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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燕、陈丹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建燕、陈丹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建燕、陈丹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6【案件字号】(2020)浙10民终12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梅矫健郭晓明王安安【审理法官】梅矫健郭晓明王安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建燕;陈丹红【当事人】卢建燕陈丹红【当事人-个人】卢建燕陈丹红【代理律师/律所】李会国浙江元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会国浙江元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会国【代理律所】浙江元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卢建燕【被告】陈丹红【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无法合理地解释借条的合并及存续,其提交的证据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三系其单方制作的日记流水,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证据四亦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故对其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最直接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借条证明力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借条所载的借贷事实。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直接证据反证证明力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最直接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借条证明力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借条所载的借贷事实。

本案中,上诉人卢建燕对涉案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2010年2月1日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系对1999年两张金额分别为3万元、2万元借条的合并,且该5万元借条又与另一笔2万元的借条合并形成了2010年2月1日金额为7万元的借条,该7万元的借条现已归还6万元,尚余1万元未予归还,因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且对被上诉人陈丹红仍持有2010年2月1日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结合上诉人卢建燕向被上诉人陈丹红转账付息的记录可知,在2017年8月份至2019年8月份,上诉人每季度向被上诉人付息均为27570元,与借条约定利率产生的利息金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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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永祥、楼玲芝、袁亦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边永祥、楼玲芝、袁亦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边永祥、楼玲芝、袁亦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9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世光王晗莉徐燕飞【审理法官】孙世光王晗莉徐燕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边永祥;楼玲芝;袁亦君【当事人】边永祥楼玲芝袁亦君【当事人-个人】边永祥楼玲芝袁亦君【代理律师/律所】程幸福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余剑英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周利明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周建春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寿雪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幸福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余剑英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周利明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周建春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寿雪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幸福余剑英周利明周建春寿雪【代理律所】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边永祥;楼玲芝【被告】袁亦君【本院观点】证据1,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另案证据,楼玲芝实际参与银川长城中路项目的经营,边永祥与中超公司签订的协议不足以否定该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借借款本金及尚欠金额;二是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是一审法院程序是否确有不当。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不当得利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借借款本金及尚欠金额;二是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是一审法院程序是否确有不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袁亦君诉请要求边永祥、楼玲芝归还200万元借款及利息,提交了借款合同、银行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借款结算等证据材料,已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袁亦君已完成200万元款项的交付。

律所及律师简介

律所及律师简介

谢恩斌律师简介
一、律师资格
2004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二、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
三、工作经历
2003年7月--2004年5月,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004年5月-- 2004年10月,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004年10月--2010年12月,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11年1月至今,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

四、业务专长
政府法律顾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行政诉讼、民商事案件代理等。

目前系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波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五、代表性案例
王某某诉宁波市房管局房产登记案
北京某某公司诉财政局政府采购案等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诉某某置业公司土地出让合同
吴某某诉村经济合作社返还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案
六、服务单位
鄞州区人民政府、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宁波保监局、鄞州区人民政府潘火街道办事处、宁波和协创展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宁波豪顺科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

中国最好的律所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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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大陆: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是中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广泛的国内外客户群体和专业团队,涵盖多个领域。

天衡律师事务所,天衡在诉讼、知识产权和公司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较高的声誉,是中国领先的律所之一。

华商律师事务所,华商在公司法律事务、金融领域和跨国交易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团队。

视源律师事务所,视源在知识产权、科技与通信等领域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服务了众多知名客户。

2. 香港:
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太平洋在香港具有很高的声誉,擅长处理复杂的商业纠纷和跨境交易。

君合律师事务所,君合是香港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提供
全面的法律服务,尤其在金融和资本市场领域具有优势。

麦当威律师事务所,麦当威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和公司法
律事务方面有着卓越的表现。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知名的律所,而不是全面的排名。

律所的排名也可能因时间和评判标准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如果你需
要更详细的排名信息,建议查阅相关的律所排名报告或咨询专业人士。

麻新苗、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麻新苗、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麻新苗、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5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应倩周俊梅金佳卉【审理法官】应倩周俊梅金佳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麻新苗;陈志勇;高实妙;蒋焕娟【当事人】麻新苗陈志勇高实妙蒋焕娟【当事人-个人】麻新苗陈志勇高实妙蒋焕娟【代理律师/律所】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灵燕【代理律所】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麻新苗【被告】陈志勇;高实妙;蒋焕娟【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案涉借贷关系是否已成立及逾期还款利率的认定问题。

