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doc
XX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XX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岗位考核管理办法XX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岗位考核管理办法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严格选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断充实指导教师力量并提高其指导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教师遴选第一条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1.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科学的研究方法。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所在专业的培养业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硕士生指导教师职责。
2. 在本院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具备指导硕士生水平和能力的在岗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副教授任职时间需满三年(计算至招生当年9月1日止,对少数学院急需发展的学科专业遴选导师副教授的任职时间可酌情减少,具体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确定),并保证每年有充足的时间指导研究生,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指导教师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
3.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学科知识,能独立开出所带专业方向研究生的专业主干课程,课程内容能反映该学科的最新进展。
4.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近2年来的科研成果应达到我院科研处有关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标准和人事处有关教师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5.每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只能在一个学科、专业方向上担任指导工作,如学术上确有必要在其他方向担任指导工作的,则该指导教师必须确有相关研究和成果,且能担任实际的指导责任。
第二条指导教师遴选程序1.凡符合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XX 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的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材料。
由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签字同意后统一交研究生部进行形式审查。
2.初审通过者的《申请表》由研究生部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复核。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工作,促进硕士生导师业务水平提高,保障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硕士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依据我校学科建设总体部署要求及《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中的基本条件、遴选程序、招生资格审核、导师职责、导师考核(包含考核对象范围、考核时间安排、组织实施、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要求按照《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遴选学术要求硕士研究生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进行培养,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类型不同及学位授权点的差异,实施分类评价,研究生导师的学术条件要求对应分以下两类。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近5年,参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5位)、省部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3位),或者参研横向科研项目(入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者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及教研教改项目1项,且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支撑硕士研究生培养。
截止申报之日,可支配的横纵向科研项目(包含新聘博士师资的科研启动金)、教研教改项目、研究生培养等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
2.申请者近5年应取得与遴选学科专业相关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大学(或机电控制重点实验室、电能变换传输与控制重点实验室)的较高水平科研与教研教改成果。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不少于代表作的1/3),或获自治区科技奖和行业奖,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研究成果实现转化,或出版著作,或为部门、行业企业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或完成工程设计咨询或技术服务与开发项目等。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较强指导业务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内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
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为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专业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进一步调整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与考核等相关政策。
为此,特制定本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导师岗位设置须与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二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两类。
凡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一般也同时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
第三条导师应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以教书育人为已任,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治学态度严谨;富于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能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二章博士生导师岗位基本业务条件第四条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1、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6周岁;已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一般应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①。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已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主持有在研的重要科研项目(参考标准同上),近三年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②。
第五条兼职博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条件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被我校聘为兼职教授;与我校博士生培养单位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符合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条件(所获得科研成果应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章硕士生导师岗位基本业务条件第六条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1、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4周岁;主持有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科①本办法所要求的重要科研项目参考标准如下:文科作为负责人或子课题主持人参与我校申报的国家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主持教育部或其它部委级科研项目,或主持重要横向课题年度到位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理(工)科作为负责人或子课题主持人参与科技部“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大项目,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重要横向课题年度到校科研经费总额不少于30万元。
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

