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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范文(三篇)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范文(三篇)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范文工伤保险是我国劳动者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日,我参加了一次工伤保险条例的学习,深入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对于保障自身权益,提高自身素质以及推动公司发展,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工伤保险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是一项为劳动者提供了意外伤害保障和康复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和安全风险。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一旦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导致失去劳动力,不仅会给个人和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确保他们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合理赔偿和康复服务,既是国家的法定责任,也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其次,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加深了我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解。

我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于工伤的界定和赔偿提供了具体规定。

在工伤认定方面,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明确了工伤的认定标准,确保认定结果公平、公正。

在工伤赔偿方面,条例规定了工伤赔偿待遇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保证了工伤者在发生工伤后能够获得合理补偿。

学习工伤保险条例使我更加清楚地了解到,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还要保证风险的合理分担,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学习工伤保险条例提醒我注意劳动安全、预防事故。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更重要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

条例明确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预防事故的措施和要求。

作为劳动者,我们要时刻关注劳动安全,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第一。

此外,学习工伤保险条例也提醒我,作为企业的一员,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学习工伤保险条例促使我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作为劳动者,我们应该了解并遵守这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2010-10-14 23:30:17 向日葵保险网[导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二、工伤认定的时效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三、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交通意外工伤标准赔付

交通意外工伤标准赔付

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赔付标准主要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工伤的赔付标准进行的概述: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也有所区别。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2. 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者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和75%。

五级至十级伤残者则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 医疗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误工工资:如果职工因工受伤无法工作,那么工伤保险会支付一次性误工补助金。

5.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后,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丧葬补助金。

6. 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将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在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中,如果职工已经从第三方(如交通事故责任方)那里获得了赔偿,比如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误工工资等,那么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

但是,如果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相应标准,那么工伤保险会补足差额。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主责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主责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主责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治疗保障。

而在工伤赔偿中,如果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那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工伤赔偿中交通事故的主责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主责是根据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归属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工伤赔偿中,如果劳动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受害的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手续。

而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其他车辆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那么责任主要应由对方承担。

其次,对于工伤赔偿中的交通事故主责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责任认定和证据收集。

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向企业报告,并配合企业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证据的收集。

如果需要进行司法救济,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交通警察进行调查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工伤赔偿中,这些证据将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对于工伤赔偿中的交通事故主责问题,劳动者和企业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

如果事故责任清晰,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企业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而如果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双方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途径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总的来说,工伤赔偿中的交通事故主责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认定。

劳动者和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和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最终依法解决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

同时,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对工伤赔偿中的交通事故主责问题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工伤的双重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工伤的双重赔偿问题

工伤的双重赔偿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工伤双重赔偿范围的,依据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①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③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

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④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工伤赔付标准

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工伤赔付标准

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工伤赔付标准
职工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依法赔偿给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而赔偿的标准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确定。

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赔付标准:
1. 医疗费用:包括在受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的标准,根据住院天数计算。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确定,具体标准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是本人工资的27倍,二级伤残是25倍等。

4.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5.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时间确定。

6. 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 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或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是一般情况下的参考标准,具体赔偿标准和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最好及时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工伤双赔案例

交通事故工伤双赔案例

交通事故工伤双赔案例最近,我接触到了一起交通事故工伤双赔案例,这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也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在这起案例中,一名工人在上班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导致了严重的工伤,这就引发了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问题。

下面,我将结合这个案例,对工伤和交通事故双赔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的具体情况。

事发当天,这名工人正按照公司的安排前往工作地点,途中不幸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了严重的身体伤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名工人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赔偿。

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工伤认定的问题,由于工伤认定的流程繁琐,导致工人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及时获得工伤赔偿。

而在交通事故的赔偿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工人在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处于弱势地位,最终导致了赔偿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的情况。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经验教训。

首先,对于工伤认定的流程,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了解,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其次,在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劳动者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保险条款,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导致赔偿不足的情况发生。

另外,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

比如工伤认定流程繁琐,导致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无法及时得到赔偿;又如在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保险公司往往能够以各种理由拖延或减少赔偿金额。

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应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在工伤和交通事故双赔的过程中,劳动者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苏人保规[2011]16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上下班交通事故类工伤认定原则职工上下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进行补正。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原则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职工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生效的裁判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职工需提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三、工伤待遇支付口径(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是指工伤职工经苏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苏州大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门诊治疗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

所需交通费及途中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交通费按实支付,食宿费用为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

