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单位犯罪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02年4月1日)一、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1.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如何掌握答:认定单位故意犯罪,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
具体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从单位的成立形式和组织结构看,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如工商局、上级主管部门等)审批、登记注册的社会经济组织、实体等,可以认定为单位。
但是,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的个人论。
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大小,以及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具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家庭成员除外),一般来说并不影响对单位的认定。
二是从单位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如果单位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论。
在查明单位属实的基础上,要认定单位故意犯罪,应当主要把握两个构成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
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应认定其危害行为系出于个人意志,可以个人犯罪论处。
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即单位的故意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实际归属于单位或其中的部分股东单位。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故意犯罪。
如果单位中的个人假借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或者虽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实际由个人共同分取的,因这两种情形都不具有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特征,对此仍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认定问题
志 , 分公 司的利益 , 自己的名义 ( 为 以 包括 明示的和 默示 的) 且为 ,
三 是折 中说 。 为私 营企 业 能否成 为单位 犯罪 主体 , 当根 认 应
总 公司不知 情 的情况 下进 行 的, 旦该行 为触犯 刑律 , 一 分公 司就 据其 投资形 式 与组织 形式 区别 对 待 。对 于 有 限责任 公司类型 的 应该 可 以成为 单位 犯罪 主体 。而此 时 的单位犯 罪就 不是 传统 意 私 营企 业 , 当作为 单位犯 罪 主体 : 应 而独 资企业 和合伙 企业两种 义上 的法人 犯罪 了 , 也可视 为法 人犯罪 的特殊情 况 。 如果 分公 司 类 型 的企业 , 不应 作为单 位犯 罪 的主体 。 0 实施 的犯 罪行 为, 由总公 司决策机构 或直接 负责的主 管人员 决 是 我 们认 为, 根据最 高人 民法 院 《 于 审理单 位犯罪 案件 具体 关 定、 授意 或批准 的 , 为总公 司的利益 , 且 则不论其 是否 以总公司 的 应 用法律 有关 问题 的解释 》 19 年 6 1 (9 9 月 8日) 2 第 条规 定 :刑 “ 名 义 , 构成整 个公 司 的犯罪 , 不能 由分公 司独立 地负刑 事责 法第 三十 条规 定 ‘ 都 而 公司 、 企业 、 业 单位 ’既包 括 国有 、 事 , 集体 所犯罪行 为 , 实质 上体 现 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规定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
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规定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摘要: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讨论,需要根据企业的刑事合规不起诉类型加以明确的确定。
我国刑法中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强调双罚制,即在对单位进行附加刑商的处罚基础上,对其中的主要人员处以刑事处罚,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免责依据是要求对该企业不具有可罚性,即在刑事政策意义上,该企业积极且有效地实施与符合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合规性的经营,但却无法避免企业之下自然人通过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企业已经尽到了明确的监管义务,且企业所尽到的明确监管义务也确实符合规定和内容。
那么在此基础之下,自然人的行为如果依据单位名义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再对企业进行处罚,会造成企业的积极性丧失,对企业造成深重打击。
因此,在我国刑法单位犯罪中,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企业进行有效政策革新和发展,在企业进行积极有效的行为,来预防其名下的自然人从事以单位为名义的犯罪情况,则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只需要追究单位之下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这种规定可以有效地激励,包括了正向以及负向激励,企业依法并有效地依照刑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要求进行经营行为,实现对企业的激励,帮助我国的企业发展,实现经济发展的转型,同时也保证我国法律制度稳定发展。
关键词:单位犯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实践引言在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企业因为许多行为触犯法律而造成企业发展不顺畅的情形。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则是指,对实施着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的公司、企业以及单位,不以单位犯罪的名义起诉或者是在公司、企业等实施单位犯罪之后,基于其实施了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的承诺,而对单位犯罪不进行起诉,一旦该企业在实施完承诺之后,仍出现单位犯罪的情形,则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通过这种情形,可以有效帮助激励企业建立一整套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防止企业内部的人员以企业名义从事单位犯罪行为,也可以给企业一定的机会,让企业在市场中稳定发展,防止企业的不稳定性所影响社会的经济发展,给予企业更多的发展机会,也给予了社会更多的发展机遇,帮助更多人实现就业,带动社会的平稳运行,实现社会的经济增长,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探析
常 常以合法 登记 的单位 和合 法营业 为依托 ,以至 于与 单位犯 罪常 常难解难 分 。要么 黑社会 性质组织 难
以认定 ,纵容 了黑社 会性质 组织犯 罪 ;要么黑社 会性质 组织 犯罪 中实 际存 在 的单位犯 罪 中的单位没 有 得到应 有处 罚,也 留下 了黑社 会性 质组 织起死 回生 的隐患 。总的来 看 ,我 国单位 犯罪 与黑社会 性质 组 织犯罪 是相互排 斥 的,黑社会 性质 组织犯 罪法条 基本 上都没有 规定 单位犯 罪 ,现 行刑 法 中规 定 的黑 社 会 性质 组织所犯 的罪一 般也没 有规 定单位犯 罪 。 关 于单 位犯 罪的 《 刑法 》第 3 0条规定 :“ 司、企业 、事业 单位 、机关 、 团体实施 的危 害社 会 的 公
三年 以上 十年 以下有期 徒 刑 。犯 前 两款 罪又 有其 他犯 罪行 为 的 ,依 照数 罪 并罚 的规定 处 罚 。国家机 关
工作 人员包 庇 黑社 会性 质 的组织 ,或 者纵 容 黑社会 性 质 的组织 进行 违法 犯罪 活动 的 ,处三 年 以下有 期
徒 刑 、拘役 或者 剥夺 政 治权利 ;情 节 严重 的 ,处三 年 以上十 年 以下 有期徒 刑 。 ”据 此 ,整 个 黑社会 性质
关 键词 :黑社会性质 组 织犯 罪 单位犯 罪 刑法
中图分类号 :D 2 .1 9 41 文献标 志码 :B 文章 编号 : 1 7- 0 0 2 1 ) 6 0 1 - 5 6 2 12 (0 0 0 - 0 8 0
一
、
黑社 会性 质组织 犯罪 与单位犯 罪的立 法排斥
在 立法 上 ,我 国刑法 在黑社会 性质 组织罪 中没有 规定单 位犯 罪 ,但 实践 中 ,黑社 会性 质组织犯 罪
