走 出 米 后
. 、
目 前存 在 的 最大 问题 是 一 些 领 导 法 律 意 识 淡 薄
。
对 依法 执 纪 不 重 视
。
。
另外
《 银行
行 员 对 这 些 效 章也 缺 乏 了 解
,
这 说 明宣 传 的不 够
,
没 有树 立 起 法 制 的 威信
。
所以说
,
一
定耍 做 到 严 肃 执 纪
, ,
一天 F午
我 有幸 见到 并采 访 了 该 书的 作者
,
7 岁 的 吴先 生 今年3
201245吴志攀我国金融法制研究——以部门货
金开名家讲座讲座题目:我国金融法制研究——以部门货币为视角主讲人:吴志攀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法律总顾问主持人:张国林教授嘉宾:岳彩申教授、许明月教授、李树教授、徐泉教授、邓纲教授、王煜宇教授时间:2012年4月5日晚18:30地点: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主办:西南政法大学金开律师事务所承办:科研处经济法学院法律硕士学院主持人:今晚我们很荣幸的请到吴志攀教授来给大家做讲座。
今天借经济法年会的机会,也是在吴教授回北京之前,挤出时间来跟老师同学见个面。
因此我提议,首先对吴志攀教授来给我们做讲座表示热烈欢迎(掌声)。
今晚我也很荣幸主持这场讲座。
吴志攀教授是我们西政的老朋友了,给我们西政很多帮助,不单单在讲座上,还在学科发展、学校建设给予长期支持。
大家对吴志攀教授的学问很了解了,但对有些方面不是很了解,现在我对吴志攀教授做一些简单的介绍。
吴志攀教授是四川老乡,1975年9月参加工作,1988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1年至1992年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学,1997年作为美国艾森豪威尔基金会学者在美国访学。
1999年起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校长助理、北京大学副校长、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法律总顾问。
现任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法律总顾问。
同时,兼任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检察院监督咨询员,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银行法》起草小组顾问,中国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民法及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南开大学兼职教授等。
曾经获得全国优秀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北京市“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吴志攀教授获得的荣誉很多,同时科研硕果颇丰,著有《金融法概论》、《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法》、《商业银行法论》等专著,在经济法、金融法有深厚的造诣。
今晚吴志攀教授给我们做的讲座题目是我国金融法制研究——以部门货币为视角。
第一编 金融法总论
一、 金融与金融形态 (一)金融的含义 1、传统:所谓金融,按字面意思解释,就是 资金的融通。金融活动的内容是货币资金的 买卖交易,目的是实现资金的融通。 广义的金融是指货币资金流通体系,即是指 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 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狭义的金融即是指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 的总和。 2、现代:虚拟经济
(二)信用形式与信用体系 现代各国存在不同的信用形式,并构成了统一 的信用体系。 1、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在商品交易过程中, 相互提供的信用。 2、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货 币形态向社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 3、国家信用,是指国家作为债务人向国内外的 货币持有者借贷资金的信用。 4、消费信用,是企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以商品形态或货币形态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
港币图样
德国欧元铸币背面图案 1至5欧分为橡树枝,10至50欧 分为勃兰登堡门(柏林),1、2欧元为“联邦鹰”。
美元图样(正面)
美元图样(反面)
英镑、日元图样
人民币、港币、美元比较图样
三、信用与金融 (一)信用的本质、要素与职能 经济学上的信用是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 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暂时的让渡,即所 有者将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 付利息为条件贷给借者,借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信用具有三要素: (1) 债权债务关系。 (2) 时间间隔。 (3) 信用工具。
参考书目
一、《金融法学》 二、《金融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刘少军 韩龙 强力 李有星
三、《金融法》 法律出版社 四、《金融法教程》 浙大出版社 五、《金融法路径》 军 北大出版社
1金融法概论-课件
二、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 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金融关系
分为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两个方面。 1.金融业务关系:
(1)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 和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
(2)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同业资金融通关系。 2.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二)金融法体系
