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17)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 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机电)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 同一母线端的; (机电)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 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 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 的。
第七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 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 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八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 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 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 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全涵盖)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隐 患排查治理)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 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 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通风)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采煤、掘进)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令)
兴安煤矿
2017年9月24日
第一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 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 10%的;(采煤)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 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 头下山”开采的;(采煤)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通风)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黔安监煤矿〔2016〕7号文关于转发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2017
■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齐全有效;
■ 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 3.不存在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
■ 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 二、等级设定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为最高级
■ 4.巷道水沟误差应符合以下要求:中线至内沿距 离-50mm~50mm,腰线至上沿距离-20mm~ 20mm ,深度、宽度-30mm~30mm,壁厚10mm
■ 内在质量
1.锚喷巷道喷层厚度不低于设计值 90%(现场每 25m打一组观测孔,一组观测孔至少 3 个且均匀布置)
■ 2.光面爆破眼痕率符合以下要求:硬岩不小于 80%、 中硬岩不小于 50%、软岩周边成型符合设计轮廓;煤 巷、半煤岩巷道超(欠)挖不超过 3 处(直径大于 500mm,深度:顶大于 250mm、帮大于 200mm)
■ 3.安全风险管控 (1) 内容要求 a.建立矿长、分管负责人安全风险定期检查分析 工作机制
■ b.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机制,将安全 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指导生产计划、作业规 程、操作规程、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救援 预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和完善 c.重大安全风险有专门的管控方案 2 现场检查 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执行煤矿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公告警示
■ 3.事故隐患治理 1 分级治理 a.事故隐患实施分级治理 b.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 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 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 (2) 安全措施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对 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 专人现场指挥和监督,并设置警示标识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最新版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系统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1.煤安监行管﹝2017﹞5号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
1.煤安监行管﹝2017﹞5号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D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1. 自评申报。
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检查初审。
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3. 组织考核。
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目录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地质保障 (10)第三编井工煤矿 (13)第一章矿井建设 (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4)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2)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4)第二章开采 (31)第一节一般规定 (31)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4)第三节采掘机械 (45)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9)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0)第六节防止坠落 (51)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2)第一节通风 (52)第二节瓦斯防治 (65)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3)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4)第一节一般规定 (74)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79)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2)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85)第一节一般规定 (85)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88)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89)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0)第六章防灭火 (91)第一节一般规定 (91)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95)第七章防治水 (102)第一节一般规定 (102)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05)第四节井下排水 (109)第五节探放水 (111)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14)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14)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20)第三节井下爆破 (122)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1)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1)第二节立井提升 (146)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52)第四节提升装置 (160)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68)第十章电气 (169)第一节一般规定 (169)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7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76)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77)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80)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82)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 (184)检查、维护和调整 (184)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8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87)第一节一般规定 (187)第二节安全监控 (188)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93)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94)第四编露天煤矿 (195)第一章一般规定 (195)第一节一般规定 (197)第二节钻孔 (198)第三节爆破 (198)第三章采装 (203)第一节一般规定 (203)第三节破碎 (207)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08)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08)第四章运输 (209)第一节铁路运输 (209)第二节公路运输 (2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13)第五章排土 (214)第六章边坡 (21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18)第一节防治水 (218)第二节防灭火 (219)第八章电气 (220)第一节一般规定 (22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2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2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2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25)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27)加工区安全配电 (227)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28)第九章设备检修 (228)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31)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31)第二章粉尘防治 (232)第三章热害防治 (236)第四章噪声防治 (236)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37)第六编应急救援 (239)第一章一般规定 (239)第二章安全避险 (242)第三章救援队伍 (244)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45)第五章救援指挥 (246)第六章灾变处理 (247)附则 (253)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54)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2017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1、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2、2017年最新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您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百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度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问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务院关答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回罚办法》《煤矿答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扩展资料: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4、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年发布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2017《煤矿安全规程》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煤矿安全规程》(2016)二〇一六年三月页眉内容共享知识分享快乐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4)第三编井工煤矿 (6)第一章矿井建设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2)第二章开采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7)第三节采掘机械 (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25)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六节防止坠落 (2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7)第一节一般规定 (37)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4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4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45)第六章防灭火 (46)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4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0)第七章防治水 (51)第一节一般规定 (5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2)页眉内容共享知识分享快乐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53)第四节井下排水 (55)第五节探放水 (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5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5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60)第三节井下爆破 (6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6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66)第二节立井提升 (7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77)第四节提升装置 (8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86)第十章电气 (87)第一节一般规定 (8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9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9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9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9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9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9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9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97)第一节一般规定 (97)第二节安全监控 (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01)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01)第四编露天煤矿 (103)第一章一般规定 (103)第二章钻孔爆破 (104)第一节一般规定 (104)第二节钻孔 (104)第三节爆破 (104)第三章采装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07)第三节破碎 (10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09)页眉内容共享知识分享快乐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09)第四章运输 (110)第一节铁路运输 (110)第二节公路运输 (1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12)第五章排土 (112)第六章边坡 (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15)第一节防治水 (115)第二节防灭火 (115)第八章电气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1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1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1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1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1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120第九章设备检修 (1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2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22)第二章粉尘防治 (122)第三章热害防治 (124)第四章噪声防治 (12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25)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25)第六编应急救援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安全避险 (128)第三章救援队伍 (12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30)第五章救援指挥 (130)第六章灾变处理 (131)附则 (134)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35)页眉内容共享知识分享快乐第一编总则 (4)第一条 (4)第二十一条 (9)第二编地质保障 (10)第二十二条 (10)第三十三条 (12)第三编井工煤矿 (13)第一章矿井建设 (13)第三十四条 (13)第八十五条 (27)第二章开采 (27)第八十六条 (27)第一百三十四条 (4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3)第一百三十五条 (43)第一百八十八条 (60)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0)第一百八十九条 (60)第二百二十四条 (68)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68)第二百二十五条 (69)第二百四十五条 (73)第六章防灭火 (73)第二百四十六条 (73)第二百八十一条 (82)第七章防治水 (82)第二百八十二条 (82)第三百二十五条 (92)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2)第三百二十六条 (93)第三百七十三条 (105)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5)第三百七十四条 (105)第四百三十四条 (132)第十章电气 (133)第四百三十五条 (133)第四百八十六条 (14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47)第四百八十七条 (147)第五百零九条 (154)第四编露天煤矿 (155)第一章一般规定 (155)第五百一十条 (155)第五百二十条 (157)页眉内容共享知识分享快乐第二章钻孔爆破 (157)第五百二十一条 (157)第五百三十八条 (161)第三章采装 (161)第五百三十九条 (161)第五百五十八条 (166)第四章运输 (166)第五百五十九条 (166)第五百七十三条 (170)第五章排土 (170)第五百七十四条 (170)第五百八十二条 (172)第六章边坡 (172)第五百八十三条 (172)第五百八十八条 (173)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74)第五百八十九条 (174)第五百九十六条 (175)第八章电气 (175)第五百九十七条 (175)第六百二十八条 (182)第九章设备检修 (182)第六百二十九条 (183)第六百三十六条 (184)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85)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85)第六百三十七条 (185)第六百三十九条 (185)第二章粉尘防治 (185)第六百四十条 (185)第六百五十四条 (189)第三章热害防治 (189)第六百五十五条 (189)第六百五十六条 (189)第四章噪声防治 (190)第六百五十七条 (190)第六百五十八条 (190)第六百五十九条 (190)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90)第六百六十条 (190)第六百六十一条 (191)第六百六十二条 (191)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91)第六百六十三条 (191)页眉内容共享知识分享快乐第六百七十一条 (193)第六编应急救援 (194)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六百七十二条 (194)第六百八十二条 (196)第二章安全避险第六百八十三条 (196)第六百九十二条 (198)第三章救援队伍第六百九十三条 (198)第六百九十八条 (19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第六百九十九条 (199)第七百零二条 (199)第五章救援指挥第七百零三条 (200)第七百零七条 (201)第六章灾变处理第七百零八条 (201)第七百一十九条 (204)附则 (205)第七百二十条 (205)第七百二十一条 (205)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7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 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8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 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生产请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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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超强度或者 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0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 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02
04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 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措施的;
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 采取有效措施的;
01
05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 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
统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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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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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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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最新版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017年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3)第三编井工煤矿 (16)第一章矿井建设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第二章开采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第三节采掘机械 (50)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第六节防止坠落 (5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第一节通风 (56)第二节瓦斯防治 (69)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8)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9)第一节一般规定 (79)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4)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7)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第一节一般规定 (9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4)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第六章防灭火 (96)第一节一般规定 (9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5)第七章防治水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11)第四节井下排水 (115)第五节探放水 (117)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20)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20)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26)第三节井下爆破 (128)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8)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8)第二节立井提升 (15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60)第四节提升装置 (170)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78)第十章电气 (179)第一节一般规定 (179)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8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86)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87)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91)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93)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 (195)检查、维护和调整 (19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97)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97)第一节一般规定 (197)第二节安全监控 (199)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205)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205)第四编露天煤矿 (207)第一章一般规定 (207)第二章钻孔爆破 (209)第一节一般规定 (209)第二节钻孔 (210)第三节爆破 (210)第三章采装 (215)第一节一般规定 (215)第三节破碎 (21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20)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21)第四章运输 (221)第一节铁路运输 (221)第二节公路运输 (22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25)第五章排土 (227)第六章边坡 (229)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31)第一节防治水 (231)第二节防灭火 (232)第八章电气 (232)第一节一般规定 (232)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33)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34)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36)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3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40)加工区安全配电 (240)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41)第九章设备检修 (241)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44)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44)第二章粉尘防治 (245)第三章热害防治 (249)第四章噪声防治 (250)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50)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51)第六编应急救援 (253)第一章一般规定 (253)第二章安全避险 (255)第三章救援队伍 (258)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59)第五章救援指挥 (259)第六章灾变处理 (261)附则 (267)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68)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2017《煤矿安全规程》