案涉欠条出具至今已有三年多,而麻新苗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项目的运营情况,故应当认定款项返还条件已经成就。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实际履行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认定,麻新苗在二审中申请对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15日的欠条中欠款人一栏“麻新苗"的签名及捺印是否为麻新苗所签及所捺印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了浙江汉博(2020)痕鉴字第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7年3月15日的欠条中欠款人栏“麻新苗"的签名处的指印是麻新苗右手食指所留。

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了浙江汉博(2020)文鉴字第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7年3月15日的欠条中欠款人栏“麻新苗"的签名字迹系麻新苗所写。

钱伯斯中国律所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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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伯斯自1969年以来一直被业界视为顶级法律评级标准,通过严谨的调研和评价体系,评选出各个法律领域的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和顶尖级律师,成为全球客户寻求高端法律服务最值得信赖的权威参考之一。

今天和大家一起来看一下钱伯斯对中国内资律所不同领域的排名,其调研和评价标准主要依据各个律所的团队概况、业务优势、团队强项、行业知识、工作效率、最新动态、业务亮点、领先律师和重要客户。

银行与金融∙第一等∙▪环球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二等∙▪方达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第三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润明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国内发行∙第一等∙▪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第二等∙▪嘉源律师事务所▪天元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三等∙▪德恒律师事务所▪观韬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第四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瑛名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香港地区及海外发行∙第一等∙▪通商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第二等∙▪方达律师事务所▪海问律师事务所▪嘉源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三等∙▪环球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汉坤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资产证券化及衍生产品(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奋迅律师事务所▪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第二等∙▪环球律师事务所竞争法/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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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方达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二等∙▪汉坤律师事务所▪瀚一律师事务所∙第三等∙▪环球律师事务所▪海问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项目与基础设施(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环球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第二等∙▪国浩律师事务所▪观韬律师事务所▪合森律师事务所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长期合作伙伴房地产(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二等∙▪建纬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第三等∙▪广和律师事务所▪观韬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中资律师事务所)。

林某、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7【案件字号】(2021)浙07民终42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玉强高丽霞李茜【审理法官】黄玉强高丽霞李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某;胡某;李某【当事人】林某胡某李某【当事人-个人】林某胡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彭兰兰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罗娟香浙江如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兰兰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罗娟香浙江如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兰兰罗娟香【代理律所】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浙江如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系李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追认附条件代理按份共有实际履行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7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准予李某与胡某离婚。

二、婚生子胡晟睿由李某抚养,胡某自2021年4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子女生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医疗费及教育费凭发票由李某与胡某各半负担,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各结算一次。

三、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凤凰城青年汇1幢418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浙(xxx)金华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归胡某所有,房屋剩余的按揭贷款由胡某偿还,胡某支付李某85万元。

四、×××奇瑞汽车归李某所有,李某支付胡某2.5万元。

五、×××福特汽车归胡某所有,胡某支付李某10万元。

上述第三、四、五项内容中的款项折抵后,由胡某支付李某92.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王立、洪跃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立、洪跃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立、洪跃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0【案件字号】(2020)浙04民终22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宁建龙黄阁王浩【审理法官】宁建龙黄阁王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立;洪跃祥【当事人】王立洪跃祥【当事人-个人】王立洪跃祥【代理律师/律所】张立萍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姜苏瑾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立萍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姜苏瑾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立萍姜苏瑾【代理律所】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立;洪跃祥【本院观点】本案王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就其主张提供了借条及转账凭证,洪跃祥则辩称涉案借条所载200000元借款并未实际交付,王立转账给洪跃祥的款项系二人合作经营的投资款。

关于借款本金,王立主张为225000元,但涉案款项交付在前,王立要求洪跃祥出具借条时仅对其中200000元款项确认为借款,其称另25000元约定另行归还,但无证据证明,鉴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系朋友关系且存在利益往来,一审判决按双方借条确认的款项认定涉案借款金额并无不当,其将15000元认定为归还涉案200000元借款亦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王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就其主张提供了借条及转账凭证,洪跃祥则辩称涉案借条所载200000元借款并未实际交付,王立转账给洪跃祥的款项系二人合作经营的投资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立所主张的借贷关系能否成立,以及借贷关系成立后尚欠借款金额如何认定。

