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全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药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药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药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2024年全区药品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6日2024年全区药品监管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全区药品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先行区建设为牵引,聚焦“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把深入实施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贯穿始终,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发展和民生,突出风险隐患整治、违法案件查办、监管能力提升,深化智慧监管应用、制度规范创新、科创能力提升、普法科普宣传,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有效可及,有力推动药品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实的药品安全保障。
一、纵深推进党的建设1.强化政治建设。
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持续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精心策划特色活动、用好用活红色资源,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锤炼党性的实绩实效、干事创业的强大动能。
压紧压实支部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持续深化“五型”模范机关、自治区文明单位、民族团结进步等创建活动,着力提高机关党建工作质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各市、县(区)农牧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按照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农村产权流转,推动和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的财产权益,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农村各类产权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尊重民意、保护权益。
在确权登记颁证中充分保障和赋予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民意,不搞硬性指标,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各类产权历史沿革,调查清楚产权权属现状,依法确认产权权属,严格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程序到位、资料齐全、实体准确。
先易后难、逐步推开。
对权属明确、无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先行确权登记颁证;权属不清或有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待权属明确或矛盾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民主公开、确保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宁农[牧]发[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农(牧)发[2010]173号)各市、县(区)农牧(畜牧)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0]2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特制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根据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要求,为确保我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结合自治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按照农业部要求,在我区奶牛、肉牛、肉羊、生猪、蛋鸡和肉鸡重点产区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的示范带动,力争到2015年,全区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在的基础上提高10-15个百分点。
其中达到标准化的规模养殖场占规模养殖场总量的50%以上,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排泄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要求,现将规范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检测机构考核管理(一)考核范围。
各市、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站),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二)考核管理。
农业农村厅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认证考核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统筹协调,落实机构考核各项具体工作。
(三)考核程序1.提交资料。
符合考核认证条件的新申请检测机构或即将到期申请复评审的检测机构,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对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或在宁夏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现场提交),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现场评审。
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对检测机构的现场评审。
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3.整改跟踪。
现场评审结论为“整改后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提交经评审专家组确认后的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许可颁证。
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和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
2024年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方案
2024年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方案一、背景与目的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是确保粮食、农产品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和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2024年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方案,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抽样对象与抽样指标2.1 抽样对象2024年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的对象主要包括粮食、农产品和畜产品,具体抽检范围如下:1.粮食: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
2.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禽蛋、水产品等。
3.畜产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等。
2.2 抽样指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农产品质量抽检应包括以下指标:1.化学指标: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
2.微生物指标:包括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
3.生物指标:包括遗传修饰成分检测、基因变异检测等。
三、抽样方法与周期3.1 抽样方法为确保抽样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抽样地点:根据农产品种植分布和市场流通情况,结合历年抽检数据,确定抽样地点。
2.确定抽样数量:根据抽样对象的种类和数量,计算出相应的抽样数量。
3.随机抽样:利用随机数方法确定具体的抽样对象。
4.抽样操作:根据抽样对象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3.2 抽样周期为保证抽检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周期为每季度一次,共四次。
具体抽检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以确保对当季农产品的抽检。
四、抽样机构与人员要求4.1 抽样机构2024年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的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确保抽检工作的专业化和统一性。
4.2 人员要求1.抽样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抽样经验,能够熟练操作抽样设备。
2.实验人员:具备相关实验技术和经验,能够准确分析和检测抽样样品。
3.质量监督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能够对抽检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04•【文号】农牧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04•【文号】农办质〔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部门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农办质〔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2023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新修订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深入推进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扎实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行为,严格管控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积极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
经省级推荐和我部遴选,确定了12个具有较强指导性的典型案例,包括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超标和未按照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三类,现予以通报。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守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附件: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4年2月4日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一、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1.河南省内黄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某和杨某某在豇豆种植中使用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氧乐果案2023年9月,河南省内黄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县后河镇王某某和杨某某两位农户种植的豇豆开展监督抽查,在豇豆样品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氧乐果。
2023年9月,内黄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3年10月,内黄县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和杨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6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发展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8•【字号】宁政发[2003]115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3]115号2003年12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编制的《宁夏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发展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枸杞、牛奶、清真羊(牛)肉、马铃薯、淡水鱼、蔬菜、牧草及秸杆饲料、玉米、优质稻麦、酿酒葡萄等分品种规划由自治区农牧厅另行印发。
宁夏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发展规划(2003年12月)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农业生产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农业综合生产力有了显著提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实施扶优扶强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培育和建设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带,成为提高农业生产力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关于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宁夏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发展规划》。
