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正式)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XXXXX-201X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 年月日前言2004年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修订的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院于年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草案。
2012年1月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12年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监特函[20 ]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年月起草组于在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
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搞,年月,本规则的报批搞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目前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确定与管理、考核工作要求、检验人员证书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考试的类别、项目和级别 (1)第三章各级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 (2)第四章报考条件 (2)第五章考试的管理、程序与要求 (2)第六章考试方式与内容 (3)第七章考试结果的上报与发证 (4)第八章检验师资格考试的免试 (4)第九章证书的更新 (5)第十章监督管理 (6)第十一章附则 (6)附件 A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级别、项目、代号、检验范围 (8)附件 B 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选拔授予规则 (9)附件 C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申报条件 (14)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试申请表 (15)附件 E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检验资格免试申请表 (16)附件 F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书更新申请表 (17)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8)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提高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没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本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司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9)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8001—2019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NondestructiveTesting Inspectors of Special Equipment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19 年5 月27 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工作职责 (2)第三章取证 (3)第四章换证 (4)第五章考试机构 (5)第六章无损检测人员管理 (6)第七章附则 (7)附件 A 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 (8)附件 B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样式) (9)附件 C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试大纲 (10)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3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目录》适用范围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检测、超声检测、磁粉检测、渗透检测、声发射检测、涡流检测、漏磁检测。
无损检测人员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无损检测方法、项目、代号和级别的划分见表1。
表1 无损检测方法、项目、代号和级别方法项目代号级别射线检测射线胶片照相检测RT Ⅰ、Ⅱ、Ⅲ射线数字成像检测RT(D) Ⅱ超声检测(注1)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UT Ⅰ、Ⅱ、Ⅲ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自动) UT(AUTO) Ⅱ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 Ⅱ相控阵超声检测PA Ⅱ磁粉检测磁粉检测MT Ⅰ、Ⅱ、Ⅲ渗透检测渗透检测PT Ⅰ、Ⅱ、Ⅲ声发射检测声发射检测AE Ⅱ、Ⅲ涡流检测(注1)涡流检测ECT Ⅱ、Ⅲ涡流检测(自动) ECT(AUTO) Ⅱ漏磁检测漏磁检测(自动) MFL(AUTO) Ⅱ注1: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项目覆盖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自动)项目,涡流检测项目覆盖涡流检测(自动)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范本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要求1.培训内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主要包括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等内容。
2.培训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参加定期组织的特种设备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培训考核方式1.培训考核方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采取考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应急救援等相关知识。
3.实际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实际操作特种设备的能力,包括设备启停、调试、故障处理等操作技能。
第四章培训考核结果处理1.优秀: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实际操作达到标准要求的,视为优秀,予以表彰和奖励。
2.合格:考试成绩在80-89分,实际操作达到标准要求的,视为合格。
3.不合格: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下的,实际操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视为不合格,需进行补考或重新培训。
4.补考:不合格人员可以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以补考成绩为准。
5.重新培训:经过补考后仍不合格的人员,应重新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培训考核记录和证书发放1.培训考核记录:对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应制定考核记录,记录包括考试成绩、实际操作评价等内容。
2.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在作业岗位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培训考核的周期和频率1.培训考核周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培训考核。
2.培训考核频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一次。
第七章培训考核的责任1.培训考核的责任主体是人力资源部门和专业培训机构。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培训考核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师资和培训场地等。
3.专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教学和实际操作的指导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并报经企业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验 .g 各种检验人员级别、类别、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 A。 检 q 第四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程序,包括考试和审批发证。 督 i 申请《检验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考试申请人和证书申请人), qs 应当先经考试(以下简称取证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监 a 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验人 量 w. 员证》。 w 《检验人员证》的有效期 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本 质 w 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 家 // 第五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承担检验人员考试的机 : 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换证审核的机构(以 国 tp 下简称换证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ht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局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 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
总 /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n 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上海市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郊区县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项培训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郊区县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项培训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郊区县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项培训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区(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市特检院、局培训中心:为适应本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要求,我局将组织2015年新挂牌的郊区(县)市场监管局内拟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和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资格考试。
现将《郊区县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项培训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8月6日郊区县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项培训考核工作方案一、培训目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要求,组织2015年6月份新挂牌的市场监管局内拟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进行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资格考试,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从而强化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推动种设备安全监察关口前移、职能下沉。
二、培训对象、内容、方式培训对象:郊区、县市场监管局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相关执法,需要取得(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公务员及参公执法人员。
其中,各单位基层所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所长,原则上应当参加培训考核并取证;各基层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名。
培训内容:安全监察基础知识及法规体系建设;特种设备专业知识及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行风建设教育;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现场安全监察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和考核,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应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A 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发证,适时对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组织专项知识培训。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和所有安全监察员考核报名前的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与持证期间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应根据报名情况制定安全监察员考核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公布下一年度考核计划。
第五条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包括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两部分,均实行百分制,闭卷考试60分及格,开卷考试70分及格。
考试成绩为一次有效,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试。
第二章培训要求第六条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内容开展安全监察员报名前的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指定教材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七条省级质监部门对安全监察员持证期间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应包括法规知识更新、新技术应用等内容,并结合本省的工作重点开展。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适时开展法律法规宣贯、专项业务知识等内容培训。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要求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程序包括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核、发证。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的安全监察员考核,实行全年报名制度。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的安全监察员考核,可根据本省情况制定报名制度。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身份证;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毕业证书或者学历证明。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报名参加A类安全监察员考核的,须由所在省级质监部门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能够满足申请条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责分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简称市局特监科)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各县市区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经市局授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办取证工作。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泰安分院(简称市特检院)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工作;经市局授权,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办取证工作。
泰安市特种设备协会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经市局授权,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办取证工作。
