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九个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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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农民个体或家庭承包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198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开始推行土地承包政策,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为了确保农民的权益和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中国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开始实施。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

案例一:小明是某农村村民,他通过合作社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水稻。

几年后,周围的农田都被城市建设占用,小明的土地也因此变得非常宝贵。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作社不得违反承包合同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小明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二:村民小王承包了一块土地,并种植了小麦。

然而,由于意外天气事件,小麦收成不理想。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种植作物的种类,以适应农业生产的需求。

案例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为30年。

然而,在承包期间,农民发现土地肥力下降,无法继续种植经济作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终止合同、恢复土地的要求。

案例四:某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农民小张希望继续承包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在承包期满后继续承包土地,并且有优先权。

案例五:某农民小李经营了一块承包土地,并通过租赁方式将土地转租给了其他农民。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有权利将承包土地转租给其他农民,并且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自由约定。

案例六:村民小刘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刘可以将土地承包权进行转让,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承包期限未满等。

案例七:某农民村民小陈承包了一块土地,但由于长期外出务工,无法亲自经营。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小陈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经营,但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并保证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案例八:某村民小赵承包了一块土地,并改种了经济作物,获得了丰收。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示例文章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未经同意转包引发的纠纷我爷爷在我们村有一块地,他和村里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后来啊,爷爷身体不太好,不能种地了。

同村的张大伯就找到爷爷,说想种这块地,爷爷心想都是同村的,就口头答应让他种了。

可爷爷没和村里说这事呢。

过了两年,村里土地流转有新政策,说要统一规划这块地。

这时候,爷爷才想起来,他还和村里有合同关系呢。

张大伯觉得自己种了两年地,投入了不少种子、化肥的钱,这地就该自己继续种。

爷爷就犯愁了,他觉得自己虽然让张大伯种了,可没经过村里同意啊。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的玩具借给朋友玩,可这玩具是从学校借的,你没和学校说就借出去了,学校肯定不同意啊。

这时候,爷爷去问村里的干部。

村干部说,按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要经过发包方也就是村里同意的。

爷爷虽然是好心,可这做法不符合规定。

张大伯也觉得自己有点理亏了,但是他又不甘心自己的投入就这么没了。

那怎么办呢?最后啊,村里商量了个办法。

张大伯在地里的投入,按照市场价格折算,从爷爷的承包收益里扣除一部分补偿给张大伯,然后这块地按照村里的新规划流转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可不能随随便便,一定要按照规定来,不然就容易产生纠纷。

二、案例二:土地用途变更引发的纠纷隔壁村的李叔叔承包了一片地。

他的合同上写明了是用来种粮食作物的。

可是呢,李叔叔听别人说种果树赚钱,就偷偷把一部分地改成种果树了。

这事儿啊,刚开始没人注意。

过了一段时间,村里要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检查。

这一检查,就发现李叔叔这块地的用途变了。

村里就找李叔叔谈话,说他违反了合同规定。

李叔叔还觉得挺委屈呢,他说:“我这也是想多赚点钱,让家里过得好点啊。

”可是这就像你租了一间房子用来住,结果你未经房东同意就把它改成商铺了,房东能乐意吗?村里说,土地的用途是有规划的,这是为了保证粮食安全等很多重要的事情。

如果大家都随便改土地用途,那不乱套了吗?李叔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可是那些果树已经种下去了啊。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增多趋势。

全国范围内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本文将对其中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案例一:某公司与杨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某乡10村2、3组,共计1638亩土地经营权承包给杨某某。

合同未约定杨某某有无权利对外转包,土地进行交付时涉案土地上并无属于自己的水井和电力设施。

后杨某某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1000亩土地承包给原告。

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93万元土地承包费。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土地条件与约定不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李明高与崔兴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明高将土地转包给崔兴仙。

合同签订后,崔兴仙发现土地实际情况与约定不符,且李明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基础设施。

崔兴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明高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合同约定不明确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案例一中的合同未约定杨某某是否有权对外转包,导致后续纠纷。

案例二中的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实际情况和基础设施提供事项,使得崔兴仙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实际情况与约定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为避免此类纠纷,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实际情况、基础设施提供、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确保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违约责任认定在案例一中,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而被告则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其有义务提供基础设施。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作为土地承包方,应当保障土地条件符合合同约定,未能提供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例二中,法院认为李明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条件和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明高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崔兴仙损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土地边界不清的糊涂账。

