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概论-江西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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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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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依法设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预防 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向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提供的技 术性服务工作。
狭义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只包括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根据 中编办(2010)104号文件的分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职业卫 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监管。新修订的《职业病 防治法》也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限定为职业卫生检测、评 价技术服务机构。总局50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概论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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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几个基础问题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条件和标准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5 贯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律法规的有关建议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几 个基础问题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65%以上; 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 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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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用人单位(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的重大举 措。
落实职业病危害工程控制和个人防护措施;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执行和落实国家和行业职业卫生标准; 建立并实施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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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依法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 《职业病防治法》本身就是保护了劳动者职业健康 的一部国家法律。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 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七项权利,其中第(三)、第 (四)项权利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着直接联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培训计划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培训计划一、培训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在各大企业和机构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由于重大卫生事件的频发,社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

因此,本培训计划旨在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技能和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为企业和机构提供优质的卫生技术服务。

二、培训对象本次培训计划主要面向企业和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职业卫生技术员;2. 职业卫生技术主管;3. 企业环境卫生管理人员。

三、培训内容1. 职业卫生技术基础知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 职业病防治知识- 物理、化学、生物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卫生监测技术和设备的使用2. 职业病危害评价与防护-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方法和标准- 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选用及使用- 作业场所环境监测和评价方法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和改进4. 职业病防治技术- 职业病诊断技术- 职业病防治措施及预防技术- 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四、培训时间和地点本次培训计划将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在XX市XX区进行,培训地点将在后期确定后通知参训人员。

五、培训方法本次培训以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相结合,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包括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实地参观、模拟操作等。

六、培训师资力量本次培训将邀请多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担任培训师,为参训人员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分享。

七、培训成果评估为了确保培训效果,本次培训将进行定期的成果评估和考核,以检验参训人员的学习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个别辅导和指导。

八、培训费用参加本次培训的费用以后期确认的报名费用为准,具体费用包括培训教材、培训场地、培训师资费用等。

九、培训报名有意参加本次培训的单位和个人,请于XX年X月X日前填写报名表,并交纳预付报名费,具体报名方式将在后期通知中公布。

职业卫生培训课件PPT

职业卫生培训课件PPT

设备老化、维护不当。经过紧急救援和事后整改,化工厂恢复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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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原因和应急处置措施。通过
分析,强调企业应加强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
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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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结
企业应加强设备管理和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和整改
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生命安全。
特点
职业卫生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工 业卫生、职业病预防、工作环境 监测等,旨在创造安全、健康的 工作环境。
职业卫生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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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者权益
职业卫生是劳动者基本权 益之一,良好的职业卫生 条件可以保障劳动者身体 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促进企业发展
良好的职业卫生管理有助 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 低事故率,从而提升企业 竞争力。
职业卫生培训课件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24
• 职业卫生概述 •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防护 •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 职业卫生服务与保障 • 职业卫生典型案例分析
01 职业卫生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职业卫生是指识别、评估和控制 工作场所中有害因素,以保护职 业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某矿井高温作业危害防护案例
案例概述
某矿井在采掘过程中,由于作业环境温度较高,导致多名矿工中暑。企业采取一系列降温 措施,如加强通风、提供清凉饮品等,有效降低矿工的工作环境温度。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主要涉及高温作业的危害、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通过分析,强调企业应重视 高温作业的危害,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保障矿工健康。
噪声危害与防护
详细描述
噪声的来源和性质:噪声主要来 自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和建筑施 工等领域,可引起听力损伤。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检查及部分鉴定所站集中换发许可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4]23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6.06【实施日期】2014.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检查及部分鉴定所站集中换发许可证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23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管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规定,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服务水平,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考核鉴定质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2014年度检查工作,对部分鉴定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鉴定所站,将同步更换许可证。

一、年检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经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站”)。

二、年检内容鉴定所站2013年度开展实施考核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

包括以下方面:(1)鉴定所站负责人、经办人、考评员、工作人员基本信息;机构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管理等。

(2)2013年度开展考核鉴定人数、等级、职业(工种)名称以及获取证书人数。

鉴定职业(工种)是否在批准资质的范围内。

(3)鉴定所(站)场地设置、设备、检测仪器名称、数量等,是否符合考核鉴定相应职业(工种)要求。

(4)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考、培分离工作措施、社会各界的反映。

三、年检材料参加年检的鉴定所站需提交以下材料:1.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总结报告。

