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浅析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
浅析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1. 引言1.1 背景介绍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前金融市场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成为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和私募基金市场的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对于企业来说,在使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时,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控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只有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关键要点,企业才能更好地运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本文将通过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及解决方案,同时探讨投资绩效评估和投资退出策略等关键问题。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本文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指导和建议,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长期可持续的收益。
【完】1.2 研究意义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是当前金融市场上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研究这一领域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控涉及到与合作伙伴的合作模式和资金运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财务管理工作。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领域,可以为企业提供更为科学和合理的财务决策依据,优化企业的投资结构和风险管理机制,实现企业资金的有效配置。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控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领域,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政策导向,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是指对该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成本、投资回报等进行核算和记录的过程。
要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和分类,确定每个投资项目的价值以及对基金整体价值的贡献。
浅析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
浅析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以股权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其投资特点决定了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原则。
企业在持有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会计核算。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根据市场行情和相关估值方法对持有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定期估值,以反映其市场价格变动。
企业在持有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期间,需要关注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出售或赎回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需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合理反映投资收益。
除了会计核算外,企业还需要对持有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有效的财务管控。
企业需要对基金的投资情况进行及时的监控和分析,包括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情况等,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企业需要关注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情况,以确保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合规、透明。
企业需要与基金管理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基金的投资动态,以便及时作出决策。
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对持有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公允价值核算,确保投资价值的准确反映。
企业还需要加强对基金的投资情况和基金管理人的监控,确保投资的风险和收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
希望企业能够在日常经营中重视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控工作,以增强企业的投资决策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监管问题与发展研究
比较成熟 、 准备在未来几 年 内 进 行 I P O 的 企 业 的 股 权 投 资, 靠被投资企业未来的 I P O 来 获 取 利 润。另 外 也 会 以 那 些 陷 入经营困境的 上 市 公 司 为 目 标 , 取得这类上市公司的主导 然后通常会将之私 有 化 , 放手改造后再重新上市获取利 权, 润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与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的 主 要 区 别 在 于 投 后者主要投资于非上市流通的公司股权或项 资对象不同 , 目 。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 , 私募基金取得了很大提 目前已经发 展 成 为 重 要 的 投 资 者 , 对我国资本市 高和拓展 , 场发展起到了举足轻 重 的 作 用 。 客 观 地 分 析 和 比 较 当 前 我 国私募基金的现存状态 , 对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有着 重要意义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 运作和退出机制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包 括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诺 型、 信 托 型、 有 限合伙制 , 但其主要组 织 形 式 是 有 限 合 伙 制 , 其中私人股权 基金整体作为有限合伙存在 。 基 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 金主要从有限合伙人处募集款项 , 并由普通合伙人做出全部 投资决策 。 作为普 通 合 伙 人 往 往 也 需 要 投 入 至 少 1% 的 资 本 。 基金在 其存续 周期 中一般会 做出 1 5 项到 2 5 项不同的 投资 , 每项投资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金额的1 0% 。 普 通合伙人报酬的主要来源是基金管理费 , 另外还包括业绩佣 金 。 一般情况下 , 普通合伙 人 可 获 得 基 金 总 额 2% ~ 4% 的 年度管理佣金以及 2 0% 的基 金 利 润 。 私 人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的 如从事杠杆收购或早期投资则 投资回报率通 常 超 过 2 0% , 回报率有望更高 。 在美国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和机 制通常有三种 : ( ) 通过创业板 上 市 , 投 资 者 通 过 股 票 的 抛 售 退 出。这 1 种退出方 式 投 资 者 通 常 可 获 得 十 倍 甚 至 十 倍 以 上 的 投 资
