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范围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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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和行政征用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行政征用是指国家或其他行政机关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下,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收回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其中必须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它的具体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优点首先,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开发和土地调整是必不可少的过程,许多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都需要政府进行土地征用,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没有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保障,征地拆迁等事件就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影响稳定与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补偿制度能够让被征收人合理地得到经济补偿,减轻其经济压力,从而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其次,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也可以推动城市化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是稀缺资源,需要科学、合理利用。

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了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利于城市化发展的有序进行。

对于耕地、不动产及其它征用用地,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使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有助于提高被征收人的积极性,增加征地拆迁顺利实施的可能性,加速了城市化进程。

二、不足之处然而,在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征用补偿标准有待规范。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征收补偿政策,但由于征收对象和地区不同,补偿标准相对复杂,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就容易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公正、合理的保护。

其次,行政征用补偿的程序和法定程序的保障还需加强。

在实践中,征收程序有时候会出现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给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建立健全的行政征收法律制度很有必要。

最后,行政征用补偿的时效性也需要得到提高。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行政征用案件的补偿标准是通过多次调整、裁决来达成的,因此补偿时间相对较长,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

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简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行政补偿是指政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失而予以赔偿。

行政补偿一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政府及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失,或者是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损失的情况,补偿价值包括物质损失和不可抗拒的精神损失。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由于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案件。

这种情况一般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官员的不当行为,包括政府或有关机构的实施行政活动,行政官员在职责任范围之外,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法定程序承担行政职责,违反政府规章制度所致损失,而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行政补偿。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的损害案件。

这主要是指政府有关机构或行政官员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政府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是政府有关机构或行政官员因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政府规章制度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精神损失,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可以由以上两类情况总结:一是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或行政官员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案件;二是由于政府有关机构或行政官员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政府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是造成不可抗拒的精神损失的案件。

以上所述只是行政补偿的主要适用范围。

换句话说,行政补偿也可以适用于政府行政行为或行政官员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和经济损害,也可以适用于政府与行政官员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所致的损害和不可抗拒的精神损失,还可以适用于政府违反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而引起的损失,或者是违反政府政策和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损失。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依据法律框架,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具体的详细内容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被诉讼方需要清楚地认识到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以便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享受行政补偿。

总之,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政府行政行为或行政官员不当行为以及政府与行政官员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政府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是违反政府政策和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所划定的。

行政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标准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依法予以赔偿的行为。

行政赔偿标准是对行政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首先,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受损方的损失情况、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限制赔偿范围,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赔偿标准应当与实际损失相适应。

对于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行政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损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对于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非财产损失,行政赔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方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非财产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赔偿,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赔偿标准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匹配。

对于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赔偿标准应当予以严格规范,加大赔偿力度,对其造成的损失给予充分赔偿,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最后,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注重对受损方的保护。

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尊重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避免因行政赔偿标准不合理而给受损方造成二次伤害。

总之,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与实际损失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匹配,注重对受损方的保护,确保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行政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完善,提高行政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行政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因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予
当事人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我国,行政赔偿标准是根据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损失的具体情况以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来确定的。

下面将就行政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行政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个方面。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的部分,包括财产损失、收入减少等;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当事人间接财产损失的部分,包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导致的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精神痛苦、精神伤害等而给予的赔偿。

其次,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

行政机关的过错程
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包括过错的性质、过错的严重程度等。

对于存在过错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赔偿的标准会根据过错的程度来进行确定。

再次,行政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
指受害人因行政行为导致的具体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情况。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行政机关的能力承担、社会公平正义等。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总之,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
赔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只有在赔偿标准确定合理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一、总体原则
1、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应当根据给予补偿的内容和形式、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因素,确定补偿范围、补偿数额及补偿期限等,使行政补偿具有法律约束力。

2、被补偿者对补偿数额应表示书面同意,才可以得到补偿。

3、补偿,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补偿的具体范围
1、物质损害补偿:指由于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各种损害而给予的补偿,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责任。

2、精神损害补偿:指对患者因感到精神不适,可以补偿其精神损失,包括财产损失,身体受损,职业发展受阻,家庭生活受挫、家庭关系受累等。

3、赔偿损失:指因行政机关、政府的过失、疏忽而给予损失补偿等。

4、补偿医疗费用:指由于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医疗费用损失,而政府、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承担的补偿。

