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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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5]4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5]4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5]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头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汕头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美、美化城市环境,巩固和发展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成果,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解决市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遏制脏、乱、差现象回潮,推动我市城市管理法制化、制度化,为市民群众创造一个优美、整洁、文明、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汕头。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黄奕锋(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陈国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马伟义(市城管局、执法局局长)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交通局、外贸局(口岸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公路局、旅游局、农(林)业局、环卫局、房管局,市行政执法支队、交警支队,市综治办、纠风办、运管中心、园林处、市政处,广播电视台、汕头特区报社等单位为成员。

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于市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汕府办[2008]169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8]1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汕头市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办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七月四日汕头市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大我市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营造安全文明的社会环境,市政府决定用3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

一、工作目的开展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汕头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方案》,推动《汕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以强化责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方法,着力排查治理在市中心城区内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为我市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治理重点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高新区、保税区)内重点场所的事故隐患。

重点场所是指违反原城市规划设计、改变使用功能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生产经营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

其具体对象包括申报改变使用功能的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剧毒化学品购用存放、爆炸物品储存场所;“三合一”、公众聚集场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场所;学校、幼儿园场所;职业介绍、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场所;矿山资源开采场所;使用直管公房的生产经营场所;城市燃气、供热、管道燃气经营场所;货运站场、汽车站、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场所;公路用地范围内生产经营场所;印刷、音像制品、网吧、歌舞厅、影院等生产经营场所;医院、诊所、饮食店、美容美发场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经营场所;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市政设施改造工程、灯光灯饰建设、户外广告等市政设施场所;商品交易市场;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场所;化妆品、保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场所。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的通知-汕府办〔2015〕7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的通知-汕府办〔2015〕7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的通知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的通知汕府办〔2015〕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7日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权益,确保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查处。

本规程所称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违反城乡规划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其他相关部门查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查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汕府办[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汕府办〔20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业经第十二届九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汕头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前言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汕头市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打造大汕头城市新格局、落实十年大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时期。

这一时期我市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宏观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是我市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排头兵,建设幸福汕头的关键时期,也是从根本上扭转环境恶化趋势、全面改善环境状况的关键时期。

一方面,环保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环保工作从上到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环境保护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十一五”期间环保工作打下的基础以及我市经济综合实力的进一步提高将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根据《汕头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汕头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专题研究,完成《汕头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

《汕头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是我市“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的行动纲领。

它的贯彻实施,将为我市建设幸福汕头、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对保障我市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单位关于汕头市开展整治违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单位关于汕头市开展整治违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单位关于汕头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汕府办[2004]103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7.12【实施日期】2004.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单位关于汕头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4]1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市环保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卫生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单位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46号)要求,我市定于2004年4月下旬一11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等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重点清理各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违法开发建设、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以及清查放射源,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

汕头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汕头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汕头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为全面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各区(县)依法推进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违法建设清查整治工作。

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经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及一般违法建设。

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居住用房,包括村(居)民委员会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

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用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构)筑物。

一般违法建设是指除农村村民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的其他违法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惩,做到依法认定、依法处置、依法拆除,确保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树立法治权威。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对违法建设不开后门、不留死角、一查到底,确保公平公正。

坚持“开前门、堵后门”,及时疏导群众合理完善手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坚持“属地管理、守土有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区(县)政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持续精准发力,实施分类、分步循序渐进策略;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按照具体分工,充分发挥政策指导和工作监督、检查作用,密切配合,全力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落实。

三、分类处置意见从严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按照“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违法建设的处置以拆除为主,没收、纳入监管为辅。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可以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1.位于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以及城市主次中心、城市出入口等城市景观敏感区域的;2.占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筑控制红线、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工业管道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在已征土地上抢建、加建,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落实的;3.影响“三旧”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占用道路(含主次干道、内街小巷、人行道等)、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或小区业主共有场地;4.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5.影响消防、防汛、人民防空、机场净空、防灾抢险、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作及应急通道通行的,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消除以及影响规划实施且无法改正等情形的;7.严重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军事保护、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8.市、区(县)政府认为应当拆除,且依法可以采取拆除或者没收方式处置的违法建设。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9号)修订以前(即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且标注“暂行”、“试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2010年12月3日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见附件。