浅析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
浅析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控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控两个方面对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浅析。
一、会计核算1、投资确认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时,首先需要确认投资。
投资确认需要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准确的估值和分析,以确定投资金额和评估期望收益。
还需要对投资目的和期限进行充分的考虑,以确定投资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法。
2、投资成本企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成本包括购买股权基金的现金支付、发行费用、其他直接与投资活动相关的支出等。
在确认投资成本时,需要对相关支出进行明确的会计处理,避免错误计入投资成本或遗漏部分支出。
还需要对购买股权基金的相关凭证和合同进行充分的核实和记录,确保投资成本的准确性。
3、投资计量企业对股权基金的投资计量需要进行准确的估值和评估。
股权基金的估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和公允价值进行,如果市场价格不明确,还需要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计。
企业需要关注股权基金的估值变化和风险情况,及时调整投资计量金额,确保投资价值的准确反映。
4、投资会计处理二、财务管控1、风险管控企业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管控需要重点关注风险控制。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企业需要充分评估股权基金的风险情况和潜在风险,确定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还需要对股权基金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
2、信息披露企业对股权基金的财务信息披露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进行投资活动时,企业需要对投资项目的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包括投资目的、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控制和会计处理等。
还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股权基金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投资者对投资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40题)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万元的单位。
A.500B.1000C.2000D.3000【答案】 B2、签署投资备忘录属于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阶段。
A.管理B.设立C.募集D.投资【答案】 D3、1998年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国开始设立,()在我国拉开了发展的序幕A.基金行业B.证券行业C.券商行业D.期货行业【答案】 A4、(2017年)股权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的会计责任主体为()。
A.基金托管人B.基金管理人C.基金份额登记机构D.以上均是【答案】 B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估值的主要方法说法错误的是()。
A.清算价值法假设将企业分为可出售的几个业务或资产包,并分别估算这些业务或资产包的变现价值,加总后作为企业估值的参考标准。
B.折现现金流法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将之折现至当前加总获得估值参考标准,包括折现红利模型和自由现金流模型等。
C.成本法以当前重新构建目标企业所需的成本作为估值参考标准。
D.经济附加值模型表示一个企业扣除资本成本后的资本收益,即该企业的资本收益和资本成本之间的差。
【答案】 D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母基金的特点和作用的是()。
A.规避风险B.分散风险C.专业管理D.规模优势【答案】 A7、(2017年)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只能向法律法规认可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投资者募集资本的制度是()。
A.投资者保护制度B.合格投资者制度C.投资者交易制度D.投资限额制度【答案】 B8、(2016年真题)B基金是一家已有190名投资者的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B 基金还可以接受下述哪类主体作为投资者?()A.10名投资者成立的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B.15名投资者成立的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C.12名自然人D.11名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答案】 A9、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该意见提出的具体措施包括()。
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PE业务模式比较
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PE业务模式比较从国内外的情况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制、信托制等三种模式。
因此,中国PE可行的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1、合伙制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纳税义务。
该模式的缺点是:(1)国内《合伙企业法》颁布实施不久,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
(2)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
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
因此,普通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问题难以解决。
(3)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
自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简称“2864号文”)出台后,关于谁是有限合伙制PE基金合格的LP变得莫衷一是,业界有关出台PE基金合格LP制度的呼声也愈发强烈了。
2864号文的附件《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简称《指引》)关于“投资者资格要求”中,“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虽然仅为“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但是业界已经传闻如果不满足单个LP最低1000万元的出资,在发改委实际备案时将遭遇阻碍。
把出资人的门槛提高至1000万元,合格的出资人数量必将大幅度减少,目前绝大多数PE是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
2864号文的出台无疑将增加这些PE基金募集资金的难度,PE 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而各地关于PE基金 LP的投资门槛要比2864号文都要宽松得多,各个地方政府对于LP的要求不同,加之优惠政策不同,而且不执行发改委关于PE基金备案的法律后果不明晰,因此在实践中存在明显选择PE基金注册地的行为。
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制度完善之初探
