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雇员工为何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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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失败案例梳理

劳动争议调解失败案例梳理

劳动争议调解失败案例梳理根据一些劳动争议案例,以下是一些劳动争议调解失败的案例梳理:案例一:工资支付问题公司员工小张在公司工作一年后,发现自己的工资始终没有按时付清。

小张多次向公司提出申诉,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并拒绝给出合理解释。

小张不满后,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寻求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然而公司代表以小张本人不存在加班工时记录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二:劳动条件变更问题公司将工作时间从每日8小时增加到每日10小时,而薪资没有相应调整。

员工小王对此表示不满,并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投诉。

调解开始后,公司方面解释称工作时间的变化是出于市场需求的调整,且给予员工更多选择加班的机会。

然而,小王认为加班应该有额外报酬,并拒绝接受新工作时间。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观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能成功解决争议。

案例三:解雇争议公司突然解雇员工李华,并未给出任何解雇理由。

李华对此感到非常气愤,认为自己被公司不公正对待。

他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投诉,并要求恢复原职。

公司方面辩称李华表现不佳和公司发生纷争,解雇是合理的人事决策。

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四:工作环境问题工厂上班的员工们发现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并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报告。

调解开始后,工厂方面表示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

然而,员工们坚持认为工作环境仍然不安全,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未能就工作环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争议未能得到解决。

以上是一些劳动争议调解失败的案例梳理,这些案例展示了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的失败可能是因为双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是双方观点对立,无法妥协。

为了顺利解决劳动争议,双方需要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协商、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并愿意妥协达成一致。

此外,调解方也需要确保公正、公平的调解过程,有效解决双方的纠纷。

企业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十大常见理由

企业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十大常见理由

企业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十大常见理由劳动派说劳动法2018-08-16 14:09:10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劳动纠纷中,企业的败诉率高达70%,劳动纠纷的发生给企业带了极大的损失。

企业因为劳动纠纷败诉,其损失不仅仅是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赔偿以及承担仲裁行为的相关费用,还有因为应诉而发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会议成本、时间成本等费用,而且还有一项更重要的损失。

企业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十大常见理由1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做出了: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不需要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可以避免法律责任,所以都不愿意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几乎百之百的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劳动合同遗失或被员工带走还有些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公司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者被员工离职时拿走由企业保管的劳动合同。

当员工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企业却无法证明已经事实上签过了劳动合同,从而败诉。

3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有些用人单位以为与劳动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就完事大吉,没有注意合同是否到期,或者虽然注意到合同到期了但不以为意,从而导致当员工与企业发生矛盾时,员工以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大部分企业都知道,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所以,当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时,企业大多主张其辞退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然而,当仲裁员要求企业出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时,企业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聘用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聘用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聘用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文书,其中包括薪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障等重要事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纠纷仍然存在,尤其是在聘用试用期员工方面。

本文将介绍一起涉及聘用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并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案例概述公司A是一家著名的软件开发公司,他们在招聘新员工时通常会首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

在一次招聘中,公司A录取了一名软件工程师B,并与B签订了试用期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B 应在试用期结束后成为公司A的正式员工,享受相应的福利和权益。

然而,在试用期结束后,公司A通知B他的合同将不会被转化为正式雇佣合同。

B认为公司A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并提起诉讼。

分析和讨论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员工的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该案例。

1. 试用期的目的和原则根据中国劳动法第6条的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以及为劳动者提供与工作相关的培训。

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一般为三个月,适用于新员工或从事新岗位的员工。

2. 试用期员工的权益根据中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试用期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和权益,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假等。

试用期员工还应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

根据上述规定,B作为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然而,在案例中,公司A通知B他的合同将不会被转化为正式雇佣合同,导致B的权益受到损害。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和讨论该案例:1. 劳动合同是否存在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 在试用期结束后未能将B转化为正式雇佣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如果构成违约行为,B可以要求公司A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公司A是否合法终止合同对于试用期员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可辞退员工的十种情形

单位可辞退员工的十种情形

单位可辞退员工的十种情形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沈斌倜辞退员工,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企业讲,辞退员工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企业的正常营运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企业辞退员工如何在劳动法的框架范围内进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在劳动法的框架内辞退员工分为十种情况。

一、试用期辞退试用期辞退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首先,依据劳动法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前提是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合法,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次,依据劳动法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此企业要证明: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已向员工书面明确;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作出了辞退决定.这四个方面均具备了,才能保证在试用期辞退员工不会出现法律风险或将法律风险降到最小.对于具体录用条件的制定,除了应当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还应当具有合理性。