(三)2011年1月的1日之后被认定为工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职工死亡时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标准执行。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范本一:背景介绍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自身翻滚、撞击障碍物等情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同时,交通事故也可能导致工伤的发生,即劳动者在车祸中受伤。

为了合理有效地进行赔偿,制定了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二: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概述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保险的赔偿。

根据不同情况,双重赔偿标准将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保险的赔偿金额进行合理的配比,确保受伤劳动者得到相应的赔偿。

三: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1. 工伤保险赔偿:a)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来承担。

具体赔偿额度根据医疗费用发生情况而定,但一般不超过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度。

b) 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如果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将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助金,以弥补因伤产生的收入损失。

具体比例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c) 伤残补助金: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情况,工伤保险将根据伤残程度提供相应的补助金,以帮助劳动者维持生活。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2.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a) 交通事故保险是指由车辆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

根据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车辆保险将提供一定金额的赔偿,以支付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

四:附件: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申请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在中国,工伤保险是一项由雇主为劳动者购买的保险,主要用于支付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等。

2. 交通事故保险:交通事故保险是指由车辆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

车辆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可以承担劳动者受伤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工伤交通事故双赔规定

工伤交通事故双赔规定

工伤交通事故双赔规定工伤交通事故双赔规定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工人受伤或者死亡,同时符合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双重条件,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

具体规定如下:一、双重赔偿责任的确定1. 工伤认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各种意外事故和职业病。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必须证明事故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2. 交通事故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之间碰撞、追尾、侧翻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必须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方。

3. 双重赔偿责任确定:如果一个事故既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又符合交通事故认定标准,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保险主要覆盖医疗费、伤残津贴和生死抚恤金,交通事故赔偿主要覆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等。

二、双重赔偿金额计算方式1. 医疗费用: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可以同时申请工伤保险报销和交通事故赔偿,但是双重赔偿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

2. 误工费用:工伤保险对受伤人员的误工费用进行补偿,交通事故赔偿也对误工费用进行补偿。

两者之间如果有重复部分,应按照较高的补偿标准进行发放。

3. 伤残津贴和残疾赔偿金:工伤保险对伤残的受伤人员发放伤残津贴,交通事故赔偿对受伤人员进行残疾赔偿。

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和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补偿,并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发放。

4. 生死抚恤金:工伤保险对受伤人员的家属发放生死抚恤金,交通事故赔偿也对受伤人员的家属发放抚恤金。

双方赔偿的金额根据受伤人员的死亡程度和责任方的不同进行计算。

三、赔偿申请和处理流程1. 工伤保险申请:受伤人员及其家属需要将工伤保险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由其负责审核和审批。

2. 交通事故赔偿申请:受伤人员及其家属需要将交通事故赔偿申请材料提交给事故责任方所在地的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由其负责办理赔偿事宜。

江苏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在江苏,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由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所规定的。

对于
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劳动者,他们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苏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相关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而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金的标准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的。

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其次,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劳
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

具体来说,劳动者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药品费、康复费等。

而且,对于因工伤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劳动者,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康复费用。

此外,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劳
动者还可以获得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和工伤程度来确定的,一般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造成的伤残,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而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造成的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综上所述,江苏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由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所规定的。

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等。

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

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

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事故引发的要紧有两种情形,一是在机动车司机职位上工作的职工,在工作进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二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而引发。

依照以往的规定,这种事故应先依照交通事故处置规定处置,然后再按保险的规定采取补差的方式享受保险待遇。

而新的保险法规对交通事故引发的如何赔付没有涉及,对原先的规定也没有明令废止。

因此,原先的规定与新法规不抵触,应继续执行,直至有关部门作出新的规定,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相关依据】保险试行方法[]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应当第一依照《》及有关规定处置。

保险待遇依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补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保险经办机构再也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补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津贴)。

企业或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取得交通事故补偿后应当予以归还。

(二)交通事故补偿给付的死亡补偿或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再也不发给。

但交通事故补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份。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依照本条(一)、(二)项处置有关待遇外,其他保险待遇依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缘故,受损害职工不能取得交通事故补偿的,企业或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方法给予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忙职工向肇事者索赔,取得补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受到事故损害的;(二)工作时刻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扫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三)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故受到损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的其他情形。

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建议

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建议

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建议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当前工伤保险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

许多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不了解,导致在发生工伤时无法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政策宣传工作,让他们能够全面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也要加强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培训,提高其对工伤保险政策的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其次,完善工伤认定和鉴定机制。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受伤劳动者能否获得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因此,应建立健全的工伤认定和鉴定机制,确保认定工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的监管,防止虚假鉴定和骗取工伤保险金的行为发生。