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制度完善之初探【摘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刚刚起步还未成熟的阶段,将要面临诸多障碍,因此如何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制度,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的关键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一方面通过对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另一方面结合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组织形式满足的三个基本要件进行完善。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一、新《合伙企业法》的缺陷新《合伙企业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专章增加了有限合伙的相关规定,但是《合伙企业法》这些规定有的还比较原则,存在一些问题未能得到实际解决,或者不太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有限合伙人人数受限制对于有限合伙合伙人的人数限制下限很明显,即包含在有限合伙的定义中,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
然而对于上限,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大致分为限制主义和不限制主义。
如英国1907 年《有限合伙法》规定,对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人数进行限制,一般不得超过20人;美国采取的是不限制主义,对有限合伙的人数上限未予限定。
我国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61 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最多为50人。
但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属于大规模的资金运作,它需要广泛的资金来源。
如果对有限合伙的人数进行限制,就会约束有限合伙的筹资功能,使有限合伙难以形成规模。
这也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美国得以向大型化发展,大型有限合伙不断涌现的原因。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不应该规定上限,因为上限的规定会抑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规模和发展。
2、有限合伙人身份法律识别的规定不足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人身份法律识别的规定严重不足,仅仅在68、76 条中做了简要的规定。
对于有限合伙人授权经营的责任规定,授权方式、授权公示方式等问题都属于模糊不清,没有明确。
众所周知,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投资人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是以其具备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作为前提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型、合伙企业型以及其他形式等,那么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与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呢?如何判断一家合伙企业,尤其是从事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是不是私募基金?其实从相关法律规定,也能窥见一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的设立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顾名思义,成立的唯一目的应当是对外投资从中获取投资收益,而不包含其他目的。
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从事实业经营,或者既有对外投资又有除了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则应当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
另外,对于一些为了做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层持股平台”等,一般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此外,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要求限定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这类精准、局限的范围内,而不允许出现其他表述,因此,如想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注意在进行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不应出现其他内容;而如果不想被认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在工商登记时避免使用“投资管理”类字眼,因为基于目前的监管要求,企业经营范围中如存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则首先需经过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可正常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一般的合伙企业需注意避免该类举动而触发前置审批程序。
此外,从投资项目的角度看,私募投资基金与一般合伙企业也存在一定区别。
从现在私募基金的行业现状看,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会针对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单独设立一只投资基金,即其名下会管理多只投资基金,每只基金经过数年的运作、退出后,通常进行收益分配后即清算注销。
浅析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一
、
有 限合伙型私 募, 虚 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相 比发展相对 落后 , 投资品种较少 , 且 中国经济大环境 以及历 史原 因造成大部分 国民投资风险偏好低 , 投资者大多稳健保 守, 这就导致 了我国阳光 私募基金起步难 , 发展缓慢。 在经历 了2 0 0 6 年大牛市后 , 许多投资者才真正 了解证券投资基 金, 其 实质是将投资人的资金集合起来成为基金后交 由专业 的基 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 这就是公募基 金。然而公募基金不是法人 , 且监管严格 , 投资者参 与程度低 , 管理人一般采取相对保守的投资 策略 , 这 就导致 了资本金充裕且要求高 回报率 的投资者很难寻 找 到适合 自己的基 金品种 , 此时私募基金应运而生。 所谓私募基金 , 是指通过非公方 式, 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 资金 而设立 的基 金 。由于 私募基金 的销售和赎 回都是通过基 金 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 , 因此 它 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 募集 的基金 。根据 中国相关法律 , 私募基金 的设立模 式可以采用 公司 制 、契约 制和有 限合 伙制 。公 司制设立方 式 由于存在多 重 征税 , 这种私募方式 的税收成本 明显是过高 的。而契 约性 私募 必 业在 同行业者 中的竞争力 , 企业 自身的盈利能力等。首先 , 企业发展 过程 中固定资产在总资产 中所 占比重过高 , 则资产周转速度则相对 较 慢, 此时企业不应有过高的负债比率 , 因此选择权益融资来满足企 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投入 , 则企业所担风险则会相对减少。而企业 发展过程中流动资产所 占比重较高时 , 资产周转速度则较 陕, 此时侧 重于债务融资则更有益于企业的发展 ; 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债务 比 重在总的资本结构中占有较高 比重 , 则应减少企业负债 , 选择权益融 资。债务 比重较低 的企业 , 若遇到投资机遇亦可适当的增加企业负 债, 在进行债务融资时要根据企业I 隋况来分析短期债务融资和长期 债务融资 哪个更适合企业 发展 , 以促进企业更好的完成投资行为。 其次, 在进行融资方式选择时要考虑企业 自身的盈利能力 , 如果企业 正处在上升 时期 , 利润率高于企业负债利息率 , 表明企业盈利能力较 强, 现金拥有量相对较多 , 企业承担财务风险的能力相对也较强, 较 快的现金流动速度使企业可优先选择债务融资 , 反之则应尽量避免 通过负债来实现企业的融资 目的 , 当企业财务状况欠佳时, 过重的负 债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 ( 3 ) 尽量减少融资方式所产生的资本成本和融资风险。资本成 本是指企业在进行融资过程 中所产生的成本及融资后资金使用时 所产生的成本。企业在进行融资时要认真分析本企业 的实 际状况 并对各项融资方式的特点进行综合考量 , 选择一项融资成本最低并 适合 自身企业发展 的融资方式 ; 融资风 险一般指企业在融资过程 中 所应承担的风险 , 如股权融资是要承担无法支付股息及红利的风险, 银行借贷 时要 承担到期无法还本付息 的风 险, 因此根 据企 业 自身 特点选择最优 融资方式或融资组合降低融资风险对于实现企业更 好、更长远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 4 ) 进一步完善我国证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是我 国企业