合理性的标准会因岗位和行业不同而有差异,建议企业在设置录用条件条款时,可以考虑通用与特别的分别规定,如将违纪、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规定在通用条款中,将健康状况、技能证书等规定在特别条款中,且说明这样特别规定的原因。

这样做既可以避免违反法律,出现歧视性条款,也可以让员工明白录用条件的合理性,消除未被录用者的不满心理,避免劳动争议的出现.制定了可靠的录用条件,只是成功运用它的第一步,还需要制定程序性制度。

首先是向员工公示录用条件,如在录用制度中规定告知条款,详细列明告知义务的具体执行人、告知时间等,建议告知时间放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且要有员工签字的知晓并表示遵守执行的说明书,其次要制定详细的考核制度,如哪个部门考核、何时考核、如何考核等.考核结束后,应及时比对考核结果和录用条件,及时在试用期内作出处理决定。

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漏洞免责辞退员工的案例

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漏洞免责辞退员工的案例

漏洞利用: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案例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利益保障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漏洞,通过各种手段免责辞退员工,给劳动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心理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案例来探讨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漏洞免责辞退员工的现象,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一、案例一:滥用试用期某公司雇佣小明为试用员工,但却无故延长了试用期,并一直以小明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理由不签正式合同。

经过多次试用期延长,小明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却仍未获得正式员工身份。

于是,公司“合法地”解雇了小明,免责辞退了他。

分析:这个案例中,该公司运用试用期延长的手段,不签订正式合同,实际上是在逃避用人单位在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虽然劳动合同法允许试用期的存在,但也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用人单位的滥用试用期权利将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二、案例二:变相解除合同某公司准备进行内部调整,需要裁减一部分员工。

为了避免支付解雇补偿金,该公司利用劳动合同的漏洞,通过强制要求员工辞职或者自愿离职等方式,变相解除了合同,并免责辞退了员工。

分析: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通过变相解除合同的方式,既能省去解雇补偿金的支付,又能避免法律的约束。

然而,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不仅对员工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也破坏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三、案例三:低工资合同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资设置在极低的水平上。

该公司明知员工无法接受这个低工资,却说出“公司财务紧张,只能提供这个工资”的理由,以此免责辞退员工。

分析: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借口公司财务困境,将员工工资设置得非常低,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与其工作量、岗位责任相匹配的合理工资。

该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给劳动者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结论上述几个案例形象地展示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漏洞免责辞退员工的情况。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败诉赔偿案例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败诉赔偿案例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败诉赔偿案例案例背景某公司在招聘一名销售代表时,在职员工的推荐下招聘了A女士。

雇佣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认为A女士未能达到预期要求,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A女士不同意解除,认为公司没有合理理由进行解除。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纠纷后,A女士将公司告上了法庭,以要求获得赔偿。

法律问题在此案例中,法律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试用期解除和赔偿。

试用期解除试用期解除是指在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

但是,企业解除试用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首先,解除试用期必须有足够的事实依据。

也就是说,解除试用期不能仅仅因为企业不喜欢雇员或者企业发现雇员还需要提高自己的能力就随意解除。

只有当雇员存在严重问题时才可以进行解除。

其次,解除试用期引起的纠纷需要通过适当的协商或者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如果企业在试用期解除时不赔偿,而雇员认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那么雇员可以依照法律维权。

赔偿如果公司在解除雇佣关系时不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解除试用期违反了雇佣合同中的协定,那么准备索赔的雇员就有权提出索赔。

而任何企业在终止雇佣关系时都有可能面临雇员要求索赔的问题。

结果与分析在本案例中,A女士认为公司在试用期内未能给予足够的培训和指导,导致她没有机会发挥自己的能力。

公司认为A女士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本着试用期解除的原则,解除了劳动合同。

然而,在法庭上,公司并没有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他们给了A女士足够的指导和培训。

法院认为公司没有真正履行试用期的规定,违反了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败诉,需要支付A女士经济损失的赔偿。

:企业在解除试用期限制雇佣关系时,需要注意业务的要求、合同的规定和法律的义务。

如果员工认为企业的操作不合理,员工有权利从法律上寻求解决方案。

假如企业未能给予足够的考核和培训,或者企业终止雇佣关系时违反了雇佣合同的约定,企业就需要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有的企业管理者认为,不就招录个员工员吗,这能有什么法律风险!实则不然,在招工简章撰写时至劳动合同签订前的整个过程中都充斥着法律风险,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分析一下企业在招录员工过程的法律风险。