• 1.银行法 • 2.证券法 • 3.保险法 • 4.信托法 • 5.票据法 • 6.投资基金法 • 7.期货交易法 • 8.货币法
(三)金融法的功能
•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 机构组织体系。
•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 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 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原的综 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金融法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 根本准则,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 金融法治的体系和全过程。
1.促进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原则 2.保护金融业公平竞争原则 3.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原则 4.监督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6.与国际接轨原则
• 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六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1日 起施行。
经济法 Economic Law
(五)我国的金融法特点
• 金融机构对融资业务的垄断 1996年《贷款规则》,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 2015年《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所放开。
• 对金融债权的特别保护 “债随物走”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 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第七条。)
从“部门货币”看政府与市场博弈
从“部门货币”看政府与市场博弈吴志攀教授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我今天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个问题,“部门货币”,这是我起的一个名字,我一会儿讲开的时候,大家都熟悉这个现象。
因为前几年我注意到一个问题,很多商场或者很多的部门或者行业都有自己的一些磁卡,它不接受别的卡的消费,我就把它叫做“部门货币”,后来这种情况在近十年愈演愈烈,现在整个规模有两万亿左右,而且现在到了300多个城市都在发。
这种情况我原来认为是金融监管部门的一个空白,后来我们感觉到确实是市场也有需求,这就变成了政府与市场的一个博弈。
所以今天向各位领导汇报完全是我个人的一个研究,如果讲得不对,请各位领导批评。
我可能有很多图片,各位领导也看到了,我一会儿要在网上找很多图片,上很多网站,但是这些东西都是商业机构的,我这些广告绝没有插入广告的含义,完全是为了教学的目的,让现场的感觉更深刻一点。
如果要拷这个课件,请你们也用于教学和科研目的,不要用于商业推广目的,谢谢大家的帮忙。
一、什么是“部门货币”我们所熟悉的货币形态就不用说了,这是人民币和银币另外我们还有各种银行卡,这些是我们所谓的法定货币,但是现在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地方另外一种货币出现了,有人叫“第二人民币”,我叫“部门货币”,有一些官方的词,其中有一部分叫商业预付卡,商业预付卡是其中很窄的一部分。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法定支付手段是人民币这是1999年第一次颁布,2003年修改的,第三章就是人民币,它讲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货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支付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从1948年12月1号,我们在石家庄的华北银行,当时还没有打到北京来,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人民币的一个命令里边说的是同样的话,所以我们的人民币纸币,各位如果带了可以看看,在纸币票面上没有法定货币或者是见票即付或者是这种字样,如果看港币、看英镑,看美元,票面上都有这种字样,它不写在法律上,它写在票上。
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吴志攀
爱考机构 中国高端考研第一品牌(保过 保录 限额)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民法及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 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南开大学兼职教授等。
爱考机构 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吴志攀
吴志攀
教授,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学
教育背景 1985-1988 攻读博士学位,北京大学并在香港树仁学院进修和讲学 1982-1985 攻读硕士学位,北京大学 1978-1982 攻读学士学位,北京大学 工作经历 2002-现在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 2001-2002 北京大学校长助理 1999-2001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校长助理 1996-1999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系主任,教授,博士导师 1995-1996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副主任,教授,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1992-1995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教研室副主任 1991-1992 在 美 国 哈 佛 大 学 法 学 院 访 问 学 者 , 1997 年 美 国 艾 森 豪 威 尔 基 金 会 学 者 (Eisenhower Foundation FELLOWS) 1988-1990 博士毕业留校法律学系任教,讲师。 