关于借贷关系,王立提供了借条及转账凭证,并陈述洪跃祥曾向其借款225000元,因一直未归还遂要求洪跃祥出具借条,当时讲好25000元马上归还,故由洪跃祥出具200000元借条,此后一段时间洪跃祥亦按借条约定支付了每月利息2000元。

陈晓波、冯炎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晓波、冯炎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晓波、冯炎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6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晓阳祖辉舒宁【审理法官】朱晓阳祖辉舒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晓波;冯炎飞;倪倩琳【当事人】陈晓波冯炎飞倪倩琳【当事人-个人】陈晓波冯炎飞倪倩琳【代理律师/律所】何桢达、许洁峰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夏小龙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桢达、许洁峰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夏小龙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桢达、许洁峰夏小龙【代理律所】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晓波【被告】冯炎飞;倪倩琳【本院观点】尚无证据证明冯炎飞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陈晓波以此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直接证据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尚无证据证明冯炎飞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陈晓波以此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冯炎飞向陈晓波主张的是2018年11月9日之后的借款本息,双方均确认2018年11月9日借条载明的800000元,包含2018年11月9日交付的700000和之前借款结余的本金100000元。

一审判决根据该结余的100000元和双方2018年11月9日当天及之后的转账,按照法定利率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双方对实际转账部分的本息抵充并无异议,本案二审主要焦点为上述结余的100000借款是否受法律保护。

陈晓波2018年11月9日出具的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陈忠国、陈贤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忠国、陈贤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忠国、陈贤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3【案件字号】(2022)浙03民终1511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贤洞;陈忠国【当事人】陈贤洞陈忠国【当事人-个人】陈贤洞陈忠国【代理律师/律所】陈如文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邓娇梅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张安友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陈乾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如文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邓娇梅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张安友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陈乾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如文邓娇梅张安友陈乾【代理律所】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贤洞【被告】陈忠国【本院观点】关于陈贤洞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陈忠国对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信息申报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陈忠国主张系系陈贤洞借用陈忠国身份证办理登记,系陈贤洞要求陈忠国帮忙操作好评返现,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陈贤洞、陈忠国共同经营餐饮店,故本院对陈贤洞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予以采纳。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往来款项性质问题。

陈忠国主张双方就案涉270401元款项成立借贷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忠国、陈贤洞系亲戚关系。

龙港市大帅快餐店(个体工商户)于2021年2月19日注册成立,登记经营者为陈忠国。

杭州钱塘新区饭艺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于2021年5月14日注册成立,登记经营者为陈贤洞。

杭州泓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贤洞,股东为陈贤洞、陈忠国。

朱旭升、卢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旭升、卢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旭升、卢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8【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40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青蓝金佳卉覃仕辉【审理法官】郑青蓝金佳卉覃仕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旭升;卢小芳;张磊【当事人】朱旭升卢小芳张磊【当事人-个人】朱旭升卢小芳张磊【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潘建云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童晓洪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李玉婷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建云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童晓洪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李玉婷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建云童晓洪李玉婷【代理律所】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旭升;卢小芳【被告】张磊【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数额以及尚欠金额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实际履行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数额以及尚欠金额的问题。

朱旭升、卢小芳主张张磊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交付470万元,且其已通过转账等方式退还给张磊500余元。

张磊则主张除了转账的470万元之外还包括现金交付的30万元,尚欠金额为215万元。

首先,从张磊的催讨情况来看,2017年10月8日向朱旭升发送微信“毛毛说你十月份会分批把500都退回给我”,2017年12月6日卢小芳给张磊发送微信“给你转了35万,共200万给你了”“年前我肯定把你这三百万拿到手”,结合朱旭升与卢小芳后续对借款总额500万元均未提出异议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并无不当。

