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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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
(2)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法理学重点、难点辨析:法与道德
1.生成方பைடு நூலகம்上的 建 构 性 与 非建构性
(1)法在根本上也是自生自发累积进化来的,但在形式上却不能不承认法的建构性;
(2)道德不是自觉制定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1)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2)道德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模糊。
3.存在形态上的 一 元 性 与 多元性
(1)法的内容及评价标准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中具有统一性、普适性和可预期性;
(2)由于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及其评价标准在本质上是主观、自由和多元的。
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 侧 重与内在关注
(1)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通常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
7.解决方式上的 可 诉 性 与 不可诉性
(1)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那么的显著特征,对与法相关的行为的个别处理是可能和可操作的,且是有预设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那么作为依据的,故可实现对相类行为和情形的非差别对待,保证处理和决定的一致性和平等性。
此外,法的可诉性还意味着争端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
(2)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5.强制方式上的外在 强制与内在约束
(1)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
(2)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
6.运作机制上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1)程序性是法的核心;
(2)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与程序无关。

司法考试法理学精华考点汇总整理

司法考试法理学精华考点汇总整理

【汇总】法理学重要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1、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主要分为: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A、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1)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分析主义法学,强调法的国家性,认为恶法亦法。

代表人物:哈特、凯尔森、奥斯丁。

(2)以法的实效为首要要素: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强调法的社会性。

B、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1)以内容的正确性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传统自然法学、认为恶法非法。

(2)以内容的正确性、法的实效、权威性执行同时作为法的概念定义要素:超越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第三条道路综合法理学。

代表:阿列克西。

法的特征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1)普遍有效性;(2)普遍平等对待;(3)普遍一致。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近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

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

6、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起诉、辩护和审理的依据(可争讼性、可裁判性)。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非马克思主义强调的自然正义、权威制定、社会实效都是看到了法的本质的一个侧面。

马克思主义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到了法的本质,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三者的递进关系角度来把握法的本质。

逐步递进三层次内涵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②国家暴力机关保证实施;③以正式法律形式公布;④法律直接体现国家意志。

(法与其他规范的区别)阶级性①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不是个别成员意志简单相加;②也会反映被统治阶级要求;③已经不同于任何成员的意志,是一个独立的意志,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权威性。

物质制约性(社会性)法的内容受到社会存在的制约,最终决定条件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讲

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讲

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讲编者前话:法理学虽然是司法考试中分值不大的一个小法,但是对于司考来说,我们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考点。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法理学的考点,希望能提高大家的复习效率。

Ⅰ法的本体1.1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包括两个基本涵义:(1)是一种专门的行业;(2)从业者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职业者必须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其特点是根据法律通过法律程序用说理的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来看待法律。

1.2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关于法的定义有两大类:一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大致有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讨论法律问题。

包括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包括神意论,意志论如黑格尔的观点,正义论如塞尔苏士的观点;(3)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将法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二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法的本质含三层涵义:(1)法的正式性;(2)法的阶级性;(3)法的社会性。

1.3法的特征(1)法具有规范性,这表明法是一种规范,而且是一种行为规范,同时该规范与社会关系相联系。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它以国家名义产生和存在,通过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所有规范中法的强制性最厉害、最直接,同时法的强制性与违法相联系。

(4)法具有普遍性,法针对普遍的人和事发生作用。

注意是在法自己的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而不是指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如有些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如宪法、民法和刑法,有些则是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如地方性法规、军事法规。

(5)法具有程序性。

1.4 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针对主体行为发生作用。

这部分内容几乎每年都考。

法的规范作用分类内容对象指引作用确定的指引(一般为义务性规范)有选择的指引(一般为权利性规范)本人的行为。

例如《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即为有选择的指引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他人的行为。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章节单选题及答案:第一章法的本体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章节单选题及答案:第一章法的本体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单选题及答案:第⼀章法的本体 单项选择题: 1、《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属于以下哪项所述性质? A.法律原则 B.法律规范 C.规范性法律条⽂ D.⾮规范性法律条⽂ 正确答案:D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的哪项属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法律规则? A.“中华⼈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B.“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适⽤本法” C.“本法⾃⼀九九○年⼗⽉⼀⽇起施⾏” D.“医务⼈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正确答案:D 3、我国《⽴法法》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对于这⼀条⽂的正确表述是哪⼀选项? A.授权性规则 B.准⽤性规则 C.委任性规则 D.确定性规则 正确答案:C 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可以拒绝辩护⼈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请辩护⼈辩护。

