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联络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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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水平,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和权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核心力量,其职责和权力包括以下方面: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

2.收集、整理、分析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隐患的信息,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3.协助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造企业和安装、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标准的监督检查。

4.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和相关技能。

5.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处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行为。

三、工作程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立案调查: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隐患的报告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立即组织调查,并责令有关单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2.检查核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制造企业和安装、改造单位进行检查,核实设备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处理意见和建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根据调查和检查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包括立案处罚、责令整改、暂停使用等。

4.执行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依法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工作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执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政治素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坚定的政治立场,忠诚于党的事业,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业务能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制度。

3.廉洁自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收受特种设备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礼金、贿赂等。

特种设备协管员制度

特种设备协管员制度

特种设备协管员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
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特种设备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二、协管员职责
1. 协管员负责协助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3. 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4. 处理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

三、协管员资格
1. 协管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等情况。

2.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操作人员遵守。

3.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和评估。

五、事故处理与报告
1. 协管员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
上级管理部门。

2.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协管员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程序进
行事故报告和调查。

六、监督检查
1. 上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2.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充分论证,并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确保其符合特定单位或地区的具体
要求。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省局制定了《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高基层政府、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是指: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通过培训考核,取得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书的管理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是指:在特种设备数量集中区域的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同)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或在特种设备数量集中的使用单位任职,负责特种设备管理,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培训证书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条件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3、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同意,并经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书。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社区组织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或在企业任职,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工作;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身体健康;3、经所在社区组织或所在企业推荐同意,并经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察水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和B类(管理类).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监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县以上质监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

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考核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证)。

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条件、义务和职责第五条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A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B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六条安全监察员职责:(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实施安全监察工作,按照文件(国质检法[2004]40号)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评审工作;(四)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五)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协管员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协管员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协管员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宁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高基层政府、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是指: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通过考核,取得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聘任证”的管理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是指:在特种设备数量集中区域的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同)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或在特种设备数量集中的使用单位任职,负责特种设备管理,通过考核,取得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聘任证”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条件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3、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同意,并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聘任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社区组织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或在企业任职、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工作;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身体健康;3、经所在社区组织或所在企业推荐同意,并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证书”。

第三章职责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职责:1、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2、按照当地政府部署或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

永新县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的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协管员队伍素质,依据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依法管理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直接监管人员,其主要任务是协助本单位(部门)领导履行对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定管理职责。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的选派和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对监管工作定期进行了检查评比,视情况通报,年终总结表彰。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合格后,持《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证》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得转让他人使用,丢失要及时报告并补办,工作岗位变动要及时上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对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进行培训考核。

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工作变动岗位,选派单位应及时上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及时安排新的对象上岗取证。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的主要职责:1、积极宣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协助县质监局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安装(非设备技术方面)的管理。

3、负责督促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办理使用注册登记证。

4、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建档及设备动态监督工作。

5、及时向县质监局报告特种设备生产、安装、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整改。

7、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快报及配合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各类报表及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监督、管理等工作的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以人民利益为重,不得为私利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实施,以合理的制度、有效的措施来促进监察工作的规范发展。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注册、考核、培训等工作的有关部门。

第二章监察员注册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依法办理注册手续,并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注册证。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注册条件包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有五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具备相关资格证书等。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注册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需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注册证应当悬挂在特种设备监察工作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三章监察员考核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接受定期考核,以确保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十二条监察员考核主要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两个方面。

第十三条监察员理论考核应涵盖特种设备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内容,定期进行笔试或面试。

第十四条监察员实践考核应涵盖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审查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实地调查等方面内容,定期进行实践操作或模拟演练。

第十五条监察员考核合格,可以继续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考核不合格,需重新接受培训并参加考核。

第四章监察员培训管理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以提升其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七条监察员培训内容应涵盖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安全管理等方面知识。

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派出的具有相应资质和执法权限的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特种设备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三)具备一定的执法经验和技能。

