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工作总结: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现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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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分工-福建省司法厅

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分工-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自2015年9月2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部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在全省除龙岩以外八个设区市基层人民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

即在福州、宁德、莆田、厦门、泉州、漳州、南平、三明八个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各确定2—4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指定范围内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相对集中管辖分工见附件一。

龙岩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登记,再指定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

即将全省九个设区市划分为三个片区,各片区范围内的原属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指定给片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分工见附件二。

三、下列一审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1.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除外;2.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生态行政案件;3.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4.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5.原属平潭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四、自2015年9月21日起,起诉人应当直接向调整后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原管辖法院具备“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可依起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尚不具备“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经起诉人同意,原管辖法院可以先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三日内代为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经释明后仍坚持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的,原管辖法院原则上应予登记立案。

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创新的思考

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创新的思考

解释因难以适用而停留在纸面上,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因 此并不能彻底解决“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的司法现状。
(二)《管辖规定》中的异地交叉指定管辖 2008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主要总结海南省高院“提级管 辖”和浙江省台州市中院“异地交叉管辖”模式改革经验的基础 上,颁布了《管辖规定》,确立了“以指定异地法院管辖为主、以提 级管辖为辅,尽可能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的基本原则。其目 的在于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模式的推行,以“空间挪移”的 方式尽量排除被告对受案法院的行政干预。 (三)《试点通知》中的相对集中指定管辖 2007 年 9 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所辖的基层人 民法院中开始试行“行政诉讼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对符合情 形的案件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进行管辖。 丽水市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使行政审判司法环境,行政审判的 独立性、公正性明显提高。基于此,2013 年 1 月 4 日,最高人民 法院下发《试点通知》,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 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 式,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交由其他基层人民 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然而事实上《试点通知》似乎未得到积极响应。对于这一现 象,笔者认为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各地方对于实行相对集中指定管 辖的改革前景存在担忧,这主要表现在:虽然相对集中指定管辖 能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进行一定程度的分离,理论上可以促进 行政审判权相对独立的行使,但是实践中过去实行的异地交叉管 辖也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分离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相对集中指 定管辖相较于异地交叉管辖的最大特点也是最大的优点仅仅在 于,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具体受案法院的相对固定化,能实现优质 行政审判资源的最佳配置,能使诉讼当事人预见到最终审理法 院。但除此之外,由于相对集中管辖也是异地管辖的一种表现, 如果不突破现行司法体制,这种革新不过是“新瓶装旧酒”,独立 行使行政审判权仍将是个期许,前文讲到的关于异地法院抗地方 政府行政干扰乏力的关键问题仍将得不到解决,集中管辖的基层 法院仍不能有效、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同时将大部分诉讼业务集 中在少数几个基层法院,从而造成多数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无所 作为,已确立的行政诉讼审级结构也会被动摇。因此,考虑到改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的同时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也越来越凸显出来,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执行难的现状、主要原因和解决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处罚执行难的现状行政处罚执行难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处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不到位: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执行中监管不到位,无法充分把握被处罚对象的行踪,导致处罚效果不佳。

2. 多头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往往牵涉到多个部门和单位,各个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协作不充分,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3. 资金回收难:在某些情况下,被处罚单位不配合执行工作,尤其是涉及到资金回收的处罚案件,更是存在回收难的问题。

二、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导致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制度不健全:当前的行政处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对执行工作的配套措施和支撑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执行难。

2. 执法水平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行能力较差,不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了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3. 缺乏威慑力: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处罚对被处罚对象的威慑力不足,让其对处罚采取抗拒态度,不予配合执行工作。

三、行政处罚执行难的解决对策为解决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措施。

以下是几个值得尝试的解决方案:1. 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和互通,提高协作效率,减少信息沟通不畅造成的问题。

2. 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行能力,增强执法威慑力,有效执行行政处罚。

3. 完善行政处罚执行制度: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明确执行程序和责任分工,加大对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4. 强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处罚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处罚的有效执行。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其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不可忽视行政执法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1 执法主体权力过大,缺乏平衡机制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等,他们在具体执行任务时常常面临着巨大的权力压力。

