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释义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条
法条原⽂ 第⼆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条⽂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概念以及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关于合同的概念的法律界定,《民法通则》第85条作了规定。
但是这⼀条规定与本条规定有所不同。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在原《经济合同法》等三部法律中,没有对合同的概念作出规定。
1、合同当事⼈是⾃然⼈、法⼈和其他组织。
该当事⼈是平等的,没有⼤⼩强弱和国籍之分。
具体表现在合同关系中享受权利的权利主体和承担义务的义务主体在订⽴和履⾏合同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这些平等的主体包括: (1)⾃然⼈:⾃然⼈是指基于⾃然规律出⽣的⼈,包括中国⼈、外国⼈和⽆国籍⼈。
(2)法⼈。
法⼈是与⾃然⼈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有⼀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是不具备法⼈资格的各种实体。
如合伙组织、企业法⼈依法设⽴的分⽀机构和⼀些事业单位,科技兴社会团体开办的⾮法⼈企业等。
2、订⽴合同的⽬的是设⽴、变更或者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本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对《民法通则》第五条所指的“民事关系”的进⼀步具体化,所以,此处“民事权利义务”应作限制性解释,仅指债权债务,即《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在内容上,仅限于债权合同。
3、合同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当事⼈的意思表⽰相⼀致的协议。
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的协议有其特殊性,故适⽤其他法律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虽然也具有协议的性质,但不属于债权债务协议,⽽是具有⾝份性质,因⽽,不适⽤合同法,⽽由专门的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以及有关监护的法律进⾏特别的规范。
5、合同法扩⼤了原来三不管与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百⼆⼗三条承租⼈经出租⼈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未经出租⼈同意,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可以要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承租⼈对租赁物进⾏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规定。
所谓改善是指对租赁物并不改变其外观形状,⽽是对其性能进⾏改良。
如租⽤的汽车由原来的化油器改装为电喷的,使汽车的性能更符合环保的要求。
所谓增设他物,也叫添附,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添加另外的物,如在汽车上安装⾳响设备、在房屋⾥安装空调等等就是添附。
有时,承租⼈为了使租赁物充分有效地发挥作⽤,需要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添附,但承租⼈对租赁物只是享有占有、使⽤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权,因此,他不能擅⾃在租赁物上进⾏拆改或者添附。
承租⼈需要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添附时,须先同出租⼈协商,在征得出租⼈的同意后⽅能对租赁物进⾏改善或添附。
如对租赁的房屋进⾏装修、为租⽤的汽车安装防盗器等等。
承租⼈在征得出租⼈同意后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使其使⽤效⽤和本⾝的价值增加了,在租赁的有效期间内是不成问题的,但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须将租赁物返还出租⼈时就有⼀个与原租赁物的状况发⽣变化如何处理的问题,⼀般应遵循这样⼀个规则: 1.可以要求出租⼈偿还由于改善或增设他物使租赁物的价值增加的那部分费⽤。
但仅限于合同终⽌时租赁物增加的价值额,⽽不能以承租⼈实际⽀付的数额为准。
2.对于增设他物的,如果可以拆除并不影响租赁物的原状,承租⼈拆除,承租⼈也有权拆除。
⼀般地说,出租⼈不希望承租⼈对租赁物进⾏添附,因为这种添附增加了价值,出租⼈是要有所付出的。
因此,增设物能拆除的,承租⼈尽量拆除。
例如,承租⼈在租赁房屋内安装的空调,就可以拆除,但拆除后应当将安装处修复⾄原来的状态。
如果出租⼈对增加物表⽰可以不拆除并愿意⽀付增加的费⽤的,也可以不必拆除。
承租⼈未经出租⼈同意对租赁物进⾏改善、增设他物的,承租⼈不但不能要求出租⼈返还所⽀付的费⽤,反过来出租⼈可以要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百三⼗⼆条当事⼈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
【释义】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与承租⼈之间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转移租赁物的占有权、使⽤权的合同。
从是否规定有租赁期限来看,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两种。
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终⽌。
⼀般租赁合同都要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以便确定租赁价值的回收、租⾦构成等问题。
租赁合同当事⼈也可以不约定期限,这就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与约定有期限的租赁合同相⽐,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在履⾏时有⼀定困难,容易酿成纠纷。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先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进⾏协议补充,即由出租⼈和承租⼈就租赁期限进⾏再磋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合同即按照补充协议的期限履⾏。
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
如果合同双⽅当事⼈既不能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不能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只要出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同时也没有收回⾏为并且继续收取租⾦的,就表明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但这时的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如果承租⼈在使⽤租赁物后已达到了其预期⽬的,同时履⾏了其义务,可以提出终⽌合同的履⾏;如果出租⼈对租赁物有客观原因需要利⽤,⽽⾮出于其他恶意,可以在保障承租⼈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收回租赁物。
但出租⼈解除合同时,应依诚实信⽤原则,在⼀个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
合同法第八条释义
合同法第八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合同:(一)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对于订立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重大事项已经达成一致;(二)对于合同标的的内容,当事人就其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就个别内容未达成一致但双方对此无异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的。
本条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约定合同标的的内容及其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履行期限、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
本条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即达成一致原则和约定即生效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合同:一是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对于订立合同的重大事项已经达成一致;二是对于合同标的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个别内容未达成一致但双方对此无异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等。
首先,当事人对于订立合同的重大事项已经达成一致时,可以订立合同。
重大事项包括合同标的的内容及其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履行期限、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
当事人在这些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即可签订合同。
其次,对于合同标的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个别内容未达成一致但双方对此无异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情况下,也可以订立合同。
这就意味着,在某些具体的细节方面,双方可以存在差异或者未能达成完全一致,但双方没有异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了这些差异,也可以签订合同。
