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发领域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事项变更或项目取消终止+…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19〕3号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19〕3号各州、市科技局,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推荐部门:《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26日云南省科技厅2019年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3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科技报告、科研诚信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第四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六类:(一)省科技厅(二)项目推荐部门(三)项目承担单位(四)项目负责人(五)专业机构(六)项目评审专家第五条省科技厅的基本职责是:(一)项目组织、实施、服务、监督和评价;(二)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程序第三章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第四章绩效评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宽松科研环境,提升高等院校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高等院校院基础科研发展总体布局、建立健全稳定支持分配评价体系、审核各院校稳定支持建设方案、制订稳定支持年度安排方案、监督评估稳定支持计划总体实施情况等。
获得稳定支持的高等院校负责组织计划申报、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研发资金中设立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每三年为一周期,按照稳定支持经费额度,实行财政相对稳定投入,支持高等院校自主组织实施基础科学研究。
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类型主要包括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其中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高等院校近三年承担国家、省、市级基础研究类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重点实验室、人才团队资助以及学校规模、定位、发展规划等情况,科学合理分配高等院校稳定支持经费额度。
经费额度每三年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高等院校上一周期经费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等进行调整。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默认分类 2008-11-13 16:17:45 阅读355 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有关科技法律法规中效力等级最高,也是最新施行的法律,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的第二十条是整部法律的核心条款之一,对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进行了重要补充和大胆创新,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
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第二十条的立法原义呢?第二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查阅有关法规,就会发现,第二十条实际是将2002年科技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行政规章内容纳入了人大立法。
[1]这种做法显然是对原来行政规章内容的肯定和认可,纳入法律之中更加显示了国家放宽对国有知识产权的管制,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利用的政策导向。
本条规定包括两个层面,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使用问题知识产权归属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含义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16•【字号】•【施行日期】200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不再保留中共广州市科技工作委员会。
市科技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科技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交给市知识产权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1、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项目过程管理。
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给科研事业单位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2、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及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3、将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科技奖励等科技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交给铃研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对市属自然科学科研机构。
市级科技项目引进的学科带头人进行资格审核的职能。
5、不再组织评定“三资”企业中的技术先进型企业。
6、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三)增加的职能1、组织推动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职能。
2、参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职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9日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科技体制机制重塑性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运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计划项目,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其他支撑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以下简称“六新”)突破,服务全省一流创新生态建设。
第四条省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计划项目设置,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配置计划项目预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统筹管理与服务,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共同推进计划项目落实落地。
第五条计划项目统筹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第二章计划项目分类第六条计划项目根据全省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
吉林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终止撤销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终止、撤销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吉科计字[2012]153号)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吉科发计[2016]259号),制定本办法。
一、终止和撤销的定义1、终止。
指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项目已实施且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已使用,项目因故无法或无需继续实施的。
终止分为申请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
申请终止的项目要上缴财政拨付的剩余资金;强制终止的项目要追缴财政拨付的剩余资金。
2、撤销。
指已签订项目任务书,但项目未实施或部分实施,且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没有使用的。
撤销分为申请撤销和强制撤销两种。
申请撤销的项目要上缴财政拨付的全部资金,强制撤销的项目要追缴财政拨付的全部资金。
二、终止和撤销的条件(一)终止的条件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终止:(1)现有的研究水平、关键技术和实施条件等发生变化,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在国内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无必要继续进行的;(3)项目负责人死亡、伤病、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4)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者存在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5)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变故,不能继续履行项目任务的;(6)上述之外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实施强制终止:(1)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大,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2)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3)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4)在项目检查和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骗取项目或资金支持的;(5)除1中列举条件外,因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或项目执行时间已到期(含延期)且超期1年无故不申请验收的;(6)上述之外其他经认定的严重问题。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鲁科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示范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重点产业中的重大需求,实行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全链条设计,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培育具有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产品和装备,孵化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带动区域和行业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整体跃升。
