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政发〔200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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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8号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8号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公安厅(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精神,切实做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严把公安机关“入口”关,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是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以下简称《录用办法》)下发以来,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了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了地方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提高。

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了以省为单位的公安机关统一招考制度,克服了省以下实施操作的困难,提高了考录工作的效率,严把了公安机关进人关,保证了新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现就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重要意义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的重任。

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

实行省级统一招考,是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建设高素质人民警察队伍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改善公安队伍结构,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和战斗力,确保《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录用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推进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深化公安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扩大选人范围,有效地杜绝进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

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

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

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

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

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级别警员职务十二一级警长十三十四二级警长十五十六三级警长十七四级警长十八一级警员二级警员十九三级警员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职改:由过去进行时变为现在进行时2008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文),之后,公安部随即制定了实施方案,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

政发〔2006〕79号关于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doc

政发〔2006〕79号关于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doc

政发〔2006〕79号关于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关于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6〕79号(前面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截止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职级工资制的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

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

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四)。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国人部发〔2007〕100号

国人部发〔2007〕100号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0号各省、白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后,级别工资如何晋升?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由副司长晋升为司长的,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58号)关于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级别高定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的其他情形,均按照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的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

相当于上述机构司长、副司长职务的副省级城市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参照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工资。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能否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不能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

三、新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是否能同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巳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

四、公务员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和符合“滚动升级”条件增加工资在同一时间的,如何增加工资?“滚动升级”是指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确定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l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

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
建设部令第139号
建设部
2005.06.01
附录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文号
发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主席令第3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主席令第3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06.2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主席令第2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01
74
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管办〔2012〕21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2.07.26
地方性法规、规章
75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省政府令第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9.01.01
76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省政府令第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1.02.01
77
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
省政府令第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0.01.01
78
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省政府令第1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0.11.30修订
79
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6.02.01
80
河北省档案工作收集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8.03.01
85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公告第11号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十届西洽会签约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06]58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十届西洽会签约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06]58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十届西洽会签约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十届西洽会签约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06〕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十洽会”)上,我市招商引资取得了瞩目成果。

全市共签约合同项目212个,项目总投资278.2亿元,吸纳资金277.42亿元。

为切实做好后续落实工作,确保签约项目能够尽快落实,早日开工建设,对全市经济发展产生有力促进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夯实责任,加强对签约项目落实工作的领导十洽会签约项目是去年后季以来,市、县各级经过不懈努力所取得的招商引资成果,对于全市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项目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切实把项目落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列入政府日程,全力抓好。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签约项目落实责任制。

县市区和市发改、招商等部门要成立十洽会签约项目落实督查领导小组,一把手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必须作为主要负责人狠抓落实。

领导小组要对签约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和检查,重点抓好项目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力促项目全面落实。

其次,要实行领导包抓项目制度。

对签约的每一个合同项目,都要做到有一名县级领导包抓,有一个单位牵头组织,有一套班子提供服务。

要排出项目落实进度表,限定时限,按计划推进工作。

根据落实需要,下功夫协调解决问题,从前期准备、选址、开工、建设等各个环节给予项目单位支持和帮助,千方百计促使每一个项目顺利落户我市。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妁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

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

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

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潍政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06〕5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潍坊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潍坊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潍坊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九月四日附件:潍坊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企业市场意识,规范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管理、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有资本性投资收益或转让国有资本收益等,主要包括以下各项:(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净利润中,由国有股份分享的股息和股利;(三)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所得收入;(四)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净收益;(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六)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的资本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第三条利用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持股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贷款。

第四条企业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股权质押融资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职责的体制,纳入本级财政管理。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上缴财政,纳入同级财政设立的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用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国有资产监管等支出。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刘忠达同志在全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刘忠达同志在全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刘忠达同志在全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徐政办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刘忠达同志在全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徐政办发〔2006〕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刘忠达同志在全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刘忠达同志在全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5月26日)同志们:这次全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会议,主要是动员全市上下迅速行动起来,全民参与,抢抓当前,全力以赴做好“创模”、“创卫”迎检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创建目标。

会上,徐书记还将作重要讲话,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要认清形势,坚定创建必胜的信心2004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四城同创”,经过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一年多的团结拼搏和共同努力,我们成功地跻身了国家园林城市和省文明城市行列,城市市容环境明显改观、园林绿化焕然一新、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四城同创”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是“四城同创”的重中之重,有利于提升城市综合形象,有利于增强城市竞争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目前,迎接“创模”、“创卫”省级考核验收,已经进入了最后冲刺阶段,我们面临的创建形势十分严峻,概括起来讲,就是三句话:时间紧迫、问题不少、难度较大。

一是时间紧迫。

6月上旬将对我市进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级考核验收,8月份完成向国家“创卫”申报工作;6月中旬将对我市进行“创模”省级考核验收,争取9-10月份国家对我市考核验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详解 (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详解 (1)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分成三张报表“在京中央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京外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离 退休人员待遇情况”、“地方(省、区、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 员待遇情况”,并将其中的“三、退休工人”“四、退职”细化,分层 次填报。
4、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增加减少情况”表。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22:23:5822:23:5822:2311/12/2023 10:23:58 PM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3.11.1222:23:5822:23Nov-2312-Nov-23
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22:23:5822:23:5822:23Sunday, November 12, 2023
作业标准记得牢,驾轻就熟除烦恼。2023年11月12日星期 日10时23分58秒22:23:5812 November 2023
好的事情马上就会到来,一切都是最 好的安 排。下 午10时23分58秒下午10时23分22:23:5823.11.12
一马当先,全员举绩,梅开二度,业 绩保底 。23.11.1223.11.1222:2322:23:5822:23:58Nov-23
二、填报要求
(一)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央、地方分别进行统计。
中央、国务院部、委、办、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 直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含京外单位),由中央、国务院部、 委、办、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负责统计;地方所 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负责统计。
中央、国务院部、委、办、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 直属单位除将报表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外,应同时抄送给 驻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7.13•【文号】国人部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0号2007年7月13日)一、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后,级别工资如何晋升?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由副司长晋升为司长的,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58号)关于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级别高定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的其他情形,均按照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的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

