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工作管理条例
78-广东省专利条例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四十三条 从事专利代理、检索、评估、许可贸易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本条第二款所称近似,是指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第二十四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证据和有关资料,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
专利代理条例(2019最新)
专利代理条例第一章总则(1991年 3月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号发布2018年 9月 6日国务院第 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2.2 专利权的获取2.3 商标权的获取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3.1 著作权保护3.2 专利权保护3.3 商标权保护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利用4.1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4.2 知识产权的转让4.3 知识产权的质押第五章: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服务5.1 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5.2 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5.3 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第六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6.1 国际交流6.2 国际合作6.3 国际争端解决第七章: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7.1 侵权行为的认定7.2 侵权责任的承担7.3 侵权赔偿的计算第八章: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机制8.2 争议解决程序8.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第九章:知识产权的促进措施9.1 政府支持政策9.2 知识产权的宣传与教育9.3 知识产权的奖励与激励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行政责任10.2 民事责任10.3 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修订与废止11.3 条例的施行日期第十二章:签字栏12.1 甲方签字栏12.2 乙方签字栏12.3 签订时间12.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本条例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 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作者享有著作权,无需进行登记。
2.2 专利权的获取发明创造者可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获得专利权。
同济大学专利管理条例
同济大学专利管理条例(二○○三年十二月四日经主管校长批准)为了加强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支持师生的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我校的科技竞争力,和提升我校的专利总量。
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同济大学教职工、学校聘用人员以及各类学生。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同济大学,专利权被授予后归学校所有。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1、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
2、宣传普及专利的基本知识,接受师生专利的法律和事务咨询,制定学校专利的工作规划。
3、负责学校专利的管理工作,审查专利申请,负责专利权的维护,管理专利经费的使用。
4、办理对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事务。
二、专利申请发明人须真实填写《同济大学专利申请审批表》,由发明人所属学院确认后,交学校审批。
发明人可通过学校有联系的代理公司代理专利申请,也可根据专业需要自行寻找代理公司(须提供代理公司有关资料)。
代理费用以《费用标准表》为最高费用,超出部分,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专利申请的所有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
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专利申请中所产生的文件原件。
发明人应主动并积极配合学校的专利推广实施。
合作申请的专利(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同济大学必须是第一申请人。
同时必须给出相关证明、合同复印件等文件,并详细说明该专利推广实施所须的条件。
对于一个发明申请两个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学校只支持所申请的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在收到公布通知后,由学校提出实审请求。
对于需要尽快受到保护的专利,发明人可以提出提前公布申请。
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必须提供《专利实施可行性报告》。
专利受理和授权及实施后,发明人按有关规定获得奖励。
三、资助及奖励条例发明人填写《同济大学专利发展专项经费申请表》,由科技处审批。
广东省专利条例
目提 供 融 资 担 保 。
第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发 展 和 规 范 专 利 交 易 市 场 , 持 专 利 技 术 支 交 易 机 构 、网 络 专 利 交 易 半 台 的 建 立 和 发 展 , 提 高 专 利 技 术 交 易 服 务 水 平 , 进 专 利 技 术 商 推
地 方 标 准 等 技 术 标 准 的 制 定 工 作 , 动 自主 研 推 发的专利 技术形成 相关技术 标准 。 第 十 四 条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发 明创 造 并 申请 专 利 。
第 十 五 条 省 人 民政 府 对 本 省 获 得 中 国 专利奖 的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 个人给予 奖励 。 省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广 东 专 利 奖 , 为 本 省 经 对
信 贷投入 。
鼓 励 担 保 机 构 优 先 为 专 利 技 术 产 业 化 项
第 十 二 条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优 先 采 购 具 有 本 国 自主专 利 技 术 的 产 品 。
第 十 三 条 鼓 励 和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业 协 会 参 与 国 家 标 准 、 业 标 准 和 行 行
效 应用 、 法保护 、 学 管理的原则 。 依 科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实 施 知 识 产权 战 略 , 强 对 专利 工 作 的 领 导 , 专利 工 加 将
他 专 利 事 务 和 引 进 先 进 专 利 技 术 或 者 设 备 等
费用 , 法 计入企业成本或 者列为事业费 。 依
效应用 , 高专 利产业化 水平 。 提 第 十 一 条 承 担 由 财 政 资 助 的 科 研 项 目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专利工作管理条例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专利工作管理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草案)》,制定本条例。
二、目的第二条为了鼓励广大医务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增加医院的无形资产,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对医院专利工作的管理。
三、范围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院职工、医院聘用人员、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博士后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四、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第五条执行医院任务或主要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医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医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医院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属于非职务发明。
第六条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山医院,专利权被授予后归中山医院所有。
若有必要,经医院领导批准,专利所有权可转让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五、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六、专利申请第八条专利申请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由科研处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职务发明专利的申报,专利所有权人为中山医院。
非职务发明专利应经科研处认审核,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出具有关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证明。
专利分级管理制度
专利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利管理,规范专利管理行为,提高专利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级部门专利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专利管理是指针对公司内部自主研发的专利进行分级管理和保护,包括专利的申请、审查、公开、维持、转让和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在专利管理过程中,各级部门应当遵循“保护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原则,促进专利的实质审查、及时推进专利申请工作,为公司取得专利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条专利管理工作应当服从公司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专利的战略地位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专利管理等级。
第六条公司设立专利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主任负责,在公司内负责具体执行专利相关工作的领导任命专利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以保证专利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各级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专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各级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情况,确保公司专利布局与市场需求的一致性。
第九条各级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专利管理流程和工作条例,规范专利申请、审查、维持等操作,确保所有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提高处理效率和效果。
