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晋煤救发〔2017〕207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救发〔2017〕207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总体平稳,但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认真贯彻“一个指引、两手硬”的重大思路,按照坚决守住“三条底线”和“四铁”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高度警觉、认真准备、严阵以待、积极应对。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清形势,盯住问题,补齐短板,要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标准要求,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复产复建验收的基本条件,纳入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的清单目录,进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落实,着力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灾难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强化应急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和响应机制。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形成职责明晰、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
同时,要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及救援指挥工作规则,规范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及救援指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机构上、下级,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切实提高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指挥和现场处置效能。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包括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及其所属子分公司,各类煤矿,下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四条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负责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安全资格证书》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央在晋煤矿企业、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公司,以及其子分公司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一律按公司注册所在地,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管理)。
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安全资格证书》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主要负责人具体指:煤矿企业(包括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及其所属子分公司,各类煤矿,下同)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当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同时考核发证。
第五条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集团一级的主要负责人除外)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发证工作。
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所属人员培训报名的资格初审;负责资格证书的领取和具体发放工作。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加入时间: 2022/8/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秩序,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煤矿安全培训活动。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颁发。
第四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中央煤矿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及中央以下各类)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属(及省以下各类)煤矿企业和中央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煤矿主体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9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四)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防突作业须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晋煤安发[2010]1478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煤安发【2010】1478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0〕24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顿关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2.目标任务。
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下达指标以内。
二、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3.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91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3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 ]17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两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113doc山西煤炭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113doc山西煤炭朔州市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2]113号关于创新煤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准入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着力点煤炭集团公司: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水泥厂和建设产品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进行规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函件》(国发〔2010〕23号)和《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手续现就加强煤矿施工队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蒙古国招标投标吉尔吉斯斯坦法》进行招标。
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明确规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规模等相关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情形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经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已经超过2家。
(四)苛刻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精神科范围护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登记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的两个以上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五)加强煤矿施工单位投标审核教育工作,严格标准施工单位投标准入门槛。
施工单位证照(建筑业中小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齐全、合法、有效;不得以其他企业身分的名义或挂靠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土建;不得串标;严禁超出自身施工生存能力(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工人数量等综合因素)承揽工程;严禁工程承包或违规分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煤矿各生产作业班组的班组长.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包括班组长安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及日常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是指以提高除班组长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岗前培训是指煤矿生产作业人员上岗或转岗前,针对本矿安全生产及灾害特点等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由煤矿组织开展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操作技能教育培训活动;日常安全培训是指除上述以外,由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班组长应当接受班组长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除班组长以外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生产作业人员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井下新工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4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六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指导和管理所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具体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负责市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计划制定,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一、培训内容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煤炭工业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2.安全生产基本理论知识3.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煤矿安全管理体系5.煤矿生产过程及相关安全措施6.煤矿应急事故处理及救援措施7.煤矿现场管理及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二、培训要求1.培训机构的选择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和相关经验;2)有足够的专业师资力量;3)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和教学设备。
2.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面授、网络教育等方式进行,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其中包括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
3.学习期限培训标准按照不少于80学时的要求进行,学习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三、考核方式1.考核基本要求考核基本要求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分别考核学员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个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2.考试科目考试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煤炭工业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2)安全生产基本理论知识;3)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煤矿安全管理体系;5)煤矿生产过程及相关安全措施;6)煤矿应急事故处理及救援措施;7)煤矿现场管理及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3.考试形式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面试采取座谈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合格标准笔试和面试均为合格制,合格分数线为80分,即笔试和面试均须达到80分以上才能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资格证书颁发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颁发相应的矿长资格证书、煤矿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六、证书有效期矿长资格证书、煤矿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七、证书管理持证人员需妥善保管自己的资格证书,证书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办理。
八、考核和培训费用考核和培训费用由学员自行承担,考核费用按照省煤炭工业厅相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按照“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教考分离、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推、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培训对象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及阶段性的培训计划;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方案和推荐培训教材;负责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市应参加一、二级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局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企业、局应参加一、二级机构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所管辖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培训对象:全公司员工,特别是从事高风险岗位的员工。
