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2000年1月7日,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的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型式试验机构的型式试验工作范围分为:

第一组:压力管道用金属管子、管件、法兰;

第二组: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子、管件、法兰;

第三组:压力管道用阀门;

第四组:压力管道用膨胀节及波纹管;

第五组:压力管道用密封元件及特种元件。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型式试验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实施型式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

第四条经资格认可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可以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审查和型式试验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是法人授权的组织;

(二)型式试验机构及机构总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具有5年以上经历,具有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审查经历。机构技术总负责人应具有高技术职称,精通申请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技术知识;

(三)有熟悉压力管道设计的技术人员和各项试验技术人员、以及与开展试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这些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2/3以上。其中从事压力管道元件设计审查的技术负责人和重要项目试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当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技术力量的配备,应满足所从事的型式试验和压力管道元件设计审查工作的需要;

(四)具有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设计审查手段、试验手段、设施和满足产品型式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五)应具有文件化的质量体系,在质量体系中应描述如何对以下要素进行控制:申请过程、设计审查、文件和资料控制、抽样过程、试验用设备的控制、试验过程、试验人员工作安全、试验记录控制、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投诉与争议的处理、不合格的控制等。

(六)有与压力管道元件设计、试验工作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七)能正确执行有关法规、标准;

(八)具有必要的办公地点和试验场地;

(九)在行政、技术和财务管理上必须独立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销售、安装和使用者之外;

(十)保守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企业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申请认可程序

第六条申请型试验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客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单位发展史、主要成果、目前承担的主要工作;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的经历与年限;

(四)设计审查技术负责人和各项试验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以及试验员和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名单;

(五)单位主要建筑物的平面简图(注明办公、试验、仓库、资料保管等设施);

(六)单位内各部门工作任务的框图;

(七)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文件;(八)有关的规范、标准目录;

(九)主要设计软件和试验设备、仪器(内容包括名称、型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或自制设备投用日期、用途、检定日期、备注)一览表。

第七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应在四十五天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对被受理的申请单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写出面报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经审查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予以资格认可并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资格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对审查不合格的,经过整改,可于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布取得资格认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已取得认可的型式试验机构需扩大型式试验范围时,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增项审查,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型式试验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复查(已获批准的增方口型式试验范围可一并申请复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复查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有效期满后注销其型式试验资格证书,取消其型式试验资格。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型式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元件进行型式试验后,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包括设计审查结果和型式试验结果。型式试验机构应对型式试验工作质量、型式试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机构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型式试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令其暂停型式试验工作或取消其型式试验资格。

(一)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

(二)不能保证型式试验和设计审查工作质量的;

(三)因失职而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接到用户投诉的(确属型式设计机构责任);

(五)一年内未从事型式试验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型式试验机构应承担资格认可、复查、通报工作中的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联公司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材料见证试验工作的管理,确保其试验、检测结果能够真实的反映工程质量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联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对见证试验机构实行准入委托制。 第三条公联公司遵照改革开放的要求,鼓励见证试验机构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科技创新、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各见证试验机构均可向公联公司申请承接见证试验项目。见证试验机构应满足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的各项相关要求。

