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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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
•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 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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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
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
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
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
织形式。
•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
•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重点监管的对象 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而对于民间的投资 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 构一般不会予以干涉。随着私募股权基金日渐流 行以及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把对 民间资本的宏观控制权囊入手中。 私募股权基 金对市场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北京市道可特律 师事务所许振宏律师谈到:“大型基金对中小基 金的行为起到引导和暗示的作用,其投资方向足 以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
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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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 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 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 行。
•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 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 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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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 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 人民币3000万元。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源自文库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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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 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 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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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 “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 税或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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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
资基金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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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 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 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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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 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 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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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振宏律师指出,《办法》定格“适度监管” 的主调,体现了统一监管、分层监管、自律监管 的原则,这无疑有助于资本市场运作在保持自由 行和灵活的同时,转入更为安全、系统、与其他 市场有效协调的发展轨道中去。 PE不能放在温 室里养,要在市场中参与竞争,参与优胜劣汰, 才能实现资金运作水平、风险防范能力的全面提 升。宏观调控需要一张一弛,解铃还需系铃人, PE监管需回归市场,这才是长久之计。 [1]
•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
•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 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 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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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私募股全基金管理办法
• 此外,大量国外热钱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涌入中国, 并且已经造成了房价畸高和通货膨胀的恶果,如 不对基金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调控,任其自由发展, 必将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 早在几 年之前,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业 司、财政部综合司、证监会机构部等是个部门组 成的十部委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和制定创业投资 行业的相关问题,但“政出多门”导致出台的政 策多是自相矛盾。同时PE的监管主体分散,各 监管机构之间未能就行业标准和范围达成一致, 经常出现过度监管和监管真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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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 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 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
•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
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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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
• 私募(PE)第一法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草案)》(下称《办法》)已上报国务院,正 在等待批复。《办法》明确了对PE行业适度监 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办法》的出台 为私募(PE)提供了运作的基本蓝图。 从业界 整体反应来看,这次的《办法》基本顺应了民意, 得到了业界的支持。 “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且 总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看,不应该监管。但中 国毕竟有着自己的国情,适度监管有助于行业的 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者和机构投 资者有统一规定,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有 助于这个新兴行业发展。”一位业界人士这样表 态。
•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
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
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
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
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
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