2.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项管理制度。

3.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本情况表(附件1)4.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考评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考评员证复印件。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江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江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江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江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信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中央驻赣、省直有关单位,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我省12条重点产业链相关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导企业骨干技术人员开拓专业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现就开展2024年江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题范围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服务省委、省政府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部署安排,重点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突出有江西特色且在全国有影响的优势产业、学科学术和技术,紧扣电子信息、有色金属、装备制造、新能源、石化化工、医药等产业领域,提出研修项目选题(具体研修选题范围详见附件1)。

二、实施要求(一)研修方式。

研修项目要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组织实施,承办单位要精心设置培训课程,邀请权威专家授课,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教学等多种方式开展。

(二)研修对象。

研修项目面向我省12条重点产业链相关企业招收学员,学员应当为与研修领域相关的从业人员,一般应是企业技术骨干,或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技术的高级管理人员,每期研修班学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人。

(三)办班时间。

研修项目实行脱产集中研修学习,研修天数不少于4天(不含报到日),研修时间不少于30个学时(含实地考察),其中课堂教学、交流研讨不少于25个学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我委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中的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和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同时失效。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4月19日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第一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录1);(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附录2);(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详见附录3第二部分第八项)。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洪人社发〔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洪人社发〔2016〕182号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关于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243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2、档案挂编在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且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所在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

3、暂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区)人社(职称)部门或经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申报。

二、资格条件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

农业系列中级资格执行《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5〕1号)。

建设工程中级资格条件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西省建设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发〔2005〕10号)。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2、大学专科毕业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中专毕业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2〕18号)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管理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第五章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八章附则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本省行政区域内,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办学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学校应当适应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需求,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培训学校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培训学校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省管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审批工作,颁发、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7•【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赣江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为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和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人社发〔2016〕54号),制定《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8月27日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一、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在职在岗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类别卫生高级资格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对应为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药)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药)师。

分省市类、县区类和乡镇类三个类别,省市类资格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均有效;县区类资格在全省县(市、区)、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乡镇类资格仅限在全省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

三、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考评合格。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江西省2014年11月国家职业资格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江西省2014年11月国家职业资格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江西省2014年11月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第一批合格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5]12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2.16【实施日期】2015.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江西省2014年11月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第一批合格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2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9号)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西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19号)的具体要求,我省于2014年11月22日、23日开展了理财规划师等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经资格审核、理论知识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及部分职业论文答辩综合评审,郑振雄等3165人鉴定合格,予以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人员名单附后。