研究领域 金融法 科研成果 《金融法概论》(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 《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 《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9 年) 《商业银行法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 年) 《香港商业银行与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年) 《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广州出版社(2000 年) 《商业银行法教程》和《中国人民银行法教程》金融出版社(1995 年) 《金融法典型案例分析》金融出版社(2000 年) 《资本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 《上市公司法律问题》中国石油出版社(2000 年) 负责组织《金融法苑》杂志编辑出版工作(1998 年至今) 负责组织《金融法制》丛书编辑出版工作(2001 年至今)。 荣誉奖励 1995 年获得全国优秀青年法学家提名奖,1999 年获北京市“五•一”劳动奖章 其他事项 兼任:
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1
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第二节金融法的特征
一、金融法的原则
金融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金融法律体系的基本指导思想或基 本准则,是对金融法所要实现的法律目标的具体化,其效力贯穿 整个金融法律体系的始终。它对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司法裁判 和司法解释,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整体金融利益原则 一 整体金融利益原则 (整体金融效率、整体金融秩序和整体金融安全) (二)金融业务特征原则 二 金融业务特征原则 金融业务特征原则(技术特征原则和操作特征原则) (三)保护主体利益原则 三 保护主体利益原则 保护金融活动双方的利益足金融法的又一重要原则,也是最根本 的原则,它既是金融法的起点也是金融法的终点。具体来讲,就 是要坚持形式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和实质上的倾斜保护原则。
金融法授课计划
• 参考书目: 参考书目: • 7.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The 英国, 英国 年 金融服务法》 Financial Service Act,1986); ; • 8.王蜀黔《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 王蜀黔《 王蜀黔 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版社,2005版 版社,2005版; • 9.William A. Lovett, Banking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Law,法律出版社,2001版;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版 • 10.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参见《 》《商业银行法 参见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外汇管 行条例》《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外汇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理条例》 理条例》等。
国家经济金融政策题目
国家经济金融政策题目1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选择及优化配置研究——基于保增长和控风险视角2 资管新规下股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设计与定价研究3 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效果研究4 基于扎根理论与AHP-FCE法的网络互助平台风险研究5 货币政策对商业银行流动性创造的影响研究6 商业信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效应研究7 资本充足率对银行中小企业信贷规模的影响研究8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区域差异研究9 我国货币政策对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影响研究10 融资约束视角下河北省房地产泡沫对企业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11 我国住房信贷对城镇居民消费影响的实证研究12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金融化影响研究13 REITs在我国地产租赁融资中的应用研究——以“碧桂园租赁住房一号”为例14 文化行业上市公司并购估值方法研究15 我国股市股权质押风险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16 高技术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对研发支出的影响研究17 社会融资结构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研究18 影子银行对我国商业银行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9 融资融券对我国ETF定价效率的影响研究20 金融科技背景下招商银行零售业务转型案例分析21 包商银行经营危机案例分析——基于退出路径的视角22 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股市的影响研究——基于HAR-RV模型23 汤臣倍健跨境并购LSG案例研究24 中国金融市场风险溢出效应研究——基于溢出指数模型的分析25 