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09【实施日期】2017.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情况的通报(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10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儿童健康是人类持续发展的基础,做好儿童健康工作对于提高人口素质和全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实现健康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区高度重视儿童健康,以保护儿童健康权益、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为重点,创新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努力促进儿童营养、体能、智能、心理、社会适应能力全面发展。
西城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成为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房山和通州区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评估验收,成为国家级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
一、主要成绩(一)高度重视,政策保障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开展6年以来,得到各区高度重视与支持。
房山区、通州区将其列入区域优先发展项目,纳入“十二五”、“十三五”规划,区政府将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成立以主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投入专项经费用于房屋装修改造、设备配置等。
2014-2016年,通州区政府共投入2523万元、房山区政府每年投入约24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工作。
房山区、通州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均达40人以上。
房山区业务用房面积2000余平方米,通州区为1800余平方米。
门头沟区政府免费为0-1岁户籍儿童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测查等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项目。
西城区、丰台区卫生计生委克服房屋、人员、地域等困难,支持并协调解决业务用房,关注和支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
(二)部门配合,创新发展各区在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初期建设和运行中,区卫生卫计委积极与区体育、教育、残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沟通,密切合作,举全区之力为儿童办实事。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现将《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6日2018年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2018年的工作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着力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妇幼健康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新需求新期待。
一、加强依法行政,规范业务管理(一)完善制度规范。
针对新形势、新情况,完善助产技术管理、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制度规范。
(二)依法服务监管。
严格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机构和人员行政审批。
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审批管理。
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二、加强体系建设,提供全程服务(三)推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及重点专科建设,以改革促发展,加快建成功能完整、服务高效的新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推进机构内部改革重组,突出预防为主,强化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围绕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提升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
推动实现保健和临床实质融合、群体保健和个体保健有机融合、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人才交流融合,体现妇幼健康服务的特色和亮点,更好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保健服务。
(四)加强基层网底建设。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京卫老妇幼字[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老妇幼字[2014]3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14年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3月17日2014年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要点2014年北京市妇幼卫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围绕国家和本市卫生计生重点工作,以应对政策生育高峰、卫生计生资源整合为契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抓住重点、攻克难点,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一、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一)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推进本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
配合生育政策调整,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能力建设纳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加大经费投入,加快整合建设进度,加强技术人员配备,提升服务能力,有效应对需求变化。
(二)修定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指导、促进本市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建设与发展。
(三)研究制定本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及人员标准,加强妇幼保健网底建设,稳定基层妇幼保健队伍。
(四)完善区县妇幼卫生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考核,科学运用考核结果,提高各级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及妇女儿童健康与安全的重视程度。
创建“爱婴医院”活动实施方案
创建“爱婴医院”活动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新生儿数量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家庭关注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为了给新生宝宝提供一个温馨、舒适、安全的成长环境,提高我国婴幼儿的健康水平,我们决定创建“爱婴医院”。
二、项目目标1.提供优质的孕期、产期、新生儿期医疗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2.倡导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
3.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促进宝宝健康成长。
4.提升医院品牌形象,提高患者满意度。
三、项目实施方案1.设施建设(1)设立专门的“爱婴病房”,提供温馨、舒适的住院环境。
(2)配置先进的医疗设备,确保母婴安全。
(3)设立母乳喂养室、婴儿游泳馆等配套设施,满足家长和宝宝的需求。
2.人员培训(1)选拔具备丰富经验的医护人员,组成专业团队。
(2)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医护人员专业技能。
(3)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患者满意度。
3.服务内容(1)孕期管理提供孕期保健、营养指导、心理辅导等服务。
开展孕期瑜伽、孕期舞蹈等课程,促进孕妇身心健康。
定期举办孕期讲座,解答孕妇疑问。
(2)产期服务提供一对一的分娩指导,确保母婴安全。
开展无痛分娩、水中分娩等多元化分娩方式。
提供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
(3)新生儿期服务提供新生儿体检、疾病筛查、疫苗接种等服务。
开展新生儿游泳、抚触等早期教育项目。
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等指导。
4.宣传推广(1)制作宣传资料,如宣传册、海报、视频等,宣传“爱婴医院”的理念和服务。
(2)利用互联网平台,如、微博、抖音等,进行线上推广。
(3)加强与孕产妇、家长的联系,了解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5.质量管理(1)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2)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
(3)设立患者投诉通道,及时解决问题。
