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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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之后货物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
2.CFR:成本+运费,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即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3.CIF:成本+保险+运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并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

4.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全部和部分损失,但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5.水渍险:承保所有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6.一切险:该险别除了包括水渍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7.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托承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明,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8.海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

(收货凭证、合同证明)【提单是物权凭证,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9.托收:是指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

10.信用证: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国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12.见索即付保函指由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指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以及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即行付款
的付款承诺。

13.备用信用证是应借款人的要求,由担保人即开证行出具给贷款人的、保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14.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在的及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某类财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保证,于约定事件发生时担保标的物的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担保。

15.融资担保方式包括: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抵押、安慰信。

论述题: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由于信用证具有独立与买卖合同并且银行无须对单据的真伪负责等特点,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础,但是另一方面也为不法商人留下了漏洞,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很大。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之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

我国2006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是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民事司法解释。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须满足的使用条件:(1)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3)如果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5)信用证下任何关联银行都没有善意地付款或承兑。

3.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是否颁发止付令。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其特点
WTO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审查程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程序、裁决和建议的监督执行程序等。

1.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磋商的程序是保密的,包括过程和结果都是保密的,自收到请求之日起被请求方10天内未做答复,30天内未进行磋商,60天内经过磋商未解决争端,申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

2.专家组为临时组建,成员通常由3名组成,是解决争端非常设机构,专家组审理的内容必须与争端方主张一致,对于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无权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专家组进行审查的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紧急案件不超过3个月。

3.上诉机构是解决争端的常设机构,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上诉机构只审查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能审查专家组报告中的事实问题,对专家组的裁决和结论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但上诉机构无权发回重审。

4.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都必须经过争端解决机构讨论通过,由此形成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适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争端解决机构只有在全体成员不赞成才能否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一票赞成)。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使得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力大大加强,赋予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最大限度的独立审案权,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独立性的体现。

5.被裁定违反协议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

如果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裁决和建议,原申诉方可以经过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交叉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即报复)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受到的损害相当。

交叉报复是指报复首先应当在同产业部门实施,同产业部门不足以实现报复水平时,可以跨产业部门报复,最后可以跨协议范围进行报复。

除了上述基本程序外,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还包括斡旋、调解、仲裁等非必经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①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②对相关争端的强制管辖权③“两级审案”的准司法体系④自动的程序和决策机制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四种模式:(1)跨境交付: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

特点:服务产品跨境流动。

(2)境外消费: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特点:消费者跨境流动。

(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设立的商业机构
或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

特点:服务者跨境流动并设立机构。

(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特点:服务者跨境流动但不设立机构。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特点:①框架性协定,对成员服务市场的开放没有同一水平的要求。

②逐步自由化原则,对于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

四、《巴黎公约》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性保护原则、独立性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每一个缔约国必须把它给予本国国民的同样的保护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国民;非缔约国的国民如果在某缔约国内有住所或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也有权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

②优先权原则只针对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在优先权期限内,每一个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在后提出的申请,由于是以首次申请为依据的,因为不受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事件的影响。

③临时性保护原则是指缔约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如果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不再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而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

案例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
(一)WTO解决的争端类型
1.违反性申诉。

申诉方须证明被申诉方违反了WTO有关协议的条款;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2.非违反性申诉。

申诉方只需证明被诉方的措施使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损失或丧失;申诉成功,被诉方没有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但需要补偿。

3.其他情形。

(二)特点:统一性、独立性
(三)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WTO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审查程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程序、裁决和建议的监督执行程序等。

6.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磋商的程序是保密的,包括过程和结果都是保密的,自收到请求之日起被请求方10天内未做答复,30天内未进行磋商,60天内经过磋商未解决争端,申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

7.专家组为临时组建,通常由3名组成,是解决争端非常设机构,专家组审理的内容必须与争端方主张一致,对于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无权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专家组进行审查的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紧急案件不超过3个月。

8.上诉机构是解决争端的常设机构,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上诉机构只审查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能审查专家组报告中的事实问题,对专家组的裁决和结论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但上诉机构无权发回重审。

9.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都必须经过争端解决机构讨论通过,由此形成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适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只有争端解决机构到全体成员不赞成才能否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一票赞成)。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使得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力大大加强,赋予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最大限度的独立审案权,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独立性的体现。

10.被裁定违反协议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

如果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裁决和建议,原申诉方可以经过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交叉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即报复)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受到的损害相当。

交叉报复是指报复首先应当在同产业部门实施,同产业部门不足以实现报复水平时,可以跨产业部门报复,最后可以跨协议范围进行报复。

除了上述基本程序外,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还包括斡旋、调解、仲裁等非必经程序。

二、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反倾销】
(一)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
①存在倾销进口②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包括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③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
进口国市场。

2.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100% 正常价值减去出口价格的差额除以出口价格,再乘100%
3.正常价值的判断:按顺序,首先①同类产品在出口国的可比价格;如果不存在这种价格,则用两种替代方法:②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③推定的原产国构成价格。

有①只能用①,没有①,用②或③没有顺序要求。

(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1.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方式:
(1)基于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的申请发起
(2)调查机关主动发起
2.程序
①商务部基于国内产业申请或商务部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通过调查作出裁定,包括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两个阶段的裁定。

②初步裁定确定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但是,在申请人撤销申请、反倾销条件不具备等情形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

初步裁定认为存在倾销,倾销与损害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的,应当并作出终局裁定。

③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反之,则应取消反倾销临时措施。

④行政复审。

经商务部主动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对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⑤国内司法审查。

利害关系人针对进口国商务部的终局裁定或行政复审在进口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程序。

反倾销复审不是申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三)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
1.临时措施
(1)进口经营者承担。

