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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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二ΟΟ九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 (2)第一节 经纪管理委员会 (3)第二节 经纪管理总部 (4)第三节 证券营业部 (5)第三章 人员管理 (7)第四章 业务决策 (9)第五章 业务运作与管理 (10)第六章 绩效管理 (12)第七章 风险控制 (13)第一节 日常经营风险控制 (14)第二节 人员管理风险控制 (15)第三节 业务风险控制 (15)第四节 差错及重大事项的报告 (16)第八章 罚 则 (16)第九章 附 则 (1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公司经纪业务运营管理,防范经纪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精神以及公司确定的经纪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经纪业务实行经纪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三条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具体制定经纪业务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第一节 经纪管理委员会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设经纪管理委员会。

经纪管理委员会是经纪业务经营管理的决策和协调机构。

第五条经纪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经纪管理总部、信息技术部、结算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法律合规部、投资研究总部、融资融券部等部门负责人和总裁。

经纪管理委员会对总裁负责。

第六条经纪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指导下,制定经纪业务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策略。

根据公司整体预算安排,对经纪业务财务预算进行预审。

拟订营业网点布局的调整方案,确定创新业务方案,进行阶段性工作的回顾总结和计划制定,绩效和风险评估,决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七条经纪管理委员会各组成部门要发挥各专业职能,在经纪业务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服务、监督、风控职能。

其中: (1)信息技术部发挥信息技术的专业职能,要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经纪业务信息技术建设和改进方案,满足经纪业务提出的技术需求,建立并维护客户交易、网上交易、手机炒股的开发、运行,建立并维护营销和管理信息系统;负责营业部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电脑人员培训以及分支机构电子设备采购管理,与机房有关的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为信息技术安全、营业部技术安全管理负责;(2)结算管理部发挥经纪业务客户资金管理及清算、结算的专业职能,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提供服务,要根据市场发展趋势,不断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资产安全、完整负责;(3)计划财务部发挥专业的财务职能,负责经纪业务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支付等工作,负责对营业部财务经理和人员进行培训,为营业部的账务核算合规性负责;(4)人力资源部发挥专业的人力资源职能,负责经纪业务的人力资源规划、薪酬设计、职业生涯、招聘培训以及劳资福利管理,为营业部人力资源保障负责;(5)投资研究总部发挥专业的研究、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客户开发等职能,成为经纪业务经营的坚强后盾,面向客户,赢得客户;(6)法律合规部发挥合规管理专业职能,负责对经纪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协议文本等的合法合规性审核;通过多种途径对业务潜在风险进行监控和提醒;为经纪业务部门对分支机构的合规检查和培训提供专业支持,为经纪业务部门提供合规开展业务的建设性意见、建议和咨询服务,提供法律支持服务,协助经纪业务部门并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等,为经纪业务制度合规性负责。

中金、中银、中信之比较——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投行业比较分析

中金、中银、中信之比较——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投行业比较分析

关于中金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股东情况: 1.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3.35%) 2. 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34.3%) 3.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7.65%) 4. 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7.35% ) 5. 名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7.35% )
关于中金

中金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1.

内资证券公司发展与外资



2004年9月,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其股东有着特殊的背景,一个是联想控股有 限公司,另一个则是以方风雷先生为首的投资 者集团(北京厚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高 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尚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每家投资公司2.68亿元人民币 ) 。 最为特殊的一点就是在高华证券10.72亿元的 注册资本中,投资者集团的投资额实为高盛( 亚洲)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借用国际商业贷款 977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04亿元) 。 高盛公司通过这种所谓“曲线”式方法进入中 国证券业。

内资证券公司发展与外资
除上述有外资参股的中金以及工商东亚 以外,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始进入国 内投行业。 2002年12月19日,湘财证券与法国里昂 证券合资组建了华欧国际证券公司,这 是中国证券市场诞生的第一家合资券商 2003年3月,法国巴黎百富勤与长江证 券组建了第二家合资券商——长江巴黎 百富勤证券有限公司
内资证券公司发展与外资
此外,近期HSBC与山西证券合作, CSFB以20亿元人民币代价参与湘财证券 ,而Morgan Stanley、J.P. Morgan Chase、Merrill Lynch、Bear Stearns等 等都在继续寻找进入国内的机会。 外资同时已经参与了几家基金公司的设 立。 我国本土券商何去何从呢?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10.20
•【文号】中国结算京业〔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债券登记
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京业〔2023〕6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部署,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建设,稳妥有序做好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登记结算相关工作,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登记存管及清算交收安排,同时合并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指南》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并发布于公司网站
()“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债券业务-北京市场”栏目。

