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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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标 签】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6﹞237号【发文日期】1996-12-26【实施时间】1996-12-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号)、《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6〕628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6〕6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16•【文号】国税发[1999]6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纳税 所得 额 时 扣 除 。 ( ) 业 收取的各种基 金 、 费, : 企 二 收
税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 及《 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 规定 , 现对财政性 资金 、 行政事业性收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政府性基金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 ,是指企业 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
得的出 口退税 款 ; 所称 国家投资 , 是指 国家 以投资者 身份投入企业 、并按有 关规 定相应增 加企业 实收资本 ( 本) 股 的直接投资 。
二 、关 于 政府 性基 金 和行 政 事 、 性 收 费
f 对企业取得 的由国务 院财政 、 二)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 用途并经 国务
院 批 准 的 财政 性 资 金 ,准 予 作 为不 征
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订 算也纳税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企 业 的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 三) 社 会 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 的预算和经费 报领关 系收到 的由财政部 门或上级单
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 准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准 予 在计 算 应
财 政 部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芷 业改制重 组若干契税 政策硇通知
财 税 【( 815号 2J ]7 O
为 了支 持 企 业 改 革 ,加 快 建 立 现
责任公 司( 国有独资公司 ) 含 或股 份有 限公 司 ,或者 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 改建
承受原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 ,免征契 税 。上述所称 整体 改建是指不改 变原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粤财资〔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粤财资〔2020〕58号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提高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改革意识,理清思路,理顺体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把《通知》要求贯穿在我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环节。

落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摒弃“重购置、轻使用,重支出、轻管理”的落后观念,增强各单位科学管理固定资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探索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方式方法。

二、强化责任担当,理顺职能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明晰和理顺管理职责。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不断强化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本部门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收益。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指导监督,密切协作配合,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管理合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一)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五)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六)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八)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九)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按照税收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清理整顿涉及企业、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加强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三乱”问题仍未得到彻底根治。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一是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规范农村税费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坚持稳定农村税费负担的政策,“三提五统”(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外,重申停止审批其他方面的农村教育集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购买商业保险,用公款为个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4﹞1201号【发文日期】2004-11-01【实施时间】2004-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根据200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部署,财政部、监察部针对目前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依据以此次转发的通知为准。

二、清理工作安排及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退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政策和要求。

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成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参加的清退小组,人事部门负责对单位(包括工会、单位内各部门)购买的全部商业保险进行界定,财务部门对人事部门认定为属于清退范围的保险进行清退及登记,纪检监察部门对清退结果进行核实后,由财务部门逐级上报《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附件2)。

本次报表的填制统一使用久其公司的报表软件,报表参数将放在网上LOCAL-财务司-支出处目录下,请各单位抓紧卸载。

各单位应于2004年11月25日前将清退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总局(财务管理司)并同时将数据放在网上CENTRE-财务管理司-支出处“公款购保险清退表”目录下。

报送文件的内容包括《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及数据软盘。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总局(财务管理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财税〔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税﹝2006﹞9号【发文日期】2006-01-24【实施时间】2006-0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

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未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一些单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资料,瞒报、少报个人收入;三是个别单位干部、职工对纳税不理解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

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粤财行〔2014〕67号

粤财行〔2014〕6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理道财税咨询网发布时间:2014-3-21 16:23:26浏览:990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3月14日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软席(软座、软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员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他人员硬席(硬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第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3•【字号】粤府办[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1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财政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建立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收入管理体制,推进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等支出管理形式的改革,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财税体制基本框架,为我省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日常财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为支出管理相对滞后。

长期以来,财政资金管理中普遍存在着“重收入、轻支出”、“重分配、轻管理”的现象,各地、各部门把大量时间和精力放在争项目与争资金上,而忽视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长此下去,财政工作将陷入困境,必将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支出改革和管理的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批示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性多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我省财政收入也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高于GDP增长速度。

然而,由于财政收入不可能长期高于GDP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增长将趋于相对稳定状态。