在一个小山村,老张和老李是邻居。

村里重新划分土地承包的时候,他俩的地挨在了一起。

这合同上呢,只是大概写了个方向和亩数,没细说到底边界在哪。

老张这人比较勤快,想着多种点东西增加收入。

有一年啊,他就往旁边多开垦了一小片地,种上了玉米。

老李呢,发现了就不乐意了,说:“老张,你咋种到我家地头上了?”老张却觉得自己没越界,说:“我这就是在我自己的承包地里呢。

”这俩人为了这事儿就吵起来了,从村里的小道一直吵到了村头的大树下。

村里的长辈们过来劝,可是谁也说不清楚这地到底咋分的。

最后啊,没办法,只能找村里当时负责分地的村干部。

村干部拿出个小本子,上面记了个大概,但是也不精确。

这纠纷就这么僵持着,玉米一天天长大,他俩的关系却越来越僵。

案例二:转包的那些事儿。

村东头的王大哥,家里有点事儿,就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外村来的小赵。

他们签了个转包合同,但是这个合同写得特别简单,就写了转包的亩数和转包的钱数。

小赵接手后,开始在地里种果树。

过了两年,果树开始挂果了,能挣钱了。

这时候王大哥的儿子从城里回来,一看,觉得当初转包的钱太少了,就想把地要回来。

他对小赵说:“这地我们当时转包得太便宜了,现在我们想自己种。

”小赵就不同意啊,说:“咱们合同都签了,你不能说变就变啊。

”王大哥的儿子就拿出合同说:“你看这合同,啥也没写清楚,我们当时没考虑周全,这合同不算数。

”小赵心里委屈啊,自己在这地上投入了不少钱买树苗、施肥啥的。

这事儿就闹到了镇上的调解中心,调解人员看着这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合同,直摇头,说这纠纷不好办啊。

案例三:土地用途变更的风波。

有个叫孙老二的村民,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地。

合同上写着是用来种粮食作物的。

可是孙老二看到村里有人种蔬菜挣钱了,就动了心思。

他也没和村里打招呼,就把粮食种子换成了蔬菜种子。

村里知道后,就找他谈话。

村主任说:“孙老二,你这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种粮食,你咋种上蔬菜了呢?”孙老二却不以为然,说:“我这地,我想种啥就种啥,反正都是为了挣钱。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近年来,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逐渐增多。

下面将以一些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及其解决办法。

案例一:村民甲拆除了村直接生产的土地上的房屋,并自行转让了这块土地。

该村的村民乙认为甲的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土地的原状。

解决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是国家所有,并且不能买卖,只能出租或者承包。

因此,甲的行为是违法的。

村民乙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甲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村民甲和乙争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权,双方为了争夺土地,发生了激烈的争斗,导致人员受伤。

解决办法:首先,应该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及时带伤员就医。

同时,村委会可以介入调解,调查事情的经过,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土地承包权属。

如果无法调解,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解决纠纷。

案例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而村委会有其他安排,导致冲突加剧。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承包人需要将土地退还给村委会。

如果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村委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首先,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承包人放弃土地的问题。

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法院途径,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承包人放弃土地。

案例四:农民甲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而村委会认为土地流转违法。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的批准,如果甲未经村委会批准,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则违法。

村委会可以要求甲将土地流转的问题立即停止,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多种多样,解决办法也各有不同。

对于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协商以及法律途径来解决。

通过加强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既未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与村民代表形成一致 意见 ,又未在全 体村 民集体会议上通过村委会公告的发包方案 ,发包程序不 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 判决该 4 份果园承包合同
均无效 。
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 , 属于无效合 同。原村委 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 , 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 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 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 , 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 井费用 50 元 ,而对李某 自行委托价格认证 中心认证的不能 00
远幂 益 , 0 其初始投入往往较 大, 承包人的期待 利益也是 巨大的。