一、招工简章风险;有的管理者认为,招工简章只起宣传作用,根本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事实上风险总在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工简章对录用条件写得不明确,不合法,就有可能给企业种下“不良的种子”,一旦纠纷发后,企业会自食苦果。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与劳动者都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对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权是有限制的:那就是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企业才能行使随时解除权。

而举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责任则由企业承担。

如果企业在招工简章上的录用条件不明确,企业则要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结果。

所以在招工简章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简章存档备查,同时让应聘者在招工简章上签字。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二、对“准员工”审查时的风险企业对面试合格的“准员工”一定要进行仔细审查,如果审查不周则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增大招聘成本,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

因为招聘工作需要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如果招工审查不慎,还有可能惹官司上身,赔偿别人损失。

因此,在员工招录过程中,一定要把好对“准员工”的审查关。

1、对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的审查。

企业应要求“准员工”将自己的身份证、学历证、相关的资质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一一提交,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从相关部门对以上证件进行印证。

另企业还应与“准员工”签订一协议:让“准员工”保证其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否则要担心违约责任。

这样就会将企业在招录过程的成本降低。

2、对潜在疾病、残疾的审查。

《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揭秘 解雇员工绝对不能犯的九个错误

揭秘 解雇员工绝对不能犯的九个错误

揭秘解雇员工绝对不能犯的九个错误(上)对于解雇,很多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实操层面仍会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本文列举了实践中人事常犯的九个解雇错误,并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够给人事理解法律提供一些帮助,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错误一:试用期随意解雇很多人以为试用期只是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过程,如果觉得不满意,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职,其实,这是对试用期解雇的错误认识。

从法律规定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非那么简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相关证据随意解雇属违法行为。

错误二:支付赔偿金就是万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当公司解雇无法定理由,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愿意给钱就可以解雇。

错误三:解除补偿就是“N+1”“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很多HR及劳动者一说到经济补偿就想当然的认为“N+1”。

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N+1”仅适用于以下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且未能提前30日通知(如提前30日通知,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的。

如何合法辞退员工

如何合法辞退员工

如何合法辞退员工企业如何合法有效的辞退员工据不完全统计,在员工起诉企业的离职劳动纠纷案件中,企业败诉率达到80%以上,造成败诉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操作者操作不到位造成的,实践证明,如果操作到位了,企业基本上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一、如何解雇试用期员工:试用期辞退员工应提前三天通知员工。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辨认出劳动者不合乎聘用条件的可以解雇劳动者。

同时因为劳动者的过失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就是不须要缴付经济补偿金的。

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辞退员工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录用手续合法;②必须设置录用条件;③必须将录用条件告知员工。

①搞好试用期的日常考核记录:考核应当针对聘用条件展开,必须存有书面记录,最出色使员工本人盖章证实。

②按劳动合同约定期,对员工做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要形成书面记录并明确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且要将结果告知员工本人,最好让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③出示书面《中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试用期期满前有效率送抵员工本人,《中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要明晰中止的理由,即为如何“不合乎聘用条件”的情形。

如果公司领导做出中止劳动合同同意时已远远超过试用期,企业则无法再以此为理由中止劳动合同,否则就形成了违法。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没有过错,用人单位也不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主张试用期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二、如何解雇员工: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双方协议中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为三种:①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②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③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三)劳动者单方中止劳动合同。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败诉赔偿案例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败诉赔偿案例

案例简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败诉付补偿据媒体报道,2010年4月,李小姐应聘到上海浦东的A公司,任A公司行政经理的助理,合同为期3年,试用期6个月。

试用期间,A公司认为李小姐表现时有差错,单位门禁系统显示李小姐常有迟到早退现象,李小姐的直接上司行政经理也对其表现不满意,A公司遂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认定李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李小姐认为其在试用期表现虽不完美,但整体尚属良好,对A公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说法表示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从举证责任来说,现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李小姐作为劳动者,在本案中不需要针对“自己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任何的举证.简而言之,在此类案件中劳动者不需要证明自己“如何好”,但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如何不好"。

故,本案中A公司首先需要举证界定李小姐担任职位的“录用条件",其次需要证明“李小姐不符合该录用条件”。

1.录用条件的界定A公司应当向仲裁庭提供行政经理助理的录用条件。

本案中A公司的《职务说明书》仅以附件的形式通过电邮发送给李小姐,并没有李小姐的书面签收;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取证的难度和成本较高,A公司未能及时将相关电子证据向仲裁庭提供,所以在李小姐否认之下,A公司提供的《职务说明书》难以被仲裁庭采信。