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体现了合同订立的重要原则——达成一致原则和约定即生效原则。
达成一致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在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否则无法订立合同。
约定即生效原则指的是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即使合同尚未正式签订,也生效并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合同订立的合理秩序。
它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合同,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同时,达成一致原则和约定即生效原则的应用,有助于加强合同订立过程的效率和确定性,促进了经济的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三十条
第⼆百三⼗条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租赁的承租⼈对租赁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购买财产的权利。
承租⼈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在出租⼈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承租⼈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是:第⼀,它是⼀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第⼆,它是承租⼈所享有的对出租⼈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
这种请求权是⼀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优先权⾏使前不影响出卖⼈与其他⼈进⾏协商。
第三,它是专属于承租⼈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他⼈。
第四,它是⼀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与其他购买⼈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式等等。
3.必须在⼀定期限内⾏使。
如果出租⼈通知承租⼈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定的期限,⽽承租⼈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优先购买权丧失。
这说明承租⼈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承租⼈享有优先购买权就要求出租⼈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
给承租⼈考虑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时间。
只要承租⼈未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表⽰,出租⼈不得在这个期限内将该房屋卖给他⼈。
如果出租⼈违反了该项规定,承租⼈可以请求⼈民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不能⽣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宜,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合同法释义是对合同法中一些条款的具体解释和说明,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二、合同的定义和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即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产生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2. 合同的要素:a. 当事人:合同由至少两个当事人订立,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b. 合意:当事人之间要有真实、完整、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
c. 客体:合同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的物品或者服务。
d. 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合同的目的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同的订立和效力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达成。
2. 合同的效力:a. 即时生效:当事人一致达成合同意思表示后,合同即时生效。
b. 有条件生效:合同的生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来确定。
c. 期限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超过十年的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d.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合同的履行:a. 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b.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拖延、违背约定等。
c. 不可抗力:当合同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2.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五、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合同的解除:a. 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可以因违约、协商一致、法定解除事由等原因发生。
b.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二条
第⼗⼆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约定,⼀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期限、地点和⽅式; (七)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法。
当事⼈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范⽂本订⽴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主要条款和⽰范⽂本的规定。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当事⼈协商⼀致、规定双⽅当事⼈权利义务的具体条⽂。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
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实现订⽴合同的⽬的。
合同的条款是⾮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但是,并不是说当事⼈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或者⽆效。
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性与⽰范性。
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约定,⼀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
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
⽐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在⽆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
在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当事⼈坚持合同的订⽴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未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
如果当事⼈各⽅在订⽴合同时,有意将⼀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步商定,则尽管这⼀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
现将本条第⼀款规定的九项内容简述如下: (⼀)当事⼈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每⼀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是合同的主体。
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当事⼈的时候更是如此。
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都规定到合同中去,⽽且要把各⽅当事⼈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的必要条件,是⼀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零五条
第⼆百零五条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利息。
对⽀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借款期间⼀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年时⽀付,剩余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付利息期限的规定。
向贷款⼈⽀付利息是借款⼈的主要义务,借款⼈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付利息,⽽且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付。
