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201X)成民终字第4301号-范文word版 (5页)
【推荐】(201X)成民终字第4295号-范文模板 (3页)
【推荐】(201X)成民终字第4295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成民终字第4295号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成民终字第4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大凯委托代理杨凯,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贤委托代理人陈继长,蒲江县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新亚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贤,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长,蒲江县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大凯因与被上诉人陈家贤、成都新亚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亚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X)蒲江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新亚星公司是成立于1999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股东为郑大凯与黄群华,郑大凯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持公司90%股份,黄群华持10%股份,经营范围之一为生产蚊香。
201X年9月4日,郑大凯与陈家贤达成协议,约定,郑大凯将其在新亚星公司的股份作价45万元转让给陈家贤,当日签订协议时陈家贤支付40万元,余款5万元在201X年4月30日前支付3万元,201X年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陈家贤违反则需付违约金10万元。
协议签订后,陈家贤向郑大凯支付了40万元,同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的股东由郑大凯、黄群华变更陈家贤、陈文英,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做了相应变更。
201X年8月9日,郑大凯与陈家贤、新亚星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约定陈家贤所欠股份转让余款本息75 000元,在201X年10月30日前付35 000元,保证在201X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违约支付违约金10万元,新亚星公司以蚊香生产设备为协议包括违约金全额担保。
【最新】201X成民初字第95号-精选word文档 (3页)
【最新】201X成民初字第95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成民初字第95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X)成民初字第95号申请人四川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瑀梦,□□□□□□□□□□□□□□□□□□□□□□□。
委托代理人彭丽娟,□□□□□□□□□□□□□□□□□□□□□□□。
被申请人吴勇军,□□□□□□□□□□□□□□□□□□□□□□□。
四川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公司)与吴勇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X年10月20日作出成华劳仲裁字(201X)第211号仲裁裁决。
瑞信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瑞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瑀梦、彭丽娟,被申请人吴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决:1、瑞信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五日内向吴勇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445元,201X年12月17日-201X年5月25日加班工资2 577.38元,共计3 022.38元。
扣除瑞信公司已经支付吴勇军的加班费921元,瑞信公司实际支付2 101.38元。
2、瑞信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五日内向吴勇军补办201X年12月至201X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吴勇军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具体补缴金额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3、驳回吴勇军的其他申请请求。
申请人瑞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如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
【最新推荐】(201X)成行终字第96号-范文word版 (5页)
【最新推荐】(201X)成行终字第96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成行终字第96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成行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龙门巷50号-1-4-5-8。
法定代表人廖华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行,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
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明高,四川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苏丙清,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x县x 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邓嘉嵘,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x县x 镇x村x组。
上诉人华荣公司因诉市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X)金牛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华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明高,原审第三人苏丙清的委托代理人邓嘉嵘到庭参加诉讼。
开庭后,本院于201X年5月28日裁定中止诉讼。
本案现已恢复诉讼,并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市劳动局于201X年9月19日对原审第三人苏丙清所受伤害作出了[201X]1181号工伤认定决定。
认为苏丙清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苏丙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上诉人华荣公司不服,经行政复议维持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市劳动局负有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主体资格。
【最新文档】(201X)成民终字第4658号word版本 (4页)
【最新文档】(201X)成民终字第4658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成民终字第4658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成民终字第4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学伟委托代理人:张范文,云南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毅,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宇翔顺达石油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远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乐平,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斌,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学伟为与被上诉人成都宇翔顺达石油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翔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X)成华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学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范文、尚毅,被上诉人宇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远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乐平、李小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X年4月10日,宇翔公司出具法人授权证明书,授权其单位职员游利辉代表宇翔公司与青海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同年7月,宇翔公司与酒泉市华龙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华龙公司向宇翔公司提供配件,先款后货。
协议达成后,宇翔公司于同年7月至11月陆续向华龙公司支付货款2 489 648.07元;华龙公司向宇翔公司提供上述价值的配件,并向宇翔公司出具29份增值税发票及现金收据。
甘学伟以其为宇翔公司垫付201X年7-9月的货款1 327 062.07元为由,请求宇翔公司支付此款,酿成本案纠纷。
原审认定:宇翔公司与华龙公司的买卖协议已按双方约定履行完毕,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甘学伟是否受宇翔公司的委托向华龙公司付款1 327 062.07元。
【最新推荐】(201X)成行终字第55号-实用word文档 (5页)
【最新推荐】(201X)成行终字第55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成行终字第55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成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梅丽,女,汉族,1947年月12月13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游天明,男,汉族,1942年2月28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
住所地:成都市东二巷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勤凯,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书平,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姗,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梅丽因诉被上诉人省社保中心不履行按月足额支付其养老金及为其办理基本养老金账户的法定职责,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X)青羊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蔡梅丽及委托代理人游天明,被上诉人省社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勤凯的委托代理人李书平、吴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蔡梅丽认为被上诉人不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和办理基本养老金账户的职责,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川劳社复决(201X)2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省社保中心具有支付养老金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在银行办理基本养老金账户的行政职责。