第二章监察范围和任务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监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使用情况、维护情况、检验情况以及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资格、培训和监管情况等。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开展特种设备的日常巡查、检查和监督工作;(二)及时发现和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和隐患;(三)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四)参与特种设备的审批、验收和检测工作;(五)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六)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七)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保持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如实记录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章执法程序和措施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场所进行检查和取证;(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相关资料和记录;(三)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工作所需的协助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人员、设备和场地等;(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罚;(五)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权立案侦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效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察工作的专门人员。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勤勉尽责,廉洁自律,认真履行监察职责。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条件:(一)遵纪守法,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正派,品行端正;(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三)关心特种设备安全事业,具备较强的监察和管理能力;(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有效沟通合作;(五)具备较强的执行力,能够正确处理各类突发情况;(六)具备一定的判断和决策能力,能够科学、准确地判断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及其他相关单位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知识和监察能力。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职责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一)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二)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依法采取措施催促整改;(三)依法处理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特种设备安全;(四)收集、统计特种设备安全相关信息,编制特种设备安全报告;(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评审和审批工作;(六)协助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任务。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专业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工作中的职责、权益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细化的法规文件。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相关证书方可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检查特种设备的合法性和安全运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
2. 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3. 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依法调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证据,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令整改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履行工作中的保密义务,对其服务对象和工作中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以上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旨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依法经任命并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的专业人员,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授权和职责,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委托管理制度,监督执法机构按照法定权限委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执行监督执法机构的决定和要求,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保守国家秘密,依法实施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备一定的调查取证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履行职责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事实,不得徇私舞弊。

第七条所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均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利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主要职责如下:(一)依法执行监督执法机构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任务;(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的现场检查、抽查、随机抽取样品、取证和调查取证工作;(三)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相关人员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四)监督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质审核工作;(五)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七)依法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报告,向监督执法机构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八)配合监督执法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检查和审查工作。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行使以下权利:(一)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索取相关安全记录和文件资料,并查阅、复制;(二)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三)依法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四)立即停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行为,并做出书面记录;(五)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并送检突出设备样品;(六)依法扣押违法特种设备或者特种设备产品,并做出书面记录;(七)依法约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八)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职权。

特种设备检验联络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联络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联络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检验效率,保障人员安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种设备的检验、维护和联络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检验联络工作。

2. 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包括安全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检验联络员。

三、检验联络流程1. 定期检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

2. 检验准备:检验前,由检验联络员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准备必要的检验资料和现场条件。

3. 现场检验:检验当天,检验联络员负责引导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并确保检验过程的安全。

4. 检验结果:检验结束后,检验联络员负责收集检验报告,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四、应急管理1. 对于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通知安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2. 紧急情况下,检验联络员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五、记录与档案管理1. 检验联络员负责检验记录的填写、整理和归档。

2. 所有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应保存在专门的档案中,以备查阅。

六、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检验联络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 通过宣传材料、会议等方式,提高全体员工对特种设备安全的认识。

七、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小组应定期对特种设备检验联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监察员,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的任务是:依法监督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予以整改,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透明、高效和服务为宗旨,自觉维护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操守;(四)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五)经相关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及时发现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三)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进行跟踪检查;(四)依法处理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五)及时反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有关事项的报告。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进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二)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资料、设备档案等相关信息;(三)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应急演练,提高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理能力;(五)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六)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执行监察任务,不得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二)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守国家秘密;(三)及时公开监察工作的情况和结果;(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合格并批准任职的人员,主要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感,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守秘密,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定期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二章任职和退出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包括:(一)拥有特种设备监察从业经历;(二)具有相关学历和学位;(三)具备相关安全技术资格证书;(四)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任职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任职程序包括资格审核、面试、职业培训和岗位安排等环节。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保证独立、公正、公开、透明的执法活动。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岗位:(一)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二)不能胜任工作,丧失继续任职的条件;(三)因故不能履职超过连续30天。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退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岗位的程序,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岗位退出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认真履行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职责,包括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维修养护、使用情况、检测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问题,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使用者、维修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人员,主要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四)具备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五)年满18周岁,至60岁。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包括:(一)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监察计划和方案,组织和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二)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检验、鉴定、验收、停用、报废等环节进行监察和检查;(三)接受和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和事故报告;(四)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改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五)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六)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合作,共同维护特种设备安全;(七)履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禁利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权谋取私利,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培训、培养计划,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选拔与聘任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选拔和聘任应按照公开、竞争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选拔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报名或者推荐。