三、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文件内容出现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汕市法〔2011〕15号)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须在6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1印发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64号2012.6.302关于海滨路西段片区改造建设的通告汕府〔2007〕97号2012.7.253通告(220千伏华能汕头电厂至月浦站电缆线路工程建设)汕府〔2007〕106号2012.8.124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汕府〔2007〕133号2012.10.16印发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39号2012.11.16印发《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0号2012.12.317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1号2012.12.318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7〕118号2012.6.149关于印发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7〕382号2012.12.2010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08〕3号2013.1.1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汕府〔2008〕92号2013.6.2712通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立标志牌有关事项)汕府〔2008〕114号2013.8.1213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汕府〔2008〕129号2013.10.3114关于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通告汕府〔2008〕168号2013.11.1915印发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165号2013.11.2716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8〕181号2013.12.31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34号2013.2.2818关于汕梅高速公路汕头路段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09〕11号2014.1.1519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通告汕府〔2009〕12号2014.1.2320印发汕头市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2009〕33号2014.2.2821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09〕59号2014.5.3122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9〕127号23通告(新津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汕府〔2009〕158号2014.9.2324关于汕头大围达标加固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09〕176号2014.11.625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9〕196号2014.12.1026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汕府〔2009〕202号2014.12.3027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告汕府办〔2009〕19号2014.6.3028转发汕头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汕头市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99号29印发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03号2014.6.3030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9〕126号2014.8.2331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62号2014.12.132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汕府〔2010〕30号2015.3.2533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管理的通告汕府〔2010〕82号2015.7.734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项目规划控制用地的通告汕府〔2010〕88号35关于加强北郊周转房管理的通告汕府〔2010〕117号2015.9.1236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汕府〔2010〕122号2015.9.2937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2015.2.1938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3号2015.2.1039印发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3号2015.8.1140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二、宣布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取缔非法设置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的通告汕府〔2007〕33号2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2号3关于确定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汕府办〔2007〕298号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295号三、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调整我市2007至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7〕108号2关于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通告汕府〔2007〕138号3关于解决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7〕18号4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汕府〔2008〕1号5关于撤销汕头市汽车客运中心站覆盖范围内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的通告汕府〔2008〕35号6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工业房地产产权确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62号7通告(海门电厂送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汕府〔2008〕103号8关于清理拆除韩江下游我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输砂带的通告汕府〔2008〕113号9关于调整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9〕132号10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汕府〔2009〕200号11关于调整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10〕94号——结束——。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汕府办[2005]199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汕府办[2005]1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现将《汕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汕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为继续推进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简称“整规”)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成效。

根据省整规办《转发全国整规办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汕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

一、背景概述(一)现状2001年4月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整规工作的精神,坚持打击与整顿、建设与规范相结合,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全面开展整规工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年多来,我市紧紧抓住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逃税骗税、逃汇骗汇、走私贩私、制假贩假、逃废债务、坑蒙拐骗、“六合彩”赌博、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对加油站、毒鼠强、有毒再生薄膜袋、集贸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整治。

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加大对破坏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查处力度,严厉惩处了违法犯罪分子,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好转。

(二)存在问题我市的整规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步显现。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汕府办[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6〕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汕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开采秩序,切实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和《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粤府办〔2005〕10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全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把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加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0•【字号】汕府[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第六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三十日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奖励实行属地和分级管辖,由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报纸、政府公众网、环保局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布本辖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包括受理举报单位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接报处理程序等)。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获得举报奖励:(一)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二)工业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油类、酸碱液、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市环保局举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持续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持续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持续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汕府办函〔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持续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9〕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持续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5日汕头市持续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为持续打击成品油市场非法经营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依法打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法加油站、非法加油点、非法加油船、非法油罐车,严厉查处制售假劣成品油等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作用,健全依法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持续打击成品油市场非法经营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全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二、打击重点(一)取缔无照无证的非法经营加油站(点、船)。

对未获得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消防、能源管理、船舶管理等相关部门许可,擅自经营成品油的加油站点、车辆、船舶、撬装装置,一律予以取缔。

(二)查处非法运输成品油的流动车辆。

对未获得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流动销售成品油和非法运输危险品的流动车辆,一律予以取缔。

(三)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非法调制、掺杂造假、以次充好、来历不明、质量不合格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汕府办[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7〕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和《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粤府法明电〔200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以及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还要协助做好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为此,凡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以及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清理:1、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建议予以修改;2、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的,应建议予以废止;3、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建议宣布失效;4、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5、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6、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违反上位法(例如,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政府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7、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规章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越权设定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8、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修改;9、行政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与行政法规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10、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的,应建议予以修改;11、实体法已修订而相对应的程序法未修改或者上位法修订后下位法未修订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12、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同一用语作出不同界定(例如,不同法规规章对同一主管部门的称谓不一样,同一词语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内涵不一样)的,应建议予以修改;13、规章的名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应建议予以修改;14、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例如,违反WTO规则或我国“入世”承诺;行政法规规章名称有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汕府办[2011]151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2011〕1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5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一)清理范围此次专项清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府制定现行有效的规章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根据《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将于2011年12月31日届满。