一、制定和实施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发展规划的重要意义加入世贸组织给农业带来了历史性发展机遇,也使农业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为了不断提高我区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制定和实施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发展规划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向纵深发展,形成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力布局。
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是新阶段农业发展的中心任务。
近几年,我区农业结构调整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优势特色产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格局还未真正形成,区域比较优势的潜能还没有充分发挥。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全区药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全区药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宁药监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全区药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宁药监发〔2022〕14号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为加强全区流通环节药品质量监管,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药品上市后监管工作要点》(药监综药管〔2022〕22号)和自治区药监局《2022年全区药品监管工作要点》(宁药监发〔2022〕6号)及自治区药监局、市场监管厅《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宁药监发〔2022〕6号)相关要求,现就2022年全区药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及重点(一)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下同):对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对上一年度新批准、前两年未检查、投诉举报数量较多、既往检查发现存在风险隐患、风险等级为Ⅱ级以上、经营冷链产品品种较多、委托或受托储存运输药品、异地设库等企业,疫苗、血液制品、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中药饮片等品种实施重点检查。
(二)零售药店:对药店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阳光药店”验收细则》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对上一年度新批准、曾因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或存在风险隐患被查处、风险等级为Ⅱ级以上、未被评定为“阳光药店”以及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医院周边的药店,血液制品、中药饮片、含麻药品、疫情防控药品、冷链药品等品种实施重点检查。
(三)药品使用单位:对执行《药品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农业政务信息人员培训班的预备通知-宁农办发[2008]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农业政务信息人员培训班的预备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农业政务信息人员培训班的预备通知(宁农办发〔2008〕40号)各市、县(市、区)农牧(农业、畜牧)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政务信息工作,提高农业信息工作人员队伍素质,促进农牧部门效能建设。
我厅拟于6月下旬在银川举办全区农牧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培训班。
本次主要培训农业信息的采集写作、政务信息的报送、新农村信息化等方面的内容,交流各地农业信息工作的经验做法。
请各地农牧部门认真做好2007年农业信息工作总结,提交2008年工作重点和思路,培训班将同时安排对农业信息(政务信息)工作进行学习和交流。
请各地各单位将2007年和2008年政务信息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通过宁夏农业信息网“信息报送系统”或传真(************)报送农牧厅信息中心。
以上书面材料和人员名单务必于6月24日前报送农牧厅信息中心(联系人:毛勇电话:0951-5043101)。
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单二ΟΟ八年六月十六日附件: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单单位政务信息员局主管领导年份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固定电话手机固定电话手机07年08年——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宁夏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宁夏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宁农[办]发[2015]2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发布日期】2015.12.14【实施日期】2015.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宁夏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的通知(宁农(办)发〔2015〕22号)各市、县(区)农牧(农业、畜牧)局,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和层次,结合我区农业实际,经第二次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宁夏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宁夏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12月14日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宁夏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促进我区农业的转型升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提升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和层次,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农业对外开放步伐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发挥人文、地缘、资源等优势,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若干个境外农业产业园区和农业试验示范区,打造辐射西部、面向全国、融入国际的农业对外开放新格局。
到2020年,创建10个引进国外农业产业技术示范区和6个规模化农产品出口基地,10个境外农业产业园区和试验示范区;培育3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涉农企业集团,10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和3家境外农产品贸易营销机构;建立2个农业对外合作行业协会;打造6个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农产品知名品牌。
二、重点任务(一)开展境外农业投资。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规范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创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规范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创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宁农(种)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规范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创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农(种)发[2017]23号各市、县(区)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创建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我们制定了《规范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创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大家,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规范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创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2017年8月3日附件规范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创建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创建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主体多元、公益互补、惠农便民”原则,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基础设施,规范内部管理,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全区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规范高效运行,为加快我区现代农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通过规范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六项”建设内容,搭建“六大”服务平台、提升“八有”服务标准、实现“十项”服务功能。
2017年,巩固提升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40个、新建改造40个,到2020年实现全区特色产业重点产区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一)规范“六项”建设内容1、综合接待服务场所。
悬挂统一规范的服务站名称标牌(xxx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在醒目处张贴各类证照;服务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接待厅,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配备具有专兼职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开展坐诊服务、电话咨询和现场指导服务;配备“农技宝”、信息发布电子显示屏,能够开展农情信息、气象信息、价格信息、金融信息、市场信息的发XXX查询;同时将服务站服务资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上墙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11.09
•【字号】宁农(牧)发〔2017〕26号
•【施行日期】2017.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
规模标准的通知
宁农(牧)发[2017]26号
各市、县(市、区)农牧局、环境保护局:
为促进我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实际,自治区农牧厅、环保厅研究确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9日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生猪存栏300头以上(含300头)、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含10000只)、肉鸡存栏10000只以上(含10000只)、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存栏100头以上(含100头)、肉羊年存栏500只以上(含500只)。
其它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参照《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猪当量进行换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5•【字号】宁政办发〔2017〕 38号•【施行日期】201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保证质量安全,保障市场供应,深入推进农产品流通供给侧改革,使流通成为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力争用2年—3年时间,初步建成分布合理、功能协调、优势互补的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网络体系,有效发挥公益性设施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运行、增强政府调控等服务功能。
推动示范地区农产品冷链流通率提高30%,冷链运输率提高10%,流通环节损耗率下降20%。
初步建成自治区重要农产品追溯管理平台,提升农产品质量信息化管理水平。
统筹推进“联产品、联设施、联标准、联数据、联市场”工作,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应用和推广,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1.推进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建设。
围绕加工配送、交易展示、冷链仓储、(公共)信息平台、电子商务、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消防安保、质量追溯等基础设施建设、评估和监督,加快推进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建设,不断增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持续运营能力、辐射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2.推进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优化布局。