三、补偿流程
1、受损方提出补偿申请,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2、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审查申请,并调查损失情况。

3、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适用的法律确定补偿内容和补偿金额。

4、行政主管部门将补偿金额通知受损方,受损方接受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支付补偿金。

5、受损方收到补偿金,行政补偿程序完成。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问题频繁出现,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同群体的权力、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复杂博弈。

本文将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对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权力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核心。

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均衡,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拥有较大的权力优势。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强制拆迁,而拥有房屋的居民在面对拆迁时往往无法获得公正的对待。

此外,拆迁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地方政府、开发商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力被滥用或借用,给居民带来了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其次,权利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基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保护。

但是,在房屋拆迁中,一些居民的合法权益经常被忽视或侵犯。

例如,居民往往没有获得充分的补偿,或者被迫接受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

此外,一些合法居住权被无故剥夺,居民被强制搬迁,造成了不必要的社会不稳定。

最后,利益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驱动力。

城市房屋拆迁往往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

对政府来说,拆迁能够释放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

对于开发商来说,拆迁能够提供新的土地资源,推动项目的开展。

然而,对拆迁的居民来说,面对拆迁后的安置问题和经济损失,往往很难得到合理的补偿。

这种利益的不均衡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针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管控,防止权力的滥用。

其次,应该建立公正的补偿机制,确保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政府和开发商应该切实负起社会责任,提供足够的安置解决方案,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外,应该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确保拆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之,权力、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博弈是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核心。

行政补偿范围的经济分析

行政补偿范围的经济分析

[ 作者 ̄ C]1金伟峰(95 , , lr . 16 一)男 浙江萧山人 ,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 . 2姜裕富(99 , 16 一)
男, 浙江常山人 , 衢州行政学院教师 , 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维普资讯
第 2期
金伟峰 , 姜裕富 :行政 补偿 范围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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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国家提供 的公共安全时, 并不能排斥他人享有 ; 增加一个公 民, 也不会增加 国防的开支。公共物 品特征显示 , 没有为生产公共物品而出钱的人 , 也能同等地享有 同样数额 的公共物品, 而且 , 要排除 那些人 , 必须花费巨额 的成本 ,搭便车” “ 现象不可避免。由于不能从消费者 中收 回投资 , 公共物品 的供应必然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 , 为了弥补这一不足, 应考虑两个政策 : 一是依靠政府提供 , 用税收 作为生产成本来提供公共物品; 二是 由私人提供公共物品, 政府通过税收给予补贴。 纯粹的公益物品和私益物品非常容易辨认 , 但有些物品只具有两个特征 中的一个 , 叫做 “ 准公 共物品” 。如消费上非排他性却有竞争性的物品——称为公共池塘物品( 公有私益 ) 在产生拥挤 ; 效应前, 消费上具有排他性却无竞争性的物品——称为俱乐部物 品( 私有公益 ) 。如城市公用绿化 地、 收费公路 、 图书馆 、 来水等等。这些物品的特征也显示孤立的政府或市场本身无法有效地调 自 整这些物品的供应 , 政府和市场必须携手 , 即以市场为主体, 由政府对市场进行必要的管制 。
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成本( 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 与效益( 个人效率和社会效率)促使行政主体将公益成 ,
本 内在 化 。
[ 关键词]行政补偿; 补偿范围; 补偿标准 ; 经济分析 [ 中图分类号]G4 F3. 6 ;054 [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编号] 08 92 (06 0 — 10 o 10 — 4X 20 )2 03 一 9

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依法对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了哪些内容?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名誉权、人身权的赔偿。

其中,财产损失是指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国家机关进行经济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可以要求国家机关进行相应的赔偿。

名誉权、人身权的赔偿是指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名誉权、人身权的侵害,可以要求国家机关进行赔偿。

其次,行政赔偿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行政赔偿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受损害者所遭受的损失情况和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

在确定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受损害者的实际损失情况,以及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进行合理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则是根据受损害者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和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需要进行综合评估,给予合理的赔偿。

名誉权、人身权的赔偿标准也是根据受损害者所遭受的侵害程度和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需要进行全面评估,给予适当的赔偿。