单位犯罪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单位犯罪中若干问题的探讨郭永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长春#$%%%%&摘要’单位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大"也比较复杂的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单位犯罪日益严重"已成为国家公害"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本文从单位犯罪的产生原因)构成)刑法适用和对单位犯罪的治理几方面做以探究(关键词’单位犯罪*产生原因*构成*刑法适用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0,-1!2%%1&%3/%%#4/%$单位犯罪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而言的一种尤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他是指以单位的名义"牟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是指由单位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虽然在学术界对单位犯罪的定义有着细小的差别"但其实质与内容是相同的(我国刑法上所讲的单位犯罪"并非专指民法上严格意义的法人"而是泛指法人和非法人的社会组织犯罪"以区别于个人!自然人&犯罪(一)单位犯罪产生的原因单位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一种比一般经济犯罪更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之所以产生单位犯罪"有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主客观因素和多层次的原因系统"同自然人犯罪的产生既有共同的根源"又有特殊原因(#5经济体制形态的变革是单位犯罪产生的经济根源建国初期"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经济发展缓慢"国营和集体企业只是作为政府行政附属物存在"还不能够直接参与民事流转"其他组织更无法进入经济领域"单位犯罪没有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6政企分开7) 6两权分离7的企业政策出台"单位不断发展壮大"其收稿日期’2%%1/%-/##作者简介’郭永智!#,10"##/&"男!汉&"四平"硕士主要研究经济刑法(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活动愈加频繁和活跃"单位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中进行产生交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组成形式"一些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往往在通过合法途径不能满足自身欲望时"就不惜违法犯罪"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成为一种危害十分严重的社会腐败现象( 25市场经济的消极性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激烈的市场竞争刺激人们对金钱"利益占有欲恶性膨胀"同时也深入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政务活动"这种占有欲成为分利集团性质的单位采取非法手段攫取非法利益"走上经济犯罪道路的原动力"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单位不甘于合法经营致富"以追求最大利益和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甘愿冒违法犯罪的风险(这种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正是单位犯罪产生的直接根源($5对单位犯罪打击不力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对单位犯罪查处不严)惩罚不力的现象一直存在"一些人思想上对单位犯罪的危害性)危险性及对其依法打击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单位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进而导致人们在外部的立法和内部的思想意识的双方面对单位犯罪认识不足"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单位犯罪日渐增多的不良后果(35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与失控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尚未健全"工作中的漏洞与经验不足"给了单位犯罪以可乘之机(如在一段时期产生了大批的一无资金"二无场所"三无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四无供货能力和履约条件的6皮包公司7"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这些管理上的欠缺"使单位犯罪成为可能(二)单位犯罪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四个构成要件!一&单位犯罪的主体#5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4#单位犯罪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应受处罚性#首先$单位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损害#自改革开放以来$单位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下$凡是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自然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例外$事实上$单位犯罪比自然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要大得多$决不能予以忽视#其次$单位犯罪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既某一个人或单位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随着经济政治形式的巨大变化$单位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越来越猖獗$对我国社会建设和稳定极为不利#再次$单位犯罪具有应受处罚性#所谓应受处罚性$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违法必究$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例外$正如我国宪法第%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单位犯罪应受处罚即承担刑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这一概念的范围要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大型企业下属单位或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应当注意$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均可以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负刑事责任#*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具备主观罪过不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主观罪过与自然人犯罪的主观罪过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有其自身特殊性和复杂性$个人犯罪主观罪过直接从犯罪者行为中体现出来$而单位犯罪则是通过其决策机关成员及其责任人员体现出来的#在单位这一系统中$支配单位行为的是其决策机关$单位决策机关的决议就是单位的意志$单位的意志由其代表人付诸实施$代表人的行为在构成上是直接归属于单位$其直接责任人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行为的主观罪过也就表明了单位本身的主观罪过$他们此时不是作为个人去实施犯罪$而是代表法人思考和行动$因而他们此时的犯罪主观罪过绝不是个人意义上的犯罪主观罪过#此时$要查明单位犯罪主观罪过$必须从代表单位的自然人着手$只要查清了他们主观罪过的内容和形式$也就查清了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的内容和形式#*三+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犯罪#首先$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的主管人员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他们在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和意志直接体现单位的行为和意志#单位的主管人员可以是一人或多人$关键是看这些人在职务活动中是否表达单位的意志#从具体实施犯罪来讲$单位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挥$批准$授意或认可进行犯罪的人$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积极把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人员#其次$单位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是在职务活动中进行的$否则不能视为单位犯罪#所谓职务活动$就是指单位机关主管人员及其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条例规定以及单位决定从事各种业务活动的总称$如果上述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的犯罪$是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再次$单位主管人员及其责任人员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并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犯罪才是单位犯罪#以单位名义就是指单位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实质上代表单位$并不一定要求这些人公开表明他们代表自己所在的单位$只要实质上代表本单位就应视为以单位的名义#仅以单位名义还不足以构成单位犯罪$还必须是为单位利益$如果不是为单位利益$尽管以单位名义也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四+单位犯罪侵害的客体单位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这些社会关系为单位犯罪所侵害$必将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受到各面巨大的损失#而且$事实表明$这种损失往往大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的后果的严重性由此可见#,-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0+三!