四、项目执行与监控1.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的策划、实施、监控和评估。
2.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任务和时间节点。
3.定期召开项目进展汇报会,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年”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妇幼健康
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京卫老妇幼字[2014]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
(京卫老妇幼字[2014]7号)
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北京市“妇幼健康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颁布20周年,展示妇幼健康事业取得的成绩,促进卫生计生系统融合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2014年确定为“妇幼健康服务年”,在全国开展以“共圆妇幼健康梦”为主题的系列活动。
现根据北京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向公众和社会全面展现妇幼健康事业取得的成绩,宣传妇幼健康服务先进典型,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妇幼健康事业。
(二)开展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创建、技能竞赛等活动,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
(三)优化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规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提升服务能力。
(四)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幼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妇幼健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京卫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发〔2017〕3号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各处室,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19日2017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是贯彻落实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的重要一年。
北京市卫生计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两次视察北京时的重要讲话和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紧紧围绕首都城市功能战略定位,以推进健康北京建设为主线,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疏解非首都功能为重点,优化医疗服务供给,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公共卫生保障,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居民健康,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全力推进健康北京建设全面贯彻全国和北京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新方针,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北京市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根据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印发《北京市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2017年度行动计划》,从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和发展健康产业五个方面推进96项主要行动措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推进健康中国行动,落实《“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提升区域母婴安全保障水平,有效控制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增强群众安全感、获得感,我委制定《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对照区域母婴安全保障预防控制、风险控制、质量控制、自我控制和联动控制等5方面30项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母婴安全保障责任界线、安全底线、服务红线,切实强化各级主体责任,建立市、区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科室及医务人员逐级压力传导机制、责任传递机制,推动管理者、医务人员及公众行为改变,全面促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提质增效。
二、工作内容我委根据《行动方案》制定《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评价指数》《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责任清单》《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任务清单》《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一表三单”)。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按照“一表三单”,制定区域实施方案,细化量化指标,形成落实台账。
三、工作阶段(一)启动部署阶段(2019年8月)市卫生健康委召开启动会,部署《行动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8月-11月)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对照《行动方案》逐级落实,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积极组织辖区助产机构开展北京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单位建设。
(三)督导评估阶段(2019年11月-12月)市卫生健康委将通过后台数据监测、现场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区域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评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2]35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2〕3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 2020年)》工作目标,确保本市0— 6岁儿童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化发展,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有效落实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就儿童保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细化服务内容根据0— 6岁儿童在不同月龄、年龄的生理及心理发育特点,在做好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的同时,积极提供健康教育讲座、健康综合评价、健康问题咨询、喂养与营养指导、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免疫规划、健康信息管理、早期综合发展、生长发育干预、五官保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常见疾病防治、医疗康复等服务,充分满足广大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健全服务网络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做到儿童保健专业人员数量与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相适应,每5000名辖区常住人口配备1名妇幼保健人员,在妇幼保健人员编制内统筹安排儿童保健专业人员;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儿童保健管理人员数量应与管理人群及机构数量相适应,至少5人,并根据辖区内管理儿童数量及托幼机构数量,合理配备散居和集体儿童保健管理人员。
从事儿童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城市急救【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7]7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12【实施日期】2017.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医字[2017]70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正式施行之际,为满足患者就医需求,保证急救质量和安全,做好院前急救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衔接,我委将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便民服务”栏目向社会公布140家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其中三级医疗机构70家,二级医疗机构70家,5家医疗机构急诊双地址)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