这种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腐败现象出现,导致社会公正性缺失。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平衡机制,监督机构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

1.2 法律适用不均衡、滞后在很多案件中,人民群众普遍反映行政执法中出现了“一刀切”、“雁过拔毛”等情况。

这主要表现在,在执行环节上对不同情形采取相同或相似处理方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相对滞后,没能及时跟上社会发展变化的步伐,导致行政执法活动出现了一定的误差。

1.3 审查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审查程序是确保公正执行的关键环节,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程序设计不健全,容易造成案件审查时间过长、群众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

其次,在审查环节中缺乏足够的证据要求和质证途径,容易导致依据不明确、判决结果难以服众。

二、对策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并改善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

2.1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为避免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应建立起有效监督机制,并加强相关部门与社会力量的合作。

可通过设立独立有效的监察机构来严格监管、检查整个行政执法过程,并严惩相应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建议建设在线监督平台,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的透明度。

2.2 完善法律体系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公平正义,我们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修订,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此外,还需加大对执法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操作能力,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我国综合行政执法的实践困境与出路

我国综合行政执法的实践困境与出路

我国综合行政执法的实践困境与出路所谓综合行政执法,就是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行政权的一种制度,具体说就是通过依法建立新的执法主体或依法授权一个原有行政机关并购相关行政执法权,实现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体制。

按照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综合行政执法可分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两类。

回顾我国十余年的实践探索,综合行政执法,特别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过程中,不断出现很多实践问题,总的来看,主要问题有:(一)法律不完善、不明确目前国家立法中,综合行政执法并无任何法律依据,某种意义上说,综合行政执法是在“违法”运行,规范执法的制度依据不过是国务院的几个文件。

这些文件主要有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3年2月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就两项工作的关系和综合行政执法的贯彻落实问题作出了安排。

而与综合行政执法相比,相对集中行政权改革却有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许可法》第25条对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和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做了明确规定,但是,两部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尚没有一部权威性的法律对可以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的具体领域和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如究竟应当集中行使哪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什么程度,对这些问题,即便是国务院及其法制办给各实施城市的批复,也只是列举了几大类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而对综合行政执法则缺乏明确的界定及界定的标准。

(二)部分集中行政权造成新的权力交叉综合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权的重新配臵,但由于权力配臵并不彻底,只是部分权力的让与而非全部行政权的集中,这就必然带来权力交叉问题。

例如,国务院批复给实施城市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中,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等方面只是集中部分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方面只是集中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只是集中行使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只是集中行使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集中管辖调研报告

集中管辖调研报告

集中管辖调研报告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本分散的相关案件归并到同一法院进行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安排。

集中管辖的目的是提高审判效率,统一判决标准,减少司法资源和时间的浪费,实现司法公正和公平。

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集中管辖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肯定。

本次调研报告将对集中管辖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集中管辖的实施情况分析1.案件数量增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到司法领域的纠纷和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集中管辖制度的实施,为解决案件繁多、分散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2.审判效率提高:集中管辖将相关案件归并到同一法院,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

据统计,集中管辖后的案件审理时间平均缩短了30%以上。

3.统一判决标准:原本分散审理的相关案件容易导致判决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平。

集中管辖能够统一判决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公平。

4.法官素质提升:集中管辖需要法官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包括承受压力的能力、专业知识的储备等。

实施集中管辖,有助于促进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水平。

二、集中管辖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法官数量不足: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法官数量相对有限,导致集中管辖下的审判压力增大。

因此,需要加大法官的招聘和培养力度,确保司法资源的充足。

2.相关案件归并难度大:不同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背景知识,要将其归并到同一法院进行审理并不容易。

需要建立健全案件归并的操作细则和指南,提高归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司法人员合作与沟通:集中管辖要求不同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但由于地理位置、管理方式差异等原因,司法人员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存在一定困难。

需要加强司法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协同,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三、建议和改进措施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通过增加法官的招聘和培养力度,提高法官的素质水平和工作效率,以满足集中管辖下的审判需要。

2.建立健全的案件归并制度:制定标准化的操作细则和指南,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案件归并的准确性和效率。