届时一律失效,不纳入此次专项清理范围。

(二)清理标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

各清理责任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清理标准:1.清理有关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汕头市全面优化清洁卫生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汕头市全面优化清洁卫生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汕头市全面优化清洁卫生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3•【字号】汕府办[2003]178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汕头市全面优化清洁卫生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3]1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市办(2003)76号)的精神,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全市清洁卫生环境建设工作,制订《汕头市全面优化清洁卫生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该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汕头市全面优化清洁卫生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工作方案》(汕市办(2003)76号)精神,为全面优化清洁卫生环境,营造良好的创业、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张德江同志在粤东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围绕全面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建设经济强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卫生水平,减少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工作领导和协调,成立优化清洁卫生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陈俊凯同志任组长,张庆进、陈泽生、陈作伟、宋荣生、林纯良、陈佳衡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督促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由林纯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精干人员组成。

三、任务和目标(一)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快建设具有权威性、反应灵敏、高效统一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汕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汕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汕头市整顿和规范市
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9]28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24
【实施日期】2009.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汕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汕府办〔200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汕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汕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上级整规工作的要求,今年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心任务,及时分析和化解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发展不利因素,继续坚持标本兼治,创新市场监管模式,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焦点热点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汕头经济较快发展。

一、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全面落实食品药品放心工程。

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推行食品安全示范区(县)、镇(街道)创建活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预警机制。

要逐步加大我市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2•【字号】汕府[2003]210号•【施行日期】200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汕府[2003]210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的户外广告秩序,提升户外广告品位,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经依法批准后方准进行。

二、城市的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门口等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城市重要景点;(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未经规划部门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立即自行清理、拆除:(一)未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二)未经依法批准取得《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设置的临时性、流动性户外广告;(三)设置的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或空置牌架,妨害市容观瞻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的;(四)属原经批准由广告主自设的户外广告,核准的设置期限已满,仍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

四、对违反本通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拒不自行清理拆除的,工商、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与国土资源、公安、公路等部门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设置人给予行政处罚;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五、对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汕府〔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的通知汕府〔2019〕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已经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十四届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系。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13日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粤建执〔2017〕117号)、《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汕府办〔2017〕5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违法建设处理的决策部署,依法妥善处理存量违法建设问题,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存量违法建设问题的处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违法建设处理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存量违法建设问题的处理。

要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为主线,坚持“属地管理、守土有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区县长、管委会主任负责制,切实履行“块”的治理责任,全面统筹整合辖区工作资源,突出重点,攻坚克难,抓紧完成存量违法建设处理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龙泉岩片区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的通告-汕府[2002]200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龙泉岩片区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的通告-汕府[2002]200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龙泉岩片区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的通告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龙泉岩片区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的通告(汕府[2002]200号)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市区龙泉岩片区的规划与土地管理,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旅游资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龙泉岩片区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一、凡在龙泉岩片区(包括上岩、下岩、观音阁、紫竹林、修福堂及古龙泉慈善堂等六处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占用土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均为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坚决予以清理整顿。

二、在建的违法占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建设。

三、凡本通告发布前已非法占地建设(包括已建成和在建)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升平国土房产分局申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四、对违反本通告,拒不停止非法占地建设或逾期拒不申报的,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可依法给予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结束——。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有关违法用地整治挂牌督办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有关违法用地整治挂牌督办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有关违法用地整治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汕府办督〔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有关违法用地整治挂牌督办的通知汕府办督〔2017〕14号各区人民政府:根据2017年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为切实推进各区违法用地整治,市政府决定对龙湖区新溪镇东南村等18宗违法用地整治实行挂牌督办。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制订整改方案,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对被挂牌督办事项的整改工作。

挂牌督办事项必须在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向2017年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挂牌整改事项进展情况。

二、各区要切实履行土地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对2017年以来发现的违法用地全力推进查处、整改,确保整改后本年度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低于《关于加强集体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汕府〔2017〕84号)规定的12%比例。

三、对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区,市将暂停该区用地审批(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除外);对本年度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2%以上的,将按照《关于加强集体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附件:汕头市违法用地整治挂牌督办项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4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2
•【字号】汕府办传〔2017〕159号
•【施行日期】2017.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汕府办传〔2017〕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对1983年7月汕头市政府成立以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市政府、市府办名义制发的市政府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4年1月1日前制发的市政府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199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市政府、市府办名义制发的市政
府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见附件。

三、对已确定需要修改的市政府政策性文件,由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市政府文件办理程序做好修改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市政府。

四、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文件内容出现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

附件:199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市政府、市府办名义制发的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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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
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6]16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5
【实施日期】2016.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6〕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汕头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关于推进我省建设项目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4〕14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汕府〔2015〕30号)及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实施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妥善解决环境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保障环境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环保法》、《环评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基础上,对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本着实事求是、妥善有序解决新《环保法》实施前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宗旨,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要求,通过“规范一批、整顿一批、关停一批”,同时严肃查处新《环保法》实施后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在全市范围打造规划相符、批建一致、手续完备、证件齐全、达标排放、环境安全的合法建设项目,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
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以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为界线,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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