第四条公联公司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见证试验机构必须从公联公司准入见证机构名单中选择;并严格按照市住建委核定、公联公司认可的材料见证试验项目范围内进行;见证试验机构新增试验项目应取得公联公司专项审批。 第五条公联公司对见证试验机构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已入围的见证试验机构进行抽检,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见证试验机构,经整改无效者,取消其在公联公司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条公联公司对见证试验机构资格建立长期监管机制,原则上每二年复查一次。 第七条公联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考察组,根据公联公司《实施细则》对见证试验机构进行准入资格考察及复查,经公司审定的见证试验机构准入名单,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网页公布。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择优选择见证试验机构及见证试验项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2000年1月7日,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的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型式试验机构的型式试验工作范围分为: 第一组:压力管道用金属管子、管件、法兰; 第二组: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子、管件、法兰; 第三组:压力管道用阀门; 第四组:压力管道用膨胀节及波纹管; 第五组:压力管道用密封元件及特种元件。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型式试验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实施型式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 第四条经资格认可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可以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审查和型式试验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是法人授权的组织; (二)型式试验机构及机构总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具有5年以上经历,具有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审查经历。机构技术总负责人应具有高技术职称,精通申请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技术知识; (三)有熟悉压力管道设计的技术人员和各项试验技术人员、以及与开展试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这些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2/3以上。其中从事压力管道元件设计审查的技术负责人和重要项目试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当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技术力量的配备,应满足所从事的型式试验和压力管道元件设计审查工作的需要; (四)具有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设计审查手段、试验手段、设施和满足产品型式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五)应具有文件化的质量体系,在质量体系中应描述如何对以下要素进行控制:申请过程、设计审查、文件和资料控制、抽样过程、试验用设备的控制、试验过程、试验人员工作安全、试验记录控制、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投诉与争议的处理、不合格的控制等。 (六)有与压力管道元件设计、试验工作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七)能正确执行有关法规、标准; (八)具有必要的办公地点和试验场地;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

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

压力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压力管道的强度及严密 性试验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压力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相关标签: ? ? ? (1)压力管道在全部实施回填前应进行强度及水密性试验。管道强 度及水密性试验应采用水压试验法进行试验。水压试验前,除接日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土高度不应小于;管径大于DN900的钢管道,应控制管顶的竖向变形。管道在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余部分土。 (2)在管道水压试验前,应编制包括后背及堵板、进水管路、排气 孔、加压及测压设备、排水疏导、升压分段划分、试验管段稳定和试验安全措施等在内的试验设计。 (3)管道水压试验的分段长度不宜大于1. 0km,非金属压力管道的 试验段长度宜更短些。 (4)试验管道在水压试验中将产生较大的管端推力,管段的后背应 设在非扰动土或人工后背上;当土质松软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后背墙面应平整,并与管道轴线相垂直。 (5)水压试验时,若采用弹簧压力计其精度不应低于1. 5级,最大 量程为试验压力的1. 3~倍,表壳公称直径不得小于150mm,使用前须进行校正;水泵,压力计应安装在试验段下游的端部与管道轴线垂直的支管上。 (6)管道水压试验前应对管道安装进行合格性检查,管配件的支墩 及锚固设施须达设计强度,未设支墩及锚固设施的管件,应采取加

固措施,管渠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试验管段所有敞口应封堵严实,不得渗水,此外,试验管段不得采用阀门作堵板,不得有消火栓、水锤消除器及安全阀等附件。 (7)试验管段灌满水后.宜在不大于工作压力条件下,于试压前进行充分浸泡。铸铁管、球墨铸铁管和镶管无水泥砂浆衬里浸泡时间不少于24h;有水泥砂浆衬里浸泡时间不少于48h预应力、自应力混凝土管及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管径小于或等于1000mm时,浸 泡时间不少于48h:管径大于1000mm时,则不少于72h. (8)在管道试压升压时,管道内应排除积气,升压过程中,如发现压力计显示异常,且升压较缓时,应重新排气后再行升压。试验升压应分级升压,每级升压后应及时检查后背、支墩、管身及接口,无异常后,再继续后级升压。水压试验过程中须采取必要的保护安全措施,并严禁在试压过程中对管身、焊缝和接口进行敲打或修补。修补应在管段卸压后进行。

(完整版)管道系统严密性试验作业指导书

管道系统严密性试验作业指导书JLA/MS(压力管道)-(ZY)ZD09-2010 编制:沈志德 审核:生振杰 批准:李永红 版本号:第一版 修改状态: 0 日期:2010年08月 2010年 8月15日发布 2010年8月15日实施中建六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CHINA STATE CONSTUCTION ENGRG CORP 目录