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XXXX〕X号)和XX大学《关于印发<XX大学硕士研究生“三助”实施办法(试行)>等五文件的通知》(校政〔XXXX〕X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设置主要面向覆盖面大的本科生的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平台课程和实验课程。
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确定研究生助教岗位数,原则上每4个班学分可配备一名研究生助教。
其中:班学分=学分×教学班(“学分”是指申请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课程学分,“教学班”是指选课后形成的班级)。
可以申请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理论课程和公共基础实验课程的教学班的选课学生人数应不少于80人,专业实验课程的选课学生人数应不少于30人。
第三条研究生助教工作应遵循统一安排,按需设岗、按岗付酬、自愿申请、竞争上岗、定期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设置、聘用、审批、考核等工作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共同组织。
各学院(系、教学部)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系副主任)负责组织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申报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学院(系、教学部)职责:1.根据本单位各专业课程的具体要求,负责研究生助教岗前专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本单位课程情况制定研究生助教岗位考评细则。
2.各学院(系、教学部)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系副主任)应具体负责落实以下事宜:(1)负责落实研究生助教岗位需求统计并上报学校教务处;(2)根据学校下达的研究生助教岗位数,组织研究生助教的申报和选拔工作;(3)负责研究生助教考评及上报考评结果。
第六条教务处职责:1.根据学院(系、教学部)上报的《XX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需求统计汇总表》,对各学院(系、教学部)本科课程研究生助教工作任务进行统计分析,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研究生助教岗位数,并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
2.负责邀请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学专家对研究生助教进行教学基本功岗前集中培训,并发放培训证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节选)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节选)第二章校内导师选聘的基本条件第十三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如下:一、年龄在57岁以下(含57岁),其中1965年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二、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纪守法,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学风优良,治学严谨,善于协作,能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三、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稳定的研究方向,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及发展趋势;四、能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身心健康;五、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六、经费和成果条件分五类学科分别设立:1. 建筑艺术类: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一级学科点及城市规划、工业设计工程专业学位点;2. 工学类: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机械工程一级学科点及机械工程、建筑与土木工程、测绘工程、环境工程专业学位点;3. 管理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一级学科点及工商管理、项目管理、工业工程、物流工程专业学位点;4. 理学类:数学一级学科点;5. 人文社科类:设计学、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点及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点等人文社科学科。
七、经费和成果具体要求:1.建筑艺术类应具备以下条件:(1)近三年,主持在研的纵向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1项且年均到校经费5万元/年以上;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年均到校经费10万元/年以上;(2)近三年科研成果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SCI(含SSCI、CSSCI)期刊论文1篇或EI期刊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目录、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下同)论文3篇或学科评估指定期刊(清单另附)3篇;②作为第一著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③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参与制定出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规范1项;④获国家级科研(教学)奖励或省部级科研(教学)奖励1项(一等奖不分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或学科评估统计的建筑设计奖项(清单另附)1项(一等奖不分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范本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考核工作,确保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以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一定职业背景,熟悉相关专业工作,能适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专兼职相结合、相对稳定的专业化导师队伍为目标。
第三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为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校内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一)热爱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备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或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5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 能够系统讲授1门以上专业学位课程。
(四)熟悉专业学位教育,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对专业学位所涉及领域有较深研究,近五年内其学术和科研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两项:1.拥有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执业资格证书;或在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在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3年以上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2.承担过1项与硕士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应用性课题(前3名)或5万元以上横向课题。
3.在校定一般期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应用性研究成果(第一作者),或出版1部以上应用性著作(前3名),4.获得1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在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指导研究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取得五级及以上智库成果1项以上。
第五条校外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一)热爱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备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XX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XX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岗位考核管理办法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严格选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断充实指导教师力量并提高其指导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教师遴选第一条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1.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科学的研究方法。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所在专业的培养业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硕士生指导教师职责。