总之,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行政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对行政赔偿制度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对行政赔偿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为受损害者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赔偿。

同时,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也应当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和执法水平,减少因违法行为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维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行政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为构建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积极贡献。

我国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可行性分析

我国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可行性分析

我国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可行性分析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逐渐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是确保受害人合理获得赔偿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我国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进行可行性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价值和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的现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我国的国家赔偿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恢复名誉等。

其中,经济损失赔偿主要是对实际损失的补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则是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补偿;恢复名誉则是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修复受害人的社会声誉。

这些赔偿标准在实践中能够较为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从而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二、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的可行性分析1. 维护受害人权益的合理性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金能够弥补受害人因公共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确保受害人在经济上不会因此受损。

同时,精神抚慰金的设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受害人因受到不法行为所导致的心理创伤。

这些赔偿标准的制定合理,能够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2. 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受害人的赔偿,可以调整因政府行为导致的不平等现象。

这有助于解决社会的不公问题,提高社会的公平程度。

同时,合理的赔偿标准也能够增加政府的责任感和公信力,减少政府的过失和不合理行为,实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和谐与互信。

3. 法治进程的推进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制度化,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体现。

完善的赔偿标准能够保障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维护司法公正的形象和权威。

同时,赔偿标准的可行性也需要依赖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促进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

三、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的问题及改进尽管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和赔偿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需求,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行政赔偿的范围及其适用

行政赔偿的范围及其适用

行政赔偿的范围及其适用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或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经济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责任的行为。

行政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措施之一,也是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探讨行政赔偿的范围及其适用。

一、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范围是指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行为已经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被侵权人经济赔偿的情形。

在具体的实践中,经济赔偿主要表现为:物质性赔偿,例如补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失等;非物质性赔偿,例如道歉、撤销错误决定、恢复名誉等。

2.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违法决定或行为后,需要作出恢复原状的行为。

恢复原状包括撤销错误决定、恢复被吊销、撤销的证照、恢复因行政行为而被损坏的财产等。

3. 消除影响消除影响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违法行为后,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有关人员的不良影响。

消除影响的方式有很多,例如收回错误报告、更正错误的信息、公开赔礼道歉等。

4. 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未尽到应尽的职责,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行政赔偿的基本范围,具体适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行政赔偿适用1. 条件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保护措施,适用条件非常严格。

行政赔偿的适用条件包括,被侵害人的权利受到明显侵害的证据充分、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行为存在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过错行为。

2. 程序行政赔偿的适用程序包括申请、调查、审查以及决定等多个环节。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即应进行调查并做出决定。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思考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思考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思考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中,行政机关对于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行政机关赔偿的内容和标准,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人格尊严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对因其行政行为而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损失可以是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如财产毁坏、财产丧失等;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如收入减少、商业利益损失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导致的心理上的痛苦、烦恼、焦虑等精神上的损害,包括精神痛苦、精神折磨等。

这种赔偿往往难以用金钱来衡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合理的赔偿。

人格尊严损害赔偿是指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导致的个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给个人的名誉、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

这种赔偿通常与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有关,需要给予相应的精神赔偿。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赔偿范围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

首先,行政赔偿的金额标准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不同地区和不同行政机关对赔偿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困难。

其次,行政赔偿的程序和救济途径相对繁琐,不便于个人和组织的申请和维权。

由于行政机关存在权力不对称的问题,个体或组织诉诸行政诉讼成本高昂、程序复杂,导致行政赔偿制度的实际运行存在一定的障碍。

再次,行政赔偿的范围相对狭窄,不足以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个人或组织的非经济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但现有的行政赔偿范围并未涵盖这部分损害。

要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明确和完善行政赔偿的金额标准和计算方法,确保赔偿金额公正合理。

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轨迹补偿标准和相应的计算方法,提高行政赔偿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行政诉讼中的赔偿问题分析

行政诉讼中的赔偿问题分析

行政诉讼中的赔偿问题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知识水平不断提高,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的工作不可能完全无误,有时候可能会导致不利的后果发生,例如导致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受到损害。