本公司
于2023年2月17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2023年10月20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简介(所属行业及产品介绍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及相关资产的基础上,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北京清源德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家国内投资者,于2007年1月26日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为顾伟国,董事长陈有安。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60亿元人民币。

现有员工11500余人。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旗下拥有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香港子公司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

二、商业及盈利模式:证券经纪公司设有219个营业网点(其中5家正在筹建),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目前国内分支机构最多的单体证券公司。

公司直接为近500万客户服务,客户资产达1.4万亿元,股票、基金交易额连续多年保持第一。

公司不仅在传统的A、B股交易品种上具有明显优势,在基金销售、期货IB业务、权证、股份转让、大宗交易等业务上也处于行业前列。

公司在国内2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26个网上交易镜像站点,网上交易占比超过80%。

公司通过双子星、海王星两套网上交易系统,网站FLASH快速交易以及银河财神通手机证券,搭建起多通道、多方式的非现场交易体系。

投资银行股权融资方面,完成了南方航空、中国银行、中国国航、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交通银行、中国神华、中煤能源、中国铝业、农业银行等多家大型企业的承销保荐工作,各类主承销业务超过150项,累计实现主承销项目金额超过3500亿元,销售定价能力得到监管机构和全行业的广泛认可,并成功完成了近百个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财务顾问项目。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1、张松坚案:“贪坚强”现象值得警惕2011年7月6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明光市委原书记张松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在这份仅有7页纸的刑事裁定书中,有一句话特别醒目:“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松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应依法惩处。

”而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有对张松坚认罪态度类似的表述,称其“在被审判期间,拒不认罪”。

检察机关指控,自1996年2月至2008年12月,张松坚在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和明光市委书记、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干部任用、分配安臵、土地转让及开发等领域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23次收受贿赂共计400余万元。

一位检察官说,在近年来安徽被查处的贪官的判决书中,明确表述被告人“始终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的,张松坚受贿案恐怕是第一例。

所以,像张松坚这样收了400多万元还大呼冤枉的“贪坚强”现象,具有解剖的标本意义,值得人们高度警惕。

2 、张敬礼案:演绎官员出书腐败据2011年11月20日的《北京晚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礼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他被控涉嫌受贿罪、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指控,张敬礼受贿110余万元,非法经营额高达2300万余元,曾指使他人向中纪委及相关领导寄出1300余封诬告陷害他人的信件。

起诉书显示,张敬礼涉嫌受贿4起,共计118万余元。

据指控,张敬礼于2005年至2010年4月,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广州某公司建设国际医药港项目过程中多次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4月向该公司总经理卢某索要38万元。

另外3起贿赂均是以销售书籍形式受贿。

指控称,张敬礼利用职务之便,在先后为北京朗天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提供帮助后,向3家公司索要1400套名为《寿世补元》的书籍。

银河证券研究所

银河证券研究所

银河证券研究所
银河证券研究所成立于1995年,是中国证券业领先的独立研
究机构,总部位于上海。

研究所专注于提供全面、深入的行业及公司研究服务,以支持投资者进行明智的投资决策。

银河证券研究所的团队由一批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研究人员组成,他们在经济、金融、投资分析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实践经验。

研究所研发的研究方法和模型灵活多样,能够迅速应对市场变化,提供及时准确的研究报告。

研究所的研究报告以客观、中肯的态度,深入细致地分析公司的各个方面,包括财务状况、产业链条、供应链、竞争环境等。

研究所注重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投资建议,帮助投资者识别价值股和优质投资机会。

在行业研究方面,银河证券研究所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金融、汽车、消费品、房地产等。

