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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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修部消缺结束,经验收合格后,由检修部及时在MIS系统 中提交验收申请,发送到运行验收,根据需要向运行填写检修交待。检 修改变原系统或者技改,应该在提交验收时提供系统图,并说明运行方 式。 4.6.3 设备缺陷验收
—— 检修部提交验收申请后,运行主值(或班长)应在当班内进 行验收。
—— 缺陷验收不合格的,检修应查明原因重新消缺后再验收。 —— 消缺后,暂不具备试运和验收条件的,运行主值(或班长) 对MIS中的缺陷先验收,并在运行日志中记录,待设备投运后如有问题 再在MIS系统中填写缺陷。 —— 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消除的缺陷,检修部提出待修申请, 经安技部确认后转为待修缺陷。 4.6.4 设备缺陷统计及报表 —— 设备缺陷统计以月为单位,每月第一天的0:00作为上月设 备缺陷统计截止时间; —— 设备缺陷统计按专业分类,统计下列指标:各类缺陷消缺 率、各类缺陷比率、消缺及时率、重复发生缺陷条数、检修周(月)计 划完成情况统计。 —— 属于跨月试运行不合格的缺陷,在下个月进行统计,在分析 上报时注明; —— 因客观条件制约无法在规定时间处理完成的缺陷,经安技部 确认,重新确定消缺完成时间。 4.7 缺陷管理主要指标
为尽快恢复设备健康运行状态,对消缺进行统计、分析和对比, 判断设备缺陷管理水平,限定各类缺陷的消除时间如下: 4.4.1 运行将缺陷通知检修人员后,检修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白 天十五分钟内、夜间二十分钟内到达现场),没有到达者,属于消缺不 及时缺陷。 4.4.2 运行认为检修未及时处理的缺陷,统计为消缺不及时缺陷,报安 技部专工认定。 4.4.3 因客观条件制约无法在规定时间处理完的缺陷,应经安技部专工 在MIS系统中确认,不统计为未及时处理缺陷。安技部积极组织协调, 落实消缺条件,待具备消缺条件后,由安技部专工安排进周计划,检修 部应在计划的时间内处理完。 4.4.4 各类缺陷的限时如下:
—— 检修部应明确专人每天查阅MIS中缺陷,每日9:00前和16: 00对MIS系统中的缺陷进行专工确认,并指派班组消缺。缺陷在专工确 认状态不能超过18小时。班组接到专工指派的缺陷后,根据设备缺陷的 紧急程度安排处理。
—— 检修部接到值长的消缺通知后,白天15分钟、夜间20分钟内 到现场。
—— 运行应为消缺提供方便,包括设备及系统的隔离、切换等。 检修部办理工作票时,运行人员认为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在值班记录中 记明。
运行人员巡检过程中对下列缺陷应及时发现,如因发现不及时而产 生后果的要对此承担责任,由安技部进行认定,并提出考核意见。 4.5.1.1 生产现场存在的,凭人的视觉、触觉、嗅觉、听觉可直接发现 的缺陷,如现场的跑、冒、滴、漏等缺陷; 4.5.1.2 因运行操作原因而产生的缺陷。 4.5.2 登记缺陷的准确性认定 4.5.2.1 保证缺陷登记的准确性,对于登记错误的缺陷或无法辨识的缺 陷,由安技部进行缺陷登记的准确性认定,提出考核意见进行考核。 4.5.2.2 对于登记的缺陷,检修人员认为属于不存在的缺陷,由安技部 进行认定,认定为确实不存在的缺陷,由安技部专工提出考核意见进行 考核。 4.5.3 检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量的合格性认定 4.5.3.1 因检修质量不合格而重复发生的缺陷,由安技部进行认定,认 定为检修质量不合格,由安技部专工提出考核意见进行考核。 4.5.3.2 因检修质量不合格而引发的其它缺陷,由安技部进行认定,认 定为检修质量不合格,由安技部专工提出考核意见进行考核。 4.5.4 检修发现缺陷及时性认定 4.5.4.1 现场设备存在影响安全的隐患,在检修过程中能够发现但未能 及时发现而引发的缺陷,由安技部进行认定,认定为检修发现缺陷不及