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锁价定增案例的特色、效果与启示26 基于LSTM-ARIMA混合模型的股价相关系数预测模型研究27 供应链金融模式下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价研究28 基于基金业绩评价与风险平价模型的FOF基金产品设计29 中信银行收购阿尔金银行的绩效研究30 A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研究31 涉农网贷机构风险处置与规范发展研究32 金一文化连续并购财务风险分析33 美的集团公开市场股份回购与市值管理有效性研究34 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管理研究——以JD金融为例35 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探析——基于对牡丹江市A公司融资过程的分析36 基于AHP和DEA算法的吉林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绩效评价研究37 我国超短期融资券信用利差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38 私募股权投资对涉农企业融资效果影响研究39 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金融创新产品研究——以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期权基金的风控机制探讨为例40 地方政府市政工程PPP模式应用及融资风险分析——以某市J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为例41 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42 新结构经济学视角下中国经济发展对金融结构的影响分析43 制度距离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基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比较的视角44 基于股票价格随机波动模型之上的最优质押率研究45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盈利性及信用风险管理研究46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增速的逆周期性研究47 金融科技创新对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影响研究48 经济距离对“一带一路”沿线典型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49 银行家情绪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研究——银行贷款渠道视角50 金融新闻情绪对我国股票价格的影响。
《经济法学家(第十二卷)》读书笔记模板
中国综合农协的发展路径及其制度创新——面向农村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混合所有制改革视野下的PPP项目公司法律地位 慈善组织商业活动立法问题研究 董事对谁负责:法益权衡下董事责任对象的检视 新《食品安全法》转基因标识研究 对外援助法、对外投资法与“一带一路”法治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律基础探究
读书笔记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对深化改革的历史担当 规范性和有效性:政府预算中的二重奏 论房产税改革的配套法制完善 论公共权利实现与税制选择 从审计功能的拓展看国家审计体制改革 论分配能力总体均衡与经济法分配机制
新常态下金融法治的重构——以法律滞后性应对为视角 分类监管——我国P2P络贷款平台监管的新路径 十部委《指导意见》新读——互联金融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 证券市场危机中政府救市法治化分析 互联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
目录分析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第二编财税法
第三编金融法 第四编竞争法
第五编经济法 其他领域(企 业法、房地产 法、环境资源
法等)
注释
关于依法治国与经济法的若干问题 减负与转型:经济法的“轻重理论”探析 京津冀法制一体化与协同立法 论产业政策合法性与正当法律程序——基于安徽烟花爆竹企业退出案的研 论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发展 论全面改革与依法治国下的经济法建设 法教义学的勃兴对经济法意味着什么 法治如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基于专车服务微观样本的分析 经济法上民事责任的三种实施机制及其完善
这是《经济法学家(第十二卷)》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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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这是《经济法学家(第十二卷)》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法治现实与理想——访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法学专家吴志攀教授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出版物刊名: 中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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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NULL
摘要:吴志攀,法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兼任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银行法》起草小组顾问。
1982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5年获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同年留校任教。