2. 在本院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具备指导硕士生水平和能力的在岗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副教授任职时间需满三年(计算至招生当年9月1日止,对少数学院急需发展的学科专业遴选导师副教授的任职时间可酌情减少,具体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确定),并保证每年有充足的时间指导研究生,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指导教师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
3.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学科知识,能独立开出所带专业方向研究生的专业主干课程,课程内容能反映该学科的最新进展。
4.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近2年来的科研成果应达到我院科研处有关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标准和人事处有关教师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5.每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只能在一个学科、专业方向上担任指导工作,如学术上确有必要在其他方向担任指导工作的,则该指导教师必须确有相关研究和成果,且能担任实际的指导责任。
第二条指导教师遴选程序1.凡符合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的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材料。
由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签字同意后统一交研究生部进行形式审查。
2.初审通过者的《申请表》由研究生部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复核。
3.研究生部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召开会议,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署审定意见。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已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点。
研究生教学质量的保障之一是选择合适的指导教师,因此,学院需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高效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制度。
二、指导教师的资格要求1.具有正式教师职称或博士学位;2.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研究水平,在相关领域取得或具有较高的研究成果;3.有积极投身教学工作的态度,具备较好的教学能力和指导学生研究能力。
三、指导教师遴选程序1.学院将每年组织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明确遴选时间和流程;2.学院将发布指导教师遴选通知,通知内容包括遴选条件、申报材料、评审标准等;3.教师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研究成果、教学经验等;4.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教学能力、研究水平、指导学生研究等;5.学院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指导教师名单,并向学生公示。
四、指导教师管理1.学院设立指导教师双向选择机制,旨在确保学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良好配合和沟通;2.学生可通过填写《学生指导教师选择申请表》选择合适的指导教师,其中包括个人陈述、专业方向、研究意向等;3.学院根据学生申请,与指导教师进行沟通和协商,最终确定指导教师;4.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进行指导沟通,解答学生的问题,协助学生进行研究工作,并及时提出合理的研究建议;5.学院根据学生和指导教师的互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跟踪,对于不合格的指导教师将予以替换;6.指导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合作应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交流、互惠互助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评价与奖励1.学院将定期评估指导教师的教学和指导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2.优秀的指导教师可获得学院颁发的优秀指导教师奖励;3.学生对指导教师的评价也将纳入评估体系,学院将根据学生的评价结果与指导教师进行沟通和改进。
六、后续支持与帮助1.学院将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支持,帮助指导教师提高教学和指导水平;2.学院将建立指导教师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促进指导教师之间的互动与学术合作。
大学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XXXX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适应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新形势,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明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责权,规范导师的遴选与聘任工作,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XX〕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X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XX院发〔2022〕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人事关系隶属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导师,以下文中“导师”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校内导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入推进硕士研究生教育改,明确导师的职责与权利,强化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加强导师对硕士研究生的指导作用,提高导师培养硕士研究生质量,促进学校学科发展。
第二条完善和落实导师聘期考核和招生资格审查制度,目的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建立能上能下的导师岗位聘任制,促进导师队伍建设。
第三条导师岗位考核重在对导师指导水平的评估,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自我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导师管理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务求实效。
第二章导师的职责第五条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责任,应认真学习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了解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执行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对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科研工作及生活进行全面指导,尤其应以科学研究为主导来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六条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努力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人才选拔工作,挑选身心健康、具有创新潜质的学生,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七条导师要积极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地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
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导师的选拔和聘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各二级学院所有研究生导师的选拔和聘任。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的聘期为三年,到期评价合格者可续聘。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根据本实施细则进行聘任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博士学位、具备较高的学术素质和研究能力、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有较丰富的指导研究生经验。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分为主要导师和辅助导师两类,主要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研究工作,辅助导师负责协助主要导师完成指导任务。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的选拔与选拔标准第六条研究生导师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要求进行选拔。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的聘任程序包括报名、初审、资格审查、面试等环节。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的选拔标准应包括学术能力、指导能力、师德师风等方面。
第九条学术能力主要包括学术造诣、科研成果、学术声誉等方面。
第十条指导能力主要包括对学生研究工作的指导经验、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方面。