2。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尽管李小姐不认可A公司提供的《职务说明书》,但在庭审中承认在面试过程中,双方就经理助理职责诸如“为经理整理文档,管理经理日常行程和交通,工作有条理、积极主动”等内容做过确认.A公司遂针对前述项目进行举证,但A 公司对前述职责没有明确的考核指标,且6个月内未定期对李小姐进行评价和考核;A公司在案发后再行组织的证据,在李小姐否认之下,前述证据亦难以被仲裁庭采信。

庭审中,A公司还强调了经理助理职务要求李小姐“工作有条理、自觉主动",并出具了门禁记录重点说明李小姐在试用期间存在多次迟到早退现象,并据此认为李小姐试用期内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中国会计报》内控案例专栏系列七: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内控思考

《中国会计报》内控案例专栏系列七: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内控思考

《中国会计报》内控案例专栏系列七: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内控思考一、案例简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败诉付补偿据媒体报道,2010年4月,李小姐应聘到上海浦东的A 公司,任A公司行政经理的助理,合同为期3年,试用期6个月。

试用期间,A公司认为李小姐表现时有差错,单位门禁系统显示李小姐常有迟到早退现象,李小姐的直接上司行政经理也对其表现不满意,A公司遂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认定李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李小姐认为其在试用期表现虽不完美,但整体尚属良好,对A公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说法表示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从举证责任来说,现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李小姐作为劳动者,在本案中不需要针对“自己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任何的举证。

简而言之,在此类案件中劳动者不需要证明自己“如何好”,但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如何不好”。

故,本案中A公司首先需要举证界定李小姐担任职位的“录用条件”,其次需要证明“李小姐不符合该录用条件”。

1.录用条件的界定A公司应当向仲裁庭提供行政经理助理的录用条件。

本案中A公司的《职务说明书》仅以附件的形式通过电邮发送给李小姐,并没有李小姐的书面签收;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取证的难度和成本较高,A公司未能及时将相关电子证据向仲裁庭提供,所以在李小姐否认之下,A公司提供的《职务说明书》难以被仲裁庭采信。

2.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尽管李小姐不认可A公司提供的《职务说明书》,但在庭审中承认在面试过程中,双方就经理助理职责诸如“为经理整理文档,管理经理日常行程和交通,工作有条理、积极主动”等内容做过确认。

A公司遂针对前述项目进行举证,但A公司对前述职责没有明确的考核指标,且6个月内未定期对李小姐进行评价和考核;A公司在案发后再行组织的证据,在李小姐否认之下,前述证据亦难以被仲裁庭采信。

劳动争议案例:解雇员工行为引发的纠纷

劳动争议案例:解雇员工行为引发的纠纷

劳动争议案例:解雇员工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例名称:A公司解雇员工事件引发劳动争议案例背景:2010年1月1日,A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总部位于某市。

该公司拥有约2000名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工人和技术人员。

由于经营不善,公司计划进行组织调整以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

然而,解雇员工的决定遭到了工会和部分员工的强烈反对。

随后,该公司涉及了一起劳动争议。

事件缘由:2010年3月15日,A公司发布一份内部通知,其中包含公司与工会达成的一项解雇协议的详情。

该协议指出,公司计划解雇100名员工,并提供合理的赔偿。

但是,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参与度,员工对此不满,并认为公司没有依法进行相应的协商和听证。

事件经过:1. 2010年4月1日:A公司开始执行解雇计划,并随后通知了相关员工。

其中,员工李明(化名)是这100名被解雇的员工之一。

2. 2010年4月15日:李明因个人不满与公司发生口角,并要求公司重新考虑他的解雇。

然而,公司仍坚持原决定。

3. 2010年4月20日:李明联系了律师,并向劳动局提起诉讼,指控A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和相关劳动合同。

他与律师详细讨论了他的情况,并提供了指控所需的文件和证据,包括解雇通知和与公司的休假合同。

4. 2010年5月15日:劳动局受理了李明的投诉,并通知A公司为解雇事件进行调解。

公司则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劳动法律顾问,准备进行法律辩护。

律师的点评:根据劳动争议案例中所呈现的事件和细节,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A公司未能充分与工会和员工沟通和协商,导致解雇计划的决策缺乏透明度和参与度。

