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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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一号修改单

TSG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一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第1号修改单(对2013年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一、目录修改1.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增加“附件C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

“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

”4.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删除注2的(3)和(4)。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

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知识、设计与制造许可要求、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要求、计量知识、型式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以及型式试验人员执业操守等内容。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Type Test Personnel of Special Equipment(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 年月日前言2010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57号发布“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要求,对一定数量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进行了考核。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任务的要求,2012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行业协会、型式试验机构的专家成立起草组,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草案,经起草组修改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稿.2012年?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征求意见。

2012年?月,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2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2年月日,本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制定工作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进行考核的要求,吸收一年多来开展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工作的经验,重新界定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格人员的职责,规定了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考核大纲内容要求,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本规则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裴永刘金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李向东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胡军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型式试验人员职责和条件 (1)第三章考试管理、程序与要求 (3)第四章考试方式与内容 (3)第五章取证申请与受理、审核和发证 (4)第六章换证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5)附件A 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考核大纲内容要求 (6)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申请表 (7)附件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换证申请表 (9)—- 2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工作,提高其考核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27•【文号】质检特函[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的要求,做好型式试验人员的考核工作,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行为,我局组织制定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本试行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型式试验工作的试验人员考核工作。

第三条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的试验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型式试验(检验)机构执业。

第四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职责:(一)严谨、科学、规范地进行相应项目的型式试验工作;(二)审查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和产品设计文件,编制型式试验方案、试验规程,完成型式试验过程的操作和记录;(三)型式试验结果的分析与认定,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对试验数据或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第五条申报型式试验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见证材料:(一)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二)具有与拟从事的型式试验项目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三)接受过不少于40学时的所从事试验项目的专业培训;(四)参加由型式试验机构组织的本专业知识、标准及技能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参加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组织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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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范本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范本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要求1.培训内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主要包括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等内容。

2.培训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参加定期组织的特种设备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培训考核方式1.培训考核方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采取考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应急救援等相关知识。

3.实际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实际操作特种设备的能力,包括设备启停、调试、故障处理等操作技能。

第四章培训考核结果处理1.优秀: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实际操作达到标准要求的,视为优秀,予以表彰和奖励。

2.合格:考试成绩在80-89分,实际操作达到标准要求的,视为合格。

3.不合格: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下的,实际操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视为不合格,需进行补考或重新培训。

4.补考:不合格人员可以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以补考成绩为准。

5.重新培训:经过补考后仍不合格的人员,应重新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培训考核记录和证书发放1.培训考核记录:对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应制定考核记录,记录包括考试成绩、实际操作评价等内容。

2.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在作业岗位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培训考核的周期和频率1.培训考核周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培训考核。

2.培训考核频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一次。

第七章培训考核的责任1.培训考核的责任主体是人力资源部门和专业培训机构。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培训考核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师资和培训场地等。

3.专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教学和实际操作的指导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并报经企业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特殊工种考核、发证和年审制度范本

特殊工种考核、发证和年审制度范本

特殊工种考核、发证和年审制度范本1. 考核制度(1) 考核目的:考核特殊工种的目的是确保岗位上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确保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

(2) 考核内容:根据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特点和技能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技能、安全知识、紧急情况处理等。

(3)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实际操作、面试、书面测试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以全面评估操作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4) 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并与特殊工种的技能和知识要求相对应,确保公平、公正地评估考核者的能力。

(5) 考核周期:根据特殊工种的工作特点和安全要求,设定合理的考核周期,以保证考核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6)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的结果,对考核者进行评分,评定合格或不合格,并向考核者反馈评估结果。

2. 发证制度(1) 发证程序:考核合格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考核合格证明等,经审核后发放相应的特殊工种证书。

(2) 证书内容:特殊工种证书应包括被发证人的个人信息、特殊工种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基本信息,并加盖发证单位的印章。

(3) 证书有效期:特殊工种证书应设定相应的有效期,根据特殊工种的工作特点和安全要求,合理确定证书的有效期限,到期后应进行年审。

(4) 证书管理:特殊工种证书应由发证单位进行管理,并向执法部门备案,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3. 年审制度(1) 年审目的:年审的目的是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技能和知识评估,确保其持证人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与工作需求保持一致。