探索通过直接投资、改造补助、产权回购回租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全区标准化菜市场、菜篮子连锁超市、田头市场等公益性农产品零售市场网络体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宁党办[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1〕2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自2003年5月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在全境内实施禁牧封育的重大决策,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禁牧封育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草原植被覆盖度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现代设施养殖业稳步发展,初步走出了一条生态保护建设与经济发展“互促双赢”的新路。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禁牧封育工作又出现了“反弹”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对禁牧封育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到位,思想松懈麻痹,管理措施不力,执法检查不严格;个别地方偷牧甚至公开违规放牧,非法乱占、乱垦草原和林地,乱采滥挖发菜、甘草等现象时有发生;局部地区草原围栏遭到破坏,对生态环境建设造成了威胁。
为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确保把我区早日建成我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生态文明先行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对禁牧封育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我区地处西北内陆,属全国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较为严重的省区之一,林草植被稀少,生态极度脆弱,以干旱为主的自然灾害频繁,改善生态环境的任务极其紧迫而艰巨。
近9年禁牧封育的实践证明,实行全境禁牧封育有利于防止人为的乱垦滥伐和漫山放牧对原生植被、新造林地的破坏,提高林草成活率、保存率;有利于借助自然力量恢复草原植被,保护生态;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改变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推进现代畜牧养殖业设施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精细化管理;有利于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林、牧业协调发展,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宁政办发[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全区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全区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区食品安全和维护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和食品生产经营相对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区域;以曾经出现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五小”(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馆、小市场、小摊点)食品经营单位为重点对象;以群众日常消费量较大的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枸杞及其制品、清真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查找食品安全隐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工业及餐饮业健康发展为重点内容,全面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
农产品生产环节:对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控制、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奶站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原奶是否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掺杂使假,水产养殖过程使用喹乙醇、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乙烯雌酚等禁用药物,畜禽养殖过程使用蛋白精(三聚氰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食用菌生产、包装使用荧光增白剂,蔬菜种植过程使用禁用农药等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对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是否按标准生产加工食品,原辅料进货验收,食品添加剂备案、使用,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进行全面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宁药监函发〔2022〕173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根据监管事权,为做好化妆品生产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化妆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监督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3日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委托单位)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活动。
二、检查依据本规范依据现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妆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当上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应适时修订本规范。
三、检查人员(一)检查人员应为2名以上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能够对所承担的检查工作负责。
(二)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1. 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实事求是;2.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3.熟悉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要求、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基本常识,具备与被检查类别和品种相匹配的专业知识;4.理解和掌握《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并准确运用于检查工作;5.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理解能力,在检查中能够正确表达检查要求,准确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见;6.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做出正确判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6]16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09.21【实施日期】2006.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3 组织指挥体系3.1 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3.2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3.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3.4 专家咨询委员会4 监测预警机制4.1 监测系统4.2 预警系统4.3 报告系统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5.3 指挥协调5.4 紧急处置5.5 响应的终结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责任与奖惩6.3 总结报告7 应急保障7.1 信息保障7.2 医疗保障7.3 人员保障7.4 技术保障7.5 物资经费保障7.6 应急演练7.7 宣传培训8 附则8.1 预案制定与管理8.2 预案解释部门8.3 预案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建立“三个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建立“三个清单”制度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宁农[法]发[2015]6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日期】2015.03.19
【实施日期】2015.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建立“三个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农(法)发[2015]6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113号)要求,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农工作,我们制定了《建立“三个清单” 制度实施方案》。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
厅机关各处(室、局)、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权力清单。
各部门各单位对目前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和其他行政职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梳理,逐条逐项列出行政职权事项,确保现有行政职权事项不遗不漏。
凡是瞒报、漏报未列入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今后一律不得实施。
凡是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由市县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职权事项一律下放;凡是市场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社会组织可以自律且有能力承担的行政职。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5.05.12
【实施日期】201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牧局、林业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关于做好禁牧封育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禁牧封育工作,杜绝禁牧封育反弹,巩固禁牧封育成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农牧、林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禁牧封育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
二、对自治区督查通报及媒体曝光的县(市、区),自治区农牧、林业部门在农业农村工作、生态建设的相关考核评比中,视情节可取消该县(市、区)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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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全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专
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全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牧(业)局:
为了强化我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提升和维护品牌农产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奥运会和自治区“五十大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治区农牧厅决定,对全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名牌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一名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围绕“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加强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档案记录、质量追溯、依法惩处、合法用标等重点环节建设,确保我区品牌农产品的优质可靠。
建立健全以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体系队伍为主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及时发现并消除“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有效整改和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和维护品牌农产品的公信力。
(二)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我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水平。
(三)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全面提升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建立健全品牌农产品监管长效机制。
二、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