管道系统严密性试验作业指导书 (3) 1 目的 (3) 2 适用范围 (3) 3 引用标准及编制依据 (3) 4 工作内容及操作流程 (3) 5 操作程序及技术要求 (4) 5.1 严密性试验前系统检查 (4) 5.2 严密性试验方法选定 (4) 5.3 严密性试验介质选定 (5) 5.4 严密性试验压力选定 (5) 5.5 严密性试验用临时设施安装 (5) 5.6 管道系统严密性试验 (6) 6 质量记录 (6) 7 注意事项 (6)

管道系统严密性试验作业指导书 1 目的 为工程项目管道系统严密性试验提供作业指导,以检查管道系统的各连接部位及母材的施工质量。 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工业管道及公用工程管道安装系统严密性试验工序。本文可替代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关于管道系统严密性试验章节内容。 3 引用标准及编制依据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02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1~5-2006)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F0277 CJJ28-2004) 《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GF0306 CJJ81-1998) 4 工作内容及操作流程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控制程序

版本/修改号A/O 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控制程序第 1 页,共 3 页 1、目的 在产品的实现过程中,对规定的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确保未经监测或不合格的产品不投入使用或交付。 2、范围 适用于成品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3、职责 3.1 由质保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签发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 出具检测报告。 3.2 技术部门制定成品出厂检验标准。 3.3 质检人员负责对放行产品进行标识和记录。 3.4 检验和型式试验报告单由主管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并对数据负责。 4、程序 4.1基本要求 4.1.1检验和型式试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1.2产品进行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环境条件应与产品检验项目所规定的条件 相符. 4.1.3检验和型式试验所用的仪器仪表、设备、计量器具应符合标准或技术 条件所规定的类别要求和准确度,具有检定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2成品检验和型式试验程序应根据产品技术标准及要求进行。 4.3 成品检验和型式试验 4.3.1 各产品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供相关的记录,办理成品提交手续, 提交品质保部验收。 4.3.2质检人员根据技术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 平查阅抽样方案,按抽样方案在每一个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厂检验收。 4.3.3例行试验和型式试验人员查阅技术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检查水 平和合格质量水平,查阅抽样方案,检查抽样数量是否正确,按照规定项目进行试验。 4.3.4质检人员根据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试验周期,在交收试验的合格批中 随机抽取周期检验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如有规定以外的委托检验项目,必须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并签有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 4.3.5最终产品经厂检验收合格和确认各阶段的监视和测量结果符合规定要 求后,由质检人员填写检验报告单,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交付顾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检办[2001]137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1.07.12 【实施日期】2001.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 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20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要求,经研究,现开始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认可工作。为使该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于2001年8月15日前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未填入表中的检验机构,原则上暂不受理检验资格申请。

二、为做好此项工作,锅炉局拟先从有条件的省级检验机构开始试点,同时按语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派代表观摩。试点工作结束后,各地可全面实施。认可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实施意见》(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拟于2002年7月1日前基本结束。 三、为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过渡考核结束时间延长到2001年9月30日。参加检验员过渡考核人员应是经原省级以上劳动部门考核发证的检验人员。过渡期间重点考核检验人员对现行法规标准、规范的检测方法的掌握,考核项目为电梯、起重机械和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检验员资格由全国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统一培训考核。2001年9月底前,全国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拟举办一期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考核,具体事宜另文通知。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认可审查另文规定。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实施意见 3、检验机构基本技术力量和必备检测设备 4、检验机构审查记录(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附件2:

