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施工资格预审办法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如有工程分包计划,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二)提供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 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如由所属分公司承担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分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 (二)该分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参加该标段的资格预审; (三)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分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
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四)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 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 审。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或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不 得申请该项目的资格预审。
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 确之处,可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 澄清,但不应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理由。 如潜在投标人不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澄清, 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澄清应以书面材料 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 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应当通过省级 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行业施工企业 信息网进行查询;若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 与企业信息网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 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有些地方以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申请人用抽签方式确定通过 的申请人,这是一种看似公平其实不科学的方法。因为资格 审查不仅要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更主要的是还要审查 企业拟投入到本项目中的人力、财力及机械设备,以及企业 的信誉、业绩情况。只有综合比较之后,才能选择到最好的 施工队伍。好的施工企业未必能提供好的施工队伍。因此,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 定“……,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 查。”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我部在国家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通用合同条款”等部分,与《标准文件》内容相同的只保留条目号,具体内容见《标准文件》。
《标准文件》电子文本可在我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同时废止,之前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自施行之日起,必须进行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二级以下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文件,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共同使用,但不得违反九部委56号令的规定。
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注意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部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九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公路施工招标通知抄送:北京市路政局,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09年5月12日印发使用说明一、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工作,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组织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国内专家编写并经审定形成了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 word版
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2018年版)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
标准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同时废止,之前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路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
时,不得修改“申请人须知”正文和“资格审查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申
请人须知”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申请
人须知”和“资格审查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
五、《公路工程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
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在国
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
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18年版)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1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路工
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
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工作,依照《中
(2009年版)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执行。
自施行之日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2018年版),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4)1.招标条件 (5)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5)3.申请人资格要求 (5)4.资格预审方法 (5)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7.发布公告的媒介 (6)8.联系方式 (6)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7)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8)1.总则 (18)1.1 项目概况 (18)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8)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8)1.4 申请人资格要求 (18)1.5 语言文字 (20)1.6 费用承担 (20)2.资格预审文件 (20)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0)2.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20)2.3 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0)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20)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20)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21)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22)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23)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23)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23)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23)5.1 审查委员会 (23)5.2 资格审查 (23)6.通知和确认 (24)6.1 通知 (24)6.2 解释 (24)6.3 确认 (24)7.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24)8.纪律与监督 (24)8.1 严禁贿赂 (24)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24)8.3 保密 (24)8.4 投诉 (24)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5)9.1 申请规定 (25)9.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修改 (25)9.3 招标人的权利 (25)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 (26)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27)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7)1.审查办法 (28)2.1 初步审查标准 (28)2.2 详细审查标准 (28)3.审查程序 (28)3.1 初步审查 (28)3.2 详细审查 (28)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28)4.审查结果 (28)4.1 提交审查报告 (28)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29)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30)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0)1.审查办法 (32)2.审查标准 (32)2.1 初步审查标准 (32)2.2 详细审查标准 (32)2.3 评分标准 (32)3.审查程序 (32)3.1 初步审查 (32)3.2 详细审查 (32)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32)3.4 评分 (33)4.审查结果 (33)4.1 提交审查报告 (33)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33)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34)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3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8)三、联合体协议书 (40)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41)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48)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50)七、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51)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52)九、初步施工组织计划 (53)十、其他材料 (54)第五章项目建设概况 (55)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①(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分享快乐共享知识201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号)年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日经第23年12月22015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 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自杨传堂部长 8日年12月2015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则第一章总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条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第四条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第五条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第六条档备查。
标招第二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分享快乐共享知识(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
惟独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四条 潜在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七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六)编写资格评审报告;(七)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公告;(二)资格预审须知;(三)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四)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各标段详细情况、计划工期、实施要求、建设环境与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标段,合理确定资格标准。
第九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公开辟布。
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 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潜在投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 (二)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三)对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密封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五)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的要求;(六)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七)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八)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九)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公路工程招投标》1.4资格审查
二、评审程序
(8)资格预审申请人如果以联合体形式申 请,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2项 规定;
(9)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 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申请人 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 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 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 核验。
招标人代表应具有完成资格审查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交通主管部门设 立的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审查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审查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方法、 程序和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 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 (5)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招标人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按项目 管理权限,将资格审查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审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 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购买招标文件并参加 投标,同时也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 资格审查结果。
1.4.2 评审方法与程序格制法
❖ 评审工作程序为:(1)初步审查;(2)详细审查;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 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标 准的投标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无数量限制。
有限数量制法 ❖ 评审工作程序为:(1)初步审查;(2)详细审查;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4)评分。
❖ 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 预审。
❖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 章 资格审查办法”规定的初步审查标准为: (1)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资格预审申请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第2号令200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第2号令2002)(交通部第2号令2002.06.06)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word版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word版————————————————————————————————作者:————————————————————————————————日期: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 年第51 号自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 年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 年第51 号)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第24 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 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自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 号)同时废止,之前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09 年版)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执行。