集中管辖制度

集中管辖制度

集中管辖制度引言集中管辖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范围内,将一定数量的案件交由特定法院或法官进行审理和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法院的效率和裁判的一致性,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审理。

集中管辖制度在不同的司法系统中存在着不同的实施方式和范围,并且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探讨集中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优势和问题,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一、集中管辖制度的作用1. 提高效率集中管辖制度可以避免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重复审理,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时间的消耗。

通过将一定数量的案件交由专门的法院或法官处理,可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

此外,集中管辖制度还可以避免因为跨地区审理而引发的司法协调问题,使得案件能够更加迅速地得到解决。

2. 提高一致性不同地区的法院或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可能导致裁判的不一致性。

通过集中管辖制度,可以将同类型的案件集中审理,由同一个法院或法官来作出统一的判决,从而确保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这样一来,被告和原告双方都能够更好地预测案件的结果,提高司法的可预见性。

二、集中管辖制度的优势1. 节约成本通过集中管辖制度,可以减少不同地方法院之间的工作重复和协调成本。

由于同类型案件集中审理,可以减少法院开庭次数,降低了审理案件的成本。

此外,集中管辖制度还可以提高法官的专业性和专门化,对于一些需要专门知识的案件,可以有更好的专家知识提供,并且减少了非专业法官的参与,提高判决的质量。

2. 促进审判一体化集中管辖制度可以促进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审判一体化的进程。

在集中管辖的框架下,各地法院会加强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这有助于各地法官形成统一的司法理念和判决标准,提高整个司法系统的效率和一致性。

三、集中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1. 题材和权力滥用集中管辖制度可能会导致某些特定类型案件的权力滥用。

当权力过于集中时,一部分法官可能会滥用自己的权力,违背法律精神和司法正义。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它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是维护行政法治、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给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是指案件交由哪个行政法院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立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而行政区域的划分历经多年才能按部就班地完成,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和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

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一个详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案件受理问题。

同时,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能够让公民和法人依法在其他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保护了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二、证据难以获得问题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缺乏证据势必导致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有些证据并不是直接面向公民和法人,而是需要经过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才能获取。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和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来解决证据难以获得的问题。

在加强协作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协助行政法院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具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方面,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关于行政行为的登记和记录机制,记录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和相关手续,便于之后的审判。

三、程序复杂繁琐问题行政诉讼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公民和法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案件的逐级上诉,往往令人望而却步。

这是需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提高公民和法人自主权和参与度。

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出发:1.行政法院应当制定详细的流程规定,将程序变得更加简单和易于操作;2.支持公民和法人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手段提交证据、开展调查,并依法采纳;3.加强行政法庭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领域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交织性社会矛盾凸现。

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尚未完全到位,行政机关仍然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机构臃肿,职责不清,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相当严重。

城市管理中调控缺位,多头执法,职权交叉,互相推诿或越权的问题大量存在。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台。

从先行试点到逐步推开,试点工作走过了一个探索、完善、深化的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有效克服了行政执法过程中职权混乱、多头执法、多重执法的问题;二是精简了执法机构,提高了行政效能;三是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克服了执法扰民的问题,树立了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四是促进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战略的实施。

但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来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在试点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和思考对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一)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仅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唯一的法律依据,推动试点工作前进的也是国务院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如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第6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

就全国来说,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用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所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非常分散,例如上海市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规章就有五个,分别为文化管理领域、城市建设领域、人民广场管理、火车站管理、苏州河管理等,且五个规章之间并不存在非常明显的逻辑关系,不论从规定时间,还是规定内容看都是互相割裂的,没有将其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的规则中来。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行政诉讼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制度。

其主要功能是限制行政权力,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但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一些问题,如诉讼程序不规范、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等,这些问题会极大地影响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因此,我们需要研究行政诉讼的现状和对策,以提高法治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诉讼的现状1. 诉讼程序不规范对于行政诉讼,诉讼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

但是,当前在实践中,诉讼程序的规范化程度还不够高。

前一段时间,有一例行政诉讼案件,由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规定,在原审法院被判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