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换重要部件或更新设备,通过机组大小修才能消 除的缺陷。 4.1.2.3 二类缺陷:是指主、辅设备及其系统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不影 响主设备出力和正常参数运行,但不及时处理将威胁到主、辅设备安全 运行,处理时需要减负荷、切换设备运行或隔离系统,需要及时组织处 理的缺陷。 4.1.2.4 三类缺陷:指发电主、辅设备及公用系统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 生的一般性质的缺陷,在机组运行中可以消除,处理时不影响机组出力 及负荷曲线,或者仅需简单切换或隔离,处理简单的缺陷。 4.1.1.5 四类缺陷:即非生产设备及系统运行无法处理,需要检修处理 的缺陷。 4.1.3 重复缺陷:是指计划检修的设备在检修周期(解体检修后180 天,一般检修90天)发生两次及以上性质相同的缺陷,或者非计划检修 的设备由于消缺质量原因导致同一设备在一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性质相 同的缺陷。 4.2 缺陷处理流程 4.2.1 运行人员巡检发现缺陷后,在MIS系统分类登记缺陷。二类及以 上缺陷同时通知检修部和安技部相关人员。 4.2.2 各检修班组根据缺陷的类别和紧急程度组织消缺。 4.2.3 根据缺陷单或检修计划,由检修人员办理工作票,开始实施消缺 工作。 4.2.4 各检修班组消缺完成后,通知当值运行人员验收确认。 4.3 设备缺陷处理原则 4.3.1 零类缺陷(紧急缺陷):发现紧急缺陷后,运行采取措施,确保 安全,防止缺陷扩大和事故发生。通知相关部门专工,按调度程序汇 报,同时汇报相关部门领导及厂领导。由厂部组织进行抢修和进一步方 案的实施。检修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立即组织消除设备缺陷工 作(以下简称消缺)。此类缺陷发生后,检修部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连续
时,由安技部专工提出考核意见进行考核。 4.5.4.2 在设备解体检查后,对已存在的缺陷能够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 的,由安技部进行认定,认定为检修发现缺陷不及时,由安技部专工提 出考核意见进行考核。 4.5.5 检修消缺及时性认定
按缺陷分类限时要求执行。 4.6 设备缺陷管理程序 4.6.1 设备缺陷通知
3.3.4 发生二类及以上的缺陷通知安技部相应专工及点检,做好事故预 想,防止缺陷扩大,避免事故发生。 3.3.5 负责周检修计划与月度检修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汇总,每周四12 时前,每月5日12时前向安技部上报周(月)消缺率、消缺及时率(遇 节假日时顺延)。 3.4 检修部 3.4.1 负责设备缺陷处理及计划消缺工作,并将夜间值班人员名单及联 系电话报集控室值长处,并确保值班期间通讯畅通。 3.4.2 缺陷联系实行首问负责制,当缺陷联系及消除过程中涉及其他专 业时,检修部内部联系解决。 3.4.3 定期认真查阅MIS系统中登记缺陷,根据缺陷的登记情况,合理 组织安排消缺。对于不能及时处理的缺陷,由检修部说明原因上报安技 部批准,并做好技术方案。 3.4.4 负责编制重大缺陷的处理方案,经安技部批准后实施。 3.4.5 根据设备健康状况及要求及时申报备品备件计划。 4 缺陷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专用术语定义 4.1.1 设备缺陷:影响机组主辅设备和公用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及危及人 身安全的异常现象。 如振动、位移、磨擦、卡涩、松动、断裂、变色、过热、变形、异音、 泄漏、不准、失灵、 安全消防和防洪设施损坏,以及由于设备异常引起的参数不正常等。 4.1.2 设备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零、一、二、三、四类: 4.1.2.1 零类缺陷:即紧急缺陷,是指危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 全,如不及时消除或采取应急措施,在短时间内将造成停机、甚至全厂 停电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 4.1.2.2 一类缺陷:是指危及安全生产或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机组 正常出力或正常参数运行,属于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
