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文化旅游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旅游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运作原则:基金按照市场规律运作,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二)政策引导原则:基金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突出政策引导性。
(三)风险控制原则:基金投资过程中,注重风险防范,确保基金安全。
(四)公开透明原则:基金管理、投资、收益分配等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五条基金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第六条基金设立程序:(一)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基金设立方案;(二)签订基金设立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三)办理基金设立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四)聘请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管理。
第三章基金投资范围与方向第七条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一)文化旅游项目投资,如旅游景区、文化场馆、旅游基础设施等;(二)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如影视制作、动漫游戏、文化艺术品等;(三)旅游企业投资,如旅行社、酒店、餐饮、旅游交通等;(四)旅游产业配套服务投资,如旅游培训、旅游咨询、旅游保险等。
第八条基金投资方向:(一)支持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旅游项目;(二)支持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支持文化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四)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扶贫项目,助力脱贫攻坚。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九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重大决策、监督和评估。
第十条管委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比例不得低于50%。
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引导基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该方案旨在通过引导基金的有效运作,推动民间投资增长,提升经济发展水平。
一、设立引导基金1.确定基金规模和来源: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和政府财政状况,确定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源来源。
可以是政府财政预算、国有资产收益等。
2.成立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專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资金调度和项目评估。
二、引导民间投资1.制定引导政策:根据投资方向和目标,制定相应的引导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供应、融资支持等。
政策制定应适应不同企业规模和性质。
2.建立资金支持机制:设立专项基金,为民间投资提供贷款、投资、担保等多渠道支持。
设立风险补偿机制,提供适度的风险保障。
三、项目评估与选择1.建立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估体系,包括市场分析、技术评估、风险评估等,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回报。
2.选择优先领域: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和政府政策,确定优先引导领域,如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环保产业等。
四、加强监管和风控1.加强监管力度:设立监管机构,对引导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合理性和透明性。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分析市场动态、行业竞争等因素,对项目风险进行预警,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五、培育投资环境1.优化政策环境:进一步简化投资程序和手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
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合法权益的保障,吸引更多的创新投资者。
总结,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关键是明确基金规模和来源、建立投资支持机制、制定引导政策、加强项目评估与选择、强化监管和风控、优化投资环境等。
通过有效运作和实施,引导基金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增长,推动经济发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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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定 期 向省 财政 厅及 有 关部 门报
有较强 资金募集 能 不低 于 l 亿元人 民币 ,
力 ,有 固定 的营业场所和 其业 务相适 应
的软硬件设 施 ;
告引导基金 和参 股基金投资运作及其他重
为加强基金管理 ,我们研 究制订 了 《 山东省新兴 产业发 展引导 基金管 理实施 细则 》 ,现 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
山东省财政厅 2 0 1 6 年1 2 月1 0日
6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7 年第 3 期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 展 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
5 0 0 亿元 的省级瓶 兴产 业 发展基 金 ,引 导 基 金按不 超 过 基金 总规 模 l 0 筹 集 。单
( 四)代 表 引 导 基 金 以 出资 额 为 限 , 对参股基金行使 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 务 ,向参 股基金派遣代表 ,监督参股基金
投 向;
只参股基金规模在 1 0 0 亿元左右 ,原则上
S DPR一 2 O1 6一 O 1 3 O 0 6 2
山东 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 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基金  ̄ 2 0 1 6 3 9号
各市财政局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 市 )财政局 ,省财金 投资集 团 ,有关 投资机构 :
《 山东省新兴产业 发展 引导基 金设 立 方案 》已经省 引导基 金决 策委 员会 研究 同意。
人股 谈 判 ,签 订 参 股 基 金 章 程 或 合伙 协
议;
( 三 )对 引 导基金 实行 专 户 管理 ,专 账核算 。根据参股 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约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和创新创业项目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突出重点、精准匹配;(三)防控风险、保障安全;(四)放大撬动、提升效益。
第二章出资管理第四条基金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直接出资:政府出资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至基金账户;(二)委托出资:政府出资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代为出资;(三)股权出资:政府出资部门以股权形式出资;(四)其他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的其他出资方式。
第五条基金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单一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30%;(二)对单一项目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三)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四)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0%。
第六条基金出资程序:(一)政府出资部门提出出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出资文件;(二)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出资文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三)基金管理机构对出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基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八条子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二)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目标;(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四)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运营能力。
第九条子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二)风险可控;(三)投资效益优先;(四)社会效益兼顾。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二)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投资风险;(三)加强对子基金的投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四)定期对基金运作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拟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吸引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旨在支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2. 风险可控、效益优先;3. 公开透明、规范管理;4. 专业管理、协同推进。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资金来源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设立由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 政府性资金;3. 国有企业自有资金;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1. 直接投资项目;2. 投资基金;3.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1. 重点支持我市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2. 支持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升级;3.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4.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 其他符合市政府产业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九条引导基金参投或增资的子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方向;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投资回报;3.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机制;4. 有明确的投资计划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明确投资决策程序;2. 实施风险评估和监控;3. 建立投资退出机制;4. 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应包括: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2. 加强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3.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4. 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