(2)临时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了解)
(2)终局裁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局裁定没有确定追溯反倾销税的,
应当退还已经征收地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解除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3)终局裁定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适用“多退少不补”原则。

2.价格承诺
(1)出口经营者作出。

(2)调查机关作出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初步裁定之后,出口商可以承诺提高他们都出口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避免征收反倾销税,这就是价格承诺。

(3)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调查机关自主决定,但是在初步裁定前不得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商务部接受价格承诺,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接受价格承诺后继续调查,作出倾销或损害的否定性终局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或损害的肯定性终局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4)在同一个案件的终局裁定中,征收反倾销税和接受价格承诺不得同时并用。

3.反倾销税
(1)对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征收,征收税额不应超过倾销幅度
(2)终裁做出后可能出现的3种情形结果(了解)
①终裁否定了初裁
②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应当征收反倾销税,但不追溯
③终裁要追溯
(3)如果调查机关作出了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终局裁定,并且在此之前已经采取临时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到实施临时措施的期间进行征收。

特殊情形下,可以对实施临时措施之前的90天进口的产品追随征收反倾销税。

(4)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应超过5年。

(被称为日落条款)
【反补贴】
1.适用条件
(1)专向补贴
①政府(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提供财政资助
②接受者获得利益
③专向性(特定对象)
(2)损害:实质损害、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3)因果关系
2.程序与反倾销相同,措施类似。

【保障措施】
1.适用条件
(1)进口数量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
(2)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
(3)进口产品增加与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有因果关系
2.调查程序:基本同反倾销,但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初步裁定不是必经程序
3.适用限制
(1)非歧视:只能针对产品不论其来源;
(2)措施种类: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3)期限: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不超过8年或10年
(4)事后应磋商适当的补偿方式。

如果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受影响成员方有权采
取对等报复措施(中止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

事后应磋商适当的补偿方式。

如果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受影响成员方有权采取对等报复措施
(5)实施期限超过1年应该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4.保障措施里面不包括价格承诺
三、3个班轮运输公约对比
《海牙规则》
1.(开航前和开航时,不是整个运输期间)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①使船舶适航②妥善配备合格装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接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装上船舶到卸离船舶(装到卸)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4.《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免责包括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

(一)过失免责
(1)航行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雇佣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责。

(2)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

【承运人必须承担责任赔偿:①承运人实际过失,比如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
②私谋导致火灾】
(二)无过失免责
天灾、战争等等,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没有过失
5.《维斯比规则》没有实质性改变《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汉堡规则》
1.(1)采用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取消了《海牙规则》的过失免责规定。

(2)责任期间:接到交
(3)规定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承运人对延迟交货赔偿责任限额为应付运费的2.5倍,不能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4)规定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只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不得对抗收货人;恶意保函无效。

(5)将舱面货、活牲畜纳入调整的货物范围
四、贸易术语海运保险制度险种+海损
1.(1)装运港装运上船风险转移(海运):FOB 、CIF 、CFR
(2)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任何方式):FCA 、CPT、 CIP
(3)EXW卖方义务最小,工厂交货;DDP卖方义务最大,送货上门,完税后交货2.
FOB不包运不包险;CFR包运不包险;CIF包运也包险
3.FOB的两个及时通知义务
(1)卖方装船后要给予买方关于已经装船的充分通知,方便买方及时投保,如果未及时造成运输损毁,损失由卖方承担。

(2)买方向卖方通知船舶的名称、装货地点、交货时间,方便卖方及时交货。

4.CFR通知义务:卖方装船后要及时通知买方投保。

5.CIF:卖方必须替买方投保,支付保险费,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最低险别--平安险
6.对应关系 FOB——FCA CFR——CPT CIF——CIP
两组不同之处:①方式:海运——任何方式②交货地点:装运港——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③风险转移时间:装运港装运上船——货交第一承运人7.CIP所指的保险不仅指海运保险,还可能有其他各种运输保险,卖方需要投保的险别是一切险(最高的险别)。

8.EXW工厂交货,货物出门风险转移,即出门不管;DDP完税后交货,送货上门,运到且卸下风险转移。

EXW、DDP适用任何方式。

9.DAT(DPU)和DAP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DAT运到+卸下,DAP运到,D字打头是运到。

DAT卸货过程中砸烂,卖方承担;DAP卸货过程中砸烂,买方承担。

10.FAS船边交货,不用卸,货到船边风险转移。

11.卖方的主要义务:交货、交单、货物相符、权利担保
12.根据公约38条约定,买方必须在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者买方需要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13.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1)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其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权利。

(2)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买方所在地国家和货物转售或者作其他使用的国家都不能由第三方依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为限。

(地域限制:买方营业地和合同预期的货物转售地和使用地)
(3)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免除的两种情况:
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该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14.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接收货物、检验货物。

15.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包括:
①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②接收货物。

如果货物有瑕疵,即使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也要收货,不可以拒收,接收不等于接受,接收货物不影响对货物提出异议,可以在收货2年内提出。

16.买方拒收货物的情况:
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物,超出订单数量
17.违约救济方法: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

18.合同解除的规定:
(1)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该批货物解除合同。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
间内解除合同。

(3)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无效时,如果该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可以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合同无效。

19.损害赔偿包括违约对受害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预期利润)。

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限制,损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可能损失不等于所有损失。

20.风险转移时间特殊情况:当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交付处于某特定地点的承运人时,只有当卖方将货物在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才转移,此时这个承运人不一定是第一承运人,可能是第二、第三承运人。

21.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凭证,具有物权凭证效力,海运单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22.确定险别——风险(致损原因)、损失(致损结果)
23.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海上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
(2)意外事故:海上发生,偶然非意料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承运人克尽注意可以避免
(二)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2)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
(3)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24.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动全损
(2)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25.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1)船、货共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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