但其后在上诉案中,提交了经过公证的新证据,证实了之前的主张是正确的,原来的判决就被改变了。

这一案例说明了在诉讼中,证据确实是关键因素。

而如果诉讼程序不规范,很难确保当事人的证据在法律框架中得到妥善安排。

2. 诉讼时间长行政诉讼的审理时间往往比较长,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煎熬和浪费。

经常会出现由于政府机关改变工作人员或组织结构,法官换岗或调任等原因导致案件的进展不及时,在诉讼期限内不能按时审理,这就令当事人的时间和心理都受到严重困扰。

3. 诉讼成本高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请律师进行代理,并且涉及到的手续很多,例如翻译费用、证明费用和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也不可低估。

因此,往往需要花费不少的成本,并且可能会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二、行政诉讼的对策针对行政诉讼中的问题和现状,有以下对策,以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合法性。

1. 加强对诉讼程序的规范首先,应该进一步推进诉讼行为规范化,通过规范诉讼程序来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率。

需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同时推进智能法律审判系统的建立与使用,实现程序自动化,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简化司法程序,加快审理速度为了加快审理时间,要加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采用多媒体技术和电子档案,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1.04•【文号】法[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诉讼制度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机制之一,是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预;有的地区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无案可办;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烦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并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最终也将损害法律和国家的权威,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近年来,党中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法院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进行的改革与探索。

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配合下,以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交叉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等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使行政审判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

关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调研报告一、引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将同一或相同事项发生的多个行政案件由特定法院进行统一的审理和裁决的制度。

该制度的引入旨在提高行政案件审理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

本报告旨在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进行调研,分析其实施情况和效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背景近年来,我国行政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传统的分散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需求。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解决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低下等问题,提高司法质量和效果。

三、实施情况1. 法律基础: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为实施该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2. 管辖范围: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适用于具有相同或类似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案件,特别是多起行政案件集中涉及同一行政行为的情况。

3. 管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各级人民法院设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庭或专门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负责集中审理行政案件。

4. 应诉程序: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裁决的原则,减少了案件的分散审理环节,提高了效率。

5. 协调机制: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需要各级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了跨级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案件的顺利移送和审理。

四、效果评估1. 提高效率: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减少了审理环节和程序,简化了案件移送和受理流程,提高了审理效率。

据统计,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较传统审理模式缩短了30%以上。

2. 保障公正: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通过统一的审理标准和程序,确保了对同类案件的一视同仁,避免了审判结果的不一致性,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3. 节约成本: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减少了重复的审理环节和人力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五、存在问题1. 应用不均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在不同地区和法院之间的应用不均衡,一些地区和法院对该制度的理解和推广程度不够,导致集中管辖的案件数量较少。

2. 专业能力不足:行政案件涉及广泛的行政法律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一些法院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中的专业能力不足,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

当前行政执法监督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行政执法监督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行政执法监督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在推动社会进步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该领域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当前行政执法监督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当前行政执法监督面临的问题1.缺乏独立性与公正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特定政府主导下运行,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常常受到质疑。

监督机构应当独立于被监督的行政机关,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但目前由于存在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监督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常常受到干扰,从而影响到其独立性。

2.执法标准不一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执法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导致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普遍存在。

这不仅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也给企业、公民等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3.信息不对称问题当前,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获取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监督部门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方面,监督机构缺乏权威、准确的信息来源,难以进行科学、客观的监督;另一方面,被监督对象常常掌握着更多的信息,使得监督的有效性降低。

4.法制建设滞后当前,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制建设滞后于实际需求。

立法和法规制定的滞后导致执法监督缺乏明确的依据,难以规范执法行为。

此外,执法监督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给行政执法监督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二、解决当前行政执法监督问题的对策1.加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应加强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独立监督,避免干预和操控。

政府应当将监督机构纳入法治体系之中,确保其在行使职权和监督执法过程中独立自主,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

2.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是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公正、透明的重要措施。

政府应制定具有权威性的执法准则和规范,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的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主观判断,提高执法公正性。

3.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平台政府应建立起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息的畅通流动。

监督机构需要获取更多的权威、准确的信息,以便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确立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模式之思考