1991-1992年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
1995年晋升为教授,并获全国优秀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1997年获美国艾森豪威尔基金会学者。
1999年获北京市"五一"劳动奖章。
金融危机的法学思考
12Experts'Persepective/名家视点金融危机的法学思考作者介绍:吴志攀,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法学教授,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会长。
Financial Crisis's Legal Ponder■文/吴志攀市场“失灵”了,法律更“失灵”了。
从法律的角度,我把我对金融危机的理解概括为一句话:实物经济形态下的法律,不适用于虚拟经济形态。
华尔街模式属于虚拟金融的典型,实物经济形态下的法律,对其监管无效。
这场严重的金融危机已给美国纳税人造成如此沉重的债务负担,给美国社会信用体系造成如此重创,现在却没有任何人承担法律责任,这让人匪夷所思。
名家视点/Experts'Persepective一、金融危机对现行法律体系的挑战由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危机对美国乃至整个西方世界的冲击是巨大的,甚至可以说是根本性的。
许多规模庞大、历史悠久的金融机构一朝瓦解。
金融危机并不稀奇,但是,这场危机的成因却是如此荒诞、荒唐,投机者的对赌,酿成了如此大祸,而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以法律严格、监管有效著称的华尔街,真是让全世界的法律人都大吃一惊。
美国大约是世界上律师占全部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我们也都公认,美国法官的专业水准很高,这个社会的法治程度也很高,尤其是在金融领域,美国肯定是我们这些发展中国家法律人的“先生”。
可是,现在正在发生的这一切,让我们看得触目惊心。
美国的法律人,对这场危机似乎毫无心理准备,更没有系统地提出自己的应对方案。
与投行搭档的律师们,如今才如梦初醒:原来投行的账面资产竟然会像变魔术一样直线下降,就如同尼亚拉加大瀑布所形成的水雾,看似有,伸手过去,却什么也抓不到。
虚拟资产成了一个数字游戏。
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律师们无法清楚地解释:在破产程序中虚拟资产的价值如何来评估?在危机中,贝尔斯登公司不得不向政府申请破产保护,可是,除了写字楼之外,它几乎没有其它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保值的实体财产。
13全球化下的法律
全球化下的法律吴志攀主持人:追求进步,学术倾听,世纪大讲堂向您问候,在刚刚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很多国家的金融制度都多多少少融入到了国际金融秩序之中,成为他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也不例外,在过去的一百年里,中国的金融制度经历了封闭,最初的开放,再封闭,再开放。
咱们马上就要加入WTO,在加入WTO的前前后后我们会遇到什么问题,我们怎么解决它,解决它完了以后,我们会不会面临一场好梦。
今天我给大家请来了北京法学院的吴志攀教授,请他隆重的给我们做一场深入浅出的学术报告。
好,有请吴教授上场。
主持人:在学术报告正式开始之前,我先跟您有一个简短的对话,以便让大家了解你出了法学院还是怎样一个生龙活虎的人。
首先我知道您是法学家,其次您有没有什么业余爱好?吴志攀:我的业余爱好就是画画,画点美术。
主持人:那业余爱好画画是您成为法学家以后,为了像其他法学家那样练一门书法,或者学一门乐器来风雅一下,还是早就有这个爱好。
吴志攀:早就有,七岁就开始画画,还上过业余的美术学校,也考过美术学院,但是没考上。
主持人:七岁的时候就喜欢美术了,现在您是法学家,七岁的时候您是否同时也爱好法律?吴志攀:没有,那时候没有。
主持人:那后来怎么……吴志攀:后来再考试就想考一个比较能够生活的一个学科。
主持人:那您是哪年上的大学?吴志攀:我是七八年,一九七八年。
主持人:七八年上的大学,当年您……吴志攀:我那时候在工厂,我那时候23岁。
主持人:23岁在工厂,那个时候,应该是七八年的时候您就知道法律是一个将来能挣钱吃饭的行业吗?吴志攀:不是,那个时候文、史、哲是非常难考的,然后数、理、化是走遍全天下的,法律是一个比较冷门的学科,考虑可能当时是因为比较容易一点。
主持人:几乎可以是最低分就可以考进来是吗?吴志攀:那也不一定,因为法学院招的人非常少,我们那一年级才招六十多个人,全国就招六十多个人,也是很不容易的。
主持人:难度也是很大的。
刚才听了您说的法律好象竞争不太激烈,我险些不崇拜七八级的法律系学生了。
从国家货币到市场货币——货币与国家关系的解读
From State Currency to Market Currency 作者: 吴志成[1];龚苗子[2]
作者机构: [1]南开大学国际关系教授、博士、欧洲研究中心副主任;[2]南开大学国际关系系
出版物刊名: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页码: 58-63页
主题词: 国家货币;市场货币;主权
摘要:本文以货币与国家的历史联系为线索,通过分析国家货币垄断状态下二者的相互作用,说明市场货币是货币与国家协调过程中为适应新环境出现的一种新现象,金融全球化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国家货币主权.国家货币产生于与民族国家发展相关的历史过程,一旦发展成熟与完善,又反过来增强民族国家的政治特征.货币既产生于民族国家的政治经济诉求,又必将服务于此,这是历史与现实相互作用的结果.。
香港商业银行与法律
香港商业银行与法律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年(卷),期】1994(000)002
【摘要】吴志攀著 32开 300千字 430页平装定价:12.50元中国法制版 1994年9月出版 ISSN7—80083—154—X/D·146本书由北京大学法律系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吴志攀博士撰写,是作者利用在香港学习与工作之便、专攻香港商业银行于法律查找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与数据并历时八年专业研究的成果。
【总页数】1页(P25-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法律政策科的工作及律政司2017年首要政策措施——专访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法律政策专员黄惠冲资深大律师 [J], ;