此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中的赔偿问题进行分析。

一、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行使行政诉讼权的同时,行政机关也对公民的损害享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风险和代价。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如果因为违法或者过失给公民的人身、财产权造成了损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公法责任,即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对个人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二是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产生的,需要依据法律进行判断和处理;三是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一般只承担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四是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具有行政特性,即该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赔偿金额等都是行政机关依法承担的。

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程序行政诉讼是公民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当而采取的法律救济手段,赔偿是行政诉讼中的其中一种形式。

行政诉讼中,当公民请求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或者更正不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行为或不予更正时,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权判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更正不当行政行为。

在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行政机关退赔程序当行政机关认可其已经违法,给公民造成了损失,应当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尽早消除不良后果。

在赔偿前,行政机关应当退赔公民受到损失的财产,并告知公民赔偿程序。

2.赔偿责任审理程序公民在诉讼过程中,要提出清晰的诉讼请求,并提供充足的凭证证明其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有关行政征收财物的赔偿

有关行政征收财物的赔偿

有关行政征收财物的赔偿在我国,行政征收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居民个人或单位的财产。

行政征收程序由多个关口组成,包括初步调查、听证、审批等环节,所有程序完成后,被征收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到了国家的手中。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有关赔偿的问题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行政征收赔偿范围根据我国《行政征收条例》的规定,有关行政征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被征收财产的实物价值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出现的公共利益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将被征收财产的实物价值全部赔偿给被征收人。

实物价值的计算应当以公正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要充分满足被征收人的经济需要。

2. 被征收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征收产生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营业额的减少:如果被征收人的业务受到了影响,导致营业额减少,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赔偿。

•停产损失:如果被征收人是工厂或者企业的负责人,行政征收可能导致工厂或企业停产,必须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人工解雇费用:如果停产导致被征收人不得不解雇员工,必须按照法定的解雇费用标准对员工进行赔偿。

3. 被征收产生的非经济损失被征收产生的非经济损失主要指因行政征收给被征收人造成不便、不安等心理损失。

这种损失难以量化,但作为赔偿的一部分,必须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感受,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安慰。

行政征收赔偿的标准有关行政征收赔偿的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公正合理行政征收赔偿应当公正合理,被征收人应该得到足够的赔偿,以使其不会因行政征收而损失太多。

在赔偿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按照一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2. 合法合规行政征收赔偿必须合法合规,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程序,如行政征收条例等。

3. 统一标准行政征收赔偿标准应当统一,由国家或相关部门制定,并对所有的行政征收案例实行相同的标准。

4. 选择方式赔偿可以采用货币形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形式等。

赔偿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

经济补偿情况汇报

经济补偿情况汇报

经济补偿情况汇报
根据公司相关政策规定,经济补偿是指企业因裁员、停工、倒闭等原因而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性支付。

经济补偿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裁员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公司对于裁员的员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过去一年中,公司共进行了两次裁员,涉及员工共计50人。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按照每位员工的工龄、岗位等因素进行了裁员补偿的计算,并及时发放给员工。

裁员补偿的发放得到了员工的理解和认可。

二、停工补偿。

在过去一年中,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了两次停工维护,共计停工时间为30天。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因停工而未能正常工作的员工进行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停工期间,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了停工补偿金,并在停工期结束后及时发放给员工。

三、倒闭补偿。

公司在过去一年中未发生倒闭情况,因此未涉及倒闭补偿的情况。

四、其他补偿。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况。

公司将继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员工的经济补偿事宜。

总结:
经济补偿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一项重要权益保障,公司将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进行经济补偿的支付。

公司将继续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保障员工
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同时,公司也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赔偿标准的经济效益评估

赔偿标准的经济效益评估

赔偿标准的经济效益评估在制定赔偿标准时,经济效益评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

通过对赔偿标准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可以确保赔偿金额合理、合法,并且能够平衡受损方的权益与周围环境的综合福利。

本文将探讨赔偿标准的经济效益评估的重要性以及其相关原则和方法。

一、赔偿标准经济效益评估的重要性赔偿标准的经济效益评估对于保护受损方的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经济效益评估,能够避免受损方因为赔偿标准过低而无法恢复正常生产或生活,从而维护了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经济效益评估可以保证受损方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发生。

最后,赔偿标准的经济效益评估可以为相关方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标准,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赔偿标准经济效益评估的原则在进行赔偿标准的经济效益评估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首先,评估应该基于客观、科学的方法和数据,而不是主观的臆测。

