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绩效评价成为了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提高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许多企业开始采用第三方绩效评价来进行管理。
本文将介绍第三方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
一、绩效评价的重要性绩效评价是对企业实际绩效所进行的定量或定性的评估。
它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出绩效的优势和不足,为企业的改进提供依据。
而第三方绩效评价的作用则更为重要,它可以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减少内部利益冲突,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第三方绩效评价的管理流程1. 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选择合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是第一步,企业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和预算选择一个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评价机构。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询价等方式来筛选合适的第三方。
2. 制定评价方案企业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共同制定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指标、时间安排和评价方法等。
评价方案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评价结果具有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3. 数据收集与分析第三方评价机构通过与企业合作,获取企业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企业需要配合提供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评价机构对数据进行分析,制定评价报告。
同时,企业也要对数据进行自我分析,对评价结果进行核对和对比。
4. 绩效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数据分析结果,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报告内容应该包括绩效评价结论、存在问题的分析、改进建议等。
报告要求准确、简洁、可读性强,以便企业管理层能够快速理解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5. 沟通与改进企业管理层通过与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沟通,深入了解评价结果和意见建议,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同时,评价机构也应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帮助企业实施改进措施,提升绩效。
三、第三方绩效评价的优势和注意事项1. 优势第三方绩效评价具有客观、公正、专业的特点,可以减少内部利益冲突,提供科学的评价结果。
另外,第三方评价机构通常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参考。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水平,现将《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3月27日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支出所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原则上应按照相关要求通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对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落实整改意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后评价聘用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计算方法
1、项目内容中工程建设 项目占项目总投资50%以 上且财政性资金占项目 总投资的50%以上,难度 100-500份每份不超过40元。 系数加0.2。 2、区级配套资金大于或 等于市级资金,难度系 数加0.1。 3、项目涉及行业及专业 500份以上 技术较为复杂,难度系 数加0.1。 费用 1.25
按每项目收费不 按实施单位 超过2,500元 户数计价, (合同双方协议 费用每户不 收取),累计费 超过3000元 用不超过30,000 。 元计算。
91-110户 1.25 1000000以上 111-130户 1.3 1.3
郊区是指浦东 新区(仅指川 沙、南汇地 区)、闵行区 、青浦区、宝 山区、奉贤区 、嘉定区、松 江区、金山区 、崇明县,按 不超过5000元/ 区县计算。
1、评价项目费用构成=基本费用+工作内容费用+工作区域费用。其中基本费用=参考基价*工作量系数;工作量系数=(实施单位系数或实施人系数)*难度系数。 工作内容费用组成部分=社会调查费用+合规性检查费用+调查样本复杂增加费用。 2、本表“项目预算金额”、“实施单位”、“实施人数”每档区间均含上限本数。
特殊项目费用计算 国际金融组织项目 评价费用 (元)/项目 13
对属于国际金融组 织的项目,每个评 价项目的费用按不 超过18万元计算。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后评价聘用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计算方法
基本费用计算 基本价格费用=基价*工作量系数;工作量系数=(实施单位系数或实施人系数)*难度系数 项目预算资金对应的基价 项目预算金额 基价(不超过) 实施单位 系数 (万元) (万元) (范围) 1 0-1000 1000-2000 2000-3000 3000-4000 4000-5000 5000-6000 6000-7000 7000-8000 8000-9000 9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30000 30000以上 2 6 6.5 7 7.5 8 8.5 9 9.5 10 10.5 11 11.5 12 3 1-10户 11-30户 31-50户 51-70户 71-90户 4 1 1.05 1.1 1.15 1.2 工作量系数 实施人数 5 0-100 100-1000 1000-10000 10000-100000 系数 6 1.0 1.1 1.15 1.2 难度系数 7 工作内容费用计算 社会调查费用 数量 (份) 8 费用(不超过) (元) 9 合规性检查 费用 (元)/户 10 工作区域补贴 费用计算 调查样本复杂 补贴费用 增加费用 费用上限(元) 11 (元)/区 12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沪府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30日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预算绩效管理是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共同组成的综合系统。
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政府绩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强化财政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就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对于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服务、高效、责任、透明、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构建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服务。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强化部门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工作。
二、第三方机构的准入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拥有专业的评价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能够保证评价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
4、近三年内未受到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委托与承接流程1、委托方应根据评价项目的需求,制定详细的评价任务书,明确评价的目的、范围、指标、时间要求等。
2、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合适的第三方机构。
3、第三方机构在接到委托后,应认真研究评价任务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方案和工作计划。
4、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方案和计划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委托合同。
四、评价工作的实施1、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批准的评价方案、工作计划开展评价工作。
2、评价过程中,应充分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
4、定期向委托方汇报评价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协商。
五、评价报告的编制与提交1、评价工作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及时编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述、评价过程、评价结果、问题分析、改进建议等内容。
2、评价报告应语言清晰、逻辑严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附有相关的支撑材料。
3、第三方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六、评价结果的应用1、委托方应认真研究评价报告,将评价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对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委托方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3、评价结果可作为对被评价对象进行奖惩、资源分配、政策调整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一、引言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绩效评价是一项关键的管理工具。
为了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很多企业选择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本文将介绍第三方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包括评价准备、评价过程、结果分析和改进措施等方面。
二、评价准备1.明确评价目标在进行第三方绩效评价之前,企业需要明确评价的目标和范围。
这些目标可以包括员工绩效、部门绩效和整体企业绩效等。
明确的评价目标将有助于指导后续的评价工作。
2.选择合适的第三方机构企业需要选择一家有经验和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绩效评价。
在选择过程中,企业可以考虑机构的声誉、专业能力以及服务价格等因素,并与多家机构进行对比,最终选择最适合的合作伙伴。
3.准备评价材料评价材料是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企业需要提供员工的工作业绩、考勤记录、上级评价、客户评价等相关资料。
此外,企业还可以为第三方机构提供员工的背景资料和培训记录,以使评价更加全面和准确。
三、评价过程在开始评价之前,第三方机构需要与企业制定评价计划。
评价计划应包括评价的时间节点、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评价的方法等。
通过制定评价计划,可以有效确保评价工作的有序进行。
2.开展评价调研第三方机构需要通过面谈、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来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