2.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民事法律科的工作及2017年首要政策措施——专访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民事法律专员张锦慧 [J], 李铭锐;
3.环球视野下的香港法律服务——赵大程副部长在上海“香港法律服务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J],
4.香港法律学生内地实习见闻——2006年香港法律学生暑期北京、上海实习有感[J],
5.中国内地与香港限制商业银行贷款之法律比较 [J], 朱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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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名家讲座讲座题目:我国金融法制研究——以部门货币为视角主讲人:吴志攀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法律总顾问主持人:张国林教授嘉宾:岳彩申教授、许明月教授、李树教授、徐泉教授、邓纲教授、王煜宇教授时间:2012年4月5日晚18:30地点: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主办:西南政法大学金开律师事务所承办:科研处经济法学院法律硕士学院主持人:今晚我们很荣幸的请到吴志攀教授来给大家做讲座。
今天借经济法年会的机会,也是在吴教授回北京之前,挤出时间来跟老师同学见个面。
因此我提议,首先对吴志攀教授来给我们做讲座表示热烈欢迎(掌声)。
今晚我也很荣幸主持这场讲座。
吴志攀教授是我们西政的老朋友了,给我们西政很多帮助,不单单在讲座上,还在学科发展、学校建设给予长期支持。
大家对吴志攀教授的学问很了解了,但对有些方面不是很了解,现在我对吴志攀教授做一些简单的介绍。
吴志攀教授是四川老乡,1975年9月参加工作,1988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1年至1992年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学,1997年作为美国艾森豪威尔基金会学者在美国访学。
1999年起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校长助理、北京大学副校长、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法律总顾问。
现任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法律总顾问。
同时,兼任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检察院监督咨询员,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银行法》起草小组顾问,中国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民法及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南开大学兼职教授等。
曾经获得全国优秀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北京市“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吴志攀教授获得的荣誉很多,同时科研硕果颇丰,著有《金融法概论》、《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法》、《商业银行法论》等专著,在经济法、金融法有深厚的造诣。
今晚吴志攀教授给我们做的讲座题目是我国金融法制研究——以部门货币为视角。
讲座开始前,我和吴志攀教授探讨了一下当前我国金融的现状,吴志攀教授很注重实务研究,简单的几句话也使我收获很多。
现在我介绍一下今晚出席的嘉宾:岳彩申教授、许明月教授、李树教授、徐泉教授、邓纲教授、王煜宇教授。
下面我们就以热烈的掌声有请吴志攀教授给我们做讲座。
(掌声)主讲人:尊敬的张书记、岳校长,尊敬的许明月老师、李树老师、徐泉老师、邓老师、王老师,尊敬的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掌声)。
今天和大家交流一个问题,即我国金融法制研究——以部门货币为视角。
下面我们展开部门货币,我们知道我国现在的货币体系面临着两大选择或者说面临着很大的问题。
货币只能由中央银行发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唯有享有发行特权政府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发行权。
原因有二:一是控制通胀;二是政府收取“铸币税”,这种权利是政府独揽的。
中央银行发行纸币,依赖的是政府的信用,政府没有信用,纸币也没人要。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政府的信用发行纸币或代金券。
纸币或代金券法律上都有规定,我今天要讲的不是这些,这些都是信息化社会前的往事,而现在情况已经发生变化。
就以前一段时间的一个小事说起,北京市民刘先生向北京市政公交一卡通公司递交申请,要求其公开IC 卡成本明细及巨额押金利息去向。
原因是什么呢?刘先生的一卡通折角,影响使用,换新卡时,旧卡数据读不出来,公交公司拒绝退还旧卡中的20元押金。
刘先生要求开押金的发票,公司拒绝。
据刘先生估算,按照每张卡20元的押金计算,北京4000万张一卡通的押金费用超过8亿元;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3.50%计算,仅沉淀押金的年利息就达2800万元,刘先生要求披露这些钱的去向。
而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负责人表示,一卡通的实际押金远没有媒体报道所称的那么多。
虽然北京市已发行了4000万张一卡通,但存在大量退卡,目前累计退卡已达800多万张,实际流通的一卡通仅有3000多万张。
该负责人还表示,为了满足正常运营需求,在发行的一卡通之外,还有大量的备用卡,以做好出售、换卡等准备。
因此,一卡通公司要投入巨额资金,从卡厂购买备用卡,以及用于已发行卡的维护。
这部分巨额资金就来自押金,因此押金的实际利息也没有市民想象的那么多,一卡通公司目前仍是亏损企业。
此外,部分退坏卡发票已完成印制,待退卡网点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完成后,市民退还坏卡将能获得20元押金的发票。
事情出来之后,就有律师跟踪调查,通过网络搜索出“IC卡制作”,超百万购买量的一张卡的成本最低可降到2-4元,出厂价格7元左右,与“20元”有相当的差距。
