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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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
格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洛政[2012]114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5
【实施日期】2012.09.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运营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
(洛政〔2012〕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39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供销一体或产销对接,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一项普惠制度,是新形势下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手段,是稳定价格总水平的重要途径和现实选择。

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快速增长,价格运行的未来发展态势将长期面临着“两个不可避免”:一是农副产品价格长期上涨的趋势不可避免,二是资源、要素价格以及环境保护成本长期上涨的趋势不可避免,保持价格稳定面临着长期、艰巨和繁重的任务。

从我市看,人均收入偏低,食品消费支出占居民消费总额的比重偏高,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受自然灾害、季节等因素影响较大的现状短期内难有明显改善。

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在消费领域、价格形成的终端加强引导和调控,有利于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特别是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下跌时期,政府能够及时通过平价商店迅速实施价格应急调控和干预措施,有利于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保障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对稳价惠民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一)覆盖城乡的网络。

2012-2015年,以城市中的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建设平价商店,并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以内有l个以上固定或流动平价商店。

在此基础上,推动平价商店建设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并逐步扩大到药品等日常用品,最终形成覆盖城乡的平价商店网络。

2012年底前重点抓好平价商店试点建设工作。

(二)平稳合理的价格。

当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时,平价蔬菜、水果类单个品种销售价
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同区域市场相同品种、规格、等级均价的15%以上,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单个品种销售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同区域市场相同品种、规格、等级均价的5%以上;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平价商店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应高于市场平均收购价格,鼓励以不低于生产成本收购农副产品,销售价格应不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平价商店经营者应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农副产品,引导市场价格正常运行。

(三)健全完善的制度。

2012年底前,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补贴、运营和管理政策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市场化运作与政策扶持相结合。

平价商店由企业自主投资、自负盈亏,以独立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政府同时给予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和信息服务,引导平价商店发挥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

(二)规范化运营与应急调控相结合。

以合同方式明确平价商店经营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企业规范运营。

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下跌时期,政府启动市场价格应急调控预案时,按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的作用。

(三)集约化经营与产销对接相结合。

平价商店建设主要依托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连锁方式布点,推行集约化经营。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促进农副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流通成本。

(四)稳步实施与有序推进相结合。

平价商店建设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消费习惯等实际情况,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分步、有序推进。

四、建设形式和资质条件
(一)建设形式
1. 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及流通骨干企业等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及周
边,通过新建与改建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社区蔬菜直销店,并支持其采取联建、联营、联租等方式建设产地蔬菜批发市场;
2. 依托供销社、粮食系统内的销售网点等建立平价商店;
3. 依托大型商场、超市等建立平价专营区;
4. 其它有利于建立平价商店的渠道。

(二)资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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