单位犯罪的刑法适用刑法是针对犯罪者使用的一种严厉的法律制裁"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也必须适用我国刑法予以打击#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不同的处罚体制#单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总之"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如刑法第$%$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条妨害清算罪"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双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双罚制#在双罚制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单罚制和双罚制相比较"双罚制更为科学#这是因为"单位是一个有整体性和组织性的主体"因而他应当对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将这个责任推卸或转嫁给他人"因此"作为刑事责任的必然后果的刑罚"也就应当加诸单位本身#同时"单位毕竟是自然人的组合体"自然人是单位存在的基础"因而"既然把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认定为单位的整体行为"把他们的决定!决策视为单位意志的表现"并且这些人也有权具体实施这些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将这种刑事责任全部推脱或转嫁到单位身上#对单位施行双罚制"能够反映社会对单位犯罪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评价"有利于遏止犯罪#四!对单位犯罪的治理在单位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加强打击力度"制止单位犯罪#’$(完善立法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予以明确化#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处罚只有无限额罚金一种形式"根据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刑法的规定必须符合明确性的原则"包括罪之确定和刑之确定#由此出发"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绝对不确定刑是禁止的#’)(加强对单位的管理#首先"对单位!组织的成立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批"依法规范各类单位的经营范围#其次"加强党政机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单位在宏观上的指导和监督"这样就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遏制和减少单位犯罪的发生#再次"加强单位自身建设!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对有能力的单位应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一方面帮助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依法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免遭经济损失*最后"加强新闻舆论!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将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参考文献+$,赵秉志"刑法学+-,.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000.+),高铭暄"刑法学+-,.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001.+2,刘白笔"法人犯罪论+-,.北京/法律出版社"$00).+3,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442.56789::;8:9<6=>?<9@?A96<B=97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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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探讨[摘要]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的较大差别,使得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显得尤其复杂。
文章仅就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做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单位;自然人;共同犯罪一、单位与几类特殊自然人主体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这里的“二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单位可以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基本上得到了刑法学界的普遍认同。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自然人主体能否与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仍然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
(一)单位与单位外的特殊自然人主体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单位外的自然人是指单位以外的,与单位无职务牵连的自然人。
①1.单位与单位的上级主管领导能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为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本罪的主体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领导指使这些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标准,或者明知这种情况而放任不管。
此时,上级主管领导与这些单位能否构成共犯?笔者认为,如果上级主管领导利用职权强令、命令、胁迫单位参与犯罪或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教唆、协助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形,应当认定上级主管领导与单位构成共犯;如果上级主管领导仅仅是因为管理过程中的把关不严或监督失职而助推了单位犯罪,且未获取相关利益的,则因其并不具有共犯故意而只能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论以玩忽职守等罪,而对单位则应以该罪处罚,即二者不构成共犯。
另外,《刑法》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2款: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这款可以看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但如果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第1款行为的,上级部门与下级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共犯关系?笔者认为,本罪立法者是要将“上级部门强令”这种行为规定在本罪之中,但并不排除这种强令之下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因此二者是共犯关系,构成本罪的共犯。
2.单位与委托代理人能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一般的民法原理,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在单位的授权范围内,以单位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其法律后果通常由委托人即单位负责;而如果其代理行为超越单位的授权范围,则其法律后果应当由代理人承担。
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单位犯罪问题
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单位犯罪问题摘要:本文从定罪量刑的视角,分析了单位犯罪在对单位定罪标准上存在高于和等于自然人定罪标准的两种模式。
对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又有四种情形。
关键词:单位犯罪;定罪量刑;自然人;双罚制一、单位犯罪概述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就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1)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
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个别的单位犯罪未采用双罚制,而实行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如《刑法》第 125 条、第 128 条、第 153 条、第150 条、第 211 条、第 220 条、第 231 条、第 346 条等。
但相关条文并没有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作出明确的不同规定。
但是,我国刑法中相关犯罪的定罪标准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的,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实际是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一)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高于自然人犯罪。