⽀付利息期限的⽅式有多种,当事⼈既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和本⾦⼀并⽀付,也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分批向贷款⼈⽀付。
我国⾦融机构对于借款期限⼀年以上的借款曾经实⾏过按年结息的办法,但是根据中国⼈民银⾏的有关规定,⽬前我国⾦融机构对借款期限⼀年以上的贷款统⼀实⾏按季度结息的做法,结息⽇为每季度末⽉的20⽇。
如果当事⼈对⽀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的不明确,那么,借款⼈按照什么期限向贷款⼈⽀付利息呢?⼀些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有所规定。
⽐如,意⼤利民法典第608条规定,消费借贷约定有利息者,除另有约定外,利息应在每年终了时⽀付,如消费借贷在⼀年终了前返还者,应在返还时⽀付利息。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意⼤利民法典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当事⼈对⽀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先应当依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可以就⽀付利息的期限进⾏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则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双⽅当事⼈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付利息的期限,那么,借款⼈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向贷款⼈⽀付利息:(⼀)借款合同在⼀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并⽀付,即利息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和本⾦⼀并⽀付。
(⼆)借款在⼀年以上的,在每届满⼀年时⽀付,剩余期间不满⼀年的,在返还借款时⼀并⽀付。
⽐如,甲向⼄借款100万,借款期间为两年半,未约定⽀付利息的期限。
那么,甲应当分三批向⼄⽀付利息,第⼀次⽀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年届满时;第⼆次⽀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年届满时。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XX年《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会编写主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武再平王瑞娣严冬枫合同法释义目录总则—————————————————————————4第一章一般规定———————————————————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5第三章合同的效力———————————————————82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18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8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55第七章违约责任————————————————————191第八章其他规定————————————————————205 分则—————————————————————————212第九章买卖合同——————————————————212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77第十一章赠与合同———————————————————293第十二章借款合同———————————————————309第十三章租赁合同———————————————————328第2页共2页合同法释义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366第十五章承揽合同———————————————————386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421第十七章运输合同———————————————————463第十八章技术合同———————————————————511第十九章保管合同———————————————————555第二十章仓储合同———————————————————574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588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606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617附则—————————————————————————626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篇: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第8条2013-02-1913:52【大中小】【我要纠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法条释义2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章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法条释义]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这一规定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这一规定说明: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这样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企业单位内容的管理关系,是管理者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第二,合同规范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民法通则中是作为债权债务关系来规定的。
因此,民事关系中有关人身关系的问题,也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法条释义]这一条规定的是合同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平等原则最初是与奴隶制的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早在罗马法中,就确认了罗马市民享有市民法规定的平等权利的原则。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为了彻底废除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资产阶级在其民法中确立了平等原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条是受要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释义】本条是对定义的规定。
所谓,是指受要约⼈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
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称作“接受”。
在⼀般情况下,作出⽣效后合同即告成⽴。
作为使合同得以成⽴⽣效的,必须具备⼀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 l.必须由受要约⼈作出。
要约是要约⼈向特定的受要约⼈发出的,受要约⼈是要约⼈选定的交易相对⽅,受要约⼈进⾏的权利是要约⼈赋予的,只有受要约⼈才能取得的能⼒,受要约⼈以外的第三⼈不享有的权利。
因此,第三⼈进⾏不是,只能视作对要约⼈发出了要约。
如果订约的建议是向不特定⼈发出的,并且如果该订约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中的任何⼈均可以作出。
不过实际上,最后能够作出的,只能是特定的⼈。
⽐如悬赏⼴告。
2.须向要约⼈作出。
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与要约⼈订⽴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作出。
如果不是向要约⼈作出,则作出的不视为,达不到与要约⼈订⽴合同的⽬的。
3.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致。
这是最核⼼的要件,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
因为受要约⼈如果想与要约⼈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致,否则要约⼈就可能拒绝要约⼈⽽使合同不能成⽴。
如果受要约⼈在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但认为同时提出了⼀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判断的内容是否与要约的内容⼀致并⾮易事,受要约⼈对要约简单地回答同意并不多见,因此,必须对受要约⼈的进⾏分析。
如果仅仅是表述的形式不同,⽽不是实质的不⼀致,则不应当否定的效⼒。
如果中提出了⼀些新的条件,就要分析这些新的条件是否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如果没有从实质上改变要约则应当认为是对要约的,如果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不应认为是⼀项,⽽应是对要约的拒绝并可能构成反要约。
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如果要约规定了期限,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合同范本专家。
合同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为您提供以下合
同范本,以便您在合同起草过程中能够清晰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款。
合同范本: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不得强迫他人订立合同。
2.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上应当平等。
