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青岛市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30日青岛市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为加强我市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集中解决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违法填埋等问题,全面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
1.排查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重点掌握跨省、市转移的主要危险废物类别、转移量及主要接收地。
深入调查重点行业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全面排查生产工艺流程、产污环节、利用处置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市政府〔含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下同〕组织落实)2.排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各级工业园区特别是化工园区、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收集、贮存、处置情况。
(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市政府组织落实)3.排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以及处理处置等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市政府组织落实)4.排查机动车、船舶拆解维修企业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会同各区、市政府组织落实)5.排查各类学校(中学、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处置情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延长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8]2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延长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公布废止和延长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8]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2)要求,市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现将目录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公示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5号)。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65号)。
二、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3〕2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四)《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五)《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二、对《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接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排放单位修改接入方案。
”(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三、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跨区(市)河道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河道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8修正)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2年11月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11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承担。
各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物尽其用的原则,实现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第二章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第六条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内容,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投资预算。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量计算标准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量计算标准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计算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借鉴洛阳、枣庄等城市的计算标准,并经过专家充分调研和论证,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资料,结合我市房屋拆除、建设工程实际,制定以下建筑废弃物计算标准:一、拆除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房屋拆除工程和构筑物拆除工程。
(一)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的计算: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立方)=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立方)。
1.建筑面积(1)尚未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或拆迁许可证等证载面积计算;没有证件的房屋按实测面积计算;低于2.2米的棚户房按照房屋面积的3/5计算;(2)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或确认的1/500地形图计算。
2.单位面积垃圾量:(1)民用房屋建筑按照每平方米0.8125立方计算;有旧物利用的,在考虑综合因素后按结构类型确定为: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5立方,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5625立方,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0.625立方,钢结构每平方米0.125立方。
(2)工业厂房和跨度9米以上的仓储类房屋按结构类型确定为:钢结构每平方米0.125立方,其他按同类结构民用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垃圾量的40%—60%。
(二)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1.1875立方。
(三)规模性拆除的工程建筑垃圾量一般按照双方认可的拆除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1.拆除面积由拆迁部门或开发商提供,如以上两部门对拆迁面积有差异可折中为两面积相加除以2;2.单位垃圾量可采用1M2=0.81M3=1.3吨或建筑垃圾量1M3=1.6吨的方式计算(换算方式下同)。
二、新建房屋建设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垃圾主要为基础施工产生的弃土,计算方法如下:(一)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基础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二)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基础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基础弃土量=(基础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三)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四)对于提前介入弃土核量的过程应采用公式:基础弃土量=建筑占地面积×深度×1.3倍(1.3倍为工程挖土周边放坡和周边占地系数)。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青政办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4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9日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的核心是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以下简称“四节一环保”),精髓是因地制宜。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广绿色建筑,做好“四节一环保”工作,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1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3日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辖区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确保按期达标。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及配套规范文件政策讲解及答疑建设单位的新建、改建工程取得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施工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就可以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手续。
为了不耽误办理施工许可,招标后应该第一时间报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
工作人员出具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缴费通知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意见书,申请人凭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缴费通知其他规费一起缴纳。
建设单位缴纳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应当列入项目投资预算。
拆除工程在确定拆除施工单位后,按照以上程序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报审、缴费,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意见书和缴费凭据办理拆除施工合同备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根据资源就近和全市统筹的原则,指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场所。
建设单位将该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设计招标时将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纳入设计合同条款。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
二、建筑废弃物处置的相关要求办理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取得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意见书后,大厅窗口会同时给你《青岛市建筑废弃物送货单》一式三联。
未按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不予返还。
并且,未将建筑废弃物运送至指定的资源化利用场所的,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再生产品备案与使用目前主要有再生商品混凝土、再生砖、再生干粉砂浆、再生种植土、再生稳定土、再生透水混凝土、再生透水砖、再生路基石等。
1.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场地硬化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混凝土,符合技术标准的再生砖、再生干粉砂浆、再生商品混凝土也要按比例应用到工程中,但要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生产厂家有:青岛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绿矾再生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正友砼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建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胜季丰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市鑫利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企业的详细情况网上都有。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2年11月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11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承担。