(2) 年审程序:特殊工种持证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向发证单位提交年审申请,经审核后进行年审,包括面试、笔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3) 年审结果:按照年审的评估结果,对特殊工种持证人员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并相应展开后续的处理措施。

(4) 年审周期:根据特殊工种的工作特点和安全要求,设定合理的年审周期,以保证技能和知识的更新与持证人员的能力相匹配。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受聘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的检验单位,并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下同)检验的人员。

第三条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和高级检验师。

检验员包括:锅炉检验员、压力容器检验员、压力管道检验员、医用氧舱检验员、气瓶检验员、起重机检验员、电梯检验员、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架空索道检验员、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员、防爆电气检验员。

检验师包括:锅炉检验师、压力容器检验师、压力管道检验师、起重机检验师、电梯检验师、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架空索道检验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师、防爆电气检验师。

高级检验师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级检验师、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第五条检验人员的职责:(一)检验员的职责:1、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2、编制检验方案,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二)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员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1、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2、编制、审核检验方案、检验报告;3、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三)高级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师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1、对检验员、检验师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2、参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及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3、参与有关法规、标准的编写和审定。

第六条检验人员允许从事的检验项目:(一)、检验员的检验项目分定期检验和监督(不包括进出口安全性能)检验。

锅炉检验员GL:额定蒸汽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

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

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

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指南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1.3人员类别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分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

1.4考核形式考核形式分为笔试、机考、口试3种;笔试一般为闭卷考试,机考应使用监察人员配备的移动终端进行在线考核。

1.5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9个专业学问或其组合(依据生产单位的许可项目),详细内容见附件A、附录B。

1.6考核结果考试采纳百分制,各科目均达到70分为合格。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不合格,生产单位应当实行相应整改措施。

1.7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同时,加强对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监管,督促该单位完成整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考核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检查人员参与,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依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监督抽查考核。

1.8考核支配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抽查考核,监督抽查考核可结合常规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合并进行。

2力量要求与职责2.1基本要求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理解或者把握本指南附件考核大纲规定的基础学问、专业学问、管理学问以及法规标准的相关内容的详细要求。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对所生产的特种设备产品的生产过程及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做出符合性判定的力量,以及对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核査的力量。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冀市监函〔2024〕205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特检院、省特检中心,各相关单位及人员: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9)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等相关要求,现将2024年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及人数河北省内(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在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的取证考试、补考以及考试换证。

按照省局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安排,本年度计划考试3125人次。

二、考核项目(一)检验人员:锅炉检验(GLY)、压力容器检验(RQY)、气瓶检验(QPY)、压力管道检验(GDY)、电梯检验(DTY)、起重机械检验(QZY)、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CCY)、型式试验(CXY、JXY)。

(二)无损检测人员:II级(限RT、UT、MT、PT)、I级。

三、考试机构及考试安排省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承担2024年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工作。

考试安排由考试机构于近日发布。

四、申请方式及说明(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adm-lic-psp/home/perPermit)在线申请。

新用户初次登录需注册,注册成功并登录后,选取申请项目并如实填报申请资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共五章46条)第一章总则(共13条)第二章考核与发证(共12条)第三章监督管理(共14条)第四章罚则(共4条)第五章附则(共3条)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级别、项目、检验工作范围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式样附件C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编号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保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统称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与监督管理。

检验检测人员包括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型式试验人员。

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和高级检验师;无损检测人员分为Ⅰ级无损检测人员、Ⅱ级无损检测人员和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型式试验人员分为型式试验员和型式试验师。

各类检验检测人员的许可工作范围见附件A。

第三条检验员的职责。

(一)在资格证所对应的许可工作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二)编制检验检测方案,填写检验检测报告和检验案例;(三)配合检验师、高级检验师从事本专业设备的检验。

第四条检验师的职责。

(一)检验员相应的职责;(二)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评估和工作指导;(三)编制、审核、签发检验检测方案、检验检测报告;(四)参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及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严重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五)参与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编写和审定;(六)对检验案例进行分析、统计、归纳,对同类设备检验中所发现的同样问题或安全隐患是否具有规律性,以及该类设备是否均可能存在同样的安全隐患予以评估。