如《刑法》第 175 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2 倍;《刑法》第 188 条规定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3 倍;《刑法》第 192 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5 倍;《刑法》第 224 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个人诈骗数额在 5 千元至2 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数额在 5 万元至 2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10 倍;《刑法》第 194 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个人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单位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20 倍;《刑法》第 225 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其中个人违法买卖外汇数额在 20 万美元以上的、单位违法买卖外汇数额在500 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单位犯罪的起点是自然人犯罪的起点的 25 倍。
毕业论文题目
毕业论文题目1、论共同犯罪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3、论我国刑法中的株连犯下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下8、论过失危险犯9、犯罪终止研究10、间接正犯探析11、论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12、论单位犯罪自首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14、论持有型犯罪15、论我国刑法中的转变犯下16、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7、论我国刑法中的非政府犯罪行为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1.暴力犯罪研究2.毒品犯罪研究3.网络犯罪研究4.计算机犯罪研究5.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预防对策6.家庭暴力的原因及法律对策73职务犯罪研究7.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掌控8.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9.论我国刑法中的充公财产刑10.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1.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12.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13.论褫夺政治权利的健全14.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15.投案自首制度比较研究16.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论玩忽职守罪2.内幕交易罪研究3.信用卡犯罪研究4.侵占罪研究5.学说存有非政府犯罪的环境治理对策6.青少年犯罪研究7.职务过失犯罪研究8.论单位犯罪主体9.我国刑法减刑制度适用于对象研究10.论我国刑法中的数额犯11.论片面共同犯罪12.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3.论刑罚个别化14.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行为15.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捷”含义探析16.论假想防卫行为17.逆防御若干问题研究18.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9.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维护20.论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1.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辞典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3.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4.法学论文题目大全5.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单位犯罪基本问题
单位犯罪基本问题摘要:单位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具体形态,着眼于我国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首先简要回顾了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现状,其次阐释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再次论述了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最后就单位犯罪的刑罚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单位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Abstract:Thepaperismainlyabouttherelevantrulesaboutunitcrimes.Itfirstr eviewsthepresentstateofenactinglawsabouttheunitcrimesinourcou ntry,secondlysketchsouttheconceptionofunitcrimes,thirdlydisco ursestheelementsforunitcrimesandlastlyproblemsaboutcrimiballa ws.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为法人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
我国1979年刑法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之所以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单位犯罪,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需要并借鉴了国外立法中优秀成分的结果。
英美法系国家较早地规定了单位犯罪,英国于1842年伯明翰与格劳赛斯特案中,法人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定罪;随之是大陆法系国家。
单位犯罪的规定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此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些刑法修改补充规定中,先后又规定了几十种单位犯罪。
这些规定确定的是一些具体的单位犯罪,具有分散的特点。
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中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实是立法中的又一大进步。
下面试围绕单位犯罪就其相关概念、构成要件和刑罚等内容作一论述。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单位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具体形态,先来讨论一下犯罪问题。
对单位犯罪主观方面若干问题的探讨
2006.11法制与社会对单位犯罪主观方面若干问题的探讨□鲍祥靳真文(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单位犯罪在我国现阶段呈现出明显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单位犯罪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在中国现实情况下要正确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单位犯罪案件,就必须对单位犯罪有一个明确的再认识。
关键词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单位犯罪意志来源单位共同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79-02一、问题的提出《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可以作为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法定概念。
单位犯罪是作为我国《刑法》规制一种法定犯罪种类,单位犯罪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单位犯罪也呈现出不同的趋势,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种组织形式的经济团体的出现并被国家允许,使得《刑法》关于单位犯罪规定的适用有时显得十分困惑,所以我们必须对单位犯罪作深入探讨,明确单位犯罪的一系列问题。
二、单位犯罪的意志来源(一)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犯罪的意图与动机两个因素。
其意图包括故意与过失:单位犯罪的故意是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而构成犯罪的一种罪过形式,单位犯罪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可以表述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法人成员,在法人意志支配下,以法人名义和为法人利益,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法人故意犯罪”。
