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整理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A、股票海外发行B、产品国际外包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D、海外遗产继承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C、国际金融公司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答案B 世贸WTO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A、海上运输B、内河运输C、装运合同D、工厂交货我的答案:ABC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
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我的答案:CD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
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
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选择题:一、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1、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2、渊源:(1)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国际法为准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
所有条约都是渊源,只是适用范围不同。
是最重要的渊源,但适用范围有限,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2)次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如:时效原则、善意原则、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契约必须履行原则、尊重既得权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有关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观点?1、传统国际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人类理性良知)、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格老秀斯派(先人类理性良知,后国家意志)2、现代国际法学派:社会连带学派(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派(人类的正义感合法的良知)、新实在法学派(国家的权利或对外政策)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个人、法人、社团、国家机关、国家2、调整对象:国家之间的国民关系;国家内部之间的关系3、制定程序和立法形式:国家之间的协议或协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4、强制方式:自觉遵守或共同制裁;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四、简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1、中世纪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人权和主权概念。
2、(1)《威斯特法里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第一次明确提出主权平等原则;第一次通过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争端;条约必须遵守;确立了外交常驻代表机构。
(2)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五、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内容?(多选)国家主权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六、国际法主体有哪些?(多选)1、基本主体:国家(1)单一国:统一的中央集权,一个合法的中央政权,是主体。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与调整范围含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范围:2、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3、为什么说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第二章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2、经济主权原则的含义含义:(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3、有约必守原则的含义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国善意履行。
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否则其要就其国际侵权或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301条款:是美国在经济方面的霸权立法。
以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和几经修订和扩充的十条条款,统称“301条款”,主要内容是美国可单方确认外国的某立法或政策违反了其与美国签订的协议或被美国单方认为不公平不合理损害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利益,其有权不顾国内法或国际法准则之规定,可采取单边性强制性报复措施,迫使其改正或赔偿,旨在保证美能充分占领其他国家国内市场。
(攻他国市场)201条款:美国贸易法第201条及修订扩充的四条条款。
主要内容是美国确认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数量增加到足以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同类产业,美总统有权采一切可行适当措施如限制进口数量加收额外关税帮助国内产业展开竞争。
(固本国壁垒)赫尔原则:非互惠的普惠制待遇: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第三章1.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由母公司集中管理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相互间密切联系的企业集团。
3.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4.先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5.国际许可协议: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的签订的合同。
6.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7.特许协议: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8.: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9.国际金融法:调整跨越国境的资金融通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0.国际债券:指发行人、债券购买人分别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别采用债券发行地国家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标价的债券。
11.欧洲债券:指在几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同时发行,采用国际承销团承销,以第三国货币计价,不要求登记或过多披露其他信息的债权。
12.国际税法: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13.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制度上差异采取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电大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电大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公平原则B. 互惠原则C. 非歧视原则D. 随意原则答案:D2. 根据国际经济法,以下哪个不是国际贸易合同中常见的条款?A. 价格条款B. 交货条款C. 保险条款D. 广告条款答案:D3. 国际经济法中,关于货物运输的法律通常指的是:A.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 《海牙规则》C. 《海牙-维斯比规则》D. 《汉堡规则》答案:D4. 根据国际经济法,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通常受到哪个机构的监管?A. 联合国B. 世界贸易组织C.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D. 世界银行答案:B5. 国际投资法中,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原则是:A. 最惠国待遇原则B. 国民待遇原则C. 公平和公正待遇原则D.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答案:C...(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区别。
答案: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以及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跨国性、国际性和普遍性。
而国内经济法则主要调整一国内部的经济关系,具有地域性、国内性和特殊性。
2. 阐述国际经济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答案: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或其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或其国民的待遇。
这是一种非歧视性原则,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解释什么是“国民待遇”原则。
答案: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国民或其产品的待遇,应与给予本国国民或产品的待遇相同。
这一原则旨在消除对外国商品和服务的不公平待遇,促进公平竞争。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案例:某国A公司与另一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中规定了货物的交付地点、价格和支付方式。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损失,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之后货物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2.CFR:成本+运费,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即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3.CIF:成本+保险+运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并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
4.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全部和部分损失,但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5.水渍险:承保所有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6.一切险:该险别除了包括水渍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7.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托承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明,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8.海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