附件:江西省2014年11月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第一批合格人员名单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2月16日附件江西省2014年11月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第一批合格人员名单理财规划师二级(277人)郑振雄肖莹辉孙健曹珏苗莹婷王洁刘毅钟春敏万亚琼汤志颖管玉芬蒋坤杨慧肖进容朱小媚朱云虹胡红梅罗荔曹霞周梅吕艺黄川楠陈永甜伍莉彬闵德霞曾菥潘宇蒋忠何桂华张郁旋张会轻巫晓龙王学谦罗成廖群英廖小红袁海喜王霞陈敏高楹林芙平林焕飞林王平林小雅汤明芬王微丹吴小映吴芹芹夏池香池银平徐秀红薛晓霞杨妙玲姚碧霞叶赞呈尹蓓蕾张小平赵燕陈东风林有学姜春李素兵夏萍项爱珠陈春风陈群颖项美英姚洁张海燕周健曾发雄邓娴夏相军周辉荣姚敏符筠万文婷肖玉吴鸿迅陈强英周韦华张静李琴李辉平岳琳章莹邓志明李志庆俞丽华胡萍任思奇赖奕凯杨小群李淑燕薛金莲余春桃叶秀仙吴国云陈道芝李晓琴曾国华周晓娟董凤郑美英江玉辉王红星马乃平杨峰陈美霞陈樱荆玉菊朱君刘晓君李云凤方南曹奔徐波胡兰凤张丽霞殷秋容赵萍陈清陈聪陈榕丽陈喜云黄云涛蒋小宝蓝水莲李云钦林贵林贺芳林拟吟邱宏照杨剑胜林青霞冯雪平叶鑫余昌彬赵峰邹洲峰黄小英刘熙金鑫徐萌芳魏琦樊佳康宏伟叶小妹徐永玲张秋艳胡珂珊李霞陈舸浮李欢周琪张力文唐其磊柯滢蓥杨彬龚桂梅熊际凯马桂东罗卫安王卫华聂学俭俞永钢邹恂徐琳周平风黄继洪吴三平周丽萍邹浩宇谭菱徐芸戴玲玲邓杰徐秋范慧敏刘敏刘燕珍俞华欣彭莉虹杨咏梅陈丽琴孙丽娟黄雪贞吴海东张先娟霍贵广张小瑜陈少惠黄明涛王雪丽吴海珍严弘杨丽琴尤淑芳陈彬陈燕郭媛喆余莹王创刘笑姜红汤枚张珍杨雷梁丽华陈坚胡小圣黄琼姜鹏陈坚刘翔胡四方谭莹刘阳珺邓正峤高虹黄琛陈文婷陈文霞程建胜李佳徐红英张民赵美珍李湘李芸罗琦缪林曾曙光何本翠宋敏童婧涂燕青万文芳徐乔杨烨杨颖丽喻英付有来章蓉朱涛李武彭娟梅杨蓉王敏袁晨晨邓陈珠余葵雷晨平洪胜东应欣张欣欣张志萍单芳杨莉莹余祖良饶杏潘爱华杨玲曾琳黄定文周丹张重章江南洁鞠茹蔡智谢学彬陈迎光巫美玲翁嘉敏黄明媚黄锦秀陈秀清理财规划师三级(181人)彭圆圆米红娟黄燕聂丽娟陈永涛刘小芬吴燕萍章琳梁成秋兰静泽李恬甜刘娟廖依帆江苗罗韵刘慧邱声涛刘琳谢凯余辉鸿李远飞陈春生周艳春李晓曼周亚俐朱小龙邬崇煜袁海峰曾园钧赖诚恩何琼金乐卓艳菁李玉龙杨卫芝许丽霞李莹王春明魏高宝王方荣汪素芳桂晨希陈声超叶清萍易倩文叶琦温腾飞谢文华彭龙平陈广鹏李芳肖明亮刘煜刘玉陈子豪叶子歆李小玉蔡凤娇户梦瑶张景景葛敬敬尹莉华黄少华潘恺刘晟张斌朱干兰吴云琦阮思迪杨伟超吴尚增姚熙熙彭舜李柳军陈昂张琳琳沈图珊卢瑞剑罗薇邹焕峰彭勇清李寿林李向东王峥朱子奇郭媛媛宋乔刘浪刘华菁易文超黄琴琴程仁布范婕茹吴雅琪何志伟贺辉芳董姝贤贺杰龚崇伟阮书欢李竹云徐蕾吉忠英李乐陈思颖廖标光刘莎莎罗龙涛任意宋文珊孙洁童彤汪意夏尧吴凡吴娟秀奚瑶熊骞赵从峰赵政轩钟文娟周兰朱鸣邹颖邹源许珊赵倩胡海兰何金梅刘华兵董奕涛万婷徐竹江史振强陈吉清林若樊仕伟周伟强周丹杨朱洪波卢青云卢琳梁姜