3.自主原则,当事人自主地约定合同内容,法律不得干涉。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5.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三、合同的要素。
1.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
2.合同标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事项。
3.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
式等。
4.合同的报酬,约定的报酬金额或者报酬方式。
5.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约定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6.其他约定事项,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四、合同的效力。
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的释义和解析,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合适的指导和帮助。
如果您对合同起草过程中的
任何问题有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并提
供专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五条
第⼗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寄送的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邀请的规定。
要约邀请,⼜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向⾃⼰发出订⽴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
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发出的。
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个⼀经就成⽴合同的意思表⽰,⽽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向⾃⼰发出要约,⾃⼰如果才成⽴合同。
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
有的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只是事实⾏为。
但要约邀请也并不是单纯地建议他⼈与⾃已进⾏有关合同的讨论,⽽是明确提出订⽴合同的建议,只不过仅指明合同的类型,并没有提出合同的具体内容。
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很⼤区别,但事实上往往很难区分。
当事⼈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个要约邀请。
当事⼈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会被判定为是⼀个要约。
因此,以法律对何为要约、何为要约邀请进⾏规定是⼀个好的办法。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54条第2款规定:“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
但价⽬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
”但是,法律只能对⼀些特殊的少量的⾏为作出规定,⽽⼤量的缔约⾏为不可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许多⾏为是作为要约还是作为要约邀请肯定还将争论下去。
下⾯对本条所规定的要约邀请作必要的说明。
1.寄送的价⽬表。
寄送的价⽬表,⽆论在⼤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认为是要约邀请。
根据对要约构成要件的分析,价⽬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合同,⾃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发送的商品价⽬表,是商品⽣产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种⽅式。
这种⽅式当然表达⾏为⼈希望订⽴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表⽰就⽴即达成⼀个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条
第七条当事⼈订⽴、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释义】本条是对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般来讲,合同的订⽴和履⾏,属于合同当事⼈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的利益,只要当事⼈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的意思,⼀般不予⼲预,由当事⼈⾃主约定,采取⾃愿的原则。
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为,国家应当予以⼲预。
⾄于哪些要⼲预,怎么⼲预,都要依法进⾏,由法律、⾏政法规作出规定。
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与⾃愿原则是不是⽭盾呢?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关系呢?⼀⽅⾯,⾃愿原则⿎励交易,促进交易的开展,发挥当事⼈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活跃市场经济;另⼀⽅⾯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保证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进⾏,使市场经济有⼀个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
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愿原则是不⽭盾的,⾃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合同、履⾏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在合同活动中的⾃愿原则。
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同依法禁⽌滥⽤民事权利是统⼀的。
法律、⾏政法规有关合同条⽂的规定,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强制性规定。
对强制性规定当事⼈在合同活动中是必须执⾏的。
例如,禁⽌⾮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等。
对⾮强制性规定,由当事⼈⾃愿选择。
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约定,合同⽣效后当事⼈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先是由当事⼈协议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释义】本条是对⾃愿原则的规定。
⾃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通过协商,⾃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政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愿约定。
⾃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即市场主体⾃主⾃愿地进⾏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根据⾃⼰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主选择⾃⼰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的利益。
合同当事⼈在法定范围内就⾃⼰的交易⾃治,涉及的范围⼩、关系简单,所需信息⼩、反应快。
⾃愿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在交易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市场主体越活跃,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越能真正得到发展,从⽽提⾼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
⾃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订不订⽴合同⾃愿,当事⼈依⾃⼰意愿⾃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与谁订合同⾃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当事⼈;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过程中,当事⼈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争议时,当事⼈可以⾃愿选择解决争议的⽅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有权⾃愿决定。
当然,⾃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订⽴合同、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规定合同⾃由原则。
但是合同⾃由不是绝对的。
许多国家都规定合同⾃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由。
⼀⽅⾯,只要当事⼈的意思不与强⾏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按当事⼈的合意赋予法律效⼒;另⼀⽅⾯,当事⼈的意思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唯有如此,合意才获得法律拘束⼒。
合同法 74条 释义
合同法 74条释义关键信息项:合同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履行方式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同变更与终止其他约定合同内容:一、合同双方1.1 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目的2.1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和要求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相关规定。