他们可以与员工、上级和客户进行交流,了解员工的绩效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他们还可以通过调查问卷收集员工对工作环境和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3.评价结果分析第三方机构将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他们可以使用各种工具和模型来评估员工的绩效水平和潜力。
通过对评价结果的深入分析,企业可以获得有关员工发展和激励的有价值的建议。
四、结果分析与改进措施1.结果反馈第三方机构应向企业提供评价结果的详细报告。
这份报告应包括员工的评价得分、评价得分的细项分析、与其他员工的比较以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通过这份报告,企业可以了解员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关于试运行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的通知
关于试运行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的通知
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
根据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和《关于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吉财绩〔2021〕526号)精神,定于近期在我省上线试运行“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
为做好信用管理平台运行工作,现就第三方机构填报相关信息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填报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并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二、填报内容。
第三方机构相关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主要包括: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主评人信息、分支机构信息、合作专家信息、其他绩效评价从业人员信息等,以及信用管理平台要求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填报方式。
填报对象统一在财政部门户网站(略)主页“专题专栏”中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填报,或直接登录网址略填报。
填报前,需自行完成用户注册,经属地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具体操作事项详见“第三方机构用户操作手册”。
四、填报时间。
试运行期间为2021年6月25日-7月20日。
望各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进行注册填报。
特此通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有关负责人就《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有关负责人就《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5.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有关负责人就《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绩效评价执业质量和水平,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第三方机构作为独立的专业机构,已广泛参与到以绩效评价为主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多个环节和领域,成为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力量,对强化预算管理、提升绩效评价的独立性和可信度、加强社会监督和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由于这方面工作起步不久,目前还存在对委托方选择使用第三方机构以及开展必要的管理监督缺乏统一规范,相关工作要求及行业标准不够明确、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不够规范、部分第三方机构执业状况混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亟待加以引导和规范。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问题,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机构也密切关注。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2020年6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2019年中央决算草案时,明确提出“规范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1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在从委托方角度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业务活动作出引导规范的同时,提出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提升执业质量。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1.28•【文号】财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
由于这方面工作起步不久,目前对预算部门或单位作为委托方选择使用第三方机构以及开展必要的管理监督缺乏统一要求,特别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自身绩效的做法亟待规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围绕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服务预算管理大局,通过明确范围、规范管理、有效引导、强化监督,合理界定委托方、第三方机构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关系,保障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机构执业水平提升,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更好发挥预算绩效管理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政策效能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清晰、主体分离。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必须明确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权利和责任,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确保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
坚持厉行节约、突出重点。
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对自评等不宜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沪财绩[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绩[2014]22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全面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55号)精神,现将《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4月30日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市《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和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主体)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级财政、各区县财政、各镇(乡)财政。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适用范围)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一)绩效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活动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财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29日附件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2020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概念)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运用绩效理念和方法,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资金范围包括全区范围内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政府性投资计划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
适用单位范围包括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全区各级党政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统筹推进,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主动的将绩效理念、方法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提高预算支出绩效。
(二)绩效导向、目标控制原则。
坚持规范性和绩效性并重,事前要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要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要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产出、效果和持续影响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和“花同样的钱,办更好的事”。
(三)结果应用、公开透明原则。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及评价结果反馈整改机制、信息公开机制、预算挂钩机制和绩效问责机制等,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结果、整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各方监督。
(四)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原则。
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与本区实际相结合,整体谋划,分步实施,着重抓好重大发展、民生类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不断拓展绩效管理的资金覆盖面,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保障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类组织、项目、政策等进行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活动。
二、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的选择与确定(一)资格条件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相应的评价能力。
3、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选择程序1、发布需求:明确评价的对象、范围、目的和要求等,向社会公开发布选择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的信息。
2、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机构简介、相关业绩、评价方案等。
3、评审筛选: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机构的资质、能力、经验、方案等因素,筛选出初步候选机构。