报名人员应当提交相应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二)资格审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保密工作单位和被监察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标准;(二)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培训合格;(三)具有一定的监察经验;(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监察职责的能力;(五)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不得收受、索取财物,不得泄露工作单位和被监察对象的商业秘密,不得有落井下石、打击报复行为。

第二章监察范围和方式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监察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许可证件的检查;(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的监督检查;(三)特种设备的日常检验、定期检验和定期维护的监督检查;(四)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包括操作规程的制定、使用人员的培训等;(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六)其他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察和管理:(一)定期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随机抽查,对特定场所和特定设备进行临时检查;(三)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四)组织召开会议,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行研究和布置;(五)其他合法的监察方式。

第三章监察程序和方法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执行监察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滥用职权。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监察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职责1. 职责概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的重要角色。

他们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以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操作和用户的安全。

2. 安全检查和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他们应熟悉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根据规定的频率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情况;•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特种设备的操作者是否持证上岗;•特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对于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特种设备,他们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 安全管理和培训除了安全检查和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培训工作。

他们应起草和完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以规范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他们还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在安全管理方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制定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计划,并督促执行。

他们还应加强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更新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维修、更换和报废情况。

4. 事故调查和处理特种设备的事故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记录事故的原因和过程,整理相关证据。

他们还应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并提出改善特种设备安全的建议。

5. 协调沟通和合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和合作,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效果。

他们应与特种设备的设计、生产和使用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设备的情况和安全隐患。

他们还应与其他监察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联络,参与制定和修订特种设备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6. 个人素质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需要具备以下的个人素质:•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特种设备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具备扎实的调查分析和问题解决能力,能够准确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相关方面进行有效的合作和交流;•具备责任心和保密意识,能够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抗压能力,能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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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市基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管理,形成特种设备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企业三级网络化基层安全管理格局,实现全市特种设备监管全覆盖,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长治市特种设备工作安全目标任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安监员(以下简称安监员作为所在乡镇(办事处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的基层力量,纳入潞城市政府安全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必须履行安委会赋予的职责;
村(社区级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协助所在乡镇(办事处安监员做好本村(社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乡镇(办事处政府管理。

第三条安监员、协管员在其所在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宣传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知识,增强所在辖区内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督促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特种设备运行前应该具备的相关资质和手续,规范其运行;
(三督促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时申报定期检验;
(四协助上一级安监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五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动态情况,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并登记造册;
(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上一级报告;
(七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做好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八按时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安监员、协管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够熟练掌握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基本的特种设备知识;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第五条安监员、协管员的配置:
(一安监员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拥有量,结合实际情况配置的原则,潞华办、成家川办、店上镇、翟店镇、史迥乡各配置1—2名安监员,其他乡镇(办事处配置1名;
(二协管员由乡镇(办事处政府根据各村(社区实际情况配置。

第六条安监员、协管员的权利:
(一对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使用单位有权提出建议,并建议其停止作业和撤离人员到安全地带;
(二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建议对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生产、使用单位进行查处。

第七条安监员、协管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具备一定的特种设备知识后方可
行使其职责,且每年需要不少于一次的特种设备知识再培训。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监员和协管员管理档案。

安监员或协管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所拥有的权利自行失效。

第九条安监员、协管员的特种设备津(补贴由财政预算拔付,其发放方法按月由……。

第十条本办法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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