现将《北京市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暂行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区卫生计生委要结合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基本信息和急诊抢救能力,对辖区内各级各类设置急诊医学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优化布局,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于医疗机构在急诊开展特色专科专病和特殊诊疗技术加强指导,并将向社会公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处。
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急诊科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2009年发布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其他设有急诊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要结合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功能定位,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做好院内急诊急救工作。
三、2017年4月15日起,首批未向社会公布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信息,或者公布信息发生变化的,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4•【文号】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持续营造爱婴爱母社会氛围,提升产科、儿科服务质量,在总结前期爱婴医院创建工作经验基础上,我委决定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重要性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已成为国际共识和普遍要求,爱婴医院是宣传推广母乳喂养的重要阵地。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倡导下,我国创建了7300多所爱婴医院,有力地促进了政府、社会、家庭和医疗机构对母乳喂养的重视和支持。
但近年来,一些爱婴医院在倡导和推动母乳喂养方面缺乏力度,对孕产妇健康管理指导帮助不够,甚至个别机构出现违规行为,亟待通过爱婴医院复核等措施改进服务、加强管理。
随着卫生计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不断增加,对爱婴爱母服务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适应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促进家庭幸福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爱婴医院复核工作要求自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
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都应参加本轮爱婴医院复核,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
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积极参与爱婴医院创建活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京卫老年妇幼字(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字(2015)14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北京妇幼保健院:为提升北京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服务能力,规范妇女、儿童保健服务,有效应对生育政策调整,认真落实医改妇幼公共卫生项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范围(一)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参照执行。
二、建设内容及评估标准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京卫妇社字〔2006〕2号),以及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服务相关业务要求,确定房屋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信息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内容、效果指标、档案管理、基本技能等9项建设内容。
依据A级、AA级、AAA级不同级别的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标准(见附件1、2),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业务考核等方式进行评估。
评价指标共1000分,其中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妇女保健规范化门诊各500分,两个门诊同时验收,得分800分及以上者(每个门诊得分不低于400分)为合格。
三、建设要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要达到A级规范化门诊要求。
原则上A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AAA级规范化门诊建设,B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AA级及以上规范化门诊建设,C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A级及以上规范化门诊建设。
四、进度要求2015年: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工作进度,选定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试点,开展妇女保健和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开展评估验收,查找问题,总结工作经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快推进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保健与临床实现融合,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生命全周期健康保障,我委依据国家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实施办法》(附件),并将启动北京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完善妇幼保健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全市妇幼保健院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妇女儿童提供全方位健康服务。
二、评审范围全市所有妇幼保健院均应参加评审。
三、评审标准依据国家《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进行。
并充分发挥北京地区资源优势,增强创新意识,坚持高站位、高标准、高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效率1.坚持改革创新,在妇幼健康服务上探索新模式。
规范部门设置,真正实现保健和临床实质融合。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加强对辖区业务指导,建立与首都功能相适应,并辐射京津冀地区的新型妇幼保健院。
2.坚持健康促进,在健康与文化融合上形成新亮点。
突出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品牌特色,创新健康教育推广模式。
更新观念、优化流程,注重人文关怀、增强保健意识,为妇女儿童提供更高水平、更加温馨、更具人性化的综合医疗保健服务。
3.坚持智能发展,将大数据融入日常服务管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7•【字号】京卫老年妇幼字(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字(2015)19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医疗保健机构规范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 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升我市儿童健康水平,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打造北京市及国家级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 不断提升我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内涵和服务水平。
二、参与单位全市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三、工作进度(一)创建申报阶段1.各医疗保健机构确定工作思路,明确目标和任务,按照《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标准(试行)》(附件1)及《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评分细则(试行)》(附件2),全面落实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认真组织建设、自查自评。
2.自评合格的创建单位于6月底前向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创建申请。
7月底前,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创建单位进行评估,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送《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申请评估表》(附件3)。