公司应该认识到,事先的合理沟通有助于员工理解和接受组织调整的决策。

2. A公司应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解雇员工时采取合法和公正的程序。

未能给予员工合理的赔偿和重新就业机会可能导致劳动争议的进一步升级。

3.李明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是他保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

透过法律手段寻求公正和合理解决劳动争议是员工的权利之一。

试用期开除员工会导致败诉有十点.doc

试用期开除员工会导致败诉有十点.doc

试用期开除员工会导致败诉有十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于是,很多用人单位如获尚方宝剑,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辞退之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当然要行使此权,开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至于何为“不符合录条件条件”嘛,当然是用人单位说了算。

司法实践中,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劳动者且败诉的例子比比皆是。

失败乃成功之母,为了防止试用期解雇劳动者之法律风险,进行了总结,得出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的十个败诉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出上述最长期限,超出局部当然无效,应当以法定的最长期限作为试用期期限。

用人单位在上述法定最长期限届满以后,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辞退,缺乏法律依据,必然败诉。

延长试用期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其变更行为无效,即使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少于法定最长期限,且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后的全部期限未超出法定最长期限,仍是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行为,在此情况下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劳动者,必然导致败诉。

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两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条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双方约定第二次试用期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与与劳动者约定两次试用期,然后在第二次试用期内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当然不会获得支持。

辞退员工用什么理由拒绝赔偿

辞退员工用什么理由拒绝赔偿

辞退员工用什么理由拒绝赔偿辞退员工时,拒绝赔偿的理由主要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以下是可能的理由及其解释: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果员工辞退与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有关,如违反工作纪律、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安全规定等,公司可能会拒绝给予赔偿。

这是因为公司规章制度是为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而制定的,员工违反规定导致的辞退属于其个人行为的后果,公司无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绩效不佳或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如果员工辞退与其绩效不佳或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有关,公司可能会认为这是员工自身的责任,拒绝给予赔偿。

赔偿通常是基于员工为公司做出的贡献、工作成果以及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契约关系等因素来确定的。

如果员工的绩效或工作能力不佳,没有为公司创造足够的价值,公司可能会认为赔偿的付出是不合理的。

3.违反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辞退可能需要支付赔偿,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公司可能会据此拒绝赔偿。

例如,员工在合同期满前自行辞职、组织、策划罢工等行为,或恶意故意违反劳动法规定,这些都可能导致公司拒绝给予赔偿。

公司认为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了辞退,因此没有义务给予额外的赔偿。

4.经济困难或经营损失:如果公司面临经济困难或者经营损失,可能会拒绝赔偿,以减少费用。

在经济困难或经营损失的情况下,公司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开支,包括减少人员成本。

虽然员工辞退导致个人经济困难,但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可能会选择不给予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公司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处理员工辞退并拒绝赔偿时,公司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并在与员工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确保公平和合法。

40个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40个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案例分析招聘篇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典型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四、操作提示在试用期中提出解聘,是许多公司在解聘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你离开就可以让你离开。

其实并不然。

在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地方的法规中,对试用期解聘都作了明确的限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容易被对方抓住把柄的软肋。

成功案例无证据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请求支付赔偿金被驳回

成功案例无证据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请求支付赔偿金被驳回

成功案例无证据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请求支付赔偿金被驳回根据题目所述,假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员工请求支付赔偿金被驳回,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成功案例无证据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员工的请求支付赔偿金被驳回的情况。

首先,我们可以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来讨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经济性裁员、员工违法合同、员工严重失职等。

如果公司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违法合同或严重失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如果公司无法提供这些证据,那么员工的请求支付赔偿金可能会被驳回。

其次,我们可以从就业合同的解除程序来论述。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经过协商一致或者提前通知的程序。

如果员工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他们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如果员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那么他们的请求支付赔偿金可能会被驳回。

第三,我们可以从双方协商一致的角度来论述。

虽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也应当尽量与员工进行协商,并且给与员工相应的补偿。

如果员工认为公司没有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且没有给与合理的补偿,他们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如果员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没有充分协商或没有给予合理补偿,那么他们的请求支付赔偿金可能会被驳回。

最后,我们可以从证据不足的角度来论述。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员工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主张,法院可能会对其请求进行驳回。

因此,如果员工没有充分准备并且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他们的请求支付赔偿金可能会被驳回。

综上所述,虽然成功案例无证据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请求支付赔偿金被驳回,但在实际情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决定最终结果。

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都应当充分准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增加自己的成功机会。