确立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模式之思考
模 式之思考
杜 涛
青岛大学法学院 摘要 :集 中管辖是近年来我 国对现行 司法制度 的一种创 第二 , 司法权对行 政权 的依附尤 为突出 , 司法权地方 化 、 新, 它是指根 据我国审判实践的实际情 况, 将专业化程度 比较 行政化色彩严重 , 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仍然有限 , 公 高或分布 比较分散的案件集 中到某一法院统一管辖 。针对我 众对行政审判公 正性评价不高 。人 民法 院本应独立行使 审判 国 目前 行 政 案 件 整 体 数 量 比 较 少 且 分 布 不 均 的 现 实 ,再 加 上 权 ,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 、 社会 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而 由于我 国 现有 的行政管辖制度 易带来的行政干预的情况下 ,确立行政 的政治体制 所决定 , 法院系统和行 政区划 相对应而设 置 , 法 院 诉讼集 中管辖的模式势在必行。本文试图从行政诉讼集 中管 的人事任免权 和与财政供给分别受 同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辖的概念及种类、 我 国行政诉讼案件 管辖制度上 的缺 陷、 确立 的控制。 行政审判很难摆脱行政 干预 , 以致消弱了行政诉讼作 行 政 诉 讼 集 中管 辖 制 度 的 必要 性 三 个 方 面 来 阐 述 行 政 诉 讼 集 为司法 审查应有 的功能 , 造成行政 审判 的公信力较低 。 中管 辖 制 度 。 三, 确立“ 集中管辖” 模 式在行政诉讼中的必要性 关键词 : 集 中 管辖 司法 资 源 司法公 正 第一 ,优化 司法资源配置 ,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2 0 1 2 年 ,全 国各级人 民法 院共受理行政 一审案件共计 1 3 . 6万 件 , 2 0 1 3年 4月初 , 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发布, 根据 最高人民 同 比增 长 5 . 1 %, 按全 国 3 1 4 0个基层人 民法 院计算 , 平 均每个 法 院的部署 ,山东省近期将选择一两个 中级人 民法 院进 行行 基层人 民法 院的收案 数为 4 3 件 ,况且算上 中级人 民法 院的 政案 件集 中管辖试点 。试点 的中级法 院可 以根 据本辖 区的实 话 , 这个数字会更少。就 山东 省范 围而言 , 山东省在“ 十一 五” 际情况确定 2至 3 个基层法 院作为行政诉讼案件集 中管辖法 期 间五年 的时 间里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 1 3 5 5 7 7件 , 山东省按 院。 作为司法制度的创新 , 集 中管辖制度在试行之前必须 得到 1 7 个 地级市 1 4 0个县来算的话 , 平均每个基层法 院每 年审结 充分有力 的的理论论证 ,以便这一创新在试行之后 能发 挥它 行政诉讼案件 1 9 3件 ,西部的很多基层 人民法院的结案数还 应有 的功 能和作用 。 不到7 0件。行 政诉讼案件集 中管辖使得行政案件相对集 中 , 只需要在案件集 中管辖地的人 民法 院行 政庭 配备 合议庭人 员 行政诉 讼集中管辖的概念及种类 集 中管辖是根据审判实践 的需要 ,将一些专业 化程 度 比 即可, 从根本上 改变了行政 审判资源 的闲置现象 , 特别是针对 较高或者分布 比较分散 的案件集 中到某一法 院进行统一 管辖 山东省西部经济落后的地区 ,确立行政诉讼 集中管辖模 式可 的制度 。 目前我国实行 的集 中管辖案件 比较多 , 却大都集 中在 以节约大量 的司法资源 ,节省 司法成本 ,提 高审判质 量和效 涉外 民商事案件 、 知识产权 案件 等案件 中 , 行政诉讼案件 在集 率 , 形成新 的行 政审判格局 。 中管辖方 面尚属新 的领域 。 第二 , 改善行政 审判 司法环境 , 提高行政 审判公信力 。秩 行政诉讼集 中管辖作为集 中管辖的一种 ,是指对特定辖 序 、 公 正是行政诉讼 的重要价值 , 行政诉讼在确定管辖 制度 时 区内的行政诉讼案件交 由一个或者几个特定 的法 院进行集 中 必须本着 司法公正 、 独立审判 的原则去设立 , 司法权行 政化在 管辖 的制度 。