相比之下,随着财政收入高速增长而扩大的财政支出却具有明显的刚性特点。

按照省委九届二次会议和三次会议确定的发展战略及中央对我省“当好排头兵”的要求,我省财政工作的责任更大、财政担负的任务将更加繁重,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财政收支的矛盾将突出体现在财政支出继续扩张与财政收入有限增长的矛盾上。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综[2004]168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综[2004]168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粤财综[2004]168号)各市、县(市、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通知》的精神,并结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认真贯彻执行。

二、对于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继续按规定执行;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逐步理顺,按《财政部通知》要求执行。

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四、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五、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财政部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2.13•【字号】粤财综[2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1]1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厅对1991年4月17日印发的《广东省罚没财物收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厅已制定的财政票据种类和格式在没有作出更改前,继续使用。

二00一年二月十三日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和罚没财物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按规定处罚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据。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2020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2020年第6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4月27日附件广东省省级第十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共376家)一、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18家)1. 广东省地理学会2. 广东省时尚首饰及配饰协会3. 广东省广药白云山公益基金会4. 广东省吴小兰慈善基金会5. 广东省广西博白商会6. 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7. 广东省游艇行业协会8. 广东省四川简阳商会9. 广东省化妆品质量管理协会10.广东省城际运输服务协会11.广东省澳谷公益基金会12.广东省邦民慈善基金会13.广东圆玄道观14.广州地理研究所15.广东省医疗卫生国际交流协会16.广东省传统医学会17.广东省海南联谊会18.广东岭南诗社二、2018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44家)1. 广东省崇善乐慈善基金会2.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3. 广东八和会馆4. 广东省摄影行业协会5. 广东省围棋协会6. 广东省马术协会7. 广东省标识行业协会8.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9. 广东省仪器仪表学会10.广东省明楷慈善基金会11.广东省红十字会12.广东省职业健康协会13.广东省广发基金公益基金会14.广东省江西龙南商会15.广东省净水设备协会16.广东海洋发展研究会17.广东海洋协会18.广东省福建龙岩新罗商会19.广东省海伦堡慈善基金会20.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1.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22.广东省湖南安乡商会23.广东省药师协会24.广东省佛教协会25.广州光孝寺26.广东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发展促进会27.广东省制冷学会28.广东省书豪李群体育事业公益基金会29.广东省体育产业协会30.广东省交通运输协会31.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32.广东省金融智库联合会33.广东省演出业协会34.广东省交通教育研究会35.广东省孔雀艺术研究院36.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37.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38.广东省出版业协会39.广东南方黄金市场研究院40.广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41.广东省声乐艺术研究会42.广东省成人教育协会43.佛山市金盾救助基金会44.广东省光彩帮扶基金会三、2019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314家)1. 广东会展组展企业协会2. 广东省充电设施协会3. 广东省婚庆行业协会4. 广东省生命之光癌症康复协会5. 广东新南方中医研究院6. 广东省江西抚州商会7. 广东省石材行业协会8. 广东省弘扬法治公益基金会9. 广东省社会工作发展促进会10.广东省有害生物防制协会11.广东省康延慈善基金会12.广东保税区域协会13.广东省岭南禅宗文化发展基金会14.广州市振兴粤剧基金会15.广东省触控及应用产业协会16.广东平板显示产业促进会17.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基金会18.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19.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20.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21.广东省中大新华教育发展基金会22.广东省手球协会23.广东省一正传统文化教育基金会24.广东省磁性元器件行业协会25.广东省业余足球协会26.广东省自行车运动协会27.广东省忠武跆拳道俱乐部28.广东省应急产业协会29.广东省稀土行业协会30.广东省江西德兴商会31.广东省丰顺商会32.广东省互联网经济研究会33.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协会34.广东省有色金属学会35.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36.广东省汕尾商会37.广东酒店行业协会38.广东省四川成都商会39.广东省福建福清商会40.广东省珠三角企业文化协会41.广东省金秋慈善基金会42.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43.广东省江西赣州商会44.广东省福建闽侯商会45.孙中山基金会46.广东省茂南商会47.广东省同心圆慈善基金会48.广东省民营企业资本运作促进会49.广东省企业家领导科学研究会50.广东省彩虹慈善促进会51.广东省企业培训研究会52.广东省城镇化法治研究会53.广东省孤独症康复教育协会54.广东省基层卫生协会55.广东省电脑商会56.广东省力学学会57.广东省教育统计学会58.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9.广东省农业机械学会60.广东省扬善公益事业促进会61.广东艺术促进会62.广东省中小学校长联合会63.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64.广东省江西师范大学校友会65.广东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66.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67.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68.广东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69.广东省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协会70.广东商标协会71.广东省雷州商会72.广东省湖南益阳商会73.广东省南方肿瘤临床研究协会74.广东省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75.广东侨界人文学会76.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协会77.广东省噢啦慈善基金会78.广东省空手道协会79.广东省加优教育发展基金会80.广东省客联公益基金会81.广东省社会责任研究会82.广东省贤能堂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基金会83.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84.广东青年历奇教育学会85.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86.广东省烟草学会87.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88.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89.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90.广东经济投资促进会91.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92.广东侨界青年联合会93.广东省节能协会94.广东电子商会95.广东绿耕社会工作发展中心96.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97.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98.广东省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协会99.广东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100.广东省动物保健品协会101.广东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102.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103.广东省江西瑞金商会104.广东省千禾社区公益基金会105.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校友会106.广东省图象图形学会107.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8.广东省江西崇义商会109.广东省担当者行动教育发展中心110.广东省高性能计算学会111.广东省幸福家庭促进会112.广东岭南潮剧院113.广东省关山月艺术基金会114.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115.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116.