在任何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赔偿请求的案件中,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劳动仲裁法律常识——劳动者试用期考核标准不明确引发的纠纷案

劳动仲裁法律常识——劳动者试用期考核标准不明确引发的纠纷案

劳动者试用期考核标准不明确引发的纠纷案一、案件背景张某于2023年3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在试用期内,张某的工资待遇为每月8000元,转正后工资待遇为每月10000元。

然而,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以张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决定延长其试用期3个月,并降低了工资待遇。

二、纠纷原因1. 试用期考核标准不明确在张某入职时,公司并未明确告知其试用期的考核标准,仅在口头告知张某需要“表现良好”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

由于考核标准不具体、不明确,导致张某在试用期内无法准确把握自己的工作表现。

2. 考核结果不公平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以张某考核不合格为由,延长试用期并降低工资待遇。

然而,张某认为公司的考核结果不公平,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并未达到不合格的程度。

三、案件经过1. 张某提出异议在收到公司延长试用期和降低工资待遇的通知后,张某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公司的考核标准不明确,考核结果不公平。

张某要求公司提供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考核依据,以便自己能够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

2. 公司拒绝提供考核标准公司拒绝提供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考核依据,坚称张某的考核不合格,并要求张某接受延长试用期和降低工资待遇的决定。

3. 张某申请仲裁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赔偿损失并撤销延长试用期和降低工资待遇的决定。

四、仲裁审理1. 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首先确认了张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试用期的约定。

随后,仲裁庭对公司的考核标准和考核依据进行了审查。

2. 公司未能提供考核标准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未能提供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考核依据,仅以张某“表现不佳”为由拒绝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和撤销延长试用期和降低工资待遇的决定。

3. 仲裁庭判决仲裁庭认为,公司在试用期内未明确告知张某考核标准,且未能提供考核依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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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雇员工为何遭败诉?-企业管理论文
试用期解雇员工为何遭败诉?
陆伟强文
陆伟强律师:
您好!
李某系我公司在2013年5月招聘的设计人员,入职当日公司即与其签订了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

但经过三个月的试用,公司发现李某的设计水平与其自称的经历有很大差距。

因此,在李某试用期满四个月时,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但李某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且该要求得到了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

对此,公司十分不解,试用期不就是公司用来考察员工的吗?难道公司在试用期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仍然需要赔偿员工经济损失吗?
读者:刘小林
刘小林读者:
您好!
正如您所说的,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旨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相互了解,相互考察之用,以促进双方更好地履行劳动合同。

但《劳动法》还规定有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以及解除的条件等,如果未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就有可能导致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贵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19
条第4款更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从上述劳动法律规定中,我们就可以了解到,试用期仅仅是指一个期限,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是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试用期只能依附于劳动合同而存在,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

本案中,贵公司仅与李某签订了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而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因此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由于劳动法不承认单独存在的试用期合同,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贵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单独试用期合同,认定为一个没有试用期的,独立的劳动合同。

换言之,贵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是一个期限仅为6个月的,不存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其次,试用期的期限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由此可见,试用期的期限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

违反有关试用期规定的都属无效。

本案中,贵公司本意是想先与李某签订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后再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这种做法显然是误解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错误地把试用期看成一个单独的与劳动合同同时存在的合同了。

因此,贵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与劳动者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才能与劳动者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第三,试用期.的解除条件问题。

试用期又被称为考察期,是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相互考察对方的过程。

基于试用期的这一特性,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相对于劳动合同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言,在法律规定上要宽松一些,但也不是随意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而对于用人单位,在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和《劳动法》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充分举证的,则需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一般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

但是,这些录用条件,必须是向劳动者明确告知过的,最好是以书面形式,包括写入劳动合同的或是单独的,且经过劳动者认可签字的。

本案中,本律师分析贵公司之所以败诉,主要原因在于贵公司未能充分地向仲裁委举证证明李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导致的。

其实,贵公司在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在因试用期而引起劳动争议中也是较为常见的。

除此之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也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本律师特别注意到贵公司在李某入职当日即与其签订的试用期合同这句话。

因为有许多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存在着试用期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情况。

他们通常认为试用期是不需要签订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试用期结束后才签订的。

这种错误的认识,不仅与劳动法规定不符,而且还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上班的第一天起,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双方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

该法第82条还特别规定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在试用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企业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这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正确的做法是:在劳动者进入企业工作的第一天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是自用工之日起这一法律规定,企业还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参加的手续,并为其交纳各类税费。

(作者系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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