关于省社保中心不能按时支付养老金问题,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5)30号《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川府发(1995)30号文”)及四川省人事厅川人发(1996)9号《关于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金收支和清算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川人发[1996]9号文”)的规定,省社保中心具有按月向蔡梅丽单位征收下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按月向蔡梅丽单位支付当月养老金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而省社保中心是否向蔡梅丽单位征收到下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并不是其应支付蔡梅丽当月养老金的前提条件,省社保中心以蔡梅丽所在单位未按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基金为由,对蔡梅丽未按月支付养老金,其行为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依据,故省社保中心未按月支付给蔡梅丽养老金的行为违法。
【精品文档】(201X)成行终字第73号-实用word文档 (5页)
【精品文档】(201X)成行终字第73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成行终字第73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成行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金牛区宝成工艺木线厂(以下简称木线厂)。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付家村三组。
个体经营者,贺红兵。
委托代理人杜祥平,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海燕,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
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进,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金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东治,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金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龙巨国,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明福,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成都市金牛区宝成工艺木线厂(以下简称木线厂)诉被上诉人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X)金牛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木线厂的业主贺红兵及委托代理人杜祥平,被上诉人市劳动局的委托代理人李进、周东治,被上诉人龙巨国的委托代理人王明福、付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市劳动局于201X年3月21日对被上诉人龙巨国作出了【201X】03-010号工伤认定决定(以下简称10号决定),主要内容为:上诉人木线厂木工龙巨国在该厂操作铣床时,不慎左手被铣床致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龙巨国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最新】(201X)成行终字第201号word版本 (3页)
【最新】(201X)成行终字第201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成行终字第201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成行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先明,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宗科,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堂县淮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淮口镇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
法定代表人孙先奎,镇长。
委托代理人蒋风云,四川成都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金堂县淮口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团结村村委会)。
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团结村。
负责人童泽树,主任。
上诉人孙先明因诉被上诉人淮口镇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X)金堂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孙先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宗科,被上诉人淮口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蒋风云,被上诉人团结村村委会负责人童泽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孙先明与团结村签订租房协议,取得了对原兴隆小学教室及围墙内操场的合法使用权。
在租赁期内,淮口镇政府以修敬老院为由对团结村作出的强拆通知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孙先明,但该行为的实施可能对孙先明的权利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孙先明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淮口镇政府在修建敬老院的前期工作中,虽然对孙先明办养殖场提出了补偿方案,但因不能达成协议而以书面“通知”形式收回;淮口镇政府对团结村作出的强拆通知虽然存在瑕疵,对孙先明的权利可能产生实际影响,但因淮口镇政府另行选址修建敬老院,及时以书面“通知”形式收回了原强拆通知。
淮口镇政府自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精品文档】(201X)成民终字第1945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精品文档】(201X)成民终字第1945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成民终字第1945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成民终字第1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衡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大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祖刚,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保财,□□□□□□□□□□□□□□□□。
委托代理人王泽明,□□□□□□□□□□□□□□□□。
上诉人四川衡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皮保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X)武侯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皮保财于201X年9月19日在衡泰公司承包的四川电子科大研究大楼四楼工地浇铸混凝土时,因钢管架突然垮塌导致皮保财等6人摔到楼底。
皮保财经四川省郫县中医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左股骨转子间骨折,脾破裂等。
事发当日皮保财住院治疗,同年11月26日出院。
衡泰公司已支付皮保财在四川省郫县中医医院产生的住院费及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
之后皮保财分别在四川省郫县中医医院门诊部、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6天,自行支付医疗费6 289.36元。
另查明,皮保财支付了与本案相关的交通费191元。
201X年1月19日经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皮保财为工伤,同年4月21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六级。
201X年6月1日皮保财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对工伤待遇作出裁决,该委于同年6月9日受理,超过60日未作裁决,皮保财遂于同年8月13日诉至法院。
【推荐下载】(201X)成行终字第115号-优秀word范文 (4页)
【推荐下载】(201X)成行终字第115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成行终字第115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成行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身健,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市x区x街x号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林楠,四川世纪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谢述钧,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果,市工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谭馨海,市工商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四川百事佳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佳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68号锦绣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熊小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x公司员工,住x省x县x镇x路x组。
原审第三人四川长江包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宾馆251号。
法定代表人熊小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缨,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香港星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
住所地:香港中环都爹利街1号。
法定代表人许月丽,总经理。
上诉人冯身健因诉市工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X)武侯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冯身健的委托代理人林楠,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叶果、谭馨海,原审第三人百事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梁,原审第三人长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缨到庭参加诉讼,星辉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7月3日,市工商局对百事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冯身健变更登记为熊小峰。