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主体监督的思考
的限制性 以及更为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 ,还可 以降低代 理成 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 有限合 本, 避 免双重 征税 的问题 , 因此有 限合伙制是私募性股权 基金的 伙人 不执 行合伙事 务 , 不得对外代 表有 限合 伙企业 ” , 因此上市
绝佳组织设计 。自 2 0 0 7 年起施行 的 ( ( 厶伙企业法》 引入“ 有限合 公司可 以合伙成立有 限合伙企业 , 但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 , 不得 伙企业 ” 这一商业 组织 以来 , 有 限合 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在 我国迅 执行合伙事务 。对于有 限合伙 人执行合伙事务 的规 定 ,仅列 明 速蓬勃 发展, 2 0 1 1 年 以来 , 除鹿港股份外 , 在 上市公 司中还有新 “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 退伙 ; 对 企业的经营管理提 出建议 ; 兴铸管 、 北京旅游 、 金 风科 技、 风范股份 、 宏 图高科 、 雪迪龙 、 湘鄂 参与选择承办有 限合伙 企业 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 事务所;获取经 情、 亚威股份等多家公司组建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 。但相 审计 的有 限合伙企业财 务会计报 告; 对涉 及 自身利益 的情 况, 查 对 于有 限合伙 型私募股权 基金的迅猛发展 ,法律配 套却 尚不完 阅有 限合伙企业财 务会 计账 簿等财务 资料 ;在 有限合伙企业 中
普通 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 的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负责合伙企业 的 工作。基金规模 : 人 民币 1 . 7 1 7亿元 , 鹿港股份 占 8 7 %。该合伙企
日常管理。全体合伙人共 同行使着有 限合伙财产 的所有权 和 占 业于 2 0 1 2年 6月 2 8日在深圳设立 , 并开始运营。 有权, 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对外行使 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 2 . 2 案例 分析
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监管
“ 户 ” 主要 指基 金 , 非 基 金 的投 资人 , 超 过 1 客 一 而 不 4个 , 出
主要包括 : 登记 注 册 制 度 、 管 机 构 权 限 划 分 与 权 力 授 予 、 息 披 监 信 露 制 度 、 格 投 资 人 标 准 等 。对 于 上 述 问题 ,0 1 最 新 《 券 投 合 21 年 证 资 基 金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 所 涉 及 , 美 国《 09私 募 基 金 投 资 顾 问 有 而 20 注 册 法 案 》 更 为具 体 的 规 定 : 理 资 产 低 于 30 有 管 00万 美 元 的 私 募
对 企业 债 务 只 承 担 以基 金 份 额 为 限 的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普 通 合 伙 人 , 般 由具 有 良好 投 资 意 识 、 业 投 资 知 识 和 丰 富 管 理 经 验 的 一 专 专 业 管 理 机 构 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担 任 。管 理 人 除 提 供 大 约 1 的 投 % 资 之 外 , 要 投 入 的是 管 理 经 验 、 融 专 长 等 无 形 资 产 。 责 私 募 主 金 负 基 金 的 日常 管 理 。为 支 付 基 金 的运 营 开 支 , 金 管 理 人 可 收 取 一 基 定 管 理 费用 , 常 占基 金 总 资 产 的 2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收 通 % 益 来 源 于“ 股 权 益 ” cr e t et, 称 为 提 成 ) 即 一 定 比例 附 (a i i e s 也 rd n r s , 的基 金 投 资 收 益 。典 型 的 附 股 权 益 为 2% , 浮 动 的 范 围 为 5 0 其 %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剖析及对策研究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剖析及对策研究摘要: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研究及问题剖析具有重要的意义,募资端是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核心,募资端的状况直接影响到投资端的节奏、管理端管理能力的提升以及退出端的退出数量及效果。
退出端是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保障,通畅的资本市场退出通道可以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良性循环,并不断吸引资金或者专业人士进入私募股权基金行业。
在募资端、退出端的基础上,伴随着基金管理人专业能力的提升和管理经验的积累,在投资端、管理端一般将会有更好的表现。
因此,对于现阶段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重点要解决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大各级产业基金、引导基金的规模和投资力度,通过产业导向和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源流向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对策引言近些年来,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先进的投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政府及企业的青睐,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有越来越大的关注度和应用。
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式从基金的募集,到投资项目的选择,再到后面的退出,都存在较大的风险以及存在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
因此,企业需要预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风险,深化改革,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顺利发展,扩大自身的发展规模,提升自身的发展水平,并且提高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分析(一)规模呈现总体上升态势。
从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认缴总额和实缴总额数量来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已过去了高速增长时期,总体投资规模保持持续增长。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保持总体平稳向好的发展势头,行业地位也在不断提升,在推进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投资监管日臻完善。
现阶段,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逐步完善,已经基本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政策,要求实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发展自律体系,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促使其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准人监管制度研究——以证券投资基金法(2011年草案)的完善为视角