其次,张磊与朱旭升、卢小芳之间除了本案所涉的款项往来之外,另有兑换货币、换取筹码、代购物品等款项往来。

林龙、李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龙、李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龙、李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23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梅亚琴徐梦梦朱静【审理法官】梅亚琴徐梦梦朱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龙;李忠军;慈溪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梦梦【当事人】林龙李忠军慈溪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梦梦【当事人-个人】林龙李忠军周梦梦【当事人-公司】慈溪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晓莹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季学添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乐琳妮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钱宏伟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高方军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晓莹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季学添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乐琳妮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钱宏伟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高方军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晓莹季学添乐琳妮钱宏伟高方军【代理律所】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林龙;李忠军【被告】慈溪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梦梦【本院观点】林龙的质证意见成立,故本院对李忠军关于涉案1700000元借款已经归还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与一审一致,即:一、建工宁海分公司是否为共同借款人;二、涉案1700000元借款是否已经归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林龙、李忠军各自所负的举证义务尚未完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第三人直接证据证明力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据上,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与一审一致,即:一、建工宁海分公司是否为共同借款人;二、涉案1700000元借款是否已经归还。

赖大端、朱鹤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赖大端、朱鹤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赖大端、朱鹤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4【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59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洁瑜【审理法官】李洁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赖大端;朱鹤峰【当事人】赖大端朱鹤峰【当事人-个人】赖大端朱鹤峰【代理律师/律所】郑剑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剑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剑【代理律所】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赖大端【被告】朱鹤峰【本院观点】证据1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可;证据2、3真实、合法,且可与案涉借条及其中记载内容、取款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明"。

依据赖大端提交的借条、取款凭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其和朱鹤峰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朱鹤峰应当依照约定向赖大端归还借款本金,因其未按约履行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直接证据反证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赖大端经宋某介绍与朱鹤峰相识,朱鹤峰于2014年年底向赖大端借款。

2014年12月30日,赖大端取款210000元,于同日与蔡某一同将其中200000元交付给朱鹤峰。

2015年1月7日,赖大端取款100000元,于同日再次与蔡某一同将该笔款项交付给朱鹤峰。

2015年3月13日至20日,赖大端再次取款后于2015年3月25日向朱鹤峰交付100000元。

于一、徐敬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一、徐敬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一、徐敬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0【案件字号】(2022)浙02民终176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敬士;于一;胡晓燕;中汽产业投资无锡有限公司【当事人】徐敬士于一胡晓燕中汽产业投资无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敬士于一胡晓燕【当事人-公司】中汽产业投资无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孟德荣、魏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德荣、魏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德荣、魏周【代理律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敬士【被告】于一;胡晓燕;中汽产业投资无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于一与徐敬士先签订了涉案《股权投资协议》,后又于同年8月7日签订了涉案《出资合作协议》《借款协议书》,根据签约时间及协议文字表述并综合考虑中德公司设立时间、资金状况等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后签订的涉案两份协议系对双方各项权利义务重新约定以及对2018年8月1日于一汇入中德公司的1000万元款项性质重新定性,正确。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于一与徐敬士先签订了涉案《股权投资协议》,后又于同年8月7日签订了涉案《出资合作协议》《借款协议书》,根据签约时间及协议文字表述并综合考虑中德公司设立时间、资金状况等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后签订的涉案两份协议系对双方各项权利义务重新约定以及对2018年8月1日于一汇入中德公司的1000万元款项性质重新定性,正确。

尤其是涉案《借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日期为2019年8月1日。

因此,该协议记载于一交给徐敬士570万元,徐敬士授意于一将款项于2018年8月1日前打至中德公司账户,其中的“8月1日”与还款日期相互对应,该日期并非徐敬士所称书写笔误,于一解释合理,应予采信。

郑建校、骆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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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校、骆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81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琦【审理法官】梁琦【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郑建校;骆宝龙;郑志余;郑凤珠;葛媛颖【当事人】郑建校骆宝龙郑志余郑凤珠葛媛颖【当事人-个人】郑建校骆宝龙郑志余郑凤珠葛媛颖【代理律师/律所】王玲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于炜辉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周杭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罗红苹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玲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于炜辉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周杭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罗红苹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玲于炜辉周杭罗红苹【代理律所】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郑建校【被告】骆宝龙;郑志余;郑凤珠;葛媛颖【本院观点】郑建校认可2019年4月14日出具的《担保函》上的签字系其本人作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胁迫或威胁作出该行为,且该《担保函》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查封拍卖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1 22:24:23郑建校、骆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8192号(2020)浙01民终819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宝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炜辉,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杭,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郑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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