第五条高级检验师的职责。

(一)检验师相应的职责;(二)对检验师进行技能培训、评估和工作指导;(三)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律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研究并适时提出基于相应特种设备使用周期内安全规律的更科学的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方式、检验检测新方法、方案或工艺,以及预警、安全对策、法规标准修改等的建设性意见。

特种设备检测作业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检测作业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检测作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的检测作业,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的检测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起重运输机械等特种设备的检测。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检测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检测作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进行,并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检测作业应保证检测过程的安全性,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确保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六条所有从事特种设备检测作业的人员都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并持有有效的证书。

第七条对于检测作业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制定,由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第九条所有从事特种设备检测作业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都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和设备,保证检测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应接受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经验。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技术知识,了解最新的技术标准和方法,提高检测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保护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对于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当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第三章检测作业流程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测作业应按照程序和流程进行,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检测作业应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七条检测作业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安全标准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案,保障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方法进行操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保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统称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与监督管理。

检验检测人员包括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型式试验人员。

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和高级检验师;无损检测人员分为Ⅰ级无损检测人员、Ⅱ级无损检测人员和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型式试验人员分为型式试验员和型式试验师。

各类检验检测人员的许可工作范围见附件A。

第三条检验员的职责。

(一)在资格证所对应的许可工作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二)编制检验检测方案,填写检验检测报告和检验案例;(三)配合检验师、高级检验师从事本专业设备的检验。

第四条检验师的职责。

(一)检验员相应的职责;(三)编制、审核、签发检验检测方案、检验检测报告;(四)参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及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严重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五)参与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编写和审定;(六)对检验案例进行分析、统计、归纳,对同类设备检验中所发现的同样问题或安全隐患是否具有规律性,以及该类设备是否均可能存在同样的安全隐患予以评估。

第五条高级检验师的职责。

(一)检验师相应的职责;(二)对检验师进行技能培训、评估和工作指导;(三)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律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研究并适时提出基于相应特种设备使用周期内安全规律的更科学的定期检验或监督检验方式、检验检测新方法、方案或工艺,以及预警、安全对策、法规标准修改等的建设性意见。

第六条型式试验员的职责。

(一)按照试验程序和方案实施部件(气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除外)的型式试验;(二)记录试验数据、填写型式试验报告。

第七条型式试验师的职责。

(一)型式试验员相应的职责;(二)按照试验程序和方案实施整机型式试验;(四)编写、审核试验方案,填写、审核、签发型式试验报告;(五)参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及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严重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六)参与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编写和审定。

TS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项目内容和要求

TS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项目内容和要求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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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长: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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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原始数据将作为评审汇报旳唯一根据,请评审员认真填写、评审组长认真把关;
2、数据均宜采用碳素笔填写,不得随意涂划,采用电脑记录原始数据时,评审员旳签字必须为手签;
3、需要修改均应采用双实线杠改,并标注修改者旳姓名、日期,修改者必须为原数据旳填写者或评审组组长;
4、原始数据必须在审核现场填写完毕;
许可资源条件评审登记表
注:1、“评审成果”栏填写“符合”、“不符合”“、“有缺陷”或“不合用”其中之一,一条中含多项鉴定期,若仅一项或少数项不符合,该条采用“有缺陷”旳结论;多数项不符合或关键工序缺失时采用“不符合”“旳结论。

2、“法规规定”栏中,括号内为对A2及B级企业旳规定。

法规规定可随审证产品旳不一样,根据
有关原则规定作合适旳调整,但必须满足《制造许可规则》旳规定。

3、"见证件"栏一般填写资料复印件、扫描件或电子文档之一。

评审组长/组员签字:评审日期:
质量保证体系评审表
评审组长/组员签字:评审日期。

质检特函[2013]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国质检特函〔201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考试机构的考试工作,提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的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锅炉能效测试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至相关考试机构。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质检总局2013年2月7日附件1: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本考核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是指生产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职责如下:(一)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产品(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产品(工程)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要求;(二)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责任,传达、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积极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四)分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工作,对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分级)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分级)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分级)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分级)二、设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许可条件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三)具备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文化程度;(四)具备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职称;(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主体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1.检验师(复试);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3.中、初级无损检测人员。