单位过失犯罪也有两种,一是单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过失,二是单位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可以表述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法人成员,违反法律对法人的规定或不履行法人应尽的义务,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法人过失犯罪”。
单位犯罪相关问题浅析
、
即便存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意志丧失的情况 , 也不能一概地 认为是 自然人犯罪。实际上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 自然人 外还可 以由法人构成 , 故在上述情况下, 也可能 由法人股东构成单位
犯罪 。
单位犯罪的行为, 并且这种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 同时, 在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最主要的特征是必须由集体决定或单位 负责人决定实施, 体现单位意志 。此外 ,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 包括 了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麓行为, 二者紧密联 系, 缺一不可 ( ) 四 单位犯罪的客体 单位犯罪侵犯的客体, 可以是多种社会关系。如公共安全、 社会 主义经济秩序 、 社会管理秩序、 财产权利 、 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等 , 凡是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追求 自己的经济利益 , 在从事商品经济活动 或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活动过程中, 可能被其侵犯的各种具体的社会 关系, 都可 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客体 。 二、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我国新《 刑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单位犯罪 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 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新 硎 法》 ” 确立了对单位犯罪的两 罚制, 这是符合世 界立法潮流的。 然而单纯采用两罚制不能适应单位 员构成共 同犯罪。综上所述, 在坚持单位犯罪独立责任的立场下 , 结 犯罪的复杂情况, 因此新‘ 刑渤 第三十一条规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 合具体情形, 对单位实旌的“ 非单位犯罪” 的情形可 能分别出现成立单 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这表明我 国刑法在确立两罚制为单位犯罪 位成员犯罪、 , 不构成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三种不 同的处理结果。 的基本处罚原则的同时, 还采用单罚制作为补充。 因为有些单位犯罪 参考文献: 不宜采用两罚制,只能采用单 罚制 。根据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的规 f】 l 赵秉志. 刑法基础理论探索 . 北京: 法律 出版杜 .0 1 20 . 定, 我国所采用的单罚制是只处 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亦即 1l 2 惫国, 牛克乾.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梅—“ 新复台主体论” 之提倡. 法学研究.0 3 20 单罚制下的转嫁制, 代罚制没有为我国刑法所采用。 单位犯罪多为经 (】 4 济犯罪 , 财产刑即可达到处罚单位犯罪的 目 因此, 的, 我国刑法对单位 【 赵星 . 3 】 单位犯罪中的个人责任理论初探. 法论丛 .0 1 ) 政 20( . 2 [ 卢勇 . 4 】 单位成员行为的双重性与单位犯罪 . 华东政法学 院学报 .9 94 19 () 犯罪仅规定罚金一种刑罚。 f】 5杨毓显. 单位犯罪主体之疑难问最新探 . 术探索 .022. 学 20() 三、 单位犯罪的其他相关问题 【1 6 宫为所. 一人公司刑法地位探悉. 广西敢法 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0 22 2 0 () 立足上述对单位犯罪的一些基本认识 , 结合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 【 疆兆余 . 7 】 一人公司犯罪主体及其司法 认定 . 检察日报 .0 60 -6 2 0 -32 .
试论单位走私犯罪的若干问题
其他货物、 品; 内海、 物 在 领海、 界河、 界湖运输、 收 购、 贩卖国家禁止 、 限制进出口货物、 品, 物 没有合 法证 明 , 情节 严重 的行 为 【l 2。
笔者认为 , 单位走私犯罪须满足 以下 四方而 的构成要件 : ( 单位的主体资格 一) 单位的主体资格 , 即依法设立的公 司、 企事业 单位 、 机关、 团体等。这里公司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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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卷 5
总第 6 期 0
广 东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 R A OU N LOF GUA l Do I F D o & T NIE S T G G l I A VU V R IY
20 年第 4 06 期
No 4. 2 0 . 06
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解释>进 )
步 明确 了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如何准确理解 单位走私犯罪 以及认定其 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 都 是值得探讨 的。
一
而组织其生产与经 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我国< 公 司法> 规定 , 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
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 【 关键词】走私犯罪;单位犯罪;混合走私
【 中圈分类号】D61 【 F1 文献标识码】B 【 文章编号】1 8 96 2O)0— 00 0 0 —74( 6 4 05— 6 0 0
19 97年< 法> 刑 第三 十条规定 :公 司、 “ 企业、
胡 平: 试论单位走私犯罪的能否成为走 私犯罪 的 主体 资格存 在质 疑 。虽然 说若 干个 中央 文件 规定 机关不得从事经 商活动【 , 4 但现行< J 刑法) 第三十 条 规定 单位 犯罪 的条 款 中则 明确包 括“ 关” 机 。笔 者认 为中央文件规定“ 机关” 不得经商并不影响其 成 为走 私犯罪 的责任 主体 。 国家机 关实施 走私 犯 罪活动的, 应按照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 于有些单位在 申请公司登记时有使用虚假证明文 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 欺骗公 司登 记 主管 部 门 , 得 公 司登 记 的 , 公 司 发 起 取 或 人、 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 实物者未 转移财产权 , 虚假出资 , 或者在公 司成立后又抽逃 其出资等情况虚假注册的, 是否 以单位犯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 虚假注册的单位 , 其在成 立之初就不具备单位的主体资格 , 扰乱 了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 , 其主体资格不合法 , 不符合上述 的单位走私犯罪的主体构 成要件 , 所以对有证 据 证明是虚假注册的单位进行 的走私行 为 , 不能以 单位走私论处 , 而应认定为个人走私更为妥当。 ( 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 , 二) 该单位设 立 不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以单位 名 义 实施 走 私 犯 罪 , 单 位 设 立 不 以 该 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就是说 , 以公司、 企业事业单 位、 机关 、 团体 名 义 实施 的走 私 犯 罪 , 以单 位 名 如 义对外组织货源、 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以单 位名义报关等 。如果不是 以单位名义 , 而是以个 人名义实施 的, 就不能认定 为单位犯罪。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 解释) 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犯罪 “ 活动 而设 立 的公 司、 业 、 业 单位 实 施 犯罪 的 , 企 事 或者个人设立公 司、 企业、 事业单位后 , 以实施犯 罪为主要活动的,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是否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 活动, 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 为的次数 、 频度 、 持续 时间、 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 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 关总 署关 于 办 理 走 私 刑事 案 海 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 < ( 意见> )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依照< 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 , 个 人 为进行 违法 犯罪 活 动而设 立 的公 司 、 业 、 企 事 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或者个人设立公 司、 企业、 事 业单位后 ,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以单位犯 不 罪论处。单位是否 以实施犯罪 为主要 活动, 应根 据单位实施走私行 为的次数、 频度、 持续时间、 单 位 进行 合法 经营 的状 况等 因素 综 合考虑 认定 。 那 么“ 人 为进 行 违 法犯 罪 活 动 而设 立 的公 个