压力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压力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相关标签: ?强度 ?压力管道 ?严密性 (1)压力管道在全部实施回填前应进行强度及水密性试验。管 道强度及水密性试验应采用水压试验法进行试验。水压试验前,除接日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土高度不应小于0.5m;管径大于 DN900的钢管道,应控制管顶的竖向变形。管道在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余部分土。 (2)在管道水压试验前,应编制包括后背及堵板、进水管路、 排气孔、加压及测压设备、排水疏导、升压分段划分、试验管段稳定和试验安全措施等在内的试验设计。 (3)管道水压试验的分段长度不宜大于1. 0km,非金属压力 管道的试验段长度宜更短些。 (4)试验管道在水压试验中将产生较大的管端推力,管段的后 背应设在非扰动土或人工后背上;当土质松软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后背墙面应平整,并与管道轴线相垂直。 (5)水压试验时,若采用弹簧压力计其精度不应低于1. 5级, 最大量程为试验压力的1. 3~1.5倍,表壳公称直径不得小于150mm,使用前须进行校正;水泵,压力计应安装在试验段下游的端部与管道轴线垂直的支管上。 (6)管道水压试验前应对管道安装进行合格性检查,管配件的 支墩及锚固设施须达设计强度,未设支墩及锚固设施的管件,应采取

加固措施,管渠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试验管段所有敞口应封堵严实,不得渗水,此外,试验管段不得采用阀门作堵板,不得有消火栓、水锤消除器及安全阀等附件。 (7)试验管段灌满水后.宜在不大于工作压力条件下,于试压前进行充分浸泡。铸铁管、球墨铸铁管和镶管无水泥砂浆衬里浸泡时间不少于24h;有水泥砂浆衬里浸泡时间不少于48h预应力、自应力混凝土管及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管径小于或等于1000mm时,浸 泡时间不少于48h:管径大于1000mm时,则不少于72h. (8)在管道试压升压时,管道内应排除积气,升压过程中,如发现压力计显示异常,且升压较缓时,应重新排气后再行升压。试验升压应分级升压,每级升压后应及时检查后背、支墩、管身及接口,无异常后,再继续后级升压。水压试验过程中须采取必要的保护安全措施,并严禁在试压过程中对管身、焊缝和接口进行敲打或修补。修补应在管段卸压后进行。

铁路工程中心试验室管理办法汇总

中心试验室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工作是太中银铁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中对保证工程质量及最终证明其结果的必要技术手段。通过试验,可以科学的鉴定建筑用料,结构构件的质量情况;通过试验,可以节约原材料,降低工程成本;通过试验,可以为推广和发展新枝术,使用新材料提供依据,从而加快施工进度。某集团为了优质高效建好太中银铁路ZQ-Ⅱ标,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规范试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中心试验室管理办法: 1 中心试验室组织机构 1.1 概况 某集团太中银铁路工程指挥部中心试验室下设九个专业检测室:混凝土室、力学室、胶材室、集料室、留样室、土工室、化学室、道碴室和标养室,中心试验室共8人:试验室主任1人,技术负责人1人,质量保证人1人,资料及仪器设备管理员1人,试验员2人、试验工2人;所有试验人员都有铁路试验上岗证书,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都有工程师证书;各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在业务上属指挥部中心试验室统一管理,各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应配备主任1人, 技术负责人1人,质量保证人1人,资料及仪器设备管理员1人,试验员3人,试验工3人,试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为中级以上,所有人员有铁路试验上岗证。

1.2 业务培训: (1)太中银铁路是按铁路客运专线标准设计,为使试验人员熟悉铁路客运专线新标准,指挥部与铁道部检测中心联系在2006年7月26日举办试验员学习班,太中银铁路各参建单位派2~3名试验员参加学习取证; (2) 根据试验工作的需要,派人参加试验学习班,提高试验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更好的为某集团太中银铁路工程建设服务。或者请专家、教授到施工现场讲课,解答试验难题。 2 职责范围 2.1 中心试验室的职能 (1) 对某集团太中银铁路工程ZQ-Ⅱ标各工地试验室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2) 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规程和规范,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协助各工地试验室解决试验工作中重要技术问题; (3) 了解重点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提出主要工程材料的合理使用和正确保管的建议,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参与重点项目的试验检测; (4) 进行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及其检测方法的试验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枝术和先进的测试手段; (5) 掌握本项目试验人员动态、试验仪器设备情况以及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等事宜;