五、审批程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申请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3.县级医疗卫生部门的体检证明;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二)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未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发证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发证机构可以以文件形式统一公布许可人员名单。

具体的程序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时限(一)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试,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2—2013)第1号修改单(对2013年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一、目录修改1。

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

增加“附件C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

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4。

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删除注2的(3)和(4)。

6。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

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知识、设计与制造许可要求、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要求、计量知识、型式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以及型式试验人员执业操守等内容.考试采取笔试方式(闭卷、开卷),已取得检验师的人员免试本部分考试;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由申请人所执业的、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进行,其内容按照所在型式试验机构向考试机构备案的考试大纲(格式见附件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是指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中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和评估试验项目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分为理论知识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和实际工作考核三个环节。

第二章理论知识考核第五条理论知识考核是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的考察。

第六条理论知识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试验项目操作规程、试验设备使用与维护知识等。

第七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书面考试形式,试题难度适中,通过率为70%以上。

第三章操作技能考核第八条操作技能考核是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在试验设备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技能考核。

第九条操作技能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验设备的正确操作、试验项目的计划和组织、试验数据的采集与处理等。

第十条操作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和实际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形式,考核时间不少于4小时,通过率为80%以上。

第四章实际工作考核第十一条实际工作考核是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综合素质考核。

第十二条实际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纪律、团队合作、沟通协调能力等。

第十三条实际工作考核采取实地观察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考核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十四条实际工作考核评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通过率为合格以上。

第五章考核结果与资质认定第十六条考核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需重新参加考核,经过补充培训后方可再次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及资质认定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并进行备案。

第六章考核的时限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口试考核。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在未经考核合格前不得从事试验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随着技术不断革新,特种设备的种类也愈来愈多,型式试验人员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

而在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中,人员的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的素质、能力和工作水平,以及保证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

本文将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1. 规则目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是为了确认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具备以下条件:•有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型式试验的知识和方法;•具有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能够准确稳定地操作特种设备;•具有一定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应对各种特殊情况;•具备判断力和分析能力,能够判断特种设备的性能和质量。

2. 考核组织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的考核组织应该由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中心或者其他特定机构进行,考核人员应该是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考核机构需要具备科学、规范、公正的特点。

3. 考核标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的考核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3.1 理论考核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的理论知识进行考核,包括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特种设备科学知识等方面。

3.2 操作考核通过实际操作的方式考核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的操作技巧和操作能力,包括对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停止等全过程的考核。

3.3 举报案例分析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的判断能力、分析能力进行考核,根据举报案例进行分析和判定。

4. 考核程序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的考核应该遵循以下程序:4.1 报名符合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的报考条件,需要到指定考核机构填写报名表格,并缴纳报考费用。

4.2 考前培训考核机构进行为期一定时间的考前培训,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进行理论、实践等方面的培训。

4.3 考试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进行考试,由考核机构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4 结果通知考核机构对考核结果进行通知,告知考核人员是否通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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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Type Test Personnel of Special Equipment(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 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 XXXX-201X前言2010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57号发布“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要求,对一定数量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进行了考核。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任务的要求,2012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行业协会、型式试验机构的专家成立起草组,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草案,经起草组修改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2年?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征求意见。

2012年?月,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2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2年月日,本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制定工作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进行考核的要求,吸收一年多来开展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工作的经验,重新界定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格人员的职责,规定了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考核大纲内容要求,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裴永刘金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李向东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胡军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型式试验人员职责和条件 (1)第三章考试管理、程序与要求 (3)第四章考试方式与内容 (3)第五章取证申请与受理、审核和发证 (4)第六章换证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5)附件A 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考核大纲内容要求 (6)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申请表 (7)附件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换证申请表 (9)—- 1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工作,提高其考核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试验数据进行分析与评价,并且出具试验结论的型式试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第三条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人员(以下简称型式试验人员)应当通过本规则规定的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发证机关)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型式试验)》(以下简称《型式试验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项目的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条型式试验人员考核程序,包括考试、取证申报与受理、审核和发证。

第五条申请《型式试验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由考试机构(或者本人)向发证机关提出申报《型式试验人员证》。