(二)评估总结阶段1.市卫生计生委对各创建单位进行现场评估,确定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2.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总结完善各项工作,建立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管理、评价长效机制。
3.择优推荐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参加国家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选拔。
四、工作要求(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领导、协调、组织、管理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爱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爱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爱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已成为国际共识和普遍要求,爱婴医院及爱婴社区是宣传推广母乳喂养的重要阵地。
近年来,北京市持续开展爱婴服务,已建设爱婴医院114家、爱婴社区318家,在全国率先建设儿童专科医院爱婴医院3家,形成爱婴服务“在医院、下社区、进家庭”的连续管理和综合促进模式,有力促进了政府、社会、家庭和医疗机构对母乳喂养的重视和支持。
为持续营造母乳喂养支持环境,进一步提升产儿科服务质量,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爱婴医院管理长效机制要求和爱婴医院称号有效期相关规定,2020年北京市将开展新一轮爱婴医院复核工作,并推进全市爱婴社区全覆盖。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一)全面开展爱婴医院复核1.复核对象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都要参加本轮爱婴医院复核,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
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参与评估。
2.复核标准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20版)》(附件1)开展复核,复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为合格。
3.复核安排(1)医疗机构自评(2020年6月)。
参与爱婴医院复核和建设的医疗机构根据《爱婴医院标准(2020版)》开展自评,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并在2020年6月底前向各区卫生健康委提交自评报告和评估申请。
(2)区级复核(2020年7-8月)。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区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组建专家队伍,开展评估培训,对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逐一评估。
(3)市级复核(2020年9-10月)。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爱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爱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08【实施日期】2017.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爱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为实现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妇女与儿童发展规划目标,创建母乳喂养支持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北京市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创建爱婴医院和爱婴社区号召,落实国家规范爱婴医院服务要求。
现将进一步加强爱婴服务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为保证爱婴医院管理工作连续性和规范性,北京市2017年全面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
(一)复核原则1.坚持以医疗机构自评估为主,外部评估为辅的原则。
注重发挥医疗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自律,不断改进工作,强化助产机构爱婴服务意识,提高爱婴医院服务质量。
2.坚持公平、公开、有效、适度的原则。
爱婴医院复核标准与复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动态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明确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爱婴服务管理及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爱婴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复核范围已取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及拟申请爱婴医院创建的医疗机构。
(三)复核标准按照《爱婴医院自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和《爱婴医院外部评估标准(试行)》(附件2),得分均为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四)复核分工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发现的问题;负责组建专家队伍,开展师资培训,进行抽查。
2.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区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开展宣传和动员;组建专家队伍,开展全覆盖培训,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逐一复核。
(五)复核安排1.医疗机构自评估(2017年3月-4月)参核医疗机构根据《爱婴医院自评估标准(试行)》和相关要求,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认真组织开展机构内自评估。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爱婴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字(2015)12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爱婴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爱婴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年妇幼字(2015)12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保护、促进、支持母乳喂养已成为国际共识和普遍要求。
自2013年,我市在全面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基础上,启动爱婴社区试点建设工作,全市共有5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创建,受到百姓关注和好评。
为进一步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形成爱婴服务“在医院、下社区、进家庭”的连续管理和综合促进的新模式,市卫生计生委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爱婴社区建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确保爱婴社区工作质量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成立爱婴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建立督导评价机制,探讨建立助产机构与爱婴社区衔接机制,确保出院产妇能够获得社区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帮助和指导。
区县妇幼保健院要做好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定期组织检查评估,确保爱婴社区工作质量。
二、全面推进,加大爱婴社区建设力度(一)区县级管理与评估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加大爱婴社区建设力度,不断扩大爱婴社区覆盖面,争取早日实现全面覆盖。
要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爱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妇幼字〔2013〕4号)要求及《爱婴社区检查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爱婴社区建设工作,建立哺乳室,配备相应设备和人员,开展母乳喂养、辅食添加等指导及咨询服务等工作。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对提出创建申请的单位逐一进行评估,提出爱婴社区创建单位名单。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爱婴社区试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爱婴社区试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京卫老妇幼字[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爱婴社区试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卫老妇幼字[2013]19号)各区县卫生局,北京妇幼保健院:为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儿童保健工作目标,巩固和发展爱婴医院成果,持续改善婴幼儿喂养和营养,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爱婴社区试点项目工作方案》,请各项目区县认真落实,积极推进爱婴社区试点工作。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10月28日北京市爱婴社区试点项目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儿童保健工作目标,巩固和发展爱婴医院成果,持续改善婴幼儿喂养和营养,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现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背景儿童早期,特别是婴幼儿时期获得充足营养是儿童健康和生长发育的基础,理想的母乳喂养使母亲和儿童受益。