根据现行《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卡发行使用办法》第12条规定,如余额超过100元,办理退资时还必须出示当时的办卡凭证和充值发票,并按卡内余额的10%收取退资手续费。
该《办法》还规定,当IC卡是由于人为损坏时,押金不能退。
律师实际调查发现,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卡内信息无法读出的,押金都不退。
只有当卡能正常使用时,退卡时才能退押金。
下面我们来看看规模效益。
一张卡20元押金,按照现在的利率,20元存款年息可忽略不计,但是,20元乘以4000万张卡,就是8亿。
8亿元存款的年息,2400多万,这就不是一个小数。
全国有多少公交卡呢?去年,我国城市交通领域一卡通累计发卡量突破1.8亿。
2012年北京总发卡量约4000万,每天刷卡700万人次。
其中,公交刷卡比例达90%,地铁刷卡比例达78%。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加入了“公交一卡通”的行列,如广州的“羊城通”卡,西安的“长安通”卡,南京的“金陵通”卡等。
不知道此地叫什么通。
下面我们看,1.8亿乘以20元等于36亿元,36亿元的年息,按3.5%利率,就是1.26亿,这可不是一个小数。
公交部门一年就多收入了1.26亿元,相当于中央银行的特权,因为发卡,就能获得这笔收入。
接下来,就有记者去报道,一卡通公司的代理人说,该公司是自负盈亏的企业,不享受政府补贴,发卡时收取押金是为了防止有人重复领取卡片、防止人为丢弃或损害卡片、防止流动人口卡片逸出带来的损失,从总体上控制发卡成本,保障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
也有网民在网上计算出了一卡通的成本,一卡通公司累计投资5.4亿元用于一卡通系统建设、卡片制作和系统运营,一卡通系统累计刷卡消费50亿笔,累计刷卡金额35亿元。
这个成本早就收回来了,而公交IC卡发行采用押金方式进行,主要依据是多年前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这个规定早就过时了。
下面我们来看看一卡通公司的股东都有谁?就像银行有各大股东一样。
股东包括商网有限公司、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欣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关注的是法律问题是行政法,市民关注的是资金去向和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始即施行,其中要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
北京市使用“一卡通”的乘车人次分别已占公交、地铁总客流人次的88%和72%,如此高的关联度完全符合《条例》规定的两个要件。
我不是研究行政法的,这个不研究。
接着是民法教授研究的,按照民法原理分析,押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关系,与实物抵押有所不同。
经过许可使用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同时,抵押人还要支付无因管理的成本。
但是,押金是具有流动性的货币,公交部门是否有权使用?使用货币押金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即孳息,归谁所有?或如何分配?接着是税法,这部分收益是否纳税?2600万不是个小数目,要是纳税的话也很多。
接下来是我所研究的金融法,我所研究的金融法是很窄的方面,这涉及一个“货币发行权”问题。
非金融部门却发行了本部门的“货币”,我称之为“部门货币”。
我们来看北京一卡通的情况,每天是700多万人次,按2元钱算,每天约有2300多万人次乘坐公交地铁,一天的收入是9400万元,香港八达通每天的收入是一亿。
这个一卡通跟月票还不同,月票是记名的,不能转让使用;而一卡通不记名,可以转让使用。
月票是有使用时限的,一卡通可以不断储值无限使用,一卡通还有其他消费功能。
一卡通有储值功能,消费者预付一笔钱,储存在发卡部门手中,这笔钱用来于购买特定的服务或产品。
对发卡部门来说,这相当于“吸收存款”。
而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商业银行法》是商业银行的职能,银行吸收存款后还要付利息,而一卡通是无息的。
同时,2009年底由住建部IC卡中心开展的行业IC卡应用情况调查中发现,近90%的公交/城市一卡通公司IC卡应用已经拓展到小额消费领域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健身、影剧院,以及自来水、燃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及通方面的缴费,同时数字社区中门禁、停车场的管理以及园林景点门票应用也有涉及,覆盖了近40个非交通领域。
我还在网上查阅了一些资料,2008年开奥运会之前,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分公司宣布已经开始在该市主要城区大批量换装“一卡通公用电话”。
市民使用随身携带的市政交通一卡通即可拨打,而一些电话还可以使用国际信用卡直接拨打。
接下来就提出问题了,就是我们选择什么样的模式的问题。
我国银行建立了银行卡结算网络,这个网是很大的,但是现在其他部门各自有建立了本部门结算网络,所以成本越来越高。
而且,后者增速不但比前者快,还与前者形成“此消彼长”的关系。
我们来看银行卡,去年我国每台ATM对应银行卡数量为8835张,同比减少0.8%,每台POS机对应银行卡数量为672张,同比减少7.2%。
同时,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业务318亿笔,同比增长23.4%,增速较上年同期放缓7.4%。
但是我们想想,一年出生那么多人,花钱的人越来越多,应该是增速而不应该是放缓,至少也应该是同步。
去年的金额是324万亿,同比增长31%增速较上年同期放缓17.5%。
为什么呢?因为大家用别的卡了。
我们来看,去年银行卡存款金额53万亿,取现金额59万亿。
消费64亿笔,金额15万亿。
现在北京一卡通的押金是8亿,如果每张卡余额50元,4000万张卡总金额20亿元。
我国是一人口大国,任何数字乘以13亿,就是一个很大规模,就会相当于整个欧洲的2倍。
相反,如果采用人均的方法,我国就排在全球100多位之后。
我们粗略计算,2010年全国已发行一卡通1.8亿张,如果按每张卡余额50元计算,总额约90亿元,如按利息率3.5%计算是3.15亿元,实际上商业储值卡通常500-1000元,甚至更高。
所以,利息总额应高达数百亿,甚至数千亿。
这相当于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吸收储蓄的规模,商业储值卡却不用向客户支付利息。
但是,它比银行的成本低很多。
全国有多少类似的发卡部门?现在就有电话卡、上网卡、加油卡、高速路卡、电表卡、水表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