市局特监科应根据监督管理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指定或已授权的单位和有关事项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培训)作业人员培训可以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关于申请行政许可不得进行强制培训的规定,不得强制作业人员接受本单位组织的培训,不得因未参加本单位培训而不予受理其申请或不安排考试,不得故意刁难和推诿拖延。
各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受用人单位委托对作业人员代为培训的,须签订委托协议。
面向社会举办培训班的,应执行各级政府监察部门备案管理规定和有关收费标准。
根据各级政府关于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各单位举办培训班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报请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能开展。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完整版)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1•【文号】国质检锅[2001]202号•【施行日期】2001.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颁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及各类设备的考核大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国质检锅〔2001〕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设备的安全,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设备的安全,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潜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则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使用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具体包括:(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电梯司机;(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司索、指挥的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三)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和司机;(四)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缆索编索的作业人员,客运索道司机;(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操作的作业人员。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8•【文号】国质检锅[2003]248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第三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第六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7•【文号】质检特函[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总局或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并按照要求在有效期满前进行换证。
为进一步规范取证和换证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安全监察员证的分类《管理办法》将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和B类,A类和B类安全监察员均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执法工作。
A类安全监察员还可以从事技术性较强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技术鉴定、评审以及特种设备事故的技术分析等工作。
因此,各省在组织安全监察员报考工作中,应当对报考A类安全监察员的申请人的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等条件进行重点审核,将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A类安全监察员的报考申请报送总局。
总局特种设备局常年接受A类安全监察员的申请和报名,并按照每年年初公布的A类安全监察员考核计划安排考核。
考核合格者,报总局批准颁发A类安全监察员证书。
B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及发证工作,由省级质监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关于换发安全监察员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总局已对部分安全监察人员进行了考核,对通过考核的人员颁发了安全监察员证,当时对颁发的证书未进行A、B分类。
目前,上述持证人员的安全监察员证即将到期,请各省级质监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的要求,按照A、B两类安全监察员关于专业、学历等不同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A类条件的安全监察员,报总局批准换发A类安全监察员证书;对符合B类条件的安全监察员,汇总人数信息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局将按汇总人数信息寄发空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由省级质监部门批准换发B类安全监察员证书。
(完整版)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责分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简称市局特监科)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各县市区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经市局授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办取证工作。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泰安分院(简称市特检院)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工作;经市局授权,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办取证工作。
泰安市特种设备协会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经市局授权,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办取证工作。
市局特监科应根据监督管理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指定或已授权的单位和有关事项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培训)作业人员培训可以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关于申请行政许可不得进行强制培训的规定,不得强制作业人员接受本单位组织的培训,不得因未参加本单位培训而不予受理其申请或不安排考试,不得故意刁难和推诿拖延。
各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受用人单位委托对作业人员代为培训的,须签订委托协议。
面向社会举办培训班的,应执行各级政府监察部门备案管理规定和有关收费标准。
根据各级政府关于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各单位举办培训班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报请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能开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2—2013)第1号修改单(对2013年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一、目录修改1。
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
增加“附件C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
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4。
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删除注2的(3)和(4)。
6。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
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知识、设计与制造许可要求、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要求、计量知识、型式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以及型式试验人员执业操守等内容.考试采取笔试方式(闭卷、开卷),已取得检验师的人员免试本部分考试;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由申请人所执业的、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进行,其内容按照所在型式试验机构向考试机构备案的考试大纲(格式见附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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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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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4323-1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
(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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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
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和考核,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应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发证,适时对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组织专项知识培训。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 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和所有安全监察员考核报名前的
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与持证期间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应根据报名情况制定安全监察员考核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公布下一年度考核计划。
第五条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包括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两部分,均实行百分制,闭卷考试60分及格,开卷考试70分及格。
考试成绩为一次有效,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试。
第二章培训要求
第六条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内容开展安全监察员报名前的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指定教材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七条省级质监部门对安全监察员持证期间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应包括法规知识更新、新技术应用等内容,并结合本省的工作重点开展。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适时开展法律法规宣
贯、专项业务知识等内容培训。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程序包括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核、发证。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的安全监察员考核,实行全年报名制度。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的安全监察员考核,可根据本省情况制定报名制度。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2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报名参加A类安全监察员考核的,须由所在省级质监部门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能够满足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时间前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或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三条发证部门应当在开展考试前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参加考试的人员名单。
参加考试人员如不能参加本次考试或更改考试地点,应当在开展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告知发证部门,本次报名作废,下次参加考试应当重新报名。
第十四条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将考试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制作。
第四章换证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部门申请换证。
第十七条申请换证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2份);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贴相片页复印件);
(三)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申请A 类安全监察员换证的,须由所在省级质监部门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能够满足换证条件。
第十八条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换证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换发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九条持证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连续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或相关工作,并每年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的,准予直接换证。
第二十条不符合换证条件的持证人员应当重新参加考试。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重新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发证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信息化系统开展安全监察人员考核和换证的申请、申请材料审查、成绩录入和发证工作。
不能利用信息化系统开展安全监察员考核的省级质监部门,对于初次取证的B类安全监察员,应当在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布考试结果的文件和考核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于换证的B类安全监察员,应当将换证人员的汇总信息和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以文件形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监部门寄发空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由国家
质检总局统一印制,证书编号为申请人的身份证号。
国家质检总局考核的安全监察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打印证书,省级质监部门考核的安全监察员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打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第二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字样下方,用黑体四号字标明“A类”或“B类”,A类不再区分为机电和承压。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20xx年1月1日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B类安全监察员上报信息要求
附件:
B类安全监察员上报信息要求
B类安全监察员的信息用Excel 格式上报,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类别(A或B)、省份、性别、职务、电话、学历、毕业学校、所学专业、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年限、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
初次取证不填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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