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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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国质检锅[2003]174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部门规章1、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3、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5、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8、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10、气瓶安全监察规定1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1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文件规范)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7、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8、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10、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1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1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1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15、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6、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17、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8、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19、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1、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22、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23、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24、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25、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26、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27、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2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29、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30、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31、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规范)1、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4-2015)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3、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2个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2015年第136号)4、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6、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8、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9、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1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1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1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1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17、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1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19、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20、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2011)2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22、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2011)23、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G8001-2011)2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T7002—2011)2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26、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27、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28、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29、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30、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31、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2010)3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3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4—2010)3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35、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36、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2010)3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38、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39、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TSG Z0002—2009)4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造程序导则(TSG Z0001-2009 )41、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2009)4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43、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TSG ZC001-2009)44、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45、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9)4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47、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48、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49、气甁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2009)50、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5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5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5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5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55、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06)56、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Y6001—2008)57、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S6001-2008)58、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S1001—2008)5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60、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6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62、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63、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6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65、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66、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67、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2—2008)6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5-2008)69、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70、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3-2008)7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 Z0005—2007)7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7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T6001—2007)74、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75、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0-2007)7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77、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78、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7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80、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9-2007)81、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08-2007)82、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7-2007)83、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6-2007)84、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3-2007)85、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8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8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D6001-2006)88、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4-2006)8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90、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2—2006)9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92、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9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94、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2006)9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96、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97、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98、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9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10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10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 Z0003-2005)102、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TSG S7005—2005)103、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TSG S7004-2005)104、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TSG S7003—2005)105、机械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106、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1-2006)107、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4—2006)108、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TSG D2002—2006)109、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2001-2006)110、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111、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1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

TSGZ7004-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Z7004-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4-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Accreditation Critria on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2)第三章鉴定评审 (2)第四章审批与发证 (3)第五章附则 (3)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分类表 (5)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9)附件3 定期检验责任承担确认证明 (2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核准项目(分类见附件1)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企业自检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审批与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鉴定评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附件2)的要求。

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并且按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企业自检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将其核准申请书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二)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核准申请书送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编者按:为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并实施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区域覆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且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型式试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为的目的。

现将该规则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

第二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三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经过核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方可从事核准项目范围内的型式试验工作。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项目见附件A。

第四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试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机关(以下简称核准机关)。

型式试验机构的设置,应当以充分发挥区域资源或者行业优势、合理布局、规模化为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核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能够独立、公正和规范地开展型式试验工作;(二)具有与其承担的型式试验工作相适应的并且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试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试验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检验检测人员证书;(三)具有与其承担的型式试验相适应的工作和试验场地、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与测量工具等手段;(四)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五)具有与其承担的型式试验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认真执行; 标准,能够(六)具有对其承担的型式试验产品进行设计审查的能力(适用于要求承担设计审查的)。

TSG_Z7001_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_Z7001_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定期检验
39
PJ1
各类气瓶
监督检验
40
FD1
安全阀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明则不含
41
FD2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小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42
TJ1
电梯
各类电梯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防爆电梯
43
TD1
定期检验
44
QJ1
起重
机械
桥、门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是否含防爆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09•【文号】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2001年4月9日)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贯彻。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报告。

附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等特种设备(详见附一)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基本条件(1) 第三章核准程序(2) 第四章附则(3)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4)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8) 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25) 附件4 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3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第1号修改单(对2013年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一、目录修改1.附件A 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增加“附件C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

“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

”4.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删除注2的(3)和(4)。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

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易安网 w w w .e s a f e t y .c n管理知识、设计与制造许可要求、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要求、计量知识、型式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以及型式试验人员执业操守等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8•【文号】国质检锅[2003]249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2•【文号】国质检锅[2003]172号•【施行日期】2003.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六月二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气瓶充装许可;(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气瓶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5•【文号】市监特设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以下称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第1号修改单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16号公告发布实施。

为确保上述规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安排(一)新核准要求实施后的申请。

自2022年6月1日起,所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许可申请、受理均应当按照新核准要求执行。

同一单位申请不同检验、检测项目核准的,应当分别向相应核准规则规定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上级核准机关不再受理应由下级核准机构实施的核准申请。

(二)原核准证书的延期。

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实施前颁发的检测机构相关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为确保检测机构核准工作平稳过渡,对2023年5月31日以前到期的核准证书,持证机构可以于2022年8月底前向原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年底,延长的时间不需要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

原核准证书上同时包括检验和检测项目的,原许可实施机关应按照检验和检测项目不同延期时限要求,分别颁发两张延期的核准证书。

原核准证书2023年6月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

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需要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延期。

不申请延期的检测机构,许可证到期前应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申请换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沪市监特种202403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日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压实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机构和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专业技术把关水平,更好保障本市特种设备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建设(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含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检测机构”)要对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统称《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检查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建设及落实、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质量及履职情况,并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对照表》(见附件1)。

要重点对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方案》要求,开展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条件自查,并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确保自查工作的真实性,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即知即改,自查情况应于2024年7月23日(周二)前报送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国质检特[2009]478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许可实施(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

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是指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道路运输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该规则旨在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认可工作,保证实施道路运输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质量,提高安全性能。

一、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条件1、拥有有效的驾驶员培训资质;2、具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具备按照《道路运输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技术要求》开展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必要条件;3、具备有效的试验设备,并具备所需的试验场地和设施;4、具备有效的试验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5、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质量保证书或技术证明书。