各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物尽其用的原则,实现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第二章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第六条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内容,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投资预算。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向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最新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最新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最新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建设施工(包括建筑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区市城区内的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运输、中转、异地回填、消纳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其中进行资源化利用管理的,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以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承担。
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配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
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村)民利益有关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意见,到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
(一)产生建筑废弃物除资源化利用部分外需要处置的,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处置计划,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随着青岛市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也日益增加。
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形象,更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青岛市制定了一系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一、建筑废弃物的定义和分类建筑废弃物,是指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建设、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废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根据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1、工程渣土:主要来源于土方工程、基础开挖等产生的土壤、岩石等。
2、拆除废弃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砖石、混凝土、木材、金属等。
3、施工废弃物: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材料、废料等。
二、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施工前,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
在排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污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密闭装置,防止建筑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泄漏、飞扬。
三、建筑废弃物的运输管理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以便实时监控运输路线和行为。
运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运输管理规定,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超速、超载。
同时,运输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四、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场所青岛市规划建设了专门的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包括填埋场、资源化利用厂等。
处置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和安全措施,确保建筑废弃物的处置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于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应当优先进行回收和再利用;对于无法利用的废弃物,进行规范的填埋处理。
五、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产生、排放、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19〕272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5【实施日期】2020.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政府令([2019]272号)《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8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19年12月5日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循环利用的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餐厨废弃物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废弃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和宣传指导工作。
倡导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日益增加。
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青岛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建筑废弃物,顾名思义,是指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建设、铺设、拆除和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废料等废弃物。
这些废弃物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不仅会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还可能对土壤、水体和空气造成污染,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在建筑废弃物的产生环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其产生量。
例如,通过优化施工方案、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等,尽可能地降低废弃物的产出。
同时,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将可回收利用的材料与其他废弃物分开存放,以便后续的处理和利用。
在运输方面,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关的运输许可证。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运输过程中,车辆应当保持密闭状态,不得泄漏、遗撒建筑废弃物。
运输路线也需要提前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避免对城市交通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建筑废弃物的消纳场所,青岛市也有明确的规定和管理要求。
消纳场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并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条件。
消纳场所的运营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入场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堆放和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为了确保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加强了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了建筑废弃物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和消纳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同时,加大了执法力度,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废弃物、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消纳场所违规运营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此外,青岛市还积极鼓励和支持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等方式,推动相关企业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2•【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1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杜世成二〇○二年十二月二日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建设施工(包括拆除建筑)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市的城区。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管、环保、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排放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建筑垃圾排放计划;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以及排放方式、地点和期限,对其中应当运至垃圾处理场处置的,按规定收取垃圾处理平整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排放计划确定的方式和期限排放建筑垃圾。
需要运输的,可以自行运输,也可以委托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运输。
第九条对个人房屋修缮和再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地点,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有偿清运。
山东省青岛市鼓励使用再生建材
税 收 优 惠 等 政 策 ,其 再 生 建 材 产 品 将 在 政 府 投 资 等
项 目 中推 广 使 用 。
获取 特许 经 营权 的企 业特 许经 营期 限为 1 0年 ,
要 求 具 有 建 筑 废 弃 物 处 理 设 备 和 工 艺 技 术 , 生 产 线 设计年利用建筑废弃物能力 5 0万 t以 上 , 实 际处 理 量 不低 于 设 计 能 力 的 8 0 %。 生 产 线 对 建 筑 废 弃
( 摘 自《 信 息 时 报 》)
山东省 青 岛市鼓 励使 用再 生 建材
圾 回 收 利 用 的 比例 较 高 。 德 国 、 瑞 士 、 法 国 、 美 国 、 日本 等 发 达 国 家 利 用 水 泥 窑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和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已经 有 3 0 多年 的 历 史 ,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 已经 逐 步 建 立 起 贯 穿 于 废 物 产 生 、分 选 、 收 集 、运 输 、 储 存 、预 处 理 和 处 置 、 污 染 物 排 放 、 水 泥 和 混 凝 土 质 量 安 全 等
选懈
寺匀 ( D E v E L 0 P M E N T G u I D E T o B U I L D l N G M A T 】 硎A L S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减 征 、 免 征 或 者 缓 征 建 筑 废 弃
生 活 垃 圾 治 理 一 系 列 基 本 制 度 , 实 施 农 村 清 洁 工 程 的 乡镇 镇 区实 现 了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全 覆 盖 。 ( 摘 自 网 易 新 闻 网)
一
山东 省 青 岛 市 发 布 《 建 筑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处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答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11.1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答问:今年5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办法》的主要法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答:制定《办法》的主要法规依据是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处置费,并严格按照经审核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