山东省省级文化产业领域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文化产业领域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文化产业领域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办〔2017〕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文化产业领域资金(以下简称文产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发展目标任务,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领域发展的资金。
包括用于文化产业发展、出版影视发展和重点文化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文产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依法管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原则,建立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机制,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文产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文产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文产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文产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分配和拨付资金,牵头组织文产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范围负责相关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负责资金预算执行,具体实施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文产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山东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文产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
支持具有一定规模或科技含量高的重点文化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发展新兴业态;支持重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支持地域文化特点强、资源独特、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地方文化企业;对来我省设立文化企业的全国500强企业或全国30强文化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二)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产业创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产业导向的创业企业,推动创新创业活动的资金支持体系。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 政策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
3. 公开透明:基金运作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可吸收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 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前景;3. 具备较强的市场化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4.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程序:1. 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2. 确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3. 制定引导基金章程和投资管理办法;4. 基金正式设立。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审议子基金设立方案和投资计划;3. 监督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4. 定期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八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运作,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选择和推荐子基金投资项目;3. 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 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2. 优先支持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3. 优先支持具有较高投资回报潜力的项目。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促进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或者其他机构设立,旨在扶持和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的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金有效配置,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运营和退出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丰富的产业发展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行为规范,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和风控机制,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第三章基金募集与管理第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目标,确定基金的募集规模和期限,并制定相应的募集计划。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基金管理方案,包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准、风险控制措施等,确保基金的投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开展基金的募集工作,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基金的运作。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基金账户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基金的安全管理和运作。
第四章投资与退出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方向,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选择符合基金投资标准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运作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基金的风险控制和收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根据投资项目的情况和市场变化,及时实施退出决策,回收资金并进行结算。
第五章监督与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重大决策。
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设立政策性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利益共享;(二)重点支持、精准引导、协同推进、注重实效;(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模式、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二)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三)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模式运作,设立若干子基金,通过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一)重点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二)支持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等领域;(三)支持中小企业、初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八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式:(一)参股设立子基金;(二)直接投资于企业股权;(三)根据需要,可采取债权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管理:(一)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二)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运作和退出;(三)管理办公室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引导基金退出第十条引导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5-10年,到期后,通过以下方式退出:(一)转让所持股权;(二)增资扩股;(三)企业上市;(四)其他合法合规方式。
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实施方案
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传统产业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同时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也面临着资金短缺等问题。
为了加快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投资力度,我国决定设立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以支持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基金设立目的。
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的设立旨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力度,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金规模。
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的规模为人民币500亿元,其中政府出资占比不低于30%,其余资金由社会资本参与。
四、基金投资方向。
1. 新兴产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
2.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制造等领域。
五、基金投资方式。
1. 直接投资,对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质项目进行直接投资,参与项目的股权投资。
2. 间接投资,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
六、基金管理机构。
设立由政府主导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和退出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和有效管理。
七、基金运作机制。
建立健全的基金运作机制,加强基金的风险控制和监管,确保基金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九、基金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的基金退出机制,根据投资项目的发展情况和市场环境,合理选择退出时机,最大化保障基金的投资回报。
十、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投资项目中的风险问题,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十一、总结。
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的设立将有力支持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动力。
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下达投资计划,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规范性负责。
各市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下达地方的服务业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不断完善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事关我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公共领域和重点工作。