行政诉讼集 中管辖制度既是一种改革创新 的方 现实实践 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 和执行难 的现 象 ,法 院很难 站 法, 又是一种新的司法管辖模式 , 它可以解决当前行政司法环 在公正 的立场上去裁 判。 确立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模式后 , 解决 境恶劣 、 行政审判效率 不高 、 司法资源配置不 当等诸多现实 问 了社会最担心的政府和法院的关 系问题 ,在 一定程度 上切 断 题, 应该 在修 改《 行政诉讼法》 时将这一制度 固定 下来 , 为新 的 了行政干预和地方保 护 , 实现 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 良性互动 , 《 行 政诉讼法 》 注入新的活力。 为法官独立 、 公 正的审判行政案件创造更加 宽松 的审判环境。 行政诉讼集 中管辖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 以分为不 同的 第三 , 培养稳定 、 专业 的行政审判法官 队伍 , 进而统一 司’ 类型 。根据集 中管辖的审级不同分为提高审级 的集 中管辖和 法裁判尺度 , 提高 司法统一性 。 专业性 比较强 的行政诉讼案件 跨 区域的集 中管辖 。提高审级的集中管辖是指通过提高管辖 必须有一支有专业特 长的法官 队伍来审理 。 然而 , 在现实审判 法院 的级别来实现案件 的集 中管辖。跨区域的集 中管辖是指 实践 中,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 比较少 , 导致人 民法 院行政 审判庭 行政诉讼案件 由同一级别的某个法院进行集 中管辖 。根据行 法官流动性频繁 , 业务能力得不到长时间的锻炼和提升 , 不 可 由于业务 能力差 , 各 人民法 政诉讼案件的集中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完全集中管辖和相对集 能形成一支稳定高效 的法官 队伍 。 中管辖 。完全集 中管辖是指对市级行政区域 内的行政案件全 院 的行政裁判相差很 大 , 裁判不统一 , 从 而影 响了法 院裁判 的 部集 中到一个或者几个基层人民法院进行集中管辖 ,其他基 公信力。 随着行政诉讼集 中管辖的确立 , 一定辖区的行 政案件 层法院不再管辖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指一个或几个法 都在一个或几个 人民法 院集 中管辖 ,必然会大大 丰富行政 审 院集 中管辖大部分行政案件 ,其他法院仍然管辖一小部分 的 判庭的审判实践 ,积累大量 的审判经验 ,保持 司法尺度 的统 行政案件 。 提高法院裁判 公信力 , 进而形成一支稳定 、 高效 的法官 队 伍。 二、 我 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上的缺陷 自《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 颁 布实施二 十多年来 , 参考文献 : 行政管辖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其应有 的作用 ,但其毕竟是从 『 1 1王胜 俊 ,最 高人 民法院 《 最 高人 民法 院工作 报 告 《 民事诉讼法 》 演变 而来 , 很 多制度都是沿用 了《 民事诉 讼法 》 ( 2 0 1 j 》 。 中的规定 , 已经不能适应专业性和特殊性 比较强 的行政诉讼 , f 2 】 周 玉华, 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 山东省 高级人 民法院工 其中行 政诉 讼管辖 制度上 的弊端暴露 的尤为突 出。 作报告( 2 0 1 3 ) 》 。 第一, 审判司法资源浪费 , 行政审判效率 和质量不高 。由 【 3 】 马 怀德 , 《 行政诉讼原理》 , 法律 出 版社 , 2 0 0 3 年。 于我国幅员 辽阔 、 人 口众多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内部差异巨 [ 4 ] 刘善春 , 《 行政诉讼价值论》 法律 出版 社, 1 9 9 8年。 大,行政诉讼案件在数量 和质量上都存在分 布极不均 衡的现 作者 : 杜涛 , 男。 青岛大 学法学 院诉讼法 学研 究生 。 实 习于 象, 有 的法院案件数 量多 、 难 度大 , 有的法 院则几 乎没有行 政 青 岛市 中级人 民法院行政庭。 案件 的审理 。这就造成 了许多法院 的行政审判庭 的法 官闲赋 指导法 官: 李国宁 浪 费, 从 而影 响到了案件 的审判效率 和质量 。