研究所通过深入研究行业发展趋势、政策法规以及竞争格局,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行业分析和未来趋势预测。

在公司研究方面,研究所选择了国内外知名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全面的财务分析和公司治理分析。

同时,研究所还关注新兴的成长型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挖掘潜力股的机会。

除了研究报告,银河证券研究所还定期组织研讨会、投资者座谈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充分交流与互动。

此外,研究所还
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量身定制的研究服务,根据他们的需求提供专业咨询和分析报告。

总之,银河证券研究所在中国证券市场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他们以专业、全面的研究报告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致力于为客户创造长期投资价值。

银河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管理-高质量

银河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管理-高质量

银河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管理一、银河证券经纪业务及风险管理现状1、银河证券经纪业务简述(A)银河证券经纪业务发展历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及相关资产的基础上,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北京清源德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家国内投资者,于2007年1月26日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人民币。

中国投资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60亿元人民币。

截至2011年底,公司共有员工11500余人。

银河证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营业部224家、分公司6家,企业秉承“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文化。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旗下拥有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IPO已获“特批”A+H股上市,其上市时间表落定在2013年二季度,募集资金约合120亿元人民币,届时将成为中央汇金公司控股券商中最大的IPO项目。

(B)银河证券经纪业务现状银河证券是国内证券市场的老牌券商,营业网点最多,经纪业务规模最大,? 2007年以来股票基金交易的市场占有率一直名列行业第一,经纪业务一直是公司利润构成的绝对主要来源。

银河证券的经纪业务包括两大部分:通道业务和产品销售,通道业务主要指股票代理买卖、期货IB业务,产品销售主要指各类基金产品和理财产品、权益类产品的销售。

银河证券的经纪业务基本流程为:(一)开立证券账户账户开户业务流程包括:客户预约开户;客户身份识别;投资者风险教育、指导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及相关业务协议(合同);客户信息审核、补充与录入;? 客户账户开户、证券(基金)账户开户、密码设置、指定存管银行或办理外币银证转账、交易产品设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标识设置;账户开户实时复核;影像扫描上传;资料归档等环节。

银河证券的具体介绍

银河证券的具体介绍

公司股东股东单位持股比例财安网()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99.89%北京清源德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0.03%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3%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0.03%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0.02%相关业务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45亿元人民币。

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为公司出资人,2000年8月-2003年3月,中央金融工委是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2003年3月,中央金融工委撤消后,公司由中国证监会主管。

国务院派驻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进行监督。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167家证券营业部和47家服务部总计214个营业网点。

营销网络分布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2个中心城市,直接为400余万客户服务,客户总资产5000多亿元。

旗下拥有银河期货经纪公司。

发展前景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丰富完整的金融产品平台,不断创新的技术手段,庞大的客户群体,确立了公司在国内经纪业务市场上的领先地位。

公司经纪业务收入位于行业排名第一。

股权融资方面,公司股票承销业务连续多年位居行业三甲,先后完成南方航空、中国银行、中国国航、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交通银行、中国神华、中煤能源和中国铝业等多家大型企业的融资保荐工作。

截至2007年末,公司累计实现主承销金额超过2400亿元,完成了近百个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财务顾问项目,得到市场广泛认可。

债权融资方面,公司连续5年蝉联券商债券主承销量全国第一,完成了铁道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华电集团、国电集团、中电投、中国石化、首都机场、北京地铁、上海久事等几十家企业债券主承销项目,并在业务创新方面首家推出了东元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首次作为券商担任交行250亿元次级债的独家主承销及簿记管理人。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0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北证公告〔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4〕30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管理和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前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证监会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

证监会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

证监会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2•【文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现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予以公示。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doc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行政许可申请企业基本信息及审核进度表.xls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包括: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2、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3、股份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核准。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将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1、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接收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和义路证券营业部迁址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和义路证券营业部迁址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和义路证券营业部迁址开业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4.24
•【字号】甬证监发[2009]54号
•【施行日期】2009.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和义路证券营业部迁址开业的批复
(甬证监发[2009]54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和义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验收的请示》(中银证股份发〔2009〕5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材料审核和现场验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宁波和义路证券营业部在新址开业,核定名称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庆南路证券营业部;营业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6号;负责人:滕克志;营运资金:人民币500万元;营业范围:证券代理买卖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签证,代理登记开户。