4、实地考察:对初步候选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实际情况和工作条件。
5、确定机构:根据评审和考察结果,确定最终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
三、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一)评价准备1、成立评价小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组建评价小组,明确小组成员的职责和分工。
2、制定评价方案:根据评价对象和目的,制定详细的评价方案,包括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数据收集计划等。
3、收集资料:收集与评价对象相关的政策文件、财务数据、业务资料等。
(二)数据收集与核实1、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访谈等方式收集数据。
2、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核实和整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评价分析1、运用选定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2、对比评价标准,找出评价对象的优点和不足,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四)撰写评价报告1、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的背景、目的、方法、过程、结果、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2、评价报告应语言简洁、逻辑清晰、观点明确,数据准确可靠。
(五)报告提交与反馈1、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本市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主体本市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适用范围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
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
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
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区县及以下各级政府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线工作布置视
《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线工
作布置视频会顺利召开
为保障《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实施和“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同步上线运行,2021年8月2日,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会同信息网络中心组织召开了《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线工作布置视频会。
会议主会场设在财政部甲一号院办公区,分会场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共计30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监督评价局刘英副局长就《办法》实施、平台上线和持续深入推进绩效评价工作作了主旨讲话。
信息网络中心赵彦朝副主任对信用管理平台和财政部数据报表系统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浙江省、安徽省财政厅就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试运行情况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监督评价局绩效评价一处和平台开发公司有关同志从政策要求和平台操作两个方面进行了讲解和线上培训。
刘英同志指出,近年来,监督评价局立足职能转型,找准目标定位,绩效评价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办法》的实施,将为引导、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平台的上线运行,将为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办法》实施和平台上线为契机,推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质量进一步提升。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课后练习(点此刷新练习不同题目)判断题:1、绩效预算的目的之一是在公共预算领域内形成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题号:Qhx006412]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A2、绩效预算的基本特点之一是以结果为导向。
[题号:Qhx006411]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A3、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题号:Qhx006409]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A4、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题号:Qhx006415]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A5、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对项目进行打分。
[题号:Qhx006408]A、对B、错您的回答:B----------------------------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题目解析: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展示结果、改进公共管理并帮助公共决策。
单选题:1、绩效评价标准不包括()。
[题号:Qhx006425]A、计划标准B、领导要求C、行业标准D、历史标准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管理办法》文件的主要内容()。
[题号:Qhx006418]A、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B、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C、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D、绩效评价的国际经验您的回答:D正确答案:D题目解析:《管理办法》第五章内容是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六章内容是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七章内容是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全文件没有对绩效评价国际经验的相关内容。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绩效评价管理,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上海市第三方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5月3日上海市第三方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提高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参与本市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绩〔2014〕22号)以及《上海市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沪财绩〔2015〕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主体市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评价组织者”)是对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服务质量评估的主体。
第三条遵循原则评价组织者对评价机构绩效评价质量进行评估,应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透明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内容评价组织者依据评价机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对绩效评价报告质量及评价工作实施质量进行评估。
(一)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评估内容:包括报告结构的规范和严谨性、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项目立项情况的完整性、项目实施情况的针对性、预算安排及是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绩效目标归纳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指标设置的科学性、评价标准和依据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绩效分析的逻辑性和充分性、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调查问卷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和支撑度。
(二)评价工作实施质量评估内容:包括评价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和评价工作实施的科学性。
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对于各行各业的绩效评价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种背景下,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定义绩效评价的重要性、第三方机构的定义和作用、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等角度进行探讨。
绩效评价作为对一个组织或个体在特定时间段内所取得成绩和完成任务的质量和效果的衡量,是企业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通过对绩效的评价,可以帮助企业了解自身的优势和不足,为未来的发展方向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对个体而言,绩效评价也是一种反馈机制,可以让其了解自己目前的能力和表现,并为提升自身的能力和修正不足提供指导。
然而,由于绩效评价的主体往往与被评价的对象有利益关系,因此,评价结果可能受到利益因素的影响,缺乏客观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第三方机构应运而生。
第三方机构是指独立于被评价对象和评价机构之外的中立机构,具有专业能力和公信力,能为各方提供公正、客观、中立的绩效评价服务。
第三方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首先,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了利益冲突和偏见的干扰。
其次,第三方机构作为一个中立的观察者,可以从外部角度对被评价对象进行评估,发现和提出问题。
最后,第三方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参与,还可以增加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使其更具有说服力。
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对于保障评价活动的高效、科学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为了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评价的过程应该具备一定的透明度,评价标准应明确、具体,并且符合被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
其次,在评价过程中,评价者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并根据所评价的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另外,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向被评价对象反馈,并与其进行沟通,共同制定改进的措施和计划。