第三条科技示范工程坚持聚焦关键问题、对标一流目标、突出创新驱动、体现效益效应的总体思路,采取“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项目形式,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示范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津科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项目形成第四章申报与受理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验收与成果转化第八章监督与评估第九章附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以信任为前提、激励为导向、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进一步支撑我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创新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对于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下放立项权限的法人单位,其自主立项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备案后,视同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项目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市科技局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对法人单位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及我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研成果,市科技局给予奖励补助。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项目名称
批准号
项目负责人
工作单位
原完成时间原成果形式联系电话(办)(宅)(手机)
变更内容:
□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管理单位□改变成果形式
□改变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延期一年以上一次
□延期两次以上□自行中止项目□撤项
□调整经费预算□变更课题组成员□其他
变更事由(延期须写明项目以往延期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已发表的阶段性成果;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写明新项目负责人的性别、出生时间、研究方向、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相关领域近5年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等情况;变更项目管理单位须由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并写明调入单位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变更课题组成员须写明新课题组成员的性别、出生时间、研究方向、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如写不下请另加页):
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签章):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意见
所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全国社科规划办意见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样本(二篇)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确保管理公正透明,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是指依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持或通过科技政策引导实施的相关科技活动。
项目是指列入科技计划,由具备实施能力的单位或团队承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科学研究、试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具体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相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应遵循信息公开、利害关系人回避等原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项目全周期实施痕迹信息进行记录,实现全流程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
第二章计划和项目管理第四条市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科技惠民计划、创新平台专项、创新人才工程、知识产权专项和其他专项共8类计划组成。
各计划的主要支持方向如下:(一)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产学研合作或企业联盟攻关,解决全市重大战略技术或产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或产品相关技术瓶颈问题,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引领。
(二)成果转化基金:主要支持以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为基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三)科技合作交流专项:主要支持通过地区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协议框架确定的,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科技援疆”、“智力援疆”、“四地五师融合发展”等地区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四)科技惠民计划:重点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以及围绕事关民生保障的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农业、环境、建设、交通、检验检测等领域开展公益性课题研究。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规(2021)16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革提效,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1月30日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组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外地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五条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2.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各级工作部署,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编制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申报指南,建立项目库。
3.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管理。
4.负责项目立项、重大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突出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和时效性,发挥标准化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向全社会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一)立足需求,服务发展。
深入实施《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聚焦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省委省政府以及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坚持需求导向,积极开展省级地方标准研制,全面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依法依规,协调一致。
严格限定省级地方标准制修定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突出我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协调配套,加大省级地方标准整合修订力度,不断优化完善省级地方标准体系。
(三)科学论证,突出重点。
加快省级地方标准由追求数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进一步强化省级地方标准申报项目的前期预研,加强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技术研究、试验验证和效益评估等工作,不断提高省级地方标准申报项目的质量水平和成熟度。
(四)开放透明,注重实效。
省级地方标准的申报应坚持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二、申报重点(一)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倾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重点,突出政务服务、数字政府、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公共资源交易、贸易服务、融资服务、招商引资、投资审批、招投标、品牌培育、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标准项目。
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统筹科技资源、凝聚创新力量、引导科技研发,提升科技成果支撑和服务应急实战的水平,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和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一)应急管理部作为推荐部门及应急管理部所属有关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
(二)应急管理部设立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面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科技需求,聚焦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热点和“卡脖子”问题,重点支持应急管理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先进适用装备研制等。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遵循需求牵引、统筹协调、分类管理、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以下简称科信司)负责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制度,指导应急管理部所属有关单位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科技项目管理制度;(二)组织征集、论证应急管理重大及重点科技需求,加强与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统筹协调、组织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应急管理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三)组织征集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需求,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四)组织开展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五)组织建设和管理科技项目咨询专家库、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五条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应急管理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管理部所属有关单位(以下统称业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负责业务领域的重大及重点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二)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三)参与编制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配合做好项目立项评审、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四)支持和协调推动科技项目成果在其负责业务领域的应用示范和推广。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和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贯彻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当好服务科研人员的“店小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