页眉内容《煤矿安全规程》(2016)二〇一六年三月226页眉内容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4)第三编井工煤矿 (6)第一章矿井建设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2)第二章开采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7)第三节采掘机械 (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25)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六节防止坠落 (2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7)第一节一般规定 (37)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4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4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45)第六章防灭火 (46)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4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0)第七章防治水 (51)第一节一般规定 (5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53)第四节井下排水 (55)第五节探放水 (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5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5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60)第三节井下爆破 (6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66)1页眉内容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66)第二节立井提升 (7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77)第四节提升装置 (8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86)第十章电气 (87)第一节一般规定 (8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9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9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9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9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9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9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9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97)第一节一般规定 (97)第二节安全监控 (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01)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01)第四编露天煤矿 (103)第一章一般规定 (103)第二章钻孔爆破 (104)第一节一般规定 (104)第二节钻孔 (104)第三节爆破 (104)第三章采装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07)第三节破碎 (10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0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09)第四章运输 (110)第一节铁路运输 (110)第二节公路运输 (1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12)第五章排土 (112)第六章边坡 (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15)第一节防治水 (115)第二节防灭火 (115)第八章电气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1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1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1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18)226页眉内容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1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120第九章设备检修 (1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2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22)第二章粉尘防治 (122)第三章热害防治 (124)第四章噪声防治 (12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25)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25)第六编应急救援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安全避险 (128)第三章救援队伍 (12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30)第五章救援指挥 (130)第六章灾变处理 (131)附则 (134)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35)第一编总则 (20)第一条 (20)第二条 (20)第三条 (20)第四条 (21)第五条 (21)第六条 (21)第七条 (21)第八条 (21)第九条 (22)第十条 (22)第十一条 (22)第十二条 (22)第十三条 (23)第十四条 (23)第十五条 (23)第十六条 (24)第十七条 (24)第十八条 (24)第十九条 (24)226页眉内容第二十条 (24)第二十一条 (24)第二编地质保障 (25)第二十二条 (25)第二十三条 (25)第二十四条 (25)第二十五条 (25)第二十六条 (26)第二十七条 (26)第二十八条 (26)第二十九条 (26)第三十条 (26)第三十一条 (26)第三十二条 (27)第三十三条 (27)第三编井工煤矿 (28)第一章矿井建设 (28)第三十四条 (28)第三十五条 (28)第三十六条 (28)第三十七条 (28)第三十八条 (28)第三十九条 (29)第四十条 (29)第四十一条 (29)第四十二条 (29)第四十三条 (29)第四十四条 (30)第四十五条 (30)第四十六条 (31)第四十七条 (31)第四十八条 (31)第四十九条 (31)第五十条 (31)第五十一条 (32)第五十二条 (32)第五十三条 (32)第五十四条 (33)第五十五条 (33)第五十六条 (33)第五十七条 (33)第五十八条 (34)第五十九条 (34)第六十条 (34)226页眉内容第六十一条 (34)第六十二条 (35)第六十三条 (35)第六十四条 (35)第六十五条 (35)第六十六条 (36)第六十七条 (36)第六十八条 (36)第六十九条 (37)第七十条 (37)第七十一条 (37)第七十二条 (37)第七十三条 (37)第七十四条 (38)第七十五条 (39)(二)不得人、物混装。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最新版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最新版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新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新的煤矿安全生产法1、2017年最新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您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百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度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问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务院关答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回罚办法》《煤矿答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这是煤矿企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的档案,另外还需要当地安检部门下发文件法规政策信息。
建议本地的煤炭行业安全单位找一下,另外此类资料每年均需要更新!3、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法看名字就知道是关于安全生产煤炭产业的法律是针对这些年中国现在煤炭安全事故太多而设立的里面有安全生产必须达到的标准,生产流程,记事故后的处理办法罚款及处罚清楚请采纳,不清楚再联系4、新安全生产法的八大高危行业所谓高危行业是指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高,事故发百生率较高,财产损失较大,短时间度难以恢复或无法恢复。
比如地下采煤业、高空作业的行业、爆破业等等!常说的六大高危行业指:知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危险化学品行业、烟道花爆竹行业、民用爆专破行业。
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属金、机械制造。
5、国家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于什么时间正式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新”在哪?1月24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印发。
新标准将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201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煤矿1、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法为了我国煤炭行业发展规范化、法制化,完善我国煤炭法律法规体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安全生产法煤矿扩展资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2、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3、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4、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17年最新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您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百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度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问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务院关答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回罚办法》《煤矿答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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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讨 陕西省某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32人死亡、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31万元。该矿属于违法生产矿井。研 讨问题:对下列人员应追究何种刑事责任?