广东演艺设备行业商会117.广东省社会管理研究会118.广东科学中心119.广东省湖南湘西商会120.广东省商业美术设计行业协会121.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协会122.广东省海鸥文教基金会123.中国酒店用品协会12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125.广东省奥园慈善基金会126.广东省星河湾慈善基金会127.广东省江西大余商会128.广东省工人医院(广东省工人疗养院)129.广东省国防教育学会130.广东省全民国防教育中心131.广东省南山医学发展基金会132.广东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研究院133.广东省丹姿慈善基金会134.广东省民防协会135.广东省皮具商会136.广东省日慈公益基金会137.广东省河南淮阳商会138.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139.广东省公证协会140.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41.广东省汽车售后服务行业协会142.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143.广东省湖南醴陵商会144.广东省青少年社会教育协会145.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进步基金会146.广东省潮剧研究会147.广东省旅行社行业协会148.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149.广东省厚德扶贫助学公益慈善促进会150.广东省太阳能协会151.广东省地质学会152.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153.广东文化传媒发展研究会154.广东省社会工作教育与实务协会155.广东省城建档案研究会156.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157.广东省肉类协会158.广东省代建学会159.广东省湖北公安商会160.广东省江苏涟水商会161.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162.广东省爆破行业协会163.广东省民营企业合作交流协会164.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165.广东省减灾救灾应急协会166.广东省老干部书画诗词摄影家协会167.广东省报业协会168.广东省再就业与创业发展促进会169.广东省健康中国研究会170.广东烹饪协会171.广东狮子会172.广东省墙体材料行业协会173.广东省建材绿色产业技术创新促进会174.广东省乐道公益助学促进会175.广东省青少年宫协会176.广东省演出业协会177.广东省育实精英教育发展基金会178.广东省公安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179.广东省南粤文化交流中心180.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181.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182.广东省朗诵协会183.广东进出口商会184.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185.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186.广东省铁一教育发展基金会187.广东省国顺慈善基金会188.广东省土地学会189.广东省合鸿达爱心基金会190.广东省智能交通协会191.广东省气象学会192.广东省家庭教育研究会193.广东省体育场馆协会194.广东关爱妇女儿童服务中心195.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196.广东省陈设艺术协会197.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198.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99.广东省湖北商会200.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201.广东教育督导学会202.广州市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基金会203.广东省阳江商会204.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205.广东省地震学会206.广东省药理学会207.广东省制糖学会208.广东造船工程学会209.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210.广东省老科技工作者联合会211.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212.广东劳动学会213.广东油气商会214.广东健康产业促进会215.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216.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17.广东省出版会计学会218.广东省浙江商会219.广东省优秀科技专著出版基金会220.广东省期刊协会221.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商会222.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223.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224.广东省心智家园慈善基金会225.广东省广仁同心公益基金会226.广东省教育评估协会227.广东省公益事业促进会228.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229.广东省巾帼志愿者协会230.广东京剧艺术促进会231.广东省甘肃商会232.广东省营销师协会233.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234.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235.广东省老区建设基金会236.广东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237.广东省人口基金会238.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239.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40.广东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学会241.广东省桂贤慈善基金会242.广东交通会计学会243.广东省红绿灯交通救助基金会244.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245.广东省公路学会246.广东省港口协会247.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248.广东省传统文化促进会249.广东省纺织协会250.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251.广东省保安协会252.广东省南方经济研究基金会253.广东省燃气协会254.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255.广东省纺织工程学会256.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257.广东省广州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8.广东省建筑业协会259.广东省信用协会260.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261.广东省延安精神研究会262.广东省五金制品协会263.广东省秘书学会264.广州市合力科普基金会265.广州市南山自然科学学术交流基金会266.广东省企业家协会267.广东省江西萍乡商会268.广东省慧灵智障人士扶助基金会269.广东省企业联合会270.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友会271.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272.广东省影视节目制作行业协会273.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274.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275.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276.广东省卫浴商会277.广东省国强公益基金会278.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279.广东省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280.广东省不锈钢材料与制品协会281.广东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282.广东省林治平慈善基金会283.广东金融城商会284.广东省工业新材料协会285.广东省岭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86.广东省豪爵慈善基金会287.广东省雁洋公益基金会288.广东省重庆务工人员服务协会289.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290.广东省百蹊教育基金会291.广东省钻石世家慈善基金会292.广东省汉企联公益基金会293.广东省博华残疾人扶助基金会294.广东省绣丽人生慈善基金会295.广东省尚德慈善基金会296.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教育基金会297.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298.广东省中医院299.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肿瘤研究所)300.广东应用技工学校301.广东省亮晴工程慈善基金会302.广东省厨具协会303.深圳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304.深圳市弘法寺慈善功德基金会305.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306.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307.深圳市博时慈善基金会308.广东省民营企业家高尔夫球协会309.广东省正德慈善基金会310.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311.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312.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313.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314.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2]24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2]24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9月7日以粤财资〔2012〕24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省直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