(收货凭证、合同证明)【提单是物权凭证,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9.托收:是指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
10.信用证: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国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12.见索即付保函指由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指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以及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付款承诺。
13.备用信用证是应借款人的要求,由担保人即开证行出具给贷款人的、保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2023 《国际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网考)重点知识
2023春国际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网考)重点知识第一章绪论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第一节,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①国际贸易法律关系,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②国际投资的法律关系;③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关系;④国际税收的法律关系;⑤国际竞争与反垄断;⑥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关系;⑦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解决。
2. 国际经济法一般主体【第三节,一、】(一)自然人(个人)(二)法人(三)国际组织(四)国家3. 跨国公司的企业特征【第三节,二、】跨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跨国公司通常以一个国家为基地设立母公司,同时又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设立不同的实体,接受母公司的管理、控制和指挥,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
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在制定经营方案时,通常从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制定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策略。
(3)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
母公司具有核心决策权,对跨国公司的其他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
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由母公司制定并实施。
(4)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由设立于不同国家的若干实体组成,各实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联系。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跨国公司的营业所在地是指跨国公司的诸实体开展营业活动的母国及东道国。
母国是指母公司所在的国家,东道国是指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所在的国家。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第四节】(一)国际条约(二)国际商业惯例(三)国内立法(四)国际组织决议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一)可持续发展原则(二)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三)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四)公平互利原则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CISG公约适用范围—(1)营业地(2)货物类型(3)合同不涉及的问题【第一节,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一、名词解释(4*4’):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带有很大随意性。
3.要约:是向一个或—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4.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5.根本违反合同:也称根本违约,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6.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7.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8.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的权利。
9.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损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
但委付一经接受不能撤回。
10.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11.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12.GATT国民待遇原则: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复习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的永久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体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2.国际间接投资: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3.国际直接投资:指一国私人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生产资本的输出。
其重要特点是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标准是是否有效控制作为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
4.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关系。
5.国民待遇:指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产品或服务不低于本国人、产品或服务的待遇。
6.普遍优惠待遇(GSP):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同时这种待遇不必给予其他发达国家。
7.最惠国待遇(MFN):指成员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进行歧视。
根据协定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可分为货物贸易方面、服务贸易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8.国家豁免: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9.简述跨国公司的特征: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特征:(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实体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一般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而在国外经营采用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
母公司和总公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①跨国公司在制定战略时,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等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的和长远的高额利润②跨国公司由母公司制定全球战略,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概念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主体围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调整的经济关系复杂性,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的多样性,包括国际规和国规,实体规和程序规。
三、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
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
②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③重要国际组织决议④各国国立法:如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
⑤辅助性渊源:国际司法判例、学说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发展中国家如何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原则: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一、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由该“外国”国法及其与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
而国籍在区别自然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还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能力与资格。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以下哪项不属于其调整范围?A. 国际贸易合同B. 国际投资C. 国际税收D. 国内经济法律关系答案:D2.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主要职能不包括以下哪项?A. 制定国际贸易规则B. 促进贸易自由化C. 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D. 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答案:D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哪项不是卖方的基本义务?A. 交付货物B. 转移货物所有权C. 提供货物的商业发票D. 保证货物质量答案:B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主要目标不包括以下哪项?A. 促进国际货币合作B. 维持国际支付体系稳定C. 提供技术援助D. 直接参与成员国的国内经济政策制定答案:D5. 国际投资法中,以下哪项不是投资者的保护措施?A. 最惠国待遇B. 国民待遇C. 投资担保D. 限制投资领域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 公平互利原则C. 非歧视原则D. 市场自由化原则答案:A, B, C7. 根据国际经济法,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对外国投资者的不公平待遇?A. 征收B. 没收C. 限制投资者进入市场D. 给予投资者税收优惠答案:A, B, C8.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以下哪些途径?A. 协商解决B. 调解C. 仲裁D. 司法诉讼答案:A, B, C, D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9. 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区别。
答案: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调整的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国内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其次,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而国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法律。