再次,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是保障工伤保险制度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同时,也要加强对工伤保险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工伤保险金真正用于受伤劳动者的医疗和补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最后,建立健全的工伤预防机制。

预防胜于治疗,应加强对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劳动场所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因工伤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完善工伤认定和鉴定机制,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的工伤预防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重视这些问题,采纳这些建议,共同努力,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证明

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证明

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证明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者患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部门向受害者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

而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由于车辆、行人、道路、气象等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因此,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证明就成为了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员工所需要的重要文件之一。

首先,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证明对于受伤员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这个证明可以证实受伤员工是在工作中遭遇了交通事故,从而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证明,以便在后续的治疗和赔偿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和权益。

其次,办理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证明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和材料。

受伤员工在申请办理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证明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等。

这些证据和材料可以帮助用人单位对受伤员工的情况进行核实,从而为办理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证明提供依据。

另外,办理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证明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

受伤员工在向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证明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交通事故的证据和材料。

用人单位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和核实,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证明。

整个办理过程需要受伤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以确保证明的及时办理和准确性。

最后,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证明的办理对于受伤员工的治疗和赔偿具有重要意义。

一旦受伤员工成功办理了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证明,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康复期间的工资补助等。

这些待遇可以有效地减轻受伤员工和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在治疗和康复期间的生活和健康。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证明对于受伤员工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办理过程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和材料,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办理完成后可以为受伤员工的治疗和赔偿提供有力的保障。

工伤保险的公共交通事故保障范围

工伤保险的公共交通事故保障范围

工伤保险的公共交通事故保障范围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护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情况下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和医疗待遇。

在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中,公共交通事故是一个重要的保障领域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伤保险对公共交通事故的保障范围,以及职工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益。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权益保障工伤保险基于以下基本原则来确保职工权益的保障:1. 全面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2. 必须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其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享受相应权益。

3. 公共性和统一性:工伤保险由国家统一管理,确保实施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在工伤保险的范围内,公共交通事故是一个重要的保障领域。

二、公共交通事故保障范围公共交通事故是指在公交车、地铁、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意外事故。

工伤保险覆盖的公共交通事故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或残疾,工伤保险将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

2. 职工抢救他人时的意外伤害:如果职工在公共交通事故中抢救他人时发生意外伤害,工伤保险同样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

3. 交通事故死亡:如果职工在公共交通事故中不幸身故,工伤保险将提供丧葬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

三、行使工伤保险权益的步骤当职工在公共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残疾时,可以按以下步骤行使工伤保险权益:1. 及时报告:职工应尽快向用人单位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就医救治:职工需立即就医接受救治,并妥善保留医疗记录和相关费用的发票。

3. 提交申请:职工应填写工伤保险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递交给工伤保险管理部门。

4. 审核认定: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将核实事故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作出工伤认定。

5. 赔偿支付:经过工伤认定后,工伤保险将提供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赔偿金。

劳务合同交通事故工伤

劳务合同交通事故工伤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逐渐普及。

劳务派遣用工,即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

然而,在劳务派遣用工中,一旦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便成为焦点。

一、劳务合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1.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 交通事故中,劳动者非主要责任方;3. 劳动者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注意以下几点:1.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伤认定和赔偿的相关事宜;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约定工伤认定和赔偿的相关事宜;3.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照工伤认定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

二、劳务合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工伤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在劳务合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中,以下问题需注意:1. 医疗费: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伤残津贴: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按照伤残等级领取伤残津贴;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一次性领取伤残补助金;4.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者因交通事故死亡,一次性领取工亡补助金。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工伤赔偿需注意以下几点:1.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照工伤认定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3.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赔偿款项。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之解析论文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之解析论文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之解析论文第一篇: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之解析论文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之讨论内容提要: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赔偿责任上有两个法律关系,分别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两种法律责任。

在民事侵权赔偿工伤与保险待遇之间劳动者如何取得救济、获得赔偿,在法学理论界、司法机关、律师行业以及社会公众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及其竞合的现实案例和法学理论等多个方面讨论,分析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工伤事故赔偿这一法律制度。

文中归纳了两种赔偿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区别以及列举法学理论中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主要观点。

分析了我国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及赔偿模式的发展演变;重点论证了现行规定的弊端与缺陷并提出了完相应建议。

旨在加强和完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法律保护,以体现以人为本,公正公平的法治理念。

