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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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省安全⽣产⾏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办法(试⾏)江苏省安全⽣产⾏政执法检查办法(讨论稿)⼆〇〇⼋年九⽉⼆⼗七⽇第⼀条为了加强安全⽣产⾏政执法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产依法⾏政,提⾼⾏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政执法责任制的若⼲意见》,以及《江苏省⾏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江苏省⾏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江苏省⾏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产⾏政执法检查,是指上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作部门及其委托组织的安全⽣产⾏政执法⼯作进⾏检查与指导的活动。

县(市、区)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安监机构的⾏政执法和依法⾏政⼯作的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

第三条各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政执法⼯作检查与指导的活动;其所属的法制⼯作机构具体实施本⾏政区域内的⾏政执法检查与指导⼯作。

安全⽣产⾏政执法检查可以根据安监⼯作的需要适时进⾏,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政执法案卷的⽅法进⾏,以查阅⾏政执法案卷为主。

第四条上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安全⽣产主管部门⾏政⾏为违法或者不当;以及对专职安全⽣产⾏政执法部门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为,可责令其撤销或变更。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依法⾏政的要求,为全⾯提⾼安全⽣产⾏政执法⼈员的素质和业务能⼒,适时开展安全⽣产⾏政执法检查。

第六条安全⽣产⾏政执法检查⼈员的组成,由省、市、县(市、区)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根据⾏政执法⼯作的需要,抽调具有⾏政执法⼯作经验和法制⼯作业务知识的同志组成⾏政执法检查组。

第七条参加安全⽣产⾏政执法检查⼯作的⼯作⼈员⾏使下列职权:(⼀)制⽌、纠正⾏政执法单位和执法⼈员实施的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为;(⼆)受安全⽣产⾏政主管部门的指派,对⾏政执法⼯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为进⾏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督促⾏政执法⼈员履⾏法定职权和职责;(四)对⾏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建议或者意见;(五)指导⾏政执法⼯作中的难点、疑点,解决实际⼯作中的困难。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细则。

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本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六条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条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邮件发送至:dsyc@,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4.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9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贵州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煤矿企业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防范风险演变成隐患,有效杜绝煤矿重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试行)》《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结合贵州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重大风险)管控及其监管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面辨识、过程管控"的风险管控工作原则,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实施办法,建立重大风险辨识评估、过程管控、责任落实等工作制度。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落实重大风险管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对本单位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加强重大风险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控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煤矿每年应开展风险管控培训。

矿长应掌握重大风险及主要管控措施,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职责范围内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基层区(队)长、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应掌握并严格落实本工作区域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

区(队)长、班组长组织作业时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化系统,实现重大风险管控信息收集统计、研判预警、跟踪督促、上报通报、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建立重大风险管控激励机制,奖励重大风险管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查找研判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年辨识、季评价、月总结〃动态查找研判机制,完善管控措施,强化过程管控。

第九条矿长每年底根据下一年度矿井生产计划,组织对所有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年度重大风险管控清单,制定管控措施,明确风险期、责任人等内容。

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对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等提出意见报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安徽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高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化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在安徽省内组织开展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

不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告知方面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是指产品质量存在不符合该产品应当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标。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监测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省级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研判、风险处置等工作。

省局根据监测结果及风险程度,适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和消费警示。

未经省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风险监测信息。

发现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适时开展风险监测联动和协调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所在地区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开展产品质量帮扶活动,提升产品质量。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应积极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风险监测。

发挥风险监测站作用,负责风险信息采集、风险信息上报、风险信息处置等工作,并结合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开展本辖区内重点产品的风险监测。

针对省局移交和本级监测发现的风险信息,组织有关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风险信息处置,并将结果上报省局。

第七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积极发挥风险监测站作用,负责风险信息采集、风险信息上报、风险信息处置等工作。

承担省、市局移交的风险信息及监测结果信息处置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 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 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 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 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 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本人对于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主体,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同时,企业应该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

危险品是安全生产的重点,应该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危险品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危险品的存储、运输和使用的监管。

3.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

特种设备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4.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管。

建筑施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应该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管。

监管部门应该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进行。

5.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该严格依法处罚。

监管部门应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6.加强安全检查力度。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应该加强对安全检查的力度。

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企业的检查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7.加强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事故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应该加强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监管部门应该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8.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的公开。

安全生产信息的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的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安全生产的情况,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9.加强对安全生产科技的研发。

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途径。

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的研发力度,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的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方针与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责任制度,落实教育培训,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第七条【安委会及其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其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布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专项和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落后企业退出机制。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
建议和意见:
1.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2.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进行。

4.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通过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5. 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制,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6.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防止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

7. 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管: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监管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8.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力度,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和防范。

9.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10.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必须高度重视。

只有加强监管、预防事故的发生,才能有效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和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以上建议和意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以下简称执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下同)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

第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执法监督工作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不断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和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一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监督人员,为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公布本部门执法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及通信地址,接受并按规定核查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三种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综合监督是指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总体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

专项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针对有关重要执法事项或者执法行为开展的执法监督。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管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管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7)第二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内容(8-25)第一节日常监督检查(8-14)第二节专项监督检查(15-19)第三节证后监督检查(20-25)第三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26-48)第一节一般规定(26-27)第二节检查人员和职权(28-33)第三节检查记录和监察指令(34-36)第四节强制措施、隐患处置和整改(37-42)第五节检查后续处置(43-48)第四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保障(49-54)第五章法律责任(55-57)第六章附则(58-60)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证后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特定的特种设备风险或者特殊需要等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者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证后监督检查,是指由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部门,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适用范围】各级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包括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包括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据风险、属地负责、分级实施、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选定检查单位原则】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等有具体规定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结合执行检查部门当年预算、监管力量等,按照抽选方式确定被检查单位。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1.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

