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管理办法(最新130913)
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
附件1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行“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除基本药物外的其余药品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
第四条交易药品分为医保目录品种、非医保目录品种、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药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第六条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政府定价品种必须按国家和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备出厂(口岸)价格。
(三)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及其管理办法由省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除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目录)以外取得国家生产批件的药品均可报名。
进口品种由国外生产企业授权的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
新取得生产批件的药品可随时报名。
企业提交的报名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企业资料:属于国产药品的,企业应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剂型GMP认证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粤药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的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及要求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Z〗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质量受权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独立履行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职责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质量受权人工作管理,组织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进行日常监督。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配备质量受权人,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并持续符合规定。
企业应当为质量受权人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其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的标准、条件。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解读完整版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解读完整版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解读(完整版)近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编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等5个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交易办法》)。
现解读如下:一、《交易办法》修订背景2013年,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新一轮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实现从“政府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向“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交易模式的转变。
通过遴选由第三方出资筹建省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由原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原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十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试行)》。
新模式运行两年多来,除中药饮片外的全部药品均已在省交易平台挂牌交易,药品交易行为日趋规范,药品供应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实现了“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的工作目标,药品虚高价格得到有效降低,切实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2015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政策和改革文件。
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对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提出了四个“有利于”工作目标。
5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以下简称904号文),对药品价格政策进行重大改革,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要求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6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对如何落实7号文进行了部署。
广东药品交易工作机构交易结算细则-广东药品交易中心
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交易结算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会员交易结算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根据《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机构对交易各方通过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订立的药品电子交易合同实行统一结算。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在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有关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机构、会员、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四条交易机构的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 )作为具体的资金结算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一)为会员设立交易资金账户;(二)办理交易价款往来汇划业务;(三)办理日常结算业务和核对往来账户;(四)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编制结算账表;(五)按国家规定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和相关凭证、账册;(六)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五条会员通过交易平台订立的药品电子交易合同所涉及的交易价款必须通过结算中心的电子结算系统进行统一结算。
第三章结算银行及交易账户第六条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机构选定,协助交易机构办理药品交易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七条交易机构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机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交易价款等款项。
第八条会员须在交易机构选定的结算银行开立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交易价款等款项。
第九条会员变更、注销会员专用资金账户,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交易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结算银行办理。
第十条会员之间的交易价款结算应通过交易机构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第十一条交易机构在电子交易平台为会员单独设立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记录会员的交易资金往来第十二条会员与交易机构、结算银行签订《结算服务协议书》,约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日常结算第十三条交易价款是指买方会员收到的合法发票上所记载的金额。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零售药品交易实施办法.doc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零售药品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零售药店等机构药品供应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药交中心)零售药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零售平台)进行药品交易活动的交易各方。
第三条交易各方在零售平台进行药品议价、采购、配送和结算等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契约精神。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第四条零售平台药品交易实行生产企业自愿报名。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经营企业(受委托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人及受委托药品经营企业之间没有发生购销行为)、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第五条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经营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第六条取得国家注册批件的药品可随时报名。
进口药品由国(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国内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
第七条生产企业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企业资料:1.属于国产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承诺函》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属于进口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代理协议书或由国(境)外生产企业出具的总代理证明、《承诺函》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产品资料:1.须提交有效的《药品注册批件》(含再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等批准证明性文件,以及检验报告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销售的品种还需提供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2.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须提供相应中文翻译文本)。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用耗材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通过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医用耗材挂牌、成交、采购、配送和结算等交易活动,实现“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医用耗材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交易的医用耗材为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证,归属医用耗材管理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管理的产品或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
第五条竞价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竞价交易;议价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议价交易。
未纳入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直接挂网交易。
第六条医用耗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医用耗材在交易平台交易,不收取交易费用。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第八条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第九条生产企业报名条件:(一)提交以下资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经营范围包含所经营品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的,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报名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除外)及《营业执照》。
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诊断试剂参加广东省医用耗材交易的,其生产企业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证书》。
广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119-00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时间:2013-9-23 作者: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二、行政许可内容:核发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管理办法;4.广东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5.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许可条件:(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GSP规定的条件要求。
(四)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1.因违法经营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3. 企业申请认证前连续6个月或1年内累计9个月未经营药品。
六、申请材料目录:资料编号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资料编号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GSP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资料编号3. 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资料编号4. 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资料编号5. 企业办公场所、储运设施设备情况表;资料编号6.批发企业有所属药品经营单位的,应提交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则提交《企业所属门店目录表》;资料编号7. 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资料编号8. 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资料编号9. 企业办公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资料编号10. 企业近五年药品经营情况表;资料编号11.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有关情况表;资料编号12:冷链药品有关情况表;资料编号13:计算机系统管理情况表;资料编号14: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应提交企业对所属门店实行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自我保证声明;资料编号1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资料编号16. 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无经销假劣药品的自我保证声明;如企业存在因非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和立案、结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粤药监规药二〔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药监规药二〔2022〕1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3日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日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经营要求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县级以上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药品来源可溯、储运可控、去向可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依法对连锁企业药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连锁总部负责连锁企业经营管理、药品采购、质量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配送中心负责药品储存、养护、运输;连锁门店承担门店药品管理、药品销售和药学服务等职责。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开办连锁企业的,应当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见附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申请表》;2.拟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3.《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及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个人简历表;5.拟办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归国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个人简历;6.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药师注册证(可网络核查)、《执业药师履历表》;7.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自我保证声明(个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8.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表》;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10.《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表》;11.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2.提供10家以上拟变更直营店的资料和情况说明。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08•【字号】粤药监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药监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22年12月30日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第三章药品生产监管事项变更管理第四章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管理第五章药品生产场地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管的工作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包括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和生产监管事项变更。