旦合同被确认无效 , 法院若仅仅 支持承包方直接损 失 , 而不
组织人去现场划地 ,但此时该场地已被 濮吉 生等五户种植 了 毛豆等农作物 , 划地遭到了阻挠 。为此蔡小兴提起诉讼 , 求 要 五被告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判决 : 法院审理 后认为 , 、 原 被告争执的 大场场地属于村
案例 :0 1 1 , 2 0 年 2月 村民李某与 当时 的村 委会签订了一
发包 , 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 。1月 8日村委 会又召开二组村 民会议 , 但发包方案未被村民通过 。而村委会于 1 1 月 9日与
他人签定了 4份承包合同 , 将果园全部发包。二组村 民不服 , 集体向法院提 出起诉 。
包地的批复》 同意村委会的调整方案 。 , 镇政府作出批复后 , 又
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 100 , 属于 30 元 以“
期待利益 , 不是直接损失 , 且村委会有异议” 为由 , 不予支持。
评析 : 农村 土地 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 , 具有长期性特 点, 一般为 3 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 , 承包人为顾及长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 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关于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关于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直是农村地区的常见问题,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原因探讨和解决办法三个方面来探讨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乐东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百万租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范某波向吉某岛承包土地用于种植哈密瓜,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租金。

后因故土地无法继续承包,吉某岛退还部分租金。

范某波又承包吉某岛的另一块土地,但吉某岛未能交付土地,也未退还剩余租金和定金。

最终,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二:乌拉特前旗法援中心化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任某某租赁李某某等4户农户的土地,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后任某某不同意增加租金,4户农户阻拦任某某耕地。

任某某将4户农户起诉至法院。

法援中心指派律师承办此案,最终成功化解纠纷。

案例三:孙某某与孙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合同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被判为无效合同。

二、原因探讨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合同签订不规范。

部分合同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履行困难。

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风险大,加之天气、市场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

3. 土地资源紧张。

随着农村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增多。

4.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农民和村集体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引发纠纷。

三、解决办法为解决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提高农民和村集体的法律意识,使其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遵循法律法规,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2.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3. 强化合同纠纷调解机制。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作用,及时调解合同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 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对于经济困难、弱势群体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他们在合同纠纷中能够维护自身权益。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 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由于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所以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一下一些典型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

1.案例一:农民自建大棚种植水果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某市某村农民小王在自家耕地上自建大棚种植水果。

由于该地区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且没有经过土地流转手续,村委会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使用权规定,并要求小王停止种植并清空大棚。

小王认为自己是在自家耕地上种植并且能够为村里带来一定的收益,拥有使用权。

随后,小王起诉村委会,要求维护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小王和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村委会有权对土地进行管理,但也应当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而小王作为耕地的使用者,在不违反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利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并获取收益。

接着,我们来看一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个人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

而根据小王的说法,他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水果只是利用自己的土地资源,没有侵犯他人的土地权益。

因此,小王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最后,对于这个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如果小王的行为没有侵犯村委会和其他村民的利益,他应当可以继续种植水果,并且应当得到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保障。

但如果小王的土地使用行为严重威胁到村委会和其他村民的利益,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相应的行为。

2.案例二:城市开发商私自占用耕地建设项目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某市某地城市开发商私自占用农民的耕地建设住宅小区。

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农民的耕地被城市开发商非法占用,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和抗议。

农民起诉开发商,要求恢复土地使用权和进行赔偿。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城市开发商占用耕地的行为。

土地承包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案例分析案例1: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

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

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

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例有哪些内容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例有哪些内容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逐渐增多。

在这些案例中,部分土地承包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视为无效。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为大家解答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方法。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1998年1月1日,被告李某与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鲁城农工商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李某承包合作社粮田及菜田共计14.02亩,税金及农业税附加、农林特产税由乙方(李某)负担。

合同期30年,交款日期为当年7月30日前交400元,12月30日前交403元。

合同同时约定: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款,超过30天的自动解除合同。

并由甲方(合作社)书面通知乙方。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李某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村委会同意其承包土地,且合同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

因此,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案例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以下简称经管局)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张某与经管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用于种植果树。

合同签订后,张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种植,而是将土地转包给他人用于建设违章建筑。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某与经管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目的并非为了合法承包经营,而是为了达到建设违章建筑的非法目的,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

因此,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案例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王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用于建设养殖场。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4)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4)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4)四、王五、孙七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为无效合同,收回报市政府批准,另行核发。

2、经认真分析,将情况上报反映到市民政局,民政局同意给予定期生活补助,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同时由该村安排给甲方荒坡5亩进行开发承包,5年内不收任何费用,5年满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适当的承包费,以解决就业问题。

案例八: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张户在1994年土地调整中,取得二轮承包地4亩,1996年张某死亡,其妻张氏携一双儿女奔走他乡,另嫁他人。