型式试验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2005年10月8日,国家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74号局令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是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人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二、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自行制造的计量器具。 2、该计量器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工作原理、主要功能、技术指标等与国家技术法规相一致。 3、计量器具的名称符合JJF1051《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编码》的要求。 4、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型式评价试验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型式评价),合格后取得型式评价报告。 申请要求 申请人责任 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 和《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2007年第74号局令)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在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2、申请人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填报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附表,用A4复印纸打印;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加盖公章;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前往行政许可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此事项的受理时间以行政许可窗口收到全部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材料的 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受理决定书上。 5、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期限完成接受型式评价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6、计量产品的产品标准、型式评价大纲和计量检定规程(含型式评价内容)以及该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型式批准,取得新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收回。 7、申请人应当于委托次日起20工作日日内,将样机(一般每种型号、规格三台)及有关申请技术资料(申请表、样机照片、产品标准、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使用说明书、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等)送到承担型式评价的 技术机构。逾期未按照上述要求送达的,则不具备型式评价条件,检定机构填写《型式评价受理意见表》,报送计量评审中心,市质监局作出不予许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Type Test Personnel of Special Equipment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 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 XXXX-201X 前言 2010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57号发布“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要求,对一定数量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进行了考核。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任务的要求,2012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行业协会、型式试验机构的专家成立起草组,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草案,经起草组修改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稿。2012年?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征求意见。2012年?月,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2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2年月日,本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制定工作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进行考核的要求,吸收一年多来开展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工作的经验,重新界定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格人员的职责,规定了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考核大纲内容要求,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裴永刘金山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李向东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胡军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西铁路客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与工程试验管理,实现工程质量零缺陷目标要求,建设一流的铁路,构建精品工程、安全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及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试验检测管理(不含公司委托的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测)。 第三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应遵循人员、机构合法,仪器设备达标,操作过程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的原则;试验检测过程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统一监管,施工单位负责原材料质量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单位负责见证与平行检验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全线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工作归口公司安全质量部;建设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各级试验室应接受国家铁路局、铁路总公司等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 第七条公司安质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公司管段试验检测的业务工作;建设指挥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职责范围内试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满足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试验需要的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一)施工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各项目分部应设置分部试验室,大型预制场应设置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应在站内单独设置能检测砂石含水量、粉煤灰和矿粉常规指标、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检测的小型试验站(分部试验室设在拌和站内的可不单独设置),中心试验室、分部(工地)试验室、小型试验站的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试验检测需要。 (二)监理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并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依据现行验收标准和监理规范开展现场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工地试验室是其母体试验室的派出机构(小型试验站视为分部试验室的一部分),须持有母体检测机构的授权书,现场应悬挂母体机构资质、计量认证影印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程试验检测任务,中心试验室作为施工单位的独立职能部门履行本标段工程试验监管职责。母体试验室应具备本

《工程试验管理办法》股司科[2009]103号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股司科…2009?103号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工程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二、三、四、五、机筑、新运公司,各指挥部(经理部):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试验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施工生产,公司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发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对原《工程试验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试验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1 -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提高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真实地反映施工质量状况,及时、准确地为工程施工提供依据,进而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国家、铁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试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机构设置 1.公司技术中心下设中铁二局工程测试中心;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子公司本部设置子公司试验室,各试验室必须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两级试验室均须经国家计量认证合格。 2.对以股份公司为合同主体中标的工程项目,应设置公司指- 2 -