【关键词】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一、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案例2013年3月,张某某到x煤矿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属性为安全监控操作员,2013年6月30日下午,张某某在下班时乘坐同煤矿职工张某的二轮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张某的摩托车与黄某驾驶的低速自卸货车相撞,双方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坐在摩托车后面的张某某受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被送往市医院抢救,治疗期间被诊断为:左上肢毁损伤,在医院行截肢手术。

2013年12月五日,某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及所属公司和车的保险公司承担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损失,2013年11月15日经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某受到伤害为工伤。

2014年2月20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某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叁级,生活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后张某某为了治疗自己因工伤导致损失,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XX煤矿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70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因诉求差距过大未能当即调解成功,现本案仍在调解当中。

2023年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和解协议

2023年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和解协议

2023年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和解协议[标题]2023年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二)[背景介绍]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雇主对员工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

在2023年,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双方达成了以下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和解协议。

[协议内容]一、赔偿标准1. 人身伤亡补偿:根据被害人的伤势和受损程度,雇主将提供相应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等补偿。

2. 财产损失赔偿:如车辆、财物等损失,由雇主支付相应金额作为赔偿。

3. 经济补偿:若事故造成员工工作完全或部分丧失能力,雇主将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失能津贴,确保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4. 合法支出补偿:根据员工在医疗、康复等方面的合法支出,雇主将予以全额或部分的补偿。

二、赔偿程序1. 提交申请:事故双方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雇主提交赔偿申请。

2. 复核和鉴定:雇主将根据事故发生地的规定,委派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复核和鉴定,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和合理。

3. 赔偿协商:雇主和员工双方将在鉴定结果出炉后进行赔偿协商,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互惠的原则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 赔偿支付:雇主将根据协商结果,按时向员工支付赔偿金额,确保其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三、追责机制1. 驾驶员责任:若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承担,雇主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并及时向员工支付相应赔偿金额。

2. 雇主责任:若事故责任由雇主承担,雇主将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向员工支付相应赔偿金额。

3. 法律保护:员工享有法律保护,如发现雇主未按照协议进行赔偿的,可向法庭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保险相关1. 强制保险:雇主有义务为员工购买交通事故工伤保险,确保员工在发生事故时能得到及时赔偿。

2. 赔付时限:雇主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员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后的一个月内完成赔偿,确保员工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五、补充条款1. 保密协议:双方在协商赔偿过程中发生的事实、数据和文件等必须保密,不得对外公开。

交通意外工伤认定标准

交通意外工伤认定标准

交通意外工伤认定标准一、上下班途中在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是关键的一个环节。

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能证明事故与工作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便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必须是交通事故,且事故中员工的身体受到了伤害。

这里指的交通事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员工本人必须承担非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事故责任主要不在员工本人,而是由于其他人的过错或者意外原因造成的。

如果员工承担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劳动能力障碍工伤事故必须导致员工出现劳动能力障碍,即员工因事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

劳动能力障碍的严重程度将根据员工的伤情和治疗情况来确定。

五、工伤保险支付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得到救治和经济补偿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如果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将由工伤保险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

六、补偿与赔偿工伤认定后,员工将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和赔偿。

补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等,而赔偿则包括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就业补助金等。

具体的补偿与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程序包括申请、调查、认定三个阶段。

员工或其家属可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向所在单位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随后,相关部门将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工伤认定。

八、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标准、程序和相关责任。

九、相关机构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机构包括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

这些机构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协助调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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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赔偿几点看法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在民事侵权赔偿后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计算方法是否完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进行,本文分析了各地不同的规定及赔偿模型,提出分类赔偿的新赔偿模式,期望引起法律人士的共鸣,以进一步加强与改善对职工权益的维护。

目前,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职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民事侵权法律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职工能否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赔偿法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如可以获得赔偿是采取何种赔偿方式来具体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在目前的法律学界中有相当的争议。

本文试图从不同的法律规定入手,提出分类赔偿的新赔偿模式,探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对工伤职工进行有效赔偿,以更好的保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赔偿概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保险赔偿,是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履行职务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产生的赔偿。

其主要特征是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同时发生,二者产生竞合。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与驾驶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管理法律使用车辆造成他人或本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应有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进行确认,进而由伤者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侵权法律进行协商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赔偿问题。

工伤事故则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履行职务或业务而受到的由于用人单位或外界因素直接作用造成职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

该事故应由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书》并生效后,工伤事故才得到确认,受伤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提出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或赔偿问题。