《型式试验人员证》的有效期为4年。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型式试验人员的职责和条件第七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职责如下:(一)核查型式试验样品,编制或者审核型式试验方案、试验工艺;(二)对型式试验结果进行分析与认定,出具或者审核型式试验报告;(三)对型式试验数据或者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二)具有与所从事的型式试验项目相关专业的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三)接受过不少于40学时、与所从事试验项目相匹配的知识与技能的专业培训;(四)经型式试验机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五)经考试机构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合格;(六)无不良执业记录。

—1—第三章考试的程序、管理与要求第九条型式试验人员资格考试,包括报名、报名条件审验、考试。

第十条考试机构每年1月份公布本年度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包括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和考试时间等。

考试机构组织计划外考试时,应当事先经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参加型式试验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报考人员),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向考试机构提交报名资料。

报考人员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报名资料的审验,同时公布审验结果。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理由,以便申请人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按照公布的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

考试过程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章考试的方式与内容第十四条型式试验人员资格考试分为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考试和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

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由型式试验人员所在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的内容,按照型式试验机构向考试机构备案的考核大纲(内容要求见附件A)进行。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通用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知识、设计与制造许可要求、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要求、计量知识、型式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以及型式试验人员执业操守等内容。

已经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免试特种设备综合知识。

第十七条各考试科目的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均为70分,规定的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取得《型式试验人员证》。

型式试验人员考试中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可以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保留的有效期为3年。

所规定的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且均达到合格标准时,方被评为合格。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制定特种设备综合知识的考试大纲、考试细则及笔试题库内容、要求。

—2—第五章取证申请与受理、审核和发证第十九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参加考试人员,并且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为合格人员向发证机关申请《型式试验人员证》。

申请取得《型式试验人员证》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申请表》(见附件B,2份);(二)考试成绩单。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对符合要求予以批准的申请,颁发《型式试验人员证》。

对不符合要求而发证机关未予受理的,发证机关通知考试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报资料或者告知申请人。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考试行政许可电子管理系统,方便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委托的考试机构)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型式试验)》行政许可申请。

第六章换证第二十一条持有《型式试验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其证书到期后,需要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型式试验工作,并且未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所涉及的情况,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经考试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换证采取资料审核的方式。

年龄满65周岁以上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

申请换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换证申请表》(见附件C、2份);(二)持证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未连续中断型式试验工作6个月以上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中应当包括持证人员执业注册记录、执业工作见证(在执业单位签署的型式试验记录或者报告复印件,每4个月1份);(三)持证有效期内接受的累积培训教育课时不少于48小时的培训记录或者证明,所涉及的培训内容应当为发证机关授权公布的年度知识培训指南中的项目或者内容。

第二十二条曾经持有型式试验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每两届重新提出申请时,应当参加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

合格后,重新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型式试验)》中断型式试验工作或者中断执业注册6个月及以上、在持证期间曾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并且已超过被处罚期的人员,经重新考试合格后,可以重新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型式试验)》。

第二十三条考试机构在每年2月底以前,公布经发证机关审核备案的、本年度培—3—训的内容、要求、学时以及相应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可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布。

向完成规定课时培训的人员发放培训记录或者证明。

第二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接到换证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是否通过审核换证的结果,通知申请换证人员,将合格人员的申请,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颁发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型式试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其聘用单位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后,方能代表其聘用单位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型式试验人员证》遗失,由本人向发证机关提出补证书面申请,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七条发现下列情况时,发证机关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并予以暂停《型式试验人员证》,暂停期为6个月至2年,在暂停期仍有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一)超出许可范围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二)同时在2个以上型式试验单位执业;(三)违反执业操守,情节严重。

第二十八条发现下列情况时,发证机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吊销或者暂停《型式试验人员证》,并且给予警告:(一)伪造相关证明、证件,以欺骗手段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型式试验)》;(二)弄虚作假、伪造型式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结果或者结论;(三)违反型式试验程序、工艺,造成试验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四)经司法程序、被认定负有型式试验过失或者渎职等责任。

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员玩忽职守,因型式试验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吊销其《型式试验人员证》,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被吊销《型式试验人员证》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任何项目与级别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参加型式试验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如对考试结果等有异议,可以向考试机构提出,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4—的,可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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