单位犯罪问题的年度报告(刑法学新动向)
单位犯罪问题周建军*翁小平**单位犯罪问题是2007年的重大刑法理论问题。
一方面,本年度的刑法学年会将“单位犯罪基本理论研究”列为三大议题之一,其年会论文集还刊发了关于单位犯罪问题的论文77篇。
另一方面,延续2005年修正《公司法》、《证券法》以来对法人犯罪(尤其是公司犯罪)的重点关注,年会之外的研究热度继续攀升。
2007年,出版单位犯罪专著一本,期刊网上还检索到相关论文49篇。
统观全年的单位犯罪研究,无论单位犯罪概念、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人格、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基本理论,抑或单位累犯、单位共犯、单位自首、单位立功等前沿问题都得到了进一步的阐述。
其研究规模远超往年,研究力度大为加强。
一、单位刑事人格的厘定单位犯罪的存在性、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主体的类型、结构、范围等都属于单位刑事人格问题。
由于新《公司法》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一人公司的刑法地位也引起了刑法理论界的大探讨。
(一)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对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向来就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
有论者考察了中外的单位犯罪制度,从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法人超越说等各个角度展开了对法人本质的研讨,发现西方国家刑法规定的法人犯罪仅限于公司、企业犯罪,不包括国家机关。
在既没有西方国家的理论可以借鉴,也没有很好地进行事先理论研究的情形下,我国刑法第30条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存在着严重的理论缺乏。
即便是实践的层面,丹东、烟台、海南汽车走私案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受贿案都没有追究相关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本身也说明其规定并非必要,可操作性也差,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妥当性值得怀疑。
因此,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弊大于利,刑法第30条中的“机关”一词以取消为好。
①另有论者从解释论的角度提出,要尽量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让解释的结论尽量合乎一般的正义。
针对国家机关不宜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主张和刑法第30条之间的矛盾,细致地分析了司法实践的四种路径选择:第一,由于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不包含国家机关,当然排除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二,在理论上对于国家机关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从刑法解释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此类犯罪不宜解释为单位犯罪②;第三,对于刑法中只笼统规定“单位”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的条文,都可以该条文没有明确将国家机关规定为该罪犯罪主体为由,否定国家机关成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诉讼管辖问题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DERN ENT ERP S RI E CU【 . TURE
NO.4, 0 2 2 09
( u ltey O 16 C mu i t . ) av N 3
单位犯罪 的诉讼管辖 问题
孔 盼 盼 ,唐 贵金
( 南京 大学法 学院 ,江苏 南京 2 0 9 ) 1 03
摘 要: 自我 国18年 确定单位犯 罪以来,我 国关于单位犯 参照 ,则 案件 就 陷人 了无 管辖 的尴 尬境 地 。 97
罪的研 究就 集 中在 刑 法理 论 的 研 究 和 刑 事 立 法 方 面 ,而 对 于单
位 犯 罪诉 讼 程序 问题 的研 究 则 出现 了冷 场 的局 面 。这 就 造 成 了
这些学说都各有各 的优点 同缺点 ,在实际的操作中对于单 罪案件一般不适用 自诉。但对 于公诉案件学者的观点也不一致 , 位犯罪 案件 的管辖有一定 的借鉴作用 ,不过相对而言 ,案件性 有 的学者认为凡是单位犯罪 案件都有人 民检察 院统一管辖。有 质标准说因为简单明了而得到较多的适用。 的学者认 为应 由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能分工管辖 ,但 二、地域管辖
3 .单 位 性质 标 准 说 。此 观 点认 为可 以根 据 单位 的性 质 来划 分公 检两 家 对 单位 犯 罪 的 管辖 分 工 ,即检 察机 关 管辖 国有 公 司 、
我国在单位犯罪问题上刑法和刑事诉讼 法的失衡 。从 而导致 了 企业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人 民刚体的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 在 司法实践 中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无章可循 、无序运作 ,文章对 管辖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犯罪案件。 单位 犯 罪的 诉讼 管 辖 问题进 行 了探 讨 。 4 .管理 职 能性 质 标 准 说 。 即按单 位 是 否有 国家管 理职 能 的 关键词 :单位犯罪;刑事诉讼法 ;诉讼管辖 标准来划分单位犯罪管辖 。具体说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带
(完整版)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
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了社会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加剧,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对此反应,并将其犯罪化。
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事实相关问题,意见不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
这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它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却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研究和确定的问题。
本文拟在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包括单位的定义、单位的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如: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关键词:单位特征单位犯罪范围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便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在总则中专辟一节即总则第2章第四节第三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分则中规定的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96个,罪名多达121个,占全部罪名的29%强。
可以说,关于单位不法行为之犯罪化已完全为立法所肯定。
不过,纵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持异议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并未完全平息争论,而且关于组织体(单位)犯罪理论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
组织体犯罪理论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本文仅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界定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
论单位犯 罪的刑事处罚 问题
黄 烨
(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杭州 3 0 1 ;象山县人民法 院,浙江 象山 35 0 ) 10 8 1 70
摘 要: 单位犯罪是和 自然人犯罪相对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却没有就单位犯 罪的刑罚适用方面作 出与单
位犯罪相应的特别的规定。 文章以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刑事处罚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为切入点, 重点就完善问题提出
能对单位的活动进行 限制 , 更不必谈取缔单位实体 。 三是数