投 资企 业 的 , 资者人 数不 得超 过 5 投 0人 。外 商投 资 ” 创业投 资企业 管理规定 第 6条规 定 :投 资者 人数 在 “
基金项 目: 本论文为 2 l OO年天津市社科基金项 目 ——《 以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为视 角的有限合伙制度的地方立法研 究) 项 目编号 :X 0 ( F 1
验对 其资 格分别予 以限制。
明确 等 问题 , 利 于私募 股权 基 金 的规 范有 序发 展 。 不
本文从 对基金 投资者准 人 的监管 、 对基金管理人 准入 的监 管 以及对基 金设 立 过 程 的监 管这 三个 方 面对 私 募股权 基金准人 监管制 度进行 研究 , 望有助于 推进 希 草案 的完善 和证 券投资 基金法 的 出台 , 进私募股权 促
权基金 ” 在我 国将被 纳入 监 管 体 系。但是 在 草案 中 ,
股 权基金采 取宽松 监管 的一个 重要 原 因在 于对 私募
股权 基金投 资者进行 限制 , 国对 投 资者 的限制 , 各 主
要体 现为两个 方 面。一 方 面是 对私 募基 金投 资者 人 数 的限制 , 美 国, 据《 90年 投资 公 司法》 c 如在 根 14 ()
基金行 业 的长 足 、 规范发 展 。
我 国对 私募股权 基 金投 资者 人数监 管 的法 律规 定较 多 , 除公 司法合 伙企 业法 的一 般规 定外 , 创业 投
资企业 管理 暂行办法 第 9条第 4款规定 : 投 资者 不 “ 得超过 2 0人 。其 中, 0 以有限责任公 司形式设立创 业
场和私募 股权基 金行 业 有序 发 展 的作 用 。 目前 我 国
在私募股 权基金 的准入监 管方 面仍存在着投 资者 、 管 理 人资格 限制 的缺 乏 , 法律 体系 不完 备 , 监管 主 体不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发现及对策分析
合 理地进行运作 , 促进受资企业的保值增 值 目标的实现。 第 四 ,我们私募股权投 资基 金风险资本 的退 出机制 不
够完善 。对 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 , 目的并不是 长期持 有
第一 , 相关法律 法规不够健 全。首先 , 于企业产权 制 关 度 的法律 法规不完善 。其 次 , 根据我国新修订 的《 合伙 企业 法》 如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 还需要各部委出台相应 的配套政 策。虽然新修 订的《 合伙企业法》 立了有 限合伙 确
的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 。其操作 技巧和运作机 制更 加灵活 和
规范 , 客户群 比我 国的范 围也要 大很 多 , 至是几乎所有 其 甚
台了《 业投 资企业管理 暂行办 法》其 并未对 监管 责任进 创 , 行 明确 的划分 ,国务院各部委也相互 抢夺高利 润行业的监
管权 、 推卸监管难度大 的行 业的监管权 , 使得 出台的各项政 策往往 出现相互矛盾 的情形 。其 次 , 监管 的理念不够 明确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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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手段选择余地较小 。
二 、 国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的 对 策 我
发组 织的行业协会对私募 投资基 金进行 自律管理 ,进行行
业 道德约束 , 然后有组织地 向主管部 门将会员 申报备 案 , 使 得私募 股权 投资基金 的发展得 以规范化 。私募股 权投资基
操作者进行监管 , 以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 。通过积极培育合 可
法 》《 、公司法》 证券 法》 和《 等法律 中 , 为大力 发展私募股权
投资 基金创造一个 健康完善 的法律环 境。主要包括 : 第一 ,
虽然 新修订 的《 合伙 企业法 》 加 了有限合伙企 业的规定 , 增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探讨
缺乏一套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 , 导
致了这些基金在操 作上面临无法可依 的尴
尬境 地 ,也不利于保护基金 的合法利益。 ( ) 二 私募基金 多头监管导致监 管缺位 20 年, 02 国务院成 立了国家发 改委 中
素 :本土投资机构资金实力相对薄弱 ;基 金管理和服务水平不够专业 ;投资者和项
目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退 出渠道有限 ;
小企 业司、商 务部 、财政部综合 司、证监 会机 构部 、科 技部等十部委联 系会议 ,负 责研究和 制定创业投 资行业 的有关 问题 。 但由于参 与的部 门太多 , 造成 “ 政出多 门”
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的法律法规并 不健全 ,甚至存在政策法规之间相互矛盾 以及监管严重缺位 的情况 :
( ) 一 没有一部 统一 的P 的法律或办法 E
分对外资基金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机构对 涉及保险 、证券 、银行等金融类企业进行
审批 ,发 改委对创投企业进行监管 ,证监 会对私募基金所投资 的企业 的上市 问题进
我 国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监 管 现 状
但就 目前我国的 P 环境来看 , E 规范和
另外 ,监 管的不一致还体现在没有 明确 的 监管主体 。国家各监管部 门各 自订立 了一 些部 门的规章 制度 ,对私募基金 的监管各
有涉及 。如工 商部分监管其注册 ,商务部
于 法律体制 和市场环境等 因素 ,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的发展。 19 9 8年 ,国家公布了 《 关于建 立风险
可 以视 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人数的分界 线; 创投暂 行办 法》 《 规定 了股权投资企业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所谓税务风险,一方面是指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存在少缴、漏缴的情况,导致企业面临税务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指企业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或理解不透,未按规定办理税收优惠而导致多缴纳了税款,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税务风险一旦发生,不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信用,对企业未来的经营造成一定的阻碍,还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为了有效降低税务风险,企业要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涉税行为。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本身是一种新兴的理财工具,行业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在实务中,财务人员面临着许多涉税问题和处理难点,本文主要针对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形式概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形式,分别为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合伙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合伙关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合伙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具体经营,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大部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并采用受托管理的模式,基金管理人同时担任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两个角色,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更加注重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各合伙人承担纳税的义务,可以有效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税风险及难点(一)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时的涉税风险第一,办理税务登记时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时,认为只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和办理工商登记,对税收政策概念模糊,未办理税务登记;有些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基金合伙人的组织形式均为法人主体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局的税务登记系统找不到合适的匹配的企业类型,随意登记成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合伙或其他企业;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登记不完善,缺少对投资者基本情况、投资金额、出资比例、收益分配方式、分红情况、《合伙协议》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很容易引发税收监管风险。