这⼀规定属于何种法律规范? A.义务性规范 B.准⽤性规范 C.委任性规范 D.确定性规范 正确答案:D 5、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政治职能,也执⾏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正确答案:B 6、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度。

下列哪⼀表述准确地揭⽰了⼆者之间的区别? 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进⾏,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国家机关进⾏;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的规范性法律⽂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法活动;法典编纂是⼀种在清理已有⽴法⽂件基础上的⽴法活动 正确答案:D 7、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为及条件的共性,⽽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B.法律原则在适⽤上容许法官有较⼤的⾃由裁量余地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的⽅式”应⽤于个案当中的 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部法律之中 正确答案:C 8、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

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公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沉没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秩序3、利益4、正义(二)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抵触,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和协调这种价值之间的矛盾,因而需要形成有效的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在先的价值由于在后的价值。

例如法的基本价值优于非基本价值。

2、个案平衡价值指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冲突时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而必须侵犯一种法益的时候,不得逾越此目的所需要的程度,即尽可能实现最小的损害。

三、法的要素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文的部分,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时候应当承担的结果。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 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 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 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理学(2011年)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理学(2011年)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理学(2011年)单选题:9.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这属于义务性规则B.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C.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

”这属于委任性规则D.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这属于确定性规则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

选项A说法正确。

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

选项B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与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合法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在结构和效力上符合法律规则的特征,属于法律规则。

选项C说法正确。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法的对象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3、我国:综合原则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法的要素释义1、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2、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二、法的要素分类1、西方: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2、中国:法律规范说―― 多要素说我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1、来源: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2、功能: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1、依涉及内容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2、依功能1)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2)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3、依确定程度1)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2)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4、依涵盖面大小1)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2)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二、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1)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准备司法考试的你对法理学的知识掌握的怎么样了?下面店铺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法理学相关的知识点,大家可以参考阅读。

一:法与科学技术(1)科学技术进步对法的影响。

首先,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

科学技术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科学依据。

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

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的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

再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

在立法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知识内容的立法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而这类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立法任务要求立法者具备一定的专门性的科学文化知识,国家立法机关的一般成员难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需要将这类立法工作委托给专门的机关或人员,这导致“委任立法”范围的不断扩大。

通讯、交通技术的进步,以及信息交换的加快,使法律时效和时限观念加强。

一些传统的法律部门的有些传统概念受到冲击。

最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和执法提供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调整机制发生重大影响。

此外,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影响了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促进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方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

(2)法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首先,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法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法律||教育网提供必要的准则。

法确认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确定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

法在推动国际间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最后,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

法通过规定对公民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和鼓励措施,如授予职称、荣誉称号和物资奖励等,激发人们为科技发展作出贡献的热情。

二:法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2011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整理

2011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整理

2011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整理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之法理学笔记