第十条各级部门应当严格保护公司专利资料和专利权益,加强保密和安全管理,防止泄密和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专利动态,保持专利信息的及时更新和调整,确保专利权的有效维护。
第十二条各级部门应当加强与专利代理机构、法律部门等外部专业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专利管理工作的分级和分类第十三条根据专利的领域和实质内容,各级部门应当将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不同类别。
第十四条针对不同类型的专利,各级部门应当确定不同的管理级别和管理办法,确保专利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第三条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创新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知识产权所有人享有合法权益,对其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要依法追求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六条国家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依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七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经发现,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保护,并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
第八条国家鼓励通过技术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九条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进行,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十条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知识产权的获取、运用、保护和维权等方面。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的获取方式主要有购买、许可、转让、继承和创造等。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运用包括使用、实施、许可和发展等。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包括技术保护、法律保护和市场保护等方面。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的维权是指向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五条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十六条改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批机制。
第十七条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进程。
第十八条鼓励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第十九条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及时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保护知识产权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专利管理制度
专利管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规章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企业有关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协议合同协议,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相关有关人员对其有关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控管理管控第七条本公司的部是专利管控管理管控的主管机构部门机构,其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并纳入科研发展和现代企业规章制度规章规划中;(二)相关相关本次项目对企业有关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三)鼓励企业有关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协议合同协议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协议合同协议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六)管控管理管控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筹集和管控管理管控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控管理管控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八)管控管理管控、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九) 做好技术和质量本协议合同支付资金服务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十) 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公司专利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旨在规范公司专利检索、申请、维护、实施、保护、职务发明创造和合作发明管理等,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旨在规范公司专利检索、申请、维护、实施、保护、职务发明创造和合作发明管理等,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涉及专利管理的业务活动及相关流程。
第三条公司专利资源属公司机密,各相关部门需严格管理,严禁外泄。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章专利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第五条组建公司专利决策机构,公司专利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公司专利的获得、处置需经公司专利决策机构审批。
公司专利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技术研究部门主导。
第六条在公司专利体系建设之初,专利相关的各类制度建设由技术研究部门负责,报公司专利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技术研究部门负责执行。
第七条由技术研究部门安排专利管理人员对公司专利申请文件、法律文书(如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等)、专利证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专利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企业技术保密协议》。
第三章专利工作管理规范第一节专利检索第八条公司的专利检索工作由技术研究部门负责。
公司的研发人员在进行产品开发时,应当向技术研究部门申请检索相关技术的现有专利。
第九条经专利检索后,对与现有专利申请相同或相近似的技术,应当进行实质性修改或调整,确保公司使用的技术与他人的专利技术相比具有不同的技术特征,以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代理工作,提高专利代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公正、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完善服务质量,并接受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地和经营地与所在法院管辖区相符;(二)有经营专利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人员;(三)至少有三名专利代理师,其中注册专利代理师不少于两名;(四)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业务水平良好。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立专利代理师和实习专利代理师:(一)注册专利代理师不少于两名;(二)实习专利代理师占专利代理师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三)设立实习专利代理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利代理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专利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知识产权局报备注册专利代理师和实习专利代理师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管理第十三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二)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三)诚信、勤奋、严谨;(四)注册专利代理师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专学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实习专利代理师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1月1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25日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实施,维护专利权人和有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培养专利人才,建立专利评价体系,鼓励专利申请,推动专利实施,加强专利管理力量,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管理职责:(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发展战略与规划;(二)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专利工作的指导;(三)组织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四)促进专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区域内专利信息网络发展,负责专利统计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上传者知盟网第五条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自律作用,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提高会员依法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能力,并为会员提供专利维权和专利咨询服务,对在专利申请公告或者公告之前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淄博市专利管理条例
淄博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专利管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申请、实施、保护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专利管理工作。
科技、经贸、教育、公安、海关、财政、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评价体系和考核奖励制度,设立技术发明奖,普及专利知识,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宣传专利法律法规,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第六条列入政府计划或者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进行专利检索。
对需要申请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专利管理目标,确定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的措施。