在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同时发生的情况下,也即具备《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工伤认定书》的时候,就发生了如何对受伤职工进行赔偿,是先行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再提出工伤保险赔偿,还是先提出工伤保险赔偿,或是二者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能否同时得到赔偿支持,在具体的赔偿项目的计算损失上有无特别的不同计算方法,是本文进一步探讨的重点。

二、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竞合的主要赔偿模式受伤职工如何获得赔偿,主要有以下四种赔偿模式:一是选择模式,即受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索赔。

或是选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或是选择工伤保险赔偿,二种赔偿方式的适用相互排斥。

二是取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受伤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依据侵权法律向直接侵权责任人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此种赔偿模式虽有利于职工的维权,但因保障力度不足,无法让职工获得完全赔偿,且不能制裁直接侵权责任人,只具有损害填补与分散损失的功能,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三是兼得模式,即受伤职工不仅可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即通俗所说的“双赔”。

此种赔偿模式使受伤职工取得双重救济,有双份利益可赔,对受伤职工权益的保障程度是最大的,但造成受伤职工获得的赔偿总额可能超过其实际损害,即受伤职工增加额外利益,违背了“不应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原则。

支持采取此种赔偿模式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2条及《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生产安全法》第4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因第三人责任因素导致的伤害,法律是支持受伤职工获得双份利益的。

但也有学者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生产安全法》第48条是适用于因用人单位自身在生产经营中存在隐患造成职工工伤的情况,且责任主体存在竞合,该法条并不适用于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赔偿;《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调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予适用,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责任主体存在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应告知受伤职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却并未规定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能否再行提起民事侵权赔偿;第二款规定的是人民法院支持受伤职工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但也没有规定受伤职工向侵权责任人索赔后能否再行提起工伤保险赔偿,可见立法对此种兼得模式的赔偿并不明确。

四是补充模式,即受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损失。

此种模式既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完全填补损失,又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还能够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是较为可行的赔偿模式。

1996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及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已赔付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侍遇,补助费用低于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但可惜的该法规已被国务院明文废止,无法有效适用。

不过,司法实务中各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或人大或政府制定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办法或意见,这些意见对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均规定采取补充赔偿模式。

如:200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通过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通过的《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侍遇;但第三人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2003年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湖北、山东、厦门、山西等省市,均是规定差额部分进行补充赔偿。

三、区分不同赔偿项目的分类赔偿模式能更好的维护职工权益补充赔偿模式是以受伤职工的实际损失为限,虽能较好的保障职工利益,但没有明确区分不同的赔偿项目或赔偿类别,未能充分考虑交通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同的区域经济差异,而导致的按不同地区的标准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同,实质上并没有完全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在补充赔偿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兼得模式,提出一种折衷的全新赔偿模式——分类赔偿模式,认为应在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间区分不同的赔偿项目或类别,在具体损失的同类赔偿项目中总额控制、差额补足,不同类的赔偿项目同时得到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辅助器具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食宿费等各类损失。

工伤保险赔偿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食宿费等各类损失。

上述二者间具有相同性质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用、鉴定费、交通食宿费。

按侵权法与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分别计算出相应赔偿项目的具体损失,参照补充赔偿模式采取总额控制、差额补足的赔偿方式。

在实务操作中,受伤职工先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按侵权法计算出的各项目具体损失应由侵权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受伤职工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保险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对各项目具体损失进行计算,同项目的各类损失额低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类损失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赔偿;同项目的各类损失额超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类损失的,差额部分由予以补足。

如受伤职工选择先提出工伤保险赔偿,应支持其提出的各类损失额,但受伤职工应在随后向侵权人提出并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返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间不同的赔偿项目或类别主要有: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该类损失在性质上有较大差异、二者的计算方式完全不相同,应同时得到赔偿。

山西省政府2004年通过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

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其虽提出“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但却没有明确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的差异,并且还是采取补足差额的办法,仍有不足,可在此基础上按分类赔偿模式予以完善。

四、工伤保险赔偿立法不统一产生的思考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兼有工伤保险关系和侵权行为关系双重性质,劳动法从工伤保险角度加完全填补损失,又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还能够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是较为可行的赔偿模式。

1996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及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已赔付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侍遇,补助费用低于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但可惜的该法规已被国务院明文废止,无法有效适用。

不过,司法实务中各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或人大或政府制定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办法或意见,这些意见对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均规定采取补充赔偿模式。

如:200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通过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通过的《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侍遇;但第三人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2003年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湖北、山东、厦门、山西等省市,均是规定差额部分进行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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