冯身健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查明,201X年6月13日,百事佳公司申请变更其法定代表人,由冯身健变更为熊小峰,百事佳公司向市工商局提供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等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市工商局于201X年7月3日批准百事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2019年(201X)成民终字第261号-范文word版 (6页)
2019年(201X)成民终字第261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成民终字第261号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成民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红梅委托代理人陈真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海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小蓉,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红梅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金海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X)金堂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唐红梅委托代理人陈真胜,被上诉人金海岸公司委托代理人严小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X年9月15日,唐红梅与金海岸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有:唐红梅购买金海岸公司开发的金海岸•天府花园水城1幢1单元10号房屋,建筑面积共76.88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01X.90元,总金额154521元;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X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推荐】(201X)成行终字第139号word版本 (6页)
【推荐】(201X)成行终字第139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成行终字第139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成行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 钟利彬,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袁太容,女, 194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略)。
系钟利彬之母。
委托代理人钟利明,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
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文明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兵,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能清,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辉,男, 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小华,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洪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利彬诉被上诉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以下简称龙泉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X)龙泉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钟利彬的法定代理人袁太容及委托代理人钟利明,被上诉人龙泉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付能清,被上诉人李小华及委托代理人谢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审理中,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11月17日,被上诉人龙泉民政局根据上诉人钟利彬、被上诉人李小华的申请,针对两人的婚姻关系作出了准予离婚的行政登记行为,并颁发了川(201X)蓉龙离字第0101616号离婚证(以下简称0101616号离婚证)。
201X年3月29日,钟利彬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李小华采取欺骗手段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0101616号离婚证。
【最新2018】(201X)成民终字第556号-推荐word版 (2页)
【最新2018】(201X)成民终字第556号-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成民终字第556号
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成民终字第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期亨,总经理。
上诉人成王莉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X)成华民初字第201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莉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廖方
代理审判员熊颢
代理审判员宋巍。
【推荐】(201X)成行终字第32号-优秀word范文 (4页)
【推荐】(201X)成行终字第32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成行终字第32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成行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都江堰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保局”)。
法定代表人胡昌年,局长。
委托代理人窦远腾,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华,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竹元强。
委托代理人宿彬远。
上诉人水利水电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市劳保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X)金牛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水利水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斌,被上诉人市劳保局的委托代理人窦远腾,被上诉人竹元强的委托代理人宿彬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劳保局于201X年2月6日作出【201X】10-16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166号工伤认定),认定:201X年5月25日下午2时左右,水利水电公司农民工竹元强在该公司承建的都江堰市安龙医院工地上班时,由于所拆砖墙突然垮塌将其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竹元强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水利水电公司对166号工伤认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竹元强经人介绍,到水利水电公司承建的都江堰安龙医院工地做工,由于其介绍人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水利水电公司为实际用人单位,与竹元强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201X年5月25日下午14时左右,竹元强在该公司承建的都江堰市安龙医院工地上班时,由于所拆砖墙突然垮塌将其砸伤,后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为:胸11、12、8椎骨脱位伴截瘫,左掌中部以远缺如。
【最新推荐】(201X)成民终字第2805号word版本 (2页)
【最新推荐】(201X)成民终字第2805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成民终字第2805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成民终字第2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同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四段88号B-3-3。
法定代表人马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凯,四川培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华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新曙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陕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子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军,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成刚,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同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曙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曙光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X)锦江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同益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凯、邓华辉,被上诉人新曙光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军、郭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1月31日,同益公司向新曙光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欠到成都市新曙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
新曙光公司于201X年1月31日收取同益公司租房保证金5万元,并向其出具了非经营性收据。
因同益公司一直未归还该笔欠款,新曙光公司遂诉至法院。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欠条、仲裁委裁决书、票据等。
原审判决认为,同益公司向新曙光公司出具欠条,且其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持异议,故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最新-(2019)成民终字第4301号 精品
(2019)成民终字第4301号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成民终字第4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罗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映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丽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庐松,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玉龙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罗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兰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锦江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红旗服装厂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