挥部(经理部)中心试验室,挂“×××指挥部(经理部)中心试验室”的牌子,统一协调和开展试验工作。该试验室受公司指挥部(经理部)领导,同时接受公司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 3.对以子公司为合同主体中标的工程项目,各子公司应根据工程需要设置子公司指挥部(经理部)试验室,挂“××子公司××指挥部(经理部)试验室”的牌子。该试验室受子公司指挥部(经理部)领导,同时接受子公司试验室的业务指导和公司测试中心的业务监督、检查、指导。 4.项目作业队可设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站。其业务受公司指挥部(经理部)中心试验室或子公司指挥部(经理部)试验室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公司工程测试中心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负责公司各项试验资质的申请、年审与维护工作。 3.对公司各单位的试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参与组建公司指挥部(经理部)中心试验室,组织人员对指挥部(经理部)中心试验室进行现场验收并对其授权。 5.组织解决工程试验的重要技术问题,统计分析试验资料;参与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6.积极开展“四新”技术的试验研究和推广应用以及国家、省、市、行业组织的有关能力验证与比对试验。 - 3 -

试验品管理规定

试验品管理规定

试验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试验中心试验用产品、有关部门抽检、技术部委托型式试验用试品提取、出库、试验后产品的处理等流程和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试验产品的调拨、借用、退还、报废、返修等工作事项,适用于质管部、技术部、采购部、车间、成品仓库、售后服务部等有关部门的岗位和人员。 3 试验品的管理 3.1 破坏性试验品的调拨 破坏性试验品、有关部门抽查、型式试验品从成品仓库开具调拨单提取,如果成品仓库没有该类产品,需从车间直接调取,要办理入库、调拨出库手续。 3.2公司内抽查一般性试品的提取 公司内抽查做一般性试验用产品,根据抽查要求进行抽取,抽取的产品办理借用手续,从车间或成品仓库借取。 3.3 公司内抽查的试验品提取由质管部有关人员办理,试验中心负责使用保管。 有关部门抽查、型式试验品的提取手续由技术部有关人员办理。 4 试验品的归还、报废、返修 4.1 公司内的破坏性试验品由质管部有关人员将试验后的产品送交售后服务部,办理入库手续。公司外的破坏性试验品退回后由技术部交售后服务部提取入库。 4.2 售后服务部建立试验品出入库科目,对出入库的试验品单独立账。 4.3 售后服务部入库的试验品报废、返修出库处理程序同Q/xxx 0000-2010号企业标准《仓库管理制度》中 5.1、5.2、5. 3销售退货处理程序一样。 4.4 一般性试验用产品从何处借出归还何处,由借用部门负责归还。 5 附则 5.1 一切试验品的管理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所有部门或人员均不能擅自变更。 5.2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领导小组提出。 5.3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行政部,解释权归行政部。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室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及设置要求 第三条本项目试验检测机构设置为: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外委的社会检测机构、法定检测机构。各试验室应设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 第四条试验室驻地建设严格执行《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第一分册工地建设)。 第五条有环境温度要求的检测室必须根据房屋的空间体积配置相匹配的空调,确保所配置的空调能够将试验环境调节至规范(规程)要求的温度。标养室必须安装自动温、湿度控制设备,确保温、湿度符合规范要求。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六条配备满足工地试验检测需要的仪器设备。检测设备的放置应便于操作,按其功能要求合理分布,避免互相干扰。 第七条必须上墙的文件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八条总监办、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的力学室、水泥室、混凝土室、土工室必须安装摄像头进行录像监控。

第三章各级试验室职责 第九条总监办工地试验室职责: (一)负责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 (二)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检测资料、检查频率、质保质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检测数据动态管理,发现薄弱环节,提早防范; (三)结合工程进展的需要,按照规定的频率做好检测工作; (四)每月汇总、分析施工单位和总监办的试验检测数据和资料并形成报告,提交指挥部; (五)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外委试验工作,全程参与施工单位对外委试验的取样、封存、送样等工作; (六)负责编制监理工地试验室实施细则。 第十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职责: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试验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资料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二)对试验设备、仪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定期委托有资质部门对仪器进行检定; (三)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照标准规范、做好各项试验检测自检工作,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 (四)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五)及时将试验检测结果上报总监办,提请总监办进行抽检。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主动、及时上报。 第四章试验室管理 第十一条试验室资质备案 各级工地试验室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