第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应当将拥有专利权的情况以及专利管理制度作为重要指标。
第八条设立专利代理、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检索、专利咨询等专利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宣传、推销专利技术和产品,应当明示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广告中涉及专利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专利证明。
第十条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有权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上传者知盟网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专利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置与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专利管理人员。
专利放弃管理规定条例(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放弃管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活动。
第三条专利放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专利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放弃专利权;(二)公平原则:专利放弃活动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便民原则:简化专利放弃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四)公开原则:专利放弃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放弃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放弃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利放弃的条件第五条专利权人可以放弃下列专利:(一)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二)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六条专利权人放弃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专利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专利权人有权放弃其拥有的专利权;(三)专利权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四)专利权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专利权人放弃专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专利放弃的程序第八条专利权人放弃专利,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专利放弃申请书;(二)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文件;(三)专利权人放弃专利的书面声明;(四)与专利放弃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专利权人放弃专利,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专利放弃申请书格式。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放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放弃申请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放弃的决定。
第十二条专利权人放弃专利,应当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准予放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放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办理放弃登记手续,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专利放弃申请书;(二)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放弃决定书;(四)与专利放弃相关的其他材料。
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
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2.24•【字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1994年2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专利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企业专利工作。
专利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发明创造活动,积极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技术,研究和运用专利战略,为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重视专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专利工作人员。
企业专利工作部门和专利工作人员负责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法办理国内外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权的有关事宜,协助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
企业专利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由专利管理机关颁发专利工作者证书。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六条企业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引进产品、技术、工艺、设备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在向社会公开前及时申请。
第七条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前,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发明人、设计人应当向企业专利工作部门及时提交专利申请报告书。
企业专利工作部门收到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报告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申请本国专利的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第八条职工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需要企业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报告企业专利工作部门。
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管理,提高代理效率和质量,保证代理机构的正常运行,根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代理人、助理代理人、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代理机构的声誉。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应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确保代理工作的进行顺利与高效。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合作,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代理人的职责与权利第六条代理人是专利代理机构的核心人员,主要负责为客户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第七条代理人应当熟悉专利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八条代理人有权向客户收取合理的专利代理费用,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第九条代理人应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向客户提供专业的专利代理建议。
第十条代理人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严守职业道德,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代理工作的流程与质量管理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科学的代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代理工作的流程包括:接案、案件分析、申请编制、审查代理、案件跟踪、申请撰写等环节。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代理工作环节的专业并高效进行。
第十四条代理人应按照流程要求进行工作,确保代理质量和时效性。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案件质量审查制度,确保申请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定期对代理人进行专业培训,提升代理人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应建立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客户对代理工作的评价,改进工作不足之处。
第四章行政管理第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设立行政部门,负责代理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行政部门应设立相应的职位,明确责任与权限。
专利与知识产权维护管理制度
专利与知识产权维护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企业的专利与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企业的创新成绩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连续发展,订立本《专利与知识产权维护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员工和外部合作伙伴,在本企业从事与专利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全部环节中必需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定义1.专利:指国家授予的技术发明或者设计外观的独占权,包含专利发明、应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专利权人:指享有专利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3.知识产权:指知识、信息和技术在法律上的全部权。
4.知识产权维护:指对企业的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管理和维护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本企业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包含但不限于:1.提升企业创新本领,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确保企业的技术优势;2.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维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市场合位;3.加强企业的声誉,树立企业的高质量形象;4.推动企业的可连续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专利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维护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企业管理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配备必需的人员和资源。