3.1.10对因客观条件不具备无法处理(待修状态)的缺陷,组织协调处 理,具备条件后及时安排消缺计划。 3.1.11 对二类及以上待修状态的缺陷制定处理方案和处理计划。 3.2发电部 3.2.1 值长在生产早会对前一天消缺情况进行汇报。 3.2.2 值长对发现的重大缺陷,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专工,并采取必 要的应急措施以防缺陷扩大。同时,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处理。 3.2.3 对于缺陷的处理情况,值长、主值应及时记录并汇报有关领导。 对于检修人员由于配合及到位不及时、联系困难等情况,值长应该及时 汇报部门主任和安技部主任。 3.2.4 负责所管辖设备的巡检,发现缺陷及时通知检修并在MIS系统中 分类登记。 3.2.5 积极配合检修部缺陷处理安措的执行、缺陷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3.2.6 对于夜间缺陷,可根据生产需要通知检修部相应班组进行处理。 对难以界定消缺专业的缺陷,实行检修首问负责制,检修部内部进行协 调。 3.2.7 发生二类及以上的缺陷通知安技部相应专工及点检,做好事故预 想,防止缺陷扩大,避免事故发生。 3.2.8 负责周检修计划与月度检修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汇总,每周四12 时前,每月5日12时前向安技部上报周(月)消缺率、消缺及时率(遇 节假日时顺延)。 3.3 燃运部 3.3.1 负责所管辖设备的巡检,发现缺陷及时通知检修并在MIS系统中 分类登记。 3.3.2 积极配合检修部缺陷处理安措的执行、缺陷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3.3.3 对于夜间缺陷,可根据生产需要通知检修部相应班组进行处理。 对难以界定消缺专业的缺陷,实行检修首问负责制,检修部内部进行协 调。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促进公司的安全文
明生产,充分发挥各级人员的管理职能和检修、运行的工作职能,做到 职责明确,分工到位,使设备管理规范化,保障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特 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设备缺陷的分类、处理原则、处理程序及考核标 准。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设备计划消缺工作的要求及考核标准。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自备电厂各部门设备缺陷管理及计划消缺工作。 3 职责 3.1安技部 3.1.1负责缺陷的发现、处理及计划消缺工作执行情况等过程的监督检 查和考核等管理。 3.1.2负责重大缺陷处理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审核。 3.1.3负责设备消缺情况统计、消缺率、消缺及时率的认定。 3.1.4负责对缺陷登记的准确性认定。 3.1.5 在月度安全经济分析会上,负责对设备的消缺率、消缺及时率进 行通报,并提出考核意见。 3.1.6负责周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的编制与下发,负责对周检修计 划与月度检修计划情况的统计、汇总及考核。 3.1.7 负责对二类及以上的缺陷进行确认。 3.1.8各专工及时组织和开展设备分析,掌握设备运行及检修状态,有 针对性进行设备的整治和检查,每月出具设备状态分析报告。 3.1.9各专工每周四负责对本专业的设备消缺率、及时性进行统计检查 汇总,周四检修平衡会进行落实,在周一生产例会通报消缺情况和考核 意见。
不间断处理,尽量缩短消缺时间。 4.3.2 一类缺陷:由安技部、检修部、发电部和燃运部共同组织人员制 定缺陷消除方案和防止缺陷扩大的措施,经厂领导批准后,落实到计划 检修项目中。 4.3.3 二类缺陷:由检修部提交工作票,运行安排倒换设备,隔离系 统,检修安排进行处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在保证负荷的前提 下进行消缺工作)。 4.3.4 三、四类缺陷:由检修部在设备运行条件允许时组织消缺。 4.3.5 对于登记的缺陷,检修、运行有异议时,应该及时配合进行复 查,确实达不成统一意见,由安技部组织确认。检修人员不能擅自填写 该缺陷错误或不存在的意见。 4.3.6 缺陷处理完毕后,如有系统变动或需要运行注意的事项,应该填 写检修交待。 4.3.7 对于暂时不能处理的缺陷,检修部向安技部提交待修申请,经安 技部确认同意后转为待修,将该缺陷挂起。 4.4 消缺及时性要求
运行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由主值(或班长)核实后在MIS系统中 登记缺陷。白天对于影响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缺陷需电话通知检修部; 晚上对于不能过夜的缺陷必须电话通知检修部;晚上对于可以过夜的缺 陷在MIS系统中登记缺陷,由检修部白天上班后收集。其中零类缺陷、 一类缺陷、二类缺陷根据紧急程度电话通知相关部门并汇报厂领导。 4.6.2 设备缺陷消除
4.4.4.1零类缺陷:立即组织,不间断处理。 4.4.4.2 一类缺陷:需在停机或计划检修中处理,按计划时间控制。 4.4.4.3 二类缺陷:限时在2小时内开工,具备消除条件的在8h内消 除。 4.4.4.4 三、四类缺陷:具备消除条件的在48h内消除。