二、接文后,你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申请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我
局备案。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证券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证券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证券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8•【文号】证监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证券市场账户规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证监发[2008]126号2008年10月28日)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为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2007年8月以来,证监会启动了规范账户管理的一系列措施,集中解决长期以来在证券市场账户方面积累和遗留的问题。

这项工作得到了各证券公司和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群策群力,克服困难,协同推进,按期完成了预定的工作目标。

账户规范工作有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进一步净化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和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稳定运行奠定扎实的基础。

在账户规范工作期间,面对复杂敏感的工作情况和重重工作压力,各证券公司和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各单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严谨务实的作风,切实履行职责,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进一步总结经验,巩固成果,表彰先进,经民主推荐和评选,证监会研究决定,对在账户规范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光大证券、北京证监局等22个先进集体和林虹、陆倩等37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分别授予“账户规范工作先进集体”和“账户规范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各单位还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账户规范中成绩突出的同志予以一定的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继续扎实有效地做好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为推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智伊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智伊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智伊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4.28
•【字号】京证监许可[2013]83号
•【施行日期】2013.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智伊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证监许可[2013]83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刘智伊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刘智伊(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刘智伊证券公司监事任职手续。

北京证监局2013年4月28日。

银河免五处罚案例

银河免五处罚案例

银河免五处罚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二、免五处罚的具体情况三、案例启示四、如何避免类似处罚五、总结正文:银河免五处罚案例近日,银河证券因在了一起操纵市场案件中涉嫌违法违规,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令人惊讶的是,尽管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但最终却免于五倍罚款的处罚。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本文将分析这一案例的具体情况,并探讨其中的启示。

一、案例背景几年前,银河证券曾参与一起操纵市场案件,为公司及员工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该案中,银河证券的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手段操纵市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事发后,监管部门对涉事公司及个人进行了严厉查处。

然而,在处罚过程中,银河证券却因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等表现,获得了免于五倍罚款的待遇。

二、免五处罚的具体情况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司和个人进行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

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公司的配合程度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决定。

在银河证券的案件中,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措施整改。

此外,银河证券还承诺未来将继续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基于这些表现,监管部门决定对银河证券免于五倍罚款的处罚。

三、案例启示虽然银河证券最终免于五倍罚款,但这一案例给市场带来了重要的启示。

首先,任何公司和个人都应遵守市场规则,切勿违法违规。

否则,即使实力再强大,也难逃严厉的处罚。

其次,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整改是明智之举。

这不仅能减轻处罚力度,还能表现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四、如何避免类似处罚为了避免类似处罚,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确保员工熟知法律法规,不越红线。

2.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使其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3.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主动报告潜在问题,及时整改,减轻处罚后果。

4.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定期举办培训、讲座等活动,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的单位级别(副部级以上)

我国的部级、副部级单位一、国家级1。

中共中央委员会2。

中央政治局3.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4. 全国人大常委会5. 国务院6. 全国政协7。

中央军委二、副国级1。

中央纪委2. 最高人民法院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级党内:1。

中央办公厅2。

中央政法委员会3。

中央组织部4。

中央宣传部5。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7。

中央对外联络部8. 中央政策研究室9。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10.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1. 中央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 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

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平安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胡雪梅证券公司分支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胡雪梅证券公司分支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胡雪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3.11
【实施日期】2008.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胡雪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的批复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胡雪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1 / 1。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9.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积极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ssb@。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

中国证监会
2024年9月24日
附件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附件2:起草说明。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北证公告〔2023〕60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3〕60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优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投资者结构,推动投融两端平衡发展,本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并更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9月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在本所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对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证券申购和交易(以下统称交易)的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其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本所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审慎参与本所市场交易。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本所业务规定,了解上市公司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证券交易等业务。

第五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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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坛东里证券营业部许伟峰任职资格的审核意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证机构发[2005]18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5.12.23
【实施日期】200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坛东里证券
营业部许伟峰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京证机构发[2005]187号)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许伟峰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中银证资审[2005]30号),我局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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