第十一条师德师风主要包括对学生关心爱护、悉心指导等方面。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的聘任与聘任标准第十二条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应当经过选拔程序,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聘任。
第十三条研究生导师的聘任标准应包括学术能力、指导能力、师德师风等方面。
第十四条学术能力的评价主要根据学术成果、学术影响力、学术活动等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指导能力的评价主要根据学生完成的研究工作、学生综合素质等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师德师风的评价主要根据学生的反馈和教育督导部门的评估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应经所在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期满后,对研究生导师的续聘应经过学院相关部门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研究生导师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九条研究生导师享受校内外以及学术交流、科研活动的权益。
第二十条研究生导师应当履行指导研究生的义务,并按时完成相关指导任务。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导师应当在学术研究、科研成果等方面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闽师研〔2017〕68号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我院我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是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取消硕导资格遴选,实行资格遴选与岗位聘用合一,按需设岗。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二条硕导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硕士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对硕士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起到示范和教育作用,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参与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根据培养方案和硕士研究生具体情况制订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和落实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等培养环节,引导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和发表学术论文,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发掘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潜能,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提供硕士研究生必要的科研经费,鼓励给予适当的助研补助;培养硕士研究生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提升硕士研究生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第五条参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严把生源质量关。
第六条积极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研究。
第三章岗位要求第七条学术学位硕导岗位基本要求(一)申请人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我校教师,或获得省级以上专家称号的校外人员;(二)至当年6月30日未满56周岁(博士生指导教师未满61周岁);(三)有研究生教学经验,能承担相关硕士研究生课程;(四)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六)当年度硕士学术学位招生方向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八条专业学位硕导岗位基本要求(一)申请人为我校教师,或所在单位与我校有稳定的教学科研等合作关系的校外人员;(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技术专长,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三)至当年6月30日年龄符合以下要求:1. 招收学制2年的,未满57周岁(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未满62周岁);2. 招收学制3年的,未满56周岁(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未满61周岁)。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
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
2.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
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
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XX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建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导师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导师应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导师。
第三条导师应秉承XX“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的校训和“爱国爱校、追求真理、勤奋踏实、艰苦朴素”的校风,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导师应坚守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影响研究生,履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的责任,在细微处见师德,在日常中守师德,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第三章导师的岗位职责第五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当担负起以下职责:(一)遵循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的理念,基于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培养计划。
(二)对研究生的思想状况、课程学习和论文进展等有关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常态检查和指导,重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论文选题、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等环节,保障培养质量。
(三)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尤其应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
(四)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认真审查后方可同意提交;对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专利、报告和设计等成果,应对其学术规范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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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闽师
研〔2017〕68 号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我院我院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是指导、
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取消硕导资格遴选,实行资格遴选与岗位聘用合一,按需设岗。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二条硕导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硕士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对硕士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起到示范和教育作用,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参与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根据培养方案和硕士研究生具体情况制订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和落实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等培养环节,引导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和发表学术论文,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发掘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潜能,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提供硕士研究生必要的科研经费,鼓励给予适当的助研补助;培养硕士研究生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提升硕士研究生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第五条参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严把生源质量关。
第六条积极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研究。
第三章岗位要求