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
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有哪些?一、设立及运营方面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私募基金近年来在金融市场上迅速崛起,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一种募集资金的方式,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进行接触的,因为私募基金只针对少数人的投资,大量的资金流动使得私募基金必须得到相应的监管,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设立及运营方面1、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单列一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营要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规则。
目前施行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新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总额为限,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二、备案管理方面在证监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券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发布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该通知目前是中国证监会主管期间发布的具体监管政策文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
金融视线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天津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马骏摘 要:作为资本市场一项新兴产物的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近些年来的发展非常迅速。
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制度下,由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存在较大的税收优惠、运作方式较为灵活多变等优势,得到了投资者以及管理者的青睐。
经过有效的内部治理,能够将有限合伙人(LP)以及普通合伙人(GP)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实现制约平衡,促使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更灵活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方法;运作方式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0.19基金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其核心即是对人的治理,针对有限合伙人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协调,让其可以充分考虑多方需求,保持稳定制衡的状态。
下面通过概述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提出相应的内部治理措施,希望能够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持续有序、健康向前的发展和进步带来帮助。
1 简述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1.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构成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有限合伙制PE,一般来讲,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两部分组成。
其中普通合伙人针对合伙企业事务拥有执行权,能够代表基金对外部行使民事权利,并且需要对有限合伙制PE的债务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针对基金债务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有限合伙制PE 的有限合伙人,一般是机构投资者或者是个人,这些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通常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而且针对企业不实施日常管理,只是根据所约定好的比例,对企业获取的收益进行分成,所承担的债务的责任也有限,在自己所提供资金的范围内,有效控制好风险[1]。
一般来讲,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基金,负责企业的日常工作,并且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这样一来,有限合伙制PE的各方面权利与义务,采用责权架构的方法实现平衡,从而良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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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投
融资张志伟律师)
收藏人:私募股权律师
2013-03-24 | 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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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欢迎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有兴趣的朋友与本人进行沟通、探讨。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第六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受《办法》的规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业务。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管理部门在收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
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
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其中,重大事件,系指:
(1)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2)增减资本。
(3)分立与合并。
(4)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5)清算与结业。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对于已经完成备案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可以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参股、提供融资担保和税收优惠政策等优惠待遇。
没有备案,未纳入主管部门监管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