2000年9月1日,红旗服装厂关于企业改制召开第一次职工代表会,共有39名职工表决同意企业改制。
红旗服装厂经报请锦江区工业局、锦江区体改委批准同意其进行改制。
2019年6月16日,红旗服装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与会代表31名,全体通过了《红旗服装厂评估后资产量化方案》。
同日,红旗服装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与会代表32名,全体通过红旗服装厂改制后更名为罗兰公司。
2019年6月21日,红旗服装厂召开全厂职工大会,与会职工56名,全体通过了《红旗服装厂评估后资产量化方案》。
该《评估后资产量化方案》载明,评估净资产为1135323182元,净资产按下列顺序分配1、退休职工5772232元包括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偿金、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费;2、企业改制费用58099982元包括资产转移税费、土地出让金、审计、评估及其他费用;3、股份设置减去1、2项后,净资产5000000元,加职工货币出资1000000元,共6000000元,总股份2000000股,其中基本股量化资产出资1000000股,风险股货币出资1000000股;股东人数,以2019年12月31。
【最新文档】(201X)成民终字第4135号word版本 (4页)
【最新文档】(201X)成民终字第4135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成民终字第4135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成民终字第4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
委托代理人周波,成都市高新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纺织工业服装鞋帽公司。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陈泽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书平,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晓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纺织工业服装鞋帽公司(以下简称服装鞋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X)青羊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晓系非城镇人口。
王晓于201X年1月与服装鞋帽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双方于201X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有关约定是:1、王晓在服装鞋帽公司工作,工作期限为201X年3月1日至201X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消防监控。
2、经王晓要求和双方协商一致,服装鞋帽公司每月向王晓发200元专款,用于为王晓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合同期间王晓所有的社会保险由王晓自行办理,因王晓原因未办理社会保险导致一切法律后果由王晓承担。
王晓的工作身份系临时工,与另外三名员工每周轮流在消防监控岗位上工作,每天三班,每班8小时,没有在法定休息日加班的情况。
在书面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王晓每月基本工资580元,服装鞋帽公司还另向王晓支付名为“保险专款”的200元,王晓因此每月共领取780元。
在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届满的当月,服装鞋帽公司除了向王晓发放当月工资外,还以经济补偿费的名义向王晓支付了580元。
【推荐】(201X)成民终字第2331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推荐】(201X)成民终字第2331号-word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成民终字第2331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成民终字第233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永明,
□□□□□□□□□□□□□□□□□□□□□□□。
委托代理人蒲朝杰,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彦,
□□□□□□□□□□□□□□□□□□□□□□□。
委托代理人吕鹏,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永明、刘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X)彭州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最新文档】(201X)成民初字第847号-范文word版 (4页)
【最新文档】(201X)成民初字第847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成民初字第847号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成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成都迅驰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乐章汇,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春玲,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西监狱。
法定代表人张洪新,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魏传华委托代理人张义文,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迅驰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驰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西监狱(以下简称川西监狱)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迅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春玲,被告川西监狱的委托代理人魏传华、张义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迅驰公司诉称,201X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X年10月29日起至201X年10月28日止。
借款综合费率为每月千分之七点二,如到期未归还本息,则每天按千分之二加收息。
原告于201X年10月29日将借款300万元交付被告,被告出具了收据。
201X年11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X年11月3日起至201X年11月2日止。
借款综合费率为每月千分之七点二,如被告到期未归还本息,则每天按千分之二加收利息。
原告于201X年11月3日将借款100万元交付被告,被告出具了收据。
201X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X年12月10日起至201X年10月30日止。
借款综合费率为每月千分之七点二,如被告到期未归还本息,则每天按千分之二加收利息。
【推荐下载】201X成民初字第154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推荐下载】201X成民初字第154号-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成民初字第154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成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泸青平公路2709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营,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艳福,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敏(系成都市金牛区新欣文具批发部业主),男,xx年x月x日出生。
住xx。
被告广州市多咪尼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工业园5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雄,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广州市多咪尼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X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成都每时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优质文档】(201X)成民终字第4301号-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成民终字第4301号
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成民终字第4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罗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映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丽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庐松,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玉龙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罗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兰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X)锦江民初字
第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红旗服装厂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
201X年9月1日,红旗服
装厂关于企业改制召开第一次职工代表会,共有39名职工表决同意企业改制。
红旗服装厂经报请锦江区工业局、锦江区体改委批准同意其进行改制。
201X年
6月1 6日,红旗服装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与会代表31名,全体通过了《红
旗服装厂评估后资产量化方案》。
同日,红旗服装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与会
代表32名,全体通过红旗服装厂改制后更名为罗兰公司。
201X年6月2 1日,红旗服装厂召开全厂职工大会,与会职工56名,全体通过了《红旗服装厂评估后资产量化方案》。
该《评估后资产量化方案》载明,评估净资产为11353231.82元,净资产按下列顺序分配:1、退休职工5772232元(包括退休
职工一次性补偿金、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费);2、企业改制费用580999.82元(包括资产转移税费、土地出让金、审计、评估及其他费用);3、股份设置:减去1、2项后,净资产5000000元,加职工货币出资1000000元,共6000000元,总股份201X000股,其中基本股(量化资产出资) 1000000股,风险股(货币出资)1000000股;股东人数,以201X年12月31日在职固定职工人数为基准,
按当年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执行的《企业在职职工安置方案》(即人员分流)
的政策精神,自愿留下参加企业改制的在职固定职工为股东人数(共有 5 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