”“对经审核确定不宜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核准并交纳处置费。
”制定《办法》主要目的是按照《条例》“谁排放建筑废弃物,谁缴纳建筑废弃物处置费;谁资源化利用建筑废弃物,谁获得收益”的要求,通过征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一是按照数量征收处置费,通过收费来督促有关单位减少建筑废弃物排放;二是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可以按实际使用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处置费,通过经济手段推广使用再生产品。
问:《办法》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是如何规定的?答:《办法》第二条规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是指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的规定,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中可资源化利用部分收取的处置费用。
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包含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项目中。
问:《办法》对缴纳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的征收环节是如何规定?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或拆除施工备案前,应当按照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当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一次足额缴纳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6日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规范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及分类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先点后面、分步实施,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市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义务。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及考核等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负责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渣土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19〕73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渣土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渣土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根据全市渣土车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攻坚战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地渣土运输秩序,有效配合渣土运输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有力打击建设工地渣土运输违规行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提升渣土车辆污染防治管控水平(一)建设、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实施主体,应安排专人轮岗负责加强工地车辆出入管理,对进出工地车辆全数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
落实“路单”制度,工地使用的渣土车辆应随车携带路单,路单中要标明出发地和目的地,确保进出工地信息可追溯。
(二)建设工地应在车辆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建筑)工地渣土运输扬尘管控公示牌》,公示工地名称及各方责任主体(责任人)、车辆冲洗方式及责任人联系方式、渣土车车号及数量、准运证号及时效、渣土车所属运输企业、工地扬尘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设工地车辆出入口均应设置固定洗车机或有专人轮岗值守的高压水枪、洗车槽等洗车设备,冲洗设施应沿出车方向设在出入口内侧,并设专人进行管理。
施工场地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通道式高效洗车设备,前段通过不少于两组(对)门式高压冲洗对车身侧面冲洗30秒、不少于一组(对)车轮高压冲洗对车轮冲洗30秒,后段人工使用高压水枪对车辆头部、尾部进行冲洗。
冲洗设施应自土石方施工前完成设置直至竣工验收后撤除,综合实现设备冲洗为主、人工冲洗为辅的车身车轮全数高效冲洗,确保不带泥带土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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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2012年11月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11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承担。
各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
引导、物尽其用的原则,实现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第二章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第六条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内容,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投资预算。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向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面积;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运输、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废弃物直接利用数量;
(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数量。
第九条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报送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告知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应当按照产生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处置费,并按照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
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确定不宜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核准并交纳处置费。
第十条鼓励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
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装载,不得裸露、扬撒、超载。
第三章再生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场所布局规划。
第十二条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
(二)年处理能力一百万吨以上;
(三)采取封闭式生产工艺;
(四)生产条件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二)土地使用证明;
(三)厂区规划图;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六)人员及设备情况资料。
第十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备案内容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企业进行整改。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备案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划定专门区域,用于存放建筑废弃物,并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废弃物污染周边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建筑废弃物实行库房式储存。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二次污染。
鼓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进行生产。
鼓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利用移动处理设备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
第十六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将根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接收的建筑废弃物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不得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产品。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对无法利用的弃土、弃料等,应当按照规定到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
第十七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使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的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出厂时应当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按照《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经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统一标识,并列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第十九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第二十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每年预测并公布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种类,公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名称、地址、消纳建筑废弃物的种类和所生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
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活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拆除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
第二十三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能够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采购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在设计招标时应当将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建设单位使用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按照比例返还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参与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推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发
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推动和规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备案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未备案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接收的建筑废弃物,或者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产品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含有或者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筑废弃物以及其他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