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11.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11.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1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1月7日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权利,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审查受理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应当坚持诉访分离、统一受理、分类导入、保障诉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积极推进网上信访、视频接访,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诉求表达渠道,推进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
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控告检察部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认真审查,准确甄别控告、申诉的性质和类别,严格按照管辖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分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高检发[1998]2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正文:----------------------------------------------------------------------------------------------------------------------------------------------------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为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
一、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实行“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
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行“检务公开”。
要把实行“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破除检察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切实公开检察活动,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三)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五)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六)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八)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方法;三、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检务公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20•【文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1年8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经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人民检察院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或者应有关人员请求,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
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办案行为依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依法进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53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4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4.08.20•【文号】高检发政字[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8月20日高检发政字[200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规定,结合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是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实践文明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
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本着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认真抓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要建立健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机制,落实责任制,实行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案件主办人员在个案中负全责的制度。
要把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内容,并与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与干部的工作绩效和使用挂起钩来。
要定期分析办案安全工作形势,完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力量,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办案中的事故苗头和隐患,切实把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到人,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节。
要结合检察机关“两房”建设,设置符合要求的讯问室、询问室和司法警察执勤室,配备必要的警械具,保障办案所需的车辆、通讯器材等装备。
最新实名举报的答复期
检察院接受实名bai举报信后,答复有明确du期限。
附:《人民zhi检察院举报工作规dao定》第五十四条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
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五十五条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答复。
第五十六条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
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
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
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实名举报答复工作。
实名举报纪委应该书面回复这是纪委的职责,也是对举报人负责的表现。
依据如下:1、《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鼓励举报实名制,明确规定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也被要求在90天内办结。
《暂行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对举报人的保护与奖励措施,一般奖励最高3万元,特殊贡献还会有重奖。
还要要求纪委在受理举报时必须出具书面的受理文件。
如举报内容不受理的也要出具不受理的文件,并说明理由。
不能以电话的形式去随意讲一下就可以。
才能有效打击保护伞。
更好的是做到公开,公平,公证的处理。
在处理结案,必须出具书面的结案内容给举报人。
(这是最基本的尊重)。
才能有效防止举报得不到处理。
才能有效打击保护伞。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纪检监察机关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12388举报电话等渠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道,检举、控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
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近日,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省纪委监委印发《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建议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建议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建议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一系列司法改革和相关问题的建议,旨在推动司法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以下是针对该建议的10个要点:一、建议推进司法独立与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建议强调了司法独立与公正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司法人员职业素养培养和法治教育的措施,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建议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建议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以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措施。
三、建议提高司法公开透明度建议加强审判过程的公开和记录,推动司法公开透明化,以增加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建议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审查审判建议完善刑事案件的审查审判制度,确保刑事司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出加强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加强对辩护律师权益的保护等措施。
五、建议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建议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提出建立公安机关内部监察机构、完善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规范等措施。
六、建议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建议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七、建议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议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出加强对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加大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等措施。
八、建议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建议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提出加强公职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职人员激励和惩戒机制等措施。
九、建议推动司法信息化建设建议加快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和便民利民。
十、建议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建议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出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优化司法人员考核评价机制等措施,以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总结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建议的发布,对推动司法改革和司法体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3.26•【文号】高检发控字[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控字[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三章信访事项的管辖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六章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完善举报人复议复核权的思考
完善举报人复议复核权的思考[摘要]举报是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揭发、报告的行为。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赋予举报人享有复议复核权。
明确复议复核权及其保障机制,对于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举报人复议复核权。
同时修改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举报人行使复议复核权的具体程序。
[关键词]举报;复议复核;完善举报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揭发、报告的行为。
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方式。
举报对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发展,震慑、打击、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举报制度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创造了依靠群众反腐败,并使国家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与群众民主监督相结合。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公民举报权是国家的责任。
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对于举报人复议复核权的规定并不明确,直接影响了公民举报权的行使。
充分认识举报人复议复核权的重要性,完善举报人复议复核权,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反腐败斗争,强化公民举报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举报人复议复核权存在的问题1.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举报人享有复议复核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在这条规定中出现三个不同的名词——报案、控告、举报,这三者含义明显不同。
控告人是指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他与所报告的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求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
报案人情况比较复杂,他可能本身是被害人,也可能是其他任何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20•【文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依法规范履行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接受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及时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 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 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 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 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信 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 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 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 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 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 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 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 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 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 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 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 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 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 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接受控告、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 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 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 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 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 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 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 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 院收信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电话、 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参照本规定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高检发办字[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6月17日经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00三年七月一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理控告、申诉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首次办理本院管辖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
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管辖和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等首办领导责任。
第四条首办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三、注重效率,讲求实效;四、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五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送有关检察院或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已经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8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二)通报检察工作情况;(三)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四)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五)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六)有关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其他工作。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高检发举字[1996]2号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正文:----------------------------------------------------------------------------------------------------------------------------------------------------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高检发举字[1996]2号)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受理、查办单位和个人对犯罪行为的举报,依法追究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的工作。
第五条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发动群众;(二)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三)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四)开展保护、奖励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五)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和鼓励群众举报。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要与公安、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建立协调、移送举报材料制度。
二、受理第九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11.13•【文号】高检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2009年11月13日高检发[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报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更好地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二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可以向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一)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三)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四)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北京公安人员违法办案举报办法
北京公安人员违法办案举报办法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违法办案的行为,作为市民该怎么办,下面是由店铺为你整理的北京公安人员违法办案举报是如何进行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北京公安人员违法办案举报办法向检察机关、纪委检举检举写材料向检察机关、纪委检举检举”是信访人采取各种信访形式揭发违反党纪、政纪,以及各种不正之风、违法犯罪的问题并要求查处的行为。
检举人与检举事由不必要有直接联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举报。
对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信访人也有权利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
检举可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如用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被检举对象、事实内容及其证据等;如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检举的工作人员,应认真笔录,并向检举人宣读,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盖章。
检举人如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有关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接受检举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检举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对错告和诬告要严加区分。
总之,各级国家机关在受理检举类的信访事项时,应充分尊重和保护检举人的民主权利,认真组织查处,并注意保护检举人。
检举信特定格式和内容1、首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首先注明受理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名称被检举人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被检举人所单位名称及亲属关系被检举问题性质。
2、正文此部分内容检举信重点要求举报人应当尽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具体情节和证据违法违纪事实发生时间、地点所涉及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身份、单位和联系电相关书证物证等检举经济问题要尽能详细注明违法违纪金额、数额涉及账号和银行等对所检举问题要按问题类型和性质逐条叙述。
3、尾部根据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我们提倡署名举报检举人应尽能签署真实姓名同时还要注明写信时间检举人单位、地址、邮编及电便受理部门联系此外还应注明同样问题否向其部门反映过及反映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有何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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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控告申诉检察和举报
【发文字号】高检发控字[2001]1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1.03.29
【实施日期】2001.03.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控字[2001]1号2001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深入开展举报工作中,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特别是有些地方检察院向社会作出承诺,做到署名举报件件有答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激发了群众举报热情,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这项工作还存在着认识不统一、发展不平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是检察机关提
倡、鼓励群众署名举报如实举报,提高举报线索质量,深入开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犯罪工作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取信于民,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
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
一思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
二、严格管理署名举报材料。
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署名举报材料,确定专人负责,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