关于同意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批复

关于同意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批复

关于同意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批复摘要:1.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背景和原因2.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具体措施3.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意义和影响4.结论:对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看法正文:一、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背景和原因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为了提高行政诉讼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缓解法院受案压力,安徽法院决定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

这一改革举措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行政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二、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具体措施1.设立专门行政审判庭:在安徽各级法院设立专门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2.相对集中管辖:将行政诉讼案件集中在一定范围内的法院进行审理,减少案件分散审理的现象。

3.建立行政案件巡回审判制度:对于一些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实行巡回审判,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4.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加大对行政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能力。

三、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意义和影响1.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相对集中管辖有利于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2.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通过行政案件的相对集中管辖,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司法效益。

3.保障当事人权益:相对集中管辖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4.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四、结论:对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看法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适应新时代法治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

这一改革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

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

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摘要:一、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背景二、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具体措施三、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预期效果四、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实施步骤五、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相关法律依据正文:近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案件审判质量,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方案》提出,在宝鸡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试点法院将负责审理宝鸡市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其他基层法院不再受理行政案件。

试点工作将从2023 年1 月1 日起实施,为期两年。

为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试点工作依法进行。

其次,试点法院要加强行政案件审判组织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此外,试点法院还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行政争议解决。

《方案》预计,通过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可以提高行政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减少案件审理时间,提高审判质量,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在实施过程中,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将遵循以下步骤:一是选定试点法院,二是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三是开展试点工作,四是总结试点经验,五是完善相关制度。

《方案》明确了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在试点过程中,各级法院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试点工作的合法性。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研究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研究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研究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研究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基本理论(一)概念阐释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该管辖方式设置的目的在于改善目前司法环境不佳、案件数量不足、法院队伍不稳定等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问题。

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是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

集中管辖法院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法院的行政审判内外司法环境、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行政审判综合调研能力、审判资源布局、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方面。

同时,集中管辖后,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庭仍予以保留,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关工作,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以参与试点的南通地区为例,南通共确定了三家集中管辖法院:港闸区法院管辖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川区、海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涉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海门市人民法院管辖启东市、如东县行政区域内所涉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如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港闸区、通州区(包括滨海新区、兴东机场地区)、如皋市行政区域内所涉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其他法院除海安法院外,均是非集中管辖法院,不再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只负责非诉执行案件及协助、配合工作。

(二)实施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意义1、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改善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

集中管辖,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减少行政对司法的不当干预,能有效地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打消相对人对行政审判“官官相护”的疑虑,重新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2、有利于行政审判资源集约使用和优化配置,促进业务提升,形成专业化审理。

多年来行政案件偏少,使得法院行政庭人员配置普遍较弱。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政府职能转变已经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一环。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推进,对于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推进这一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下面就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做一些探讨。

一、问题1. 权限划分不清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在于从全国层面划定一批许可事项,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法集中办理,把原本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在各级政府层面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分配到相对集中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权限划分不清,导致容易出现重复办理、交叉办理、干扰办理等问题,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也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工作量。

2. 审批程序复杂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进程中,审批程序过于复杂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部门对审批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审批流程复杂,办理时间长,审批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等问题,导致许多许可事项的办理周期过长,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3. 缺乏监管机制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由于原有的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和健全,导致一些部门和个别工作人员出现职权滥用、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侵害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4. 信息不对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推进,也暴露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些审批部门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不到位,企业和个人对于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和要求不清楚,也容易出现误操作和误解,给办理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和困扰。

二、对策针对权责不明确的问题,应当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过程中,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许可事项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出现权责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

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

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

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最新版】目录一、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的背景和目的二、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范围三、试点工作的预期效果和意义正文一、宝鸡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的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宝鸡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旨在通过相对集中管辖,提高行政审判效率,保障案件公正审理,促进法治建设。

二、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范围1.设立专门审判机构。

宝鸡法院将设立行政诉讼案件专门审判机构,负责审理全市行政诉讼案件。

2.实行集中管辖。

宝鸡市辖区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将由专门审判机构进行集中管辖。

同时,根据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实行分层审理,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3.制定工作规程。