额限度无标准 。 刑法 关于罚金数额限度 的规定采用得是无限 额罚金立法方式。由于无限额罚金没有数额的上、下 限 在 司法实践中法官依据 自由裁量权极易 出现尺度不一、 量刑畸 轻畸重的现象,从而违背了“ 罪刑相适应” 的原 则 , 损害了刑 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影响了罚金刑惩戒作用的发挥 。( ) 3
我 国刑罚体系中只处于附加刑的地位 , 这便 导致它在实践中
我国 17 9 9年通过的旧刑法没有涉及单位犯罪问题 ,因
为当时在现实 生活 中还不存在单位犯罪这种社会现象 。 n19 】 7年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相互照应地对单位犯罪加 以 9
规定。 3 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 “ 第 1 单位犯罪的 ,
对单位成员处 罚存在 的缺陷 。 表现为对 单位成员的处罚规定
杂乱而又模糊。( )针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配套制度的缺乏。 4
自然人规定何种形式的罚金, 对单位都只规定无限额罚金。
我 国刑罚也规定了对罚金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或分器缴
现行刑法关于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 除规定单位犯罪的定罪与 处罚原则外 , 没有规定其他总则性 的条文 , 比 自 对 然人则有 较全面的刑罚配套制度 。 例如 自然人的 自 首立功制度、 缓刑 制度、时效制度等等。
论单位犯罪在实践中的弊端及其对策单
论单位犯罪在实践中的弊端及其对策单单位犯罪指的是在企事业单位中,个别员工或者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造成的危害性行为。
单位犯罪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单位犯罪对企事业单位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
一旦发生单位犯罪,不仅会引起公众的质疑和不信任,还会使企事业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可能导致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流失,对单位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其次,单位犯罪会导致员工的士气低落和工作动力不足。
当员工看到单位发生犯罪行为时,会由于恐惧、不满和不信任等情绪而受到影响,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会大幅下降,进而影响到单位的整体运营。
再次,单位犯罪带来的是严重的经济损失。
单位犯罪往往涉及贪污、受贿、财务造假等行为,这些不法行为使得企事业单位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尤其是在金融行业和高科技行业,这些经济损失对单位的发展和经济实力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如何解决单位犯罪带来的弊端呢?以下是几点对策供参考:首先,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通过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流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其次,加大对单位犯罪的惩处力度。
对于单位犯罪行为要严惩不贷,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及行政责任,对涉案企事业单位进行相应罚款、降级处理或撤销等处罚。
同时,增加对单位犯罪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单位犯罪行为,确保单位的法治和安全稳定。
再次,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
单位犯罪是一个大系统性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
广大媒体要加强对单位犯罪的曝光力度,通过报道典型案例和举报渠道的设立,增加对单位犯罪的发现和揭露,形成对单位犯罪的高压态势,提高单位犯罪的风险成本。
最后,建设法治社会,提高法律意识。
在整个社会中,必须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尊重,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法治的氛围,从而减少单位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单位犯罪处罚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单位犯罪处罚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企业作为经济的基本单位和主要的财富创造者,
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一些企业贪污、腐败、非法经营
等犯罪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适当的针对
企业犯罪的处罚以及治理问题,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讨单位犯罪的罪行特征、处罚问题、防范治理措施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等方面的问题。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进行综合性研究和探讨。
四、预期研究结果
通过对单位犯罪处罚问题的研究,预计可以揭示出单位犯罪的特征及其危害,探究当
前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不足之处、及相应的防范治理措施。
同时,本研究还将分析单
位犯罪处罚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及相应的解决措施,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实践意义。
五、论文结构
本文的结构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选题背景和意义,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第三
部分为单位犯罪的特征及其危害,第四部分为单位犯罪处罚问题及防范措施分析,第
五部分为结论和建议。
对《刑法》第285条规定若干问题研究
对《刑法》第285条规定若干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范围的普及扩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以及利用计算机进行各种刑事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
这对国家安全、公务活动等构成了严重威胁,也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因此,加强新形势下此类犯罪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对于有效遏制和准确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刑法》第285条规定的立法完善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刑法》,第285条仅规定了新增加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个罪名。
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显然,当时立法的目的旨在通过严厉打击非法侵入国家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切实保障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系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然而,立法的进步与完善需要司法实践的检验与助推.《刑法》第285条规定的立法完善亦是如此。
自1997年以来,该条规定在回应社会形势发展和司法实践要求方面,已适时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和调整。
主要为:(一)扩大了保护对象。
1997年《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保护对象和范围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等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但随着信息社会发展、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和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日益增多,该罪的保护对象和范围显得过于狭窄,明显与社会发展要求和计算机应用现状不相适应,且不利于有效遏制和惩处计算机犯罪。
因此,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对该条规定作出了必要修正,分别将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该条的第2款、第3款规定一并入罪,从而扩大了刑法的保护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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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单位犯罪问题
所谓单位犯罪,就是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为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而且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这些特定的社会组织体。
单位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也同样离不开犯罪的这一本质特征。