第七条学术学位硕导岗位基本要求
(一)申请人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我校教师,
或获得省级以上专家称号的校外人员;
61
(二)至当年 6 月 30 日未满 56 周岁(博士生指导教师未满
周岁);
(三)有研究生教学经验,能承担相关硕士研究生课程;
(四)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
(六)当年度硕士学术学位招生方向原则上不超过 2 个。
第八条专业学位硕导岗位基本要求
(一)申请人为我校教师,或所在单位与我校有稳定的教学科
研等合作关系的校外人员;
(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有丰富的实
践经验、较高的技术专长,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高层管
理人员 ;
(三)至当年 6 月 30 日年龄符合以下要求:
1.招收学制 2 年的,未满 57 周岁(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未满
62周岁);
2.招收学制 3 年的,未满 56 周岁(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未满
61 周岁)。
(四)能承担相关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
(五)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六)当年度硕士专业学位招生方向原则上不超过 2 个。
第九条硕导近 3 年专业成果及其他要求
(一)首次招生的学术型硕导近 3 年专业成果及其他要求:
1.学术论文
(1)文科: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N 学术期刊发表 6 篇以上与
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至少 2 篇;或 CSSCI来源期刊论文 3 篇;或校 A类论文 1 篇;或校 B 类论文 2 篇。
校 A 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 5 万字可抵 1 篇 CSSCI来源期刊论文。
其他出
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 3 万字可抵 1 篇(指 CN学术期刊论文,下同)。
编著或译著每 5 万字可抵 1 篇;获省部级奖励者,一等奖可抵 5 篇(按排名先后次序折算篇数,下同;标准为5:4:3:2:1),二等奖可抵 3 篇(标准为 3:2:1),三等奖可抵 2 篇(标准为 2:1)。
(2)理科: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N 学术期刊发表 4 篇以上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至少 2 篇;或 CSCD来源期刊论文 3 篇;或校 A类论文 1 篇;或校 B 类论文 2 篇。
校 A 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 4 万字可抵 1 篇 CSCD来源期刊论文。
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 2 万字可抵 1 篇(指 CN学术期刊论文,下同), 编著或译著每 4 万字可抵 1 篇;获省部级奖励者,一等奖可抵 4 篇(标
准为 4:3:2:1),二等奖可抵 3 篇(标准为 3:2:1),三等奖可抵 2 篇(标准为 2:1)。
如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一项(署名前 2 名以内),可抵 1 篇在校定 A、B 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 项(署名第 1 名),可抵 1 篇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 科研项目
获得 1 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 2 名);或独立主持 1 项以上地厅级科研项目;或主持较大价值的科研项目。
(二)首次招生的专业型硕导近 3 年专业成果及其他要求:
1、学术论文
(1)文科: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 CN 学术期刊发表 5 篇以上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至少 1 篇;或 CSSCI来源期刊论文 2 篇;或校 A、B 类论文 1 篇。
校 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 5 万字可抵 1 篇 CSSCI来源期刊论文。
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 3 万字可抵 1 篇(指 CN学术期刊论文,下同),编著或译著
每 5 万字可抵 1 篇;获省部级奖励者,一等奖可抵 5 篇(按排名先后次序折算篇数,下同;标准为 5:4:3:2:1),二等奖可抵 3 篇(标准为 3:2:1),三等奖可抵 2 篇(标准为 2:1)。
(2)理科: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N 学术期刊发表 4 篇以上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至少 1 篇;或 CSCD来源期刊论文 2 篇;或校 A、B 类论文 1 篇。
校 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 4 万字可抵 1 篇 CSCD来源期刊论文。
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
专著每 2 万字可抵 1 篇(指 CN学术期刊论文,下同),编著或译著
每 4 万字可抵 1 篇;获省部级奖励者,一等奖可抵 4 篇(标准为3:2:1),二等奖可抵 3 篇(标准为 3:2:1),三等奖可抵 2 (标准为 2:1)。
4:篇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一项(署名前 2 名以内),可抵 1 篇在校定 A、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 项(署名第 1 名),可抵 1 篇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科研项目
获得 1 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 2 名);或独立主持 1 项以上地厅级科研项目;或主持较大价值的科研项目。
3、遴选其它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的教学或科研人员为我校
硕士生导师者,近 3 年内,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至少发表
3篇与申请遴选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有关的科研论文或与此相当的科研成果(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在校定 A、B 类学术刊物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可抵 3 篇;学术专著 2 万字,可抵 1 篇,编著或译著 4 万字可抵 1 篇;获省部级奖励者,一等奖可抵 4 篇(标准为 4:3:2:1),二等奖可抵 3 篇(标准为 3:2:1),三等奖可抵 2 篇(标准为2:1)。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一项(署名前 2 名以内),可抵 1 篇在校定
A、B 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 项(署名第 1 名),可抵 1 篇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继续招生的学术型硕导近 3 年专业成果及其他要求:对继续招生的学术型硕导,每 3 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要求与首次招生的学术型硕导条件相同。
(四)继续招生的专业型硕导近 3 年专业成果及其他要求:对继续招生的专业型硕导,每 3 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要求与首次招生的专业型硕导条件相同。
第十条已被遴选为某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硕士生导师,又拟申请遴选为本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内其它相关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硕士生导师者,可直接认定为该二级学科硕士点的硕士生导师,不再参加遴选。
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带头人除在本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招生外,亦可申请在本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内相近的某一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招生。
第四章岗位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岗位申请程序
研究生院每年 4 月份组织开展硕导岗位申请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拟招生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
材料。
(二)学院对申请人招生条件进行核查,重点对申请人政治表
现、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岗位资格进行审议并
表决。
(四)审议表决结果在学院网页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五)研究生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本校教师复核合
格的名单予以公布,校外人员复核合格的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议表决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院应在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前提下,制定硕导岗
位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原《福建师范大学遴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
师工作实施细则》(闽师研〔2011〕11 号)和《福建师范大学遴选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闽师研〔2011〕12 号)同时废止,之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