第三条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制定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变更事项依法规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第四条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
附件 1-1层次划分一、第一层次(一)专利药品:专利保护期内化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组合物专利(其中至少某一有效成分为化合物专利)药品。
上述专利药品生产企业授权或许可联合生产的相应药品(授权人对原厂原料、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质量一致认可的相关表述,以上四项同时具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授予的发明专利证书为准。
在其专利文件(发明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有化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组合物专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述,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不包括改变酸根、碱基、金属元素、结晶形式等衍生物为特征实施保护的化合物专利)。
(二)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注册分类之一批准上市的下列药品(监测期内):1.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第1.1类(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1.2类(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2.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中治疗性生物制品的第1类(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3.中药和天然药注册分类中第1类(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第2类(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颁发给交易药品的《国家新药证书》和《国家注册批件》为认定依据。
二、第二层次(一)国家依法实施保密的品种。
指获得国家保密局和科学技术部联合颁发证书的中药保密处方,中药保密技术目录的品种及最新版《中国药典》中收载的未公开处方药品。
(二)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包括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保护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以保护期内直接颁发给交易药品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为认定依据。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对象是药品制剂本身,奖项内容须含有报名药品相关的特征性描述,不包括获得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和其它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
新《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新《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惩防结合、依法监管、部门协作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对省交易平台药品交易进行以下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二)省药品交易机构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药品交易工作、数据库维护及管理;(四)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五)入市价计算及竞价分组制定程序、方法和结果等政策执行情况;(六)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交易价格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药品交易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方式:(一)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二)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四)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五)对异常交易行为,通过省交易平台自动提示,并向各级监管责任人发送信息,督促整改。
第八条将网上竞价或医疗机构自行议价确认的交易结果,包括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剂型品规、交易价格、采购数量等信息在省交易平台上实时公布,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负责管理药品交易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三)违反回避规定的;(四)操纵、干预药品交易的;(五)泄露药品交易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的;(六)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纠正错误,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28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交易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58-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中医药局2017年11月2日以粤人社规[2017]11号印发) [J], ;
2.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试行期的通知 [J], ;
3.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议价的管理细则 [J], ;
4.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申(投)诉的处理办法 [J], ;
5.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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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粤卫函[2014]728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4〕72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各医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原省卫生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试行)》要求,根据6月25日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决定,现就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限期完成结算账户设立、绑定及授信全省范围内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须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卫生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或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须于7月20日前在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共9家结算银行中任选一家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并办理绑定手续,已在上述银行开立了账户的,无需重新开立,可选择其作为专用资金账户并予绑定。
同时,须配合其专用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的要求做好授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贷款卡及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完成与省药品交易中心、结算银行《结算服务协议书》的签署。
具体操作方法可查看省药品交易中心网站4月2日发布的《关于启动我省药品交易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工作的通知》。
二、限期完成药品交易价款结算全省范围内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要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积极筹集资金,在收到通过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的药品的合法发票之日起60天内,及时通过绑定后的结算银行专用账户支付相应的交易价款。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试行期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试行期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10
【摘要】粤卫[2015]16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编办、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计生局、组织部、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总页数】1页(P44-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73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中医药局2017年11月2日以粤人社规[2017]11号印发) [J], ;
2.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试行) [J], ;
3.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申(投)诉的处理办法 [J], ;
5.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做好放射卫生相关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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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的管理,规范操作,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对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及其它相关医用产品的电子交易服务。
第四条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的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流程透明、操作规范。
第二章机构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受省政府委托承担广东省药品交易服务和平台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主要任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出资建设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
(三)发布交易相关信息;
(四)组织交易活动;
(五)对交易各方实行会员制管理,并审核其交易入市资格;
(六)管理维护药品交易系统和数据库,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七)提供交易的后续服务,包括操作培训、技术支持等;
(八)提供交易各方的集中结算服务;
(九)维护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
(十)对平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在药品交易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交易规则;
(二)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三)交易平台数据、资料等所有权属省政府,严禁擅自使用、开发和出售等;
(四)建立与完善工作规范和保密制度,对药品交易过程各种数据资料严格保密;
(五)确保药品交易过程数据安全和完整,数据保存期限5年以上;
(六)不得擅自更改交易数据和信息;
(七)药品交易过程的数据,必须每月备份,并交省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八)保证药品结算资金的安全并及时支付;
(九)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和举报;
(十)向省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报告工作,并协助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十一)承办省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交易机构负责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均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政府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作为参考,若信息存在差异,需提供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交易机构充分利用省价格主管部门现有的药品编码系统做好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运行工作。
第三章交易和结算
第九条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平面媒体等途径发布交易有关信息。
第十条交易双方通过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并由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合同。
第十一条在出现交收、结算危机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省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核准后,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有权暂停或终止交易。
第十二条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或国家对药品交易方式和价格有特殊规定时,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及交易各方均要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内设的结算部门,选择的结算银行开设专户办理资金结算事宜,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实行限时结算制度。
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实行集中结算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依法维护交易秩序,协助监督管理交易各方的履约行为。
第十六条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不得作为交易主体参与交易,亦不得参股任何一家医药企业。
第十七条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接受省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