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些特定的社会组织体对刑法所保护的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范围一般主要存在于国家的经济流通、社会管理和行政管理等领域。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为法人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只规定自然人可成立犯罪,没有规定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逐步实施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的问题被提了出来。
为了打击包括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在内的单位犯罪,1987年的《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工具和违法所得。
”这是我国首次规定单位犯罪的问题。
此后我国陆续规定了一些其他种类的单位犯罪。
1997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所谓单位犯罪,就是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至此,我国系统的规定了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即“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上述犯罪概念表明,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是一个坚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实质特征与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形式特征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可以说,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概念涵盖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所以,我国的单位犯罪同样具备下面几个特征:就单位故意犯罪而言,
是否一定要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对此,有观点认为构成单位犯罪必须以此为主观要件。
还有观点认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这样一种心理事实,单位犯罪的决策机关在决定某一事项时,虽然认识到该事项违反法律规定,但在为单位谋利的狭隘动机驱使下,仍然决定实施这一行为,而直接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成员,也不是出于个人私利。
尽管为单位谋取的非法利益可能使其全体成员分享,但核心是为单位本身或者说为单位整体谋取非法利益,否则,就不成其为单位犯罪。
笔者认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要件。
就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而言,大多数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但有些单位故意犯罪的成立并不需要有谋利的目的,如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因此,将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作为单位犯罪的要件,将放纵一部分的单位犯罪,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2][][]单位犯罪是否一定以本单位的名义笔者认为单位实施犯罪行为不一定都用本单位的名义,因为首先有些单位犯罪并不需要什么名义就可以实施,其次有些单位犯罪为了使犯罪更加隐蔽,往往隐蔽自己的单位名称,对外没有什么单位名义。
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
最后有些单位犯罪不是以自己单位名义实施,相反却是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即使是用单位的名义实施,但如果违法所得由
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同样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非所有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
单位犯罪是否必须在“职务活动或业务范围内”实施。
对此,有论者认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必须与自己的业务活动相联系,超出单位业务范围,或者与单位业务活动无关的行为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
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一种犯罪是否可以由单位来实施,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可以是单位犯罪。
但从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也并非必然与本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或者必须是在单位业务范围内。
不可否认,有些单位犯罪可能与本单位的业务有关,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但有些犯罪根本与本单位业务活动风牛马不相及,例如,单位组织淫秽表演罪,怎么能说这种犯罪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呢?而且在实践中,虽说单位的权利能力限定在业务范围之内,但单位超出业务范围之外的活动也并非一概无效。
因此,将单位犯罪限定在职务活动或业务范围内实施明显地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单位犯罪行为的主体究竟是法人还是单位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法人说与单位说。
法人说认为,法人与自然人是相对应的一对概念,它并非一类真正的人,而是依法建立或是法律拟制的类似于自然人的一些具备行为能力的人,用法人定义更符合该类犯罪主体的一些本质特征,具有科学性。
其次,非法人单
位犯罪比较少见,法人定义基本可概括该类犯罪的全貌。
最后,用法人定义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便于操作和司法执行。
单位说认为,法人无法概括当前单位犯罪的全貌,使一些单位逃避法律的制裁,并且法人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理论概念,许多国家立法也采用法人的说法。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中存在单位与自然人的双主体。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应确定为单位。
首先,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要求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只能是公司等法人或其他合法存在的非法人组织。
就单纯从字面解释而言,自然人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具备这一条件或资格的。
其次,如果承认自然人也是单位犯罪的主体也就是在事实上承认了单位犯罪实际上是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
然而在单位犯罪中,单位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等单位成员的行为应视作单位的行为。
单位是拟制的人,其意志只能通过具体的个人行为来体现,而不能脱离个体单独存在。
因此,在单位危害社会的时候,不存在单位与单位成员共同犯罪的情况。
如果单位与其内部的自然人共同犯罪,自然人则必须是以独立的个人身份并且是为牟取个人非法利益,如果其以单位成员身份参与犯罪,则不属于共同犯罪。
因此认定单位与其内部自然人共同犯罪,该自然人必须既有单位犯罪的故意,又有个人犯罪的故意。
这种共同犯罪一般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不是以单位成员的身份而是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且为了个人利益而与单位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
如某甲是某公司的职员,他预谋从香港走私一批外烟进口,但资金不足,便与公司经理商定,由公司提供贷款,走私违法所得,双方按四六分成。
某甲走私后,非法牟利100万元,某甲得40万元,公司分得60万元。
某甲与公司就成立走私罪的共犯。
其二,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与单位的整体意志相吻合,且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以单位成员的身份,为牟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犯罪。
如某企业职工王某见自己的企业不景气,便向单位领导建议,由企业出资800万元,他自己筹集500万元,由他负责从国外走私香烟在境内销售,所得利益由企业与他个人均分。
企业决策机关经验就决定,同意王某的建议并立即筹款实施。
如前所述,此种情况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单位内部的一员,王某实施的犯罪应构成单位犯罪;另一方面,王某具有为自己牟利的目的,他的行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应当肯定这是王某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
总之,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机构的,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等单位,而不是法人或单位与自然人的混合主体。
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
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不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