1998年人民政府核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将该4亩承包地记载在张某之弟张二户头上,即张二拥有该4亩承包田承包经营权证书。

2003年,某电厂征用土地,其中征用该4亩承包地1亩,电厂给付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3万元,该3万元发放到村委会后,张氏和张二均向村委会主张要求给付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3万元。

【评析】1、国务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且该证的颁发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案作为民事案件不应考查证书的合法性,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按照物权法原理,原告人取得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或补偿款时,根据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应该予以支持。

可比照婚姻案件收回结婚证的做法收回被告方承包经营权证,原告方可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补办承包经营权证。

3、此案例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纠纷,本质上仍然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

类似案件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驳回起诉。

案例九: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引起的纠纷【案例】胡某诉所在村及第三人张某返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纠纷一案简要介绍:1985年左右,村民张某在第一轮土地发包过程中取得了0.51亩土地,后他将该幅土地出借给同村胡某。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百度文库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百度文库

标题: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及解决途径探讨——以百度文库为例导语: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深入推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逐渐增多。

以百度文库为例,近年来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例层出不穷,本文将对这类纠纷进行分析,并探讨解决途径。

一、案例概述1. 案例一:张某与邻居李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张某承包李某家的耕地经营。

合同签订后,张某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改良和种植。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李某却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张某归还耕地。

张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2. 案例二:王某与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一片林地。

合同约定王某有权对林地进行管理和收益。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村里却未经王某同意,将林地转让给第三方。

王某得知后,要求村里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引发纠纷。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原因分析1. 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透彻,导致合同约定不明确、权责不清。

2. 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承包过程中,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导致承包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 政策调整影响:随着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部分土地承包合同受到冲击,引发纠纷。

4. 违约行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三、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途径1. 加强合同管理: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双方要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约定明确、权责清晰。

同时,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2. 明确土地权属:在土地承包过程中,要明确土地权属,避免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承包合同纠纷。

3. 政策调整与合同变更:面对政策调整,双方应及时沟通,根据政策要求对合同进行适当变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违约责任追究: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四、结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对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为解决此类纠纷,需从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土地权属、应对政策调整和追究违约责任等方面入手,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

农业承包纠纷案例分析背后的法律风险

农业承包纠纷案例分析背后的法律风险

农业承包纠纷案例分析背后的法律风险农业承包制度作为中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对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农业承包合同往往会引发各种纠纷。

本文通过分析农业承包纠纷案例,探讨背后的法律风险,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些法律思考和引导。

案例一:农民土地流转纠纷在某县,甲方农民与乙方农业公司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租借期为5年。

在租借期内,乙方农业公司在土地上进行了多次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严重损害了土地质量。

甲方农民认为乙方公司违反了土地流转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农业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土地流转合同的约定。

按照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流转时需要明确约定流转用途和保护措施,乙方农业公司未经甲方农民同意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农民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农业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二:承包方农民承包期限问题在某村,甲方农民承包了一块地,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

然而,在第20年的时候,乙方村委会以某种理由要求甲方农民退还土地。

甲方农民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村委会违反了承包合同的约定。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村委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承包合同的约定。

按照中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0年,且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乙方村委会在承包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要求甲方农民退还土地,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农民可以依法继续承包土地,并要求乙方村委会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农业生产责任事故纠纷在某村,甲方农民承包的土地上发生了一起因农药使用不当导致的农产品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农产品销售。

甲方农民认为乙方农业公司未能履行农业生产的注意义务,导致了经济损失,并要求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农业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生产责任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生产经营者有责任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包括正确使用农药,避免农产品污染。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例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例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例分析一、案例概述案例一: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

然而,换届后的村委会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二:村委会与赵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赵某承包700亩土地,承包期限为10年。

然而,合同履行期间,村委会发出通知,要收回赵某承包的土地。

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1. 法院认为,李某与原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但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二)案例二1.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村民委员会经协商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2. 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保证原告赵某承包的土地继续耕种。

三、启示与建议1.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民主议定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2. 村委会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要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 农民承包土地时,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情况,确保公平公正审理。

四、总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法院在审理时要充分考虑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情况,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同时,村委会和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要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完整版)常见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九个案例剖析

(完整版)常见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九个案例剖析

常见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九个案例剖析归纳起来,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一是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权益纠纷而引起的民事案件:1、承包合同纠纷。

表现在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利用职权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等。