相当于上述机构司长、副司长职务的副省级城市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参照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工资。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能否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不能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

三、新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是否能同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

国人部发〔2007〕100号

国人部发〔2007〕100号

国人部发〔2007〕100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0号各省、白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后,级别工资如何晋升,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由副司长晋升为司长的,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58号)关于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级别高定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的其他情形,均按照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的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

相当于上述机构司长、副司长职务的副省级城市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参照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工资。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能否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不能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

三、新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是否能同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巳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妁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

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

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

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国人部发〔2006〕58号

国人部发〔2006〕58号

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是指从正式的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迁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2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设计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概念设计。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于在省会城市、地级市建设的飞机场、火车站、大型博物馆、大型图书馆、纪念性建筑、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建筑规模大、建筑造型要求特殊的城市标志性建筑或者重要建筑工程,其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招标投标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用特定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6•【字号】咸政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咸政发〔2006〕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

当前,我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改革和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增多。

我市应急管理工作虽然开局良好,但基础仍然比较薄弱,体制、机制尚不完善,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

为深入贯彻实施《咸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6〕2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十一五"期间,建成覆盖全市、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警民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24
•【字号】淮政发[2011]205号
•【施行日期】2011.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政发〔2011〕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深入清理。

本次清理共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175件,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3件,应予修改的28件,决定废止的3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5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5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58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

自《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119号)及《黑龙江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黑政办发〔1992〕63号)和《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黑水政字〔1995〕90号)发布施行以来,尤其是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施行后,全省各地积极推动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的实施,逐步实现了对生活取用水、各部门取用水及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促进了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但是,在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并存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水资源形势依然严峻。

《条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健全完善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级并行的要求是: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工资,职称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还需要根据人事部门对你单位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是多少确定,如果超编,需要实现岗位竞争。

二、没有取得职称的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领取工资。

三、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工资高的待遇领取。

事业单位不实行,本来事业单位就是走职称路线,不走职级路线的。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三、实施范围(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事业单位三个岗位中,专技岗位通过评聘职称增加工资,体现自己的价值;工勤岗位通过鉴定职业资格水平来增加收入;而管理人员发展上升则较为困难,它的天花板取决于单位的行政级别,一般在地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大多是科级,也就是单位领导才能聘用在管理7级,副职为管理8级,而对于普通职员来说,只能一直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无法增加,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从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在事业单位中也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要求强烈,但这种改革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推进。

早在2017年,厦门人社局表示将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而在2018年7月,中央正式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

在2018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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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政发〔2006〕72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准格尔旗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新区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准格尔旗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旗人民政府2006年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1—
准格尔旗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组织实施程序,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政府举债、政府接受捐赠等资金)和地方政府统筹、融资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旗级和苏木乡镇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规划、设计、监理、拆迁费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苏木乡镇和有关部门使用上级政府性财政投资实施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旗发展和改革局牵头,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资金由旗财政和苏木乡镇财政综合协调管理。

旗纪检、监察、审计、建设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
—2—
第五条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由旗直单位和各苏木乡镇(下称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议,旗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财力状况,统一汇总后,列出项目建设计划,报旗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重大项目建设须经旗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后,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以下程序准备前期工作:(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拟建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旗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

(二)采取招投标方式聘请规划、设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平、立、剖图、概算总投资),报旗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误差不得大于10%。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基本建设资金列入预算,统筹安排,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旗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拟定调
—3—
整方案后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审价机构从委托评审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保密,审查后的预算为工程投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招标、签订合同、开工、支付工程款和随意突破限额。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预算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旗工程造价审定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和标底,向旗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类,按照《准格尔旗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接受旗纪检、监察、城建、审计、工程造价审定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的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标准文本与中标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不得背离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应着重约定以下内容:
—4—
(一)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二)合同工期奖惩办法;
(三)工程安全、质量约定;
(四)工程质保金。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因地质、地貌等自然条件变化或因施工图设计与实际情况有差异、设计漏项、设计错误等确需变更且单体变更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二)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三)工程设计变更在施工之前,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定中心到现场实地核实,会签工程项目变更单;严禁边施工、边申报。

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变更程序,不得施工,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和决算审价。

第十五条禁止投标方套取资质承揽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六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
—5—
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旗人民政府组织旗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全部由财政预算安排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报帐制。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第十九条财政性投资参与的拼盘项目,其资金拨付根据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工程进度,将资金按比例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联签制度”,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填报《工程进度验收资金拨付审批表》,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进度验收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议,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工程进度验收资金拨付审批表》经项目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工程监理人员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开具应税发票或收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审核和付款。

严禁财政部门超工程约定、越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拨付资金时预留10%—20%的工程尾款,用于—6—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资金清算和工程质量保证。

第二十二条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由旗工程造价审定中心进行审查,本级国家审计机关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二)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六)未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未经批复;
(七)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

(八)其它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性基本建
—7—
设项目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项目投资决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旗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准格尔旗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核定单—8—
准格尔旗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9—
主题词:财政资金项目办法通知
────────────────────────────抄送: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旗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140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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