主要用于扶持新旧动能转换和服务业转型升级中公共性、基础性、示范性项目,落实省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领军人才等服务业人才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等。
第六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直接投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扶持方式。
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经费支出。
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且最高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文化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规范文化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二)突出重点、支持创新、优化结构、促进发展;(三)科学决策、规范运作、公开透明、高效廉洁。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由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设立。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为文化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
第六条管委会的职责:(一)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三)对引导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四)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其他与引导基金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方式: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资本合作设立基金或增资参股基金;(二)跟进投资方式:引导基金在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采取跟进投资方式运作;(三)其他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二)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引领性;(三)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四)项目单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
第三章引导基金投资领域与重点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领域:(一)文化产业核心领域:包括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旅游等;(二)文化产业相关领域:包括文化创意、数字内容、动漫游戏、网络文化、版权运营等;(三)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包括文化设施建设、文化产业发展园区、文化产业服务平台等。
第十条引导基金投资重点:(一)扶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项目;(二)支持文化产业新兴领域和优势产业项目;(三)促进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四)推动文化产业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产业引导基金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规范管理;(二)支持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注重效益,实现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四)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代表;(二)产业专家、金融专家、投资专家等;(三)基金管理公司代表。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战略和投资政策;(二)审议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三)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四)协调解决产业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方案;(二)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工作;(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监督;(四)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标准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三)区域特色产业,如优势农产品、特色旅游资源等。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标准:(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二)项目应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技术含量,具有核心竞争力;(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 专 用 则 ” 的
。
第 四 条 非 遗 保 护 资 金 由 省 财政 厅 、
省 文化厅按职 责 分工共 同 管理 。
省 财政厅 负 责 制 定资 金管理制 度 , 组 织 预算 编制 及 执 行 , 分配 下 达资 金 , 会 同
有 关部 门 组织 监 督 管理和 绩效评价 。 省 文化厅负 责 编 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年 2 0 1 8
5 月 8 日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01 8 年 第 1 5 期
2 0
山 东省 省 级 非物 质文化 遗 产保护 资 金 管 理办 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范 和 加 强 我 省 省 级非 物
质 文化遗产保护 资金 ( 以下 简称非 遗保护 资 金 ) 管 理 ,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根 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预 算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理 和 保护 工作 。 非 遗 保 护 资 金 年度 预 算 ,
根据 山 东省 非 物 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 总体
规 划 、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及 省 级 财力 情 况 确
定 。 第 三 条 非遗保护 资金 管理使 用遵循
“ 统筹 规划 、 上 下 结 合 、 突 出 重 点 、 专 款
国 非物 质文化遗产 法 》 和 《 山 东 省 非 物 质
文化遗 产 条例 》 等有 关 法 律法规规定 , 结
合我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 际 , 制
定本 办 法 。 第二条
非遗保护资 金 由 省 级财政预
算 安排 , 专项 用 于全省非 物质文化遗产管
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为了促进山东省文化企业创业创新和快速成长,制定了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促进全省文化企业创业创新和快速成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xx〕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xx〕44号)有关规定,设立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不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省内外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文化产业发展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文化产业发展子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文化企业,优先扶持新兴文化产业和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文化企业的一种股权投资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投资、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
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省委宣传部通过参加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监管等渠道,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监管和绩效管理,做好政策指导,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优质项目对接平台,并支持省级引导基金与中央部委相关引导基金的合作,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鲁财教[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教〔2008〕33号)各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省级财政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从2008年开始,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尽快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支柱产业,推动我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治理方案
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治理方案一、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优惠扶持、突出xx、注重实效、拉动投资”的原则。
二是区文化产业发展xx集团审议指导资金管理办法;审查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审查引导基金年度预决算;评审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引导资金由区文体局和xx局共同管理,财政支持和xx方向由xx集团指导确定。
4.区文体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完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估论证标准;每年提出支持xx的引导资金,并接受申报;组织xx开展引导基金项目评估论证;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和年度资金安排建议;负责跟踪管理引导基金项目实施过程,定期向xx团队汇报重大项目进展和引导基金使用情况;处理xx团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5.区xx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将引导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支持xx和项目申报引导;会同区文化体育体育局,下达资金使用指导方案,按规定发放资金;负责指导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与区文体局共同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和管理。
六、引导资金使用:1、文化产业园或基地项目、文化创意产业孵化项目;2、数字出版、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影视传媒、文化经纪等xx兴文化产业项目;3.工艺美术、演艺娱乐、印刷复制等文化产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4、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等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项目;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6.代表文化水平、可产业化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制作和品牌建设项目;7.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遗产和文化资源产业开发利用项目;8、省、市专项资金项目和要求配套指导的项目;9.xx集团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七、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项目的承担者必须是在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的文化产业企业法人和企业管理的文化机构。