其次,评估应该考虑到受损方的实际受损情况,包括已经造成的损失和可能造成的未来损失。

此外,评估过程应该是透明和公开的,以便相关方能够参与和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三、赔偿标准经济效益评估的方法赔偿标准的经济效益评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具体选择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应用。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评估方法:1.市场价格法:根据市场价格来评估受损方所面临的经济损失。

例如,在土地征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比较受损方的土地市值和征用后补偿款之间的差额来评估经济损失。

2.替代成本法:根据替代成本来评估受损方的经济损失。

例如,在环境破坏案件中,可以评估受损方所需的成本来修复受损环境,并将其作为经济损失的标准。

3.顶层设计法:通过制定一套完整的赔偿标准体系来评估经济损失。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大规模、复杂的赔偿案件,通过考虑多个因素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从而确定公正的赔偿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评估方法适用于不同的赔偿情况,评估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或单位的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征用其财产用于公共建设或公共利益事业,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被征用的财产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个人财产权利、政府合法行政权力等法律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国家管理财产拥有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

国家在行使征用权时,应保障征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补偿的合理性。

征用应该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征用的决定应该是公平合理的,不得超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补偿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征用后财产市价的相关标准进行,以维护个人或单位的财产权益。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对国家的财产管理力度起规范作用,保障国家管理财产权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国家实行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可以有效引导资本资源的集中和有效配置,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征用的财产往往都是用于国家重大公共建设或重要公共利益的实现,如铁路建设、公路建设、机场建设等,这些公共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无论从国家战略发展的角度还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行政征用补偿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机制。

再次,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征用涉及到公益性事业建设,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和重要意义。

国家在征用前应当充分听取和调查当地居民的意见,并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如合理补偿被征用人财产损失和劳动力所产生的损失等。

合理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能够在征用中保护民众的利益,保障人民在征用过程中不受不当损失影响,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综上所述,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国家管理财产拥有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能够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在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方面存在争议,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明确。

什么是行政补偿,行政补偿范围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补偿,行政补偿范围有哪些

什么是⾏政补偿,⾏政补偿范围有哪些补偿,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缺失、差额”,在法学词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

那么什么是⾏政补偿,⾏政补偿范围有哪些?⾏政补偿,即⾏政损失补偿,是指⾏政主体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的合法,使本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国家基于当事⼈事前或事后的协商⼀致,以公平合理为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从经济上、⽣活上或者⼯作上等诸⽅⾯对其所受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过程或者制度。

⾏政补偿的范围,是指⾏政主体对什么性质的⾏为造成⾏政相对⼈损失⽽承担补偿义务。

根据我国⽬前⾏政补偿制度⽴法和实践,⾏政补偿主要发⽣在以下⼀些领域:⼀是⾏政征收或⾏政征⽤的补偿;⼆是⾏政主体变更⾏政许可、⾏政计划、⾏政指导、⾏政合同等政策和⾏为的补偿;三是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四是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五是⾏政主体限制相对⼈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六是部队军事训练、演习、巡逻、执勤等或戒严、制⽌骚乱、对付内乱、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以及⼯程兴建造成部分个⼈、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个别⼈⾝伤害的补偿。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情形:1、⾏政机关为抢险救灾⽽损害相对⼈利益。

例如,在发⽣洪灾时,国家为了保护⼤城市和⼤范围内的⼈民⽣命财产安全,采取分洪措施,导致⼀定农村或⼩城镇地区被淹,这些地区的居民的财产权益必然受到重⼤损失。

同时,国家还可能征⽤⼀定地区的个⼈或组织的财产⽤于抗洪救灾。

2、⾏政机关合法执⾏公务导致相对⼈权益受损。

例如,公安机关在追捕犯罪嫌疑⼈时使⽤枪械,可能误伤好⼈。

3、公民因主动协助公务和见义勇为,使⾃⼰的⾝体或财产受到损害。

这类补偿可能包括两种情形:其⼀,公民主动协助公务,受益⼈是国家和社会,故公民为此受到的损失应当完全由国家补偿;其⼆,公民见义勇为,受益⼈除了国家和社会外,通常还包括特定相对⼈。