2、承包合同效力纠纷。

涉及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以及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

3、侵占土地使用权纠纷。

当前在涡阳县违法建房侵占他人承包地的案件较多,其原因是集镇发展扩大而规划滞后,农村新建住房宅基地缺少统一划拨,很多农民在承包地里建房时地界不明从而产生纠纷。

还有一些农民在土地使用过程中,界限不是很明显,两农户之间在种植过程中互相侵占,从而引起纠纷。

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履行期限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一定的先期投入。

在承包期内,如遇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势必要解除,而一旦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费分配问题达不成协议,纠纷就此引发。

有的是家庭承包经营成员之间,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不公而引起的纠纷。

5、离婚或再嫁妇女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主要是指再嫁妇女原有的承包土地份额被原来家庭成员或近亲属非法耕种或其承包经营权被非法剥夺等引起的纠纷。

6、土地互换、出租等流转引起的纠纷。

这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生产经营方便,自行相互换地耕种,或出租土地用于其他农业种植养殖而引起的纠纷。

7、相邻土地所有权行使关系纠纷。

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相邻土地有关权益行使,或发包而引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家庭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纠纷。

8、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

二是因土地权属纠纷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

但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多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多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也在逐渐增多。

多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互换、入股以及抵押等方面,给农民群众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多个案例出发,对多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一、案例概述1. 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甲村民与乙村民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约定甲村民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乙村民经营。

合同签订后,乙村民按照约定支付了承包金,并开始经营土地。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村民突然反悔,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乙村民返还已支付的承包金。

乙村民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2. 案例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丙村民因急需资金,将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丁村民,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丙村民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丁村民,丁村民支付一定的转让费。

合同签订后,丁村民支付了转让费,并开始经营土地。

但在经营过程中,丙村民却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丁村民返还土地。

双方发生纠纷。

3. 案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戊村民与己村民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约定双方相互交换承包的土地。

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按照约定经营土地。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戊村民发现交换的土地质量较差,导致农作物产量降低。

戊村民因此要求终止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4. 案例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庚村民将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入股乙公司,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合同约定,庚村民将土地经营权入股乙公司,乙公司支付一定的股份价值。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了股份价值,并开始经营土地。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庚村民要求退出入股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5. 案例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辛村民将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给银行,以便获得贷款。

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辛村民将土地经营权抵押给银行,银行支付一定的贷款金额。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例有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例有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例及处理方法一、案例介绍案例一:甲村村民委员会与乙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乙承包甲村集体土地100亩,用于种植粮食作物。

合同签订后,乙在土地上种植了蔬菜。

后来,甲村村民委员会发现乙种植的蔬菜品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粮食作物,认为乙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案例二:丙村村民委员会与丁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丁承包丙村集体土地50亩,用于养殖鱼类。

合同签订后,丁在土地上建起了养殖场,进行养殖业经营。

然而,后来丙村村民委员会发现丁在土地上建设的养殖场污染了周边环境,损害了村民的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二、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分析:案例一:乙种植的蔬菜品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粮食作物,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故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案例二:丁在土地上建设的养殖场污染了周边环境,损害了村民的利益,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故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三、处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案例一中,甲村村民委员会无权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但可以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种植粮食作物,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案例二中,丙村村民委员会有权要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可以要求丁拆除养殖场,恢复土地原状,或者赔偿因养殖场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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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起来,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一是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权益纠纷而引起的民事案件:1、承包合同纠纷。

表现在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利用职权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等。

2、承包合同效力纠纷。

涉及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以及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

3、侵占土地使用权纠纷。

当前在涡阳县违法建房侵占他人承包地的案件较多,其原因是集镇发展扩大而规划滞后,农村新建住房宅基地缺少统一划拨,很多农民在承包地里建房时地界不明从而产生纠纷。

还有一些农民在土地使用过程中,界限不是很明显,两农户之间在种植过程中互相侵占,从而引起纠纷。

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履行期限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一定的先期投入。

在承包期内,如遇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势必要解除,而一旦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费分配问题达不成协议,纠纷就此引发。

有的是家庭承包经营成员之间,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不公而引起的纠纷。

5、离婚或再嫁妇女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主要是指再嫁妇女原有的承包土地份额被原来家庭成员或近亲属非法耕种或其承包经营权被非法剥夺等引起的纠纷。