再次,解决争端的方式不同,国际经济争端通常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法院解决,而国内经济争端则通过国内法院解决。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述1、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范围(1)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2)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3、特征(1)调整主体的多元化;(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3)法律渊源的综合性;国际经济法渊源(一)国际条约1、双边条约2、多边条约(二)国际惯例1、强制性规范2、任意性规范(三)联大规范性决议(四)国内立法(五)其他辅助性渊源1、判例:国内、国外2、学说国际经济法的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普惠制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发展中国家无需给予相同的优惠。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它要求国家有权自由开发、利用或处理其自然资源,任何国家不得妨碍一国行使这一主权权利;所有遭受外国占领、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在其资源受到剥削、损耗时均有权要求偿还和充分的赔偿。
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国家对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权利。
根据宪章规定:各国有权将外国资产的所有权收归有、征收或转移。
在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时,国家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1、国家行为原则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但是国家商业行为除外。
2、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国际经济法(期末整理)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2)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2)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2)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基本原则 (2)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4)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分析 (5)第二章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6)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6)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6)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 (7)国际贸易术语 (8)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 (8)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0)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10)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0)一、要约(Offer): (10)二、承诺(Acceptance) (11)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 (12)第四节违约救济(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14)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16)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and Cargo Insurance (16)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7)第二节国际海运货物保险法律制度 (19)第六章国际贸易支付制度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22)第一节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22)第二节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23)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23)第七章国际贸易管理法 (25)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25)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26)专题一:反倾销法(Anti-Dumping Law) (27)专题二:反补贴法(Legal System on Subsidies &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31)专题三、保障措施 (32)第二节 WTO的法律制度 (32)第八章国际投资法概述 (36)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 (36)第二节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37)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EL)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一、早期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二、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基础(资本主义垄断时期)三、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有关学说(一)狭义说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2.代表人物:施瓦曾伯格(英)、卡欧(法)、金泽良雄(日)3.评价:严重脱离了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实践(二)广义说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代表人物:杰塞普、斯坦纳、瓦茨(美);我国大部分学者3.评价:从实际出发,更能反映客观规律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一)调整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1、从历史发展看,个人、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2、从客观实际看,个人、法人的跨国经济交往占重要地位3、国际经济关系是统一体(二)范围(多种法律规范)1、由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决定2、由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特殊性决定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选择题:一、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1、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2、渊源:(1)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国际法为准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
所有条约都是渊源,只是适用范围不同。
是最重要的渊源,但适用范围有限,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2)次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如:时效原则、善意原则、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契约必须履行原则、尊重既得权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有关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观点?1、传统国际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人类理性良知)、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格老秀斯派(先人类理性良知,后国家意志)2、现代国际法学派:社会连带学派(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派(人类的正义感合法的良知)、新实在法学派(国家的权利或对外政策)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个人、法人、社团、国家机关、国家2、调整对象:国家之间的国民关系;国家内部之间的关系3、制定程序和立法形式:国家之间的协议或协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4、强制方式:自觉遵守或共同制裁;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四、简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1、中世纪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人权和主权概念。
2、(1)《威斯特法里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第一次明确提出主权平等原则;第一次通过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争端;条约必须遵守;确立了外交常驻代表机构。
(2)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五、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内容?(多选)国家主权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六、国际法主体有哪些?(多选)1、基本主体:国家(1)单一国:统一的中央集权,一个合法的中央政权,是主体。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