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1. 概述行政补偿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对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剥夺或限制个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时,给予其经济或非经济补偿的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政府对公众利益的合法干预不会给个人或法人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并保证公众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2. 补偿范围2.1 财产补偿当政府需要征收个人或法人的财产时,应按照公正、合理的市场价值给予财产所有人相应的补偿。

财产补偿的范围包括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资产损失等。

2.2 生活补偿政府对个人或法人的生活经营活动进行限制或查封时,应给予其生活费、租金、利润等方面的补偿。

2.3 劳动补偿政府对个人或法人的劳动权益造成限制或剥夺时,应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予劳动补偿。

劳动补偿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

2.4 精神损失补偿当政府部门的行为导致个人或法人遭受精神损害时,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失补偿。

精神损失补偿的标准包括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社会关系损害等方面。

3. 补偿计算方法3.1 财产补偿计算方法财产补偿的计算应以公正、合理的市场价值为基准。

计算方法包括资产评估、交易价格比较、合理成本计算等。

3.2 生活补偿计算方法生活补偿的计算应以被限制或剥夺的生活经营活动为基准。

计算方法包括生活费、租金、利润的补偿标准比较、相关数据分析等。

3.3 劳动补偿计算方法劳动补偿的计算应以对劳动权益的限制或剥夺程度为基准。

计算方法包括工资标准比较、奖金计算、福利待遇补偿等。

3.4 精神损失补偿计算方法精神损失补偿的计算应以具体的精神损害程度为基准。

计算方法包括精神痛苦评估、名誉损害评估、社会关系损害评估等。

4. 补偿程序4.1 申请阶段个人或法人在受到政府行政措施的限制或剥夺后,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

4.2 审核阶段相关政府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补偿标准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

审核包括补偿金额的计算、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审核等。

4.3 协商阶段政府部门与申请人进行补偿事项的协商和谈判,确定补偿金额和具体的补偿方式。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概述行政赔偿是现代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行为。

本文将对行政赔偿的概念、种类、法律依据以及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在行政机关违法侵权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受到侵害时,行政机关主动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地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行政赔偿的种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赔偿对象的不同,行政赔偿可以分为财产赔偿和非财产赔偿两种形式。

1. 财产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以金钱形式对受害人的财产权益进行补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2. 非财产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以非金钱形式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进行补偿,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的赔偿。

三、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赔偿法等。

其中,我国于2010年颁布的《行政赔偿法》是对行政赔偿制度进行了系统规范的法律,明确了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实施机构等重要内容。

根据《行政赔偿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赔偿的责任,承担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被侵权人也要主动提出赔偿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四、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当行政机关与侵权人或被侵权人对赔偿问题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行政复议是指被侵权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被侵权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合法、公正的决定。

行政诉讼是指被侵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其损失,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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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范围的经济分析作者:金伟峰姜裕富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02期[摘要]财产征收、征用的行政补偿原则已经得到我国宪法的确认,但补偿的范围应该包括哪些行为和得到多大程度的补偿等具体问题则有待解决。

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可以对行政补偿的范围作出更形象的解释。

从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侵权的原因来看,行政补偿应包括财产征用、特别限制、行政行为派生的效果等。

确定行政补偿标准要兼顾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最大化,即行政决策者必须充分考虑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成本(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与效益(个人效率和社会效率),促使行政主体将公益成本内在化。

[关键词]行政补偿;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经济分析[中图分类号]G64;F035.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942X(2006)02—0130—09法学的发展与经济学向来是密切相连的,经济分析工具有助于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形象化。

财产征收、征用的行政补偿原则已经得到我国宪法的确认,但补偿的范围却无法明确化。

行政补偿的范围包括哪些行为应该得到补偿和得到多大程度的补偿两个方面,前者解释了行政补偿的广度,后者涉及到行政补偿的深度。

本文运用经济分析方法,试图对行政补偿的范围作出更形象的解释。

一、行政补偿的经济学涵义(一)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政府存在的理由之一,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何谓公共物品(公共利益)?从法学角度来分析,由于其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而难以界定。

经济学中将物品分为私益物品和公益物品两大类,还有兼具私益物品和公益物品特征的准公益物品。

私益物品的首要特征是在消费上的排他性。

也就是说一个消费者在使用该物品时,其他消费者被排除在外,在消费上具有对抗性。

第二个特征是私益物品的消费具有竞争性,也就是说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消费品供应,就需要增加生产一个单位所需要的成本。