2.培训内容:包括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3.培训形式:定期举办集中培训,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分科目培训。
4.培训周期:新员工入职时进行初级培训,定期进行复习和更新培训。
5.培训考核:安排考试或实际操作评估,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6.培训记录:培训管理部门需做好培训记录,确保员工培训情况的
及时准确。
7.培训效果评估:需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培训内容的针
对性和有效性。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培训对象:煤矿从业人员,包括矿工、技术人员等。
2.培训内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井作业规程、危险源辨识
与控制等内容。
3.培训形式:举办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实地演练等形式。
4.培训周期:新员工入矿时进行初级培训,定期进行复习与更新培训。
5.培训考核:设立考试或实际操作评估,合格者方可进行相关作业。
6.培训记录:煤矿企业需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培
训记录的准确性。
7.培训效果评估: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需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及时调整培训计划,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可以有
效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降低生产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煤矿生产中
的安全稳定。
希望广大煤矿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切实保
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关于培训时间的规定
关于培训时间的规定
一、煤矿:
(一)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晋煤培发[2010]952号)
第十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初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初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初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井下新工人跟班实习不少于4个月),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二)根据省煤炭厅编印的《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
(晋煤劳发[2011]341号)
第十七条从事井下工作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小时。
二、施工单位
根据《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晋煤办基发〔2012〕504号):
(二十六)施工队伍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入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低于一周。
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再次上岗的,必须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二十七)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
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满4个月并通过考核后,方可独立作业。
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 1 -生产经营单位该当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技术晋升事情,通过学历教育、职称评审、注册安全工程师资历考试、变招工为招生、师带徒、新型学徒等措施,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完善安全培训工作制度,保证安全培训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和自主开展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课程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保证安全培训质量。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VR等新技术开展安全培训。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点根本条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该当吻合《安全培训机构根本条件》(AQ/T 8011-2016)等有关标准,并吻合以下要求:(一)从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至少有3名专职安全培训教师,根据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领域合理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组织教师应当每年入企调研实践不少于一周,配备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2 -(二)培训教室该当固定、自力和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较机、白板、音响及互联网等设施设备;设置具有远程实时传输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三)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应当具备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实训设施、设备、场地等条件;(四)采用远程安全培训的,该当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培训,在培训前该当将网络平台、讲授管理、课程管理、档案管理及学时认定等情况按规定逐级报告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五)按照规定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两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两篇.doc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两篇第1条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为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而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山安全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员工的安全培训。
建立健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准确记录培训和考核情况,详细、。
根据上级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在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组织实施对矿井其他员工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主要官员培训第四条主要官员必须在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项安全培训,取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证书,并每年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生产、机电、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械运输、综采、过防等区领导;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的特种安全技术培训。
通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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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两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按规定选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认真组织落实本企业职工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宗旨,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
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除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以外的各类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发证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由所在企业负责。
第九条各市煤炭工业局、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培训第十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严格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地下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露天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地下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露天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复审和延期复审培训不少于8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井下新工人跟班实习不少于4个月),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培训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培训档案管理。
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按国家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和方式执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标准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煤矿矿长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矿长以外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从业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考试不合格者随下期培训班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四章证书管理第十九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参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监制;《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培训合格证书》由煤矿企业按照省煤炭工业厅规定式样印制。
第二十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证书编号办法按国家局统一规定执行;《培训合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厅制定。
第二十一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自取得证书次年起每年参加1次再培训,证书到期复训换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每3年复审一次,有效期满延期复审换证;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到期复训换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范围内有效;《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全省范围内有效;《培训合格证书》在本企业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持有A类《安全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到B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任职,持B类《安全资格证书》的不得直接到A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任职,需重新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类型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服务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任职或上岗的有效凭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证书丢失或损毁,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故扣留或占有持证人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市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要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要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各类煤矿企业要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组织管理,严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有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20号)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以及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组织及考核、发证由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第五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制定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职能划分负责制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发展实际,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如下:㈠实行任职资格规定的人员包括: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㈡煤矿企业总经理、矿长(经理)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力;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第三章培训第七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由省内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按国家局有关培训计划参加培训)。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由省内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