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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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2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2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2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基本原则2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4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分析5第二章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6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6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6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7国际贸易术语8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8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0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10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0一、要约(Offer):10二、承诺(Acceptance)11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12第四节违约救济(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14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17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and Cargo Insurance18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8第二节国际海运货物保险法律制度21第六章国际贸易支付制度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23)第一节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23第二节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24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24)第七章国际贸易管理法26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26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27专题一:反倾销法(Anti-Dumping Law)28专题二:反补贴法(Legal System on Subsidies & Countervailing Measures)32专题三、保障措施33第二节 WTO的法律制度34第八章国际投资法概述37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37第二节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38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EL)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一、早期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二、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基础(资本主义垄断时期)三、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有关学说(一)狭义说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2.代表人物:施瓦曾伯格(英)、卡欧(法)、金泽良雄(日)3.评价:严重脱离了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实践(二)广义说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代表人物:杰塞普、斯坦纳、瓦茨(美);我国大部分学者3.评价:从实际出发,更能反映客观规律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一)调整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1、从历史发展看,个人、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2、从客观实际看,个人、法人的跨国经济交往占重要地位3、国际经济关系是统一体(二)范围(多种法律规范)1、由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决定2、由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特殊性决定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二)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法人等不具有公法上的管理权限,只能基于私法规则参加国际经济交往。
3渊源的多样性既包括国际规范,也包括国内规范。
既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
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
既包括强行法规范,也包括任意法规范。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基本原则一、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国际经济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1)效力:仅对缔约国有效(2)种类: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主要表现为造法性的条约2、国际经贸惯例:“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1)效力:当事人选择适用时有效(2)趋势:成文化发展(3)主要表现3、联大决议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二)国内立法1、形式:统一制分流制2、效力:本国域内(三)其他渊源1、判例2、学说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The principle of Economic Sovereignty of States)1、产生背景: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的成果2、主要内容: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3、WTO与国家主权问题(二)公平互利原则(The Principle of Mutual and equitable benefit)1.它是平等互利原则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和发展。
2、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且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3、其中,“公平”指“公正平等”、“公平合理”,它不仅要求形式上平等,而且要求实质上平等;“互利”即要照顾到有关各方利益。
4、在这一原则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
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践:普惠制(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和WTO协定中给予发展中国家140余项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普惠制方案(GSP Scheme)➢给惠产品范围(product coverage)➢关税削减幅度(tariff cut depth)➢保护措施(protective measures)➢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受惠国家和地区(beneficiaries)➢有效期(duration)(三)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for Development)1、主要内容:(1)基本目标:整个国际社会繁荣昌盛(2)基本范围:多领域、多层次、全方位(3)首要途径:平等参与国际决策(4)中心环节:南北合作2、中心环节:南北合作典范:《洛美协定》——《科托努协定》3、新发展:南南合作南方共同市场、南方首脑会议、金砖国家峰会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它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自然人(natural person)(一)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2、同时,还必须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资格。
例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国际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我国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就受到限制。
(二)自然人的国籍与地位——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自然人通常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因财力、物力所限,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1、判断自然人国籍的依据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自然人在内国的特别权利能力,应完全根据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来决定。
三、法人(legal person)(一)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2、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般依属人法确定。
(二)法人的国籍与地位1、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2、外国法人的承认及其法律地位(三)跨国公司及其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2)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2、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性质(1)法律地位●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组成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体在国内法上并没有特殊地位,它们和所在国家的一般商业组织地位相同。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跨国公司没有也不应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和能力,仅仅是国内法主体。
(2)性质:跨国公司只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分析1. 有关争论(分析)特许协议国际商事仲裁2. 跨国公司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结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跨国公司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国际义务的能力3. 得出上述结论的意义理论上:捍卫了国际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实践上:有利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二)传统的法律原则受到的挑战●当公司资格被投资者滥用且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时,应否否定其法人资格,使滥用公司资格的投资者直接面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如果母公司转移利润造成子公司的虚假资金状况甚至虚假破产,从而欺诈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那么一味强调有限责任,是否有失公平,违反了民商法的诚信原则?●子公司完全听命于母公司的指示,并通过违约给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害而子公司无力赔偿时,应否让母公司为这种违约造成的债务承担责任呢?(三)各国的态度与对策1. 有限责任原则2. 整体责任说代理说立法规定3. 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集团公司法(四)母公司责任的依据●当子公司具有足够的独立性或必要的自主性,能独立行使章程规定的决策权时,有限责任的原则应占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
●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权被母公司剥夺,并对子公司及其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当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时,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
四、国家(state)(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作为主权者,国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有权缔约、有权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有权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