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适用《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森林法行政处罚权释义
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森林法行政处罚权释义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七十三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占用林地 (1)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法律责任 (1)(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情形 (1)(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法律责任 (2)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2、罚款 (3)二、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 (3)(一)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违法情形 (3)(二)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超出标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形 (4)(三)擅自占用林地的行政法律责任 (4)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 (5)2、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原状 (5)3、没收非法财物 (5)4、罚款 (5)5、处分 (6)(四)擅自占用林地的刑事法律责任 (6)三、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6)(一)违法临时使用林地的情形本法第38条规定,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6)(二)违法临时使用林地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临时占用林地往往造成植被和土壤的损毁,恢复成本极高 (7)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7)2、罚款 (7)第七十四条非法开垦、采石、采砂等毁坏林木、林地行为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7)一、非法毁坏林木的情形和法律责任 (8)(一)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情形 (8)1、非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活动,毁坏林木的行为 (8)2、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的行为 (9)(二)造成林木毁坏的法律责任 (9)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9)2、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 (9)3、罚款 (9)二、非法毁坏林地的法律责任 (10)(一)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情形本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10)(二)造成林地毁坏的法律责任 (10)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0)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11)3、罚款 (11)4、刑事责任 (11)三、向林地排污的法律责任 (11)具体适用 (12)1、责令改正 (12)2、罚款 (12)3、行政拘留 (13)4、没收违法所得 (13)5、刑事责任 (13)第七十五条擅自移动或毁坏森林保护标志 (14)第七十六条盗伐、滥伐林木 (14)一、采伐林木应当区分的情况 (15)(一)采伐林地上的林木 (16)(二)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 (16)(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16)(四)更新采伐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 (16)(五)采挖移植林木 (16)二、盗伐、滥伐的行为 (16)(一)盗伐林木 (16)(二)滥伐林木 (16)三、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需注意的问题 (17)第七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17)第七十八条收购、加工、运输非法来源林木 (19)一、可以视为应当知道的情形 (20)二、处罚层次 (20)第七十九条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21)第八十二条 (21)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 (21)二、关于治安管理处罚 (23)(一)本法中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23)1、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3)2、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23)3、盗伐林木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或者林地毁坏的24三、关于刑事责任 (24)(一)刑事责任 (24)1、主刑的种类 (24)2、附加刑 (24)(二)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形 (25)1、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故意造成林木或者林地毁坏的,以及故意毁坏林业基础设施,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5)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53、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25)4、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25)5、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 (26)6、毁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 (26)7、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或者巨大的,以及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 (26)8、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7)9、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27)第七十三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占用林地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fu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维护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林业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业行政执法的原则是依法治理,严格执法,公平公正,透明高效。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的任务是依法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管理、林木采伐、林地利用等方面。
第六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勤勉尽职。
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执法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得拖延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做好执法记录,保留相关证据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查处、处罚、复议和司法救济等环节。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一)了解案情: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信息;(二)取证:对现场进行勘查、拍照、采集物证等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调查:调查案件的原因、经过、情节等,查明事实;(四)听取当事人意见:邀请当事人到场,听取其陈述、申辩;(五)作出决定:依法分析案情,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六)出具决定书: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七)执行后期工作:对处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随意变更、篡改执法决定。
最新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林业⾏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我们知道国家对森林是有法律来保护。
对于林业,我国也有林业处罚的程序。
那么最新林业⾏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最新林业⾏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林业⾏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①执法范围和职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市、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可依法查处《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政处罚案件和林业⾏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的其它林业⾏政案件(森林派出所经林业⾏政主管部门办理委托⼿续后可⾏使林业⾏政处罚权)。
②办案程序林业⾏政案件的办案程序按照1996年9⽉26⽇林业部办公会议通过、⾃1996年10⽉1⽇起实施的《林业⾏政处罚程序规定》执⾏。
林业⾏政处罚程序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林业⾏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依法实施林业⾏政处罚适⽤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政处罚,纠正违法⾏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六条实施林业⾏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政处罚。
林业⾏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政处罚,必须办理书⾯委托⼿续,并由委托的林业⾏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林业⾏政主管部门备案。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林业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林业政策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正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依法制定。
裁量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和程序。
裁量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能够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处罚依据,避免主观随意性,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侧重于情节认定和处罚决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行为主体的情况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在裁量标准中,应当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标准和处罚决定的依据,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注重程序规范和权利保障。
在裁量标准中,应当规定执法程序的要求和限制,明确当事人的申辩权和申诉途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裁量标准应当规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和责任,明确处罚决定的程序和依据,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注重效果评估和监督管理。
裁量标准的制定应当建立健全的效果评估机制,及时总结分析执法实践,不断完善和调整裁量标准。
同时,应当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裁量标准,杜绝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总之,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工作,关系到国家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为国家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积极的贡献。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第二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不含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且没有造成林地功能改变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功能,认错态度较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的罚款;
2、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至10%的罚款;
3、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4、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罚款。
资源林政类(18种)
序号
1
盗伐森林
或者
其他林木
1、《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共9项)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设计批准文件等。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采取依法履职、有据裁量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第五条在抓取林木、收购及加工木材、运输木材等环节中,发现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可以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罚:一、抓获的植株数量或木材总体积;二、抓获的植株种类和木材品种;三、破坏的林地面积;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五、行为人有无前科、犯罪记录;六、行为人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故意。
第六条在申请许可证书、验收设计文件、办理林业权属登记等环节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造假证明等行为,可以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罚:一、虚假材料的材料内容及造假程度;二、虚假证明的内容及造假程度;三、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四、行为人有无前科、犯罪记录;五、行为人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故意。
第三章行政处罚种类及裁量依据第七条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发出的警示和教育,不需要处罚款,并可以要求违法者限期改正。
第八条罚款金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
第九条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应当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及其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
第十条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第十一条吊销许可证书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次数、情节及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第十二条责令停产停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第十三条撤销设计批准文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
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处罚标准适用