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由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且面向社会完全公开竞争的前资助项目,包括省科技计划类别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军民融合类除外)以及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中的软科学研究类项目,以及签订任务书、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均应当按本办法实施项目验收,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合同)书和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成果产出、经费管理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组织。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类评价、注重质量、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统筹组织验收工作;省科技厅各业务主管处室按业务领域范围对验收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业务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对验收项目进行审核并推荐、报送验收材料;验收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审查验收材料并实施验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9•【字号】深发改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3月19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任务委托和预算管理第四章项目管理机构工作内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等扶持计划项目类别。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项目的专项资金主管单位,委托项目管理机构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评估。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主要负责:(一)开展项目现场跟踪、资料核验等工作,识别项目存在风险,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情况;(二)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等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按规定提请验收;(三)开展项目相关技术研究,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专业知识支持;(四)组建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的顾问团队,为项目考核、方案调整、资金使用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五)组织完成项目里程碑考核,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里程碑报告;(六)确保项目管理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归档项目相关资料,形成项目档案提交市发展改革委;(七)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管理其他职责。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9.04.28•【文号】社科工作领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社科工作领字〔2019〕1号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充分激发社科界创新活力,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明确以下规定。
一、简化项目申请管理要求1.精简项目申请要求。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科研团队,申请时不再需要列出参与者。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不再需要专家书面推荐。
取消后期资助项目申报成果须由三名正高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规定。
2.放宽项目申请人资格。
正式受聘于内地(大陆)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港澳台研究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条件申请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
在站博士后人员均可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再要求在职;其中在职博士后可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全脱产博士后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请。
3.突出代表性成果评价。
重点考察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标志性成果的同行评价和社会效益。
重大项目申请人学术简历中所列承担的各类项目情况由原来不设上限改为设置上限为5项,与申请课题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数目由原来不设上限改为设置上限为10项,子课题负责人相关代表性成果上限为5项。
2024年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一、制度目标: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及优化科研项目的立项流程,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和权益,提高科研项目的管理效率和质量,推动科技创新和学术进步。
二、制度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学术研究项目、科技创新项目、技术转让项目等。
三、立项流程:1. 立项申请:(1)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和需求,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等。
(2)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至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估。
(3)初步评估通过后,申请书进入科研管理部门的立项审核流程。
2. 立项审核:(1)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经过初步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详细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等。
(2)专家评审结果及审核意见提交给立项评审委员会,立项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并决定是否立项。
(3)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将立项决议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项目的立项条件和要求。
3. 立项条件和要求:(1)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具备一定的科研背景和研究能力。
(2)项目团队成员的配备必须合理,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项目的研究目标和内容必须与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和目标相符。
(4)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必须合理可行,并具备一定的创新性。
(5)项目的预算和资源需求必须明确,能够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4. 立项管理:(1)立项后,科研管理部门将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并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计划。
(2)科研管理部门将组织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解决项目的问题和困难。
(3)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进行研究,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4)科研管理部门将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结题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绩效考核和后续资助的依据。
5. 项目终止:(1)项目负责人或科研管理部门可以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并向立项评审委员会提交终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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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省拨款 (万元)
已拨经费 (万元)
一、变更事项内容(请在对应内容前打“"”并填写)
项目组成员 变更
原项目组成员及顺序:
1、XXX
2、XXX
3、XXX
4、XXX
5、XXX
新项目组成员及顺序:
1、XXX
2、XXX
三、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四、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五、省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3、XXX
4、XXX
5、XXX
申请延期
(不超过1年)
原计划完成时间:
新计划完成时间:
申请终止
(须提供项目申请书、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记 账凭证等相关附件)
其他需变更 事项
二、变更事项原因(请对照所提出的变更事项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涉 及多项变更内容,需逐项说明。可附页)
项目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