附件: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本试行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型式试验工作的试验人员考核工作。 第三条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的试验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型式试验(检验)机构执业。第四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职责: (一)严谨、科学、规范地进行相应项目的型式试验工作; (二)审查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和产品设计文件,编制型式试验方案、试验规程,完成型式试验过程的操作和记录; (三)型式试验结果的分析与认定,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对试验数据或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 第五条申报型式试验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见证材料: (一)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 (二)具有与拟从事的型式试验项目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

(三)接受过不少于40学时的所从事试验项目的专业培训;(四)参加由型式试验机构组织的本专业知识、标准及技能考试,且成绩合格; (五)参加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组织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由申请人本人或者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机构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出申请。 第七条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型式试验人员须由聘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执业注册后,方能在所聘用单位从事所注册项目的型式试验工作。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资格考核分为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知识考核。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考核,由相关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进行;综合知识考核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机构)组织进行。 第九条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考核的内容,按照相关的型式试验机构向全国考试机构备案的考核大纲(应涵盖本型式试验机构所从事的型式试验项目直接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操作要求进行。考试分为理论考核(包括开卷、闭卷)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以考核拟从事型式试验工作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包括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

工地试验管理办法.doc

工地试验管理办法 各施工队、各管段技术员: 根据我标段的实际情况,施工战线长,工程项目数量庞大,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质量和开展试验工作,项目部工地试验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并下发给你们,望你们严格遵照执行、管段技术员负责监督。 一、人员配置 各施工队应配备1个专职负责有关试验方面的工作(原材料取送样,砼、砂浆试件的制做、登记及送件,压实度、地基承载力现场检测等)的人员,极积配合项目部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和监理对各自管段内的试验检测工作。 二、试验仪器和工具配置 1、路基施工队应配备以下试验仪器和工具:(包含路基填筑、涵洞及砌筑防护) 2、桥梁施工队应配备以下试验仪器和工具: 3、隧道施工队应配备以下试验仪器和工具:

三、各施工队应修建一个满足要求(水温能控制在20±2℃)的砼、砂浆试件养护池,保证试件的养护质量。 四、砼的搅拌应集中拌和,采用自动电子计量拌和设备,搅拌设备安装调式好后,通知试验室联系计量测式单位标定,标定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每次浇注砼前应通知试验室,试验室派试验人员并通知试验监理到场检测砂、碎石的含水率,并出具砼施工配合比通知单,检查计量及配料是否满足要求,满足要求后才允许开盘;涵洞、砌筑、防护工程基础开挖好后,通知项目部试验室检测地基承载力,自检合格或不合格(需要变更处理)后,试验室通知试验监理复验,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合格的按要求作出处理,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砂浆砌筑前应做好搅拌准备工作(现场要配备磅秤、量具等计量器具),通知试验室出具砂浆施工配合比通知单,试验室派试验人员并通知试验监理到场检查,满足要求后才允许开盘;路基清表压实和每层填筑压实后通知项目部试验室自检,合格后通知试验监理复验,合格后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五、砼、砂浆试件拆模后在工地养护池养护,但不得超过3天,待试件有一定的强度后,及时送项目部试验室养护室养护,各施工班组试验人员应做好各自的施工及制件记录,表格附后(砼、砂浆试件制作登记表),及时到试验室登记台帐。如因送件送样不及时和台帐错误造成的损失由施工队自行负责。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8-2007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ype Test Rule for Hois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6月15日

前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本细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首次会议,在前期工作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草案。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质检特函[2004]6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和4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8月和2006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两次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统一的TSG安全技术规范模板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12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明确了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仪器设备、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升降机型式试验工作。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尚洪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检中心张清海钟正强 国电公司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郭玉莹缪谦 国电公司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测中心薛备芳 国家工程机械质检中心王金星

目录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 A 升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 附件 B 升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7) 附件 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0)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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