6、土地互换、出租等流转引起的纠纷。

这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生产经营方便,自行相互换地耕种,或出租土地用于其他农业种植养殖而引起的纠纷。

7、相邻土地所有权行使关系纠纷。

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相邻土地有关权益行使,或发包而引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家庭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纠纷。

8、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

二是因土地权属纠纷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

但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该规定为特殊情况下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设置了一个行政处理程序。

还有更多的是对政府部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证行为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纠纷,这类纠纷的诉讼在涡阳法院,相对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的其他行政诉讼较为常见。

本文只结合涡阳法院近年来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纠纷具有代表性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就案例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和说明。

在分析和说明之前,应该理清如下几个常识性的概念。

1、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所谓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用于发包给承包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依法行使、变更、放弃对农村承包土地权益的权力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行政村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此看来,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人即权利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具体说来,可能是村农民集体、村内某农民经济集体或乡镇农民经济实体。

而村委会,则是依法代表村农民集体,在一定范围内具体负责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自治组织。

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制定了《土地登记办法》,集体土地可以依照该办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登记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登记为准,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所显示的所有权主体即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权利人。

这个权利人不是人民政府,也不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的农村经济管理局。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其性质1978年,同样是安徽北部农业县的凤阳县,那里的一个叫小岗村的部分村民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正是这一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产物,也是一个必不可少法定形式的有力见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行政村等发包方与承包经营人依法签订的关于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书面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承包方案应当按照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承包方的权力中,值得一提的是抵押权的设定。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性,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过去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

有学者分析:就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这些特点来看,其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

中国人民大学杨才然教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思考》一文中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异化的经济合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并就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强调了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还载明了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国家在农村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三农”问题历来与这项制度有着深刻而不可分割的联系。

广大农民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获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土地,能自主经营并依法处分这种权利,这对促进农业的发展与农村社会的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从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了物权的保护方式。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有关法律保护的条款。

在《物权法》实施以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对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已依法登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赋予了相应的物权效力。

在物权法实施以后,根据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在流转上,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1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在保护方面,如果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未进行登记的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力性质上被认定为债权。

即“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生效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则“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承包土地事关千家万户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审理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的案件也倍感责任重大。

人民法官为人民,事关民生和农民生活、农村稳定、农业发展的案件,自然在每一位法官的心里重如千斤。

在这些纠纷的背后交织着各种利益冲突和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农村承包土地纠纷早在多年前就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理性思考有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认真总结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对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稳定农村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几例相对典型的这类案件进行简要剖析。

一、涉及开荒、复垦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案情摘要:家住涡阳县牌坊镇梁庄的梁某某早年在南方收破烂,自己家的承包由亲友代耕,土地二轮承包时,梁某某自愿放弃耕种。

后梁某某回到村里,又包了村里的部分机动地,但和原来梁某某家承包的土地相比少了好几亩。

2005年梁某某征得所在村民组村民代表的同意,对村西边沟沿上由于村民拉土建房而形成的残缺搁慌的亩土地进行整理和复垦,并实际耕种收获了几季。

2007年9月秋种时节,与梁某某复垦耕种土地有一简易生产小路之隔的承包土地的户主石某,强行将梁某某复垦耕种的亩地连同生产路一起犁耕,并种上小麦,双方为此发生吵闹。

梁某某夫妻年龄大,敌不过以女能人著称乡里的石某,就找村干部处理。

新选上的村干部以不了解、问不了为由让他们上了法庭。

原告梁某某起诉要求被告石某停止侵权、返还承包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经过:针对原告的诉请,主办法官首先进行面对面调解,再对原、被告背对背劝说。

但被告强调争议的亩土地是其承包地的地边,按理应该由其耕种;同时强调,村民拉土形成的所谓生产路侵占了被告的这片承包地,加上这亩地,被告家的承包地的总亩数才够。

并从城里请了个律师,说法庭上见吧。

在庭上,原告说被告承包地的总亩数不够,和他耕种的这亩地没有关系,原告复垦承包耕种是经村里上上下下同意的。

被告律师还辩称原告耕种争议的亩承包地,承包程序不合法,且没有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同时原告的行为侵害了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村民组村民的利益,被告的行为一是维护自身权益,二是按风俗和惯例(路到中心、沟到底)依照承包合同书记载的总亩数,依法行使自己的承包经营权,并且说原告本来就没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本案谈不上对原告经营权的侵害,所以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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