这两个特征表明,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上,只要产权明确,市场就能有效地提供私益物品。

公益物品的特征却是它在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一个消费者在使用公共物品时,并不能排斥他人的使用,而且每增加一个消费者,其边际成本为零,即每增加一个单位公益物品的供应,不需要增加生产一个单位公益物品的成本。

比如国防就是典型的公益物品,任何一个公民在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安:全时,并不能排斥他人享有;增加一个公民,也不会增加国防的开支。

公共物品特征显示,没有为生产公共物品而出钱的人,也能同等地享有同样数额的公共物品,而且,要排除那些人,必须花费巨额的成本,“搭便车”现象不可避免。

由于不能从消费者中收回投资,公共物品的供应必然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应考虑两个政策:一是依靠政府提供,用税收作为生产成本来提供公共物品;二是由私人提供公共物品,政府通过税收给予补贴。

纯粹的公益物品和私益物品非常容易辨认,但有些物品只具有两个特征中的一个,叫做“准公共物品”。

如消费上非排他性却有竞争性的物品——称为公共池塘物品(公有私益);在产生拥挤效应前,消费上具有排他性却无竞争性的物品——称为俱乐部物品(私有公益)。

如城市公用绿化地、收费公路、图书馆、自来水等等。

这些物品的特征也显示孤立的政府或市场本身无法有效地调整这些物品的供应,政府和市场必须携手,即以市场为主体,由政府对市场进行必要的管制。

(二)行政补偿的经济学涵义理想的市场经济是指所有物品和劳务都按照市场价格自愿地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换,这样一种制度无需政府的干预,市场主体能够从可供利用的资源中获得最大的利润,然而,市场自身不可能如此顺利地运行,有种种因素可导致市场失灵,这为政府介入市场提供了理论基础。

从经济学对物品的分类来看,纯粹的私益物品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得以解决,而纯粹的公益物品和准公益物品,其特性往往是排斥市场的形成。

比如农业产品、工业产品和劳动力等产品由私人享有,而如空气、公海、公共广场等产品就无法确定个人产权或者确定产权的成本非常大,就只能由公共享有。

由于市场失灵,政府介入市场活动有了充分的理由。

政府在供应纯粹的公共物品或公有私益和私有公益物品时,会产生一定的外部性。

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时对私人利益造成了一定不利的影响,是政府提供消费品必须承担的成本。

尽管私人能够同时享有公共物品所带来的效益,由于公共物品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受损害的私人不可能比他人多享有一份利益,如果成本由私人单独承担,则有失公平。

为消除外部性,通过要求外部性的制造者将造成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可以达到恢复效率的目的,政府必须给予受害方补偿,以恢复到损害未发生时的效果。

因此,任何一个享有公益的人都有义务支付一部分公共物品的成本,但任何个人却无义务比他人多支付一部分成本,超出私人应承担义务部分就是行政机关给予补偿的数额。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行政补偿就是行政机关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时,给相对人带来的外部性超过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必须给予补足的责任。

二、是否需要行政补偿的各种形态(一)一般限制(财产上的社会性义务)人类总是处于自利与公利的冲突中,只有形成一种既能促进又会合理地引导利己冲动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才可能保证个人在经济生活中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产生出促进公共利益的结果。

于是,各国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对个人权利的行使都作了一定的限制,对财产权的一般限制被称为财产上的社会性义务,在:德国和日本也称为警察法上的消极限制。

财产上的社会性义务指任何一项私人财产都有为向社会提供纯粹公共物品而应承受的义务,而且对此义务政府不给予补偿,表现为行政征收、相邻权保护、排污标准的限制、水土保护等。

这些限制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之中。

如在行政法中有各种消极的公益限制,在民法中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限制,在刑法中有种种禁止的行为。

正如美国学者施瓦茨所言:“如果说在上世纪(19世纪——笔者注)与本世纪(20世纪——笔者注)之交,财产权还意味着权力,那么到本世纪(20世纪——笔者注)70年代中期以后,财产在法律上却意味着责任。