2.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追踪督办整改情况,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3.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指导并检查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1. 对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责任追究档案,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 对于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在监管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公正、严肃和权威性。

以上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带来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在此基础上,对于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实施规范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使监管职能发挥最大效应,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包括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检查评估,全面推进各类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强化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管工作按照“重监管,强联动,严执法”的工作原则,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采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相结合的检查模式,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暂扣、吊销等工作;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 1 -工现场开展监督抽查,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相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暂扣或吊销。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承建工程的所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进ZB土建设计室行核查,对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v加shejiyuan8岗情况和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留存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备查验,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连政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6〕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升依法治安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安全生产“十三五”专项规划,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实现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地要认真贯彻《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连发〔2014〕39号),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全年经济指标考核内容,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职责履行情况,严格实施“一票否决”。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上要做到“五落实”:即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各自分管领域各负其责;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事故预防控制、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研究制定相关行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完善和执法能力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等规定,现就推进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x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xx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防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执法职责及事权划分,统筹执法资源,完善执法体系,解决多层级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和执法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到2021年底,完成安全生产执法的分类分级工作,确保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层级分工清晰、监管执法事权划分明确,实现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监管执法主体,持续推动执法效能提升,为实现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推进,按照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

──坚持先分类、后分级,科学划分生产经营单位类别,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事权,结合执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坚持执法重心下移,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7•【字号】皖安监法函〔2016〕146号•【施行日期】201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我局组织修订了《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8月10日前,书面反馈至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王道平。

联系电话:62999523 传真电话:*************。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监检查办法

安全生产监检查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调查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下统称为安全检查)。

第三条【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检查原则】安全检查应当合法、必要、适当,不得损害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遵循分级检查、计划检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安全检查人员要求】安全检查人员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二章安全检查方式和内容第六条【检查方式】安全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计划检查;(二)重点检查;(三)定期检查;(四)专项检查;(五)随机抽查;(六)暗查暗访;(七)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采用“双随机”检查模式,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库和安全检查人员名录库,从生产经营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安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安全检查人员,并合理确定“双随机”检查的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

安全检查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监督。

第七条【计划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安全检查计划,严格组织开展计划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编制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安排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

第八条【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0.1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督促指导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3年11月13日前反馈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邮编100053,信封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1.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
2023年10月13日。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及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施工安全活动实施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层级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机构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队伍建设,建立考核制度,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人员、经费、交通工具、设备设施等。

第六条【监督手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技术建设,充分利用省级监管平台开展监督工作,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七条【层级监督】设区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按照重点监控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的模式进行。

第八条【机构条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工作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二)有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四)具备与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五)监督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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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内设机构、委托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检查与改进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部门自我监督为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及核查处理有关执法行为违法、不当及不作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明确本部门负责执法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执法监督人员,并为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

第六条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执法监督证件。

有关人民政府对执法监督人员的考核发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执法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部门年度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或者抽查;
(三)按照规定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四)受理对有关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不作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五)对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六)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业务培训;
(七)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法定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的情况;
(二)编制和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情况,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要求,是否按照执法计划和法定程序开展监管执法,查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
(三)执法案卷情况,包括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合法、规范,证据采集是否合法、充分,执法案卷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办理等;
(四)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是否有违反执法禁令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执法人员工资、奖金是否与行政处罚挂钩;
(六)是否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及业务能力建设情况,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情况;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
(九)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条执法监督可以采取到执法现场进行监督、定期抽查执法文书、召开企业座谈会、到企业走访回访等方式进行。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工作安排,一般每二年组织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开展执法监督交叉检查;
(二)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每年组织本地区开展一次执法监督交叉检查;
(三)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部门执法监督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活动。

第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或者机制,加强执法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

(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岗位证书、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按规定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岗位证书、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按规定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应当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执法案卷评查,逐步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案卷纳入评
查范围。

评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督促整改落实并作为下次案卷评查事项。

(五)执法信息公开和全过程记录制度。

按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开监管执法情况、查处结果,通过执法文书及信息化手段,全过程记录执法活动,并按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六)闭合执法工作机制。

制定具体的执法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编制执法计划—确定被检查单位—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处理处罚—按规定复查—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七)行政执法评议制度。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依据评议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评议结果应纳入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范围。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机构每年应当通过走访或者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有关企业了解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等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执法监督机构对上级机关交办、群众举报或者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执法问题,可以组织专项执法监督或者专案调查。

第四章执法监督的实施
第十三条执法监督人员有权调取、查阅、复制和摘抄执法文书、案卷、台账、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向当事人询问有关
情况。

有关部门、机构及人员应当配合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问题,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变相阻挠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执法监督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要求执法单位引以为戒、对照整改。

对于严重问题,应当制作执法监督意见书,载明被监督单位的名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处理的决定和依据、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下达,并抄送所属其他执法单位。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更正或者重新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一)文字表述错误或者数据计算错误的;
(二)执法文书填写缺项、漏项的;
(三)执法文书类型选择错误的;
(四)其他应当补正或者更正的情形。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并下达相关的执法文书:(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二)处理措施存在错误、漏项或者不当的;
(三)其他应当采取补正或者更正措施的情形。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撤销:
(一)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八条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按照有关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纠正。

第十九条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不作为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实施。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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