司法考试之法理学笔记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1.实证主义理论:定义法时没有道德因素●权威性制定——分析主义法学●社会实效——法社会学与法现实主义2.非实证主义理论:包括道德因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要因素●内容的正确性——传统的自然法●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恶法非法”二、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2.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是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综上,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三、“国法”及其外延1.成文法2.判例法3.不成文法/习惯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四、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规范=规则+原则●社会规范:人与人相处的准则●自然规范: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技术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除法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是认为的、自觉创制的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普遍有效性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规范都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以一种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通过权利人的行动,启动法律与制度的运行五、法的作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1.规范作用(形式,取决于法的特征)①指引作用(规范性指引,而非个别性指引)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正面示范,反面示警)④预测作用(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⑤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目的,取决于法的内容)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两个方向——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3.法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和改变社会●法律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第二节法的价值价值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PS:法的作用、各种属性只是法的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二、法的(基本)价值的种类1.秩序(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2.自由(法最本质的价值)3.正义(法的基本标准、评价体系)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1.价值位阶原则自由 > 正义 > 秩序 > 法的一般价值(效率、利益等)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第三节法的要素一、法律规范(确定的、可预测的)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新三要素说”法律规则=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条件:适用条件+行为条件行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可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违法后果2.法律规则与语言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分为:●命令句●允许句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规范性条文:●非规范性条文:4.法律规则的分类①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积极义务)禁止性规则(消极义务)②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③强制性规则:无个人意志(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任意性规则: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部分权力性规则)不能直接用于对某个裁判进行证立,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前提1.法律原则的种类①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②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③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2.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①穷尽法律规则,方的适用法律原则②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③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法律原则——被认为强度较强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比其他原则的适用更有分量三、权利与义务1.含义法律权利: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概念的争议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概念的争议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B. 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C. 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D. 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拖的必要前提。

(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行敢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

(3)坚持公正司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

第一,要坚持司法公正。

第二,要实现司法高效。

第三,要树立司法权威。

(4)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社会成员知法、信法、仔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

(5)强化监督制缃,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

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阳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本题答案为B。

2、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

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A. 是否接受委托须请示本所主任决定B. 经征得夏某同意后才能接受委托C. 因委托事由与夏襞无关可以接受委托D. 向向某婉言谢绝蚕托【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

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

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欢迎学习!【考点一】演绎推理1.演绎推理的涵义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

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

如:大前提:杀人者死; 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 结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法律敎育网③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④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⑥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考点二】归纳推理1.归纳法的含义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

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2.归纳法的含义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

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

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

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

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章节试题:第二章法的运行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章节试题:第二章法的运行

单项选择题: 1、法律推理的基本⽅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法、归纳推理的⽅法和辩证推理的⽅法。

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不需要采⽤辩证推理的⽅法? A.法律规定本⾝的意义模糊 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 C.依准⽤性规则援引或参照了其他规则 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正确答案:C 2、⽴法机关公布⼀个决定,宣布某些法律⽂件失效,这⼀⽴法活动属于( )。

A.创制 B.废⽌ C.认可 D.修改 正确答案:B 3、我国现⾏的⽴法体制是何种⽴法体制?( ) A.单⼀体制 B.复合体制 C.中国特⾊的⽴法体制 D.制衡⽴法体制 正确答案:A 4、最早提出“法律⾯前⼈⼈平等”的⼝号的是谁? A.古希腊的伯⾥克利 B.古罗马的乌尔⽐安 C.英国的洛克 D.法国的卢梭 正确答案:A 5、下列哪些⾏为属于狭义上的法的执⾏?( ) A.某市⼈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王某提起公诉 B.某市中级⼈民法院依法对被执⾏⼈周某执⾏⽣效的民事判决 C.某监狱依法对罪犯贾某执⾏死刑 D.某市公安局依法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赵某实⾏治安处罚 正确答案:D 6、下列哪个选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A.司法权由⾏政机关⾏使 B.司法机关独⽴⾏使职权,拥有⽆限⾃由裁量权 C.⾏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不得⾮法⼲涉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作⼈员在独⽴⾏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正确答案:C 7、下列哪种⾏为属于狭义的司法活动? A.审判员张某回家途中发现两个⼈发⽣⼝⾓,于是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劝解 B.司法警察李某因⾃⼰的⼥友未到法定婚龄⽽拒绝与其结婚 C.检察机关根据赵某的举报对相关⼈员进⾏侦查 D.治保主任王某认为某公司有⾛私嫌疑决定⾃⾏调查摸底 正确答案:C 8、《A市⽇报》刊登了⼀则严重失实的反映A市公安局滥⽤强制措施的新闻报道。

对此,A市公安局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新闻侵权诉讼,要求《A市⽇报》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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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的特征
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
(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
(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
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3)法是一元的
3、法的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
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
(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
(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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