1、瓦检员石向阳,瓦斯检查不到位,长期空班漏检, 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长期伪造瓦斯报表,且在事故 当班擅自提前升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三、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
2004~2015年全国煤矿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统计
7000
6027 6000
5491
5000
4746
死亡人数(人)
百万吨死亡率(人/百万吨)×1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3080 2004
2810 2005
3758
3215
2040
1485
2630
2433
2002年11月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开始纳入比 较健全的法制轨道。
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
• 2003年以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 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 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在法制、体制 、机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 生产工作。
• 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成立了国务 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三、违法
定义: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 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 制措施
有三种形式: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四、法律制裁
⑴民事制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⑵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劳 动教养等。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国家安监总局统计数据还显示,2015年大部分地区 和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状况基本稳定,煤矿事故和 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2.3%和36.8%。虽然整体上呈现 下降趋势,但特大事故频发,而且危害严重、影响 恶劣、形势非常严峻。
形势严峻:
相对发达国家,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
1、达到法定年龄
款规定,“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分为: 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①已满16周岁(全部刑事责任)
伤或者死亡、强奸、抢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部分刑事责任),
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为规范 4.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
范
二、法律的特性
定义: 违法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社会造 成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 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的行为,是针对人们的行为
,而不是思想。 ② 违法是对社会有危害性或有害的行为。具有危
害性是构成违法的最重要的因素。 ③ 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④ 违法的主体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019年5月8日10时17分
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技工学校
1
教学目的
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严格执 行“三大规程”的自觉性,杜绝“三违” 现象。
目录
第一章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章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 职业病防治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三、违法 四、法律制裁 五、犯罪
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 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 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法律的概念
1.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3.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
中国法律规定,被驱 逐出境的外国人,自 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
年内不准入境。
附加刑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该受 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不同于一般的 违法
五、犯罪
• 犯罪主体 • 犯罪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包括自然 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③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负刑事责任。”
注:
14~18周岁之间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犯罪主体
2、具有责任能力 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辨别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一般认为到了法定年龄就认为具有了责任能力。
特例:精神病患者、聋哑盲人
强调:醉酒的人(我国《刑法》不承认醉酒的人丧 失辨别和控制能力。我国法律不允许以自己行为人 为造成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而作为不 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被抨击为“资产阶级活命 哲学”,企业管理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事故频发 。
• 1970年劳动部并入国家计委,其安全生产综合 管理职能也相应转移。这一阶段政府和企业安全 管理一度失控,1971-1973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 死亡16119人,较1962-1967年增长2.7倍。
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
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 管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行使。
2000年初,在国家煤炭工业局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牌 子,成立了20个省级监察局和71个地区办事处,实行统一垂 直管理。2001年初,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 200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决定》;
• 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 局;
• 2006年初,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 中心
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
1.重、特大事故多发。 2.瓦斯、水害重、特大事故居高不下。 3、煤矿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投入不足,抗 灾防灾能力差。 4、煤矿从业人员结构复杂,综合素质差, 管理落后。 5、重生产、轻安全问题突出。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
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简明 而又全面。“预防”是重心,“ 预”字是关键。
安全生产方针
1、初创时期(1949~1965)
• 1949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提出“煤矿 生产,安全第一”。
• 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安全第 一”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恢复和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 1978~1991年:粉碎“四人帮”后,治理经济环境和整 顿经济秩序,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了较好的宏观环境。 相继出台实施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职工伤亡事 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规。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 会。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
• 1992~2002年:1993年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负责、行 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相 继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 、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调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管理等多 项法规。
• 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 劳动条件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
• 1958 -1961年期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比“一五” 时期增长了近4倍。1960年5月8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瓦 斯爆炸事故,死亡684人,为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矿难。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
2、文革“冲击时期 (1966~1977)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 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和过失。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等。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作为: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实施我国《刑法》所禁 止的行为。如:杀人、抢劫等。
三、违法Βιβλιοθήκη • 案例分析: 大四学生刘海洋用硫酸烧熊事件 被清华大学电机系大四学生刘海洋分别
于2002年1月29日、2月5日和23日用硫酸和 火碱等化学物质烧伤致残了北京动物园的5 只熊,虽被起诉,但是刘海洋却被无罪释 放。
三、违法
案例分析: 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 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 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 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 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 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 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 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 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③体现了人是最宝贵的,职工的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必 须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 。
安全高于生产、大于生产、重于生产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的关系上 ,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 消灭在萌芽之中。 1、事故的发展趋势
隐患——危险——事故 2、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 三、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 四、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 五、如何落实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①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当生产和其它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其它工作 要服从安全。
②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 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