上述时限包含办理工作票和运行隔离措施的时间,未在规定时限 内消除缺陷属于消缺不及时缺陷。 4.5 缺陷责任认定 4.5.1 运行发现缺陷及时性认定
—— 检修部提交验收申请后,运行主值(或班长)应在当班内进 行验收。
—— 缺陷验收不合格的,检修应查明原因重新消缺后再验收。 —— 消缺后,暂不具备试运和验收条件的,运行主值(或班长) 对MIS中的缺陷先验收,并在运行日志中记录,待设备投运后如有问题 再在MIS系统中填写缺陷。 —— 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消除的缺陷,检修部提出待修申请, 经安技部确认后转为待修缺陷。 4.6.4 设备缺陷统计及报表 —— 设备缺陷统计以月为单位,每月第一天的0:00作为上月设 备缺陷统计截止时间; —— 设备缺陷统计按专业分类,统计下列指标:各类缺陷消缺 率、各类缺陷比率、消缺及时率、重复发生缺陷条数、检修周(月)计 划完成情况统计。 —— 属于跨月试运行不合格的缺陷,在下个月进行统计,在分析 上报时注明; —— 因客观条件制约无法在规定时间处理完成的缺陷,经安技部 确认,重新确定消缺完成时间。 4.7 缺陷管理主要指标
为尽快恢复设备健康运行状态,对消缺进行统计、分析和对比, 判断设备缺陷管理水平,限定各类缺陷的消除时间如下: 4.4.1 运行将缺陷通知检修人员后,检修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白 天十五分钟内、夜间二十分钟内到达现场),没有到达者,属于消缺不 及时缺陷。 4.4.2 运行认为检修未及时处理的缺陷,统计为消缺不及时缺陷,报安 技部专工认定。 4.4.3 因客观条件制约无法在规定时间处理完的缺陷,应经安技部专工 在MIS系统中确认,不统计为未及时处理缺陷。安技部积极组织协调, 落实消缺条件,待具备消缺条件后,由安技部专工安排进周计划,检修 部应在计划的时间内处理完。 4.4.4 各类缺陷的限时如下:
—— 检修部应明确专人每天查阅MIS中缺陷,每日9:00前和16: 00对MIS系统中的缺陷进行专工确认,并指派班组消缺。缺陷在专工确 认状态不能超过18小时。班组接到专工指派的缺陷后,根据设备缺陷的 紧急程度安排处理。
—— 检修部接到值长的消缺通知后,白天15分钟、夜间20分钟内 到现场。
—— 运行应为消缺提供方便,包括设备及系统的隔离、切换等。 检修部办理工作票时,运行人员认为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在值班记录中 记明。
运行人员巡检过程中对下列缺陷应及时发现,如因发现不及时而产 生后果的要对此承担责任,由安技部进行认定,并提出考核意见。 4.5.1.1 生产现场存在的,凭人的视觉、触觉、嗅觉、听觉可直接发现 的缺陷,如现场的跑、冒、滴、漏等缺陷; 4.5.1.2 因运行操作原因而产生的缺陷。 4.5.2 登记缺陷的准确性认定 4.5.2.1 保证缺陷登记的准确性,对于登记错误的缺陷或无法辨识的缺 陷,由安技部进行缺陷登记的准确性认定,提出考核意见进行考核。 4.5.2.2 对于登记的缺陷,检修人员认为属于不存在的缺陷,由安技部 进行认定,认定为确实不存在的缺陷,由安技部专工提出考核意见进行 考核。 4.5.3 检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量的合格性认定 4.5.3.1 因检修质量不合格而重复发生的缺陷,由安技部进行认定,认 定为检修质量不合格,由安技部专工提出考核意见进行考核。 4.5.3.2 因检修质量不合格而引发的其它缺陷,由安技部进行认定,认 定为检修质量不合格,由安技部专工提出考核意见进行考核。 4.5.4 检修发现缺陷及时性认定 4.5.4.1 现场设备存在影响安全的隐患,在检修过程中能够发现但未能 及时发现而引发的缺陷,由安技部进行认定,认定为检修发现缺陷不及
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换重要部件或更新设备,通过机组大小修才能消 除的缺陷。 4.1.2.3 二类缺陷:是指主、辅设备及其系统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不影 响主设备出力和正常参数运行,但不及时处理将威胁到主、辅设备安全 运行,处理时需要减负荷、切换设备运行或隔离系统,需要及时组织处 理的缺陷。 4.1.2.4 三类缺陷:指发电主、辅设备及公用系统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 生的一般性质的缺陷,在机组运行中可以消除,处理时不影响机组出力 及负荷曲线,或者仅需简单切换或隔离,处理简单的缺陷。 4.1.1.5 四类缺陷:即非生产设备及系统运行无法处理,需要检修处理 的缺陷。 