单位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项目完成相适应的管理能力;企业资产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山东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1]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文件山东省财政厅鲁财教〔2008〕7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党委宣传部、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文化产业发展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加快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范股权投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教[2008]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资金是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确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股权投资的资金规模。
第三条股权投资资金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委托专门从事资产运营业务的国有控股机构进行管理。
接受委托的资产运营机构接受委托作为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四条选择确定的资产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能有效执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三)具有执行项目调查论证的专业团队、专业资质和技术力量;(四)具备能够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力资源(如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丰富的资本运营经验。
第五条股权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二)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三)只参股、不控股;(四)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第二章有关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建立权责明确的股权投资资金项目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
第七条省委宣传部主要职责:(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年度支持的领域、方向,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指南,部署申报工作;(二)提出并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股权投资资金规模、项目和额度;(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商务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商务发展引
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5(000)018
【摘要】<正>SDPR-2015-0130011鲁财企[2015]16号各市财政局、商务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有关投资机构:《山东省现代商务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已经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同意。
为加强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现代商务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7页(P34-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基
金[2016]9号 [J], ;
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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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为了促进山东省文化企业创业创新和快速成长,制定了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促进全省文化企业创业创新和快速成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鲁政发〔2014〕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的》(鲁政办发〔2014〕44号)有关,设立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不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省内外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文化产业发展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文化产业发展子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文化企业,优先扶持新兴文化产业和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文化企业的一种股权投资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投资、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
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省委宣传部通过参加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监管等渠道,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监管和绩效管理,做好政策指导,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优质项目对接平台,并支持省级引导基金与中央部委相关引导基金的合作,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
第七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
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根据省委宣传部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或合伙协议;(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九条省财政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鲁政办发〔2014〕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第十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文化企业,主要投资领域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演艺娱乐、印刷发行、网络动漫、广告会展、文化旅游、文化艺术及艺术品等产业,重点投资于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和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文化企业。
子基金投资支持的拟设立的中小微文化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主要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有完整的创业计划和盈利模式。
子基金投资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微文化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我省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或支持范围;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文化创意、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50%以上;企业研发能力较强,以文化创意成果转化为主,创意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中小微文化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对种子期、初创期文化企业的阶段认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种子期:1.尚未正式发起设立或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下同);2.企业主要技术还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形成销售;或者企业有产品试销,尚未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或者企业有产品销售,但收入少于支出,尚未盈利。
(二)初创期:1.企业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但不超过3年;2.企业在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上特色明显,有一定的业绩;或者企业已有稳定盈利模式,开始由研发中试阶段向批量生产及销售发展。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以参股不控股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子基金,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
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在投资形式上,以股权投资为主,同时可适当采取债权股权结合等夹层投资形式。
第十二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同等条件下,引导基金对具有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经验的投资机构予以优先选择。
第十三条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有符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文化产业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的文化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切实促进文化产业提升发展;(三)熟悉了解省属及各地文化产业发展情况,能够借助省内优势资源,在基金设立、运营、投资等阶段协调省内优惠政策,争取省内优质资源;(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文化产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五)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特别是具备文化产业投资的成功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山东省境内文化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高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四)子基金对处于种子期的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处于初创期的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子基金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对子基金和市、县(市、区)设立的投资基金确定共同参股同一家文化企业的,政府投资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五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子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拟参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
经征求省委宣传部意见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确认子基金方案,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专户,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委宣传部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承诺,如到期无法清算,将受让省级引导基金所持股份,转让价格按评估值确定。
基金运行满3年后,如达到投资绩效和支持产业等目标,经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决策委员会同意,也可通过股权转让、社会股东(或合伙人)回购等方式提前退出。
引导基金股权转让给社会出资人,基金原社会股东(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价格应按照公共财政原则通过评估确认、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也可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的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