第六条专利申请和维护1.本企业鼓舞员工创新,供应必需的支持和条件为员工发起专利申请。
员工对于公司研发过程中的发明和应用新型应及时自动向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报,以便及时申请专利。
2.企业对涉及企业核心技术和商业价值的发明和应用新型,应做好保密工作,及时申请专利,并定期对专利情形进行检查和评估。
3.企业将专利作为企业的紧要资产进行保护和维护,将专利权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紧要指标。
4.企业与外部机构/个人进行合作研发时,应明确双方的知识产权归属,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相关保护措施和责任。
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1.依据企业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定期开展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14•【字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1998年8月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工作,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专利管理和专利申请、转让、实施、宣传、代理、技术服务以及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不得为他人非法实施、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保护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
科技、经贸、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利工作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专利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可以受人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的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产品,应当按照高新技术产品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保护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具备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依法申请国内、国外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公开之前,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得私自进行技术转让。
第八条专利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设计人的委托后,应当依法为其提供专利代理、咨询等服务。
专利代理管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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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工作管理条例
1总则
1.1为规范本我校教职工专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2专利工作的目的是在研发、生产等活动中充分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我校的竞争力,争取最佳办学效益。
1.3专利工作的任务:根据我校的教育教学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我校实际情况的专利工作方针、专利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1.4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实施范围:本制度在本单位各系、部、处、室施行。
2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2.1我校由科研处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
2.2我校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由专利管理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专利培训、专利奖酬、专利工作事务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2.3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包括:
2.3.1 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3.2 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3.3 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2.3.4 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2.3.5 组织专利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2.3.6 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
2.3.7 管理专利申报工作,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2.3.8 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专利纠纷等事务;
2.3.9 实施专利奖惩;
2.3.10 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3 专利制度的运用
3.1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3.2本单位在经营性投资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3.3本单位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
3.4本单位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3.5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案;特别在引进技术、设备中含有专利的,应先由专利工作部核实其专利法律状态,提出有关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
3.6本单位在进行产品销售和出口贸易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明确该产品在销售地和出口地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3.7本单位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由专利工作部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化建议。
3.8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利用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
3.9本单位在签订与专利有关的贸易合同时,应由专利工作部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建议。
4 专利产权的管理
4.1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专利权人。
4.2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专利工作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4.3本单位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4.4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4.5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专利工作部备案,专利工作部应适时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适宜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专利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专利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4.6本单位建立专利档案,专利工作部应对单位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适时维持或放弃。
4.7本单位在实施专利项目时,生产和销售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专利工作部,专利工作部应当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4.8本单位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专利工作部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工作部应定期组织评估本单位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4.9本单位转让专利权或专利实施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纳入专利专项资金。
4.10本单位在实施专利保护和市场监视时,专利工作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4.11本单位在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时,专利工作部要及时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4.12本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专利申请公开前,教职工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要有教职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借阅管理规定、密级确定规定、归档管理规定。
5 专利奖惩
5.1本单位对运用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给单位带来收益的员工给予奖励。
5.2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奖,每年根据专利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5.3本单位对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鼓励,包括精神或物质奖励。
5.4本单位对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奖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5.5本单位应将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所述的获奖人员的奖励情况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提升,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5.6本单位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6 专利工作的考核
6.1本单位要有年度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并将其列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6.2考核指标是指对专利及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状况,包括专利拥有量、实施率、收益率;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事务管理;专利工作经费落实;专利奖惩执行等指标。
7附则
7.1本制度由我校科研处专利工作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