4.1.3 重复缺陷:是指计划检修的设备在检修周期(解体检修后180 天,一般检修90天)发生两次及以上性质相同的缺陷,或者非计划检修 的设备由于消缺质量原因导致同一设备在一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性质相 同的缺陷。 4.2 缺陷处理流程 4.2.1 运行人员巡检发现缺陷后,在MIS系统分类登记缺陷。二类及以 上缺陷同时通知检修部和安技部相关人员。 4.2.2 各检修班组根据缺陷的类别和紧急程度组织消缺。 4.2.3 根据缺陷单或检修计划,由检修人员办理工作票,开始实施消缺 工作。 4.2.4 各检修班组消缺完成后,通知当值运行人员验收确认。 4.3 设备缺陷处理原则 4.3.1 零类缺陷(紧急缺陷):发现紧急缺陷后,运行采取措施,确保 安全,防止缺陷扩大和事故发生。通知相关部门专工,按调度程序汇 报,同时汇报相关部门领导及厂领导。由厂部组织进行抢修和进一步方 案的实施。检修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立即组织消除设备缺陷工 作(以下简称消缺)。此类缺陷发生后,检修部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连续
时,由安技部专工提出考核意见进行考核。 4.5.4.2 在设备解体检查后,对已存在的缺陷能够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 的,由安技部进行认定,认定为检修发现缺陷不及时,由安技部专工提 出考核意见进行考核。 4.5.5 检修消缺及时性认定
按缺陷分类限时要求执行。 4.6 设备缺陷管理程序 4.6.1 设备缺陷通知
3.3.4 发生二类及以上的缺陷通知安技部相应专工及点检,做好事故预 想,防止缺陷扩大,避免事故发生。 3.3.5 负责周检修计划与月度检修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汇总,每周四12 时前,每月5日12时前向安技部上报周(月)消缺率、消缺及时率(遇 节假日时顺延)。 3.4 检修部 3.4.1 负责设备缺陷处理及计划消缺工作,并将夜间值班人员名单及联 系电话报集控室值长处,并确保值班期间通讯畅通。 3.4.2 缺陷联系实行首问负责制,当缺陷联系及消除过程中涉及其他专 业时,检修部内部联系解决。 3.4.3 定期认真查阅MIS系统中登记缺陷,根据缺陷的登记情况,合理 组织安排消缺。对于不能及时处理的缺陷,由检修部说明原因上报安技 部批准,并做好技术方案。 3.4.4 负责编制重大缺陷的处理方案,经安技部批准后实施。 3.4.5 根据设备健康状况及要求及时申报备品备件计划。 4 缺陷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专用术语定义 4.1.1 设备缺陷:影响机组主辅设备和公用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及危及人 身安全的异常现象。 如振动、位移、磨擦、卡涩、松动、断裂、变色、过热、变形、异音、 泄漏、不准、失灵、 安全消防和防洪设施损坏,以及由于设备异常引起的参数不正常等。 4.1.2 设备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零、一、二、三、四类: 4.1.2.1 零类缺陷:即紧急缺陷,是指危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 全,如不及时消除或采取应急措施,在短时间内将造成停机、甚至全厂 停电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 4.1.2.2 一类缺陷:是指危及安全生产或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机组 正常出力或正常参数运行,属于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
3.1.10对因客观条件不具备无法处理(待修状态)的缺陷,组织协调处 理,具备条件后及时安排消缺计划。 3.1.11 对二类及以上待修状态的缺陷制定处理方案和处理计划。 3.2发电部 3.2.1 值长在生产早会对前一天消缺情况进行汇报。 3.2.2 值长对发现的重大缺陷,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专工,并采取必 要的应急措施以防缺陷扩大。同时,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处理。 3.2.3 对于缺陷的处理情况,值长、主值应及时记录并汇报有关领导。 对于检修人员由于配合及到位不及时、联系困难等情况,值长应该及时 汇报部门主任和安技部主任。 3.2.4 负责所管辖设备的巡检,发现缺陷及时通知检修并在MIS系统中 分类登记。 3.2.5 积极配合检修部缺陷处理安措的执行、缺陷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3.2.6 对于夜间缺陷,可根据生产需要通知检修部相应班组进行处理。 