母乳喂养是保护婴儿及母亲健康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预防婴儿营养不良,降低儿童患病风险,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和人口素质。
世界卫生大会于1981年通过《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于1991年在全球启动爱婴医院行动,推广《促进成功母乳喂养十项措施》,2002年又联合制定了《婴幼儿喂养全球战略》。
为改善婴幼儿喂养和营养,世界卫生组织启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基金项目,开展爱婴社区试点。
北京市自1991年实施爱婴医院行动以来,通过宣传母乳喂养和提高医疗机构母婴服务能力,已建立百余家爱婴医院,提高母乳喂养率,降低婴儿死亡率。
爱婴社区是爱婴医院的延续和发展,2013年4月,北京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加强爱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创建爱婴社区的号召。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明安儿童医院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明安儿童医院
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21
•【字号】京卫医字〔2016〕197号
•【施行日期】2016.11.21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明安儿童医院设置有
关问题的批复
京卫医字〔2016〕197号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出具北京明安儿童医院设置意见的请示》(明安医疗
文?2016?4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委支持设置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儿童医院,增加辖区儿童医疗卫生资源供给,满足多样化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请设置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各项材料后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爱婴医院和爱婴社区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爱婴医院和爱
婴社区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爱婴医院和爱婴社区
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推进健康中国及健康北京行动,落实“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营造母乳喂养支持环境,助力母亲守护行动,2020年,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开展全市爱婴服务机构评估工作。
在各区积极组织、认真推荐基础上,北京市对已取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按比例抽样复核,对新申请建设爱婴医院和爱婴社区的医疗机构开展评估,最终确定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111家医疗机构为北京市爱婴医院,东城区和平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爱婴社区。
北京市爱婴社区达327家,基本实现全市覆盖。
各区要进一步指导辖区爱婴服务机构建立连续化爱婴服务管理机制,按照《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10项措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等要求,落实爱婴服务责任,改善服务支持环境,提高爱婴服务能力,定期进行质量评估,持续改进服务措施;要积极推进爱婴服务在医疗机构、社区、家庭之间有效衔接,营造全社会爱婴
爱母的支持氛围。
附件:
1.北京市爱婴医院名单
2.北京市爱婴社区名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二批爱婴社区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二批爱婴社
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03
【实施日期】2017.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第二批爱婴社区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字[2017]3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积极推进爱婴服务“在医院、下社区、进家庭”的连续服务延伸和综合促进管理新模式,2016年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启动第二批爱婴社区创建工作。
各区积极组织落实,在单位自评、区级复评基础上,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检查。
经评估,现确定东城区龙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82家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为北京市第二批爱婴社区,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区要将爱婴社区创建作为推进爱婴服务的重要抓手,积极扩大爱婴社区覆盖面。
巩固创建成果,充分发挥爱婴社区作用,做好爱婴医院和爱婴社区服务的衔接延伸,完善
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与产后出院母亲对接机制,扎实做好社区母乳喂养工作。
按照《北京市爱婴社区标准》,进一步加强爱婴社区自身建设和日常管理,通过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共同营造爱婴服务支持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附件:北京市第二批爱婴社区名单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3日
附件
北京市第二批爱婴社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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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
院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老年妇幼字[2015]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04
【实施日期】2015.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的通知
(京卫老年妇幼字[2015]24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爱婴医院影响,拓展儿童医院服务内涵,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5〕649号)要求,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助产机构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各级各类儿童医院。
二、创建程序
(一)机构申请。
申请创建爱婴医院的儿童医院应先按照《爱婴医院评审标准(儿童医院版)》(附件1)认真进行自我评审,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自我评审报告。
(二)逐级上报。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并经审核后,将相关材料及爱婴医院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于2015年9月10日前报至市卫生计生委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
(三)市级评审。
市卫生计生委在接到申请1个月内,按照《爱婴医院评审标准(儿童医院版)》对其进行评审。
评审合格者授予其爱婴医院称号。
对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终止其本轮爱婴医院创建资格。
三、组织实施
(一)区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医院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动员、业务培训工作,并要做好日常监管,迎接国家卫生计生委适时进行的督导检查、暗访、第三方评审等方式的监督检查。
(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创建工作,包括建立评审专家队伍,组织开展评审,为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儿童医院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儿童医院爱婴医院名单,并将爱婴医院基本情况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地爱婴医院创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爱婴医院评审标准(儿童医院版)
2.爱婴医院基本情况登记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4日
附件1
爱婴医院评审标准(儿童医院版)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