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要求1、政府部门应在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及其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核准;2、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依据《道路运输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核准程序和标准,完成设备型式试验的认可工作,确保实施的道路运输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质量;3、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提交申请书、合规性证明文件,经过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展特种设备型式试验;4、技术监督总局将审查好的申请书、合规性证明文件和其他资料,并就申请书的内容给予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5、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不断改进技术水平,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做到技术水平持续提升,确保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质量;6、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对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试验质量合格;7、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技术考核,确保机构的技术水平持续提升,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8、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有必要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试验结果准确可靠。

三、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流程1、技术监督总局受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申请,组织专家对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2、技术监督总局组织专家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设备、技术人员、试验设施、管理体系等进行实地考察;3、技术监督总局根据考察结果给予意见,并将审查结果及意见通知申请人;4、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经过审查确认无误后,技术监督总局将发放《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证书》,此证书有效期为三年;5、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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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编者按:为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并实施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区域覆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且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型式试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为的目的。

现将该规则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

第二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三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经过核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方可从事核准项目范围内的型式试验工作。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项目见附件A。

第四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试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机关(以下简称核准机关)。

型式试验机构的设置,应当以充分发挥区域资源或者行业优势、合理布局、规模化为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核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能够独立、公正和规范地开展型式试验工作;(二)具有与其承担的型式试验工作相适应的并且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试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试验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检验检测人员证书;(三)具有与其承担的型式试验相适应的工作和试验场地、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与测量工具等手段;(四)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五)具有与其承担的型式试验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认真执行; 标准,能够(六)具有对其承担的型式试验产品进行设计审查的能力(适用于要求承担设计审查的)。

型式试验机构所应当具备的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条件见附件B至附件M(注)。

如果无损检测或者其他项目规定允许外委(签订有效的合同或者协议),可以不要求具备本规则各资源条件所要求的设备,其无损检测人员只要满足质量控制系统的要求,也可以不要求具备本规则各资源条件所要求的无损检测人员。

型式试验机构仪器设备的能力(功能和性能)的要求,除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型式试验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注:本规则(包括附件B至附件M)中的人员职称、学历要求为最低要求,人员、仪器设备等所要求的数量为最少数量。

没有明确数量要求的至少为1个(台、套)。

第七条首次申请核准和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应当提供以下见证资料:(一)参与制(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二)参与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取得相关项目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

第三章核准程序和要求第八条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九条申请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其中机构类型填写为型式试验机构),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申请核准项目表(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四)现有核准证书(适用于增项或者换证核准的);(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也可以为其他格式的电 (六)本规则第七条要求的工作见证资料一览表(格式见附件N,子文本);(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以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文本)。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及本规则第七条要求的工作见证资料目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各一份)。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对符合本规则受理原则和要求,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不全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对首次申请核准的机构,核准机构应当提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二段规定的设置原则进行论证,作出书面建议后,方可决定是否受理。

不符合受理原则和存在以下问题的,核准机关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造假申请资料的;(三)处于对办理核准工作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四)核准机关认为不能受理的其他情况的。

不得再申请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资料、以及申请后未通过核准的,1年内次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公布的型式试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制定包括鉴定评审具体内容与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依此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核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约请、确认申请材料、鉴定评审日程安排、成立评审组、现场鉴定评审、整改确认和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应当由型式试验机构对拟核准项目进行型式试验,并且按照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出具试型式试验报告。

如果所申请的型式试验项目属国内首次开展,应当由核准机关指定国内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专家组监督申请机构独立完成型式试验工作,经专家组综合评定合格,并且签署意见后上报核准机关备案。

申请机构取得核准证书后,方可根据型式试验结果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十五条约请鉴定评审时,申请机构应当向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二)《申请书》;(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四)机构概况说明;(五)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七)质量管理手册文本及其程序文件目录;(八)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试型式试验报告(适用于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时)。

本条规定申请机构应当向评审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评审机构能够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网站获得的,应当不再要求申请机构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应当向申请机构提供鉴定评审指南。

评审机构不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并且书面陈述理由告知核准机关。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成立评审组,并且与申请机构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所商定的鉴定评审日期应当确保评审机构在接受约请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机构自身原因或者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十八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由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组进行。

评审组一般由3至5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技术专家1至2名,技术专家是指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制修订者),评审组人员的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并且与申请机构无直接利害关系。

现场鉴定评审一般应当在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的7日前,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机构寄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并且抄送申请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二十条现场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核查申请机构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二)审查申请机构的人员、仪器装备等资源条件是否达到附件B至附件M的要求;(三)审查申请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规定;(四)型式试验的工作质量是否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的要求;(五)对申请的型式试验项目进行现场试验过程抽查,对试验方法的正确性、试验结果的准确性进行评价;(六)对试验人员按照考核大纲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机关。

第二十二条评审组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时,应当向申请机构通报现场鉴定评审情况。

如果确定申请机构存在不符合本核准规则有关基本条件与要求的问题时,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附件6),并且告知其申诉权利和时限。

申请机构拒绝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应当书面陈述理由,并且加盖机构印章后交评审组。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现场鉴定评审报告、审查记录及有关见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组提交的材料,对评审组的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和现场鉴定评审报告进行评议,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有不符合项目,在收到现场鉴定评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见附件P);(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现场鉴定评审报告有疑点或者现场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组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说明,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现场鉴定评审;(三)评审组终止现场鉴定评审或者申请机构拒绝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并且申请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诉,评审机构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核准机关;(四)符合有关基本条件的要求,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申请机构收到《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不符合项目的整改,其中申请换证核准的机构,应当在原核准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完成整改,并且向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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