波魏文王颖婷高晓静赵晓宇吕宜江汤璐张珺伟李伊沫沈玲冯超尹凌吴丹周贤恪冯惠群刘媞丽方静杨灿黄衍林万婧高广志刘燕夏雪厉彦蕲雷力颖谌欣张功虎邓小桂程伟群刘燕徐佳尚英胡美华江冬梅杨志军钟小英孙倩欧阳锦华欧阳淑花秘书二级(17人)方超邝牟陈文瀚钟建军夏运美胡莹付颖袁向阳章丽群吴建强钱婷肖雪利熊艳王菲魏鹏飞刘娟王姗企业培训师二级(113人)凌岚方益秋刘亚飞李庆龚曼琪李俊汤丽万宜峰熊文清张向梅吕铁民温见莹沈亚红陈智丽吴芳红刘英毛凤娟侯蜀昌陈萃张葵葵郑艳吕倩邓红英戴勇王碧碧吴奕林杨井杜雅静熊晶姜军赵奇刘丽萍徐辉黄艳君徐慧琴梁伟王仪霓郭小林汪朝虹舒芮徐艳萍闵尊南罗辰熊木兰李蓉毛爱华赵玉莲彭细香周向阳喻根保章帆戎福龙唐琳艳徐俊喻睿矫红彦凌勇曾祝萍洪海生郑梦青孙歆霞郭润生徐俊徐杰徐桃红苗军赵丽苏子青徐海英韦登明王凤飞刘晓春穆正新彭玉玲蔡禛刘思湖杨帆余红梅鄢青云余春顾琦吕会格朱书荣黄瑶陈伦超肖晓斐廖庆庆余素珍黄婷婷朱华马如燕李文笛沈雯娟方晓英任旭焱卢艳李小荣周文强黄忠华辛星罗钰玲庞亮徐国军余龙辉王文莫华吴斌兵邹珺张艳姜玲王玉芳李楠欧阳微频企业培训师三级(8人)叶晶晶吴江宋彩云袁芝宏郭臻宁静邹韬张齐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799人)李沐香王飞张文娟钟哲辉戴耀洪褚薇薇黄雅倩张超群叶英赖霞任椰芬刘俊汤娜张鑫万莉亚景晟孙达央徐盛友刘子静卢晓燕屈颖罗晓琴胡智刘灵万欢徐星万秋卉徐漫胡小琴周琴雷雨霆侯乐顾岚岚田静廖媛媛陈涛邓权艺闵泉龙陈忠明张才华程璇张忠玲黄浩然俞敏杨晓靖胡慧吕虎何卉杨剑吴海福余璐蔡丽蓉苏苏孙国庆金小欢徐小燕陈锋熊琳邹霞胡欢欢冯苏民周玫玲裴艺泽曾启玲关欣陈锦妍喻凌志周小珊张鑫王艳娇付云丽廖意祝颖张小翠胡玉婷赵晓丽李芝芝朱思徐琳徐玲余晓丽赵盈姜丽娟刘卫香胡星丽黄雅雄陈钰杨文华席燕林连香卢淑清夏青吴赣鹃杨为简利蓉谢芳周建昌罗芬罗艳蔡娟郝明玉曹玲玲宁静王飞琴徐姗姗周红枚肖群陈瑜艾娇谌婕余琴邬丹姚尧席茜王林肖金荣郑珊珊李晨鸣周霏廖秀英陈波龚颖洁陈璐盛晓旭王寅华刘海燕王显秀刘青赵珍黎雪花李青夏美霞曾凌云杨柳胡振宇石阳龚爱平涂娟谢思思邹珍珎李启敏陈勇刘屹赵少辉李零零李佳觊万婷婷王伟思靳威峰钟丽娟胡霞付芳燕谢飞吴文美甘婷刘美红汪华艳邹莉黄兢江旋倪琴刘艳梅袁晓洁马岩林琦于伟蔡小丽朱海曲蒙晓芳刘建平叶祖明肖婷章婧张潇聂培李璞梁志飞廖堃陈岳王娜龚丽娜何佳真朱盈邹梦祺李德海廖彩霞代宏超李娟曹惠兰张慧慧崔江红唐贝黄维娜刘明印邓磊曹传牛朱睿杨雅麟汪燃李芳华李海忠饶文华邢云龙杨立李艳红叶蔚朱燕陈秀芳吴庆女田芳妍甘启红张维梁楚建柯书华曾兵黄孝节刘晓宇陈昭宇黄洪辉熊果彭昭陵张蓓张智冬汪艳妍杨子龙刘娟丁敏毛春玉陈敏萍管芳芳刘鹏翟晴岚唐娜娜徐桂华曾伟斌吴燕香高青黄琼珊李玲黄凤华李琼周菁刘新珍吴晓霞刘庆伟刘霞郑娟陈晨纪妙吟柴立静钟春林杨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第二类业务范围检测项目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第二类业务范围检测项目表
6
含密封源仪表放射防护检测
/