三、合同内容3.11 具体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12 双方责任及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13 其他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合同履行方式4.1 合同履行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4.2 双方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沟通,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五、合同期限5.1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2 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履行或续签合同,双方应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若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违约方需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6.3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7.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争议应提交至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7.3 仲裁或法院裁决为终局裁定,双方应遵守。
八、合同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的任何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确认。
8.2 如合同需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达成书面终止协议,并处理相关事宜。
8.3 合同终止条件及程序见附录A。
九、其他约定9.1 本合同的解释及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六十条
合同法六十条释义
合同法第六十条释义如下: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此条规定了诚信履行的原则。
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
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希望以上释义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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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释义-----总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
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
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
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
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
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
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
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
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
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
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
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关于合同的调整范围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在修改、审议过程中,对“公民”和“债权债务关系”作了修改。
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外国人对我国的投资和经济贸易往来,也需要适用合同法,而“公民”一词不能包括这种情况。
为此,本条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这就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有的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鉴于对债权债务关系一词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对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表述还是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好。
为此,本条将“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本条所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本条所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
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合同法应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企业承包合同。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同时建议抓紧研究制定专门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承包,有些是内部承包,有些是外部承包,两者情况有所不同,适用法律应有所区别,对于外部承包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至于内部职工的承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合同法适用范围: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适当扩大。
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各有侧重。
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
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但不包括涉外技术合同。
而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一是合同主体,包括中国。
外国的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种类,不仅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所有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
①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例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而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不适用合同法。
②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例如,加工承揽是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而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
3.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
②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③政府的采购活动。
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是为了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等。
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
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
④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
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不是合同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释义】本条是对平等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同时还意味着凡协商一致的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不管企业愿意不愿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
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如果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谈不上协商一致,谈不上什么自愿。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释义】本条是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围小、关系简单,所需信息小、反应快。
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市场主体越活跃,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越能真正得到发展,从而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