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拷贝、软磁盘拷贝、硬盘拷贝、移动存储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第四条各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应当做到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软件资产配置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

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粤财资[2014]22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粤财资〔2014〕2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财办〔2013〕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是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是财政部门审核年度预算增量资产计划、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管理资产使用、处置等日常事项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系统推广使用工作。

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地区、单位,省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督促通报。

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推广应用的地区、单位,要认真核实系统内数据,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完整,充分利用系统对国有资产进行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逐步实现资产管
理事项网上办理和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

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无纸化办理。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4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粤财行[2007]23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11日粤财行〔2007〕230号)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

其他经费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五条省直党政机关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和会议室。

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国家和省的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12•【字号】粤办发[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中央、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规定(一)严格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工作。

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报批。

未经中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省物价局应定期公布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除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其他非法收费项目,必须在1999年5月1日前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审批和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执行行政单位不得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

(二)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项目和标准进行处罚。

在实施前,必须按照《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罚没财物许可证》及有关财务注册登记。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
(粤财行〔2016〕54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国内差源自住宿费限额标准表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3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行[2016]5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2.23
【实施日期】201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
(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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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文 号】粤财法﹝2006﹞25号
【发文日期】2006-03-20
【实施时间】2006-03-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不发深圳),省政府各厅局委、直属机构: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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