宝鸡法院将制定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工作规程,明确案件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4.加强审判队伍建设。

宝鸡法院将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能力,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5.强化监督和指导。

宝鸡法院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推动试点工作不断深入。

三、试点工作的预期效果和意义1.提高行政审判效率。

通过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减少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的流转时间,提高审判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相对集中管辖有利于减少地方干预,保障案件公正、公平、公开审理,提升司法公信力。

3.促进法治建设。

通过试点工作,推动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审判体系,促进法治建设。

4.提升司法为民水平。

相对集中管辖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期待,提高司法为民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于同意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批复

关于同意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批复

关于同意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批复(实用版)目录1.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背景2.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具体措施3.相对集中管辖的意义和作用4.结论:对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批复正文一、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为了提高行政诉讼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减轻各级法院的工作压力,安徽法院决定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

这一改革举措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公正性和公信力,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具体措施1.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在安徽法院系统内设立专门负责行政案件审判的机构,将全省行政诉讼案件集中至该机构进行审理。

2.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对审判力量进行整合,确保行政案件审判机构具备充足的审判人员、辅助人员和物质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3.强化审判业务指导:加强对下级法院行政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确保各级法院在行政案件审判中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审判质量。

4.完善诉讼服务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包括在线立案、庭审直播、法律咨询等,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提高司法透明度。

三、相对集中管辖的意义和作用1.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通过集中管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行政案件得到专业、高效的审判,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2.保障司法公正:减少地方干预,防止审判受到不当影响,保障行政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3.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4.减轻法院工作压力:通过集中管辖,分散各级法院的工作压力,确保法院能够更好地集中精力处理其他案件。

四、结论:对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批复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安徽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举措是合理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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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总结: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现状与思考
为减少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干扰力度,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全市启动行政案件异地集中管辖制度,确定由XX等四县区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诉讼案件,各县区法院不再受理所在地行政诉讼案件。

一、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开展以来的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XX县法院作为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受理XX等邻近三县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来,运行效果有利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对来说,行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2015年5月1日以来,即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都已大幅度增长同期案件数。

二是行政案件类型明显增多,以前没有出现的不履行水利行政协议案件、不履行土地行政协议义务、林地行政裁决案件共受理了16件,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件受理数增加了300%。

三是办案干警普通感觉干预相对减少,压力感减弱。

相对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后,过去普通存在的地方领导打招呼、干扰办案现象正在减少,外部司法环境明显好转。

办案干警办理案件心情舒畅,压力感减弱。

四是行政机关败诉率增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调撤案件数13件,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14件,调撤案件95%以上是行政机关按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更改后,当事人撤诉或调解,行政机关败诉率比去年同期明显增加。

实践表明,行政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有利于增强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审判的信
心、消除疑虑;有利于改善行政诉讼内外环境,消除法院与法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从而使行政审判制度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官民矛盾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作为正在探索阶段的产物,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司法改革试验产品,无经验教训可借鉴,在实践操作过程难免会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部分院领导思想认识还存在障碍。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我市落实最高法院要求而自行推动的一项改革,缺乏具体而明确的顶层设计,没有清晰透明的改革目标,改革的最终模式将是怎样等等都没有明确的答案,让法院领导和行政庭人员处于两难境地;另有法院领导担忧以前是一个县的行政机关干扰办案,相对集中管辖后会不会三个县的行政机关干扰办案,以上种种顾虑都是造成法院领导思想认识不够的原因。

二是行政审判力量单薄,法官办案能力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有待提高。

相对集中管辖开展以前,XX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审判员2名,书记员1名。

相对集中管辖开展以后,行政庭仍是审判员2名,只把书记员从一名增加至2名。

随着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化,现有审判力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多变行政案件的处理。

法院行政审判存在对少数行政行为的类型界定不准确、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出现偏差、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等现象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方法和举措不多的问题。

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大多是不动产行政登记和因信访被治安行政拘留两类案件,这两类案件的协调余地微乎其微,所以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办案人员尚未找到化解争议的有效方法和举措,导致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三是巡回办案、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无制度保障。

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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