自施行之日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文件,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共同使用,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18 年版)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通用合同条款”等部分,与《标准文件》内容相同的只保留条目号,具体内容见《标准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7〕451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8.01【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1997年8月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451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预审是建设单位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的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三条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预审。
第四条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实际承担工程施工的具有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通过资信登记的主(兼)营公路施工企业。
第五条资格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预审管理和程序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领导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准备资格预审文件;(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六)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第三章资格预审文件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三)资格预审申请表;(四)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第九条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五)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
浅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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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 定 资格预 审评 审办 法 采用 通过 与不 通
过 的评 审办 法 ( 括强 制性 资格 条件 评 审法或 综合 评 包
分 法 ) 但 现行 的综 合评 分 法与 原办法 规定 的评 分 法是 。
华 人 民共和 国招标 投标 法 > 颁布 和 实施后 交通 部 又相
继 制定 了一 系列 的配 套规 章 应 该说这 些法律 法规 的
的 申请 人 本 质上 不属 于 ” 过 与不通 过 法 的范 畴 通
出台为对规范资格预审工作 保护公平竞争起到了重
要 的作 用 。但 在实 际操作 中仍存 在着 不 少难 以解 决 的
争议和 问题 。本文针对公路工程施 工招标的具体情况
和 特点 就 公路 工 程施 工招 标 中采 用的 资格预 审办 法 作 了初 步分析 并提 出了进一 步 的建议 。
出要 求 规定 了具 有投 资参 股关 系 的关联 企业 具有 或
直 接管 理和 被管 理关 系 的母 子公 司 或 同一 母公 司 的
作 中出现 了各种 各 样 的解决 方 案 有些 方案 还会 使招 标 人 的利益 和 国家 利益 无形 中受到 损失 。该 项 内容应 当在资 格预 审 文件 或者 招标 文件 中做 出更加 具体 的说 明 ,并作 为 资格预 审或 者评 标 的标 准 。
于 成 员总量 二分 之 一 的专 家参 与 ,专家 从评 标 专家 库 中抽取 保 证资 格评 审 工作 的公 正 、专 业 严谨 。
5 不 再限 制通过 资格 预 审单位 的数量 。 原办 法 限 带通 过 资格 预 审单位 的数 量 为 4 8家 使 一些 不法 单 J l — 位 围标 和 串标有 机可 乘 。 为有效 防 范围标 和 串标行 为 不 再 限带J 过 资格 预 审单位 的数量 通 过单 位 的数 量 l 通 由评 审的实 际情 况确 定 。 6 对母 子公 司及与 项 目关 联企 业 申请 资格预 审提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通知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我部在国家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通用合同条款”等部分,与《标准文件》内容相同的只保留条目号,具体内容见《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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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同时废止,之前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自施行之日起,必须进行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二级以下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文件,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共同使用,但不得违反九部委56号令的规定。
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注意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部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九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公路施工招标通知抄送:北京市路政局,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5月12日印发使用说明一、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组织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国内专家对2003年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进行修订并经审定形成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 word版
九、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公路工程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意见和
建议,请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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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
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月日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18年版)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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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路工
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源自年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
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工作,依照《中
5.2资格审查................................................................23
6.通知和确认..................................................................23
6.1通知....................................................................23
1.4申请人资格要求..........................................................16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9.如果申请单位是由若干个下属施工企业或专业公司组成的机构,则所填写的资格预审申报资料,除有申请单位本身的外,还应有实际投入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
(3)水文与气象
(4)交通、动力供应及其他服务条件
(5)需特殊技术处理的工程
(6)……
……
(b)合同段的划分
本招标项目分为个合同段,各合同段独立进行资格预审:
A合同段:至(K+~K+),长km,全部公路工程;
B合同段:……
……
(c)主要工程数量(见附表1)
2.本招标项目已列入建设计划,工期约个月。资金来源为,此资金将用于合理支付各合同段的工程价款。
第二章
第九条资格预审按以下步骤进行:
1.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2.发出资格预审邀请书或通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申请单位编写和送交资格预审申报资料;
5.对资格预审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报批;
6.向合格的投标申请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单位负责制备,其内容应包括招标工程概况简述、资格预审须知、资格预审申报资料表、对投标申请单位的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等。
(c)牵头单位必须承组合同总价%以上的工程;
(d)联营体成员的变动、相互关系的改变等,均需事先经招标单位同意。
7.申审单位在送交资格预审申报资料时,应提供下列证件,供招标单位审查:
(a)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含联营体各成员单位的);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的公告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18年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
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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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四条潜在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六)编写资格评审报告;(七)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公告;(二)资格预审须知;(三)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四)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各标段详细情况、计划工期、实施要求、建设环境与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标段,合理确定资格标准。
第九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
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潜在投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二)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三)对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密封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五)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的要求;(六)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七)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八)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九)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单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三)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七)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八)近五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九)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全部工程情况;(十)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十一)潜在投标人若存在工程分包、分公司施工或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符合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要求;(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如有工程分包计划,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二)提供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潜在投标人如由所属分公司承担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分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二)该分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参加该标段的资格预审;(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分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联合体主办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成员单位应具备与所承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施工资质等级;(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四)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或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不得申请该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撤回申请文件或修改申请文件。
如需修改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并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四章资格评审第二十五条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资格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资格评审方法分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
第三十一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资格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性检查;(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或综合评分;(三)澄清与核实。
第三十三条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完整;(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三)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有效;(四)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五)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六)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七)潜在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八)潜在投标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九)潜在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的量化标准。
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
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第三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并明确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总得分值。
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的最低总得分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三十六条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划分如下:(一)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分值范围15-25;(二)财务能力分值范围10-20;(三)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分值范围10-20;(四)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人员资历分值范围15-25;(五)初步施工组织计划分值范围10-15;(六)履约信誉分值范围15-25。
第三十七条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应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理由。
如潜在投标人不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
澄清应以书面材料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行业施工企业信息网进行查询;若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企业信息网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主办人和各成员单位施工能力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