”财产上的社会性义务是国家对私人财产的一般限制,其根本的目的在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国家不给予补偿。

如税收,现代经济学认为,政府和作为纳税人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统治和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

政府向个人提供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交纳税款。

因此,纳税既是政府向个人提供服务的报酬,也是个人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任何一项权利的有效性都要依赖于三项条件:一是个人为保护该权利所做的努力;二是他人企图分享这项权利的努力,三是任何第三方所做的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

而这些努力是有成本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权利”,可以说任何一项权利身上都承担着这三项努力(义务),一项权利的确定就是这三种努力“合力”的结果。

研究产权的经济学家大多依据个人本位的权利观,不赞成对财产所有权施加任何约束,他们认为这样会造成所有权的“稀释”,每个人通过自己财产所获得的效用,取决于其所有权的实现程度,而对财产所有权施加限制,将限制所有权人行动的自由,从而影响到发挥其财产的效用。

对于此类的限制必须采取严格谨慎的态度,必须综合地比较和权衡该限制的目的、必要性、内容以及其所限制的财产种类、性质和限制的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

判断对财产权的限制是否在一般性限制范围内的标准是:一看该限制能否合理预期,对于财产权的限制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如果是事先无法预期的限制,就超出了一般限制的范围。

二看是否符合公益目的,这是一般限制的理由,也是限制的界限,非公益的限制是对个人发展权的剥夺。

三看因限制造成损失的大小,对原财产权的一般限制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即对原财产效用的影响是最小的,产生的社会效益是最大的。

(二)财产征用财产征用指政府为向社会提供公益物品对财产权的完全占有,政府给予补偿,原财产所有人丧失财产上的一切权益。

在各国行政补偿制度中,财产征用的补偿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具有公益性、强制性和补偿性的特点。

对财产征用制度规定最完善的当属德国。

德国在1849年的《法兰克福宪法草案》中就有“因公共福利,且依据法律以及给予公平补偿后,可征收财产”的规定;魏玛宪法也规定:征收之执行,须依法律或基于法律,规定补偿种类和限度后,方为之;基本法也明确作了类似的规定。

相应地,德国财产征收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传统征收,征收对象是不动产。

第二阶段是魏玛时代征收,征收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对个人权利的限制。

第三阶段是基本法时代征收,征收范围除了前一阶段外,还包括准征收侵害(指无过错的违法侵害)、征收性侵害(合法行政活动派生后果造成财产损害)。

我国的财产征用制度主要是土地征用制度。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财产的征收或征用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但具体法律在补偿制度建设上有严重的缺位。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未能科学地规定征收补偿的标准,相反却作了补偿最高数额限制的规定。

(三)特别限制特别限制指对行政主体财产权或者其他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的限制超出了一般限制的程度,行政主体必须予以补偿的制度。

经济学上对所有权限制的解释是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所有权的滥用出现偏差,产生外部性,必须对所有权给予公法上的限制。

但这种限制必须属于财产上的社会性义务范围内,如果超过可以容忍的程度,造成了特别损失,基于公平的原则,给予补偿。

(一)行政补偿标准与民事侵权行为赔偿标准1.民事侵权行为赔偿标准。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两大类。

合同行为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他们双方主体特定、信息比较对称、事前进行谈判成本低,因而能缔结一种合同关系,可以在合同中对责任的承担作预先分配。

侵权行为涉及到的当事人不确定,他们有关伤害的事前谈判成本非常高,因此不能缔结一种合同关系。

与违反合同责任不同的是,解决侵权行为的办法有禁令救济和赔偿救济两种。

由于受害人无法事先向潜在的侵害人颁布禁令或者向他支付因禁止行为的价格,侵权行为的有效救济办法是货币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旨在使受害人能够再处于如同损害行为未曾发生时的状况。

经济解释就是使受害者恢复到与其未受到损害时本应享有的相同效用曲线或利润曲线。

申言之,即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额外成本,降低了他人的效用水平,外部经济效果的产生者将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负有法律上的责任,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迫使侵权人将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以使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相一致。

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应该是完全赔偿,即达到当受害者对受到伤害并得到损害赔偿与未受到损害也没有赔偿不加区分时,赔偿就是完全的,使得潜在的受害者对是否发生侵权行为已经无所谓的程度,这就是完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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