最后,为了确保评价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评价的管理应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流程,评价结果和数据应妥善保存和管理,以供后续的复核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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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聘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等组织绩效评价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评价组织者”)聘用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评价组织者选聘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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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力实绩和信誉优先原则。
评价组织者应优先考虑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执业规范、管理水平高、工作实绩好的评价机构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价组织者应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和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确定评价机构的选择方法,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评价机构。
(三)兼顾市场培育原则。
评价组织者在选择评价机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拓宽渠道,利用多种组织形式,鼓励更多的社会服务力量参与绩效评价工作;鼓励拥有先进理念、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的绩效评价机构做大做强,发挥引领作用,多方位培育绩效评价市场。
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聘用条件及评价机构库的管理
第五条评价组织者应聘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评价机构:(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背景和相关专业人才,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三)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六条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评价机构,可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按要求填写《上海市财政支出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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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评价机构库入库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
同时将所填报的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审定(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2008室)。
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并通过审定的评价机构进行登记,建立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构库,并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
第七条评价机构库将记录评价机构的基本信息、承担绩效评价业务情况、评价组织者的反馈信息和评价机构参与相关培训情况等信息。
市财政局将建立规范的第三方机构入库、业务质量跟踪和退出机制。
第八条项目绩效评价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的,评价组织者应遵循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聘用评价机构,相关评价机构应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登记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对按规定可不通过政府采购的,评价组织者可向市财政局提交《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需求表》,通过市财政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从评价机构库中选聘评价机构。
第三章对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评价组织者委托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可分为全过程委托和部分环节委托。
全过程委托的,评价组织者应对绩效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
部分环节委托的,评价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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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做好评价工作前后环节间的衔接工作。
第十条评价组织者应根据具体项目的评价目的、评价范围和内容,编制评价任务计划,明确评价的具体要求,确定对评价机构资质、能力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第四条的选聘原则,合理选聘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评价组织者选定评价机构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如政府采购规定的具体要求等)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评价费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对有关专业机构服务收费的规定。
评价费用可在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中安排。
支付评价费用的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预付额一般不得超过协议应付总额的30%。
第十三条评价组织者应督促评价机构成立专门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应由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价机构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价需要时应外聘专家参与。
第十四条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工作组的构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组的人员结构、能力和经验,以及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审核通过后应要求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稳定。
对评价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评价组织者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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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计评价工作方案,并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及要求报送评价组织者。
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对金额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公益性强的项目,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审核或评审意见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书面形式反馈评价机构。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根据审核和评审意见,对评价工作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然后报送评价组织者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组一般应由绩效评价专家、被评价领域行业专家、管理部门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七条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按审核同意后的评价工作方案实施评价,评价工作结束后撰写评价报告初稿,并征询被评价单位意见。
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机构撰写的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
报告评审专家应尽量与方案评审专家保持一致。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根据审核或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正和完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统一的格式要求报送评价组织者(包括电子文档)。
第四章对评价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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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评价组织者应根据协议对评价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质量评估,发现评价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评价费用,并将其违约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市财政局核实后将按相关规定记录其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可对被评价对象组织再评价,如发现原评价机构在评价中有严重失实或失职等情况的,将酌情对其通报批评或从评价机构库中将其注销。
第五章档案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评价组织者应做好评价任务计划、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基础数据、评价报告和评审(审核)意见等有关重要资料的档案管理。
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应要求评价机构单独建档管理,妥善保管,未经评价组织者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档案保管应按国家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评价组织者应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填写《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反馈表》,并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市财政局将记录评价机构的工作情况,并与政府采购部门共享,作为将来选择评价机构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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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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