对难以界定消缺专业的缺陷,实行检修首问负责制,检修部内部进行协 调。 3.2.7 发生二类及以上的缺陷通知安技部相应专工及点检,做好事故预 想,防止缺陷扩大,避免事故发生。 3.2.8 负责周检修计划与月度检修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汇总,每周四12 时前,每月5日12时前向安技部上报周(月)消缺率、消缺及时率(遇 节假日时顺延)。 3.3 燃运部 3.3.1 负责所管辖设备的巡检,发现缺陷及时通知检修并在MIS系统中 分类登记。 3.3.2 积极配合检修部缺陷处理安措的执行、缺陷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3.3.3 对于夜间缺陷,可根据生产需要通知检修部相应班组进行处理。 对难以界定消缺专业的缺陷,实行检修首问负责制,检修部内部进行协 调。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促进公司的安全文
明生产,充分发挥各级人员的管理职能和检修、运行的工作职能,做到 职责明确,分工到位,使设备管理规范化,保障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特 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设备缺陷的分类、处理原则、处理程序及考核标 准。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设备计划消缺工作的要求及考核标准。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自备电厂各部门设备缺陷管理及计划消缺工作。 3 职责 3.1安技部 3.1.1负责缺陷的发现、处理及计划消缺工作执行情况等过程的监督检 查和考核等管理。 3.1.2负责重大缺陷处理方案和防范措施的审核。 3.1.3负责设备消缺情况统计、消缺率、消缺及时率的认定。 3.1.4负责对缺陷登记的准确性认定。 3.1.5 在月度安全经济分析会上,负责对设备的消缺率、消缺及时率进 行通报,并提出考核意见。 3.1.6负责周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的编制与下发,负责对周检修计 划与月度检修计划情况的统计、汇总及考核。 3.1.7 负责对二类及以上的缺陷进行确认。 3.1.8各专工及时组织和开展设备分析,掌握设备运行及检修状态,有 针对性进行设备的整治和检查,每月出具设备状态分析报告。 3.1.9各专工每周四负责对本专业的设备消缺率、及时性进行统计检查 汇总,周四检修平衡会进行落实,在周一生产例会通报消缺情况和考核 意见。
不间断处理,尽量缩短消缺时间。 4.3.2 一类缺陷:由安技部、检修部、发电部和燃运部共同组织人员制 定缺陷消除方案和防止缺陷扩大的措施,经厂领导批准后,落实到计划 检修项目中。 4.3.3 二类缺陷:由检修部提交工作票,运行安排倒换设备,隔离系 统,检修安排进行处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在保证负荷的前提 下进行消缺工作)。 4.3.4 三、四类缺陷:由检修部在设备运行条件允许时组织消缺。 4.3.5 对于登记的缺陷,检修、运行有异议时,应该及时配合进行复 查,确实达不成统一意见,由安技部组织确认。检修人员不能擅自填写 该缺陷错误或不存在的意见。 4.3.6 缺陷处理完毕后,如有系统变动或需要运行注意的事项,应该填 写检修交待。 4.3.7 对于暂时不能处理的缺陷,检修部向安技部提交待修申请,经安 技部确认同意后转为待修,将该缺陷挂起。 4.4 消缺及时性要求
运行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由主值(或班长)核实后在MIS系统中 登记缺陷。白天对于影响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缺陷需电话通知检修部; 晚上对于不能过夜的缺陷必须电话通知检修部;晚上对于可以过夜的缺 陷在MIS系统中登记缺陷,由检修部白天上班后收集。其中零类缺陷、 一类缺陷、二类缺陷根据紧急程度电话通知相关部门并汇报厂领导。 4.6.2 设备缺陷消除
4.4.4.1零类缺陷:立即组织,不间断处理。 4.4.4.2 一类缺陷:需在停机或计划检修中处理,按计划时间控制。 4.4.4.3 二类缺陷:限时在2小时内开工,具备消除条件的在8h内消 除。 4.4.4.4 三、四类缺陷:具备消除条件的在48h内消除。
上述时限包含办理工作票和运行隔离措施的时间,未在规定时限 内消除缺陷属于消缺不及时缺陷。 4.5 缺陷责任认定 4.5.1 运行发现缺陷及时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