7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放射防护检测
/

8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防护检测
/

9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10
离子注入、静电消除、电子束焊接等其他核技术工业应用放射防护检测
/

11
核动力厂和其他反应堆放射防护检测

/
12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防护检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第二类业务范围检测项目表
项 目
编 号
检 测 项 目
条 件 要 求
备 注
核设施
核技术工业应用
1
伴生放射性矿放射防护检测
/

2
行李包、车辆、集装箱等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放射防护检测
/

3
工业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检测
/

4
工业辐照放射防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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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辐照装置除外
5
加速器放射防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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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50MeV以上中、高能加速器
2.标注“☆”为一般检测项目,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申请相关检测项目。
3.标注“/”的检测项目不做要求。
4.机构可根据自身检测能力与实际工作需要申请未列出的检测项目。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3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放射防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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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0MeV以上中、高能加速器放射防护检测

/
15
大型辐照装置放射防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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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

附件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评估大纲一、考核目的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提升综合业务能力素质,制定本能力考核评估大纲。

二、考核方式依据考核评估大纲,从考试题库抽取试题,采取书面闭卷考试与实操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能力情况。

三、闭卷考试题型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综合题。

单选题:40分;多选题:30分;判断题:10分;综合题:20分。

四、考试要求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第一部分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内容,其中职业卫生检测人员考核第一节~第三节内容;职业卫生评价人员考核第一节~第五节内容(第三节“三、有害物质检测”除外)。

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第二部分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内容。

五、知识点要求将知识点划定为“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是指对知识点的内涵、意义、原理和方法等理解准确,能够解释、分析、判断,并灵活应用解决相关问题。

【熟悉】是指对知识点的主要原理和方法有较深理解,能够识别、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

【了解】是指对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和应用范围初步理解,能够识别,并解决简单问题。

六、说明本《大纲》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如有更新,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七、考核内容第一部分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第一节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一、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和内容。

2.掌握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工作机制和管理原则。

3.掌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

4.掌握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与管理的规定。

5.熟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了解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

7.了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少见,仅有事故统计分析《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程》用标 准形式颁布。
基础标准——是指为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名词术语的统 一等制定的标准,如安全生产名词术语、安全标志、安全 色等。
技术标准——是指有关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管理的 标准,包括在生产中有关设计、制造、安装、施工、安全 质量、检验检测、竣工验收、使用管理、厂房设备、作业
法律法规基本概论
五、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302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44号令) 《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1年352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373号令)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397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393号令)
法律法规基本概论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6年11月22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年7月3日第13号令)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15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16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17号令)
(二)法规: 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
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条例》。 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
规章。一般指省市级人大出台的《条例》。
法律法规基本概论
(三)规章: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 地方政府规章 — 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
(四)标准: 国家标准 —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三)权责一致: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重; (四)社会监督、综合治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 管、企业全面负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五)依法从重处罚:严查重处,依法问责。

妇幼卫生概论复习资料(三)全篇

妇幼卫生概论复习资料(三)全篇

妇幼卫生概论复习资料(三)第八章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第一节妇幼卫生信息及信息管理系统一、妇幼卫生信息【妇幼卫生信息】广义的妇幼卫生信息是指与妇幼卫生工作直接相关联的各种社会经济信息、科学技术信息、文化教育信息以及妇女儿童健康状况信息等。

狭义的妇幼卫生信息是反映与妇幼卫生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领域的各种活动发生、发展、变化情况及其影响因素的量化和抽象的数据、情报等。

具体来说包括健康与疾病,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卫生服务活动信息,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处置信息,卫生资源配置和利用信息等。

妇幼卫生信息的种类:数据信息、文字信息、声音信息、图像信息妇幼卫生信息的特点:广泛性、普遍性、客观性、动态性、针对性、专业性、复杂性、可传递性妇幼卫生信息的来源:经常性资料、一时性资料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及其意义【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是对妇幼卫生信息资源和相关信息活动的管理,是妇幼卫生工作中对信息的组织和控制过程,主旨是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资料。

管理的意义和作用:1.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和各级地方部门制定社会济发展和妇幼卫生计划的依据。

2.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手段。

3.妇幼卫生信息是沟通相关各级组织,连接各项工作的纽带。

三、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应该注意的问题:1、确保信息真实性。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卫生决策的成败;信息的真实性也关系到信息的价值,真实性越强,信息的利用价值越高。

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最关键的是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他们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负责的精神。

另外对信息的处理不能凭主观臆想,应真实客观描述。

2、强调信息时效性。

信息处理的过程要经过收集、传递、加工整理,最后得以分析利用。

从收集信息到使用信息的时间越短,时效性越强。

只有及时掌握信息,才能使人们的主观认识跟上客观发展,才能做出迅速判断和正确决策,从而使工作具有主动性。

保证信息的时效性,首先要保证信息输送渠道的畅通,并不断提高和时刻保持信息工作的效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

附件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 概述1.1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质量,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委托方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编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1.2本意见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

2 收费原则本意见收费指导价格为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考价,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原则上要依据本意见具体协商确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费用。