违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
违法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森林法》第43条
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44条
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收到毁坏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3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
林 业 行 政 处 罚 一 览 表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项
《森林法》第44条第1项
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3倍的罚款。
《森林法》第43条
1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无证经、加工木材
予以取缔,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第2项
擅自进入木材市场以外的产地收购木材
没收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第3项
非法捕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猎捕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第1项《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非法买卖林木、木材运输许可证及其它林业行政管理证件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42条第1项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吊销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其中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可以并处》第44条第4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10、未经许可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
名称
法定依据
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标准
从重处罚适用标准
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标准
备注
7、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16、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保护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合用本规定。
对于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可以参照其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
第二章处罚的合用与范围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通知等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合用于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决定的规定,伤害国家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二)违反规定从事砍伐、采伐、移栽、搬运、销售林木等活动,或者非法占有国有林地、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地等,并导致严重后果;(三)冒用、盗用、转让、出租、出借、贩卖林业行政许可证、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林业行政许可证件;(四)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象,骗取林业行政许可、补贴、奖励等;(五)对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进行阻挠、威胁、吓唬、侮辱或者打击报复行为;(六)故意损毁林业基础设施、林业防火设施、植树造林成果和其他与林业密切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处罚对象、违法次数等方面因素,依法确定处罚种类、数额和幅度。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程序环节:(一)立案阶段;(二)调查取证阶段;(三)听证阶段;(四)作出处罚决定阶段;(五)执行阶段。
第九条立案:(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接到举报、检举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向上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并经过审核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于不需要立案的违法行为,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赋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理。
第十条调查取证:(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调查、勘验、检查、抽样、鉴定和问询等方式,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和情况。
林业行政处罚标准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
《森林法》第44条
盗伐林木
1、盗伐0.5立方米或幼树20株以下,补种十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2、盗伐0.5立方米或幼树20株以上,补种十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10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
滥伐林木
1、滥伐2立方米或幼树50株以下,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3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
无证运输木材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林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自由裁量基准
林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自由裁量基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具体标准因地区和案件情况而异。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示例:
1. 非法占用林地:根据非法占用林地面积的大小,可以将处罚分为三个等级。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者
有其他一般情节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改变用途的林地数量和面积,可以将处罚分为两个等级。
其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少、面积较小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多、面积较大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盗伐、滥伐林木:根据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和种类,可以将处罚分为四个等级。
其中,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少、价值较小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盗伐、滥伐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多、价值较大的,可以处以盗伐、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价值特别巨大的,可以处以盗伐、滥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珍贵树木或者珍稀植物的,可以处
以盗伐、滥伐林木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只是一个示例,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量。
省级林业和草原机关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目录第一部分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 (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1)(一)原文规定 (1)(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1)(一)原文规定 (1)(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一)原文规定 (2)(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一)原文规定 (3)(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4)(一)原文规定 (4)(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5)(一)原文规定 (5)(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5)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6)(一)原文规定 (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6)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6)(一)原文规定 (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6)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7)(一)原文规定 (7)(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7)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8)(一)原文规定 (8)(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9)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9)(一)原文规定 (9)(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0)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10)(一)原文规定 (10)(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0)1十三、《××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11)(一)原文规定 (11)(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1)第二部分种苗管理 (1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11)(一)原文规定 (11)(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2)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12)(一)原文规定 (12)(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14)(一)原文规定 (14)(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15)(一)原文规定 (15)(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5)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16)(一)原文规定 (1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6)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16)(一)原文规定 (1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6)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17)(一)原文规定 (17)(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7)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17)(一)原文规定 (17)(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8)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18)(一)原文规定 (18)(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8)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19)(一)原文规定 (19)(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9)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20)(一)原文规定 (20)(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0)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20)(一)原文规定 (20)(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1)2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21)(一)原文规定 (21)(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1)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22)(一)原文规定 (22)(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2)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八条 (22)(一)原文规定 (22)(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3)1、责令改正,对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23)2、对检验机构按以下标准处罚 (23)第三部分森林公园管理 (24)一、《××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4)(一)原文规定 (24)(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4)二、《××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4)(一)原文规定 (24)(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5)三、《××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25)(一)原文规定 (25)(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5)四、《××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6)(一)原文规定 (2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6)五、《××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6)(一)原文规定 (2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7)六《××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7)(一)原文规定 (27)(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8)第四部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 (28)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28)(一)原文规定 (28)(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29)二、《××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0)(一)原文规定 (30)(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1)三、《××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1)(一)原文规定 (31)(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1)四、《××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32)3(一)原文规定 (32)(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2)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33)(一)原文规定 (33)(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3)六、《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34)(一)原文规定 (34)(二)自由裁量基准 (34)第五部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34)一、《××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34(一)原文规定 (34)(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5)1、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35)2、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35)二、《××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36(一)原文规定 (3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6)三、《××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37(一)原文规定 (37)(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7)1、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37)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39)四、《××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39(一)原文规定 (39)(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39)五、《××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40(一)原文规定 (40)(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0)六、《××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41(一)原文规定 (41)(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2)七、《××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42(一)原文规定 (42)(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2)第六部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 (43)一、《××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四条 (43)(一)原文规定 (43)(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3)第七部分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44)一、《××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 (44)4(一)原文规定 (44)(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4)二、《××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 (45)(一)原文规定 (45)(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5)三、《××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 (46)(一)原文规定 (46)(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6)四、《××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 (47)(一)原文规定 (47)(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47)5第一部分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一)原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违法行为的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裁量标准。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的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林业资源破坏行为(一)故意砍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的,一般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破坏重要森林生态功能的,一般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的,一般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林业防治害虫病行为(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措施,导致虫害扩散的,一般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虫害病情,拒不配合林业部门防治的,一般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故意传播虫害,致使林区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一般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林业种植管理行为(一)未按照森林法规定进行合理疏伐、更新的,一般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病虫害防治,导致病虫害扩散的,一般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履行林木抚育管理责任,导致林木生长不良的,一般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林木采伐运输行为(一)采伐林木未依法取得采伐批准的,一般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木采伐标准进行采伐的,一般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运输规定,擅自运输采伐的林木的,一般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对于上述行为中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条恶意破坏林业资源、防治害虫病、种植管理、采伐运输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本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冲突规定,以本标准为准。
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
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引言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对林业行业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和制度规定。
作为林业管理的重要工具,行政处罚政策法规旨在维护国家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规范林业经营行为,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并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立法背景1. 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的必要性林业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部分行业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因此,制定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是维护国家林业经济发展和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
2. 立法背景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立法的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家对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部分行业主体对林业资源的滥用与破坏行为频发;需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制度,提高监管和执法效能。
二、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1. 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的制定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为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
2. 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和范围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包括林业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行业主体。
而林业行政处罚的范围主要包括林木采伐、林地利用、林木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3. 林业行政处罚的处罚类型和标准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规定了多种处罚类型和相应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行政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
处罚标准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界定,以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4. 林业行政处罚的监管和执法程序林业行政处罚的监管和执法程序包括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三、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的实施效果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极大地提高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对违法行为起到了威慑和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国家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林业经营主体依法经营,提高了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涉及林业行业的违法行为,本处罚裁量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的根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地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5.吊销许可证、执照6.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四、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1.警告(1)对于一般性质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警告。
(2)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处以警告。
2.罚款(1)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可以酌情处以罚款,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确定罚款金额。
(2)对于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分别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1)对于从事非法林业活动、非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相应罚款。
(2)对于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特定财产,可以予以没收。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1)对于严重违法的林业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并处以相应罚款。
(2)对于严重危害林木生长环境的行为,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并处以相应罚款。
5.吊销许可证、执照(1)对于严重违法的林业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吊销其许可证、执照,并处以相应罚款。
6.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以达到依法防治违法行为的目的。
附件:1.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范本2.执法记录仪录像、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森林: 指陆地上有森林树木,以及植被覆盖植物体积达到一定标准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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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 在6立方米以上的。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 在3立方米以上,6立方米以下 的。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 在3立方米以下的。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 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
处置幅度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非法运 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非法运 输木材价款20%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非法运 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并罚内容
SL-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 运输的木材数 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 量超出木材运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 输证所准运的 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运输数量 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非法运 运输木材的,材积在6立方米 输木材价款50%的罚款。 以上的。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非法运 运输木材的,材积在3立方米 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 以上,6立方米以下的。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非法运 运输木材的,材积在3立方米 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以下的。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的,材积在6立方米以上的。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的,材积在3立方米以上,6立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方米以下的。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的,材积在3立方米以下的。
SL-2-3
乙级
B
C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 承运无木材运 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输证的木材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SL-2-4
乙级
B
C
林业行政执法适用《森林法》 林业行政执法适用《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规 级别 档次
A SL-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 无木材运输证 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 运输木材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 30%以下的罚款。 乙级 B C
A 乙级 B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积、规格 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 当理由的来自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 使用伪造、涂 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改的木材运输 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 证运输木材 至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