3 收费指导价格3.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表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收费指导价格3.2建设项目评价收费评价收费=收费基数×评价类型调整系数×行业类型调整系数×建设项目类型调整系数×地域调整系数3.2.2建设项目评价收费指导价格表2 评价收费指导价格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2.上表中费用包含类比调查、现场采样、检测分析的费用;但不包括专家评审费,职业健康体检费用。

3.2.2.1 评价类型调整系数表3 评价类型调整系数3.2.2.2 行业调整系数表4 行业调整系数3.2.2.3 建设项目类型调整系数表5 建设项目类型调整系数3.2.2.4 地域调整系数表6 地域调整系数3.2.3 矿山企业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项目收费指导价格表7 矿山企业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项目收费指导价格4.其他本意见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管技工院校:为提升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能力素质,促进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赣人社字〔2024〕154号)、《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3〕2号),现就做好2024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学习对象全省技工院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及技工院校教研机构从事教育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评定更高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2025年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任务。

二、学习时间2024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本通知发布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学时要求技工院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四、学习内容和形式(一)公需科目2024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走好新时代赶考之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三个专题。

个人登录江西省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https:///jxjygl,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平台”),自主选择公需科目网络课程学习平台开展学习,学满相应学时并经考试合格,系统将自动判定完成2024年公需科目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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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资质认可的程序更加规范,与行政许可
法紧密衔接。(第17-22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认可程序及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规范化、法制化 是必要的,也是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为此,《办 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受理、 技术评审和认可程序、时限,以及变更、延续、注 销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提高认可的透明度和效 率。
总局令50号: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 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 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总局令88号文件:第一类、第二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
20


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 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 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有关规范性文件



1.资质认可。(新机构怎么认可)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 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 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 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 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概论
2014.5
1
主要内容
1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几个基础问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条件和标准
3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贯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律法规的有关建议
5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几 个基础问题
五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全面明确了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第三章) 六是进一步细化了监督管理的内容,操作性更强, 纠正了重审批、轻监督管理的现象。(第四章) 七是突出强调了法律责任,对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制 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内容更加细致,操作性更强, 震慑力和威严性更高。(第五章)
18
两 个 主 席 令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 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 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 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 客观、真实。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监督职责。
5
(二)主要特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特点:
法定许可(不取得资质,不能开展服务)
专业性、技术性强
目的性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提供的主体多元(事业单位、协会、国有、民营)
兼顾营利性和公益性
6
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主要表现形式:
必要的仪器设备
完善的实验室基础条件
专业素质高的技术人员
较强的检测能力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9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政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业 卫生监管职责的必要手段(支撑)。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源头控制);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过程管理); 职业病事件查处(责任追究); 监督监察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 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
11
3.是用人单位(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的重大举 措。
落实职业病危害工程控制和个人防护措施;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执行和落实国家和行业职业卫生标准; 建立并实施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4
(一)基本概念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原卫生部令3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 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 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 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职业病人保障)。
10
2.是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的必然要求。14项定量指标,其中(到2015年)六项 指标需要技术服务提供支持: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率达到70%以上; 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 率达到80%以上;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 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65%以上; 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 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13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管法律 法规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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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1.法律法规,指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 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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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精神
相关条款: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 十七、二十八条以及第八十、八十一条。 资质认可的权限、范围(第十九、二十七条) 机构的权利、义务(第十九、二十七、二十八条) 监管的主体及职责(第二十八条) 机构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 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较高的评价能力
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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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要作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 个关键环节,在用人 单位预防、控制、消 除职业病危害,监管 部门监测职业病危害、 现场监督执法、查处 职业危害事故等方面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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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部门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劳动者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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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 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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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依法设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预防 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向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提供的技 术性服务工作。 狭义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只包括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根据 中编办(2010)104号文件的分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职业卫 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监管。新修订的《职业病 防治法》也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限定为职业卫生检测、评 价技术服务机构。总局50号令。 广义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健 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等内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参考卫生部原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安全监管总局有 关安全评价机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的做法, 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资质等级,同 时明确了相应的资质条件(第十四、十五、十六 条)。资质条件主要在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人员 条件及配备等八个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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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依法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 《职业病防治法》本身就是保护了劳动者职业健康 的一部国家法律。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 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七项权利,其中第(三)、第 (四)项权利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着直接联系: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 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改善工作条件。
(四)总局50号令主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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